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基本范疇,是研究電子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以及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起點。研究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征和本質等基本范疇是非常必要的。電子合同絕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信息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合同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電子合同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電子合同;
基本范疇;
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范疇,是研究電子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以及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起點。研究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征和本質等基本范疇是非常必要的。
電子合同絕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信息技術引進之前,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后來產生的通過電子脈沖傳輸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張輸出稿作為書面證據。但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為一組高科技的電子信息而已。
電子商務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實現交易的,因此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通過網絡的電子數據交換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互聯網上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最關鍵問題?!?/p>
一、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對電子合同進行明確的法律定義。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行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被認為作了“關于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闡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
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p>
在聯合國第51次會議上通過的、影響深遠的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廣義上的電子商務概念,其第2條將“數據電文”界定為“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種協議,因而必須有可以證明的協議存在。(2)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3)合同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在合同中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協議,因而訂立合同必須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各方當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商務協議。從廣義上說,“不論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線合同,也不論是當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只要合同訂立過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均可包括在電子合同內?!?/p>
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在廣義上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資金劃撥、數據庫等。
電子合同與其他形式的商務合同一樣,都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是合同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從而致使訂立方式、簽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項也隨之發生某些變化。
電子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數據電文形式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通過計算機網絡形式訂立的,以交易為目的的數據電文協議。
二、電子合同本質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雖然不同的學者對電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盡不同,但是,“電子合同”在本質上是“合同”,而以“電子”為特征,是得到學界公認的。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
因特網是一種工具,是一種高級形態的信息存儲、處理、傳遞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設備(如計算機和電話線),就可以成為網絡用戶,就有可能發生商業交易。因此,在一定意義上,所有的網絡用戶都是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通常,人們習慣將因特網構筑的人類開展信息交流和發生商務行為的環境稱為“虛擬”社會。用“虛擬”一詞來描述區別于傳統的現實社會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實的人、企業及其存在狀況,只有數字符號辨識其主體,也只有數字形式傳遞他們的信息。也就是說,“虛擬”只是說明這種環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還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
有的學者將電子合同的特點概括為,“一是其意思表達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以人體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電子數據傳輸意思,須經機器解譯后方能為人所理解。二是當事人身份確認方式不同。電子交易訊息所顯示的發信人與實際上的制作人或發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當事人須借助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技術手段與服務,來確定其歸屬及對方身份。三是合同行為事實要素的確定方式不同。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須以時間戳、指定信息系統等新的判別標準,來確定其是否到達以及到達的時點。盡管電子合同在諸多方面與傳統合同法規則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調整。電子合同本質上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而它仍然屬于民商事合同?!?/p>
合同的法律規范,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行為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和合法性原則。
