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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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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關鍵詞:地票交易;收益;分配比例;分配主體;1.地票交易中的收益形成1.1地票交易的內涵所謂地票是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五篇】,供大家參考。

      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五篇】

      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地票交易;
      收益;
      分配比例;
      分配主體;

      1.地票交易中的收益形成

      1.1地票交易的內涵

      所謂地票是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過復墾并經土地主管部門嚴格驗收后產生的用地指標,以票據的形式通過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圍內公開拍賣。根據《重慶市地票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建設用地依法復墾為耕地后而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必須預留不少于總規模的20%用于保障復墾項目所在區域的集體建設用地,剩下的部分方可作為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票”的面積。

      地票交易是一種實現城鄉建設用地掛鉤指標的市場配置途徑和方式。所謂的“交易過程”是將復墾、整理項目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拿到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打包組合,成為地票。

      地票形成、地票交易過程如下圖1和圖2所示:

      1.2地票交易收益形成

      地票收益是在地票交易的過程實現的。如上圖2所示,全市各個區縣在復墾過程中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打包組合,成為“地票”。同時,政府制定地票基準交易價格,進行公開交易,開發商通過競標買入地票,獲得選擇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規劃的意向耕地地塊。然后,政府運用其征地權,將開發商所選耕地征轉為城鎮建設用地,隨后對該建設用地實行招、拍、掛,實現指標落地,即地票落地。此時,交易結束,收益形成。如果該開發者在指標落地時競標失敗,地票就會按原價轉給競標成功者。

      2.地票收益分配現狀

      2.1重慶地票交易運行現狀

      重慶市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土地流轉方面做了積極的探索和制度創新。2008年12月4日,重慶市率先在全國成立了農村土地交易所,并舉行了首場地票交易會。至2010年年末,土交所共舉行地票交易會17場,交易地票125宗,29715畝,成交金額達36.06億元。前十二次交易情況見下表1所示。由表中數據可知,重慶地票的交易規模和交易單價呈不斷增長趨勢。

      2.2地票收益的分配主體

      地票收益的分配主體即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與交易過程中參與收益分配的主體,主要包括:

      (1)土地權利人即土地轉出者――農民家庭或集體經濟組織;

      (2)土地需求者即土地轉入者――房地產開發商含政府土地儲備公司及廠業園區等用地單位;

      (3)土地管理者――地方政府。

      2.3不同收益主體的收益分配

      根據2008年開始實施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分配權益保障規定,不同類型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交易收益的分配比例和格局有所不同。收益分配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交易收益統統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收益分配過程中的各利益土體之間的分配格局的研究,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權交易的收益分配情況的研究。

      由于《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分配比例關系,所以收益的分配帶有很強的主觀性。當前,重慶市宅基地使用權地票交易收益分配多采用簡單的比例分配方式。江北區政府與農民集體之間的收益分配比例為2:8,其中農民與集體之間的分配比例為7:3;
      江津區政府與農民的收益分配比例為6:4。榮昌縣結合農民和農民集體的權益來進行土地收益分配,進行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級別劃分,政府與農民集體的流轉收益分配比例為5:5。

      3.地票收益分配中存在的問題

      3.1各區縣參與收益分配的主體不完全一致

      調研顯示,重慶江北區參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收益分配的主體有區、鎮兩級政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家庭;
      江津區參與收益分配的主體有區、鎮級政府、農業開發商、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家庭;
      北碚區參與收益分配的土體有鎮級政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家庭和企業??傮w上,各區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收益分配都考慮了農民家庭、政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三者的利益,但三者作為收益分配主體地位差異較大。江津區突出政府的主體地位,江北區突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北碚區政府則沒有參與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主體的核心爭議便成為政府是否應該參與收益分配及在收益分配中的角色地位。參與收益分配主體不一致,不僅影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分配比例,而且各利益主體的利益均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3.2收益分配比例差異大

      重慶地票收益分配各參與主體的分配比例不同,并且差異很大。這種差異化的收益分配比例實質上反映了收益主體之間的產權地位模糊,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分配缺乏理論依據和實踐檢驗。

      3.3收益分配缺乏統一管理

      一方面,現行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沒有明確詳細地規定參與地票交易的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分配關系;
      另一方面,缺乏專門的地票交易收益分配統一管理機構?,F行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大多由區(縣)、鄉(鎮)、村代行交易,農民參與土地交易、自主決策的能力較低,致使農民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收益的知情權、參與權得不到保障。

