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校長在學校管理過程中面臨的倫理選擇具有特殊的意義,其最終作出的選擇取向呈現出多種模式。校長的倫理選擇有理想層次和現實層次的不同要求,達到現實層次的要求,是校長邁向理想層次目標的必由之路。為了使校長盡可能作出有積極影響的選擇,須創造條件,引導其倫理選擇的傾向性。就此,可從個人倫理建設與組織和制度倫理建設兩方面努力。
[關鍵詞]校長 倫理選擇 學校管理模式
[中圖分類號]G47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192X(2006)11-0008-07
任何管理,從某種意義而言總是與倫理、道德問題相關的。[1]學校教育是一種培養人的特殊社會活動和職業領域,校長作為學校管理過程中主要的決策者,其所作出的決策很難說與倫理道德無關。當前,在我國社會轉型期利益格局調整的背景下,校長面對的是一個充滿價值沖突和利益紛爭的復雜世界,在彼此沖突的價值中作出選擇,并在種種矛盾的利益權衡中作出符合倫理的決策,已經成為校長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研究校長在學校管理中的倫理選擇,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校長倫理選擇的意義
倫理選擇指人們在多種可能性之間,或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所做的關于善、惡的選擇或對于不同道德價值的選擇,這樣的選擇并不總是在善與惡之間進行,也可能在善與善之間進行。在身處倫理困境時,校長毫無疑義地要作出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校長的倫理選擇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意義,認識這些意義是我們深入分析這一客觀現象的前提。
(一) 倫理選擇是校長的學校管理道德觀的特殊表現形式
學校管理道德觀是學校管理者在學校管理過程中確定的行為準則和規范的基本認識,它影響著學校管理者及管理對象的行為方式。[2]倫理選擇使校長內在的價值觀念、倫理品質等以心理活動和行為活動的形式呈現出來,是校長學校管理道德觀的特殊表現形式。
從校長所作選擇最終表現出的傾向,我們可以判斷出其學校管理道德觀是注重功利的還是注重權利的,是自私的還是無私的,是注重效率的還是注重公平的,是堅持結果公平的還是堅持過程公平的。因此,倫理選擇是我們了解校長學校管理道德觀的重要途徑。對校長管理道德觀的了解可作為校長職業道德教育的基礎和依據,校長也可在對自己倫理行為的自我反思過程中了解和評判自己現有的管理道德觀,從而主動調整和確立更為積極的管理道德觀念。
(二) 倫理選擇是校長實現道德責任的特殊途徑
倫理選擇是一種自由自覺的活動,或可說自由是倫理選擇的前提,這種自由主要表現為社會自由和意志自由兩種形式。社會自由指社會為倫理的多種選擇提供了外在的可能性,意志自由指道德主體所具有的自主自決的自由,個體能在多種可能性中根據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而選擇,充分體現了其作為人的能動性和主動性。同時,倫理選擇以自由為前提,又以責任為結果,兩者都是倫理選擇不可或缺的條件。只有自由才能使道德主體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同時又只有責任才能說明其選擇是自由的。
因此,校長進行倫理選擇的重大意義之一便在于它包含了責任的因素,除了政治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管理責任以外,道德責任必然包含其中,其完成復雜倫理選擇的過程與實現道德責任的過程內在地結合在一起。倫理選擇是校長實現道德責任的特殊途徑,積極的倫理選擇有利于校長道德責任的順利實現,消極的倫理選擇則會阻礙校長實現其本應承擔的道德責任。
(三)倫理選擇為校長提升職業道德水平提供了重要機會
美國倫理學家麥金太爾認為,美好的德性要通過實踐來獲得,“德性是一種獲得性人類品質,這種德性的擁有和踐行,使我們能夠獲得實踐的內在利益,缺乏這種德性,就無從獲得這些利益”。[3]對校長而言,倫理選擇作為一種特殊的道德實踐方式,是校長在道德生活中經歷道德體驗、發展善的品性、獲得德性,最終通往幸福大道的必經路口。和教師一樣,校長在學校管理崗位上同樣也會經歷一個成長和發展的過程,其中必然包括在道德上的成長。正如教師提升職業道德水平最根本的是在教育職場中進行一樣,[4]校長職業道德水平的提升自然也離不開學校管理的具體情境。在這些具體的情境中,他們在倫理選擇之前經歷苦惱、焦慮、緊張和沖突,在倫理選擇過程中進行感知、判斷、比較、權衡和決策,在倫理選擇之后還要作出自我評價和反思,對自己所認可的選擇獲得自我道德感的確認,對自己所否定的選擇進行自我批判和道德譴責。我們深信,正是校長所經歷的倫理選擇為其道德成長提供了最為寶貴的機會。