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電子合同與傳統商務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主體的虛擬性。電子合同的當事各方突破了時空的限制,通過遠程交換信息訂立合同,各方的真實身份、資信狀況與電子合同信息的關聯性,只能通過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方式進行辨別。主體身份具有一定的不易確定性。傳統的在書面材料上簽字蓋章的方式,被電子簽名形式所取代。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大多是互不見面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和相關的輔助活動都是在虛擬市場上操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電子簽名的辨認和電子認證機構的認證。
第二,意思表示方式與合同形成過程的電子化。在電子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當事各方通過電子方式來進行磋商和作出意思表示,要約與承諾均表現為電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與當事人之間的關聯性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和地點也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合同與憑證存在形式的電子化。與傳統書面合同以有形材料作為載體不同,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與支付等憑證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存在,具有無形性。數據電文信息的完整性對信息系統的完整性有較大的依賴。
第四,方便快捷,節省成本,效率較高。例如,電子商務網站全球開放、24小時在線、登陸方便快捷、可以遠程進行談判和交易、訂立合同的費用較低。
第五,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合同在存儲和傳播中易遭受攻擊、破壞、截取、修改、遺失或非法擴散。作為證據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電子文件產生證據效力的困難是客觀存在的。這啟示我們,要加強電子文件生成、傳輸和保存管理,在必要時可轉化成傳統證據形式保存或者及時以證據公證、證據訴訟保全的形式強化電子文件的證據效力。
電子合同的主要類型有電子實物合同、電子信息合同、電子信息技術合同等。根據不同的標準,也可以將電子合同分成其他不同的種類,例如可以分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等。
通過網絡訂立合同從事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將網絡作為一種信息傳遞的手段,幫助完成合同的訂立,隨后的合同履行,如發運貨物、收取貨款等則仍與網絡相分離,采取與傳統貿易相同的履行方式。在這種合同交易中,網絡所起的作用實質上與電話、電報、電傳等傳統電子通信方式類似,只是更為直觀、便捷而已。另一種是完全依靠網絡完成的合同交易,如利用網絡進行軟件買賣、提供有償咨詢等商業活動。但無論上述哪一種交易活動,由于其借助了網絡這種奇特的現代通信方式,使其與傳統的以紙張為基礎(paper-based)的商務活動有很大的區別,同時也對適用于傳統商務方式的現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戰。
同志曾經指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虛擬化、信息化等特點,電子商務的完成涉及企業、政府、網絡服務商、數字認證機構、銀行以及消費者等各個環節,牽扯到諸多利益,因而必然需要新的社會規范予以調整,這樣才能兼顧電子商務的效率與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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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合同訂立是國際貿易實務中非常重要的環節, 隨著電子商務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現, 作為其基礎和核心的電子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和重視, 我們必須對其訂立有關的法律問題有一些基本了解和掌握。本文主要從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轄權等方面進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討, 以了解和認識電子合同的特殊性, 在外貿實踐中正確有效地應用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
【論文關鍵詞】 電子合同; 合同訂立; 電子商務; 國際貿易 合同的簽訂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國際貿易中, 根據各國合同法的規定, 一項有效的合同必經“要約”和“承諾”并具備一定條件: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 合同必須具有對價和約因; 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電子合同作為一種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形式合同, 與傳統的合同在內容上無本質區別, 在訂立過程中, 合同所起的意義和作用并沒有發生改變, 但其簽訂過程和載體卻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合同, 這種變化對合同訂立行為有什么影響? 下面分別從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轄權等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 以保證交易者的行為有效和保障其合法權益。
1 電子合同形式分析 1.1 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一的法律定義, 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定及應用, 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 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 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 ED I) 和電子郵件( E - mail) , 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1.2 電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 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5條“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規定, 不得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第6條規定: “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 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 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辈⑶以诘?1條中規定: “就合同的訂立而言, 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 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這說明國內國際法律規范都通過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電子合同的簽訂 2.1 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 合同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才能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也是如此。在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要約和承諾均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的, 一方的電子數據的發出(輸入) 即為要約, 另一方的電子數據的回送(回執) 即為承諾。但是電子合同是計算機、通信和現代化管理技術相結合的產物, 交易雙方是利用計算機以及相關軟件, 通過互聯網絡發送要約或承諾的, 與普通合同比較, 訂立的方式和要約與承諾的載體發生了變化, 即它是通過電子介質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的。