      3.4參與收益分配的農民以后的生活缺乏社會保障

      目前重慶尚沒有一套專門的完善的保障制度為那些參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地票交易的農民以后在城鎮生活提供有效的社會保障。對于那些放棄原有宅基地的農民,尤其是對于進城務工或遷居城鎮的農民,在城鎮的就業、居住、養老、醫療、教育等各方面權益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4.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的原因分析

      4.1收益分配沒有統一的理論依據

      《土地管理法》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中央與地方的分配標準中,規定政府與農民集體之間按3:7分成。調研顯示,重慶市宅基地流轉時,農民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比例確定為8:2較為合適。盡管這些理論研究和實踐分析都為當前重慶市地票交易合理的收益分配的探索提供了一定的借鑒和依據,但由于其并未形成系統的理論成果,所有并不能為重慶市地票交易提供統一的收益分配理論依據。

      4.2政府主導的交易模式影響分配的市場化水平

      重慶市地票交易模式中政府既是交易相關規則的制定者,也是收易的利益相關者。政府主導了地票交易的產生(復墾)、運行(交易)和落地過程。但同時又參與收益分配,所以不能保證分配的公平、公正。以致于在一些區縣,尤其是農村腹地區縣,收益的最大主體是政府,而不是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農民和農民集體,農民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4.3未完善并健全法律監管制度

      目前,重慶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收益分配的法律監管缺失,收益分配基本是處于一種自發狀態,導致收益分配缺乏公平、有效的監督管理,其主要原因在于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監督依據。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法律監管主體不明確,未成立專門的管理收益分配的部門。其次,法律監管在村級集體財務收益上的監管缺失,村級集體的財務透明、收益分配公開制以及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使用上沒有監管機制。

      5.制度改進建議

      5.1明確制定各收益分配主體產權關系準則

      要明確收益分配的各產權土體關系,就必須制定明確的產權關系準則:首先,以現有法律為基礎,從農村實際出發,在穩定農村大局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集體建設用地(尤其是宅基地)產權主體界定,這是實現收益合理分配的前提。其次,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產權登記步伐,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管理,在具體登記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土地登記的規范化,特別是對“一戶多宅”和超過法定面積的處理問題上要保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不同主體間的公平和公正,沒有經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所有權土體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流轉,以保障土地流轉和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各方的經濟權益。

      5.2建立健全參與交易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退出收回補償制度,對退出土地的農民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合理補償。根據不同區域農民的生活水平及居住條件,制定政府、農民集體及農戶都能接受的補償方式和統一的補償標準。

      其次結合農村戶籍制度改革,完善進城農民社會保障需求。地票交易過程中,放棄宅基地愿意進程的農民,可以參照《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享有與城鎮居民在養老、就業、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同等保障。

      5.3完善創新現有流轉收益分配方面的法規政策

      首先,加快推進《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補充和完善,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問題。其次,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重慶農村十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對有關流轉收地票交易收益分配問題的規定。最后,探索建立對農民集體土地收益的稅費調節機制,以防出現新的社會分配不公現象。

      5.4建立完善的收益分配的監督管理機制

      建立確保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獲得其應得土地收益的監督機制,確保農村集體和農民成為收益的主要獲得者,同時確保集體和國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將其用于社會,造福全民。收益分配的監督過程如圖3所示。

      參考文獻

      [1] 王英、佘雅文.重慶地票交易制度與運行問題研究[J].建筑經濟,2011(12):61-64.

      [2] 郭放、雷森.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實證分析―――以重慶為例[J].西南林學院學報,2010(5):77-81.

      [3] 重慶市國土資源局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規范地票價款使用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的指導意見(施行)[Z].渝國土房管[2010]384號,2010-09-25.

      [4] 陳悅.重慶地票交易制度研究[J].西部論壇.2010(6)1-5

      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當前村級負債現狀

      1.財務赤字嚴重

      中央最近加大了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力度,取消了各項收費項目,村集體收入大幅度減少。但是,個別村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仍然擴大開支,吃喝招待,鋪張浪費。更有甚者,大肆建設,搞一些無實效的工程。集體資金嚴重缺口,財務赤字日益加大,群眾不滿情緒越來越高漲。年底,債權人瘋狂討債,村干部到處躲藏,致使村級工作處于癱瘓或半癱瘓狀態。

