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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發揮偵查監督職能破解短信詐騙犯罪取證難

      發布時間:2025-06-17 01:48:33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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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我國移動通信業務的發展,手機短信業務因價格便宜、形式新穎、方便快捷,贏得了廣大用戶的青睞,手機短信開始被人們稱為繼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之后的“第五媒體”。信息產業部的數據顯示,我國移動短信業務量依然保持快速增長的勢頭。伴隨“拇指經濟”的爆發性增長,無孔不入的“中獎短信”“六合彩短信”“辦證短信”“交友短信”等騷擾信息讓人不堪忍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短信傳播虛假信息獲取錢財,作案手法五花八門,無所不用其極,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已經成為擾亂社會治安的新的違法犯罪問題。下文以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入手,總結該類犯罪的特征及證據收集中的相關難題,并提出破解取證難的策略。

      一、典型案例及涉案類型

      [案例一]2008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利用手機發送虛假信息騙取他人190余萬巨額錢財的案件。被告人董某為臺灣臺中人,被告人錢某、莊某分別為江西、福建人。2005年9月-10月間,三被告人共謀后,在成都、廈門、廣州等地用手機發短信,編造被害人的銀行卡被刷卡消費的謊言,誘騙被害人在所謂銀行操作系統上加密,致使100余名被害人的存款被轉入被告人事先開設的銀行賬戶。

      [案例二]2014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王某、劉某非法獲取了曾某的手機卡號后,用曾某的假身份證及服務密碼獲取了曾某手機通話清單,并用假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工行卡。次日,劉某通過電腦群發軟件向曾某手機上的所有好友發送了詐騙短信:“早上辦事,急需3萬資金,請速匯款到我工行賬號621226××××××××?!?時許,曾某的好友張某收到了詐騙短信,因平時關系不錯,張某沒有懷疑短信的真實性,給曾某的賬號匯去3萬元,三人立即將錢取走分贓。

      [案例三]2012年以來,被告人大林、小林受雇于廈門某老板,先后輾轉于寧波、臺州、溫州等地利用偽基站從事群發詐騙短信的活動。小林在車內架設天線、偽基站等短信群發設備,將車速控制在30碼內,大林負責用電腦群發內容為:“尊敬的用戶:您好,你的電腦密碼器將于次日過期,請盡快登入我行手機銀行wap.××××-gn.com進行更新維護?!痢零y行”的短信。2013年11月25日,檢察機關對二林提起公訴,指控二人合伙發送詐騙信息195251條,騙取他人財物,雖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已構成詐騙罪。

      [案例四]2011年以來,陸某、吳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從網上接受委托,向不特定的手機用戶發送內容為《非常6+1》欄目場外幸運用戶、《央視6+1》欄目場外幸運用戶、《快樂大本營》節目幸運星等虛假獲獎詐騙短信,從中賺取酬勞。陸某共向不特定人群發送虛假手機短信304615條,吳某共發送239148條。法院認定,陸某和吳某利用發送短信的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案例五]2013年2月,犯罪嫌疑人趙某在一偶然的機會獲取了被害人王某的手機號碼和家庭座機號碼后,通過短信編發軟件,以移動公司的名義給王某發送了一條內容為:“你好,移動通信公司現在將對您的手機進行線路檢測,請您暫時關閉手機1個小時?!蓖ㄟ^上述方式騙得了王某關機,趙某在撥打王某手機確認其關機后,打電話給王某的家人稱王已被綁架,需速交贖金到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否則將撕票。王某的家人報警,該案告破。

      短信詐騙的內容和方式五花八門,主要涉及彩票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災區募捐、網絡購物、股票走勢預測等等。媒體和公眾之所以稱其為“短信詐騙”,在于行為人通常會精心設計騙局,編造虛假的短信內容,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事后被害人往往感到上當受騙,但是在法律適用上,卻不能一概將“短信詐騙”行為以詐騙罪論處,其行為方式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盜竊罪,敲詐勒索罪等,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一)涉及詐騙罪

      詐騙罪的最突出特點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法使被害人在認識上產生錯覺,以致“自覺地”將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

      以下幾種詐騙手法皆可觸犯詐騙罪:

