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線作業考核
《 教育法學 》
滿分 0 100 分
一、簡答題(每小題 5 5 分,共 0 20 分)
1.目前我國學校實行哪些內部領導體制? 答:
我國學校目前實行的內部領導體制主要有“校長負責制” (主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中實行) 、“黨 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主要在普通高等學校中實行) , “校董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主要在民辦學校中實行)。
2. 我國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答:
根據《教師法》 第七條的規定, 教師享有的權利包括: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 學術交流、 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 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 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 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對學校教育教學、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 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3. 我國教師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
遵守憲法、 法律和職業道德, 為人師表;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遵守規章制度, 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 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 民族團結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 科學、 技術教育, 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關心、 愛護學生, 尊重學生人格, 促進學生在品德、 智力、 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4. 如何理解學生獲得公正評價和證書的權利? 答:
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是指學生有權在德、 智、 體等各方面獲得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的一視同仁的客觀評價。
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是學生的一項重大權利。
二、論述題(每小題 6 6 分,共 0 30 分)
1.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策略主要有哪些? 答:
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 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 場地、 其他教育教學設施、 生活設施內發生的, 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對
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要從保障設施安全、 重點排查隱患, 加強安全教育、 提高學生自救能力, 遵守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 救治及時、 形成合力四個方面入手。
同時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是一個系統工程, 它需要學校、 家庭、 社會多方面的努力, 共同保證學生的生命健康。
2. 試述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問題。
答:
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 主要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學校、 學生及其監護人、 其他當事人都可能成為學校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
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何在?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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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機關不同。
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 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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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不同。
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 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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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同。
行政復議只有一級, 即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行政復議程序即終止,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審理過程中, 行政復議一般是書面審, 只有在必要時, 才可舉行聽證或當面聽取有關人員意見。
而行政訴訟除特殊案件外, 一般均可公開審理, 且具有交換證據、 法庭調查、 質證、 辯論等程序。
行政復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即行政復議結論的決定權由行政機關層級審批, 行政首長最終決定。
而行政訴訟實行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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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方式不同。
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 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愿達成和解, 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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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的內容不同。
行政復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也要審查其適當性, 并可依法作出復議決定。
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雖也對適當性進行審查, 但一般不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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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不收費, 行政訴訟收費。
4.結合現實,談談建立教育申訴制度的現實意義。
答:
教育申訴制度是非訴訟意義上的申訴制度, 是指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個體及教育行政相對人, 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向相應的國家行政機關申訴理由, 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
我國的教育申訴制度主要有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
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 教師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請求處理的制度。
學生申訴的范圍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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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校作出的各種處分的不服; (2)
對學?;蚪處熐址钙淙松頇?, 如
體罰或變相體罰、 限制其人身自由權等, 可以提出申訴; (3)
對學?;蚪處熐址钙湄敭a權, 如非法亂收費、 亂攤派、 亂罰款、 非法沒收其財物, 強迫其購買非必需教學物品或無必需物品等, 可以申訴。