二、校長倫理選擇的模式
(一) 分析校長倫理選擇模式的兩個前提
我們知道,意志自由是個體進行倫理選擇的必要前提。意志自由意味著個體的自主性和能動性,使個體在多種可能性之間根據個人意愿進行選擇,從而使倫理選擇得以進行。不過,個體在活動中一方面有著意志自由,但另一方面大多數個體又總是難以超越人自身的諸種規定性。而諸種規定性中最為基本的是人的自利性,即人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和樂賞畏罰的心理。從某種程度上說,道德是社會經濟關系的反映,任何道德規范體系都是一定社會條件下利益關系的反映。馬克思說過:“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sup>[5]所以,人們進行倫理選擇,最終也都是為了選擇自己的利益?!八枷胍坏╇x開利益,就一定會使自己出丑?!?sup>[6]在后天的種種利益關系中,人的這種“為己”天性使人總是傾向于按最有利于自己生存、最有利于滿足自己的種種現實需求、最有利于自己成功的原則行事,并由此衍生出希望自己的行為得到他人和社會的肯定和贊譽,且具有避免被否定、遭譴責的功利心、榮辱心和成就需求。這一基本的人性事實,正是社會運用賞罰措施引導人們選擇社會需求的道德標準和行為方式的終極原因。行政倫理學也認為,從根本上講,利益和利益關系是影響行政主體進行倫理選擇的根本動因。[7]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影響校長進行倫理選擇的根本動因便是學校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并以此作為分析其倫理選擇模式的依據。
這自然引出第二個問題:校長在倫理選擇中主要涉及哪些利益關系?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對校長而言,首要的是校長個人的自身利益,與校長個人自身利益關系最為緊密的自然是學校組織整體發展的利益。因為正如校長們在訪談中坦承的那樣,促進學校的發展是校長的職責,學校發展好了,校長個人才可能有成就感,也才可能獲得與此相應的個人聲望、榮譽、權威和地位。除上述兩者之外,還涉及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①在這里,所有相關者的利益在地位上都次于校長個人利益和學校整體發展的利益,甚至都需圍繞這兩者的利益而存在,并在關鍵的時候讓位于這兩者的利益。所以,以下所分析的校長倫理選擇模式主要涉及上述三方面利益,即學校整體發展的利益、校長個人的利益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就此,還需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首先,在應然狀態下,學校利益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應該是一致的、同向的,不應有所區別。然而,在實然狀態下,在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個人利益和組織利益錯綜復雜地交織在一起的特定情境中,校長仍然可能遇到學校利益與相關者利益相沖突的情況。
其次,校長的個人利益與學校整體發展的利益之間的可分性問題。在當前價值多元和社會結構變遷的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將純粹的、完全的個人利益從公共利益中區分開來已經變得越來越困難。因為這些利益很多時候是重疊的,在某種程度上甚至不再具有可分性。校長的個人利益與學校整體發展利益之間的關系即是如此。然而,一方面在歷史發展的時間長河中,兩者的關系的確辯證地結合在一起,相輔相成,無法分開,但從某個具體的歷史時段甚至某個靜止的時間點來看,兩者完全可能分開、分離,甚至是相悖的,以致構成現實意義上的沖突;另一方面,學校整體發展的利益往往具有時間上的長期性和效果上的遲效性,而校長個人利益相對而言則顯得直接和短效,在某種程度上更多地表現為眼前利益和近期利益。在現行教育管理體制之下,由于校長職務的頻繁變動,客觀上造成了校長經??赡苊媾R著個人眼前利益與學校整體發展的長遠利益之間的取舍問題。
最后,眾多的利益相關者之間也可能發生利益的沖突。但為了突出“校長”作為個體所感受到的與校長自身關系最為密切的諸種利益關系的沖突,也為了行文的簡潔,此處暫不涉及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沖突中校長所作出的選擇。