      2.欠賬或銀行貸款沒有納入賬內管理

      一些村欠賬或銀行借款沒有登記入賬,實行賬外管理,什么時間有錢什么時間還。短時間內,經辦人或村干部還能記著債務金額和辦事過程。長時間拖欠,因沒有會議記錄或欠條,欠賬內容很容易被忘記。如果村干部離任,個別債務徹底成了糊涂賬,債權人與村集體往往大動干戈,影響極壞。

      二、村級負債的原因

      1.村干部思想不端正

      部分村村干部沒有以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宗旨,沒有把“廉潔奉公,執政為民”作為出發點,思想腐化,工作輕浮。另外,“兩委”干部三年一換屆,任職時間短,工資待遇低,做任何工作無長遠打算,對集體開支沒有精打細算,自己欠下的債務讓下一屆村干部還,自己怎么有利怎么辦。

      2.村集體無預算、決算

      個別村支部書記認為村集體不是企業,盈利賒本都一樣,年初、年終沒有預算、決算,沒有根據盈利或虧損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收支計劃。有錢辦事,沒錢欠賬也辦事,無計劃的開支,最終導致村集體債務累累,無法開展工作。

      3.鄉鎮政府重視程度不夠

      大多數鄉鎮政府在市場經濟的影響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密切關注著經濟指標和財政稅收,對村集體負債狀況和如何化解債務關心程度不夠,也沒有化解村級債務的具體舉措,等、靠思想比較嚴重。鄉鎮農經站由于人少、級別低、監管力度不夠。

      三、化解辦法

      1.搞好摸底清查,實行賬內管理

      首先,每個村應搞一次債務清查運動,對賬內賬外債務的金額、發生時間、產生原因、經辦人逐筆進行登記,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報告。然后,把所有債務進行張榜公示,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群眾提出異議的,經辦人要及時給予解釋。其次,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每筆債務是否合理有效,是否應由集體承擔。最后,把村民已通過,并確實是因公發生的賬外債務納入集體賬,實行賬內管理;
      會議沒有通過的賬外債務由經辦人、負責人按相關責任分別承擔,集體不再償還;
      弄虛作假,揮霍浪費形成的債務,既使已入賬,也要交紀委或檢察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2.認真執行決算、預算制度

      年終決算,是村集體衡量工作成績,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的重要依據,也是認真貫徹財政部頒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重要體現。因此,村干部要努力搞好年終決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村會計在每年的12月31日(陽歷)把本年度的賬務進行結賬,核算本年收益情況和各科目余額情況。第二、召開由村干部、黨員、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研究如何把本年度收益分配到公積公益金、應付福利、外來投資分利、農戶分配及其它項目中,如本年收益是負數,由公積公益金或年初未分配收益進行擬補,并填寫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第三,編制本年度資產負債表,并注明盤虧、報廢及無法收回的資產。第四,根據科目余額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資產負債表及其它相關數字,寫出年度財務總結報告,詳細說明本年度經營成果,存在問題,預測未來發展趨向。

      年初預算,是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的重要依據。做好預算,一是根據去年年終資產負債情況、收益及收益分配情況、經營業績情況,預測本年資金收入來源和數量;
      二是根據預測收入和去年盈余現金制定今年工作目標和支出計劃;
      三是根據支出計劃進一步量化各具體支出項目的上限,如公益建設、辦公桌椅購置、債務償還、辦公經費、干部報酬、外出差旅費等最高額是多少,但一定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

      3.規范財務開支程序

      首先,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每一筆開支要先向村支部書記請示,重大事項還要由村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未經批準私自開支的由經辦人全額承擔,集體不予報銷。然后,經辦人按照批示付款,支出產生的發票由支部書記簽字后交村出納報銷。其次,出納在月底時把所有發票交村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經管站審核,對于審計不能過關的,按相關責任由經辦人和村支部書記承擔。最后,審核通過的由村會計入賬。

      4.嚴禁新增不良債務

      村干部應視集體為家,學會精打細算,學會勤儉持家。堅持收支平衡的原則,嚴禁舉債吃喝浪費,嚴禁舉債用于預算外支出,嚴禁舉債不通過民主程序,嚴禁以村集體名義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或擔保。年初已列入預算的重大支出項目,因集體資金緊張,急需為民辦理,可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民主決策,采用欠賬或銀行貸款的形式辦理,也可利用“一事一議”籌集資金。資金到位后,??顑斶€所欠款項或銀行貸款,不能挪作他用。同時,每月要逐筆公布新增債務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5.加強專項審計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對村級債務的審計監督職能,組織好村級債務的專項審計工作,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加強村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未履行民主程序,村干部私自欠下的債務,或用于預算外支出產生的債務,不得納入賬內核算,由經辦人償還;
      有關部門和人員強迫村級借款發生的債務,不得納入賬內核算,并要逐級上報。二是搞好村干部離任交接審計,離任時比接任時的債務增加幅度較大,資產負債率明顯提高,或集體收入被全部揮霍浪費,未用來償還債務的,不得給村干部辦理退休手續,并交紀委或檢察部門視情節處理。

