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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學生消費議論文【五篇】(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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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營銷是一種在前期通過大量數據的收集,篩選出潛在的客戶,并通過邀請的方式參加會議,同時在會議中發生交易行為,并且在會后通過優質的服務來穩定和擴大客戶群的鏈式循環營銷活動。菲利浦·科特勒曾把消費者的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學生消費議論文【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中學生消費議論文【五篇】

      中學生消費議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醫藥市場環境;
      4C理論;
      會議營銷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7-0146-1.5

      會議營銷是一種在前期通過大量數據的收集,篩選出潛在的客戶,并通過邀請的方式參加會議,同時在會議中發生交易行為,并且在會后通過優質的服務來穩定和擴大客戶群的鏈式循環營銷活動。菲利浦·科特勒曾把消費者的行為分成三個基本階段:(1)量的消費階段,即人們追逐買得到和買得起的商品;
      (2)質的消費階段,即尋求貨真價實、有特色、質量好的商品;
      (3)情的消費階段,即注重購買商品的情感體驗和人際溝通。會議營銷便是從消費者行為的最高階段出發,即以顧客為主導,以溝通為手段,以服務為內容,以滿意為結果。本文從4C營銷理論的角度對我國會議營銷的特點、會議營銷具有的優勢和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并對如何促進我國會議營銷的良性發展提出建議。

      一、醫藥行業運用會議營銷的優勢

      上個世紀90年代,勞特朋(Lauterborn)提出的以消費者為中心的4C營銷理論包括4個基本要素:(1)消費者—消費者想要和需要的產品;
      (2)成本—消費者愿意付出的購買成本;
      (3)便利—為消費者盡量提供便利;
      (4)交流—和消費者進行雙向的溝通。會議營銷恰恰是順應著4C的倡導發展而來,且優勢日漸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產品。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包含兩個方面,即滿足生理需求和滿足心理需求。產品的吸引力對消費者而言是至關重要的,不符合消費者利益的產品,消費者就不會產生興趣,營銷無效果。醫藥會議營銷產品包含藥品、服務兩個部分。通過前期開發和搜集的客戶名單,篩選潛在的客戶。這些定向的客戶都具有企業相關產品的潛在需求,客戶的需求與產品的功能一致。售后工作中的優質服務,充分體現了對客戶心理需求的滿足,是客戶社會地位被尊重的一種體現。因此,企業是在向特定的目標群體傳遞產品的信息,以期能確切的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廉價的消費者購買成本。會議營銷由于直接面對消費者,藥品的特點及使用方法可以讓消費者更直觀的感受到,節省了廣告宣傳的費用。企業雖然在人員、會議活動、售后等環節上支出費用,但與巨額的廣告費用相比,節約了相當部分的藥品銷售費用。藥品價格相對市場同類產品較低,消費者的購買成本降低。使用會議營銷的企業就在價格上占據了巨大優勢,在與競爭對手的價格戰中,可以以物美價廉取勝。

      親密雙向的溝通。會議營銷的開發工作,往往選擇小區域性的市場,如社區和家屬院。小范圍的開發溝通能夠保證會議的專一性、專業性、排他性、集中性的特點,可以使溝通達到最佳效果。會議活動往往采取了展示營銷、借勢營銷、造勢營銷等方式的整合,能夠建立起一種面對面的雙向溝通。會議營銷的售后工作更是一個龐大的溝通工作,銷售人員與客戶長期的密切溝通,不僅僅產生了朋友的關系,更是像家人一樣的關懷。售后的工作,不僅是輔助客戶用藥、介紹公司動態及新產品以及勸導客戶進行口碑傳誦,也是對客戶生活的服務,包括節假日的旅游、日常的生活才藝展示等等。特別對于老年客戶而言,這樣的溝通方式,能夠滿足客戶的社會認同感。雙向的溝通也使銷售人員能夠清楚的了解客戶信息,及時反饋給企業,以把握市場的整體動態,調整營銷策略。

      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渠道。在會議營銷的會議階段,消費者的需求被充分放大后,顧客的消費欲望也隨之膨脹?,F場進行的交易活動能夠及時的滿足顧客的購買欲。售后工作中,如果顧客有繼續購買產品的需求,銷售人員可以通過與顧客預約,根據預約的地點、時間,為顧客提供便利。直接的銷售模式,不僅省去了大量銷售環節,節約了成本,顧客得到便利,而且提高了企業的美譽度,聲譽的提高是與同類企業競爭的巨大優勢。

      二、醫藥會議營銷存在的問題

      會議營銷是一種很優秀的營銷方式,吸引了大量醫藥企業的關注。但是當企業紛紛效仿的同時,會議營銷的缺點也就隨之暴露出來。

      實施門檻過低。實施會議營銷的門檻過低表現在三個方面:(1)企業不需要大量廣告,市場投入較低;
      (2)固定的銷售模式簡單容易上手,模仿、照搬即可;
      (3)藥品品牌效應不明顯,企業主要通過銷售人員的溝通能力和對客戶的服務占據市場。門檻過低帶來的問題是企業擁雜和假藥劣藥趁虛而入,藥品質量參差不齊。消費者不僅受到損害,而且會降低對會議營銷的信任度。

      銷售人才缺乏。會議營銷采取的溝通方式屬于典型的“人海戰術”,對人才的素質要求比較高。急于成功的中小企業容易發生互挖人才墻角的事件,而企業本身并沒有一個成熟的人員培訓機制才是最根本的問題。銷售人才缺乏帶來的問題是:(1)人員對會議營銷的理解力不足,不了解會議營銷的核心意義,急功近利,顛倒了主次,忽略消費者;
      (2)營銷模式死板,缺乏創新意識。固定不變的模式不僅在與同類企業競爭時毫無優勢,而且隨著消費者認知度的提高,對同類活動接觸過多,興趣會逐漸降低,不利于活動的進行。

      誠信危機凸顯。在會議營銷的開發階段,往往是以關注消費者健康的理由進行;
      然后在會議營銷過程中發生“簽單”行為,即賣貨。在利益的驅使下,銷售人員往往急于銷貨,導致消費者對會議的性質產生懷疑態度,前期開發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藥品的選擇上,由于放棄了廣告宣傳,消費者對產品的認知度較低,初次接觸產品,消費者通常也帶有懷疑態度。消費者的警惕心增高,對企業的不信任感也隨之增強。而且違法企業對消費者的欺騙會直接導致消費者對整個會議營銷行業的不信任。

      單次購藥款額過高。由于會議營銷追求的是在最佳溝通效果時期換取最大的利益,在診療會或者售后會議往往鼓勵顧客購買半年甚至一年的用藥量。雖然藥品的單體價格低,但一次大批量的購藥所產生的費用是不容小覷的,一般高達幾千甚至上萬。高額的費用和附帶的購藥風險使消費者購買成本提高。

      三、對促進醫藥會議營銷良性發展的建議

      加大會議營銷人才的培養。會議營銷人才應具備對目標市場環境的操作能力、與客戶溝通時自身言行的專業程度以及對營銷模式和活動內容的創新能力。會議營銷人才的培養途徑包括企業培訓和學校培訓等多種渠道:企業應改變互相挖墻腳的行為,加大對員工技能培訓的投入,提高員工的忠誠度,保證會議營銷人才的穩定性。醫藥院校培養的醫藥人才往往專業素質過硬而銷售能力偏弱,因此醫藥院校應加大對學生營銷技能的培養力度;
      這不僅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也利于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政府機構應借鑒國家資格準入制度,提高醫藥會議營銷人員的準入門檻;
      經常對從業人員進行道德素質教育和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其充分認識醫藥行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樹立強烈的責任心,具備醫藥營銷人才所特有的素質。

