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昕宇
(北京師范大學,北京 100875)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社會建設、社會治理進入新階段,刑法的功能逐步由以往的打擊犯罪、消滅犯罪,轉變為犯罪控制和犯罪預防。立法機關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說明中即指出,創新刑事立法理念,進一步發揮刑法在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社會生活方面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是此次修法的指導思想之一。[1]《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訂也體現出了根據新任務、新要求、新情況對刑法做出局部調整,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注重社會系統治理和綜合施策的基本思路。[2]近年來刑法修正增設的若干罪名,都呈現出懲小惡以防大惡的預防刑法的特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社會治理”的概念首次正式出現在黨的中央文件中。社會治理取代社會管理、社會控制,體現了對權力屬性、功能、運作方式,以及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新理解。[3]從規范刑法學的角度,犯罪是“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者不為法律之所令”,[4]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而以犯罪學、社會學等事實學科的視角,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甚至是一種必然的、正常的、有益于社會進化的現象,[5]在認識論上,犯罪不過是對這類客觀現象的主體(包括社會和國家)評價。[6]由此,犯罪①廣義上的犯罪,即犯罪學或者事實學意義上的犯罪。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則是治理犯罪、治理社會的法治手段之一,刑法的功能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也逐漸形成了不同于以往報應主義的認識。
自2011 年開始,我國輕微犯罪立法的進程明顯加快,《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九》 增設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名?!缎谭ㄐ拚福ㄊ唬吩鲈O高空拋物罪、妨害安全駕駛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等罪名,均為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微犯罪。有學者統計,1997 年刑法中,主刑最高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輕罪有79 個,僅占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確定413 個罪名的19.13%,至《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頒布實施,現有輕罪105 個,占當前總罪名數量(483)的21.74%。[7]
司法層面,危險駕駛罪自2011 年入刑以來案件數量持續增加,2019 年,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數量達到28.9 萬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重達到25.9%,成為全國法院審結數量最多、占比最大的刑事案件,[8]遠超以16.9 萬件位居第二的盜竊罪。2021 年,危險駕駛案件數量達34.8 萬件,占比27.8%,與此同時,另一法定輕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數量激增,起訴人數達到12.9萬人,同比上升8.43 倍,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的第一大罪名,幾乎涉及了電詐犯罪鏈條中的各個環節。[9]
犯罪的危害性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適用刑罰的嚴厲性程度又代表了犯罪嚴重程度,罪刑之間相適應、相均衡的關系,使我們可以根據法院生效判決的刑罰適用情況判斷犯罪結構的樣態。當前,除立法中的輕罪①立法中的輕罪指刑法設置的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罪名,例如危險駕駛罪、高空拋物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數量增加,實際判處刑罰輕微的案件數量也占絕對優勢。一方面,刑事案件總量增加的前提下,1999 年至2019 年,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放火、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的起訴人數從16.2 萬人降至6 萬人,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重從45.4%降至21.3%②數據來源:2020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另一方面,新型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上升,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刑比例顯著提高,自2013 年,判處輕刑罰的案件占比基本保持在80%以上。