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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務會議記要【五篇】(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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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務會議記要【五篇】

      行務會議記要范文第1篇

      內容提要: 股東會依照會議議事規則,將眾多個體股東的獨立意思轉換成為公司意思,形成股東會會議決議。會議決議是針對決議事項形成的、內容確定的公司意思,它有別于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客觀反映股東會會議的全過程,它應當詳細記載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上發表的各種意見,還要記載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會議決議的形成,要經過會議召集和會議表決兩個程序。會議決議在作成時,即產生形式拘束力。但是,會議決議只有送達董事和股東以后,才對董事、股東乃至公司產生實質拘束力。未經送達的會議決議,不產生實質約束力。

      四、股東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表決程序

      按照通常的議事程序,主持人在宣布召開股東會會議前,應當首先核對到會股東人數、資格以及表決權數,宣布會議召開。其次,應向到會股東說明審議事項的具體內容,到會股東有權提出質詢,也有權要求發表意見,公司不僅應當給予必要的時間,還應做出合理答復并提供合理的資料。再次,應當組織股東投票,并算出同意票在有效表決權數中所占比例,宣布是否形成會議決議。最后,到會股東或董事會等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還可以制作會議決議。在上述程序中,普通決議形成的表決權比例、股東表決權的限制以及會議記錄的簽字等,都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一)會議決議形成的表決權比例

      會議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殊決議。普通決議是針對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一般事項作成的,各國公司法通常采用簡單多數決定原則,即經代表二分之一有效表決權以上股東的同意,形成會議決議。特殊決議是針對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特殊事項形成的,各國公司法通常采用絕對多數決定原則,即經代表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有效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同意,才能形成特殊決議。然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普通決議,我國沒有規定決議形成的表決權比例。

      1、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決議形成的表決權比例

      通常認為,普通決議的形成,須經代表二分之一有效表決權以上股東的通過。然而,我國公司法第43條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卻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決議形成的表決權比例。在理論上,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議決議形成的通過比例,即經代表有效表決權半數以上的股東通過,可形成股東會普通決議。在公司實務中,就只能依靠公司制定章程填補漏洞。然而,這兩種方法都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參照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決議的通過比例,確定有限責任公司形成普通決議的表決權比例,這只是參考國外法律而提出的理論解決方案。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一般形態與特殊形態的關系,將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形成的表決權比例準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理論依據是充分的[1],實證法依據卻是不充分的。

      任由公司章程自定普通決議通過的表決權比例,這體現了立法者對公司自治的尊重,但在技術規范設計上卻有明顯缺陷。筆者認為,公司法既要尊重公司自治,又要努力填補公司自治或章程規定的不足。其中,尊重公司自治,主要體現為允許公司章程做出有別于公司法規定的條款,或者允許公司條款排除公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而絕不是單純授權公司章程自行規定。片面強調公司自治或章程自治,而不提供推定適用的法律條款,就無法有效填補公司自治的不足,必將提高公司運行成本和股東的成本,并將導致公司行為處于無約束狀態,從而更容易損害公司股東的合法利益。筆者認為,針對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決議的通過比例,我國公司法應當明確采用簡單多數決定原則,并允許公司章程做出例外規定。

      2、有限責任公司特殊決議形成的表決機制

      兩種公司的特殊決議都是針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做出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特殊決議須經到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特殊決議須經代表有效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梢?,兩種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的表決機制上是相似的,即須經有效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兩種公司初始章程[2]的形成機制不同,在理論上,公司章程的修改也應采用不同程序。但是,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初始章程須經全體股東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修卻采用多數決定原則并以特別決議做出。這種立法是值得商榷的。股東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在性質上與全體股東簽署的合同相似,全體股東享受了公司章程帶來的利益,也要承擔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采用多數決定原則修改公司章程,相當于認可部分股東有權擴大自己的權利或限制自身義務,這顯然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在實務上,采用多數決定原則修改全體股東共同簽署的章程,對于多數投資者或股東來說,也是難以理解的。這種做法很容演變成某種制度陷阱,從實務邏輯來看,公司法要么應當放棄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共同簽署的規則,要么應當采用公司章程修改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規則。

      然而,采用修改公司章程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規則,這是難以推行的。一方面,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后,即不再對公司承擔義務。股東沒有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更沒有自費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法律也不應強制股東參加股東會會議。另一方面,股東無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即使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具備行為能力,在公司存續期間卻可能失去行為能力。要求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修改公司章程,是無法實施的。因此,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修改章程的做法,不僅沒有實施的可行性,還會誘發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僵局。

      相應地,解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難題的唯一出路,就是參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形成和修改的做法,允許按照多數決定的原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也允許按照多數決定原則修改公司章程。在此種新型體系中,初始股東自參與公司設立時起,就確切地知道公司是按照多數決定原則運行的,修改公司章程自應受到多數決定規則的約束。同時,為了滿足部分公司和股東的實際需求,可以設定必要的例外條款,即凡是股東共同簽署公司章程的,其修改也應采用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表決權的法定限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發行普通股,每個普通股只享有一個表決權,這就是所謂的“一股一權”規則。有限責任公司采用“股權”的術語,公司資本不劃分為面額均等的股份,也不存在“一股一權”問題。然而,若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有限責任公司采用的是“一元一權”的規則,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股一權”在實質上是相似的。然而,“一股一權”和“一元一權”僅為普遍適用的表決權規則,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法可以對股東表決權及其行使做出限制。

      1、自有股份和自有股權的表決權問題。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股份沒有表決權[3],有限責任公司也存在類似的自有股權問題[4],然而,公司法并未明確排除自有股權的表決權。筆者認為,參照自有股份限制表決權的規定,也應認定自有股權沒有表決權。因為限制或排除自有股權表決權的做法,是對民事權利的重大限制或排除,最好在公司法中做出明確規定。在實務中,如果不排除或不限制自有股權表決權將造成明顯的不公平后果,法官可以合理地做出自由裁量。