      6.及時化解債務

      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提高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傳統辦法

      根據已有經驗,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可采用三種辦法。

      第一種辦法,直接提高征地補償倍數或增加補償費用。長期以來,我國征地補償依據土地原用途年產值倍數確定,提高補償倍數意味農民可獲得更多征地補償費。

      第二種辦法,統一片區綜合征地補償標準。實際工作中,有些地方在征地時按片區綜合價補償,即將行政管轄區域劃分成若干片區,不同片區征地補償有差異;
      同片區相同土地征地補償相同,不同土地征地補償有差異。

      第三種辦法,返還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比例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指標。一些地方通常在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后,就地或異地返還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比例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指標,返還比例通常在5%—10%,高的可達15%—20%。

      上述3種辦法共有一個致命缺陷,即農民所得征地補償數額與比重取決于政府意愿,與土地市場價格關聯度不大。相對而言,諸如開發商和作為現行征地制度受益方的地方政府更能影響政府意愿。

      建立提高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長效機制

      要真正建立提高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長效機制,最有效的辦法是對現行征地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經營性用地由市場自由交易,公益性用地由政府征收,政府參照市場價格給予農民征地補償,農民按規定繳納稅費”的新制度。針對我國實際情況,改革現行征地制度,需要處理好如下五個重大問題。

      第一,要加強征地制度改革頂層設計。對現行征地制度進行重大改革,會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肯定會遇到各種阻力。中央政府要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實現城鄉一體化戰略目標出發,積極推動征地制度改革。對現行征地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需要農業、財政、稅務、城建等多部門協同配合。

      第二,明確界定公共利益范圍。只有真正涉及公共利益時,政府方可動用土地征收權。建國初期至改革開放前,政府征收土地辦企業可視為公共利益,因為政府興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利潤全部上繳國家,形成公共利益。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制后,我國由單一公有制轉變為多種所有制并存,企業(或公司)按規定上繳稅費后的大部分利潤留給企業自用。在這種情形下,政府為企業征地就不再是公共利益,而是一種純商業行為。

      第三,參照市場價格支付征地補償。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同樣要參照市場價格支付征地補償。實質上,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質特征不是低價而是其強制性。也就是說,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向工商業用地單位供地,對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集體土地則必須無條件服從。當然,政府強制性征地必須支付與周邊其他經營性用地大體相當的價格。

      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村級集體經濟;
      增收;
      探索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4月21日

      據調查,江蘇省啟東市匯龍鎮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和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以城鎮化建設為方向,以現代農業為抓手,以增強村級服務功能為目的,實行鎮村聯動、多措并舉、因地制宜,大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確保集體收入穩步增長,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出一些增收的辦法,即“四個明確”的做法,可資借鑒。

      一、明確主體責任

      村級集體經濟創收目標的完成,村級是主體責任,做到雙管齊下、多措并舉、眾施良策,積極探索村級集體經濟增收的有效途徑和可行辦法。

      1、嚴格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程序,確保村集體資產資源效益最大化。對村集體的房屋、土地、水面等資源,由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村監委會全體成員、老黨員老干部代表、部分村民代表參加,公開招標,競價落實發包上繳指標,杜絕暗箱操作,確保資源保值增值,達到效益最大化。

      2、抓好產業結構調整,利用好集體資源。大力推進招商引資和引智工作,引進能人流轉土地,從事農業規?;?、集約化和產業化生產、經營、管理,在確保農戶按二輪承包面積享受土地流轉收益外,增加不需要分配到戶的村集體路、埂、溝、渠面積的流轉收益。

      3、廣辟鎮外稅源,增加集體收入。2016年起,不再下達鎮外引稅任務,繼續鼓勵村開展鎮外引稅,鎮留成部分按原政策返還到村,增加村集體收入。全力配合項目征地,并按時交地,政府發放到村的征地協調費,按有關規定,不低于征地協調費的40%作為村集體收入。

      4、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企業在園區落戶。大力強化村干部的招商引資意識,要爭做招商書記、招商主任、招商員,力爭引進符合園區產業規劃和門檻條件的企業落戶園區獲得稅收分成,增加集體收入,壯大集體經濟。

