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全面實施。新版增值稅條例主要有五個方面與納稅人日常涉稅業務息息相關: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二是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五篇】(全文),供大家參考。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新《增值稅暫行條例》;
納稅籌劃;
納稅人
從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全面實施。新版增值稅條例主要有五個方面與納稅人日常涉稅業務息息相關: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二是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此次修訂后的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 工業 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業由6%、商業由4%統一降至3%。四是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整合到修訂后的條例中。五是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同時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扣繳事宜的具體規定,以提高征納效率。上述五項變化中,對納稅人稅負影響較大的為第一項~第三項?;谠鲋刀愓叩倪@些變化,針對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收方式的差異,如何做好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下的納稅籌劃呢?
按照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一年銷售額標準,即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低于該標準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二是 會計 核算標準,即低于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第一條標準是定量指標,而第二條標準則是定性分析的。兩種標準下,企業的增值稅適用何種方式計征更為有利呢?
問題的關鍵是要看企業的“增值率”,即企業增值額(增值額=不含稅銷貨金額-不含稅進貨金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驹硎?,增值率越高,越應適用簡易征收率方法。增值率越低,則越應適用憑票抵扣計稅方法。因此現實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稅負無差異點”,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業適用簡易征收率比較合適。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業適用憑票抵扣方式比較有利。然而,由于各個行業簡易征收率、銷項稅額適用稅率、進項稅額適用抵扣稅率有所不同,稅負無差異點在各個企業也是不同的。
舉例來說,2009年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假定某企業生產經營對象是普通稅率的商品,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進項稅額÷不含稅進貨成本)也是17%。設“稅負無差異點”的增值率為r,根據“稅負無差異”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r=21.43%。
即當企業的增值率r(增值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大于21.43%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當企業進銷適用稅率為13%時,企業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 賒購;
賒銷;
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籌劃
一、“賒購未必劃得來”案例以及賒購的納稅籌劃
(一)“賒購未必劃得來”案例
一次在職會計人員培訓班上,有一個學員問到這樣一個問題:該公司在2007年3月賒購了100萬元的原材料,3月會計人員作了暫估入賬處理,也分別登記了明細賬,會計處理是:
借:原材料100萬
貸:應付賬款100萬
在2007年8月、9月、10月分別支付了30萬元,留下10萬元作為該貨款的質量保證金,由于對方(供貨方)堅持在貨款沒有全部結清時,只能分別開具收款專用發票,于是該公司會計人員根據收款專用發票,分別作了下列三次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30萬
貸:銀行存款30萬
在“應付賬款”的明細賬上還有貸方余額10萬元,時間過了一年半,在2008年的9月,會計人員清理往來賬款時,經總經理同意與對方聯系支付余款,結果對方表示,10萬元不要了,當然1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開具了??偨浝碇篮蠛芨吲d,通知將不要的10萬元拿來作為獎金發放,于是該公司會計人員問:一是不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能作獎金發放嗎?二是公司劃得來嗎?
