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考察預告內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務、考察時間、考察對象姓名和現任職務等基本情況、考察組成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舉報電話。第四條考察預告形式可視不同情況,采用張貼公告、書面通知、開會和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干部任職考察報告【五篇】,供大家參考。
干部任職考察報告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按任務和需要分為:
(一)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的屆中、屆末考察,組建和調整班子考察;
(二)領導干部的任職前考察;
(三)后備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進行預告的考察。
提拔擔任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領導職務的,可不實行考察預告。
第三條考察預告內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務、考察時間、考察對象姓名和現任職務等基本情況、考察組成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舉報電話。
第四條考察預告形式可視不同情況,采用張貼公告、書面通知、開會和新聞媒體預告等。領導干部交流后任現職不滿兩年的,還應在原工作部門(單位)進行預告??疾祛A告應在考察前1—3個工作日進行。
第五條考察預告程序:
(一)考察組根據考察任務要求制定考察預告書;
(二)考察組在考察動員會(或述職評議會、民主測評會)上說明考察預告內容;
(三)經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后,按第四條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考察公示或預告;
(四)受理群眾反映和舉報。
第六條在考察預告及考察工作期間,任何個人和單位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考察組或干部監督機構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或對考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個人名義反映的,要求署報本人真實姓名。
以單位名義書面反映的,應加蓋公章。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都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線索清楚。
第七條考察對象要正確對待考察預告,主動配合考察組核實有關情況,不得對考察組了解情況設置障礙,更不允許對反映情況的群眾打擊報復。對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者,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對群眾反映的情況,考察組要充分重視并在考察中認真調查核實。對署名來信、來訪反映和舉報的,考察組應在了解情況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饋。對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必要時,可請考察對象所在地方及單位黨組織調查核實,也可視情請考察對象作出說明??疾?/p>
組要嚴格遵守干部工作紀律,做好對群眾反映的情況及反映人的登記和保密工作,自覺接受群眾對考察工作的監督。
考察組成員如有違反考察工作紀律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九條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要與差額考察制、干部考察責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相關制度有機結合,配套推行。
干部任職考察報告范文第2篇
干部選拔任用
第一條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改進黨管干部的方法,繼續擴大民主,推進交流,逐步形成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在選拔任用中堅持:(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二條實行考察責任制,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和舉薦干部責任制。
(一)嚴格標準,認真考察被考察對象的思想道德素質、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識、工作作風、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觀公正,提出明確的擬任意見,并署名以示對考察材料負責。
(二)任何個人向黨組織舉薦干部必須負責地填寫署名的推薦材料,不署名的推薦材料原則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薦失實,造成黨組織用人嚴重失誤,要追究考察人員、推薦人員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逐步推行“一推雙考”、公開選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打破地域、行業、身份的限制和論資排輩、求全責備、平衡照顧等陳舊觀念的束縛,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公開選拔干部,實行干部競爭上崗。推行“一推雙考”堅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雙考”工作方案;
(二)公開招考職位及參考條件;
(三)公開報名、公開推薦;
(四)資格審查;
(五)命題考試;
(六)面試答辯或演講答辯;
(七)組織考察;
(八)公布結果、進行公示;
(九)決定任命。
第四條全面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對選任干部的監督,對鄉科級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
(一)凡縣委擬提拔任用的鄉科級領導干部,一律實行任前公示制。在縣委常委會議討論之后,由縣委組織部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二)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各界如認為擬任干部不宜任用,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直接向縣委組織部或縣紀委反映。
(三)對擬任干部提出不同意見必須客觀公正,舉報擬任命干部的重大問題必須事實清楚,簽署真實姓名。
(四)縣委組織部和縣紀委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問題進行查實。既要鼓勵和保護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又要保護擬任干部。對挾嫌報復以及誣告陷害的行為進行認真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五)公示期滿,由縣委組織部會同縣紀委作出公示結論報告縣委。如未發現影響任命的問題,則按有關程序予以正式任命。
干部教育管理
第五條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切實履行干部教育管理職責,分管部門及掛鉤鄉(鎮)的縣級領導應把分管部門和掛鉤鄉(鎮)的鄉科級干部的教育列入主要工作職責,作為鄉科級領導干部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抓好干部教育工作。
第六條堅持和完善談話、誡勉制度。
在干部職務提升、工作調動、取得成績、出現問題時,縣委及組織部領導要及時與其談話、打招呼、提要求。
第七條發揮黨校在干部教育中的作用,縣委黨校每年要對鄉科級領導干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學習教育;
每次培訓重點解決一至二個問題,并把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意識等方面的內容貫穿于全過程;
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對新提拔的鄉科級領導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度。
(一)試用的對象:縣委、人大、政府直接任命的鄉科級領導干部(需要選舉產生或按有關章程規定產生的領導干部除外)。
(二)試用時間:試用一年。即從發文任命之日起至一年期滿。
