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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鐵路工程項目管理代建制探討

      發布時間:2025-06-28 23:28:04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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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o??)j??i??u??u??i????v??y??i??_?o?m?????總結和推廣。作為代建主體,代建單位的工作性質為工程建設管理和咨詢,單位性質是自負盈虧的企業,競爭優勢是專業化管理水平,盈利模式是收取代理費、咨詢費,從節約的建設投資中提成。

      代建制模式與傳統建設管理模式的比較,見表2所示。

      代建制具有以下三個優點:第一,能夠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作用(如招標),從機制上確保防止“三超”行為的發生。第二,能夠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管理行為,增強了項目使用單位的責任意識。第三,有助于加快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政企分開。

      2.2 代建制的模式分類

      根據代建項目管理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性質,代建項目管理模式可以分為兩類:代建項目管理服務模式(PM,Project Management)和代建項目管理承包模式(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2.2.1 代建項目管理服務模式(PM模式)

      代建項目管理公司受業主聘用,根據服務合同可為業主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協助業主編制項目要求和項目計劃,組織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審查設計文件,代表業主對施工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在這種項目管理模式中,代建項目管理公司只與業主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務,可協助業主選定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或設計—建造總承包商,并對其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但項目管理公司不承擔具體的設計和施工任務,與設計和施工單位之間也沒有合同關系,所以也不承擔經濟責任。如圖1所示。

      2.2.2 代建項目管理承包模式(PMC模式)

      代建項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項目代建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可以負責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等工作。成熟的項目管理承包模式中,代建項目管理承包企業可以就項目與業主簽訂管理總包合同,并可以直接同其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代建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如圖2所示。

      3地方鐵路工程項目代建制的運用

      3.1引入代建制的必要性分析

      針對福建地方鐵路工程項目的特點,只有引進代建制這一科學的管理模式,并結合企業實際,規范、有序地開展代建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才能適應福建地方鐵路工程建設不斷增長的需要。

      3.1.1 地方業主的需求所決定

      地方業主出于對鐵路系統的不了解,在建設過程中面對近十個鐵路設備管理單位的配合施工及一系列鐵路營業線施工管理辦法要求,不知如何入手,特別希望有一家機構能幫忙承接這些穿跨鐵路或專用線的工程建設任務。隨著福建高速鐵路不斷開通運營,鐵路營業線施工的技術要求越來越高,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市場更需要專業化企業來承擔這項任務。

      3.1.2 鐵路工程自身的特點所決定

      如前所述,鐵路工程具有點多線長、專業繁多、涉及面廣、協調難度大等特點。由于鐵路工程施工是在動態行車狀態下完成,因此地方鐵路建設工程除了按建設部的要求進行管理外,還必須按鐵路營業線施工管理辦法要求來組織實施。這一系列特點就決定了地方鐵路建設工程需要由一支專業隊伍來承擔。

      3.1.3 鐵路運輸安全生產的需要

      鐵路具有 “高、大、半” 的特點,即高度統一、大聯動機、半軍事化,運輸安全生產是鐵路永恒的主題。鐵路營業線施工管理辦法要求,營業線施工必須把確保行車安全和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因此安全要求高于其他施工項目。無疑,不熟悉鐵路運輸的企業是不能承擔地方鐵路建設工程任務的。

      3.2 代建制的具體運用

      3.2.1 PM代建項目管理模式

      代建管理模式是指提供代建項目技術管理服務的方式,即項目管理服務(PM) 模式。以福建地鐵公司代建的廈門杏林公鐵大橋B標段上跨鐵路配合工程為例,

      福建地鐵公司以技術管理服務的方式為該項目提供鐵路配合工程的建設項目管理服務,項目業主是廈門路橋投資建設集團公司,橋梁主體施工單位為路橋二公局。代建合同以項目管理技術服務合同的形式簽定。代建工作的主要內容是為業主提供穿跨越鐵路的工程技術咨詢和服務,包括組織鐵路工程專家對方案、施工圖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等進行審查,協調各鐵路設備管理單位進行施工配合,代業主向南昌鐵路局申報施工計劃審批等等。在這種模式下,福建地鐵公司的地位相當于工程技術管理咨詢服務公司。代建模式如圖3所示。

      3.2.2 PMC代建項目管理模式

      代建承包模式是指委托代理、承包建設的方式,即項目管理承包(PMC) 模式。以三明市化機涵洞拓寬改造工程為例,福建地鐵公司就是以委托代理、承包建設的方式承接了該下穿鐵路立交橋項目的工程建設,項目業主為三明市政工程管理處,立交橋主體施工單位是南昌鐵路天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代建合同采用風險包干的固定總價合同,代建工作包括該項目的工程施工、監理,同時接受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設計單位為福建鐵四院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在這種模式下,福建地鐵公司的地位相當于施工總承包商。代建模式如圖4所示。

      3.3 存在問題及建議措施

      3.3.1 法律制度配套問題

      《建筑法》對設計、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都進行了法律定位,惟獨對工程代建沒有定位。即便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成熟做法,也只是將各地的做法進行了推廣,規定工程設計或咨詢或監理或施工等相關資質的單位都可以進行工程代建,都沒有上升到法律的層面。

      建議措施:補充和完善《建筑法》。首先,應在法律層面解決,將代建制與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供應等一起立法,肯定工程代建在建筑市場的地位;其次,通過《招投標法》等法規對工程代建行為進行規范管理,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擇代建單位。

      3.3.2代建單位的資質管理問題

      在代建單位的資格上,各地方文件不一、缺乏全國性的統一標準。各地政府一般規定代建單位應是具有相應資質并能夠獨立承擔履約責任的法人。

      建議措施:按照PM和PMC兩種模式區分對待,在PMC模式下,代建企業的地位相當于工程施工總承包商;在PM模式下,代建企業的地位相當于工程施工監理等工程咨詢服務類別。二者在企業資質、代建行為等方面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代建企業的定位是屬于承包商類別,還是屬于工程咨詢企業類別,應根據項目管理服務的類型和模式加以區分,制定不同的資質標準。

      3.3.3 代建單位的收費問題

      目前,國內各地對代建費的計取,主要參照建設單位管理費的標準為上限進行計算,一般不會超過工程造價的2.0%。如果不是全過程代建,則代建管理費更低,以福建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為例,按照閩政[2007]11號文《福建省政府省級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若只承擔施工階段代建的,則按照全過程代建收費的70%計取(2.0%×70%=1.4%)。由此可見,這種低收費的格局極為不利于代建企業的發展壯大。

      建議措施:鼓勵采用PMC模式代建,充分調動代建企業的積極性,風險與收益共存,增加代建企業收入,同時增加對代建企業的制約措施和管理辦法;若采用PM模式代建情況下,則加大激勵措施、鼓勵節余分成。盡快出臺關于代建單位參與投資節余分成的辦法,以達到激勵代建人的目的。

      綜上所述,代建制模式是一種科學、高效的項目管理模式,通過在福建地方鐵路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實行代建制的有益嘗試,可以看出地方鐵路工程項目建設引入代建制已勢在必行,代建制在今后的實踐發展過程中還會存在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地方鐵路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運用過程當中,相信一定會得到逐步的解決,而代建制本身也將得以不斷的完善。

      參考文獻:

      [1] 鄭宏波. 鐵路建設項目試行代建制初探[J]. 鐵道工程學報, 2004,(2):135-137.

      [2] 潘國雄,張紅. 建設工程實行代建制的問題與對策[J].建筑經濟,2008,(4):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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