1.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即豁免的債務,如果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則此豁免的債務10萬元只能作為“資本公積”進行核算,不僅不能作為獎金發放,而且轉賬后,還只能作為所有者權益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進行分配。如果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那么,此豁免的債務10萬元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核算,計入當期損益 ,上繳10萬元×25%=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后,可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當然有一部分可以作為獎金發放。
2.由于對方沒有收到全部100萬元款項,所以堅持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該公司由于沒有得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該公司多繳納的稅金是:
(1)不能作進項稅額抵扣的增值稅:100萬元÷(1+17%)×17%=14.5299萬元;
(2)導致多繳納的城建稅(假定公司所在城市為市級):14.5299×7%=1.0171萬元;
(3)多繳納教育費附加:14.5299×3%=0.4359萬元;
(4)多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14.5299
×1%=0.1453萬元。
由于沒有得到含稅價款1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該公司多上繳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共14.5299+1.0171+0.4359+0.1453=16.1282
萬元,換來少支付10萬元貨款。
(二)賒購的納稅籌劃
1. 簽署購貨合同或者支付貨款,“留有余地”考慮貨款的支付。賒購方的銷售人員或會計人員在簽署購貨合同或者支付貨款時,應該充分考慮增值稅的稅負,如果留下的“應付賬款”的尾款不是10萬元,是大于稅款16.1282萬元的尾款,比如留下20萬元,應該就是對方催促該公司支付貨款了。由此案例說明,在企業的結算中,應該充分考慮稅負以及企業的財務風險。
2. 簽署購貨合同,必須支付款項,可以考慮采用銀行匯票或商業匯票,尤其是商業承兌匯票,如果商業承兌匯票的票據承兌時間到期,自己剛好資金緊張,此時承兌,即使對方已經進行貼現,承兌銀行也會將票據退回給對方,對方的應收票據變成了應收賬款。當然,賒購時采用應付賬款肯定比應付票據對賒購方的財務風險更小。近些年來,各地法院都受理了大量的對“老賴”的經濟糾紛案件,對“老賴”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所以,從加強企業的支付信譽角度考慮,應該加強對應付賬款的明細賬核算。
3. “應付賬款” 明細賬一定要設置清晰。如一家公司的會計主管說由于對“應付賬款”的明細賬設置沒有根據需要以對方單位的名稱設置明細賬,同時,登記明細賬比較滯后,在支付給對方尾款時,不小心多支付了款項給對方,使“應付賬款”出現借方余額,結果,除了領導批評外,到對方單位去要求退回,多次受阻。
二、“賒銷時必須注意守住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底線”案例以及賒銷的納稅籌劃
(一)“賒銷時必須注意守住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底線”案例
也是一次會計培訓班上,一個會計人員說,所在單位是一家工業企業,2007年10月賒銷了150萬元的一批貨物,款項沒有收到,購貨方的老總對本單位的老總請求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單位的總經理考慮與對方單位有長期合作,所以通知會計部門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對方,直到2008年11月,都沒有收到對方支付的這批貨款,去對方單位催促了多次,也沒有收到貨款??偨浝砼u會計部門辦事不力,而會計部門也覺得很委屈,問再碰到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通常賒銷時,稅務部門憑出庫單、銀行托收單等要求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作下列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175.5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萬
此時,一方面款項沒有收到,而稅負卻產生,不僅增值稅產生,而且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也相應產生,并且確認了收入,盡管也結轉相應的成本,但是產生了利潤,就會產生企業所得稅。而象上述情況,輕易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了對方,使本單位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為了規避這種被動的局面甚至收不到款項的風險發生,作為銷售方,在賒銷時必須注意守住的“底線”是款項沒有全部收到,堅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否則,一方面要確認收入履行納稅的義務,另一方面又要承擔收不到款項的風險。
(二)賒銷的納稅籌劃
1. 對于部分收到的貨款,可以開具從稅務機關處購買的收款專用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尤其是開具全部貨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收款專用發票,賒購方可以作為付部分款的原始憑證,卻不能作為購貨方這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督促對方支付貨款。
2.采取現金折扣,鼓勵對方支付款項?,F金折扣(分數表示),是企業為了鼓勵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權人提供的債務折扣;
是企業為了鼓勵購買者在一定的信用期內早日付款而采用的一種價格優惠政策。這種折扣其收入的金額小于發票所開的金額,實際上是銷售收入的減少。
按照上例就是:為及時收回貨款,給予對方的現金折扣條件:2/10,1/20,n/30。如果貨款在10天內收到,應向客戶收取價稅合計為175.5萬元,給予客戶0.35萬元(175.5×2%)的現金折扣。企業實際的銷售收入為175.15萬元(175.5-0.35),比原確定的收款少0.35萬元,卻盡快收回了175.15萬元貨款,只是在開具發票上需要考慮銷售額與現金折扣是否在一張發票上開具的問題。
(1)企業會計準則對現金折扣的規定。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或者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現金折扣時企業銷售收入的確定是按發票所列的總額,實際發生的折扣作為財務費用(總價法),而不是按發票所列金額抵扣現金折扣后的凈額(凈價法)。即在會計核算中,應納稅額的計算不扣除現金折扣,而直接根據發票所列金額直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
(2)增值稅對現金折扣的規定。根據《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的規定:折扣、折讓行為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意味著可以減少銷售收入,沖減銷項稅額。
(3)以往稅法對現金折扣的規定。根據國稅函發[1997]4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
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采取商業折扣銷售時,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也和發票的開具密切相關。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無論所得稅還是增值稅,折扣額能否從收入額中扣減,都視銷售發票如何開具而定。根據《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72號),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則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繳稅;
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4)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金折扣的規定。對于商業折扣。根據《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第1條)即不管發票如何開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額(凈價)確定收入計算所得稅,即對商業折扣是凈價法。對于現金折扣?!蛾P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1條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奔磳ΜF金折扣是總價法。