(三)試用干部的管理:試用干部在試用期間按同級干部進行管理。試用期滿,由縣委組織部進行考察,作出試用結論報告縣委予以確認。如發現有影響擔任新任職務的問題以及沒有履職能力的,經縣委討論免去其新任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崗位,不能擔任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四)試用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試用干部在試用期間行使所任職務的職權,享受所任職務的政治待遇,工資按任職前的職務計發,其它福利待遇按新任職務執行。
試用期經確認為合格的,從任命之日起執行新任職務工資,補發其試用期的工資差額。免去其新任職務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得再享受試用期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條對鄉科級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制。
根據鄉(鎮)三年一屆,縣級五年一屆的任期,擔任鄉(鎮)副科實職以上的領導干部任期為三年,擔任縣直各部門副科實職以上的領導干部任期為五年,任期與縣、鄉換屆時間同步。任期滿,經述職評議、測評考核為合格的,按干管權限可重新任命或崗位調整,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可轉換為同級非領導職務;
不合格者,降職使用或免去其領導職務。
第十條建立健全“輪崗”制度。
縣直部門和鄉(鎮)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原則上進行交流“輪崗”。
第十一條嚴格考勤制度。
鄉科級領導干部外出,必須報告縣委組織部,鄉(鎮)及縣直部委辦局主要領導離崗,必須報告縣委、政府主要領導,經批準方得離開崗位。
干部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實行鄉科級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
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經考核,完成責任目標(包括年度責任目標)的留任;
完不成責任目標的則視情況黃牌警告(誡勉談話),自動辭職、責令辭職或免除職務。
第十三條推行干部匯商監督制度。
加強與執法執紀部門的工作聯系??h委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組織部、紀委、監察局、檢察院、審計局、辦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隊伍中存在的問題,發現“苗頭”,及時“診治”。
第十四條實行干部離任審計制度。
對掌管錢、財、物的領導干部一律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十五條嚴格干部考核制度。
重點把考勤與考績相結合,把經常性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按照“個人述職、群眾評議、組織考核”的程序每年組織對鄉科級干部的考核;
同時,通過工作檢查、專項調查、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工作總結會、屆中述職和民主測評等途徑,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了解情況,使領導干部始終處于考核的視野之內,給他們以壓力和動力。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縣、鄉人大評議、測評領導干部制度。
充分發揮縣鄉兩級人大的監督職能,對政府組成部門、法院、檢察院鄉科級干部和鄉(鎮)政府領導,依法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測評工作。凡評議、測評不合格,經考核符合本人實際,確屬不勝任,不稱職者,報縣委研究,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干部任職考察報告范文第3篇
和責任追究辦法》應知應會試題
一、填空題(共40題,每題1.5分)
1.《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是為了落實和要求,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而制定。
答: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2.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標準,樹立正確導向,突出,從嚴查處問題和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嚴肅追究責任,促進形成風清氣正的用人生態。
答:新時期好干部,政治監督,違規用人,失職失察
3.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黨組)領導、,、依法依規,發揚民主、群眾參與,分類施策、,防治并舉、。
答:分級負責,實事求是,精準有效,失責必究
4.黨委(黨組)及其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職責。
答: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巡視巡察
5.中央組織部負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的,地方黨委組織部和垂直管理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答:宏觀指導,指導
6.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答:黨的機關,審判機關,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
7.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履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規則、程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
答:黨委(黨組),黨委(黨組)議事,決策
8.堅持好干部標準和導向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堅持、以德為先,堅持、任人唯賢,堅持、公道正派;
是否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嚴把、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選拔任用的干部。
答:樹立正確用人,德才兼備,五湖四海,事業為上,政治關,能力關,忠誠干凈擔當
9.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規定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機構和、資格條件、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
是否,認真查核,對人選嚴格把關;
是否嚴格執行、、任期、退休、干部選拔任用請示報告等制度規定;
是否嚴格落實干部制度。
答:規格,職數,深入考察,交流,回避,管理監督
10.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嚴肅查處和選人用人不正之風。
答:工作紀律,糾正
11.促進干部擔當作為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是否對不擔當不作為的干部嚴格管理、。
答:嚴肅問責
12.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監督機制,把檢查與結
合起來,將監督檢查貫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
答:組織,民主,專項,日常監督
13.強化監督檢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項報告、、專項檢查、、問題核查等方式進行。
答:上級黨組織,“一報告兩評議”,離任檢查
14.完善黨委(黨組)領導班子監督。黨委(黨組)研究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把貫穿始終,認真聽取班子成員意見。會議討論決定時,領導班子成員應當逐一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不得以、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集體討論決定。
答:內部,醞釀,最后表態,暫緩表決,個別征求意見
15.健全組織(人事)部門監督。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當向機構了解情況,機構負責人列席研究討論干部任免事項會議。認真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次自查。
答:內部,干部監督,干部監督,紀實,1