2.2 關于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通過電子介質發送要約與承諾, 因交易雙方在談判、協商和簽訂時互不謀面, 所以其風險、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傳統方式更高, 特別是在國際貿易中, 這需要專門的機構和方式來進行管理, 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彪娮雍贤皇莻鹘y概念下的書面合同文本, 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另一種嶄新的概念和方式, 這就是電子簽名。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對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行為均實行到達生效主義, 即該數據電文需到達相對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訂立雙方身處異地, 一方在采用電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為的同時無法自動得到對方的接收確認, 因此, 與普通合同形式相比, 電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業風險。對這種風險的防范可以通過建立“電子公證人”系統和“電子認證”系統解決。
“電子公證人”系統是公證機關通過網絡技術措施,建立網絡服務器系統, 充當“電子公證人”, 發送者可將電文發送給“電子公證人”, 再由其轉發給收件人。電子公證人在接收電文的同時即可證明電文已傳遞, 不僅可以證明電文是否發送, 還可以證明是否接收。此外, 接收人還可以要求“電子公證人”寄給他一份所收電文的拷貝,以進行內容核實, 若兩份電文完全相符則證明內容真實。當然, “電子公證人”并非運用比其他人更先進的技術手段來防范風險, 而是通過先進技術與法律程序的結合來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
我國電子網絡的電子認證系統, 主要是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數據文件的完整性、事實的時效性等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數據, 對防范主體欺詐風險或內容異議風險非常重要。作為一種第三方認證機構, 電子認證機構應該是受信賴的中立機構和獨立的法律實體, 應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現狀而言, 我國公證機關作為認證機構完全具備開展電子商務認證業務的資質。以上方法在國際貿易中有助于對合同主體資格的確認。
3 電子合同生效問題 3.1 生效時間的確定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達生效主義和投郵生效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到達生效主義, 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1條中了規定。因此, 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 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 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3.2 生效地點的確定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 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發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訂立的通信方式是現代電子技術手段, 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 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 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 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 另一方面, 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 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 的信息系統所在地, 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 《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定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 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 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 以約定為準。同時, 我國立法對電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 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 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地為成立地, 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 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 合同管轄權問題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 、物和所發生的事件, 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力。一般來說, 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 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 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 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境下, 住所地或營業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 ①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 ②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 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 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目前電子商務的立法中關于國家管轄權的國際協調尚處于初級階段, 主要形式是通過訂立條約或協商等方式。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國際性, 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合作、協調是很必要的。
隨著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和計算機的迅速普及, 電腦網絡將深入人們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前景廣闊, 電子合同糾紛也會不斷出現。世界各國應加快制定有關電子合同或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以避免電子商務領域無法可依的狀態, 這對于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進而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 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 維護電子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電子合同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剛剛起步,在立法之初則更需要成熟、充分的理論作為立法的保障,但就目前的理論研究而言,我國在電子合同方面的研究還很欠缺,亦沒有足夠的理論作鋪墊。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事物,必然會遇到諸多問題。我們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特別是如何從法律上加以規范是保障電子商務能否健康發展的一個前提。為此,本文對我國現行《合同法》如何進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粗略的見解,以期能夠為我國未來的電子商務或電子合同的立法提供可行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合同法 20世紀90年代以來,互聯網作為一種新技術的革新與運用,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產業結構和交易模式,電子商務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增長勢頭。毫無疑問,電子商務的繁榮也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了嚴峻的考驗。我國新《合同法》針對電子商務有數個專門的條文作出了規定,這是一個極富遠見的舉措,它對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將起到深遠的影響。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合同法》沒有、也不可能解決電子合同中的所有法律問題。