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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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障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申訴權利在教育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體現; (2)
是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需要; (3)
是保證教師依法從教、 學校依法治教的需要; (4)
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
5.結合實際,談談你對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理解和認識。
答:
1)
教育的平等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 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督逃ā?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 種族、 性別、 職業、 財產狀況、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 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和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三個層面:
?、偈芙逃瘘c上的機會平等是指每個公民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稇椃ā?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這一規定, 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明確了公民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性。
?、谑芙逃^程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 有獲得教育條件、 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
對此,《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 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督逃ā?中規定:
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 使用教育教學設施、 設備、 圖書資料” 的權利?!读x務教育法》 中規定: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 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 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 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 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 因材施教, 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 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 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③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 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
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 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 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督逃ā?中規定:
“受教育者在入學、 升學、 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 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學位證書” 的權利。
第二, 扶持特殊地區和人群教育原則。
受教育機會平等在實踐中的體現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我國地域遼闊, 人口眾多, 區域之間的經濟、 文化、 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 這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現象。
針對我國目前經濟、 教育發展水平不高, 各地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狀況,教育法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 采取不同的策略, 以盡快實現教育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的貧困地區, 經濟發展較為
落后, 教育水平相對較低, 教育法則規定國家對這些地區及人群給予特殊的幫助和扶持?!督逃ā?第十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 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這些規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則的實施 此外, 女童、 流動人口子女、 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 也應享有平等的受 教育權。
三、案例分析題(共 0 50 分)
1.案例一:錄取被延誤一年 考生告上法庭 1996 年 7 月,考生王軼在高考中取得了 536 分的好成績,超出當年安徽省理科重點錄取分數線 8 分,超出一般本科錄取分數線 36 分,王軼在一般本科院校志愿欄中,只填了安徽財貿學院,??茖W校的志愿一個也沒填。然而他卻被錄取到他根本沒填報的湘潭機電??茖W校。王軼父親為此艱難上訪,為王軼補填??浦驹溉榜R鞍山市招生接待處,六上省教委招生辦,一次進京,數十次去黃山市教委,最后經安徽省教委批準,王軼被安徽機電學院計算機系錄取,但考慮到學習進度,王軼只能隨下一屆新生一道入學,王軼被整整耽誤了一年才圓了本科大學夢。在此期間,王軼的父親還在安徽財貿學院查到這樣的情況:當年該校省內統招 102 人,在填報該校的 136 名考生中,王軼的成績列第 20 位;王軼報考的該校稅務專業中,省內錄取 6 人,考分比王軼高的僅 1 人,第二、第三志愿錄取的考生中,均有數人考分比王軼低。在這種情況下,王軼根本沒有填報的湘潭機電??茖W校錄取了王軼,并出示了王軼的檔案袋上貼附的寫有“經與考生聯系,無條件服從錄取”字樣的字條。王軼的檔案及其上面貼附的字條,只能出自黃山市教委招生辦工作人員之手。(15 分)
請問:
?。?)如果王軼采取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救濟,應以誰為被告?該訴訟的性質如何認定? (2)法院應如何判決?依據是什么?
答:
?。?). 應以黃山市教委為被告, 該訴訟屬于行政訴訟。
?。?). 本案中, 黃山市教委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未經考生同意, 擅自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弄虛作假,違背考生意愿, 涂改考生的檔案材料, 使符合招生錄取條件的考生沒有被錄取, 嚴重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違反了《教育法》 第七十七條與第八十一條規定。
法院應依據《教育法》 第七十七條“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及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 侵犯教師、 受教育者、 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 造成損失、 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的規定, 作出相應判決。
2.案例二:學校拒收殘疾兒童入學案 某縣黃家屯村村民黃某有一個男孩,由于幼時患病,造成左腳跛瘸,導致行動不便。2001 年,這個孩子到了入學的年齡,黃某帶他到黃家屯小學報名入學,但學校以
他是殘疾兒童為由,拒絕招收。為使兒子能夠入學,黃某又帶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學校龍門鎮小學報名。而龍門鎮小學則以此兒童非所屬學區為由,也拒絕招收。(15 分)
試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主體有哪些?
2.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律?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3.本案對你有哪些啟示?
答:
?。?). 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主體為:
學校、 學生及其家長。
?。?). 黃某的兒子雖有殘疾, 但正常的學習和生活尚可自理, 普通小學應給其學習的機會, 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拒收黃某兒子入學的行為是違法的。
其違反了《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的有關規定, 侵犯了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