      1.如案例四中陸某、吳某發送的《非常6+1》欄目場外幸運用戶、《央視6+1》欄目場外幸運用戶、《快樂大本營》節目幸運星等虛假獲獎詐騙短信,行為人以移動電話號碼中獎為誘餌,通常要求先寄幾百元手續費,接下來告知對方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必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前兩步如果都成功了,行騙者此時就會“獅子大張口”,如要求對方交數千元乃至上萬元的押金給公證處,再就是繳納增值稅、保險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一步步將之套牢。

      2.如案例二中劉某等通過電腦群發軟件向曾某的所有好友發送詐騙短信:“早上辦事,急需3萬資金,請速匯款到我工行賬號”,最終讓被害人自愿上當。還有類似案件,持機人用盜得的手機或騙取的手機號碼發送短信給手機通訊錄內的聯系人:“××,我現在在外出差,手機馬上快沒錢了,麻煩幫我買張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號和密碼?!睂嶋H上該手機或者手機號碼已被盜,行為人通過這種方式騙取對方的手機話費。

      3.打著“對銀行卡進行加密保護”幌子的詐騙。例如,案例一中行為人先是發送短信:“尊敬的客戶,你的銀聯卡在××商貿城消費××元,已確認成功,如有疑問,請撥銀行聯合管理局電話”。如果持卡人打了電話,對方首先詢問你手中拿的是哪個銀行的卡,然后讓你到該銀行的自助取款機旁等候,他們會派一個“工作人員”幫助你,再謊稱為避免被盜用需修改“二維碼”,給你的卡加密等等,騙取你的信任。通過這種方式哄騙持卡人輸入卡號、密碼以及卡內金額等,利用ATM機的轉賬功能,將卡內資金轉入犯罪分子預先以虛假身份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然后取走資金。

      4.利用偽基站群發短信,發布包含詐騙內容的信息。例如案例三中大林、小林利用偽基站,形成一個發射源,在所過之處幾百米內,詐騙短信信號覆蓋住正常信號,使得正常信號無法接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p>

      (二)涉及敲詐勒索罪

      案例五中,倘若王某的家人交了巨額贖金,趙某構成何罪?筆者認為該行為應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趙某取得財物的最終手段,是以威脅的方法(“撕票”讓王某的家人內心恐懼)索取財物,而非是被害人自愿交付錢財。關于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正如有學者明確指出,詐騙與敲詐區別的要點不在于有無欺騙行為,非敲詐的場合也可能虛構加害的事實恐嚇他人,而在于行為人是通過欺騙使他人自愿交付財物還是通過恐嚇迫使他人違心交付財物。本案中,趙某有欺騙行為,即便王某的家人交付財物也并非“自愿”的,而是感到恐懼被迫交付財物,其交付具有“違心”的特點。

      (三)涉及盜竊罪

      比如有這樣的詐騙短信:“我是××公司的工程師,現在將對你手機進行檢查,為配合檢查,請按#90或90#?!薄舭粗甘具M行按鍵,SIM卡卡號可能被騙取,行騙者利用該卡肆無忌憚地打電話。在此種情況下應適用《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p>

      二、涉案特點及證據收集的難點

      (一)被害人多,實際報案人少,直接影響到公安機關對證據的收集

      在此類犯罪中,多數案件的被害人怕麻煩,認為被騙的金額不大,且追回被騙財物的可能性又極小,不愿報案。其中部分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份和職務,怕被牽扯出其它職務犯罪行為;或者害怕暴露自己購買國家違禁物品,如“六合彩特碼”等行為而不敢報案。

      (二)涉案范圍廣,取證成本高

      由于短信詐騙犯罪侵害的對象范圍較廣,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不僅要跨地域,而且往往涉及到電信、銀行、郵局、網絡監管等好幾個部門。不少銀行網點和自動柜員機的錄像資料只保存一個月,若取證不及時,往往會使這部分證據丟失。犯罪嫌疑人利用短信詐騙時,往往采取滿天撒網的方式,向不特定的被害人大量群發短信,因此,在短信詐騙案件中,被害人眾多。如果案件涉及到幾百個被害人的匯款項目,長途取證所帶來的巨大開支也讓偵查部門不堪重負。