對于我國當前的情況,有人主張應積極地進行立法,特別是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但也有少數異質的聲音認為,只有在電子商務得以實踐的發展過程中去審慎調整和修訂有關法律規范,保持并促進電子商務在成長中不斷完善的規定與標準,才能開創電子商務的繁榮。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是可取的,鑒于現階段我國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研究還不夠深入,所以制定一部統一《電子商務法》的時機還不成熟。在現有基礎上,我們可以對現行法律體系中涉及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要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使其能更好地保障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為此,筆者將就完善我國《合同法》提出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合同法》的目的 1. 為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在電子交易中的廣泛運用,以非書面的數據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數據電文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確定而受到影響。完善《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為電子交易各方提供一套網絡環境下進行交易的規則,以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 彌補現有法律規定的缺陷與不足。大多數現行法律都要求使用“書面的”、“經簽字的”或“原始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現代通信手段的使用。加之已頒布的有關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并未涉及電子商務的全部,也使人們無法準確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效力。而對《合同法》的完善則有助于彌補這些法律缺陷。
3. 鼓勵人們適用電子合同進行電子交易。對《合同法》的完善可以為電子商務的應用創造便利的條件,通過平等地對待基于書面文件的用戶和基于數據電文等非書面文件的用戶,亦能創造安全的法律環境,以使交易各方高效地開展電子商務活動。
(二)完善我國《合同法》應遵循的原則 1. 媒體中立原則。法律對于不管是采取何種媒介訂立的合同都應采取一視同仁的態度,即不應該因合同采取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根據這一原則,采用電子合同不應僅因其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當然亦不應因此而享受法律上的某種優惠。
2. 技術中立原則。法律對電子合同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亦應一視同仁,不應把某一特定技術作為法律規定的基礎,而歧視其它形式的技術。
3. 電子交易的平等待遇原則。根據這一原則,電子簽名和電子文件應當與傳統簽名和書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然,如果需要把認證作為核查文件真實性的一部分,則認證證書要求應當是確保真實性和整體性的最低要求。
4. 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消費者可以明確某一交易應如何操作以及所適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樣,還需要制定出具有預見性的保護消費者的 法律規范,以明確解決爭議以及實施合同的方式等。
(三)關于完善我國《合同法》的幾點具體建議 1. 完善合同訂立的程序。電子合同的特殊性之一即表現為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發出與接收幾乎是同時的,在電子人訂立的合同中甚至存在要約的發出和對方的承諾幾乎是同時的情況。因此,電子合同中的信息傳輸如同當面或電話中的信息傳遞一樣,不會存在傳統合同訂立過程中因時間間隔而導致外界情況變化,從而可能產生風險的問題。為此,我國《合同法》應明確規定: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不可撤回;
在由電子人訂立的合同中,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
2. 完善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我國《合同法》應對電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電子人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即明確規定:電子人的行為是有效的,借助電子人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電子人的運行或者運行結果不知道或者未審查。同時,我國《合同法》還應對電子錯誤情況下的合同效力作出規定:在封閉式網絡如EDI交易環境下,當事人對電子錯誤有協議的,依協議;
沒有協議的,應視其為無效。在開放式網上交易環境下,若商家的計算機存在錯誤,合同仍然有效,但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無效;
若顧客的計算機存在錯誤,則合同無效。
3. 完善格式合同及有關條款。電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國《合同法》應對格式合同及有關條款作出相應的補充和完善。我國《合同法》可以借鑒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內容,明確規定:電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應通過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戶對可能引起爭議或需要用戶特別注意的條款引起足夠的重視,否則這種合同是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用戶無暇或不愿意閱讀這些條款,而直接點擊下一步,最后點擊確認或同意,則視為對格式合同的明示同意。
4. 完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由于病毒、黑客是威脅計算機信息安全的因素,電子合同在受到病毒、黑客的攻擊后,其內容則可能發生變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可能因此發生變化。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攻擊可能給合同當事人帶來顯失公平的后果,我國《合同法》應明確規定:電子合同受到病毒、黑客攻擊是合同可變更、可撤銷情形中的一種。
5. 完善合同有效所需的簽名、蓋章等問題。鑒于電子合同很難滿足法律對書面簽名或蓋章的要求,我國《合同法》應對電子簽名等能夠起到與書面簽名、蓋章同等功能的方法加以認可,即支持電子簽名和其它身份認證方法的可接受性。同時,對電子簽名應當符合的條件、認證機構對其過錯承擔責任的方式及范圍等問題,可以借鑒新加坡《電子交易法》及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予以明確。
6. 關于合同爭議和糾紛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一、爭議和糾紛的解決辦法,其中主要包括解決爭議和糾紛的途徑、解決爭議和糾紛的機構等;