      5、抓好增收節支,增加村級集體資金增值收益。各村在抓好創收的同時,要嚴控資金支出使用,在落實各類建設項目時,實行竣工驗收年底或分年度結算付款,嚴控預付款,將暫時不用資金參與政府融資,享受年10%的融資增值收益。

      6、鼓勵村干部牽頭組建合作組織建設。村建立合作組織,為萬畝農業基地、高效設施農業或建筑企業提供用工服務的組織、協調、牽引,按出工工日提留一定比例的服務費作村集體收入;
      組建各類種植、養殖、加工專業合作社,提前、產中和銷售服務,在合作社贏利中按一定比例提留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多途徑增加村級其他經營性收入,減去經營性支出后的結余數增加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

      二、明確扶持辦法

      一是充分利用資源,提高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收入。通過標準廠房產權到村、高速兩側制作高炮廣告招租,標房出租租金、高炮廣告租金收入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根據2015年末民主理財人員審核認定的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對20萬元以下的村分五檔進行扶持,4萬元以下、4~8萬元、8~12萬元、12~16萬元、16~20萬元分別扶持10萬元、8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連續扶持六年,六年后村級自行創收必須達20萬元以上。制作高炮廣告村,每個廣告位另補1.5萬元,負責用地矛盾的協調和土地租金結算。

      二是加強經營管理,保障村級集體經濟健康發展。針對集體資產日益增加、收益較大增長這一情況,采取強有力措施,加強管理和監督,全面提升村級集體資產監管水平,確保村級集體資產安全可靠,使其保值增值。建立村級集體資產臺賬,努力加強動態管理,強化村級集體資產收益管理,完善規范資產租賃協議,及時下發非農建設土地的租賃指導價,提高出租資產收益,確保租金收繳足額按時到位。

      三是建立信息系統,提升村級集體經濟管理水平。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以過程控制為主線,以實時監控為核心,建立了鎮、村、組三級村級集體“三資”信息化監管平臺,實現對村級集體經濟“三資”的有效監管,適應了村級集體“三資”管理新形勢,提升了村級集體經濟“三資”管理水平,促進了村級經濟可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

      三、明確激勵措施

      村級集體經濟增收,在鎮村聯動的基礎上,必須確保目標完成,與村級目標管理考核掛鉤,實行聯績計酬。

      1、設立“雙增收”工作單項獎。以村集體經營性收入考核為主,按專項考核結果,由高分到低分1~2名一等獎、3~5名二等獎、6~8名三等獎,分別獎勵3,000元、2,500元、2,000元,獎金由鎮財政列支。

      2、設立村級集體創收績效獎。對享受扶持的村,完成鎮交指標,根據到賬的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不含鎮扶持資金),與上年實績相比,20萬元以內按新增部分的10%、20萬元以上按15%計獎;
      已超過20萬元的村,完成鎮交指標,上年基數超過20萬元的部分:20~30萬元按2%,30~40萬元按3%,40萬元以上按4%,比上年新增部分按15%計獎。獎金由鎮農經站結算,分配方案由村討論確定,報鎮審批后在村級經營收入中列支。

      3、對享受鎮扶持的村,未完成鎮交村級創收指標,取消鎮扶持資金,并列入村目標管理綜合獎一票否決內容,低于20萬元的村,村目標管理綜合獎一票否決。

      4、與所在村全體村干部工資掛鉤。未完成鎮交創收指標的村,每低于5%,村黨組織書記、正村級干部、副村級干部、一般干部分別下浮工資總額的1%、0.9%、0.8%和0.7%。

      5、列入村(居)目標管理考核加分內容。村集體經營性收入首次達到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村分別加1分、2分、3分。

      四、明確組織架構

      1、建立領導小組。負責村級集體經濟增收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同時在鎮農經站設立村級集體經濟“雙增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扶持項目的實施、村級創收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督查考核。

      2、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村黨組織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負總責,團結和帶領村“兩委會”一班人,充分挖掘自身潛力潛能,努力謀求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有效途徑,確保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目標任務的實現。

      3、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村級集體資產運營監督考核體系,落實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四代管”財務管理體制,全面推行收支預決算制度,大力壓縮各種非生產性開支,按照“精簡、效能、務實、高效”的原則,合理配備村組干部,努力節約開支,增加積累,搞活經營。加大村級債權債務化解力度,堅決禁止村級集體盲目舉債。