16.第十五條??拓寬渠道。認真查核和處理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定期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研究提出工作意見。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完善舉報受理平臺,提高舉報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答:群眾監督,“12380”
17.健全地方黨委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制度,加強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監督工作合力。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一般每年召開次,重要情況隨時溝通。
答:聯席會議,聯席,1
18.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接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
告后,應當認真審核研究,并在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或者未經同意的人選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未或者報告后未經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
答:15,答復,按照規定報告
19.黨委(黨組)應當結合全會或者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考核,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接受對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
答:每年,民主評議
20.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對象,地方一般為本級黨委近一年內提拔的干部;
其他單位一般為近內提拔擔任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答:正職領導,一年
21.“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會同被評議地方和單位組織實施,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反饋,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
答:重要參考
22.對評議反映的突出問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等方式,督促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整改。對的干部,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分析、作出說明,并視情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答:約談,責令作出說明,認可度明顯偏低
23.黨委(黨組)開展期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等方式,對選人用人工作進行。
答:常規巡視巡察,派出檢查組,專項檢查
24.檢查組在領導下開展工作。檢查前,巡視巡察組應當向檢查組提供所發現的選人用人問題線索。檢查組發現的主要問題,
應當提供給,并寫入巡視巡察報告。
答:巡視巡察組組長,巡視巡察組
25.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形成報告,報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黨委(黨組)負責人審定后,與巡視巡察情況一并反饋,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答:檢查情況
26.被檢查地方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對照檢查反饋意見抓好整改落實,并于收到反饋意見后個月內向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監督,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答:2
27.對選人用人問題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可以視情開展。
答:重點檢查
28.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離任時,應當對其任職期間工作進行檢查。
答:干部選拔任用
29.離任檢查通過民主評議、工作相關材料、聽取干部群眾意見等方式進行。
答:查閱干部選拔任用
30.離任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組織部門開展。對擬的檢查對象,結合干部考察工作進行,檢查結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為評價使用的。
答:提拔重用,重要參考
31.組織(人事)部門對監督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媒體反映的違規選人用人問題線索,應當采取、提醒、或者要求作出說明
等方式辦理。
答:調查核實,函詢
32.對嚴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實行,辦理單位應當認真組織調查,不得層層下轉。查核結果和處理意見一般在個月內書面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
答:立項督查,2
33.?對提拔任現職后受到或者撤職以上黨紀政務處分,且其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的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也可以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并及時形成工作報告。
答:撤銷黨內職務,提拔任職前,倒查,倒查,倒查
34.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黨委(黨組)負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責任。
答:全面領導,主要領導,領導,相應
35.?黨委(黨組)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
情節較重的,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情節嚴重、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
答:書面檢查,責令整改,改組
36.領導干部和有關責任人員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或者處理;
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崗位、處理;
情節嚴重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給予、免職、處理。
答:批評教育,誡勉,停職檢查,限制提拔使用,責令辭職,降職。
37.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依法處理。
答:有關國家機關
38.《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全文共章,條。
答:十,四十二
39.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答:5,13
40.2003年6月19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10年3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同時廢止。
答:《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二、簡答題(共5題,每題8分)
(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什么情形應當在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參考答案:1.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離任前提拔、調整干部的;
2.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次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或者一定時期內頻繁調整干部的;
3.因機構改革等特殊情況暫時超職數配備干部的;
4.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5.破格、越級提拔干部的;