(二) 校長倫理選擇的具體模式
籠統地看,校長在上述三方面利益間的選擇不外乎兩種,即“一致型”和“不一致型”?!耙恢滦汀奔催@三方面利益是一致的,校長由此可以有兩種選擇:三方面利益都兼顧或三方面利益都放棄?!安灰恢滦汀奔催@三方面利益之間存在沖突,校長必須作出取舍。此處僅對“不一致型”的倫理選擇類型進行分析。如果將校長以“取”的態度作出積極的選擇用“+”表示,將校長以“舍”的態度作出消極的選擇用“-”表示,那么校長在三方面利益之間的選擇呈現出多種組合模式。由于取舍的對象不一樣,不同的倫理選擇模式又大致可分為“學校組織利益為主型”、“校長個人利益為主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主型”三類。
如表1所示,A1、B1、C1三種模式都體現出以學校組織的利益為主的特點。其中,A1屬于一種比較極端的選擇模式,即為了維護學校組織的利益而放棄了校長個人利益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種選擇的意義取決于校長關于學校發展的價值觀,若其價值觀是科學合理的,則這種選擇便具有積極的意義,否則其消極意義不言而喻。最為明顯的例子便是在片面追求升學率的過程中,一些校長在中考或高考的“指揮棒”之下作出的有失公平、道德的極端選擇。當然,也不乏一些校長犧牲了個人的利益,頂住了利益相關者眼前利益受損的壓力,為學校的長遠發展作出了積極的、高尚的道德選擇。A1和B1兩種模式的共同之處在于校長為了學校的發展而放棄自身的利益,這往往是對于校長個人道德水平的一種考驗。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沖突從來都是倫理選擇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在重視人的主體道德地位、高揚個性和個人利益重要性的當代社會,完全放棄個人利益、無條件地選擇集體利益的傳統準則似乎已經在道德規范與時俱進的發展進程中發生了變化,人們開始傾向于在選擇集體利益的同時兼顧個人利益。但是,不管在任何社會的任何領域,為了個人利益而放棄集體利益的情況也并不鮮見,并因此導致集體利益受損,甚至影響社會的公正和公平。因此不管怎樣,A1和B1兩種選擇模式都體現了校長在學校組織利益第一的準則之下所作出的犧牲。在C1模式中,學校組織的利益和校長個人的利益都得到了維護,在這里我們僅僅假設這種選擇是以學校組織利益為主要取舍的目的,僅僅兼顧了校長個人利益,這種情況在現實領域里也大量存在。
如表2所示,A2、B2和C2三種模式都體現出以校長個人利益為主的特點。其中,A2是這三種模式中最具有積極意義的一種選擇,即在獲取校長個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了學校組織發展的利益。盡管其圖示和前面的C1相同,但當這種選擇以校長個人利益為取舍的主要目的,卻因為同時兼顧了學校組織的利益而具有了特殊的意義。B2和C2的共同點在于“取”校長個人利益而放棄了學校組織的利益,這與前面的“學校組織利益為主型”中的A1和B1兩種模式恰恰相反,意味著校長在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兩者之間選擇了前者,放棄了后者。C2是此三種模式中最為消極和不可取的一種選擇,完全違背了校長作為學校負責人的職責,在現實領域中尤其表現為謀求權力尋租,導致形形色色的校長腐敗現象,不僅造成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嚴重損失,還產生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如表3所示,A3、B3和C3三種模式體現出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主的特點。其中,A3和C3分別與前兩種類型里的B1和B2的圖示相同,但其蘊涵的選擇意義卻因為取舍的主次不同而存在區別。值得注意的是B3這一選擇模式,即為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放棄了學校組織的利益和校長個人的利益。這種極端的選擇在現實領域中并不多見,有時是校長為了緩解利益相關者帶來的輿論壓力,或在潛規則的約束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種權變策略。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客觀上可能造成學校和校長個人眼前利益受損的結果,但選擇的動機卻在于維護學校組織和校長個人的長遠利益等更為重要的目的或實現更重大的價值,其對學校組織利益和校長個人利益的放棄也只是對“忠于職責”和“愛己”的道德準則的暫時性背離,而不是對它們的根本否定。所以,在一般情況下這樣的選擇可視為一種道德權變行為,不過它必須在除了需暫時背離的道德準則之外的其它道德準則的指導下進行,否則很容易在有著道德合理性的理由之下行不道德之實。更為嚴重并因此而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一旦這樣的權變行為成為一種心理定勢和習慣,校長在倫理選擇過程中就可能逐漸喪失對于道德價值應有的尊重,甚至最終徹底背離最初的、崇高的道德目的。