      2、交叉持股中的表決權。對于交叉持股中的表決權,存在兩種解決思路:一是禁止交叉持股,即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有學者提出,交叉持股的實質,是公司間接持有自己的股份,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透過轉投資的子公司買回本公司的股份,與公司買回自己的股份無異,有違立法旨意,應為公司法所不許[5]。按照這種觀點,既然不允許子公司持有控股母公司的股份,子公司持有的股份自然沒有表決權。二是限制交叉持股中的表決權,即認定母公司透過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沒有表決權。相對而言,筆者更傾向于采用限制表決權的做法。因為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規定,屬于法律規定的行為規范,而不是裁判規范。即使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狀態不法,卻不足以自動產生限制表決權的效果。唯有明確規定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才能有效約束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行為。因此,即使采用禁止說,也應同時引入限制表決權規則。

      3、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問題。關聯交易主要是股東和公司發生的交易,它在性質上相當于股東自我交易,即股東與公司(另一個自我)之間發生的交易。對于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關聯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對于其他關聯交易,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關聯股東必須回避表決。但是,在上市公司中,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采用了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做法,將關聯交易交給非關聯股東加以決定[6]。

      對于關聯擔保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筆者認為不宜概括禁止,也不宜全面排除關聯股東的表決權。一方面,關聯交易屬于中性交易,存在形態多種多樣。既有直接的關聯交易,亦有各種形態的間接關聯交易。既有有利于公司的關聯交易,也有不利于公司的關聯交易。規范關聯交易的公司法制度,主要是為了促成公平合理的交易關系,而不是概括地禁止關聯交易。另一方面,控制股東在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中,容易出現控制股東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針對此種情況,應當分別做出處理:有時可以采用限制或排除關聯股東表決權的措施,有時應當提高股東會審議通過關聯交易的表決權比例。完全排除關聯股東的表決權,或者將關聯交易的決定權交給非關聯方股東,是不現實和錯誤的。尤其在一人公司的場合下,排除關聯股東的表決權也就是禁止了關聯交易,這無疑背離了關聯交易的中性特征。

      (三)會議記錄和決議的簽字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會議記錄或決議簽字不實而引起的訴訟案件很多,各地法院的處理方法差別很大,應當引起足夠關注。必須指出,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會議記錄的簽署,卻沒有規定會議決議的簽署規則。但因會議決議實為會議記錄的組成部分,會議記錄的簽署規則自應適用于會議決議的簽署。

      1、股份有限公司會議記錄的簽署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通常較多,無法要求到會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在此情況下,公司法規定由會議主持人和到會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遂成為重要的簽字替代方式。然而,會議主持人和到會董事簽字的會議記錄或決議,能否準確反映股東會會議和決議的真實狀況,在實務上并非沒有疑問。

      為了確保會議記錄或決議的真實性,有些國家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必須辦理公證,會議決議和記錄也必須辦理公證[7]。我國法律未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必須辦理公證,但是,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的,必須聘請律師進行見證[8]。律師見證和辦理辦理會議公證的實際效果相似,它在提高公司和會議成本的同時,加強了股東會會議的規范運作,有助于保證會議記錄和決議的真實性。

      對于非上市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要求公司辦理公證,也未要求聘請律師進行見證,甚至未要求保留股東投票的原始記錄,這種做法無法確保會議記錄和決議的真實性。筆者認為,公司法至少應當要求公司保留股東投票的原始記錄或聘請律師見證,以實現股東會會議記錄和決議的可驗證性。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記錄的簽署

      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議記錄的簽署規則不同,公司法第42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制作股東會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問題在于,公司有無權利迫使到會股東簽字?到會股東不簽字的,是否表明決議程序存在瑕疵?股東未簽字的會議記錄或決議有無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公司有權要求到會股東簽署簽到冊,卻無法強制股東簽署會議記錄和決議。股東拒絕簽署簽到冊的,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會場或出席會議。然而,到會股東有權對決議事項做出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思表示,有權在會議的決議票上簽字,也有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參加會議投票,公司無法強迫到會股東簽署會議記錄或決議。公司法要求到會股東必須簽署會議記錄,不僅是不合理和不可能的,也是無法實施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立法機關刪除該條款前,為了合理解釋上述簽署規則的意義,可將股東簽署會議記錄或決議的條款解釋為法律上的任意性條款。換言之,股東簽字不是會議記錄或決議的形成條件,會議記錄或決議即使未經股東簽字,也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為了保證股東會會議記錄或決議形成的真實性,必須加強配套制度的建設。尤其是在沒有強制推行會議記錄公證和律師見證制度的現有體系中,只有通過強化董事會等召集人的職責,擴大解釋董事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盡力保證會議記錄或決議的真實性。

      對于未經股東簽字的會議記錄或決議,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登記規則,有權拒絕辦理該等決議或記錄的登記,使其無法產生已登記會議記錄和決議的效力。但是,會議記錄或決議不產生登記記錄或決議的效力,并不影響決議記錄或決議存在的效力,尤其是不影響會議記錄或決議在公司內部的效力。

      3、假冒股東簽字或偽造股東簽字

      公司法要求到會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提出了會議記錄或決議的登記規則,即公司申請辦理決議登記時,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到會股東簽字的會議決議。否則,公司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然而,公司無法迫使到會股東簽字,為了完成法律規定的登記事項,有些公司采用變通方法辦理登記,有時出現了行為人假冒或偽造股東簽字的情況。因為行為人并未以人的身份簽字,事后也無法查明行為人的身份,而公司恰恰憑借假冒或偽造的股東簽字,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會議決議備案或登記。受害股東往往是在完成備案或登記后很久,才發現他人偽造或假冒其簽字的情況。