      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為不斷顯化集體土地資產,切實保障農民權益,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城鄉統籌,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浙江省積極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探索實踐,切實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工作。浙江省早在2001年7月就出臺《關于加強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的意見》(浙土資發[2001]256號),2005年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浙土資[2005]94號);
      2012年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深入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積極開展農村改革試驗的若干意見》(浙委[2012]20號)明確提出“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并提出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的開展指明了方向。

      (一)明確思路,突出重點

      浙江省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的基本精神,在堅持城鄉統籌、節約集約,政府引導、農民自愿,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符合“兩規”、維護權益和“局部試驗、封閉運行、結果可控”的原則下,積極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重點突出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構建新型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體系,賦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完整的用益物權。從改革和創新集體建設用地產權制度入手,參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模式,構建起與國有土地產權外在形式相一致,內在權益相同,涵蓋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劃撥、出租使用權等在內的集體建設用地產權體系,賦予集體建設用地類似于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的完整產權權能,從而實現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同地、同權、同價”,并在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之中遵循相同的流轉和管理規則,實現自主交易、流轉。

      其二,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入市流轉條件,創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和運行規則,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根據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決定》(下稱《決定》)精神,結合該省已有的實踐及形勢發展要求,按照“平穩推進,逐步放開”的改革總體要求,對入市流轉集體建設用地的政策范圍把握 “存量為主,‘規劃區外’增量”的基本原則。所謂存量為主,是指對于已依法取得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經營性、工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都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著農民自愿的原則,以所有權人身份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等形式實行有償使用和流轉。這相比于現行《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僅限于“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因鄉鎮企業破產兼并等情形”而言有很大程度的突破。所謂“規劃區外”增量,是指根據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允許“規劃區外”非建設用地特別是農用地,依法辦理農轉用后,不必經過征收,可以直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將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讓渡給使用者。這相比于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初次設立只能基于“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而言有很大的突破。

      其三,鼓勵引導農村宅基地實施有償使用和有條件流轉。一是通過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進一步強化宅基地對農民居住的社會保障功能以及切實保障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福利的權利;
      二是強化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內部約束機制,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實施宅基地有償使用和有條件流轉,通過經濟杠桿手段調節宅基地的公平分配使用,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三是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探索健全農村宅基地整理置換復墾的新機制、新手段,以整村搬遷為主導方式,集中性農民公寓安置為主,加大農村居民點整治力度,促進農村向城鎮、中心村集中,促進村莊合理布局,進而推進城鄉建設用地的空間重構,提高城鄉建設用地利用效率。以湖州為例,近兩年該市大力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目前已獲省政府批復農村土地整治項目35個,共取得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周轉指標20482畝,已完成簽約農戶3380戶,其中完成搬遷934戶,完成安置區建設面積25.86萬平方米。該市各地結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積極探索農村宅基地的退出機制,特別是吳興區八里鎮南片作為浙江省唯一的省級新農村建設體制創新試驗區,牢牢抓住這一契機,取得明顯成效。吳興區八里鎮南片規劃新建三個農民社區用于安置,總建筑面積達140萬平方米,將實現區域內80%以上的人口集聚。該項目區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通過采取貨幣安置、“住房+商貿用房”、“住房+標準廠房”以及“房票”(被安置農戶可以選擇實物安置以及房票安置的方式,選擇房票安置的可以向當地政府領取每100平方米每年1.6萬元的租金)等模式,積極推進了農村宅基地的搬遷和農民安置社區的建設,目前該項目區已完成農戶簽約1156戶,約占40%,其中已完成搬遷265戶。此舉既為農民打造了創業就業新平臺、增加了財產性收入,又加速了農村宅基地退出。

      (二)完善政策,規范操作

      2001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的通知》(浙土資發[2001]256號),明確了該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基本條件、主要方式和基本程序,規范了流轉收益分配與管理。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范圍

      一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并依法取得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經營性、工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二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的。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

      一是經依法批準使用,且權屬合法、四至清楚、產權明晰;
      二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鄉鎮村建設規劃;
      三是原則上不改變土地原批準用途;
      四是非娛樂項目和房地產開發用地;
      五是使用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使用標準、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原則

      一是堅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愿的原則,需經村民自治組織2/3以上成員或代表同意;
      二是由土地權所有人與使用權人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并申辦土地登記手續;
      三是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方式進行流轉。