[10]表明當前我國刑事犯罪的平均社會危害性有所下降,輕微犯罪的治理成為刑事司法的主要工作內容。輕罪案件增多率先推動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從試點到制度化、法律化,在2021 年辦結的刑事案件中適用率已經達到89.4%,[11]成為貫徹寬嚴相濟基本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載體。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的主要矛盾從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馬克思主義的犯罪觀認為,犯罪是由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是社會矛盾和沖突的結果。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主要矛盾的變化也相應體現在一定時期的犯罪結構之中?,F代社會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加速了法益侵害的社會化,強化了刑法在風險防范中的安全屬性和秩序維護價值,刑法介入的早期化成為現代刑法從報應刑法轉向預防刑法的顯著標志。
意識觀念和社會分層的失衡造成的社會緊張是危害社會犯罪比重增加的宏觀、深層原因。[12]而中觀層面,現代社會秩序形成過程中,立法者、司法者的不適應和個體守法者的不適應是侵犯社會法益犯罪案件數量激增的重要因素。
與現代工業社會、信息社會、網絡社會同時到來的是風險的不確定性、全球性和后果的不可預測性,人們對安全的渴望促成了社會團結的新形式——“焦慮促動型團結”,[13]這個被動形成的“命運共同體”不得不依賴集體的力量保護個體權利。維護社會安全成為預防刑法的時代需求,[14]秩序化的社會法益正是預防性刑法設置罪名的依據所在。刑法禁止制造法益侵害危險本質上是試圖構建或者維持一種穩定的秩序狀態,在這一秩序結構下,個體行為及其后果是可以被預測的,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被控制在社會能夠承受的最小范圍內。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通過規定危險犯以維持安全秩序,避免個體失范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帶來不可預計、難以控制的損害,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通過規定行為犯以維持各類公共秩序,保障社會生活的各項基本制度得以正常運轉。不過,人為構建的外部秩序并不總是合理的或者適合以刑法維持的,必須限制在維系社會共同體生活的必要范圍之內。
1997 年刑法典生效后頒行的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新增了72 個罪名,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三章。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兜底罪名的擴張解釋實際上也擴大和強化了刑法對社會法益的保護。體現出立法者、司法者在復雜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公眾的安全保障需求面前,逐漸傾向于以預防性刑法控制風險的治理模式。[15]但是在報應刑法向預防刑法的轉型過程中,秩序法益作為積極入罪的理由弱化了原本用于保障自由的法益核心功能,傳統報應刑法中的刑罰種類和行刑方式未必適應預防刑法的功能轉向,犯罪量與刑罰量在犯罪平均危害性下降的背景下如何達到新的平衡,侵犯社會法益犯罪案件激增與司法資源不足之間的困境如何化解,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都表明當前立法者和司法者對刑法功能的轉變還存在諸多不適應。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妨害安全駕駛罪、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等罪名增設的立法過程體現出當前預防性刑法還停留在對一個個孤立的社會問題進行回應的階段,其構建還不是一個體系化、完整性的自覺形成過程。例如高空拋物行為刑法規制路徑的變化,從司法解釋擴張適用《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審稿)將其規定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再到草案二審稿和最終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其調整為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并將“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標準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綜合性標準,體現出立法者對輕罪行為危害性及其懲治必要性認識的深化?,F代社會生活對刑法提出了更多的安全保障需求,而且這種需求的滿足必須通過一種法治化的路徑來實現,否則新型或者非典型危害行為的出現就難免導致重罪被誤用的風險。[16]輕罪行為和重罪行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其對法益造成的危險程度高低不同,距離法益侵害結果之間的遠近不同,因此對于高空拋物等危險性程度較低,但仍有必要以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而言,刑法增設新罪與其說是保護最終目標——公共安全,不如說是保障一種有利于維系安全狀態的社會秩序。