      (三)犯罪組織嚴密、分工明確、隱蔽性強,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

      短信詐騙往往是團伙犯罪,組織嚴密,分設多個小組,相互之間只使用“工作電話”單線聯系,自行發展成員,形成網絡狀犯罪組織;分工明確,有專門小組負責發送短信、接聽電話、辦理銀行賬戶、購買電話卡、提取被騙贓款;作案手段隱蔽,采取異地發送短信,利用電話呼轉功能異地接聽電話,采取異地取款,團伙成員之間以假名相稱。以假身份證購置手機卡號、開設銀行賬號。犯罪分子抓住被侵害對象的心理,廣發誘惑性短信息,騙取其信任,套取贓款。一旦得逞后,即迅速提款,立即注銷所用卡號或直接更換新的通訊工具;犯罪手段新穎,熟悉電子通訊技術,利用手機發射器群發短信,謊稱用戶在商場購物,刷卡消費,并留下查詢電話,引誘他人上當。

      (四)案件證據獲取比較困難

      犯罪嫌疑人大多選擇無需身份登記的手機卡和以虛假身份證件騙領的銀行卡的方式作案,一旦詐騙成功會立即變換住址,并將使用的手機卡、銀行卡丟棄、銷毀,使偵查機關僅僅依據犯罪分子遺留的賬號、手機、電話、匯款地址、姓名等線索難以確定其真實身份,給偵破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此外,由于作案人不與受騙人直接見面,僅依據犯罪嫌疑人的銀行賬號、手機、電話、匯款地址、姓名等很難確定作案人的真實身份,而且作案人經常在詐騙得手后變換住址,這使得案件證據的獲取更加困難。

      三、發揮偵查監督職能,打破取證工作的被動局面

      (一)強化立案監督,建立偵查協作機制

      由于此類案件“犯罪行為地”太多,容易使公安機關在管轄上相互推諉。實踐中,被害人往往會向短信內容中虛構的公司所在地進行查詢。如果發現沒有此公司,或者此公司并沒有進行此項活動,從而發現被騙,被害人往往會向此類公司的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在短信中涉案的公司往往是無辜的,甚至是虛構的。因此短信中涉案的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往往會拒絕立案。如果被騙人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由于手機短信詐騙的單個案件往往涉案的金額比較小,而且破案的難度比較大,因此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會認為對于這樣的小詐騙案件,自己沒有必要千里迢迢遠赴外地辦案,因此也會拒絕立案,從而發生互相推諉情況。

      針對上述問題,檢察機關應當以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為依托,拓展檢察職能,積極協調公安、銀行、電訊等部門,共同建立區域性偵查協作機制。針對犯罪分子使用“漫天撒網”式的作案手段,應要求公安機關加強與兄弟省市的聯系,互通情報、密切協作,實現由單兵作戰向聯合作戰轉變。偵查部門同時應與網絡監察、行動技術、治安、派出所等警種密切內部協作關系,形成戰斗合力。實踐證明,建立偵查協作是解決此類犯罪范圍廣、流動性強的良方。

      (二)督促公安機關利用現代科技發現案件線索

      犯罪嫌疑人利用現代科技作案,并進行跨區域流竄作案,很難確定其具體位置。偵查部門需要與電信、銀行等部門緊密協作,充分利用現代高科技來發現和抓獲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加強對手機短信的監管,發現線索,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范圍。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機短信詐騙的特點是大規模、大范圍地發放詐騙信息。這就會使某一部手機上出現短時間之內大規模發送短信的特點。因此電信部門可以從發送短信的頻率進行監管,發現可疑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此外,通過對手機短信的監管,可以利用手機發射的信號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范圍。絕大多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號碼是暴露的。雖然手機是可以移動的,但是我們可以利用手機發射的信號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范圍。另一方面通過對銀行資金流向、賬戶的監管發現案件線索,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取款地點。犯罪嫌疑人進行短信詐騙,絕大多數的詐騙資金是通過可以異地存取的銀行卡支取的。這些銀行卡賬戶的資金流向往往有一定的規律,例如異地存入、異地支取、賬上資金停留周期比較短等等,這些反常表現在銀行的監控體系中都能夠體現出來。如果加強與銀行的協作,銀行及時將這些信息反映給公安機關,也可以作為立案的線索來源之一。而且通過進一步查證銀行賬戶,可以確定取款地點,爭取在犯罪嫌疑人取款時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取款地點往往與其隱藏居住的地點有一定的關系,因此我們可以通過分析取款的地域范圍,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范圍。同時,可以根據其取款規律,監控可疑的賬戶,為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利的條件。