      筆者認為,對于偽造或假冒股東簽字而引發的權利爭議,應結合公司法規范的特殊性,本著“欺騙改變了一切”的理念加以處理。首先,公司或董事會有義務核實股東身份,并且保留人的授權委托書,不得受領行為人假冒或偽造簽名的投票,從而確保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的真實性。公司或董事受領股東以外的人以股東名義簽署的會議記錄或決議,應當推定為公司或董事存在過失,并應對受害股東承擔責任。其次,對于假冒或偽造股東名義簽署的、業已備案或登記的會議記錄或決議,屬于欺騙手段辦理備案或登記的行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撤銷會議記錄或會議決議的備案和登記。最后,只要會議記錄或決議存在假冒或偽造股東簽字的問題,即使被假冒名義的股東僅持有較少表決權,以至于未發生假冒或偽造也不足以推翻多數派股東同意會議決議的事項,該次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決議程序也屬于不合法的,該會議記錄或決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為了糾正偽造或假冒行為造成的違法結果,公司若要形成有效決議,只能另行依法召集新的股東會會議。

      五、股東會會議決議的效力要件:會議決議的送達

      會議決議的形成,僅說明股東會“已經形成”公司意思,并不說明公司“已經做出”意思表示。股東會作成會議決議,即產生形式拘束力,卻不當然產生實質拘束力。會議記錄或決議只有送達董事會、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后,才產生實質拘束力,才發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會議決議的送達是股東會會議決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轉貼于 (一)會議決議送達的內涵

      會議決議的送達,指召集人向相對人告知會議決議及其內容的單方行為。在決議送達中,召集人為送達人,受送達人既可以是董事會和公司,也可以是公司股東或潛在投資者。送達決議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知曉公司業已形成會議決議的事實,會議召集方式和會議形式不同,受送達人的身份也有所不同。決議送達是具有獨特價值的規則,它體現了保護股東知情權的思想,卻有別于股東知情權,也不同于公司承擔的決議備置義務。

      筆者認為,“股東知情權”揭示了股東了解會議決議的事實,卻沒有表達股東知曉會議決議的手段,也無法揭示與知情權相對應的義務人及其義務狀態,其內涵是不確定的,因而不是嚴謹的法律術語。在實踐中,股東知曉會議決議形成的方式多種多樣,股東出席會議或與他人交談、召集人履行告知義務以及出于其他偶然原因,股東都可能知曉會議決議的形成。如果只強調股東知情的事實,很容易忽視召集人或董事會承擔的送達義務,從而降低召集人或董事會的義務。同時,會議召集人也可能是董事會以外的監事會或者自行召集會議的股東,如果僅強調保護股東的知情權,就無法表達公司或董事會知曉會議決議的權利。在此意義上,立法者不應只關注股東知情權,更應關注召集人送達決議的義務。

      決議送達亦有別于公司或董事會的會議決議備置義務。公司備置會議決議,提供了股東知曉會議決議的事實條件,卻不表明股東當然獲得了法律保護。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承擔的會議決議備置義務[9]。然而,備置會議決議只說明公司在其所在地保存了會議記錄或會議決議,甚至表明了股東實現查詢權的條件,卻無法表達公司應當主動告知會議記錄或決議的義務。

      必須承認,決議送達、決議備置和股東知情權都是圍繞股東知曉會議決議內容而展開的術語,但三者的內涵和側重點各有不同,選擇不同術語,不僅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還有助于澄清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二)會議決議的送達方式

      決議送達方式有通知送達和公告送達之分。通知送達,為召集人采用郵寄信函、發送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受送達人告知會議決議形成的事實,它一般適用于公司發行記名股票以及股東人數較少的場合。公司發行不記名股份或股東人數較多的,不宜采用通知送達,而應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主要是指通過公共媒體告知會議決議業已形成的事實。公司發出通知或公告后,并未真正知曉決議內容的股東,被推定為業已知曉會議決議的形成。

      1、決議送達與決議備案和登記的關系。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會議決議的備案或登記,卻未向股東送達該會議決議,在原則上不應視為公司履行了送達義務,不應據此推定股東知曉會議決議的形成和內容。筆者認為,股東沒有主動了解決議備案或登記事實的義務,即使公司登記機關接受了決議的備案或登記,也不說明會議決議業已送達股東,也不當然表明會議決議對股東產生實質約束力。公司辦理會議決議的備案或登記,是為了確定會議決議的登記效力,它不能替代決議送達規則的價值,不應以備案或登記日期作為履行送達義務的日期。

      2、決議送達與會議召集方式關系。必須看到,會議召集人身份不同,會議召集方式也有所不同,而會議召集方式不同,決議送達方式和受送達人身份也有所不同。董事會召集會議的,董事會為送達人,公司及股東或潛在投資者皆為受送達人。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監事會為送達人,董事會或公司為受送達人。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的,自行召集會議的股東為送達人,董事會或公司為受送達人。在監事會或股東召集會議的情況下,召集人在會議決議形成后,應以通知方式向公司和董事會送達會議決議,再由董事會或公司以通知或公告方式告知股東或潛在投資者,監事會或股東無需直接向股東或潛在投資者發出通知或公告,公司在收到監事會或股東通知后,再以公司成本向股東履行告知義務。

      3、決議送達與股東出席會議的關系。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會議,也有權不出席股東會會議。對于到會股東而言,應當推定召集人在會議決議形成時業已履行了決議送達義務。在此情況下,股東仍然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會議決議的文本,甚至依法查閱會議決議的內容,但公司提供文本或提供查詢,只是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行為,與履行決議送達義務無關。對于未到會股東而言,公司應當履行決議送達義務。公司或董事會未履行送達義務的,應當推定未到會股東不知曉會議決議的存在和內容。

      我國公司法未明確規定會議決議的送達規則,根據證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以公告送達方式,向股東或潛在投資者告知會議決議形成的事實。但是,證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或規定,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它不適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公司法沒有規定決議送達規則,公司章程常常缺乏明確規定,有些股東是在會議決議作出后很久,才知曉會議決議的存在,并引發了與公司或董事會之間的爭議。