3. 銷售時如果采取現金折扣的注意事項。(1)不必注明“盡快收款(現金折扣)”,可以注明“促銷(商業折扣)”,從而使企業的收入可以按凈價計算。(2)盡管根據新的稅法政策,對于商業折扣,不論是采取在一張發票上開具銷售額和折扣額的方式(凈價),還是采取不在一張發票上開具銷售額和折扣額的方式(總價),稅務機關都允許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或“其它業務收入”為凈價。但是,需要采取不在一張發票上開具銷售額和折扣額的方式(總價)時,對折扣額必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不論是商業折扣還是現金折扣,最好采取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則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凈價)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 盡量采用商業匯票,尤其是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如果收到的是銀行承兌匯票,即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銀行承兌匯票具有極強的融資功能,持票人急需資金或為了規避財務風險,既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也可以向供貨單位背書轉讓票據,同城異地結算均可使用,并且貼現后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選取銀行承兌匯票結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結算中,貨已發出,卻難以及時、足額收到貨款等風險的發生。
三、購貨方和供貨方開具發票的納稅籌劃
(一)發票的開具方開具發票的納稅籌劃注意事項
1. 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即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單位對單位,則是收款人開具發票給付款人,但是如果是單位對個人,不論個人是收款人還是付款人,都由單位開具發票給個人。
2.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3. 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局批準,并使用國稅局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并要求開具后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 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 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
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生銷售折讓的,開具方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9.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納稅人必須如實入賬??梢栽诎l票上注明回扣或傭金的比例和金額。此時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后的余額(凈額)為增值稅的計稅金額。
(二)發票接受方在索取發票時的納稅籌劃注意事項
1. 不得要求開具方變更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
2. 不得要求改變價稅金額。
3. 只能從發生業務的銷售方取得發票,不得虛開或代開發票。
4.購買方取得發票后,如發現不符合開具要求的,有權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四、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籌劃
(一)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2005年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推行了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根據不同情形,由購方或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購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申請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已認證抵扣可作的劃分:
1. 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抵扣的。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抵扣的,填報申請單時的注意事項及申報時的進項稅金處理:申請專用發票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2. 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抵扣的。屬于無法認證的,填報申請單時的注意事項及申報時的進項稅額處理: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填報申請單時的注意事項及申報時的進項稅額處理: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未按規定開具的紅字發票不得扣減銷項稅額
新細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這是增值稅以票控稅原則的體現,即使業務是真實的,但如果未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也不得扣減銷項稅額。
五、新增值稅條例對于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的變化
(一)作為一般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唯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的憑證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了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范圍。新條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細則進一步明確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1. 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范圍擴大,從過去的“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規定到新增值稅條例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說明增值稅的抵扣不僅僅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了,只要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這是將不得抵扣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判斷標準指向相關規定),稅務機關都可以據此要求作為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轉出”。
2. 抵扣憑證內容明確,不一定必須是在憑證上注明增值稅額。
新增值稅條例規定,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應當申請認定,達不到但符合“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條件的也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新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是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二)一般納稅人的資格需要認定
1. 新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認定,采取了比較變通的做法: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即定性標準符合就可以作為一般納稅人。
2.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1月9日下發文件規定: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80萬元和5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三)即使是一般納稅人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有時,即使是一般納稅人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前提:
1.如果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此時,一般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意這時該納稅人不是小規模納稅人,仍然是一般納稅人,因為應納稅額=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只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且仍然按照一般納稅人的稅率進行計算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3.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如果企業銷售額分別在50萬元和80萬元以上的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及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正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盡量避免企業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第538號. 2008.11.10.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2008.12.15.