二、電子證據,其中包括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電子證據的來源、電子證據的保全等;
三、法律救濟,其中包括法律救濟的形式和內容、法律救濟的實現等。
此外,與之相關的市場 準入規則、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網絡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稅收的征管、以及網絡廣告的管制等一系列問題都還需要從法律上予以規范??偠灾?,作為“入世”不久的中國,在電子商務的立法上起步比較晚,還有大量的實際問題需要解決,亦有很多國際規則需要研究。在黨的十六大確立的“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戰略任務面前,我們的時間是很有限的,所以我們應及時研究跟蹤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進程及特點,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趨勢,以促進我國國內的電子商務立法。這對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以及防止大國對電子商務立法的控制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云南大學法學院·謝波
電子合同論文范文第4篇
1.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規定性)
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ヂ摼W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捌跫s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边@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正如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指出的:“誠實信用原則系道德規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學者乃立之為法律之最高指導原則。易言之,誠實衡平原則系一種領導性規范?!毙碌纳虡I信用服務模式下,誠實信用原則更是電子商務中重要原則的支柱,即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并最終以多種形式進行獎罰。因此,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遵守誠實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電子商務合同都要履行的義務,它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往往表現為一種道德內容。
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電子商務雙方當事人相互約定,以誠實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態度簽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誠實信用原則就其適用性來講,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而就其地位來說,則應該是電子商務合同的重要執行原則。關于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對先契約義務具有指引作用;
在電子商務合同履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原則與前提;
在電子商務合同解釋過程中,誠實信用是重要的解釋原則和標準;
在電子商務合同終止后,誠實信用原則是后契約義務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還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下才有可能實現。
3.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契合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現在:
一是相互規定性上的契合。從電子商務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要求來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本身就是誠實信用交易需要下的產物;
就其最終目的來說,為了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下實現資本的有效運行就必然把這一原則加以強調,并上升到法律條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等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已經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了。從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作用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了??梢?,兩者在規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兩者所張揚的經濟價值目標可以契合。從經濟交易安全看:電子商務貿易是一種契約貿易,在這種契約貿易下,有效的電子商務合同以契約的方式為信任提供風險限定,從而為商務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通過為電子商務合同風險分擔確立的一般原則,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靈,保障經濟交易的安全有效運行。從經濟價值本身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蘊涵了豐富的經濟價值,它本身所決定的高效性,能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
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還具有解釋電子商務合同、填補其條款漏洞的功能,如果與電子商務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當事人及其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利用,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價值。
二、合同法支撐下的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問題探討
1.功能問題上
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边@其實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認可了由“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這種對電子合同功能的承認,是一個前提性的條件,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充分認可與支持,基本上解決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2.時間問題上
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著數據容易編造以及各種病毒侵蝕等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钡?6條和第16條第2款也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而一般把數據電文到達的時間確定為承諾到達的時間。此外,合同法在第33條中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币虼?,當事人之間可以以簽定確認書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這對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立又進了一步。
3.地點問題上
電子合同論文范文第5篇
1.1文獻數量隨時間分布情況