      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方式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建設用地,準許流轉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在城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外和本級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流轉的,可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確定轉讓(不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并與企業經營年限相一致,一次性收取土地收益)、租賃(3至5年,定期收取土地租金)、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二是在城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使用的,原則上要在政府讓利條件下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并辦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三是在堅持農民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的前提下,允許農戶將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連同地上建筑物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其他農戶,但不得直接轉讓給城鎮居民。需要整體轉讓或部分轉讓給城鎮居民的,應征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并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相當的征地費用;
      受讓人符合享受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可直接變更登記并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
      受讓不符合享受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則在追補房地產級差地租的基礎上,按出讓等有關規定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

      5.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審批的程序

      對保留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由流轉雙方或受讓方持原有土地證書或用地批準文件、流轉協議等資料,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經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受讓方憑批準文件及有關申請等資料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領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對轉為國有土地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由流轉雙方或受讓方持原有土地證書或用地批準文件、與土地所有者簽訂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協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轉為國有土地的會議紀要等資料,向縣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受讓方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
      經縣、市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省政府批準;
      受讓方憑批準文件及有關申請等資料,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6.流轉收益分配與管理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土地收益,堅持以土地所有權人為主的原則進行分配。在城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外和本級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流轉的,土地收益歸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市、縣不參與收益分配。即鄉(鎮)級所有的土地收益全額歸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村級所有的土地收益原則上歸村集體所有,但考慮鄉鎮政府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和維護,可與村協商參與分成,比例一般為15%,最高不得超過20%,鄉鎮政府可在收益中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給國土資源所一定比例的業務費。在城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屬于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實行有償使用的土地收益按有關規定上交市、縣,為鼓勵流轉,市、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返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原土地所有者連同原土地使用者能得到成交額80%以上的收益(含土地征用費)。屬于保留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實行有償使用的土地收益,市、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規定返還比例或定額(基準價15%)分成土地收益,并按有關規定上交市、縣財政。同時,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管理,有關土地收益國土資源部門統一收交,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收益單獨建賬,實行村務公開,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村公益事業建設,嚴禁擠占挪用。

      (三)試點引路,有序推進

      為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的新機制、新方法,浙江省選擇湖州市和建德市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工作。

      1.建德市試點

      建德市在1999年4月選擇了乾譚鎮作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并于2000年6月出臺《建德市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建政[2000]9號),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原則、范圍和對象、審批權限和方式、程序和要求、終止和處置、權益和管理、地價評估和確認等方面予以了政策規范,使該市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工作步入正軌。建德市還針對不同的流轉方式印制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各類文本,如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審批呈報表、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申報審批表、轉制企業土地租賃合同書等。審批具體程序為:一是申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時,由土地使用者持原批準使用土地文件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流轉雙方的合同和有關部門意見,向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流轉申請,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還需進行地價評估,集體土地流轉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流轉方案簽訂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二是審批。根據該辦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首次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土地使用權再次流轉即二次流轉由市國土局直接審批。三是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者按流轉合同規定付清土地價款后,到建德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登記發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后再次流轉的,應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終止原簽訂的流轉合同,辦理注銷登記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流轉審批手續。2000年以來,建德市以乾譚鎮試點經驗為基礎,以《建德市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為依據,在全市范圍內積極推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至今已累計流轉集體建設用地291宗,面積155.16萬平方米,其中轉讓74宗、面積15.34萬平方米,租賃180宗、面積120.35萬平方米,抵押37宗、面積19.47萬平方米,累計為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取土地收益600多萬。

      2.湖州市試點

      湖州市早在1997年就介入了鄉鎮、村集體企業轉制中集體土地資產處置工作,嘗試集體經濟組織以租賃方式向轉制后企業提供土地的做法。2001年以被列入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試點單位為契機,湖州市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同年9月出臺《湖州市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試行辦法》(湖政辦發[2001]104號),對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內涵、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主要形式、適用范圍、審批程序等進行了規定,并明確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收益分配與管理原則。自此,試點工作在全市范圍內擴面。2008年7月又出臺《湖州市農村住房抵押借款暫行辦法》(湖政辦發[2008]85號),進一步豐富了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與內容。在實際操作中,湖州市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分為一級供應和二級流轉并作了具體界定。一級供應發生在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指初次供應,包括讓與(一般不得超過原土地承包期限)、租賃(一般為3至10年)、作價入股和置換;
      二級流轉發生在使用者之間,指已取得使用權的再次流轉,包括轉讓、轉租、作價入股和抵押。在收益分配上,為保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收益,湖州市確定了最低保護價,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市場發育狀況適時調整。目前湖州市實際操作中土地租賃年租金為2.4~8元/平方米不等,讓與價格一般為34元/平方米左右。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收益分配,遵循“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扣除應上繳的國家稅費、地面作物補償外,土地收益分別歸鄉鎮農民集體、村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自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以來,全市已累計流轉集體建設用地641宗,面積553.04萬平方米,其中出讓540宗、面積331.78萬平方米,租賃101宗、面積221.26萬平方米,累計為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取土地收益1億多元。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缺乏相關法律政策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62條規定,一方面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采取嚴格限制和禁止的態度,另一方面也給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開了一道小口,使破產或兼并等原因造成的鄉鎮企業用地被動流轉合法化,其實質是既承認二級市場的存在,又否定一級市場的合法性,而二級市場必須以一級市場為基礎,法律對流轉采取的含糊態度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發展。雖然《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文件允許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但未能超越現行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限制,執行效能不足。