[3] 《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修正)全文.財政部網站.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在全國統一的新的稅收制度建立以前,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經濟穩定,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區的人民政府暫時可以繼續按照自己制定的稅法征稅,來不及制定新稅法的新解放區則可以暫時沿用原政府實行過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稅法征稅,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產稅、土地稅和與房地產有關的一些稅收,如契稅、印花稅、所得稅。
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開的首屆全國稅務會議上,確定了統一全國稅收制度、稅收政策的大政方針和擬出臺的主要稅法的基本方案,確定全國范圍適用的稅收為14種,其中涉及房地產的稅種有房產稅、地產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印花稅和遺產稅。上述內容載入了1950年1月30曰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一《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稅。遺產稅始終沒有立法開征。
20世紀50年代中期,我國實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后,絕大部分房地產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的買賣和轉讓被禁止,房屋產權變動的征稅范圍也日益縮小,房屋的出租也被嚴格限制,因而房地產市場和相關的稅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時間內幾乎名存實亡。
(一)契稅
1950年4月3日,政務院《契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各省、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并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暫行條例規定了凡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都應當憑土地、房屋所有證,并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人繳納契稅。其中,買賣契稅按照買價征收6%,典當契稅按照典當價征收3%,贈與契稅按照現值價格征收6%。1951年全國契稅收入為2 733.4萬元,1953年達到4036.0萬元。1955年降至1829.2萬元。1956年以后基本停征。
(二)城市房地產稅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50年6月,二屆全國稅務會議決定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后來政務院又限定其在城市征收。所以定名為城市房地產稅),即日起施行。暫行條例中規定: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為房地產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征稅對象為規定的城市房地產。房產稅以標準房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地產稅以標準地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的城市,可以暫以標準房地價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
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的城市,可以暫以標準房地租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
(三)工商業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中與房地產有關的內容是:1.營業稅。從事租賃業和房地產業的納稅人,以其營業總收益額為計稅依據,分別適用4%和6%的稅率。2.所得稅。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適用稅率為5%,最高適用稅率為30%。
同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以后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規定了營造業的適用稅率為2.5%,房地產買賣的適用稅率為3%,租賃業的適用稅率為4%,房地產的適用稅率為1 2%;
所得稅改為21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適用稅率和最高適用稅率不變,但是各級稅率之間的級距加大,實際稅負大幅度減輕。
1958年稅制改革時,為了簡化稅制,將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與貨物稅、印花稅和商品流通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1958年9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1次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9月13日,國務院將該條例(草案)公布試行。該條例(草案)規定了從事建筑、安裝,租賃,購銷等業務的納稅人,以其業務收入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分別為3%、5%和7%。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部分繼續征收,并改稱工商所得稅。1963年4月以后,按照個體經濟重于集體經濟,合作商業重于其他集體經濟的原則全面調整了工商所得稅的稅率,并將統一的全額累進稅率改為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其中,個體經濟實行14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適用稅率為7%,最高適用稅為62%。并有加征一至四成的規定。
1972年3月30日,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報送的《關于擴大改革工商稅制試點的報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從1973年起全面試行。該條例(草案)規定了集體建筑、安裝單位的適用稅率仍然為3%(當時規定國營建筑、安裝企業不納稅),從事租賃、購銷等業務的納稅人適用稅率為5%。1973年的稅制改革。把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鹽稅和屠宰稅合并為工商稅。
(四)印花稅
1950年12月19日,政務院公布《印花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規定了印花稅以商事、產權憑證的書立人、領受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直接涉及房地產的稅目、稅率主要包括:預定買賣不動產的契據,買賣不動產的契據,政府頒發的土地管理業執照、土地所有權狀。典當、質押、買賣、轉讓或者承頂不動產的契據,土地使用權的契據,租不動產的契據,適用稅率均為0.3%;
授產、析產契據。適用稅率為3‰。1958年稅制改革時,印花稅并入工商統一稅。
二、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的房地產稅收制度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開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房地產稅收制度也逐步實行了改革:20世紀80年代初期恢復征收契稅;
80年代后期對國內單位、個人恢復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并開征了耕地占用稅;
90年代前期開征了土地增值稅;
其他相關稅種也實行了改革。
(一)契稅
契稅恢復征收之初,仍然沿用1950年政務院的《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7月7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政務院的《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1993年以后,隨著房地產交易的迅速擴大,契稅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長:1993年的收入為6.2億元,2004年達到538.9億元,11年間增長了85.9倍。平均每年增長17.6%。
(二)房產稅
根據1984年國務院批準的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方案,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僅適用于國內單位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仍然按照1951年政務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納稅。由于按照原值征收房產稅的房產范圍不大,且原值普遍偏低;