這些預防性罪名多為法定犯的特點,對社會公眾的違法性認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禁止危險行為來防范風險的思路強化了刑法作為公民行為規范的指導性功能,同時提高了社會公眾的違法成本。直面規范要求,遵守基本的社會生活秩序是避免嚴重刑事責任后果的重要前提,而藐視秩序、輕視規范的思維慣性是導致破壞秩序類犯罪頻發的重要原因。
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在應對公共安全犯罪、網絡犯罪等具有高度復雜性、不確定性、擴散性風險的犯罪類型時是必要的,但其弊端在于刑罰界限模糊,容易導致處罰范圍的不當擴張。當前危險駕駛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在實踐中案件數量龐大,理論上對兩罪出罪路徑和限縮解釋的積極探索,都表明預防刑法的構建和完善需要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環節的系統布局與同步推進。
以幫信罪為例,該罪名是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擾亂公共秩序類罪名,2019 年最高司法機關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專門對幫信罪的主觀明知、客觀行為、幫助對象、入罪情節等基本構成要素作進一步闡釋。2022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指出,對網絡犯罪應采取全鏈條打擊、一體化防治,在打擊網絡詐騙、賭博、傳銷等網絡犯罪的上、下游環節中,幫信罪成為依法懲治非法買賣電話卡和銀行卡、幫助提款轉賬等犯罪活動的主要罪責依據。
當前關于幫信罪的理論爭議頗多,除幫助行為正犯化,[17]幫助行為的獨立量刑規則外,[18]還有學者提出應當在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信罪組成的信息網絡犯罪罪名體系框架內思考其正犯性和法益類型,認為幫信罪是侵犯法定主體信息專有權的預備行為的正犯化,屬于抽象危險犯。[19]還有學者基于網絡犯罪“一對多”的新行為樣態提出幫信罪不是實質預備犯或者幫助犯,而是具有“積量構罪”特征的新型網絡犯罪。[20]
無論基于何種立場,幫信罪都是距離實害結果較遠的犯罪類型之一。在共同犯罪的理論下,幫助犯不分擔實行行為,是使正犯行為變得容易的行為,[21]其法益侵害性質取決于正犯具體實施什么樣的實行行為,指向何種法益。在共同犯罪理論框架下,很難完成將幫信罪法益類型化的任務,一方面導致幫信罪與其他犯罪幫助犯之間的普遍競合,另一方面,在幫助對象數量較多,但單個幫助行為的危害性較小,沒有達到犯罪成立標準,或者幫助對象不特定,幫助者與實行者之間尚未形成明確的共同故意,幫助者對他人是否實施犯罪、實施何種犯罪的主觀明知難以查明時,又產生現實的適用困難。表現為幫信罪案件數量的快速上升與處罰范圍的過大或者過小。幫信罪處罰的是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行為規制而不是結果歸責的懲治模式,共犯從屬、共犯獨立、抽象危險犯、“積量構罪”等解釋路徑是從不同角度對犯罪成立范圍加以明確,但是從行為犯本身的規定方式來看,與以其他犯罪共犯論處的顯著區別在于其積極的一般預防作用,體現出防范不特定風險而非禁止特定侵害的預防性特點。
預防刑法的特征即刑法的前置化或者法益保護的提前化,提高法益侵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險行為或者預備行為的刑事可罰性,[22]也有觀點認為預防刑法不等同于法益保護早期化,現代刑法的預防性體現在對間接危險犯的處罰,包括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化和幫助行為正犯化兩種表現形式。[23]在當前犯罪結構中,刑法規制危險行為的條款增多,刑事處罰的依據從實害結果的發生提前到危險行為的實施,從處罰侵害特定法益的行為到處罰給不特定法益制造損害風險的行為,危險犯、行為犯相對增加,實害犯、結果犯相對減少,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刑率提高,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刑率下降。這一犯罪結構變化背后的邏輯是刑法介入的提前,即現代刑法預防性功能的增強和報應屬性的相對消減。通過增設危險犯的規定和以較輕刑罰處置危險行為,及時阻截風險向不特定法益侵害結果蔓延,強化刑法規范的行為規制作用,以強制手段培育社會公眾的規范意識,逐步形成有利于平衡安全與發展的現代社會秩序。
傳統的自由主義刑法理論以法益侵害、損害原則作為刑事干預的標準,公權力之所以能夠對社會成員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自我防衛,防止其行為對其他成員帶來傷害。所以個體自由的邊界是不得對他人造成損害,國家權力的邊界是不得對沒有造成損害的個人進行處罰。概而言之,凡主要關涉個人生活的部分生活應當屬于個性,凡主要關涉社會的部分生活應當屬于社會。[24]但現代社會的風險具有公共性,[25]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也在科技進步中進一步交織,國家和個人都不可能對具有高度危險性或者通常會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無動于衷,因此損害不僅僅包含直接損害,還囊括了造成損害后果的風險。[26]風險的公共性表明其危及的是身處同一時代所有社會主體,僅以個人力量難以化解,風險控制已經超出私人自治領域轉為社會公共職責。[25]法治國初創時期,基于對國家公權力的不信任而要求其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報應刑法的特點在于制約國家刑罰權。隨著現代社會風險的公共化,社會既需要公權力發揮更多的安全保障作用,公權力自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善了擴張管控領域但又自我克制的法治運行結構。刑法相應從罪責刑法轉向安全刑法,通過制止制造危險的行為避免風險實現,以維護社會公共體的安全。[27]