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自2002年之后成為國內的研究新課題,筆者將文獻按照發表期刊類型大致分為四類并繪制了文獻數量時間分布圖,通過對樣本文獻發表時間走勢的描繪,可以大致了解國內學者在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方面的研究隨時間分布的情況,分析結果如圖1所示。由圖1可見,2009年至2012是國內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研究的高峰時期,其中2009年的文獻數量最多,其次是2011年,而最早將電子商務與信息生態鏈明確結合起來研究的文章出現在2003年的經濟類文章中,圖書情報類的文獻出現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概念最早是在2009年,相對經濟類文獻較晚??傮w來說,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研究文獻呈增長趨勢,未來的文獻數增長指日可待。
1.2文獻期刊來源分析
對文獻的來源期刊情況的分析,可以探究不同領域學者在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方面的研究情況,明確研究主題文獻的空間分布,揭示研究主題的主要刊載期刊。筆者將30篇樣本文獻根據其來源期刊學科類型的不同,分為四類,分別是:經濟類、圖書情報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計算機與信息類。其中來源于經濟類期刊的文章所占比例最大,達到50%,主要刊載的期刊有:《經濟實務》《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商場現代化》《中國商貿》《現代商貿工業》《商業時代》《中國經濟信息》;
其次是圖書情報類的文章,占總數的26.67%,核心的期刊主要有:《情報科學》《圖書情報工作》《圖書館學研究》,其中在《圖書情報工作》中發表了3篇;
另外還有一些管理科學與工程類的碩博士學位論文,以及分別發表在《軟科學》和《中國制造業信息化》上的3篇計算機與信息類文章。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主要研究陣營還是聚集在經濟和圖書情報領域的。1.3文獻關鍵詞分析知識圖譜(MappingKnowledgeDomain)用可視化技術描述知識資源及其載體,挖掘、分析、構建、繪制和顯示知識及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6]。筆者基于文獻題錄信息的挖掘技術方法,通過中文檢索的三大數據庫導出文獻題錄信息,利用SATI①軟件進行關鍵詞共詞矩陣的構建,然后運用SATI軟件的Netdraw②功能實現關鍵詞網絡關系圖譜的構建,進一步揭示目前國內學者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相關理論研究之間的聯系情況,如圖2所示。由圖2可以直觀地看出目前國內學者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研究之間的關聯還不夠密切,側重點有所不同,其中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信息生態圈三者之間形成交互圈,電子商務系統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態理論、生長模型、企業價值等方面,企業生態圈和信息管理之間也進行了研究的交流,而在企業經營、戰略資源分配、信息生態因子方面的研究略顯獨立,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相關研究分散核心研究優勢尚未突顯。
2國內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理論研究的主要內容概述
2.1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及其相關概念的界定
目前,國內學者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概念并沒有明確的界定,但卻有很多學者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相關概念進行了描述,如: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群、信息生態鏈、信息生態因子、信息生態環境、信息生態等。胡崗嵐[7]認為電子商務生態系統是由一系列關系密切的企業和組織機構,超越地理位置的界限,將互聯網作為競爭和溝通平臺,通過虛擬、聯盟等形式進行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結成一個有機的生態系統。張向先[8]、周璇[9]等對這個概念進行了補充,認為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人之間以及信息人與環境之間不斷進行信息交流和信息循環而形成的統一整體。王晰巍[10]、汪景粱[11]等對信息生態因子的概念進行了描述,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王晰巍等人認為信息生態因子是指信息生態中對人類及社會組織的成長、行為、發展、流動和分布以及社會進化與發展有著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環境要素,包括信息人和信息環境。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是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的“靈魂”,脫離了信息生態鏈,任何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都無從談起。
2.2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特點及構成
2.2.1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特點實現同一鏈條和相關鏈條之間的信息流轉是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功能實現的本質,而其本身必須具備一些特點。國內學者對其特征的歸納比較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是:徐緒堪[12]從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的角度分析了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一般特征,即整體性、層次性、開放性、動態性。張向先[8]在認同他們的觀點的基礎上增加了協同性。2.2.2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構成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構成以信息生態環境的構成為基礎,張向先[13]、鄭金帆[14]認為信息生態環境作為一個綜合性極強的社會體系有四個組成成分:信息生產者、信息消費者、信息傳遞渠道以及信息環境;
張向先[15]提出了企業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由主干鏈和支撐鏈組成,主干鏈由信息生態環境的四個組成成分相互寄生、共生和轉化而來,而支撐鏈由內外部的信息環境所組成,主干鏈和支撐鏈共同組成了企業電子商務的信息生態鏈。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中各節點發揮效用離不開以基礎網絡為支撐的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外部環境的支持。
2.3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信息流轉與模型構建
2.3.1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信息流轉和演化形式信息在不同信息人之間主要表現為信息流動,而在信息生態鏈的節點上主要是信息的轉化[16]。鄭金帆[14]借用生態鏈的原理,描述了信息生態鏈的三個構成:信息企業、信息機構、信息用戶之間的信息流動方向;
張向先[15]強調了信息流、物流、資金流是電子商務經濟活動的三個基本的組成要素,用“供應商—電子商務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顧客”這樣一條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來表示以互聯網條件下虛擬交易為本質的企業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信息流轉方向。信息鏈的動態演化可以從信息鏈節點間的關系變化及其對信息鏈功能、結構的影響來考慮。張軍[17]等對網絡信息生態鏈的動態演化的表現形式也進行了特別的描述。2.3.2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模型構建關于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模型的構建,各學者研究的側重不同,主要集中在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構建、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的構建、電子商務系統生態鏈的設計、以人為本的電子商務系統生態生長模型的分析、企業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的構建、信息生態視角下電子商務知識管理技術框架、B2B在線支付信息生態鏈模型設計以及移動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模型的構建等相互聯系的方面。王晰巍[10]等結合中國電子商務特點以及發展中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以信息生態因子、信息生態鏈、信息生態圈為主體構建了電子商務信息生態模型圖;