三、校長倫理選擇的層次
從以上對于校長倫理選擇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選擇模式各有利弊。理想層次的倫理選擇自然是不違背任何道德準則,不損害任何利益,然而在現實層次的倫理選擇中,校長只能在具體的情境中進行倫理價值優先性的考量。
(一) 校長倫理選擇的理想層次
校長在理想層次的倫理選擇主要有兩種表現:一種是不違背任何道德準則,即作為道德主體能同時遵守私人道德、公共道德和職業道德的共同要求,做到最大程度的善;另一種是尋求多種利益之間的一致、平衡和兼顧,而且必須是正向和積極的一致,是全面和公平的兼顧。
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任何人都有在個體與環境、個體與他人和個體內部取得平衡的內驅力。個體在面對現實的倫理選擇時,其良心的自省、人際關系及由此帶來的輿論壓力、職業責任的要求等都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內心沖突和焦慮,當這樣的沖突和焦慮達到一定的強度時,便形成一種目標指向性,個體也就由此而有針對性地尋求解決辦法,直至達到相應的平衡與和諧。[8]從這個角度說,校長所作出的倫理選擇的道德層次與其心理上的平衡感和適應感成正比,越是做出了高尚的道德之舉,合乎了道德的要求,內心越是平衡與和諧,這可以說是個體追求理想道德層次的心理動力。我們在對眾多校長的訪談中也了解到,校長更多的時候正是追求在眾多復雜的利益關系中獲得平衡。②同時,就道德自身的層次來說,道德可分為底線道德、基本道德、積極道德和理想道德,前兩者可作為“義務”和“責任”,可以被要求,后兩者則屬于“善行”和“美德”,只能被提倡。顯然,我們此處所設想的校長進行倫理選擇的理想層次是按照積極道德和理想道德的水平而提出的,盡管不能也不應以此來評判所有校長的倫理選擇,但無可否認,這卻似乎是一個必需的、永遠可以用來檢視我們言行的理想目標。
(二) 校長倫理選擇的現實層次
校長在現實層次的倫理選擇只能是在具體條件下進行倫理優先性考量的結果。一方面,因為理想層次的道德要求不是任何人都能隨時達到的,如果對任何普通人都以理想道德的規范來要求,最終只會導致這些道德要求的普遍失效;另一方面,還因為現實的學校管理過程中的倫理選擇往往是在抽象的、一般的、原則性的道德規范無法給出“處方”的具體情境之下作出的,校長只能在具體的條件下進行倫理價值優先性的考量,對不同選擇的倫理價值大小進行排序,甚至在必要的時候暫時背離某些道德準則,作出倫理妥協,③其動機在于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損失,或者維護更大的道德價值,這與通常意義上的“惡行”有本質的區別。
校長達到倫理選擇現實層次的要求,是其邁向理想層次目標的必由之路,也是校長在學校管理道德性發展過程中的階梯性演進的必經過程。借鑒經濟學的次優定理和次優結果理論來看,④校長在現實層次的倫理選擇是一種現實面前的次優結果,否則一味強求達到理想狀態的倫理選擇,忽略了客觀條件和主觀需要,便連“次優”也不是了,因為它違背了實事求是的原則,而且湮沒了真正的人性需求。
然而,也要警惕可能由此而產生的兩種傾向:其一,以通融和通權達變為借口而實行中庸之道,多方推諉,八面玲瓏,看似沒有放棄和犧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和價值,實則傷害了更多的利益和價值。事實上,“自由要求具有犧牲精神。它假定事物存在著眾多的可能性狀態——這就要求在相互競爭的眾多利益之間要相互做出妥協和犧牲部分利益”。[9]其二,在倫理妥協和權變處理的過程中,喪失了對于道德價值應有的尊重,陷入徹底的自由主義。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尤其需要校長對于內心道德信念的堅守和對道德原則的堅持。
四、思考與建議
由于復雜的原因與眾多原因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制約,在學校管理過程中,校長總會面臨種種倫理選擇,這就需要創造條件,引導其選擇的傾向性,使其盡可能作出有積極影響的選擇,這主要可從個人倫理建設與組織和制度倫理建設兩方面努力。