      我國中小企業實施會議營銷的通病是容易急功近利,忽略消費者的利益。這也說明4C營銷理論在我國發展的還不夠成熟,未能成為會議營銷運用的理論基礎。4C營銷理論不僅能幫助企業領悟會議營銷,更能幫住企業開拓創新,增強競爭力。

      廣告與會議營銷相結合。廣告與會議營銷之間是互補的關系。廣告能夠提供廣泛的認知度,會議營銷提供雙向的溝通;
      二者的互補,不僅使會議營銷產品知名度的問題得以解決,還能利用雙向溝通將廣告的效果放大。廣告與會議營銷的整合也勢必成為發展的趨勢之一。

      建立以藥店為依托的實體店鋪。根據我國國情,老百姓更適應有實體店鋪的營銷模式,對直接銷售總是抱有懷疑的態度。建立以藥店為依托的實體店鋪有三大好處:(1)藥店用于藥品的儲藏。在藥店展開工作,便于消費者購藥;
      (2)藥店的環境渲染能烘托出藥品的正規性,增加消費者對藥品的信賴;
      (3)降低消費者購買成本,避免單次購買量過大。

      加強會議營銷監管。2005年以來,《直銷管理條例》等國家及地方法規相繼實施,傳遞了國家加大監管的信號。大中小企業都受到很大沖擊,撤出、整合、轉型;
      中國藥品市場面臨洗牌,市場正逐漸走向規范。但是,仍有不法分子鋌而走險,欺騙消費者。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損害,可以從幾個方面進行強化監管:(1)企業開展會議營銷活動應首先在公安機關備案,提前接受檢查,防止違法活動進行;
      (2)政府應加大對企業非法組織會議營銷的打擊力度,維護會議營銷的健康發展;
      (3)政府應對實行會議營銷的企業進行資質認證,并發放資質證明,規范企業行為;
      (4)政府應提高會議營銷的公眾認知效果,讓公眾了解會議營銷,從而對非法會議營銷進行舉報,利于對非法會議營銷的查處。

      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擴大誠信影響。會議營銷在開發到售后的整個環節中,貫穿的主線是服務,由賣商品向賣服務的轉變是深層次的轉變。企業應降低銷售人員的銷售壓力,提高銷售人員的服務質量;
      從消費者利益出發,保證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形成忠誠的客戶群。所以,消費者利益得到滿足既是企業前期承諾的兌現,也是消費者信任企業的前提。

      【參考文獻】

      [1]葛龍濤,等.醫藥電子商務模式簡析[J].中國藥業,2008,17(8).

      [2]周基清.處方藥營銷策略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2.

      中學生消費議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大學生;
      討價還價;
      價格

      1.引言

      1.1 研究背景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消費者購買商品選擇過程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市場營銷學4P中的其中一個P。討價還價似乎也已經成為了消費者購物活動中不可缺失的一個環節。消費者討價還價的心理也是受當今市場一些商家標的商品價格不規范的影響,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價格不信任。某些商家的虛假價格使消費者上當受騙,使得他們對整個市場產生了防備意識。顧客的實際支付能力達不到商品的價格,因此想通過討價還價這一行為獲得商品。

      1.2研究方法

      通過文獻研究法收集資料,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對在校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本次調查對象為在校的大學生,調查總共發放問卷200份,實際收回186份,使用Excel表格對收集的數據進行分析。

      1.3研究內容

      通過問卷調查把收集到的數據分析大學生在討價還價行為的差異,其次分析消費者不同討價還價行為的原因,再對商品的經營者提出建議。

      2.大學生在討價還價行為上的差異

      2.1討價還價經歷不同

      調查顯示,有議價經歷的消費者達到了100%,而沒有議價的消費者為零,其中經常議價占31.7%,偶爾議價占68.3%。有92.6%的女性有過議價,而男性只有31.7%。

      2.2討價還價的具體對象差異

      調查發現,對待不同類別的商品,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討價還價的行為也不一樣,在購買衣服時,討價還價的消費者占了77.4%,而電子產品、學習產品、生活必需品,有過議價行為的占了45.7%、52.2%、56.55%,只有18%的大學生對化妝品曾有過講價行為,沒有人在買奢侈品時,跟商家進行議價。

      2.3討價還價行為產生的購物場所差異

      調查發現90.3%的大學生曾經在城隍廟購物時有過議價的行為,有85.5%的人在學校旁邊商店有過討價還價的行為,也有71%的大學生在網購時有過議價的行為,幾乎沒有人在超市和銀泰進行討價還價。

      2.4對討價還價行為的看法差異

      調查發現大多數人認為議價行為是正常的,分別有36%、21.5%的大學生認為討價還價行為是浪費時間、麻煩的一件事情,也有一部分人覺得跟商家進行議價這一行為是值得的、有樂趣的,很少一部分人認為議價行為是尷尬的、丟臉的。

      3.消費者不同討價還價行為的原因分析

      3.1性別因素

      大學生沒有固定收入,消費行為處于由不成熟到成熟的過渡期,消費經驗少,時常有沖動性消費,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理智性。

      性別是影響大學生消費行為的重要因素,也會影響消費者討價還價行為。男性的消費特征是不太愿意逛街買東西,求快心理,購買商品目的明確,迅速果斷,購物時不喜歡議價。而女性的消費特征是對物品價格關注較多,購物時細心謹慎,喜歡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來節省金錢,對時間沒有太多限制。

      3.2心理因素

      調查發現當消費者看中自己喜歡的商品時,價格是消費者購買商品過程中討價還價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學生討價還價是為了找心理平衡。對于找心理平衡的,一般是怕我們給別人優惠,而沒有給他優惠而產生的一種心理反抗。愛占小便宜。而占小便宜的,并非自己購買不起,而是占便宜已經成為習慣。

      在購物時消費者進行討價還價首先是出于怕吃虧,在購買一件商品時生怕自己買貴了吃了虧。在不了解商品行情時進行討價還價是為了試探商品真正的價格,而如果對商品的行情在有了解的情況下,再進行討價還價就是希望能夠以更低的價格購買商品。

      3.3時間因素

      時間是消費者購買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決定了消費者在購買時對待價格的態度。大學生這個群體中部分是典型的“價格導向型”消費者,擁有很多的時間,卻不太有錢,由于他們時間很充裕但囊中羞澀,他們就更珍惜金錢勝過時間,并且用時間去贏取金錢。

      3.4收入因素

      通過調查顯示大部分大學生的生活費來自于父母,也有一些大學生的生活費由部分父母給,部分靠自己做兼職,極少數大學生的生活費來自拿獎學金和做兼職。因為大學生并未完全踏入社會,這個消費群體沒有經濟獨立和固定的經濟來源,使她們在購物時比較注重商品的價格,通常也會貨比三家,因而討價還價行為受到經濟條件的影響。

      4.給商品經營者的建議

      4.1產品策略

      商家可以創建自己的一個logo標志或者通過幫一些有品牌的產品做,降低消費者的敏感度,減少討價還價的行為。

      對于追求差異性的客戶,可以提供的產品是其他商家幾乎不能替代的產品,產品的包裝可以采取獨特的包裝形式或者包裝的材料可以二次使用,那么消費者對價格敏感度也比較低。

      4.2價格策略

      商家在給商品制定價格的時候,對于同一樣商品的不同三種款式,商家應該制定出三種不同的價格,這樣可以滿足不同類型的消費者。當消費者提出降價要求時,商家可以適當地調價,以滿足顧客的要求。

      對于非生活必修品、奢侈品為了滿足消費者的求名心理,采取聲望定價。當有創意的產品剛引進的時候,采取取脂定價的方法,滿足消費者的求新心理,價格先高后低。當消費者大量購買商品時,可以采取折扣定價策略中的數量折扣。

      5.結論

      大學生購物時討價還價行為普遍存在,由于這個群體的消費特征的特殊性,消費者討價還價行為的差異跟購買時討價還價經歷、購買商品的類別、不同場所、環境、時間、對議價行為的看法有關,消費者不同討價還價行為的原因是1、不同性別的消費特征所影響的,2、心理因素,3、時間也會影響大學生討價還價的行為。

      參考文獻:

      [1]李華敏,崔瑜琴.基于情境理論的消費者行為影響因素研究[J].商業研究,2010,03:163-166

      [2]陳靜. 西方消費者行為影響因素模型的解構與前瞻[J]. 商業時代,2008,02:23-24.