      (三)會議決議送達的法律意義

      股東會作成的會議決議,反映了公司的“意思”并產生形式拘束力,卻并未包含“表示”的因素,因而未必具有實質拘束力。只有將會議決議送達股東,會議決議的效力才及于公司股東。如果公司未將會議決議的形成告知股東,股東也無從知曉會議決議的存在和內容,也就無法要求股東遵守股東會會議決議。即使會議決議僅僅是賦予了股東以某種權利,如果股東無從知曉其權利的存在,也就無從論及股東主張權利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會議決議賦予股東的權利,不僅無法落實,還將變為公司逃避義務的借口。

      明確召集人承擔的送達決議義務,是正確適用決議撤銷制度的重要前提。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中,如何確定該60日期限的起算點,已成為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對于該條款所稱“決議作出之日”,有學者認為這是指會議決議的形成日期,筆者認為,“決議作出之日”應當指作成并向股東發出會議決議的日期,而不應指決議的作成日期。換言之,在公司履行送達義務之日起的60日內,股東都有權提起撤銷會議決議的訴訟。

      首先,公司作成會議決議,僅是公司意思的形成。未送達的會議決議在法律上不發生意思表示的效果,也不對股東產生約束力。當會議主持人宣布決議通過時,可以推定到會股東知曉決議業已作成,甚至可以解釋為業已向其送達了決議,會議決議應當對到會股東產生約束力。然而,對于未到會股東而言,主持人宣布決議通過是沒有法律意義的,股東只有在獲得決議文本時,才知曉決議作成的事實。因此,以決議送達或發出日作為決議撤銷之訴的起算日期,更為合理。

      其次,以會議記錄表現出來的會議決議,涉及事項比較復雜。既可能涉及公司管理事務,也可能涉及股東權利和義務。如果會議決議賦予股東以權利,而該決議未送達股東,股東就無從知曉其權利的存在,也無法談及是否向公司主張權利的問題。如果會議決議規定了股東義務,若不將決議送達股東,股東無從知曉其義務,也就無所謂股東承擔履行義務,更不產生股東違反義務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以公司向股東送達決議的次日,作為決議撤銷期限的起算點。如果會議決議自作成之日起超過60日,但自送達之日起尚未超過60日,股東有權提出撤銷決議的訴訟。公司未向股東送達決議文件的,在原則上不發生撤銷權期限的起算問題。

      最后,有的股東是在查閱工商登記文件后,才知曉會議決議的存在和內容。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認為股東業已失去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權利。由此,有些股東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得不放棄提起決議撤銷之訴的方案,轉而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在此情況下,法院為了保護受害股東的權利,難免基于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現實考慮,擴張解釋決議無效之訴的適用范圍。這種做法在客觀上解決了部分現實問題,卻又誘發了更大的法律問題。它不僅增加了決議無效規則適用的不確定性,還容易誘發司法腐敗。筆者認為,確認公司承擔會議決議的告知義務,是有效地減少損害股東利益案件的重要途徑。

      綜上所述,送達決議是會議決議產生實質拘束力的重要制度。會議決議在送達相對人以前,主要具有形式拘束力,而無實質拘束力。會議決議在送達相對人以后,才產生實質拘束力。未送達的會議決議,屬于未生效的會議決議,不存在撤銷決議或者認定會議決議無效的問題。

      六、代結語:公司自治與公司法規范的技術性

      我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在實際數量上遠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本應成為最受重視的公司形態,也應成為我國公司法制度的設計重點。然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相比,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在會議決議的形成和效力方面,存在很多制度漏洞,具體規則也極不完善。

      導致如此狀況的原因,可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在我國公司法修改中,證券監管機關高度重視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制度的完善,致力于將在長期監管形成的成熟經驗納入到公司法中,有效地減少了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制度的缺陷。但是,在有限責任公司制度方面,證券監管和公司登記等政府機關的關注不夠,學術研究有欠深入,學者過早地展開了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存廢的爭論,在客觀上制約了有限責任公司會議制度的發展和成熟。另一方面,在我國公司法修改中,擴大和尊重公司自治逐漸成為各界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立法者在加強公司自治方面付出巨大努力,大量使用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或類似條款,卻忽視了公司法規范的技術性特征。

      筆者認為,強調公司自治是重要的,重視公司法規范的技術性也是重要的,兩者不應偏廢。公司作為法律擬制的產物,其技術性特征不言而喻,公司法也必然更多地展現它的技術性特征。當然,提升公司法規范的技術性,必然增加公司法的立法難度,必將增加公司法修改的立法成本。然而,公司法合理展現其技術性特征,有助于提升公司法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有助于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和股東的維權成本。在此意義上,如何實現公司自治與公司法技術性規范的更好結合,避免將立法成本轉嫁給公司和股東,將成為評價我國公司法立法質量的重要指標。

      注釋:

      [1] 參見葉林、劉向林:論我國公司法立法結構的變革,第16頁,載于《政法論壇》,2010年第3期

      [2] 本文所稱初始章程,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通過的公司章程,以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簽署的公司章程。相應地,本文所稱初始股東,是指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上簽字的股東或投資者,有別于采用增資擴股或受讓股權等方式加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3] 見《公司法第》104條

      [4] 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從而自然形成了有限責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權。

      [5] 參見王志誠:《論從屬公司可否取得控制公司之股份》,載于賴源河主編:《商事法爭議問題研究》,第85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6] 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該章程指引是證監會的行政性指引文件,上市公司可根據自身需要進行適當修改。

      [7] 在德國、日本和法國等公證拉丁聯盟國家的法律中,都有股東會會議辦理公證的規定。參見葉林著:《公司法研究》,第409-410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行務會議記要范文第2篇