(一)個人倫理建設
不管造成校長必須作出倫理選擇的背景是什么,影響其選擇傾向性的因素有多少,校長作為倫理選擇的主體,加強其個人倫理建設有著客觀必要性。
1.倫理價值觀念的轉型。任何一種形態的倫理道德體系都與一定的社會歷史形態相聯系,并隨著社會歷史形態的發展變化而不斷進行自我調整。當前,在我國社會轉型這一廣闊的歷史背景之下,倫理道德也正在經歷一個復雜的轉型過程,這也為校長從中檢視自己已有的倫理價值觀念,并主動認同和確立積極的、新的倫理價值觀念提供了重要機遇。校長倫理價值觀念的轉型有利于提高校長自身價值觀念的整合程度,維護和保全其內在精神世界中意義系統的存在價值,使一些在舊有的倫理觀念之下可能產生的倫理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解,并在一些不得不作出選擇的情況下以積極的倫理價值觀念來引導自己作出選擇。
道德是一種無形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其建立和形成是一個長期積累、約定俗成以至習以為常的結果,其作用發揮主要取決于個人的自覺遵守。因此,個人在道德活動中具有主觀能動性。同時,校長在管理學校事務的過程中,除了承擔管理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安全責任等之外,還應承擔一定的倫理責任。因此,校長應樹立高度的職業倫理責任意識,發揮道德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客觀認識、冷靜分析社會轉型時期的一些特殊現象,積極認同和內化積極的、先進的倫理價值觀念,主動抵制和克服消極的、落后的倫理價值觀念。
2.校長的道德自律。自律性是道德規范區別于其它行為規范的特殊性質之一。校長能否將社會道德規范從他律轉化為自律,關系到其道德人格的完善,尤其關系到在涉及倫理兩難選擇時能否作出高尚的、積極的倫理選擇。
在個體社會化過程中,當社會道德規范未能從他律轉化到自律時,個體除了作出不遵循道德規范的行為這一極端表現之外,更常見和更普遍地表現為道德焦慮、道德虛偽或道德的雙重人格。道德焦慮產生于個體道德主體所認定的道德價值體系與社會認可的道德價值體系的嚴重沖突,并在個體身上表現為矛盾、彷徨、苦悶、緊張等心理狀態。道德主體的雙重人格,本質上是不同的利益沖突在道德主體的道德行為上的“圓滑”表現,即在公開場合冠冕堂皇、義正辭嚴,在背地里卻各行其是。[10]這些現象在校長遭遇倫理困境時并不鮮見,人們總是在一些校長嚴重的腐敗事實或不道德行為曝光之后,都仍然無法把這些違法違紀和違背倫理的行為與其平時一身正氣、擲地有聲的形象聯系起來。
校長要強化自身道德修養,加強道德自律,可嘗試從以下幾方面努力:其一,讀書。校長要成為引領學校發展和改革的精神力量,要完成自身所肩負的管理學校的道德使命,要提升自己的職業理想水平和道德自律水平,需到文化經典和精品中去尋求答案。而且,“保持著每每讀書時不斷被激起的沖動、想象、思考和希冀,它們慢慢地、漸漸地便會在你的精神和人格上留下越來越深、難以磨滅的印記”。[11]其二,反思。這一方式是由道德的內隱性和內發性決定的。校長固然應遵規守矩、依法治校,但現有管理規則的“漏洞”及對規則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反倫理結果,將會使對規則的盲目遵從偏離學校教育根本的道德宗旨。因此,校長必須對自己的行為選擇進行理性反思,積極發揮其理性判斷力對于自身倫理行為的指導作用。其三,確立個人的行為準則。即在內心里確立自己的行為規范,在內心里為自己的言行確立嚴格的界限和標準,只有這樣,道德與良知才可能以道德自律的形式在制度力量的約束范圍之外產生作用。
3.校長職業理想水平的提升。職業理想的水平決定人們在職業生活中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直接影響著人們在職業生活中所發揮出的主觀能動性的程度。就校長而言,其職業理想水平還影響校長在面臨現實的兩難困境時,尤其在職業角色和生活角色的沖突中,能否作出高境界的積極選擇。
校長職業理想的境界表現為如下幾個層次:其一,尊重自己的職業。這是一個校長最為基本的心態,很難想象一個藐視教育事業、看不起教育職業的人能夠當好一個校長。其二,熱愛自己的職業。即在尊重的基礎上,對自己所從事的教育職業懷有更為積極的成就動力,并可能在管理學校的過程中發揮出更大的創造性。其三,獻身于自己的職業。這是校長最高層次的職業理想水平,即把職業當作自己生命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為生存而職業,而是為職業而生存。具有這種職業理想水平的校長已經把成就事業與完善自身,以及通過自己的職業活動來促進社會發展和更多人的幸福聯系在了一起。不僅牢記身為校長的職責和義務,并常常反躬自省,且在自省中發展起內在的道德感、責任感和使命感。