<1>《憲法》 中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 聾、 啞和其他有殘疾公民勞動、 生活和教育。” 由此可知, 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并且, 國家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因而, 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的做法是違反《憲法》 的。
<2>《教育法》 中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 種族、 性別、職業、 財產狀況、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受教育者在入學、 升學、 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國家、 社會、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實施教育, 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而《義務教育法》 中規定:
“普通學校應當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并為其學習、 康復提供幫助。” 由此可知, 殘疾人和健康人一樣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而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的做法違反了《教育法》 和《義務教育法》 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規定:“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普通小學、 初等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 少年入學??, 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 當事人或者其家屬、 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可見,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拒絕招收殘疾兒童入學的做法, 是違反《殘疾人保障法》 的。
<4>龍門鎮小學提出的該生不屬于其學區, 故不能招收其入學的主張也是不合法的。
我國《義務教育法》 中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 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由此可知, 就近入學是小學設置的要求, 也是劃分學區的標準。
一般來說, 對正常學生來說, 應當依照所劃定的學區入學,家長不能挑選學校。
但對有殘疾的兒童, 則應當給予照顧。
因為根據《殘疾人保障法》 的規定:
“殘疾人教育, 根據殘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 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三)
特殊教育的設施設置、 教材、 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 可以有適度彈性”。
而這種彈性也可以體現在入學
的學區劃分上。
因為學區劃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學的布局更加合理, 便于適齡兒童入學, 同時也是為了防止一些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 搶生源。
而龍門鎮小學以不屬于其所管學區為由拒絕該生入學, 是片面教條地理解了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未能真正理解我國有關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精神實質和最終目的。
其行為也是不合法的。
當然, 在本案中,應承擔主要責任的應當是黃家屯小學。
<5>本案中, 黃家屯小學的有關人員拒不接收殘疾兒童入學, 屬于違法行為, 應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如果堅持不改, 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損失, 所以不涉及到賠償問題。
(3) . 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學校應認真執行《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 等相關法律中有關殘疾兒 童、 少年接受教育的規定, 采取積極措施, 接收殘疾兒童、 少年入學。
<2>對于歧視殘疾兒童、 少年,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關人員, 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殘疾兒童、 少年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當殘疾兒童、 少年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 其可通過有效途徑尋求法 律保護。
3.案例三:陜西洋縣高考替考事件(20 分)
【案情】2006 年 6 月 7 日,全國普通高考的第一天,陜西省漢中市洋縣考區的各項考試工作正在緊張地進行之中。洋縣考區今年一共設了洋縣中學和城關中學兩個考點,全縣 2892 名考生集中在這兩個考點進行考試。
6 月 7 日上午,洋縣中學考點發現兩起替考舞弊行為,兩名被替考者分別是 17 考場的韓超柯以及第 50 考場的馮沖。
6 月 7 日下午,城關中學考點又有兩名被替考生被查出,他們分別是第 70 考場的常瑞麗和 87 考場的蘇彥君。
考試中發現舞弊行為本應是再普通不過的事情,然而,四名替考生的出現卻在洋縣掀起了軒然大波,因為在高考前一天,陜西某報就已經接到群眾舉報,稱洋縣中學安排近 20 名高二學生替高三學生參加考試,在此之前學校已經給這些學生辦理了準考證。
6 月 8 日,有關洋縣考區存在大規模替考生的猜疑繼續升級,有媒體報道稱,四名替考生被查出后,在 6 月 8 日考試時,洋縣中學考點有十幾名學生突然同時缺考。一時間,有關替考的各種說法在洋縣被傳得沸沸揚揚。
6 月 8 日,由漢中市、洋縣有關部門組成的市縣聯合調查組迅速成立,對此次替考事件展開了全面調查。
答:
本案是一起嚴重的高考替考事件, 違反了《教育法》 和《國家教育考試管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1)《教育法》 中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 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中規定,“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 公正原則, 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 考試成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考生有第六條、 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 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
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 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直至開除學籍”。
由此可知, 高三找人代考的學生, 其行為屬于作弊, 違背了考試公平、 公正的原則, 如若代考成功的話, 則會直接剝奪其他高三學生上大學的機會, 為此, 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則嚴重擾亂了考試秩序, 同樣影響了考試的公平性與公正性, 為此, 也應受到嚴肅處理, 直至開除學籍。
而作為組織策劃這次替考事件的老師與相關人員,應對此事件承擔主要責任, 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對直接負責相關工作的主管人員, 因其工作失職, 給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 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由本案所引發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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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考風考紀問題。
高考是為國家科學、 公正選拔人才的一項重要工作, 是國家意志和政府行為的體現, 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加強考試的領導和組織工作, 認真做好考場安全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 抓好考風考紀; (2)
學校應依法行政, 增強法律和大局意識, 加強對師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風考紀教育, 鼓勵他們公平競爭, 不得弄虛作假, 堅決打擊、 嚴厲杜絕舞弊、 作弊行為; (3)
教師應增強職業道德與法制觀念, 不得只為自己的私利而違法, 并損害其他教師和考生的利益;(4)
學生應增強道德觀念和守法意識, 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以積極、 公正的態度參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 并堅決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為; (5)
社會應加強對學校的法制監督, 及時發現、抵制學?;蚪處煹姆欠ㄐ袨?, 確保教育公平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