出租的房產不多,且征收管理比較困難,房產稅的收入雖然有很大的增長,但與房地產價值和交易的增長并不協調:1993年的收入為49.2億元,2004年達到366.3億元,11年間增長了6.4倍,平均每年增長7.9%。
(三)耕地占用稅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由于政府實行嚴格限制占用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稅實行固定稅額標準且一直沒有調整、征收管理比較困難等原因,收入額一直不多。增長也不快,1993年的收入為29.4億元,2004年達到118.5億元,11年間增長了3.0倍,平均每年增長5.5%。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1984年國務院批準的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方案,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固定稅額標準且一直沒有調整,收入額一直不多,增長也不快,1993年的收入為30.3億元,2004年達到106.2億元。11年間增長了2.5倍,平均每年增長5.0%。
(五)土地增值稅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增值稅的收入額一直不多,但是由于房地產交易的迅速擴大和征收管理的加強,增長速度很快,1996年的收入僅為1.1億元。2004年達到75.0億元,8年間增長了67.2倍,平均每年增長22.9%。
(六)與房地產有關的其他稅種
1.營業稅。在1984年實施的稅制改革中,將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從當年10月1日起試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納稅人,以其營業收入為計稅依據(現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的價值),適用稅率為3%;
從事業、倉儲、租賃業的納稅人,以其營業收入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為5%: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的納稅人,以其取得的收入為計稅依據(現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收入減除支出以后的差額征稅),適用稅率為5%.
2.城市維護建設稅。1985年2月8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月1日起施行。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國內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實行差別稅率(1%、5%、7%)。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等方面的規定沒有改變。
3.對內資企業征收的所得稅。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大中型企業實行55%的比例稅率,小型企業適用10%~55%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1985年4月11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 985年1月1日起施行。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10%~55%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城鄉私營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5%。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上述3種企業所得稅與對國營企業稅后利潤征收的調節稅合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國內企業和其他組織,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企業適用33%的稅率,微利企業暫時適用27%或者18%的稅率。
4.對外資企業征收的所得稅。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將e述兩部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從當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的稅率為3%.外國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租金等所得,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是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
5.對個人征收的所得稅。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6年1月7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印花稅。1988年8月6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納稅憑證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財產保險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或者應納稅憑證件數,稅率分為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如產權轉移書據的適用稅率為0.5‰,權利、許可證照每件稅額標準為5元)。
7.建筑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了《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筑稅的納稅人為從事自籌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投資的單位(不包括外資企業),征稅的資金包括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自籌資金,以自籌基本建設的全部投資額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建筑工程投資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0%。
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將建筑稅改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鼓勵投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從2000年起暫停征收。
8.遺產稅。我國擬在適當的時候開征遺產稅。
(七)收入歸屬情況
在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前,房地產稅收的收入歸屬隨財政管理體制多次變化,有時劃歸地方,有時劃歸中央,有時由中央與地方共享。1994年以后,我國實行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目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從2000年起暫停征收)劃為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
三、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初步思考
目前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有:1.稅種數量偏多,設置不夠合理;
2.稅權高度集中;
3.部分稅收法規過于陳舊;
4.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和稅率存在嚴重的問題;
5.稅負不夠公平,稅負偏重、偏輕的問題同時存在;
6.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關業務的拓展給房地產稅收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如房地產抵債、回租涉及的有關稅收問題。此外,我國房地產市場管理還不夠規范,相關的稅收征收管理也不夠嚴格,稅收流失依然比較嚴重。
本文認為,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的出發點應當是:鼓勵房地產業的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規范稅費關系,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符合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的總體目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確定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基本原則也適用于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改革。