由于選拔和任用校長的規則不夠明確和連貫,其過程也不能保證絕對透明和公開,我們無法從校長任職的起點上就判斷出其職業理想水平,但是讓每一個校長都追問一下自己“為什么當校長”、“想當一個什么樣的校長”或許可以找到一定的答案。在此過程中,無法回避校長的自身利益以及校長對自身利益需求的客觀存在,也不可能避免校長職業角色與私人角色或其它角色的現實沖突,但是我們可以這樣希望并也已經看到:在面對倫理選擇時,尤其是當外在評價由于被某種狹隘的、地方性的觀念,少數人甚至個別人所左右而偏離道德正當性的時候,只有那些具有高境界的職業理想水平的校長能夠堅持自己的道德原則與信念,在一些客觀存在的倫理困境之中作出積極選擇,他們著眼于社會的長遠發展和更多人的幸福,其善的光芒最終也將照亮自己,達成其自我價值的實現和人生的幸福。
(二)組織和制度倫理建設
如果說個人倫理是校長職業道德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組織倫理和制度倫理便是校長職業道德建設的中介和保障。在校長面臨倫理困境需要作出選擇時,不能把倫理選擇的責任完全推給校長個人,而忽視對組織和制度的道德責任的界定,忽視組織和制度倫理的建設。加強組織和制度倫理建設,主要可從以下三方面進行:
1.改革校長職業道德教育制度。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校長的職業道德教育,校長業已接受的與職業道德相關的教育一般來源于兩個渠道:其一,擔任校長職務之前,作為普通教師所接受的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其二,在任校長職務期間,接受校長培訓的過程中關于校長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質等內容的教育。
任何一個校長的成長,都需經歷一個從教師素質結構到校長素質結構的演變過程。[12]由于教師和校長承擔的任務和所應履行的職責不同,對他們的素質及其結構的要求也應有所區別。所以,以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來要求校長是遠遠不夠的。對校長進行專門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增強職業道德責任意識,鍛煉道德踐行的能力,提升職業理想水平,最終使校長在面臨種種具體倫理困境時能夠作出合理的、積極的倫理選擇。但從“八五”和“九五”期間中小學校長崗位培訓課程可以看出,其中與校長職業道德素質相關的內容安排嚴重受我國政治教育泛化的影響,基本上是對政治思想理論和法規政策的知識性宣講,缺乏實際針對性和情境訓練。[13]同時我們在校長訪談過程中也了解到,校長們也認為自己所接受的培訓中關于職業道德教育部分的實際針對性和實效性等尚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針對這一問題,首先,要細化對于校長職業道德的規范要求,使其具有道德評價和賞罰的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校長職業道德教育的具體內容,在校長崗位培訓中明確校長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地位,將這一內容的安排制度化;其次,在培訓過程中運用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情境再現法等,為校長提供對具體情境中的角色沖突進行反思的機會,培養其道德反思能力,強化正向的道德體驗;最后,樹立道德典型,包括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道德精英的示范和榜樣作用可以強化校長對于道德規范的積極認知和情感體驗,而反面的道德形象可以樹立校長內心對于道德規則的敬畏情感,從而提高其道德自律水平。通過有針對性的培訓和學習,使校長將初級的、零散的、樸素的道德認知和道德情感上升為更高級的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最終在道德踐行過程中實現“自發—自覺—自由”的跨越。