6.領導干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7.領導干部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8.部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地市在完成脫貧任務前黨政正職職級晉升或者崗位變動的,以及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
黨政正職任職不滿3年進行調整的;
9.領導干部因問責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撤職,影響期滿擬重新擔任領導職務或者提拔任職的;
10.各類高層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人員、本人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含外籍專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崗位任職的;
11.干部達到任職或者退休年齡界限,需要延遲免職(退休)的;
12.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出現什么情形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
參考答案:1.民主集中制執行不到位,黨委(黨組)領導把關作用發揮不力,出現重大用人失察失誤,產生惡劣影響的;
2.用人導向出現偏差,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嚴重,干部不擔當不作為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3.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對選人用人問題和干部不擔當不作為問題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4.維護和執行組織人事紀律不力,導致選人用人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5.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出現什么情形的,應當追究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參考答案:1.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紀律要求選拔任用干部的;
2.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3.不按照規定對所屬地方、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導致問題突出的;
4.對反映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選人用人問題不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作出處理的;
5.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四)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出現什么情形的,應當追究紀檢監
察機關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參考答案:1.不如實回復擬任人選廉潔自律情況并提出結論性意見的;
2.對收到的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不按照規定調查核實,或者對相關違紀違法問題不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3.不按照規定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干部任職考察報告范文第4篇
第一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干部任用條例》為基本依據,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切實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努力建設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風浪考驗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各級領導層,為我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改進黨管干部方法,不斷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
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把堅持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拔任用干部主要看有沒有突出的政績,群眾擁護不擁護;
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努力形成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集體決定干部的任用;
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注重在改革和建設的實踐中考察和識別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備、實績突出和群眾公認的干部及時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對那些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在政治風浪中立場動搖、經受不住考驗的干部;
工作平庸,在一個地方或單位工作多年,面貌沒有變化或少有變化的干部;
作風漂浮,熱衷于搞形式主義,對人民群眾沒有感情的干部;
跑官要官、、不廉潔的干部,堅決不能提拔任用。
第四條選干部配班子,首先要著眼于工作的實際需要,重點選拔補充熟悉經濟管理、金融、外經外貿、科技、法律、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干部,不斷優化結構。在此基礎上,要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非中共黨員干部,對基本素質比較好、有發展潛力的,要及早放到重要崗位上鍛煉提高。
第五條提拔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鶎邮侵缚h(市、區)、鄉鎮(街道)黨政機關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干部,要有計劃地選派到基層任職或掛職鍛煉。對年齡偏大的、擬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和因工作特殊需要選拔的干部,基層工作經歷的要求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條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地(廳)級干部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對年齡偏大的,或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或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選拔非中共黨員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學歷可以適當放寬。
要加強和規范干部學歷、學位管理。對擬提拔干部的學歷、學位應按照規定進行審核認定,在學歷、學位上弄虛作假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
第七條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必須身體健康。因健康原因一年內累計3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難以履行崗位職責的干部,本年度內不能提拔。
第八條提拔擔任地(廳)級及其以下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58周歲,其中,市(州、地)黨政正職一般不超過55周歲,縣(市、區)黨政正職不超過50周歲。
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原則上要能工作滿一年。
第九條破格提拔的優秀年輕干部,必須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群眾公認。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是指,因班子結構需要或某些專項工作所急需,或選派到自然條件差、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工作,或某些行業、部門緊缺的領導人才、專業管理人才等。