(一)簡化稅制,優化結構
1.合并重復設置的稅種,實現內外稅制的統一。例如,企業所所得稅、房地產稅等者陂當統一稅法,公平稅負。
2.取消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種。例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3.取消不符合各國通行做法的稅種。例如,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并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將土地增值稅并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4.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某些合理的房地產方面的行政性收費合并為統一的房地產稅。
通過上述簡化措施,不僅可以減少與房地產有關的稅種的數量,而且可以減少轉讓(轉移)、出租環節的稅收。加強房地產保有、使用環節的稅收。
(二)調整稅基和稅率
1.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當擴大到個人住宅和農村地區,并按照房地產的評估值征收。同時,通過規定適當的免稅項目和免征額的方法將低收入階層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2.房地產稅的稅率應當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房地產分別設計,由各地在規定的幅度內掌握,如普通住宅和生產、經營用房地產稅率從低,高級住宅和高爾夫球場稅率從高;
中小城市的房地產稅率從低,大城市的房地產稅率從高。
3.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對建筑行業和銷售不動產實行增值稅,以消除因增值稅、營業稅交叉征收而形成的雙重流轉稅負擔。由此引起的地方稅收收入的減少如何彌補?一可以隨著第三產業的發展擴大營業稅的稅基,增加營業稅收入;
二可以適當提高增值稅收入中地方分享的比例,增加地方分享的增值稅收入。從總體和長遠來看,這項改革可以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對于經濟、財政(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是有利的。
4.允許個人購房貸款的利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在設計稅基和稅率的時候,應當兼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財政收入的需要,并參考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周邊國家的做法。
(三)適當下放稅權
應當將房地產稅作為我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加以精心培育,使之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成為地方財政、特別是縣(市)級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并且在全國統一稅制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管理權限(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減免稅等稅制要素的適當調整),以適應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實際情況,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通過房地產稅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房地產市場。
(四)適時修正稅法
各項稅法都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適時修正,為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服務。暫行條例“暫行”十幾年以至幾十年的狀況應當徹底改變。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稅控收款機 進項稅額 抵扣
稅控收款機是一種具有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內部裝有自動記錄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計稅存儲器,記錄著每日的營業數據和應納稅額,能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稅控收款機采用特殊"鉛封"手段固定在機器內部,除稅務人員和專職注冊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打開,從而保證納稅人規范納稅,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
但是在稅收領域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偷稅逃稅現象依然比較嚴重,尤其是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監控。這種現狀不但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4月聯合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國稅發[2004]44號決定在適用的行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
稅控收款機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對于納稅人來說,購置稅控收款機需要一筆支出,而且這筆支出換來的是”緊箍咒”,所以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并非易事。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1月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 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價款
可抵免稅額= ———— x 17%
1+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p>
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甚至還包括營業稅的納稅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利于稅控收款機的應用推廣,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認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購進扣稅法,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體現了對商品或勞務新增價值的征稅。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既定的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的多少,究竟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理》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還是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無論是從國內購入的,還是從國外進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據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沒有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購置費用達到了固定資產標準的,其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則不盡合理,與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不符。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按照6%(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征收率征稅,它的稅收負擔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參照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設計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財稅[2004]167號規定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而且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這樣的規定的有違《增值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是對納稅人的全部營業額計算征收的稅種,跟增值稅不一樣,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對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新增加的價值部分征稅,銷項稅額中要扣除進項稅額,而營業稅是不扣減進項稅額的。營業稅是對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征稅,兩個稅種有著各自不同的征稅范圍, 有著不一樣的計稅方法,財稅[2004]167號規定用購進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是很不妥當的。