馬捷[18]在知識流程基礎上,提出了電子商務生態視角下電子商務知識管理的技術框架圖;
徐緒堪[12]結合電子商務系統生態特征,分析了以人為本的電子商務系統生長模型,構建企業層面的信息系統生態循環模型;
王俊[19]應用序參量理論對B2B在線支付信息生態系統進行研究,設計B2B在線支付信息生態系統的價值協同機制框架,構建B2B在線支付信息生態鏈和信息生態系統的理論模型;
企業的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建立在企業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和信息生態圈的基礎上,鄭絮[20]、劉魯川[21]、張海濤[22]等結合系統理論,構建了企業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模型。王娜[23]在進行移動電子商務的價值網生態系統模型研究的基礎上,構建了移動電子商務生態系統模型圖。由上可見,各學者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模型構建研究的側重有所不同,核心內容卻一致地采用系統的思維方法,強調以人為本的理念,實現生態系統模型內外部環境各因子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功能,從而更好地滿足電子商務終端消費者在新時代下的新需求。
2.4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具體應用的實例分析
縱觀文獻樣本,筆者發現將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理論與實例結合的研究相對較少,其中尤其以阿里巴巴的商業系統為典型案例的研究居多,其次是以淘寶網為例,以及近期分別以奇虎360和大學C2C商城的大學生電子商務創業的信息生態理論為主的分析研究。談進[24]、胡崗嵐[7]結合中國最大的電子商務集團阿里巴巴所具有的特點和優勢,分析了目前最成功的阿里巴巴電子商務生態系統的關系協調機制、利益協調機制、信息協調機制、運作協調機制在整個生態系統起到的作用。樂天舒[25]將阿里巴巴的五大業務比喻成“達摩五指”,考究馬云的商業邏輯、繪制阿里巴巴的商業夢想,將其商業模式歸納成一個CBBS的生態鏈。王晰巍[10]、張向先[8]都以淘寶網為研究對象,分析淘寶網中的信息生態因子、信息生態鏈和信息生態圈,詮釋淘寶網的信息生態系統的構建情況。與前面學者分析應用的主體不同,汪景粱[11]從系統的視角構建了電子商務中的信息生態模型,利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從影響因子方面分析了影響大學生進行電子商務創業的因素,并結合“大學生C2C商城”進行典型案例研究,分析其成功運營的信息生態因子和構建的電子商務信息生態模型。任翔[26]基于云安全技術的防毒軟件商業模式的研究,對我們熟知的奇虎360公司的電子商務生態鏈模式進行了分析。眾學者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實例研究豐富了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理論研究體系,為當今網絡時代電子商務的發展及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持。
3國內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理論研究存在問題及改進策略
3.1國內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理論研究存在的問題
我國學者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已經產生了一些頗具價值的成果,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也在不斷創新,但也存在著一些不足和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3.1.1概念的重復研究,名詞之間的界定不明顯我們在肯定學者們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方面的研究所作出貢獻的同時也不難發現,目前研究的關鍵詞仍然集中在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和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兩個概念之間,對一些名詞的界定尚不明顯,出現相同概念的重復研究的現象,譬如:電子商務生態系統和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和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信息生態環境和信息生態系統、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群和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系統,這些概念的定義不明確,名詞之間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出現換個主題名詞的重復研究。3.1.2理論研究居多,實證分析較少國內學者對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概念界定、特點和構成、形成演進和運行機理、模型構建這樣的理論層面,定性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案例較少,雖然已經結合了著名的阿里巴巴和淘寶網的實例分析,但是模式的構建和信息影響因子的分析略顯重復,總體來講,定性分析較多,實證分析偏少,所構建的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模型的實用性有待提高。3.1.3研究重點分散,核心研究尚未形成由繪制的關于文獻關鍵詞的網絡關系圖譜可以很直觀地看出,我國的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主要理論研究內容分散,各學者研究重點之間的關聯性不強,甚至有學者為了標新立異另辟疆土,研究的中心內容相對獨立,尚未形成研究的理論核心區和研究的核心人物群,此外一些學者的研究不夠深入,只停留在概念整合和拓展別人研究成果的表面,研究內容的原創性值得深究。
3.2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理論研究的改進策略
3.2.1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避免信息孤島學術交流和合作是研究保持新穎性和創新性的必要條件,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專研需要不同學科領域的理論支持,各學者的研究除了要有個人獨特的創新點之外,也要加強與各領域優秀學者的交流和合作,取其精華,把握相關聯學科的最新脈搏,避免閉門造車式的低效率研究,從而更好地促進研究的深入,帶動相關學科的學術進步,在協作與競爭中求發展。3.2.2定性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理論運用于實踐,再完美的理論研究如果脫離了實際應用的檢驗都只是空中樓閣,電子商務方面的研究尤為明顯,加強理論構建的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模型在電子商務實例中具體應用的分析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阿里巴巴和淘寶網這類著名的電子商務網站的評價,例如慧聰網、物友網、中國制造交易網這類以B2B為主體的電子商務網站的信息生態鏈發展模式也是可以考慮的,從整體來把握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的信息生態鏈模式現狀,追求定性研究與實例應用研究的相結合。3.2.3建立核心研究群,推動核心影響力結合樣本文獻的被引情況、作者的文獻發表量、作者單位的分布情況三個方面綜合考慮,不難發現目前國內電子商務信息生態鏈的研究相對分散,文獻質量也是良莠不齊,除了吉林大學的張向先、鄭絮發表了三篇文章之外,其他并沒有形成核心的研究人物和研究單位,核心影響力尚未形成。筆者建議可以建立一個或多個以電子商務信息生態研究為核心的研究群,形成核心研究影響圈,以核心研究推動整體研究的繁榮和發展,實現原始理論與跟蹤理論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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