越級提拔的干部,必須從嚴掌握,只能越一級提拔,并且在原職位上至少工作滿三年。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干部,要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寫出情況說明,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條選拔任用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選拔任用非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的,也要經過民主推薦。
第十一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民主推薦中得票較多的,應列為考察對象;
得票較少的,一般不能列為考察對象;
得票相近的,要參考平時掌握的情況和領導班子的結構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民主推薦中會議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結果不一致時,要參考平時考核的情況,綜合分析。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薦結果要根據情況,向推薦地方或單位黨委(黨組)領導成員適度反饋。
第十二條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向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寫出書面署名推薦材料。推薦材料應客觀、全面地介紹被推薦人的德才情況,提出推薦理由和使用意見。
領導干部離任后,不準干預原單位的干部任用。
第十三條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的考察對象,由市(州、地)委在市(州、地)范圍內組織進行民主推薦,與省委組織部溝通后確定。
第十五條考察對象一般按多于空缺職位1-2人確定;
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時,每一職位按1∶3的比例確定。
第**條考察干部應提前1-2天進行預告。預告的內容包括考察組的任務、駐地、聯系方式和考察職位、考察時間等,也可以根據情況對考察對象進行預告。預告的范圍和方式可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確定,一般要向考察對象所在地區或工作單位預告,也可面向社會進行預告。需要向社會預告的,通過新聞媒體公告;
在部門或單位內部預告的,可采取張榜公告、會議或文函公布等辦法。要堅決制止在干部考察中拉票等各種不正之風,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考察組成員要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結果負責。對班子作較大調整時,考察地(廳)級領導班子,由省委組織部領導或有關地(廳)級領導干部帶隊;
考察縣(處)級領導班子,由縣(處)級干部帶隊。
考察組其他成員一般也應具備一定的職務級別,與擔任的考察任務相適應。
要適應時展的要求,不斷改進干部考察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擴大考察范圍,切實提高考察水平,確??疾旖Y果的準確真實。
第十八條考察雙重管理干部,主管方應事先邀請協管方參加,協管方要積極配合。協管方因故未能參加的,主管方在考察結束后,應向協管方通報情況。未經主管方同意,協管方不得單獨進行考察或重復考察。省以下垂直部門管理干部的考察,協管方必須派人參加。
第十九條考察黨政領導干部職務擬任人選,要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對擬任人選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方面的情況也要注意考察。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組織人事部門應委托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其結論應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工作的實施情況,談話記錄,民主推薦表、民主測評表,考察報告,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其他能夠反映干部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能夠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特別要實事求是地反映缺點和不足。
第二十一條市(州、地)黨政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省委常委會提名,省委全委會審議并進行投票表決;
全委會閉會期間,書面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由常委會作出決定。
縣(市、區)黨委、政府正職擬任和推薦人選,由省委組織部與市(州、地)委在溝通協商確定考察對象的基礎上,聯合考察提出意見,經市(州、地)委研究后,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其中,市、州所屬的縣(市、區)黨委、政府正職擬任和推薦人選,由市、州委常委會研究,報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后,由市、州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投票表決;
市、州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書面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由市、州委常委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或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組織部門依據考察情況,提出初步意見,書記辦公會討論后,根據不同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有關方面負責同志溝通,聽取意見。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充分尊重上級和同級紀委的意見。組織部門形成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見后,要征求紀委對擬任人選在廉潔自律方面的意見,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三條調整交流下級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或下派干部任職,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干部主管單位和派往單位黨委(黨組)的意見??h(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跨市(州、地)調整交流,要征求市(州、地)黨委的意見。調整交流的干部,都要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下派干部到市、縣任職或掛職,要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嚴格程序,加強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干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堅決防止和杜絕突擊提拔干部,黨政主要領導變動期間,嚴禁調整安排干部。凡選舉產生的干部,原則上都要任滿一屆;
非選舉產生的干部,也要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領導班子職數的有關規定,不能超職數配備干部。選舉產生的干部屆中需要調整的,非換屆期間或遇有特殊情況一次性提拔干部數量較多的,確因領導班子建設需要增加配備干部的,應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征得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二十五條提拔擔任地(廳)級及其以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外,均應進行公示,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等。