      [3]李艷.消費者價格心理及其對購買選擇的影響[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3,12(2):109-110

      [4]王暉.石偉談判中的時間因素[J].心理科學進展,2008,16(5):810-814

      [5]牛曉娜.網絡環境下的定價策略研究[D].南京大學,工業工程(專業學位), 2013

      [6]張振英.大學生群體消費行為特征與市場營銷對策[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02:57-63.

      [7]周楚喬,陳鵬.購物風格對大學生信用消費的影響分析[J].商業時代,2011,11:20-22.

      [8]張巍.針對女性消費者的“討價還價”之術[J].商場現代化,2006,29:107-108.

      [9] 陳慧卿. 消費者購買行為分析[J]. 商業經濟,2006,01:96-98.

      [10]宋來方. 簡述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因素[J].現代商業,2012年12期

      [11]王冠;
      劉東月.大學生消費心理與消費行為的關系[J].管理觀察,2013年13期

      中學生消費議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知假買假;
      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

      1 消費者緣何知假買假

      正常情況下,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并不希望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而是追求獲得安全可靠的產品及服務。但是隨著像王海這樣的職業打假人士的事跡相繼曝光,消費者知假買假逐漸被搬上臺面,成為專家學者們爭論的焦點。我們不禁提出疑問――消費者為何會知假買假呢?

      原因也是因人而異的:有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但是出于自身經濟狀況的考慮或者貪圖便宜而購買,我們可稱之為“消費型”知假買假;
      有的消費者出于向經營者索要高額賠償金而知假買假,我們可稱之為“索賠型”知假買假。[1]針對后者是否可獲懲罰性賠償的爭議較大。

      2 法律關于消費者的規定及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二條提供了判斷是否為消費者的標準,即無論是購買、使用商品還是接受服務都要求“為生活消費需要”才屬于該法所保護的消費者?!盀樯钕M需要”僅指購買者購買商品時的動機,而不是指購買后真的將所購商品用于生活。

      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根據上述標準應分情況進行判斷:“消費型”知假買假者比較明顯的具有購買商品用于生活消費的動機,應受《消法》保護[2];
      而“索賠型”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該動機則存在較大爭議,有人認為“索賠型”知假買假者不具備生活消費動機,只具備獲賠牟利目的,也有人認為知假買假者只要沒有再向第三人提供、銷售其購得的商品而是直接向經營者索賠就應認定為與經營者相對的消費者[3],由此也產生了關于該類人可否獲得懲罰性賠償的爭論。

      3 法律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及解讀

      《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标P于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薄敖洜I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p>

      無論是“消費型”知假買假還是“索賠型”知假買假,都存在兩種情況:經營者可能知道其產品是假貨,也有可能不知道。只有經營者明知其銷售的是假冒偽劣產品且其銷售行為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時,消費者才能夠對其主張懲罰性賠償。然而,對于消費者知假買假,經營者還能否構成欺詐存在著不同的學術觀點:

      一部分學者認為,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并不因為購買者知情而改變其性質,即使是為索賠而知假買假也享有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否則有違公平價值和秩序價值;
      另一部分學者認為經營者成立欺詐必須是其行為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購買了假冒偽劣產品。如果消費者沒有陷入錯誤認識,則其購買產品的行為也并非其“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經營者欺詐就不成立,不能適用《消法》第55條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4 法律是否應該支持知假買假

      其實,無論是對知假買假者是否是消費者的爭議,還是對知假買假情況下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的爭議,都只是不同學者對知假買假這一行為是否支持的具體體現,這些爭議的根源以及最終追求解決的問題都是我們是否應在法律上支持知假買假。筆者對此持反對的態度,主要原因有:

      4.1 盲目的支持知假買假會破壞市場秩序

      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查禁職責原則上應歸屬于政府等市場監管主體,職業打假隊伍的出現表面上看似乎通過打擊經營者的不法銷售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但是容易引發行政執法機關的懈怠,我們不能通過發展自力救濟的方式限制了公力救濟。

      同時,商品交易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營者知假售假是違反誠信原則,消費者知假買假又何嘗不是呢?從本質上說,它們都損害了交易相對方的信賴利益。如果法律完全允許消費者知假買假,那即使是善意的經營者也不敢隨意向消費者出售商品了,因為商品的質量如何也并不是經營者一個人說了算的。這種傾斜式的對消費者的過分保護會阻礙商品交易發展,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4.2 鼓勵知假買假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消法》對消費者的制度保護是基于消費者是社會經濟弱者,盡管知假買假者在經濟實力上可能比經營者要弱,但其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有充分的認識,具有和經營者討價還價等避免損失的途徑,因此它不是社會經濟弱者,根據《消法》立法宗旨,不應將其列為保護對象。[4]

      4.3 鼓勵知假買假不利于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

      “索賠型”知假買假者的買假目的很難被評價為是為謀取公共利益,其十有八九是為了謀取自身利益,如果法律允許這一隊伍通過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方式發展壯大,那么社會上很可能出現一類懶漢:他們不去找正常的工作而是成立職業打假隊伍,專門搜集商店中的不合格產品并購買,再向經營者索取高額懲罰性賠償,這也是眾多職業打假隊伍的一貫做法。這樣過分的保護消費者甚至保護惡意的消費者會使經營者們怨聲載道,不僅不利于促進交易,而且會滋生不良社會風氣,我們的法律應該引導人們規范自己的行為,而不應該成為懶漢的成長溫床。

      4.4 鼓勵知假買假并不一定能夠減少造假售假

      知假買假者的索賠并不能從根本上遏制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制造,有時候甚至會起反作用。因為這種賠償只是對索賠的人,真正去主張權利的人不一定有很多,不法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只要認為仍然有利可圖就不會停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甚至會因賠償給知假買假者遭受虧損而進行更大規模的造假售假。

      5 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知假買假者不應獲得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只可給予其補償性賠償,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針對缺陷食品、藥品的知假買假應依照其規定。我們對知假買假者的態度至多只能是中立的,而不能進行鼓勵。

      參考文獻

      [1] 李仁玉,陳超:《知假買假懲罰性賠償法律適用探析――〈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解讀》,載《法學雜志》2015年第1期。

      [2] 涂逢新:《從懲罰性損害賠償談“知假買假”行為法律適用,載《中共貴州省委黨校學報》2005年第6期。

      [3] 黃國華:《從知假買假行為的性質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4] 饒世權:《 論知假買假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載《法治論叢》2003年第4期。

      中學生消費議論文范文第4篇

      后來的研究者認為,傅先生首次在學術界引錄了陸楫的那篇后人命名為《禁奢辨》的著名文獻,可惜此后的二三十年,陸楫及其思想在大陸并未引起學者的繼續討論。[2]

      不過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陸學術界圍繞著明清時期所謂的“奢靡”(或謂“奢華”、“侈靡”等等)之風的研究相當突出,再次涉及了陸楫的經濟思想問題,這一局面的出現有著深刻的學術與現實背景。