財稅[2004]167號規定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從稅收的角度是不盡合理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也是不合法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營改增;
不動產;
分期抵扣;
會計處理
一、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業務依據及賬戶設置
全面營改增前,企業取得不動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財稅[2016]36號是全面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將企業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納入了抵扣范圍,允許一般納稅人進行抵扣。但是,考慮到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以下簡稱不動產)通常情況下價值較高,涉及到的進項稅額比較大,要是允許企業把進項稅額一次性進行了抵扣,會造成營改增初期國家稅收的下降幅度較大,因此,36號文同時規定,企業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需要分兩次進行抵扣,第一次在企業取得不動產并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當月抵扣60%,第二次抵扣要在取得不動產的第13個月進行,抵扣40%。其后,國稅總局下發《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詳細規定了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相關事項。這必然要求會計核算在賬戶設置和賬務處理方面與之相適應。而全面營改增中關于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相關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中尚未進行具體規范。在廣泛、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2016年12月,財政部下發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范》(財會[2016]22號),明確了增值稅會計核算需要設置的會計科目及其相關賬務處理。該文件出臺后,其中一些規定引發了實務界的爭議,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對其進行了解讀,在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會計處理方面,明確須通過“應交稅費”二級明細“待抵扣進行稅額”進行核算,并在該科目下再按固定資產類別設置三級明細科目核算。
二、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業務的相關會計分錄
(一)外購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會計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范了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抵扣時間、抵扣比例和扣稅憑證。財會[2016]22號,明確了“待抵扣進行稅額”科目的核算內容。[例1]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16年5月15日以銀行存款33300000元外購一處辦公樓,取得了專用發票,經稅務機關認證可以抵扣,發票價款為30000000元,稅率11%,增值稅額為3300000元。甲公司2016年5月15日的會計分錄為:借:固定資產300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980000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辦公樓)1320000貸:銀行存款33300000甲公司2017年5月,將待抵扣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轉入當月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會計分錄為: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20000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辦公樓)1320000
(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會計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分期抵扣規定,也可以適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但是明確了適用的時間、范圍和金額標準。在時間上,要求在全面營改增之后發生。在范圍上,包括新增和更新改造。在金額標準上,如果是更新改造,要求增加金額必須要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50%。第五條不動產在建工程新建或改擴建過程中,如果領用了貨物或接受了服務,貨物或服務已全額抵扣過的進項稅額也須將40%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等一年之后再進行抵扣。(1)新建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會計處理。[例2]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16年8月新建一倉庫,建造倉庫時購入建筑材料,取得了專用發票。發票價款800000元,增值稅126000元。支付了設計服務項目費用,也取得了專用發票,服務收費100000元,增值稅6000元;
支付了工程款項,也取得了專用發票,工程款1000000元,增值稅110000元。以上款項均通過轉賬支票支付,甲公司分錄:借:工程物資8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5600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倉庫)50400貸:銀行存款926000借:在建工程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600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倉庫)2400貸:銀行存款106000借:在建工程10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6000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倉庫)44000貸:銀行存款1110000若建造倉庫過程中領用了甲企業前期購入的原材料10萬元,由于該原材料在購進時其進項稅額1.7萬元已經一次性抵扣,需將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分錄為: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倉庫)68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0在2017年8月,甲公司應將上述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的金額轉入當月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分錄為: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3600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倉庫)103600(2)更新改造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會計處理?!稌盒修k法》第三條強調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時,如果增加的金額超過不動產原值的比例50%,更新改造相關的進項稅額需要分期扣除,若不超過50%,則可以一次性抵扣。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超過50%,應理解為大于50%,不包含50%。[例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對原有辦公樓進行更新改造,該辦公樓原值為500萬元,更新改造過程中發生支出為222萬元,其中價款為200萬元,增值稅額為22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款項已用銀行存款支付。該例中,更新改造不動產增加的價值為200萬元,沒有超過不動產原值的50%,因此,甲公司分錄:借:在建工程20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0000貸:銀行存款2220000若該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為333萬元,其中價款300萬元,增值稅額為33萬元,更新改造不動產增加價值為300萬元,超過了不動產原值的50%,甲公司需要將33萬元的進項稅額分兩次進行抵扣,2016年6月編制的會計分錄為:借:在建工程30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98000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32000貸:銀行存款3330000
