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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五篇】(完整)

      發布時間:2025-06-22 10:41:25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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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班組長是班組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是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班組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二)負責本班組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五篇】(完整),供大家參考。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五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范文第1篇

      一、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班組長是班組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是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班組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二)負責本班組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提高班組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護意識。

      (三)認真執行“三檢”安全工作,做好班組的自檢工作,制止違章行為,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上級處理,做好記錄。

      (四)負責組織班組成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意識,操作規程等內容的崗位安全教育,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搞好文明生產,保持車輛清潔干凈。

      (六)協助上級建立健全和落實班組考核制度,做到獎罰分明。

      二、班組成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負全責。

      (二)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時,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

      (四)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五)正確維護和操作設備,保持車輛整潔、干凈,搞好文明生產。

      (六)按規定著裝上崗,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范文第2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一、目的

      構建公司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及考核等要求,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

      三、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業的各崗位人員對安全生產所負責的工作和應承擔的責任的一種制度 (以下簡稱責任制) 。

      3.2 到位標準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行為和活動的具體要求。

      3.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職責

      4.1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簽發本企業各級責任制,對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4.2 企業其他負責人負責對分管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4.3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負責責任制制訂的具體實施工作,以及各崗位員工的履職評估。

      4.4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企業及各部門領導責任制的編制工作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4.5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編制、溝通與評估。

      4.6 各班(站)長負責本班組員工崗位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五、管理要求

      5.1 責任制的制訂與

      5.1.1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需要,作出責任制制訂的決定。

      5.1.2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接受責任制制訂任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計劃。

      5.1.3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5.1.3.1 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方案。

      5.1.3.2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初稿的制訂工作。

      5.1.3.3 收集匯總安委會成員討論決議,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 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根據責任制制訂方案,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5.1.4.1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制訂、內部審查及員工意見征求工作。

      5.1.4.2 依據內部審查結果及員工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報安全環保辦公室。

      5.1.5 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包括:

      5.1.5.1 安全生產職責;

      5.1.5.2 到位標準;

      5.1.5.3 權限與義務。

      5.1.6 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到位標準應包括:

      5.1.6.1 貫徹、落實政策法規的行動;

      5.1.6.2 組織,參加的安全生產活動;

      5.1.6.3 執行安全生產的巡視,檢查;

      5.1.6.4 參與風險評估研究;

      5.1.6.5 參與體系的內審;

      5.1.6.6 對評估發現問題的處置;

      5.1.6.7 對糾正行為的實施進行回顧;

      5.1.6.8 參加應急演練與救援;

      5.1.6.9 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5.1.6.10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回顧;

      5.1.6.11日常事務包括與相關方溝通安全生產問題。

      5.1.7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收集匯總各部門(工段)崗位人員的責任制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評審及修改,并傳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責任制的復審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5.1.9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企業安委會成員對責任制進行審定、簽發。

      5.1.10審定后的責任制,應交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組織在5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進行。

      5.2 責任制的溝通

      5.2.1 責任制溝通應遵循逐級溝通的原則。

      5.2.2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副職、分管部門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干部,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 企業分管副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部門(工段)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干部,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 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部門分管副職、專責、班(站)長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副職、專責、班長,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 班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班組人員進行責任制溝通。特別關注新上崗、轉崗的員工,確保每個員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責任制。

      5.2.6 各崗位人員均應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有疑問時逐級向上反饋,上級應做好溝通和解釋。各級人員責任制的溝通應做好記錄。

      5.3 責任制的培訓

      5.3.1 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應納入部門級安全教育。

      5.3.2 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由部門自行組織。

      5.3.3 安全環保辦負責對各部室責任制培訓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5.4 責任制的執行與評估

      5.4.1 各崗位人員應嚴格按崗位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5.4.2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每年應對企業分管副職、分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 企業分管副職每年應對分管部門(工段)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 部門(工段)負責人每年應對分管副職、部門專責、班長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匯總本部門各崗位履職情況報送行政人事部。

      5.4.5 班長每年應對班組員工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送部門負責人。

      5.4.6 各級崗位責任制的評估結果,應向當事人進行反饋。

      5.5 責任制的修訂

      5.5.1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每年應結合崗位需求及履職評估情況,對企業各崗位的責任制進行回顧,對發現的問題或不足,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進行糾正或更新。

      5.5.2當部門或崗位職責發生變化時,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個月內,向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提出責任制修訂建議,并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組織修訂和更新。

      5.6 責任制的考核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或者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指對作出違法、不當的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

      第三條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責任追究實行回避制度。與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責任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時應當回避。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對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對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實施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對煤礦安全進行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后實施。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原批準單位批準,并按照批準后的計劃執行。

      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時間、次數、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根據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按照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許可職責:

      (一)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二)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四)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五)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認定;

      (七)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認證機構資質的認可;

      (八)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認可;

      (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認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十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核查。

      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屬于本部門行政許可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屬于其他部門行政許可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已經依法取得本部門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原行政許可證件。

      第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四)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六)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的情況;

      (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八)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九)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十)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十一)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十二)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十三)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十四)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情況;

      (十五)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十六)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十七)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十八)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現場處理措施:

      (一)當場予以糾正;

      (二)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三)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四)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五)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第十條被責令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并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將復查工作移交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執法文書抄送該部門并備案??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煤礦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并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煤礦和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并將復查意見書及時抄送移交復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對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關閉。

      第十一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作出查封、扣押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其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轄權限,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拒不執行處罰決定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其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現場處理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執法行為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現場處理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依法制作有關法律文書,并按照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二)按照法定的時限、內容和程序逐級上報和補報事故;