      在經濟思想史領域,“黜奢崇儉”被視為中國古代經濟思想史的三大教條之一,奢與儉的褒貶取舍貫穿始終,而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學術界對此問題的研究更加關注。隨著制度經濟學的勃興,拓展了人們的研究視野,更新了人們的固有觀念,深化了經濟學及其相關學科的研究,研究者不僅從成文法等正式規章制度,而且從道德倫理等非正式的規章制度方面重新審視經濟史上的各種問題,與制度、倫理有緊密聯系的“奢靡”等問題自然成為關注的對象之一。而二戰之后興起的消費經濟學也于80年代初在我國受到關注,由此也推動了對消費經濟史的探討,如消費經濟思想史學界即以奢儉論作為考察核心。在史學界,“年鑒學派”的影響日趨加深,強調長期起作用的因素、心理因素是其顯著的特點,與社會習俗、消費心理密切相關的“奢靡”問題當然需要認真考察?!谥袊陨淼氖穼W研究變革中,研究的重點也由帝王將相逐漸轉向蕓蕓眾生,人們更加著眼于歷史上普通百姓的生產與生活,于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層人民生活的“奢靡”現象顯然是考察對象之一,并且對以往研究中重生產、輕消費的傾向加以糾正。中國社會經濟史學派一向以利用地方資料、研究民間社會、重視基層變化、強調經濟社會發展的互動關系及其地域特色與不平衡性而著稱,時而涉及明清時期地方志、私人文集中頻頻出現的,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頑固紛呈的民間習慣等糾纏在一起的“奢靡”問題。社會史的研究,雖然由來已久,但在新中國真正受到重視卻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古人對社會生活、社會習俗常用的奢儉評判觀念,無法逃離社會史學者的研究視野。文化史研究領域,圍繞著所謂的中國封建社會晚期是否呈現近代化的曙光的討論,也往往涉及明清時期社會風尚,包括民情世態的變化問題。至于民俗史研究領域,對該問題的探討,更是自不待言的。此外,處理好生產與消費的辯證關系,不僅是對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經驗教訓的總結與反思,也是我們今天和將來需要正確處理的問題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學術界對奢靡之風的討論并不限于明清兩代,但以對該時期的討論最為集中。清朝滅亡是20世紀的事,但由于本文是對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顧,所以只好遵從研究習慣,大致以鴉片戰爭為下限。另外,國外學者對此問題也有研究,但為本人涉獵所囿,本文僅以大陸與臺灣為限。

      [1]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經濟試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6—109頁,及《后記》;
      《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6頁;
      《明清社會經濟變遷論》,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5頁,第177—178頁。剪伯贊、鄭天挺主編:《中國通史參考資料》古代部分第七冊,中華書局1988年版。傅衣凌主編、楊國禎、陳支平著:《明史新編》,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另外,傅先生在對明清社會經濟的研究中,還對鄉規民約等傾注了大量精力,除上述著作外,還有:《福建佃農經濟史叢考》,協和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會,1944年版;
      《明清農村社會經濟》,三聯書店1961年版。

      [2] 趙靖:《中國古代經濟思想名著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564頁。林麗月:《陸揖(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兼論近年明清經濟思想史研究的幾個問題》,載《新史學》5卷1期,1994年3月。

      一、關于“奢靡”的概念及其使用

      有的研究者將“奢靡”風習與高消費相聯系,甚至等同之,認為就是追求時髦與享受。[1]也有人認為,“奢靡”是一種病態的消費。[2]有的學者沒用“奢靡”等詞,只用了“消費欲膨脹”的表述。[3]

      有的學者認為“奢靡”與高消費有別,只是高消費的表現形式之一。[4]

      有的學者強調“奢靡”風習與封建禮法的密切聯系。[5]其中或把奢靡與逾制作為對等的概念,認為追逐時髦和違禮逾制在相當程度上是以奢靡為基礎的,奢靡往往導致違禮逾制和追逐時髦;
      [6]或強調兩者之間的一致性,臺灣學者即持如是看法,例如林麗月指出,探討傳統社會的禁奢政策,除了“奢”的字面意義即“奢侈”或“浪費”之外,其政治與法制上的制約意義不容忽視;
      邱仲麟亦從禮制與價值觀改變的角度分析明代北京的社會風氣變遷。[7]這種認識在文化史研究領域表現得更為突出。

      在關于明清時期“奢靡”問題的研究中,也有個別學者討論到“奢靡”一詞的概念。余英時曾指出,英文的“luxury”固然可以翻譯為中文的“奢侈”,但兩者的涵義存在廣狹之別,所占的位置和分量也有差異,前者在西方思想傳統中的涵蓋面、指涉面遠比“奢侈”在中國為大,但中國傳統的“奢侈”含義是什么則未暇論及。[8]歐陽衛民認為,中國古代奢儉的劃分有兩種基本標準,一是是否超越自身等級的標準,二是消費品對主體是否絕對需要。[9]陳國棟定義為:在社會安定的狀態下,當平均產出超過維持生命所需時,個人所得可以去消費一些非必要的商品或勞務,這種非必要的消費即為“奢侈性”消費。[10]

      [1] 朱子彥、張潔明:《明清時期烏青鎮的經濟文化與社會風尚》,載《學術月刊;1988年第12期。陳茂山:《淺談明代中后期南京社會風氣的轉變》,載《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王衛平:《明清蘇州社會風尚的變遷——吳地民風擅變研究之二》,載《歷史教學問題)1993年第4期;
      《清代吳地賭風述論》,載《蘇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

      [2] 一李景屏:《清前期社會風氣的變化及其影響》,載朱誠如、王天有主編:《明清史論叢》第2輯,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頁。

      [3] 王春瑜:《明代商業文化初探》,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4期;
      《論明代江南園林》,載《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3期;
      《明朝官場吃喝風考略》,載《光明日報))1989年1月4日。唐文基:《試論明代統治集團的消費問題》,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

      [4] 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費風氣與消費結構描述》,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8年第2期。陳學文:《略論明中葉的生產觀與消費觀》,載《浙江社會科學>1994年第6期。

      [5] 姜旭朝、萬安培:《近代中國關于奢儉問題的論爭及其歷史經驗》,載《東岳論叢》1986第1期。張仁善:《論清朝中期以后社會生活的反禮法趨勢》,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

      [6] 常建華:《論明代社會生活性消費風俗的變遷》,載《南開學報》1994年第4期。

      [7] 林麗月:《明代禁奢令初探》,載《臺灣師范大學歷史學報》第22期,1994年6月。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會風氣變遷——禮制與價值觀的改變》,載《大陸雜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3月。

      [8] 余英時:《士商互動與儒學轉向——明清社會史與思想史之一面相》,載《近世中國之傳統與蛻變:劉廣京院士七十五歲祝壽論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98年版,第3—52頁。

      [9] 歐陽衛民:《中國消費經濟思想史》,中央黨校出版社版1994年,第35頁。

      [10] 陳國棟:《經濟發展、奢侈風氣與傳統手工藝的發展—以明代為中心的例證》,載曹添旺、賴景昌、楊建成主編:《經濟成長、所得分配與制度演化》,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9年8月版。

      二、關于“奢靡”風習出現的時間范圍

      相關的論著集中討論了三個時期:

      (一)明代中、后期。社會風尚以侈奢相高。[1]

      (二)明中后期至清前期。其中清初有所收斂。[2]

      (三)清朝前中期。[3]

      一些研究者對“奢靡”風習的出現時間及其演變進行了具體考察:

      (一)明朝說。常建華認為始于成化以后。臺灣學者徐泓對明代江浙、華北地區社會風氣的研究頗見功力,他認為正統至正德的明代中期,一些地區的社會風氣漸趨奢靡,嘉靖以后更甚,不過社會風氣轉變的時間與程度是有差別的。[4]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奢靡”風習或形成于正德;
      或正德、嘉靖之間;
      或正德、嘉靖以降;
      或嘉靖、萬歷時期等。[5]與以上使用中國傳統的年號紀年作為區分標志不同,有的研究者以公元紀年的形式作為劃分界限,或認為出現于十六世紀或十六世紀二十年代,或認為江南地區十五世紀五十年代已經開始。[6]

      (二)清朝說。持此說的學者,或認為在康熙前期,或認為在康熙中期,或乾隆中期。[7]

      與以上論著的明確劃分意見相反的是,有人主張應作模糊化處理,因為奢侈浮靡風氣的出現,有先后、程度之別,即使同一地區也因人而異;
      另有學者認為,不僅社會風氣的轉變可作時間的劃分,甚至其中的種類也有先后之別,例如“服飾”風氣的轉變就早于“輿馬”之類,物質上的變化也早于觀念上的變遷。[8]

      [1] 湯綱、南炳文:《明史》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1—532頁。吳仁安:《明代江南社會風尚初探》,載《社會科學家》1987年第2期;
      《明代江南地區的商人和社會風尚》,載《歷史教學問題》1988年第5期。王興亞:《明代中后期河南社會風尚的變化》,載《中州學刊》1989年第4期。

      [2] 王新:《明清時期社會風尚變革舉隅》,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0年第3期。朱子彥、張潔明:《明清時期烏青鎮的經濟文化與社會風尚》,載《學術月刊》1988年第12期。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費風氣與消費結構描述》,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8年第2期。王衛平:《明清蘇州社會風尚的變遷—吳地民風擅變研究之二》,載《歷史教學問題》1993年第4期;
      《清代吳地賭風述論》,載《蘇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

      [3] 宋傳銀:《論清前期“奢靡”之風》,載《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91年第5期。李景屏:《清前期奢靡之風述論》,載《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清前期社會風氣的變化及其影響》,載朱誠如、王天有主編:《明清史論叢》第2輯,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頁。

      [4] 徐泓:《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以江、浙地區為例》,載《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明清近代史組》,“中央研究院”1989年版,第137—159頁;
      《明代后期華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風氣的變遷》,載《第二次中國近代經濟史會議論文集》,“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9年版,第107—173頁。

      [5] 吳存存:《明清社會性愛風氣》,人民文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頁。陳茂山:《淺談明代中后期南京社會風氣的轉變》,載《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暴鴻昌:《論晚明社會的奢靡之風》,載《明史研究》第3輯,黃山書社1993年版。傅衣凌主編、楊國禎、陳支平著:《明史新編》,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頁。

      [6] 劉志琴:《晚明城市風尚初探》,載《中國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復旦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王翔:《明清商品經濟與江南市民生活》,載《蘇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牛建強:《明代江南地區的早期社會變遷》,載《東北師范大學學報》1996第3期。

      [7] 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費風氣與消費結構描述》,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8年第2期。李景屏:《清前期社會風氣的變化及其影響》,載朱誠如、王天有主編:《明清史論叢》第2輯,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頁。張仁善:《論清朝中期以后社會生活的反禮法趨勢》,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

      [8] 藍東興:《明朝中后期奢靡之風當議》,載《西南師范大學學報》1993年第2期。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會風氣變遷—禮制與價值觀的改變》,載《大陸雜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3月

      三、關于“奢靡”風習的波及范圍

      學術界對此問題的討論大致從以下三個視角展開:

      第一種主要是從地域上來區分的。其中,一種意見認為存在于部分地區的城鎮,特別是江南城鎮;
      [1]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其他地區包括內陸地區,社會風尚也由儉樸向奢侈轉化,例如河南就是一例。但華北與江南程度有別。[2]進而有文章認為,奢靡之風蔓延全國,不可能只限于經濟發達地區,而是一種普遍的社會風氣。[3]

      第二種主要是以階級或階層來區分的。與上述地域討論中持城鎮觀者相對應,一些文章是專門針對市民或城市中的部分人,如官僚商人等。[4]而林麗月認為,到了明末,奢僭是上下普遍的社會習尚。[5]

      第三種是以地域結合階級或階層來區分的。其中一種意見認為,這種風氣僅存在于部分“點”上。湯綱、南炳文認為商賈地主奢侈腐化,經濟發達的地區尤為突出。牛建強、汪維真認為,就某一地域而言,奢侈之風起初存在于城市,后傳至城郊,由城市衣冠之家而至城市一般市民,然后再至“城郊”農民。王家范認為明清江南城市的高消費以奢侈品消費為大宗,與鄉村的低消費形成強烈的反差。[6]另一種意見是承認其普遍性。奢侈的高消費從宮廷、貴族、官僚蔓延到庶民身份的地主、商人以至一般貧民。[7]

      不過,也有一些研究者更加突出奢華之風在不同方面表現出的趨同性與差異性。如馮爾康、常建華認為勞動群眾多是低消費,他們的奢華只是表現在某些方面。鈔曉鴻認為,就“陜西商人”所謂的奢靡問題而言,他們中間并非沒有衣食節儉之輩,但應該承認相對的豪華生活是陜商群體的一般特征,在婚嫁喪娶方面的某些形式與內容也會波及普通百姓。不少人則比較突出奢華在不同地域所表現出的差異性。[8]

      [1] 劉志琴:《晚明城市風尚初探》,載《中國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復旦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吳仁安:《明代江南社會風尚初探》,載《社會科學家01987年第2期;
      《明代江南地區的商人和社會風尚》,載《歷史教學問題01988年第5期。朱子彥、張潔明:《明清時期烏青鎮的經濟文化與社會風尚》,載《學術月刊》1988年第12期。

      [2] 王興亞:《明代中后期河南社會風尚的變化》,載《中州學刊》1989年第4期。徐亂:《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以江、浙地區為例》,載《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明清近代史組》,“中央研究院”1989年版,第137—159頁;
      《明代后期華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風氣的變遷》,載《第二次中國近代經濟史會議論文集》,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9年版,第107-173頁。

      [3] 陳學文:《略論明中葉的生產觀與消費觀》,載《浙江社會科學》1994年第6期。商傳:《晚明社會轉型的畸形因子》,載(臺灣)《歷史月刊》第105期,1996年10月。

      [4] 王翔:《明清商品經濟與江南市民生活》,載《蘇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王春瑜:《明代商業文化初探》,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4期;
      《論明代江南園林》,載《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3期;
      《明朝官場吃喝風考略》,載《光明日報》1989年1月4日。暴鴻昌:《論晚明社會的奢靡之風》,載《明史研究》第3輯,黃山書社1993年版。高建立:《晚明人文主義思潮與社會風習的轉變》,載《學術月刊》1998年第2期。劉志琴:《商人資本與晚明社會》,載《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張民服:《明清時期商品經濟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載《中州學刊》1991年第6期。來新夏:《清代前期的商人和社會風尚》,載《中國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復旦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

      [5] 林麗月:《明代禁奢令初探》,載《臺灣師范大學歷史學報》第22期,1994年6月。

      [6] 湯綱、南炳文:《明史》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1-532頁。牛建強、汪維真:《再論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區社會風尚的變化》,載《河南大學學報))1991年第1期;
      《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區風尚取向的更移》,載《史學月刊》1990年5期。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費性質與消費效果解析》,載《上海社社科院學術季刊》1988年第2期。