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矛盾本質上是刑法回應現代社會復雜的安全問題與堅守傳統社會自由刑法的美德之間如何抉擇的問題。[28]自《刑法修正案(八)》以來,積極刑法觀已經成為一種正在踐行的立法事實,犯罪化過程中針對預防性立法、刑法提前介入的爭議問題,在全然肯定或者否定的抽象層面上進行探討已然不具有實踐意義。當前危險駕駛罪、幫信罪等輕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較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輕罪罪名中,2021年3 月至6 月檢察機關起訴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人數達到307 人,高空拋物罪108 人,危險作業罪99人,妨害安全駕駛罪88 人,適用量并不算低,將預防性刑法等同于象征性立法的批判[29][30]難以成立。預防性刑法對于發揮刑法的行為規范功能和積極的一般預防功效,提高公民的規范意識并建立起對規范和法秩序的信賴來說,[31]也是十分必要的。更有實踐價值的討論,應當聚焦于傳統刑法如何系統地向預防性刑法轉型,而不僅是一事一立法,僅以打補丁的方式增設罪名。
以危險駕駛罪為代表的輕罪成為刑事案件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中占用了較多的司法資源,倒逼司法實踐完善程序、制度以緩解資源不足與輕罪案件數量急劇增加之間的矛盾。但司法層面的改革局限于簡化辦案流程、提高程序效率,仍是消極應對而非積極治理之道。輕罪案件增多意味著刑法作為風險防范法、秩序保障法的屬性得到強化,預防性功能的發揮需要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運行各環節協同發力。
1.立法:犯罪趨輕與刑罰結構持重。近年來增設的輕罪多為預備性質、幫助性質、危險犯的規定,體現法益保護前置化、懲小惡以防大惡的預防性特點。此類行為本身尚未造成法益侵害的現實結果,其預防需要大于報應需要。但當前我國刑法配置的刑罰體系,仍然是傳統刑法報應觀念指導下的重刑體系,以監禁刑為主,缺少非監禁刑、非刑罰措施,有利于犯罪人回歸正常社會生活的社會化行刑方式尚不完善,前科消滅等配套制度缺失,附隨刑事責任產生的社會譴責、資格剝奪等不利后果,對犯罪人的影響更甚于刑罰本身。罪刑不均衡,預防性、法益保護前置的犯罪化立法繼而導致了一系列社會問題。例如,當前危險駕駛罪面臨的案件數量過多、刑罰溢出效應嚴重、司法資源不足等問題,導致醉駕入刑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面臨質疑,兩會期間,也不乏要求醉駕出刑的聲音。
刑罰的輕緩化力度遠遠不足,如果在立法上采取“大犯罪圈”的治理策略,勢必導致刑罰數量與規模上的大幅增加。[32]罪與刑之間存在不協調的問題,尤其是輕罪的預防需求與監禁刑為主的刑罰結構預防性功能不足之間存在矛盾,使刑事立法在犯罪化需要與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之間進退兩難。關于犯罪化和輕罪立法的討論,本質上就是關于懲罰體系如何變革的另一種表達。[33]
2.司法:打擊犯罪與預防犯罪的理念差異?;诠诺鋵W派的自由意志假設,長期以來,報應主義的刑罰觀點都將犯罪人視為社會的敵人,習慣于從犯罪行為的“惡”性和犯罪的法律后果出發,將所有實施此類行為的個體視為“惡”的淵源。[34]直至刑事實證學派發現犯罪的社會根源、生理原因、心理原因等個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現代并合主義的刑罰觀開始將犯罪預防作為刑罰的目的之一,刑罰不僅是附隨報應產生的客觀效應,更強調對犯罪人的積極教育、改造,幫助其復歸社會。
“打擊犯罪”的概念背后是報應主義的刑罰理念,將犯罪視為外部矛盾、敵我斗爭。敵人是不能放過的,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打擊犯罪的重要體現之一就是“有罪必訴、有罪必罰、構罪即捕”的政策要求和實踐做法。例如醉駕入刑初期,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醉駕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律起訴,形成了對醉駕案件“兩個一律”的司法態度。不考慮具體醉駕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法益,導致實踐中醉駕刑事案件迅速增加,也違反了實質法治的正義要求,在當前的輕罪治理中,預防應當取代報應成為刑事追訴的主要目標,需要實現從“打擊犯罪”到“預防犯罪”的刑事司法觀念的轉變,強化人權保障意識。2021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將“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進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列入該年度工作重點。破除“有罪推定”意識、“構罪即捕”意識、“羈押懲罰”意識和“以捕代偵”意識,減少犯罪的打擊面,是系統推進輕罪時代司法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
3.守法:行為規制屬性強化與規范意識欠缺。刑法作為行為規范的屬性強化與當前社會公眾的規范意識不足之間存在矛盾,輕視秩序、藐視規范的思維慣性是危險駕駛、高空拋物等秩序違反型犯罪頻發的原因之一。普遍的守法意識對于降低犯罪率、改善社會治安有重要作用,20 世紀60 年代后半期開始,日本的兇殺犯、粗暴犯等開始下降,社會治安良好,1988 年版的《犯罪白皮書》指出,犯罪率低的主要理由之一即富于守法精神的國民性。[35]
