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未尖
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文件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不知從何時起,原本小眾的文身,引發某些未成年人跟風,且出現“低齡化”趨勢,日漸成為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風險點。文身“很酷很颯”“抓人眼球”……種種誘惑之下,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誤入歧途”。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審理的9起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為未成年人文身構成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例,在剖析該案的典型意義時,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文身實質上是在人體皮膚上刻字或者圖案,屬于對身體的侵入式動作,具有易感染、難復原、就業受限、易被標簽化等特質。給未成年人文身,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展權、受保護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p>
文身難以清除,等到某一天,文身的未成年人后悔了,不想要那些“永恒的記憶”了,就要經歷漫長的清洗恢復期,承受刻骨銘心的疼痛,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
近年來,部分省市以地方立法、人大決議、部門聯合發文等方式,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多地檢察機關為此先后啟動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高度重視。
不過,要更有效地治理未成年人文身,監管措施有必要從地方探索向頂層設計跨越,系統解決引導、教育、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此次發布《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就是國家在頂層設計層面,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規定細致,力度前所未有。其中,既有“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禁止性規定;也有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義務要求,比如“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還有對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商務、民政部門的職責要求,比如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等等。
有了頂層設計,各級、各地的相關部門應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者加大查處力度;《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提出了“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某個部門在某個環節失職瀆職,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有硬性約束是一方面,家長對孩子的教育也不能缺失。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表示,家長應該對孩子講清文身的危害和不良后果,比如文身以后對將來上學、就業的負面影響,以及可能引起周圍人的各種負面評價等。
(編輯? 張建? 445718228@qq.com,西米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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