      [7] 傅衣凌主編、楊國禎、陳支平著:《明史新編》,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頁。王衛平:《明清蘇州社會風尚的變遷—吳地民風嫂變研究之二》,載《歷史教學問題》1993年第4期;
      《清代吳地賭風述論》,載《蘇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藍東興:《明朝中后期奢靡之風當議》,載《西南師范大學學報》1993年第2期。張仁善:《論清朝中期以后社會生活的反禮法趨勢》,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宋傳銀:《論清前期“奢靡”之風》,載《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91年第5期。張和平:《試論價值理性視野下晚明社會的經濟人文與經濟生活》,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0年第4期。

      [8] 馮爾康、常建華:《清人社會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17,222,249,239頁。鈔曉鴻:《明清時期關中經商之盛及奢靡之風》,載張炳武主編:《中國歷史社會發展探奧》,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明清時期的陜西商人資本》,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1期;
      《傳統商人與區域社會的整合—以明清“陜西商人”與關中社會為例》,載《廈門大學學報》 2000年第1期。李景屏:《清前期奢靡之風述論》,載《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清前期社會風氣的變化及其影響》,載朱誠如、王天有主編:《明清史論叢》第2輯,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頁。

      四、關于“奢靡”風習的成因

      一些學者著重從經濟,特別從商品經濟來分析。徐泓認為,社會風氣的轉變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互為因果的,正是商品經濟水平的差距造就了華北與江南奢侈風氣的差異。牛建強、汪維真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將明代中后期風尚取向的變化分為三個等差及類型。還有許多學者也是從商品經濟的角度來分析的。[1]

      一些學者的看法與此相反,認為對經濟的作用不宜估計過高,強調其他方面的作用。藍東興認為,是人們對享受與發展需要沒有正確認識,也與政治腐敗關系密切。李景屏認為,關鍵在于封建制度使得積累起來的社會財富很難用于擴大再生產,其中絕大部分流向消費領域。[2]

      一些學者重視從制度方面來分析。在消費經濟理論方面,于光遠指出,必須重視一國的社會制度對社會消費結構和消費方式的決定作用。周紹泉曾從經濟制度方面分析明代服飾變化。暴鴻昌認為晚明奢靡風氣的根源是明代政治腐敗的產物。王家范更加強調政治制度的作用,認為在傳統社會中,所有奢侈性高消費無不依靠政治權力的支撐。林麗月認為明代中后期社會風氣的華侈相高、服飾的違制奢僭是商品經濟發展、物質生活提升的后果,而君主的違制濫賞與晚明法制的松弛更是加速了服飾禮制流于具文。[3]

      一些學者注意從心理與思想等方面來分析。馮爾康、常建華認為,婚喪方面的奢侈與人們的虛榮攀比心理有密切關系。巫仁恕認為明代平民服飾風尚的轉變,不僅僅是以經濟發展作為動力的,也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心態。吳存存認為明代縱欲風氣的形成原因是復雜的,最直接的原因來自思想界的陽明心學。[4]

      一些學者注重具體分析,強調時空特殊性與具體因素。如官僚貴族、外地生活方式的誘導。[5]王振忠指出,明代中葉揚州社會風尚的劇烈變化更具體更直接的原因是,成弘年間東南鹽政制度的重大改革,使得大批鹽商匯集淮、浙。陳國棟指出,達官貴人的奢侈,未必與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必然的關系。[6]

      [1] 徐泓:《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以江、浙地區為例》,載《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明清近代史組》,中央研究院1989年版,第137—159頁;
      《明代后期華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風氣的變遷》,載《第二次中國近代經濟史會議論文集》,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9年版,第 107—173頁。牛建強、汪維真:《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區風尚取向的更移》,載《史學月刊》1990年第5期;
      《再論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區社會風尚的變化》,載《河南大學學報))1991年第1期;
      《明代中后期江南周圍地區風尚取向的改變及其特征》,載《東北師范大學學報》1992年第1期。王興亞:《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以江、浙地區為例》,載《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明清近代史組》,中央研究院1989年版,第137—159頁;
      《明代后期華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風氣的變遷》,載《第二次中國近代經濟史會議論文集》,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9年版,第107—173頁。陳學文:《略論明中葉的生產觀與消費觀》,載《浙江社會科學))1994年第6期。宋傳銀:《論清前期“奢靡”之風》,載《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91年第5期?!埫穹骸睹髑鍟r期商品經濟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載《中州學刊》1991年第6期。

      [2] 藍東興:《明朝中后期奢靡之風當議》,載《西南師范大學學報》1993年第2期。李景屏:《清前期社會風氣的變化及其影響》,載朱誠如、王天有主編:《明清史論叢》第2輯,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頁;
      《清前期奢靡之風述論》,載《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3] 于光遠:《于光遠同志關于消費經濟理論研究的一封信》,載《求索》1982年第4期;
      周紹泉:《明人服飾探論》,載《史學月刊))1990年第6期。暴鴻昌:《論晚明社會的奢靡之風》,載《明史研究》第3輯,黃山書社1993年版。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費性質與消費效果解析》,載《上海社社科院學術季刊》1988年第2期;
      林麗月:《衣裳與風教—晚明的服飾風尚與“服妖”議論》,載《新史學》第10卷第3期,1999年9月。

      [4] 馮爾康、常建華:《清人社會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250頁。巫仁?。骸睹鞔矫穹椀牧餍酗L尚與士大夫的反應》,載《新史學》第10卷第3期,1999年9月。吳存存:《明清社會性愛風氣》,人民文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頁。

      [5] 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頁。

      ④傅衣凌主編、楊國禎、陳支平著:《明史新編》,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357頁。吳仁安:《明代江南社會風尚初探》,載《社會科學家》1987年第2期;
      《明代江南地區的商人和社會風尚》,載《歷史教學問題》1988年第5期。張仁善:《論清朝中期以后社會生活的反禮法趨勢》,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暴鴻昌:《論晚明社會的奢靡之風》,載《明史研究》第3輯,黃山書社1993年版。鈔曉鴻:《明清時期關中經商之盛及奢靡之風》,載張炳武主編:《中國歷史社會發展探奧》,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明清時期的陜西商人資本》,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1期;
      《傳統商人與區域社會的整合——以明清“陜西商人”與關中社會為例》,載《廈門大學學報》2000年第1期。李景屏:《清前期奢靡之風述論》,載《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清前期社會風氣的變化及其影響》,載朱誠如、王天有主編:《明清史論叢》第2輯,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頁。

      [6] 王振忠:《明代揚州鹽商社區文化及其影響》,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陳國棟:《經濟發展、奢侈風氣與傳統手工藝的發展—以明代為中心的例證》,載曹添旺、賴景昌、楊建成主編:《經濟成長、所得分配與制度演化》,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9年8月版。

      五、對“奢靡”風習的評價

      學者們圍繞著各自研究的問題進行探討,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涉及了對“奢靡”風習的評價,可以將其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些學者明顯地對“奢靡”風習持肯定態度。認為其代表、預示著新舊交替的曙光,解決了城市人口就業問題,沖擊了封建倫理與等級觀念,是對理學家禁欲主義的批判與唾棄,反映了晚明市民階層的覺醒,推動了商品經濟生產,刺激了手工藝進步與特色產品的產生。[1]

      一些學者雖然承認“奢靡”風習的負面影響,但從總體上看,還是基本肯定的。[2]值得注意的是,學術界對“奢靡”風習對等級制度的沖擊,與當時等級制度的衰退,一般均有很高或正面的評價,但也有學者對此持保留意見,例如邱仲麟認為,平民可能與上層社會的舊有生活水準接近,但上層社會某些成員的物質享受則可能更進了一步;
      巫仁恕則具體地論證了士大夫創新服飾以重新塑造身份。[3]