公示內容主要有: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工作簡歷等自然情況和擬任職務,公示范圍根據公示對象具體情況確定,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二**條已經決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公示后,正式到任前,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會同紀委進行談話,提出工作責任、思想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提拔擔任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及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法院、檢察院非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由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要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下發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試用期間,干部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
如發現在原任職期間有影響繼續任職的問題,應立即解除試用。試用期滿,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勝任現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不勝任的,多數群眾不滿意的,免去試任職務,按原職級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條黨政機關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位,可采用發聘書或簽訂合同方式聘任領導干部。每一聘任期不超過五年,聘任期滿,經過考核,可以連續聘任。
聘任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經民主推薦、資格審查、確定擬聘人選后,進行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和公示,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聘任手續。解聘后,不再享受聘期待遇。
第二十九條對除組織考慮作為差額人選的外,在選舉中落選的,或向人大常委會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人選,一年內不能在同一地方和單位安排擔任同級黨內職務,更不能安排擔任高于推薦職位的職務。
第三十條公開選拔方式主要適用于選拔省、市(州、地)和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副職領導干部,也可用于選拔市(州、地)、縣(市、區)政府副職領導干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為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的,或領導班子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的,或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領導干部的。凡具備職位要求相當條件和資格的人員均可參加公開選拔,平等競爭。根據選拔職位特點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需要,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適當放寬。
第三十一條競爭上崗在各級黨政機關內部中層領導職務中實施。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通過競爭上崗確定人選:新增設職位的,職位出現空缺的,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調整的,其他情況需要實施競爭上崗的。某些專業性強、本機關無合適人選的職位,可面向本系統或有關部門公開競爭選拔。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有國家公務員或機關工作人員身份;
企、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應符合調任條件。
第三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的職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職位,不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黨政班子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
在同一地方黨委、政府班子中合計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交流??h以上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要逐步進行交流。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中層干部,在同一職位任正職滿5年或任正副職累計滿8年的,原則上要輪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對具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優秀年輕干部,要有計劃地交流到經濟比較落后、條件比較艱苦、任務比較繁重、情況比較復雜的地方或單位工作。
第三十四條新提拔擔任縣(市、區)黨政正職及紀檢、組織、公檢法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在本人成長地任職。已任上述職務的,要逐步進行交流,實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地方可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認真實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試用期制和辭職辭退制度。加強干部的考核,對能力弱、水平低、難以勝任現職,不思進取、工作平庸以及不廉潔的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等,要采取改任非領導職務、待崗、轉崗、降職、免職等措施,實現能上能下。
第三**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貫徹《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必須按照規定辦事,嚴格把關。各級領導干部要增強黨性觀念、組織觀念、法紀觀念,帶頭執行各項規定。組織人事干部要模范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堅持照章辦事,嚴格履行程序,自覺抵制不正之風。違反規定和紀律的,對有關責任人要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實施辦法精神執行。
干部任職考察報告范文第5篇
1、考察準備。制定并下發換屆考察工作方案,成立考察組并進行考察前培訓,與縣(市、區)黨委溝通進點時間和工作程序要求,確定擬推薦人選的指導名額等。
2、考察預告。預告內容包括:考察領導班子的名稱;
預告單位和考察組接受群眾反映情況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接待群眾來訪的地址等。預告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或內部公告等方式進行,預告時間一般不少于3天。
3、召開領導干部會議進行述職、測評和民主推薦。
(1)參加領導干部會議人員:參照民主推薦工作程序。
(2)述職??h(市、區)四家班子及其成員、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分別在領導干部大會上述職(部分同志也可書面述職)。此外,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還在本單位的干部職工大會上述職。
(3)民主測評。參加大會人員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民主測評表當場填寫,由考察組收回;
民主評議表會后填寫,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投入指定的意見箱,意見箱由考察組負責封啟。
(4)民主推薦。參加大會人員對新一屆領導班子進行全額定向民主推薦,同時進行優秀年輕干部(正處級人選和副處級人選)推薦。
4、確定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參照民主推薦工作程序。
5、對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進行公示。擬提拔考察人選確定后,在參加會議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
6、考察。
(1)對現任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考察。
對現任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公、檢、法正職進行考察,面上個別談話范圍為參加領導干部大會的人員。談話人數遵照換屆有關文件規定。談話內容:對領導班子的綜合評價意見、對班子配備的意見建議;