      (三)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派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或者指導協調事故救援;

      (四)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五)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和處理本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并形成書面材料。調查處理情況應當答復舉報人,但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并作出處理或者決定。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范圍與承擔責任的主體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責,有下列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依據錯誤的;

      (四)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七)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

      前款所稱的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是指行政執法行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等有權機關的決定予以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致使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因有關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的;

      (三)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時消除的;

      (五)按照批準、備案的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已經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

      (六)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或者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取締或者關閉的;

      (八)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議的;

      (十)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承辦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經審核、批準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分別按照下列情形區分并承擔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批擅自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按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或者承辦人提出的意見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以糾正,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審核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的正確意見,批準人批準該審核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四)審核人未報請批準人批準而擅自作出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擔責任;

      (五)審核人弄虛作假、,致使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審核人承擔責任;

      (六)批準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七)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派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執法,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指派部門及其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參與作出決定的其他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擅自改變集體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該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不能區分主要、次要責任人的,共同承擔責任。

      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內設機構單獨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該機構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個以上內設機構共同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有關內設機構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內設機構會簽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分別按照下列情形區分并承擔責任:

      (一)主辦機構提供的有關事實、證據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會簽機構通過審查能夠提出正確意見但沒有提出,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主辦機構承擔主要責任,會簽機構承擔次要責任;

      (二)主辦機構沒有采納會簽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主辦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執行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指示、批復,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承擔責任。

      因請示、報告單位隱瞞事實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實情況等原因,致使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錯誤指示、批復的,由請示、報告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
      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其不當或者違法責任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承擔。

      第二十八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改變、撤銷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有關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本章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本章規定區分并承擔責任。

      第四章責任追究的方式與適用

      第三十條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責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離崗培訓;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五)調離執法崗位;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三十一條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的時候,應當根據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決定。

      第三十二條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情節較輕、危害較小的,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行政執法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離崗培訓,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情節較重、危害較大的,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對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調離執法崗位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在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行政執法人員在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四條一年內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被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執法行為中,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應當責令有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限期改正,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五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賠償費用。

      第三十六條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依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處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職責,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三)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四)依法可以從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因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干擾、阻礙責任追究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和實施責任追究的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責任追究的機關與程序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追究;
      所屬內設機構和其他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由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追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其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追究;
      所屬內設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由所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追究。

      第四十一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進行責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自行政執法行為被確認違法、不當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書面通報本部門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機構;

      (二)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機構自收到法制工作機構通報或者直接收到有關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的舉報之日起60日內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報本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三)負責人事工作的機構自責任追究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落實決定事項。

      法律、法規對責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制作《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決定書》?!缎姓谭ㄘ熑巫肪繘Q定書》由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機構草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決定。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決定書》應當寫明責任追究的事實、依據、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離崗培訓和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還應當寫明培訓和暫扣的期限等。

      第四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機構應當將追究責任的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決定書》應當送到當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和內設機構。責任追究決定作出后,作出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派人與當事人談話,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范文第4篇

      一、安全工作小組組  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項目副經理、技術總工

      成  員:鄭州調度中心組長、網絡組組長、通訊組組長

      二、安全工作小組責任分工 1、組長:主抓通訊網絡部安全工作,對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2、副組長:協助組長做好全面安全工作,對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3、安全崗位責任人:根據《工地樞紐管理中心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重點落實各班組長的管理工作;
      參加各項通訊網絡安全工作會議,與相關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轉達、發放有關通訊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材料,落實安全工作小組交代的具體工作。

      三、安全責任主要內容1)具體負責通訊、網絡及所轄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所轄區域各部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辦。

      2)負責所轄區域設備、設施的運行安全,防盜、防破壞。建立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針對系統運行的特點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保證系統運行安全、穩定、可靠。通訊信號無責任事故性中斷,網絡傳輸運行安全。

      4)負責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會議精神及學習安全知識。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克服工作麻痹思想,不斷加強安全教育,確保所轄區域各項工作順利進行,不發生任何安全事故。

      5)定期巡查各通訊網絡機房,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

      6)檢查、督促各區域《崗位安全責任制》的不斷完善和貫徹落實。

      7)負責兩岸三地所轄范圍的防汛安全等工作。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范文第5篇

      2011年,我街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和“責任落實年”活動。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責任落實,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控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區政府2011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結合我街實際,現就分解下達2011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解落實控制目標。2011年區政府下達我街工礦商貿、道路交通、消防火災、漁業船舶、農業機械五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考核指標4人,根據實際,我街對區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進行了分解(詳見附表)。各村(社區)、相關部門要根據街道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結合本轄區、本部門實際,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標體系,把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落實到實處。

      各村(社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本轄區、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街道安辦要加強綜合監督和協調,每月進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每季度通報安全生產情況,半年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督查,年終進行責任制考核評比;
      對年度主要指標突破控制目標的,取消安全生產評先資格;
      對因管理松懈、責任制不落實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村(社區)、各相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以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為重點,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進一步落實“一崗雙責”和企業主體責任,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推進工作落實。

      三、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各村(社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不斷健全完善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強化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政府及其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各村(社區)、各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抓、負總責,并向羅星街道辦事處報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
      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的領導,加強協調監督;
      其他負責人必須加強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狠抓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各村(社區)、各相關部門要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查處以及重大隱患分級管理、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和重大隱患政府掛牌督辦等規章制度,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強化基層基礎建設,推動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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