      一些學者雖然承認“奢靡”風習的積極作用,但總體上看,還是基本否定的。他們認為奢侈之風造成社會貧困和混亂,隱藏著不容忽視的虛假性,不利于中國的原始資本積累。[4]

      一些學者則同時指出“奢靡”風習的正、負面影響。[5]

      一些學者明顯地對“奢靡”風習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這是一種病態的高消費,只能導致商品經濟的虛假繁榮,無益于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6]

      與以上總體評價不同的是,一些學者則進行了具體分析,盡管其中的某些論文并非是專論“奢靡”風習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奢靡”風習在不同地區的后果不同,可謂因地而異。其中,或認為城鄉有別,或認為在江南與其他地區的作用不同。

      一種觀點認為,“奢靡”風習在不同時期的后果不同,可謂因時而異。

      一種觀點對“奢靡”風習出現的時期與地區并重,就具體內容進行評價。

      一種觀點認為,“奢靡”風習在各階級、階層中發揮的作用不同,在貴族官僚與庶民百姓之中有所差別。[7]

      更有學者批評我們在社會風氣評價中的功利傾向,主張發掘這些變化的其他內涵,并對陸楫的經濟思想進行深人分析。[8]

      筆者在作本專題的學術史回顧時發現,研究者很少對自己使用的“奢靡”概念、明清人的奢靡觀念等基本問題予以討論與界定,而且討論中很少直面地進行觀點商榷,這在大陸學界更為突出。這些均為我們今后應該注意的問題。

      上述學術史回顧的部分內容,筆者曾在《中國史研究動態》上刊發過,今補充了研究背景與部分臺灣學術界研究成果,并對原有部分內容作了增刪改動,謹此作為對傅衣凌先生的紀念。

      [1] 劉志琴:《晚明城市風尚初探》,載《中國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復旦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吳仁安:《明代江南社會風尚初探》,載《社會科學家》1987年第2期;
      《明代江南地區的商人和社會風尚》,載《歷史教學問題》1988年第5期。王翔:《明清商品經濟與江南市民生活》,載《蘇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王衛平:《明清蘇州社會風尚的變遷—吳地民風擅變研究之二》,載《歷史教學問題》1993年第4期;
      《清代吳地賭風述論》,載《蘇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陳國棟:《經濟發展、奢侈風氣與傳統手工藝的發展—以明代為中心的例證》,載曹添旺、賴景昌、楊建成主編:《經濟成長、所得分配與制度演化》,“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9年8月版。高建立:《晚明人文主義思潮與社會風習的轉變》,載《學術月刊》1998年第2期。

      [2] 來新夏:《清代前期的商業讀清人筆記札記之一》,載《社會科學戰線》1983年第4期。徐私:《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以江、浙地區為例》,載《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明清近代史組》,“中央研究院”1989年6月版,第137—159頁;
      《明代后期華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風氣的變遷》,載《第二次中國近代經濟史會議論文集》,“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9年版,第107—173頁。王新:《明清時期社會風尚變革舉隅》,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0年第3期。宋傳銀:《論清前期“奢靡”之風》,載《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91年第5期。張仁善:《論清朝中期以后社會生活的反禮法趨勢》,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

      [3] 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會風氣變遷—禮制與價值觀的改變》,載《大陸雜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3月。巫仁?。骸睹鞔矫穹椀牧餍酗L尚與士大夫的反應》,載《新史學》第10卷第3期,1999年9月。

      [4] 陳茂山:《淺談明代中后期南京社會風氣的轉變》,載《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王春瑜:《明代商業文化初探》,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4期;
      《論明代江南園林》,載《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3期;
      《明朝官場吃喝風考略》,載《光明日報》1989年1月4日。張和平:《試論價值理性視野下晚明社會的經濟人文與經濟生活》,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0年第4期。

      [5] 歐陽衛民:《中國消費經濟思想史》,中央黨校出版社版1994年,第354,363頁。馮爾康、常建華:《清人社會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67頁。商傳:《晚明社會轉型的畸形因子》,載(臺灣)《歷史月刊》第105期,1996年10月。李景屏:《清前期奢靡之風述論》,載《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清前期社會風氣的變化及其影響》,載朱誠如、王天有主編:《明清史論叢》第2輯,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頁。張民服:《明清時期商品經濟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載《中州學刊》1991年第6期。胡一雅:《中國封建社會各階級等級的消費》,《中國史研究》1991年第4期,方行:《略論中國地主制經濟》,《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3期。

      [6] 蕭國亮:《清代兩淮鹽商的奢侈性消費及其經濟影響》,載《歷史研究》1982年第4期。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費風氣與消費結構描述》,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8年第2期。王振忠:《明代揚州鹽商社區文化及其影響》,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暴鴻昌:《論晚明社會的奢靡之風》,載《明史研究》第3輯,黃山書社1993年版。藍東興:《明朝中后期奢靡之風當議》,載《西南師范大學學報》1993年第2期。

      中學生消費議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廉租房;可累計租賃協議;房地產市場

      中圖分類號:F832.4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0-0190-02

      一、市場的非均衡狀態

      薩伊認為,“供給可以為自己創造需求”,有價值的商品永遠不愁找不到買家。但“薩伊定律”至少在目前的中國房地產市場遇到了自己的勁敵?!叭缤欣拱愎蚕碇甙旱膲艛嗬麧?在遠高于成本的價位上蠶食著消費者手中的養命錢?!苯^大多數中低收入的買房者會如是想。但是,“以中國房地產價格的上漲趨勢而言,2009年的房價明顯被低估,如果考慮到危機中居民對財富的保值要求,房價肯定會大幅上揚?!边@可能是大多數房地產商看到的問題??偠灾?自次貸危機以來,我國大部分城市的房地產市場均呈現出疲軟態勢,即正處于一種因為信任缺失而導致的資源配置失靈狀態。這種疲軟分別表現在市場的供給和需求兩個層面。在供給層面,房地產廠商試圖延續前幾年一直持續著的價格上漲趨勢,并因此將價格定在一個高于市場均衡點的位置;而需求層面,因為對未來不確定性因素的預期增加,消費者對市場價格的定位遠低于原市場形成的均衡價格??梢哉f,當前市場的困局可以被稱作供給和需求兩重矛盾下的雙重悖論問題。

      從市場價格走勢來看,自去年以來延續的次貸危機的影響在今年2、3月份達到了頂峰,隨著危機能量的釋放,以及一年來被抑制的購買力的凝集,房地產市場在4、5月份出現了回暖的跡象??梢灶A見,在未來6、7、8三個月里,房地產價格的報復性回升將是市場必然的表象。不過類比之上世紀的大蕭條,美國經濟亦出現過這種因為經濟自動回歸而導致的經濟回暖現象,但是長期以來,因為經濟不平衡導致的實體經濟的衰退必將拖累經濟走向虛假繁榮,一旦無法在8月之后控制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相對規模,則在未來受到考驗的將更多集中在國家信用層面,換言之,惡性通貨膨脹的危機將會取代短期經濟回暖帶來的效應,經濟體系將會受到危機余波的重創。因此,積極把握住目前6、7、8三個月的市場緩沖期,做好應對新一輪經濟危機浪潮的工作是現在最應該考慮的問題。

      怎樣解決房地產市場買賣雙方的信任危機呢?筆者以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加入替代品的競爭,讓消費者相信市場價格是經過有效競爭后的合理價格。為此,經濟學家提出廉租房的概念,但在消費者看來,租賃協議是一種一次性協議,其消費結果在租賃期滿后便消失,而大多數中國消費者把房屋的購買看做一種穩定的生活保障,從保障角度看,房屋租賃協議顯然不是貸款買房方案的有效替代品。這恐怕是絕大多數思考廉租房政策的經濟學家面對的現實問題。