      (二)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主體界定不清晰

      依照我國現行立法規定,集體土地依法由“農民集體”所有,同時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又可具體分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和村民小組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之類的主體來行使。但一般來說,“農民集體”這樣一個集合概念,在所有權行使問題上,往往只有抽象意義,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市場主體。因此,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主體界定并不清晰,土地所有權人事實上很難落實,集體成員對土地的所有、使用、經營、收益和處置等權利與責任無法體現,集體建設用地的權益有時無法得到保障。

      (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分配不合理

      一些地方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較為混亂,所有者、使用者和各級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不清。要么各級政府對流轉管理太死,政府收益分配比例過高;
      要么集體土地所有者繞開政府進行私下交易,侵占由國家投資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
      還有些甚至是土地使用者私下流轉土地,造成集體和國家土地收益的雙重流失,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在流轉過程謀求私利,損害廣大農民利益。即使是農村集體所有者,由于三級所有權主體鄉鎮、村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也較含混,上級所有者利用行政權力侵占下級所有者流轉收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是農村土地基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同時也涉及相關配套政策改革,如征地制度、社會保障體制、金融體制改革等。目前因相關配套制度改革滯后,影響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順利推進,如因金融機構對集體建設用地存在一定的歧視,集體建設用地設定抵押很困難,為便于融資,很多地方都將原采取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并為企業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同時隨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不斷發展,如何協調兩個市場的相互關系,盡量減少矛盾和沖擊,也是未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三、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修訂進程

      浙江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改革,基本還停滯在局部試點及現行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之內。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涉及《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修改,在法律未作修改的前提下進行改革探索,必然面臨著司法難題。因此,建議盡快修訂集體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解除法律上對集體建設用地的限制,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特定范圍內自由流轉。同時,國家應盡快出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權能、入市條件和形式、使用年限、抵押融資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規范流轉交易和管理行為,促進流轉的有序進行。

      (二)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產權登記

      土地產權保障是市場經濟下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明晰的土地產權關系是保障交易安全,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的重要條件。因此,強化土地產權登記,是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基礎。推進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改革,必須要加強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定集體土地的權屬,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主體,保障交易安全。建議加快推進以土地為基礎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

      (三)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評估與管理制度

      土地價格的確定是土地作為特殊商品進入市場流轉的核心問題之一。為避免集體土地資產流失與資源浪費,類似于政府定期評估并公布城鎮基準地價體系,建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包括農村居住用地在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最低限價等政府公示地價。

      (四)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金融創新和支持

      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創新和支持探索,解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農房抵押融資和資產處置等問題。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住房等抵押貸款試點,擴大農村有效抵押物范圍和抵押受讓人范圍,充分體現和盤活農村集體土地的資產屬性,不斷繁榮發展農村經濟。

      (五)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政策

      一是把農民放在土地利益分配體系之內,讓他們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等財產權得到充分的尊重,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議從國家層面制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的原則性意見,明確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分配主體,以及利益主體之間的分配比例,維護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應得權益。二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應當兼顧城鄉發展的需求,建議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的管理政策,加強對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收益分配的管理,以確保國家、村集體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改善農民和生產生活條件。三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的用途,明確新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償使用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統一用于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納入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體系,實行??顚S?,接受政府監督。

      (六)統籌城鄉發展盤活存量集體建設用地

      一是按照節約集約原則,規范有序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加大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復墾力度,積極盤活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促進農村人口向中心鎮、中心村集聚,優化農村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二是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積極穩妥開展宅基地流轉試驗,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和跨村置換機制,增加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的有效供給。三是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穩妥開展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城鎮建設規劃區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的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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