      根據中央、省、市及我市行風專項治理會議精神,經院黨委研究,今天我們召開全院衛生行風專項治理動員大會,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回顧總結我院行風建設情況,部署衛生行風專項治理活動的目標和任務,動員全院廣大醫務人員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堅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大力推進醫院行風建設,全面打造醫院新形象。版權所有

      出席今天會議的領導有:

      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同志;

      我們聘請的行風監督員在前排就座。

      會議主要有六項議程:

      1、院長、院黨委書記同志作動員報告;

      2、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院紀委書記同志宣讀《關于開展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實施意見》;

      3、部分科室代表發言;

      4、“如皋市優秀共產黨員”、兒科主任同志宣讀誠信服務廉潔行醫倡議書;

      5、簽字儀式;

      6、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同志作重要指示。

      下面進行第一項議程,請許書記作動員報告

      同志們,剛才書記全面回顧總結了我院行風建設情況,高度肯定了過去幾年我院行風建設所取得的成績,分析了我院行風建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開展衛生行風專項整治活動進行了動員和部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希望大家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推進這次專項整治活動。

      下面進行第二次議程,請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院紀委書記同志傳達《關于開展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實施意見》。

      現在進行會議第三項議程,會議交流

      首先請一病區主任發言;

      請二病區主任發言;

      請設備科科長發言;

      請藥劑科科長發言;

      剛才,4位科主任醫院圍繞本次行風專項治理活動進行了很好的發言,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措施,希望大家學習借鑒他們的做法,切實提高衛生行風建設水平。下面請主任宣讀誠信服務廉潔行醫倡議書。

      因為今天與會人員比較多,請全院中層干部和黨員醫務工作者先到臺前倡議書上簽名,其他醫務人員愿意在倡議書上簽名的,請于會議結束后補簽。

      現在,進行會議的最后一項議程,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作重要講話。

      剛才,書記充分闡述了衛生行風專項治理活動的意義,中肯地指出了目前我院行風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對我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本次專項行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希望大家認真學習,提高認識,狠抓落實。

      同志們,加強醫院行風建設,強化糾風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穩定,在醫療服務活動中的生、冷、硬、推和收紅包、拿回扣的行為,影響和損壞整個醫療服務隊伍的形象,這使眾多辛勤工作在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不僅感到莫大的委屈,還須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

      作為一名醫生,愛崗敬業至關重要,敬業就是要忠于職守、熱愛本職工作;
      就是要以病人為中心,全力為病人解除痛苦;
      就是要對工作精益求精,對患者極端負責;
      就是要淡泊名利一生甘于奉獻,端正行風就是要體現在日常醫療服務中,讓百姓在“不起眼”的小事中感悟醫務工作者的崇高,在細微處見真情。正如任何事物和現象都有其對立面一樣,在現實的醫療服務工作中,“背離服務人民”的行為時有發生,醫藥比例嚴重失衡,醫藥費用居高不下,少數人員對待患者冷漠、麻木,小病開大處方、收受紅包、回扣等行為,都是和服務人民的要求相違背的。因此,我們必須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在多元中堅持主導、在多樣中倡導主觀,在紛繁復雜的環境中保持清醒,抵制各種誘惑,面對紅包、回扣等現象的腐蝕,要有頑強的自我克制能力,不能跨越道德失衡的防線,以醫務工作者應有的行為規范和要求來約束和鞭策自己,逐步達到人格上的完善,促使醫療衛生行風不斷好轉。開展好行風專項治理行動,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提升醫院形象,促進醫院的健康持續發展有著十分深遠的意義,希望大家高度重視,進一步統一思想,圍繞專項治理的各項工作要求狠抓落實。

      一是要早動員早部署。這次會議內容豐富、要求很高,大家要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會議的精神實質,各科室回去后要盡快動員起來,制定本科室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本月11日前報院紀委監察室朱彩萍主任處。

      二是要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各科室要認真按照實施意見,逐條對照,全面進行自查自糾工作,并對查出的問題切實加以整改。

      三是要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各科室圍繞書記、書記講話精神和專項治理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醫德醫風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想方設法探索解決群眾看病貴的問題。同時建立糾風工作的長效機制。我們將切實加強檢查和考核,對違法違紀的堅決依法予以從嚴懲處,決不姑息遷就。

      行務會議記要范文第3篇

      根據中央、省、市及我市行風專項治理會議精神,經院黨委研究,今天我們召開全院衛生行風專項治理動員大會,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回顧總結我院行風建設情況,部署衛生行風專項治理活動的目標和任務,動員全院廣大醫務人員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堅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大力推進醫院行風建設,全面打造醫院新形象。版權所有

      出席今天會議的領導有:

      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同志;

      我們聘請的行風監督員在前排就座。

      會議主要有六項議程:

      1、院長、院黨委書記同志作動員報告;

      2、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院紀委書記同志宣讀《關于開展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實施意見》;

      3、部分科室代表發言;

      4、“如皋市優秀共產黨員”、兒科主任同志宣讀誠信服務廉潔行醫倡議書;

      5、簽字儀式;

      6、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同志作重要指示。

      下面進行第一項議程,請許書記作動員報告

      同志們,剛才書記全面回顧總結了我院行風建設情況,高度肯定了過去幾年我院行風建設所取得的成績,分析了我院行風建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開展衛生行風專項整治活動進行了動員和部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希望大家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推進這次專項整治活動。

      下面進行第二次議程,請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院紀委書記同志傳達《關于開展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實施意見》。

      現在進行會議第三項議程,會議交流

      首先請一病區主任發言;

      請二病區主任發言;

      請設備科科長發言;

      請藥劑科科長發言;

      剛才,4位科主任醫院圍繞本次行風專項治理活動進行了很好的發言,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措施,希望大家學習借鑒他們的做法,切實提高衛生行風建設水平。下面請主任宣讀誠信服務廉潔行醫倡議書。