對領導班子成員的評價及進退流轉的意見。
(2)對擬提拔人選進行談話推薦和考察。
對擬提拔人選進行談話推薦和考察分兩步實施:
①面上個別談話。面上個別談話范圍為:縣(市、區)四家班子成員,法院、檢察院、、審計等部門主要領導。談話內容:擬提拔人選的現實表現、是否推薦、能否提拔、使用方向等。
②在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所在單位考察預告并進行考察。
提前1個工作日在擬提拔考察人選所在單位預告。談話范圍: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人數在20人以下的,原則上要找單位全體人員進行個別談話;
單位人數在20人以上的,個別談話范圍是: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其他有關人員。個別談話人數不少于40人。談話內容:擬提拔人選的現實表現情況、是否贊成提拔使用等。對在現工作單位任職不滿兩年的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工作單位采取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延伸考察。
考察組同時還可采取下列方法調查核實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
①查閱資料。查閱人事檔案、年度工作總結、黨委(黨組)會議記錄、民主生活會記錄、中心組學習記錄、培訓記錄、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會議上的講話稿、發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讀書筆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等。
②采集核實有關數據。從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采集、核實有關考察對象工作實績的數據。
③審計。請審計機關提供考察對象的有關審計情況。
④實地考察。通過現場察看、訪問群眾,了解、印證和核實考察對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
⑤專項調查。對一些群眾反映大、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由考察組進行專項調查,也可責成縣(市、區)黨委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
⑥民意調查。對現任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意調查可以分別進行,也可以一同進行。民意調查參加人員范圍一般為來自基層的、未參加民主測評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根據需要也可以增加來自基層的其他人員。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是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副職或部門(單位)負責人的,根據所在班子和所分管工作的性質確定民意調查參加人員范圍,一般為直屬各部門(單位)未參加民主測評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還可以包括考察對象分管或所在部門(單位)和下屬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服務對象。
⑦家訪了解。有選擇地對擬提拔對象人選進行家訪,了解家庭情況、鄰里關系情況、八小時以外情況等。
⑧同考察對象面談。面談可以就某一問題要求考察對象談談看法,或就分管的工作談想法、打算等,以此了解考察對象語言表達、分析判斷問題等能力。
7、考察反饋。
(1)確定反饋的內容和意見。干部考察組經過認真研究分析,對考察對象的表現情況,特別是對優缺點形成正確的看法后,提出需要反饋的內容和意見。
(2)干部考察組反饋前,及時與主管領導溝通涉及到被考察單位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的問題,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中的問題。一般要征得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反饋。
(3)考察組向被考察單位的領導班子或領導成員反饋意見,要根據干部的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可直接向考察對象反饋意見,也可先向其主要領導反饋,由主要領導向班子其他成員通報反饋意見。
(4)反饋后,要注意掌握干部對所反饋問題的改進情況。
8、對考察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撰寫考察材料。
(1)對考察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一般有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每個考察組成員和考察小組將各自了解的情況進行消化整理。第二,進行情況匯總。第三,進行深入分析和綜合。
(2)撰寫考察材料。根據匯總和分析的情況,撰寫考察對象的考察材料??疾觳牧戏譃轭I導班子考察材料和領導干部個人考察材料兩種。
領導班子考察材料的基本內容包括:考察工作的簡要情況和領導班子的基本情況;
考察情況,包括領導班子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民意測評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考察組的評價和建議,包括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優秀、良好、一般、差),調整領導班子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
領導干部個人考察材料的基本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以及學6個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主要弱點、不足或問題;
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考察組對考察對象綜合評價等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的建議及使用建議。
9、匯報考察情況。
市委組織部部務會聽取考察組匯報考察情況。匯報時,一般由各考察組組長匯報,考察組全體成員參加。匯報內容為:考察對象的優點、弱點或不足、民主推薦情況、民主測評情況、評價等次或者使用意見等。
10、材料歸檔。
考察組匯報結束后,應向有關科室報送如下材料: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廉政鑒定意見表(擬提拔人選)、民主測評匯總表、民主測評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述職報告或工作總結,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民主測評匯總表和述職報告或工作總結軟盤。
二、任職前考察的基本程序
任職前考察和換屆考察大同小異(相同之處參照辦理),大致有以下幾個步驟: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組建考察組時,有可能作為紀檢領導干部人選的會同市紀委進行考察,到政法部門考察的邀請市委政法委派員參加,涉及到非中共黨員人選的邀請市委統戰部派員參加,到二層單位考察的邀請主管部門參加)。
2、溝通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3、考察預告。
4、開展考察。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1)個別談話的范圍??疾斓胤近h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其他有關人員??疾旃ぷ鞑块T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其他有關人員。
(2)個別談話的人數要求?!蛾P于加強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見》(桂辦發〔2000〕48號)規定,考核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個別談話人數一般不能少于40人;
考核其他領導干部,個別談話人數一般不能少于30人。
(3)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范圍: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全體干部職工;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其他有關人員。
5、綜合分析考察情況。
6、考察反饋。
7、撰寫考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