(三)取得后未滿一年銷售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會計處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中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后,未滿一年轉讓不動產的情況下,尚未抵扣完畢的40%進項稅額應于何時進行抵扣的問題。[例4]若甲公司在2017年4月將上述例1中取得的辦公樓對外出售,此時購入辦公樓尚有1320000元的進項稅額屬于待抵扣進項稅額。由于公司2017年4月銷售辦公樓時將會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于銷售當月進行抵扣,分錄為: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20000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辦公樓)1320000
(四)已抵扣進項的不動產因故進項稅額轉出會計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中兩種情況下,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一是該不動產發生了非正常損失,這里提到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為管理不善造成的,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需要作此處理;
二是不動產用途被改變,把不動產專門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項目。需要注意的是,第七條規定中強調“專用”二字,如果是“兼用”,不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這為企業稅務籌劃預留了一定的空間。(1)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處理。[例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定上述例1中2016年5月份購入的辦公樓于2017年2月份由于管理不善發生火災,造成該辦公樓發生非正常損失,該辦公樓原值為3000萬元,已提折舊90萬元,凈值為2910萬元,凈值率為97%。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1980000+1320000)×97%=3201000(元)則甲公司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清理29100000累計折舊900000貸:固定資產30000000借:固定資產清理3201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980000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辦公樓)1221000該例中假設該辦公樓于2017年10月由于管理不善發生火災,造成該辦公樓發生非正常損失,該辦公樓原值為3000萬元,已提折舊150萬元,凈值為2850萬元,凈值率為95%。則該辦公樓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3300000+0)×95%=3135000(元)。則甲公司應編制的分錄為:借:固定資產清理28500000累計折舊1500000貸:固定資產30000000借:固定資產清理1045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45000(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改變用途的處理。如果屬于《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里的第二種情況,也應該按照例5中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然后計算從“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出得金額和從“待抵扣進項稅額”轉出金額。其涉及到的會計處理與例5中處理類似。該項業務的會計分錄中,應計入的借方科目尚沒有統一規范,按照一般的會計處理原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資產時,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一般計入資產成本,鑒于此,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改變用途時,可以借記“固定資產”,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然而,對于固定資產的核算,一般情況下不調整固定資產的原價,應借記“管理費用”。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筆者認為在此處應該采用重要性原則,如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金額較大,建議借記“固定資產”,如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金額不大,建議借記“管理費用”。
(五)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在建工程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中不動產在建工程,如果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處理原則為:已抵扣的要全部轉出,待抵扣的不再抵扣。此處非正常損失的理解,因當與上文一致。[例6]假定上述例2中在建的倉庫于2016年10月由于管理不善發生爆炸事故,其已抵扣進項稅額251400元需要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167600元也不得繼續抵扣,甲公司應編制的會計分錄為:借:營業外支出419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51400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67600(六)不得抵扣進項稅的不動產用于允許抵扣項目會計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和第七條相反,明確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轉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時,進行反向操作。第七條規定和第九條規定的會計處理看似復雜,但由于這兩條規定中,都強調不動產項目“專用”于四種情況時,其進項稅額不得扣除,因此理論上雖然存在著進項稅額轉出轉入的問題,但實務中操作時,納稅人通常會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相關處理并不復雜,因此其會計處理不必拘泥于文件的具體規定。[例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企業,2016年8月購買一處健身房,取得專用發票。發票上價款1000萬元,增值稅110萬元。健身房專用于企業職工休閑健身。甲公司應編制的會計分錄為:借:固定資產11100000貸:銀行存款111000002018年8月,甲公司將該健身房改變用途,用于對外經營。假定此時該健身房已提折舊110萬元,凈值為1000萬元,凈值率為90.09%,則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99999(110000×90.90%)元。甲公司2018年9月,會計分錄為: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99999.4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健身房)399999.6貸:固定資產9999992019年9月,甲公司將待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入當月進項稅額抵扣,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99999.6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健身房)399999.6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劉莉:《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解析》,《現代商業》2016第31期。.
[3]周萍:《<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稅務與會計處理》,《稅收征納》201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