      因為今天與會人員比較多,請全院中層干部和黨員醫務工作者先到臺前倡議書上簽名,其他醫務人員愿意在倡議書上簽名的,請于會議結束后補簽。

      現在,進行會議的最后一項議程,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作重要講話。

      剛才,書記充分闡述了衛生行風專項治理活動的意義,中肯地指出了目前我院行風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對我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本次專項行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希望大家認真學習,提高認識,狠抓落實。

      同志們,加強醫院行風建設,強化糾風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穩定,在醫療服務活動中的生、冷、硬、推和收紅包、拿回扣的行為,影響和損壞整個醫療服務隊伍的形象,這使眾多辛勤工作在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不僅感到莫大的委屈,還須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

      作為一名醫生,愛崗敬業至關重要,敬業就是要忠于職守、熱愛本職工作;
      就是要以病人為中心,全力為病人解除痛苦;
      就是要對工作精益求精,對患者極端負責;
      就是要淡泊名利一生甘于奉獻,端正行風就是要體現在日常醫療服務中,讓百姓在“不起眼”的小事中感悟醫務工作者的崇高,在細微處見真情。正如任何事物和現象都有其對立面一樣,在現實的醫療服務工作中,“背離服務人民”的行為時有發生,醫藥比例嚴重失衡,醫藥費用居高不下,少數人員對待患者冷漠、麻木,小病開大處方、收受紅包、回扣等行為,都是和服務人民的要求相違背的。因此,我們必須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在多元中堅持主導、在多樣中倡導主觀,在紛繁復雜的環境中保持清醒,抵制各種誘惑,面對紅包、回扣等現象的腐蝕,要有頑強的自我克制能力,不能跨越道德失衡的防線,以醫務工作者應有的行為規范和要求來約束和鞭策自己,逐步達到人格上的完善,促使醫療衛生行風不斷好轉。開展好行風專項治理行動,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提升醫院形象,促進醫院的健康持續發展有著十分深遠的意義,希望大家高度重視,進一步統一思想,圍繞專項治理的各項工作要求狠抓落實。

      一是要早動員早部署。這次會議內容豐富、要求很高,大家要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會議的精神實質,各科室回去后要盡快動員起來,制定本科室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本月11日前報院紀委監察室朱彩萍主任處。

      二是要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各科室要認真按照實施意見,逐條對照,全面進行自查自糾工作,并對查出的問題切實加以整改。

      三是要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各科室圍繞書記、書記講話精神和專項治理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醫德醫風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想方設法探索解決群眾看病貴的問題。同時建立糾風工作的長效機制。我們將切實加強檢查和考核,對違法違紀的堅決依法予以從嚴懲處,決不姑息遷就。

      行務會議記要范文第4篇

      (桂國稅黨組[XX]100號)文精神,為使黨組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推動黨組工作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局黨組、市局黨組、縣委的決議、決策在全縣國稅系統貫徹落實,全面推動我縣國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現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一、中共xx縣國家稅務局黨組在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國家稅黨組和中共xx縣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并認真負責向市國家稅務局和縣委、縣政府報告工作。二、主要職責根據《中國共產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中共凌云縣國家稅務局黨組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本系統干部職工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xx“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稅收政策法規。

      (二)研究貫徹落實市國家稅務局、縣委、縣政府的決定和指示。

      (三)研究決定加強和改進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通過加強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決定;
      研究處理職權范圍內的違紀案件。

      (五)研究討論需要向市國家稅務局和縣委、縣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六)研究決定縣國家稅務局職權范圍內的人事任免和人員調動。

      (七)指導縣局機關黨支部和各分局(所)黨支部工作。

      (八)完成xx市國家稅務局以及縣委、縣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三、會議制度

      (一)黨組會議包括黨組會和黨組擴大會。

      (二)黨組會和黨組擴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黨組書記確定。

      (三)黨組會和黨組擴大會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也可由黨組書記委托一名黨組成員參加主持。召集人可根據會議內容決定吸收有關股室的主要負責人列席參加會議。

      (四)黨組會和黨組擴大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到會才能召開。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如果對會議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議召開前提出,黨組會議決定要向未能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通報。

      (五)黨組會和黨組擴大會討論決定問題時,應在與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決議。決議事項需要表決時,表決方式由黨組書記或受黨組書記委托的會議主持人決定,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重大問題的決定,如與會黨組成員有近半數表示不同意見的,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一般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定。

      (六)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事項需要的,由辦公室負責記錄

      (或指定人員記錄),并編印會議記要。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也可以由受黨組書記委托的會議主持人簽發。四、黨組學習制度

      (一)成立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建立健全黨組學習制度,制定明確的學習計劃??h局黨組成員為理論學習中心組成員,必要時可以吸收各股室、中心主要負責人參加。

      (二)學習中心組組長由黨組書記擔任,組長負責審定學習計劃、學習內容、研討題目,提出學習要求,并檢查學習效果。

      (三)中心組學習的主要內容:1、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xx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xx的重要講話。2、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市國家稅務局以及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議,決定和文件、指示。3、政治、經濟理論知識和經濟管理知識、現代化科學技術知識。4、討論有關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探討稅收工作改革的大局和xx縣國稅事業發展方向。5、學習近期國家重大的時事政治理論。

      (四)中心組理論學習每個月不少于一次,學習方式分為集中學習和自學兩種,具體學習時間由組長或副組長決定。

      (五)黨組成員學習情況以講黨課、作報告、撰寫心得體會或寫理論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五、健全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會制度

      (一)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討論研究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黨組成員個人無權改變黨組集體做出的決定。

      (二)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的情況,可以向黨組提出以至要求重新討論。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允許有任何違反決定的言行。

      行務會議記要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的修養和綜合素質,指導和規范工作人員行為,文明辦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發揚共青團“朝氣蓬勃、實事求是”的思想作風,樹立機關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和團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見。