      (三)提高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和形成證據鏈的能力

      利用手機短信進行詐騙,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沒有正面的接觸,所有的聯系都是通過電話進行,通過辨認的傳統方法獲得直接證據已不可能。因此,在偵查過程中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如何固定和提取犯罪證據,對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交往,主要是利用手機短信、電腦、電話、群發器以及銀行的數據處理或終端取款機進行,手機短信、電腦儲存的相關信息、群發器上的信息和銀行數據等是此類案件中的重要證據。

      偵查部門對群眾的報案應詳細記錄。對于手機上存儲的詐騙短信可以用拍照的方法將時間、內容固定下來。公安機關應取得電信部門的配合,調取作案手機、電腦、群發器發送的短信記錄、小靈通的通話記錄以及被害人電話的通話記錄。如果有條件,還可對被害人使用的電話開通來電顯示功能和錄音功能。及時查找作案人通過ATM機異地取款留下的取款記錄或取款憑證,有錄像監控設備的地方還要獲取音像資料。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后,應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下功夫,防止其借口手機不是自己使用的而逃避打擊。另外,犯罪嫌疑人一般對手機開戶和銀行開戶都進行了身份隱蔽,這就為證據的固定和提取提出了新的問題。雖然通過手機短消息能夠確定發送此短消息的手機,但是又如何確定手機的持有人?手機的短消息一定是手機的持有人發送的嗎?犯罪嫌疑人會利用何種方式取款?等等,這些都涉及到相關證據的獲取問題。我們認為,利用手機、電話、電腦或群發器發送的信息以及電信部門的電話記錄,雖然只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聯系,不能證明他們之間的具體聯系內容,但是這也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聯系的一個間接證據,如果加上其他證據形成了證據鎖鏈,同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至于犯罪嫌疑人獲取贓款所涉及的證據,雖然絕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通過自動取款機異地取款,但一般都有取款所留下的數據或取款憑證,有的地方可能還有取款錄像,通過與郵局、銀行部門等有關部門的配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訪問,應該可以得到比較充分的證據。

      為了選準破案突破口,偵查部門可以實行“四查法”,選擇案件最容易攻破的薄弱環節,從中打開查明案情的缺口,就能為獲取犯罪證據開辟有利空間。一查短信中所留電話。調查發送短信的手機號碼和短信中包含的電話號碼,查明犯罪嫌疑人手機的入網地、開通時使用的身份證、聯系電話等源頭信息。二查作案人銀行賬戶信息。查明犯罪嫌疑人開戶的時間、地點,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口音、體貌特征、使用的身份資料、聯系電話等信息,必要時可提取犯罪嫌疑人的筆跡、指紋。三查賬戶資金流向。調取犯罪嫌疑人賬戶及被害人賬戶異地取款的資料,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軌跡。針對犯罪嫌疑人使用銀行卡交易的情況,可以先打入一些現金用作誘餌,對自動柜員網點進行伏擊守候,開展控制下交易工作,進而抓獲現行。四查從發卡行的網絡銀行系統查詢入手,倒查犯罪分子上網的IP地址,然后鎖定嫌疑地址、電話機主。

      (四)強化偵查活動監督,嚴格證據標準,確保案件質量

      偵查活動中涉及的證據問題主要是取證程序問題。手機短信具有書面語言的功能,能夠表明或查明發送者、接收者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手機短信所反映的信息,若與案件事實有關,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然而,作為一種新興的信息化證據,手機短信有兩點不足:一是容易被篡改、滅失。倘若手機遺失,抑或操作不當,甚至故意改動其內容,都有可能導致其失去證據效力;二是具有不確定性。即手機短信內容往往難以證明其系犯罪嫌疑人所發。

      為了確保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通常情況下,對手機、電腦、群發器、偽基站以及手機短信內容的扣押和提取,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確認。要處理好這一問題,需要強化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檢察機關要引導公安機關提高程序意識,監督公安機關及時、合法地收集和固定短信證據,對扣押的手機、群發器等犯罪工具要嚴格遵照扣押、見證、辨認等程序規定;辦案檢察官也要提高自身審查、判斷、甄別證據的能力,要及時發現和排除非法證據,糾正和杜絕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既要有效地打擊犯罪,又要保證案件質量,保障當事人人權,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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