亞里士多德曾言,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不能實現法治。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中,全民守法是重要環節,近年來,各領域立法進程加快,若干刑法修正案出臺標志著積極刑法觀在實踐中取得了優勢地位,犯罪化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應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主流,[36]尤其是法定犯在刑法中的比例顯著提高,更要求社會公眾知法,具備規范意識。
1.犯罪分層實現刑事制裁的輕重有別。危險駕駛罪、幫信罪等輕犯罪案件大量增多,輕微犯罪的比例在立法和司法層面都顯著提高,體現出與嚴重犯罪相區別的預防性需求,應當予以區別對待。犯罪分層,即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將犯罪劃分為不同層次的犯罪分類方法。[37]通過犯罪的分層化處理,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區分重罪與輕罪刑事政策,一面嚴厲打擊、懲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一面強調輕罪治理中的實體從寬、程序從簡,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輕罪犯罪人采取以教育、預防為目標的刑罰或者非刑罰措施。幫助因輕罪行為觸犯刑律的行為人回歸社會,強化規則意識,在保護個人的同時保全社會。[38]
在輕罪刑事政策的指導下,需要對現行刑事法進行整體性地反思、布局:(1)定罪方面,刑事司法預防性功能的實現與刑罰個別化原則密切相關,需要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確認其再犯可能和預防必要性。因此,立法對輕罪罪名的設置需要保留一定的犯罪門檻和司法調節空間,在法治化的前提下依法入罪、出罪。(2)刑罰方面,針對輕罪行為以及行為人的特點,設置罰金刑、資格刑等輕刑罰和非刑罰處罰方法;
進一步完善緩刑、假釋、社區矯正等非監禁行刑方式,實現刑罰的輕緩化和行刑的社會化;
通過犯罪記錄封存、前科消滅制度,建立再社會化的保障機制。
2.教育、預防導向的刑事司法改革。輕罪的輕微性還體現在其與一般行政違法之間的差距進一步縮減,輕微危害行為入刑后此類案件多發,社會危害性和預防必要性是否達到刑事違法的程度更依賴司法機關的判斷和甄別。機械司法在處置危險犯、行為犯中的弊端更甚于處理結果犯、實害犯,極易導致刑法淪為效率優先的警察法。既要轉變“打擊犯罪”的司法理念,把握好諸如“情節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等入罪門檻或者處罰限度的實體依據,同時也需要相應的程序和制度配合。進一步完善不起訴制度,探索適用于輕罪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貫徹區分對待的原則,發揮刑事司法的預防、教育和分流作用。對于社會危害性不大但仍需適用刑罰的秩序違反型犯罪,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減少不必要的審前羈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政策。
此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發揮刑事案件過濾功能時,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問題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視。實現預防的關鍵在于培育的公民規范意識,規范意識的形成與執法的確定性、公平性高度關聯,選擇性執法不僅容易助長投機心理,而且會導致社會公眾對規范效力的質疑。
3.拓寬犯罪治理的主體和環節?!爸卫怼备鼜娬{主體間的互動性、多方參與和社會的自我調節能力,突出合作、協商和伙伴關系,[39]尤其體現在網絡犯罪的治理中。
鑒于網絡技術的非接觸性、跨時空性、隱蔽性,傳統犯罪的網絡化和新型網絡犯罪的出現需要更具綜合性、多元化的防治手段。在治理觀念上,針對網絡犯罪跨部門、跨行業、產業鏈化的特點,需要樹立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的觀念,從多環節打擊、截流。例如當前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傳銷等高發網絡犯罪開展的“斷卡行動”,就是通過清理整治涉詐電話卡、物聯網卡、互聯網賬號、銀行卡,截斷上下游違法犯罪的通信和資金流動渠道。在治理主體方面,不僅各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加強信息溝通、統籌協調,公共部門與互聯網企業、行業協會、消費者等私主體之間的公私合作模式有利于消除信息和資源的不對稱,彌補傳統一元治理機制下過度依賴政府監管而導致的低效率,[40]推動網絡治理的社會化、專業化,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公眾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提升守法意識和規范意識。在治理技術方面,需要充分利用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提高網絡犯罪治理的智能化水平,避免網絡犯罪在經濟領域、社會領域的蔓延影響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威脅社會公眾的財產安全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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