      第一章書記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條書記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不便于書記個人決定的各項事宜,以及書記認為需同有關部門共同商量或研究的問題。

      第三條書記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

      ⒈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重要會議的精神,提出在團內貫徹落實的意見;

      ⒉醞釀、研究需提請團縣委常委會討論的重大問題;

      ⒊討論決定與縣級有關部門、鄉鎮、企業、學校等單位的工作協商,討論決定各單位報送團縣委的重要請示以及團縣委各部門向書記辦公會請示的重要事項;

      ⒋審定團縣委報送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團委的重要報告;

      ⒌討論決定以共青團×縣委名義舉行的會議和活動,協調上級團委或縣委交辦的重大活動、會議的組織落實;

      ⒍研究加強機關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事宜;

      ⒎討論、決定團縣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及上報的重大事項,負責按干部管理權限和任免程序作出推薦、提名、任免、處分決定;

      ⒏研究機關及直屬單位思想組織建設和干部職工隊伍建設的有關問題;

      ⒐機關財務預決算的審定和重大開支的決策;

      ⒑討論需要書記辦公會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四條凡需提交書記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均由各分管的副書記于會前提交辦公室匯總,送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審定。

      第五條凡提交書記辦公會議討論的有關材料由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準備,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六條書記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由團縣委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決定召開。會議一般由書記主持,當書記不在機關時,由指定主持工作的副書記主持。

      第七條參加書記辦公會的人員為團縣委書記、副書記。列席人員由召集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根據議題內容確定,由辦公室負責通知。

      第八條書記辦公會議的與會人員必須在會前就議題準備意見;
      凡需辦公會議定的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先提出初步意見。

      第九條書記辦公會議紀要由辦公室整理,經主持會議的書記簽發后,盡快印發與會人員和有關部門,書記辦公會研究審定需向上級團委或縣委上報的材料,由團縣委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簽署意見后上報。

      第十條書記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需督辦的由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十一條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機關實行書記負責制。

      第十三條機關實行掛牌上班辦公制度。

      第十四條機關的日常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
      重要事項由書記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副書記按照各自分工協助書記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范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工作中的專項問題,處理具體工作。書記外出期間,應指定一名副書記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六條各部室要根據職能范圍和工作分工,將職責和任務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十七條各部室要定期向單位領導匯報工作,單位領導要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工作。發生事故或者遇到特殊情況要立即報告,執行緊急或者重大任務時,要及時匯報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出國(境)、探親或外出執行公務,時間較長的要定期向領導匯報思想工作情況,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機關工作者履行崗位職責情況作為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辦事制度

      第二十條辦事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準確、求實、高效、保密。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要講求職業道德,端正服務態度,待人接物要和藹熱情,辦事要誠實公正,不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第二十二條要養成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堅決杜絕推諉扯皮現象。

      第二十三條單位實行辦事承諾制度:

      ⒈當天能辦的事決不拖到第二天辦;

      ⒉領導簽發的文件力爭當天處理完畢,最多不超過天;

      ⒊明傳電報必須當天處理完畢;

      ⒋對外來人員要求辦理的事項,有關工作人員態度要誠懇,能辦的事要優先辦理,不能辦的要給予明確答復,一時無法辦理的要耐心解釋,說明原因。

      ⒌不能辦的事不得盲目承諾,不該承諾的事不要擅自承諾。已承諾的事要抓緊辦理,決不拖延。

      第二十四條要簡化辦事程序,減少辦事環節。各單位應按照縣委、縣政府規定的辦事時限,對基層單位的請示件或應該答復的報告,屬于職權范圍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辦理,逾期無辦理、無答復、無解釋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出辦事要注意維護單位形象,說話態度要謙虛、誠懇。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實行書記辦公會議,全部工作人員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十七條書記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不便于書記個人決定的各項事宜,以及書記認為需同有關部門共同商量或研究的問題。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副書記參加,若有需要,有關部室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⒈討論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⒉討論決定管理權限內的人事安排;

      ⒊討論部室請示的重要事項;

      ⒋分析工作情況、交換意見。

      第二十八條全體工作人員辦公會議由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全體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

      ⒈貫徹縣委、縣政府重要指示和決定;
      版權所有

      ⒉聽取各部室匯報,總結工作,部署任務;

      ⒊協調各部室工作,討論需要提交領導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⒋通報有關情況,并就重大工作問題征求意見。

      第二十九條書記辦公會議和全體工作人員辦公會議的議題和召開時間,由書記或委托的副書記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記錄由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條會議按通知的時間準時開始,出席人員要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需事先向主持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請假。與會人員在開會期間要關閉移動電話、傳呼機。會議考勤由辦公室負責,與會人員出勤情況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一。

      第五章行文與文電閱批制度

      第三十一條機關必須認真執行各級關于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制發的文件要求內容準確、簡煉,邏輯清楚,文字(包括標點符號)正確,行文一般要求一事一文。

      第三十二條文電呈送閱批必須做到“準確、及時、保密、安全、簡便”。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要負責做好文電的接收、登記、送達、回收、歸檔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文電呈送閱批的各個環節都要做到迅速、暢達、不拖延、不停滯。

      第三十五條文電呈送閱批通常由辦公室接收登記后,呈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批示后,送有關部室辦理。

      第三十六條辦公室應及時將領導的批示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并催促其辦理和反饋辦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對于閱存性文電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應按要求進行閱存。

      第三十八條辦公室要根據實際,制定規范的電腦文印管理制度。

      第六章學習制度

      第三十九條機關每周要確保半天時間組織全體工作人員集中學習,學習的內容主要是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和其他各方面的知識。通過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

      第四十條各部室要根據各自的工作實際和人員情況,有計劃地組織科室人員學習專業知識和科學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一條機關工作人員要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業余學習。同時,要有計劃地選派工作人員參加各級舉辦的集訓、培訓班學習、深造。個人要服從組織的調訓。