      顯然,如果把消費者的保障性需求和廉租房政策聯系在一起,那么市場上就可以建立起一種和房地產商具有等價市場地位的替代品競爭者。只有市場上出現了這樣的競爭者,消費者才會預期市場產生了有效競爭,也才會使持幣待購的行為大大減少。而對于房地產商來講,盡管新入市的競爭者對其利潤是一種削弱,可是如果長期以來市場因為超額利潤導致資源配置失效,那么加入競爭者帶來的好處顯然要大于等待的益處。畢竟市場活躍起來之

      后,對于市場的所有主體總是一個利好。

      二、可累計租賃協議

      如何建立起租賃協議與消費者生活保障需求之間的聯系?在這里,我們第一次提出了“可累計租賃協議”的概念。所謂可累計租賃協議是一種金融創新的手段,是一種可以連帶影響市場供給、需求和政府三重主體的金融創新:即政府擁有用作廉租房政策的安居工程的全部產權,消費者如果需要使用房地產,則可以通過租賃政府手中的廉租房來實現。在可累計租賃協議中,消費者的租賃行為具有個人信用基礎上的累加性。也就是說,當消費者累積租賃達到一定數額時,政府可以根據消費者已經實現的租賃數額將特定的廉租房以已實現租賃總額加以置換。換言之,和普通貸款相類似,當消費者支付足夠多的資金時,便可以獲得特定房產的所有權。實施細則如下:

      1.可累計租賃協議規定,消費者按照市場價格P租賃政府的廉租房,其租賃費用按照當期銀行貸款利率R反計提房屋價值準備金。因為房地產租賃價格表現為兩個部分,房屋折舊D和當期租賃的利潤Y。這兩個價值之和即是租賃市場價格P=D+Y。對于銀行貸款而言,貸款本金的價值應該等于各期房屋折舊價值之和,而利息總和則與房屋租賃的利潤總和是相等的。這就意味著,在排除了銀行利率因素的干擾后,當期租賃行為只要能夠抵償房屋折舊行為和未來對新房產的再生產計提,則租賃價格就是合理的。為了保證未來風險發生時國家財產的穩定,國家可以規定一個略高于市場租賃價格的價格水平,在這個略高的價格上,按照銀行當期貸款利率,計提相關費用,而余額則作為消費者累積的消費基金被積累下來。實際消費基金累積為:F=0。當時,即是表明消費者累積的租賃消費已經足夠其購買一棟屬于自己的房屋的產權,是否行使這個權利,全在于消費者個人的理性選擇與國家政策的引導。

      2.可累計租賃協議代表著一種消費者信用的延伸,當消費者進行房屋租賃消費時,其消費行為實質上實現了對房屋固定資產價值的折舊性補償。特定消費者基金累積到一定程度時,他就可以憑借當前累積的房地產消費基金置換政府手中的房產。

      3.政府把廉租房按照市場價值作價,一旦消費者基金達到政府廉租房的市場價值時,就可以憑借手中的基金置換政府的房地產。

      4.為了保證消費者基金的建立,消費者進行住房消費時,應采用實名制。在唯一身份的基礎上,其消費具有可加性。這種基金也是對消費者使用實名制度的一種激勵。但是,真正保證消費者實現消費激勵的卻是國家信用。國家通過持有廉租房的行為,將國家信用注入房地產市場,這種信用由消費者長期的租賃性消費逐漸抵補。當消費者完成租賃基金與房地產所有權的交換后,國家收回了自己的國家信用,而消費者則實現了和銀行貸款相類似的實質性房屋購買行為。

      5.考慮到消費者的遺產和贈予權利,消費基金的轉贈予將會被收取一定的稅率,國家可以通過調節稅率的高低來決定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價值。

      可累計租賃協議的作用和銀行貸款相類似,但卻具有超越貸款的優越性。普通的貸款性房屋交易,其交易標的的所有權在交易發生之時就已經得到轉移,換言之,消費者在交易發生之后,成為房屋所有權的擁有者,但卻要承擔因此而帶來的一切風險。例如,當消費者完成和銀行的貸款交割行為后,一旦因為房地產商違約,消費者將會面臨既得不到房屋,又將背負銀行貸款的尷尬局面。出于對企業的保護,房地產商可以通過破產行為逃避無限風險的壓力,但是一旦與消費者的交易協議發生,則房地產商的風險天然會轉嫁給無辜的消費者。顯然,可累計租賃協議對于這種風險是有規避作用的。因為實質的所有權在消費者尚處于租賃階段時,依然屬于國家,只有消費者愿意以自己累積的租賃結果來兌換國家手中的安居房產時,實質的產權轉移才會發生,這樣就避免了在購買關系消費者身家的房產后,消費者依然面臨不確定性風險的可能。

      可累計租賃協議在博弈上對厭風險主義者有著天然的親和力,即使政府將可累計租賃合同的總價值定在略高于銀行同期房地產按揭的總價值,在消費者看來,這依然是一種可以被接受的結果。因為這種協議相當于消費者將一部分所有權轉移帶來的風險讓渡給政府,所以在精算層面完全可以規定一個略高于市場租賃的價格。

      三、問題的補充

      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方式,“可累計租賃協議”的提出針對的是中國的房地產市場的資源配置失靈狀態,作為制度經濟學分析方法的一種嘗試,我們還需要給出這種金融創新方式在執行之后的經濟效果。

      1.作為貨幣創造的結果。任何一種和貸款相似的金融創新都具有貨幣創造的結果。在“可累計租賃協議”中,政府相當于將房地產這種資產以信用的方式提前交付消費者消費,消費者之所以能夠消費是因為其個人信用與國家信用掛鉤。如果在過程中消費者死亡,則國家可以收回賦予消費者的信用,沒有損失。一旦消費者堅持支付租賃,并在最后完成了租賃協議,則他可以在交易完成后獲得房屋的產權。而這種房屋產權的獲得相對國家而言則是一種信用的釋放。從理論上講,當我們認可貸款協議時,市場同樣可以認可“可累計租賃協議”這種與之同構的經濟創新。

      2.作為替代品競爭的結果。一旦租賃協議可以與消費者的保障性需求掛鉤,則房屋租賃行為將會成為與房屋買賣活動一樣有效的經濟活動。一部分消費者會放棄通過貸款購房的努力,轉而租賃國家提供的廉租房。而且,這種競爭性的市場信息會糾正廉租房的幾大弱點:“房屋質量差,地理位置不方便,結構與樣式不新穎,缺乏變化的美感……”,在這種批評中,具有同樣缺點的房地產商會被市場自動清除出局。同時,在較多房地產商面臨壓力增加自己房屋質量與地段的競爭力時,一部分投資者會將資金投入了與政府同樣的投資領域,這種超越銀行信用的投資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甚至小于貸款的風險,穩定的或不穩定的消費都可以帶來收入,只要前期擁有了房產的產權,于是更多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特種租賃公司也會進入房地產市場。這樣,在市場的作用下,短期的租賃行為與長期的投資行為發生著激烈的競爭,兩者在金融市場最后的均衡點決定了短期與長期價格的平衡。

      3.初始路徑依賴問題。如果沒有國家信用的介入,“可累計租賃協議”這種金融創新活動無論如何也不會發生,因為對于賣方而言,這種協議顯然不是他們的博弈均衡點,在賣方的邏輯下,對消費者額外的信用補貼是一種不能帶來利潤的經濟行為,也因此,“可累計租賃協議”天然就帶有一種政策引導的味道。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三聯書店,2005.

      [2]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上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3]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下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城市年鑒2008[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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