2.加強校長職業道德的法制建設。撇開理論界對校長“職業化”還是“專業化”的理論分歧與討論,盡管現實操作中尚未對校長進行專門的職業資格認定,但校長正日漸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的職業群體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將這一職業群體所應遵循的倫理要求和應履行的倫理責任以法律制度的方式確立下來,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們必須承認,法律不過是倫理的底線,它無法對校長實際的管理活動進行面面俱到的約束,更無法代替和包攬校長在倫理選擇中應承擔的一切責任。校長在法規約束之外必然有一定的、合理的、自由行使種種管理權限的空間,這種自由裁量的空間也是校長發揮其作為學校管理主體的主體性的基本前提。但是,如果健全的法規對校長的職業倫理精神有所張揚,對校長的倫理責任進行限定,對校長的倫理行為起到賞善罰惡的作用,那么校長才能更為科學地行使管理權力,更為自覺地進行道德自律,從而也能更為合理地作出積極的倫理選擇。
當前,要加強校長職業道德相關的法制建設,首要的是要加強校長職業規范的立法工作,健全法規制度,制定《中小學校長道德行為準則》,細化校長的監管責任制和過錯責任制;其次,還應健全監督機制,加強監督力度;最后,對于校長職業道德情況的記錄、監督、仲裁、矯治等道德實施機制應同時運行起來。
3.優化校長職業道德賞罰制度。道德賞罰是一種特殊的道德評價和調控方式,對校長而言,道德賞罰通過對校長的行為取向和價值取向所持的肯定或否定、贊成或反對的態度和看法而進行一定的價值評價和道德評價,從而影響其具體的行為選擇取向。
道德賞罰要真正做到獎優罰劣、獎善懲惡,才能真正對校長的倫理選擇起到正向的引導作用。否則,哪怕像地方習俗或公眾輿論這樣的“軟約束”規則,如果重利輕義、重現實輕理想,甚至黑白顛倒、是非混淆,校長迫于現實的壓力,在利益杠桿的引導下,也可能不得不遵循其賞罰的方向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不道德的選擇和取舍。當前,我們的教育人事制度和教育評價制度還存在對校長職業道德的地位重視不夠的問題,往往更多地關注校長可以量化的政績,而忽略校長個人的道德素質狀況以及校長對于實現學校道德目標的促進作用;公眾輿論或地方習俗中也存在趨利、索取、功利主義等在市場經濟環境之下產生的新的價值取向。因此,優化校長職業道德賞罰制度,使其真正對校長的倫理選擇起到正向的引導作用,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要改革事關校長職務任免和升降的人事制度。對于校長來說,職務的任免或升降作為對校長行為責任或道德品質高低的一種特殊的道德評價和調控方式,是其最為關注的利益函數。在對校長進行職務任免或升降時,應切實貫徹我黨選拔行政干部一貫堅持的德才兼備的原則,那些品行不端、道德不良者,無論業績多么突出,也決不能提拔重用,從而形成用人機制上的道德賞罰導向。其次,要改革教育評價制度,將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堅持發展的評價觀。最后,還需優化整個教育輿論環境。其中,政府應肩負起重要的責任,從宏觀上進行制度設計,以此與社會每一個個體的積極努力進行雙向合作,同時還需新聞媒體機構和社會精英的大力呼吁和倡導。這是一個需要全社會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才能達到的目標,并將經歷一個漫長和艱難的歷史過程。
注釋:
①與企業管理理論中的“利益相關者”概念不同,此處的“利益相關者”在外延上更為寬泛,指校長進行學校管理時必須面對和處理的各種利益關系主體,即與學校利益相關的一切機構和個人,主要包括學校內部的教職工、學生,學校外部的家長、上級行政部門及部門領導、社區相關機構及兄弟學校等。
②在訪談過程中校長們多次用本地話——“擱平”來表述他們的行事要求,即為了把校長的位子坐穩,為了使自己擔任校長職務期間所有的人、事和機構都以良好的狀態運行,事事都必須處理圓滿,不讓任何一方有話可說。而這種對于“擱平”效果的追求也讓他們苦不堪言,言語間流露出十分的無奈。
③此處的“倫理妥協”即校長在倫理選擇中,有時不得不放棄甚至犧牲某些倫理價值以維護更高的倫理價值,從而以最小的惡的代價來實現最大的善,這不僅是可行的,也符合道德的原則。
④次優理論是1956年由經濟學家利普西(Lipsey)和蘭卡斯特(Lancaster)提出來的,即在一個一般均衡的體系中,如果有一個條件不能滿足帕累托最優(經濟學上一種最高效率的代稱)的要求,那么盡管其他條件是可能滿足的,“帕累托”卻不再具有合意性,這時便只能在其它條件下尋求較佳狀態,這種狀態便叫做“次優”。參見崔之元:《“看不見的手”范式的悖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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