      第四十二條機關的學習活動,由黨支部、工會按照上級部署和各自的實際負責安排進行。

      第四十三條機關每周集中學習,考勤由辦公室負責,出勤情況作為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七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所有正常經費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重大項目開支應事先編造預算,由書記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按權限簽批。各種發票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用途,經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四十五條工作人員因公需要借用公款的,應按審批程序辦理,簽訂借款協議,注明還款日期,報正職領導審批,到期要及時歸還,不得拖欠。因公出差需要預借差旅費的,應先填寫借款憑據,報正職領導審批。出差回單位后,應在五天之內報銷并還清預借款。逾期未還清借款的,每月從本人發放的工資中如數扣還。

      第四十六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飛機應從嚴控制,確實需要的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正職領導同意后,方可乘坐,但不得乘坐一等艙位。

      第四十七條節約電話費開支,嚴禁公話私用。領導干部電話配備和使用辦法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人員不準公費私配電話和報銷電話費。

      第四十八條機關所需的日常辦公用具和招待用品,由辦公室統一采購。

      第四十九條嚴格控制接待費開支。接待客人應堅持“有利公務、節儉簡樸、杜絕浪費、從嚴掌握”的原則,嚴格接待標準,控制陪餐人員。

      第五十條所有基層收繳的團費、書刊征訂款、開展活動募捐的現金或其它渠道的臨時性現金除領導指定由某一部門管理外,其他均應移交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辦公室要定期向領導匯報經費開支使用情況,并根據財務制度,監督機關財務制度的執行。

      第五十二條加強對公共財產的管理。所有公物、資金必須登記造冊,專人保管,嚴格管理。要節約用電、用水。

      第八章機關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車輛是工作中的一項重要的工具。車輛的使用應有效地服務于機關工作,應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機關同志工作為目的。要用夠、用足、管好。

      第五十四條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超過半天需經領導審批。

      第五十五條書記不設專車,保證公務用車。

      第五十六條其他干部用車范圍:

      ⒈上級團委、兄弟團委同志來×出差,可派車接送;

      ⒉由團縣委召集的會議、組織的活動,需要用車的,保證會務用車;

      ⒊領取大宗郵包、車站提貨、財務到銀行提款、送款予以派車;

      ⒋干部職工親屬因病送醫院予以派車;

      ⒌干部職工調動、探親派車到車站接送;

      第五十七條各部室符合規定的用車,應填寫派車單,由辦公室根據車輛情況,用車緩急和先后順序安排車輛。

      第五十八條車輛管理規定:

      ⒈嚴格用油制度。建立用車用油登記制度,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車輛。

      ⒉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保證行車安全。對車輛保管要做到三勤:勤擦洗、勤檢查、勤保養;
      保持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保證隨時工作,安全用車。

      ⒊駕駛員要自覺遵守機關規章制度,在沒有出車任務時按時上下班,堅守崗位。

      第五十九條以上未盡事宜,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章機關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條檔案管理是機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六十一條機關各部、室在各種工作活動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包括收文、收電、發文底稿、領導講話稿、會議記錄、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錄像以及各部室文件等),均應作為檔案材料。在規定時限內,由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檔案材料。

      第六十二條機關各部門工作人員向辦公室調閱一般文件、材料,均應辦理借閱手續,附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文件、材料、電報、領導重要講話稿等,必須根據領導批示傳閱,但不能帶回家中,閱后當天歸還。

      第六十三條外單位要閱資料,需持有該單位的介紹信并征得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方可查閱。

      第六十四條絕密文件、材料、密碼電報、領導講話稿,不得翻印、復制或隨意抄錄。秘密文件如需翻印復制,應經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并及時做好登記(日期、份數、收回時間)核對,同原件一樣保存。

      第六十五條調閱一般文件,材料期限為七天,期滿后均按時退還。如需要繼續使用,調閱人應說明理由,再行續借,調閱人如調動工作或因事外出、學習、出國等,所調檔案材料不論是否期滿,均須離開機關前退還辦公室。

      第六十六條調閱人所調閱的檔案材料應嚴加保管,注意保密,不得轉借、拆卷或修改,若有遺失應及時報辦公室并負全部責任。

      第六十七條調閱人應將檔案材料及時退回,并及時與辦公室人員核對清楚,并在借閱登記本上注銷。

      第十章機關印章、鋼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條下列事項使用團縣委黨組印章:

      ⒈以團縣委黨組名義向上級的請示、報告;

      ⒉以團縣委黨組名義發出的文件、函件和報表等;

      ⒊需要使用團縣委黨組印章的其它事項。

      第六十九條下列事項使用團縣委印章:

      ⒈以團縣委名義向上級的請示、報告;

      ⒉以團縣委名義發出的文件、函件和報表、證書等;

      ⒊需要使用團縣委印章的其它事項。

      第七十條公章使用和保管辦法:

      ⒈團縣委黨組、團縣委印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不得多頭管理。

      ⒉使用團縣委黨組印章,須經黨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審核簽字批準;
      使用團縣委印章須經正、副書記或授權辦公室主任批準;

      ⒊對不符合使用印章規定的,監印者不予蓋章;

      ⒋不得在空白紙及空白證書上加蓋公章,特殊情況則須經書記批準。對未用完的加蓋公章的空白紙及空白證書應及時上交辦公室銷毀。

      第七十一條青聯、青企協、少工委以及其它青年社團和臨時機構,都要制定相應的印章使用和管理規定,并抄送辦公室備查。

      第七十二條團縣委印章由上級配發,基層團(工)委、團縣委所轄各團體、臨時機構印章的制發、啟用、銷毀均由辦公室負責。

      第七十三條團縣委鋼印主要用于團員證的頒發,由辦公室負責管理使用,并登記造冊,便于團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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