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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行政強制措施【五篇】

      發布時間:2025-07-12 15:07:19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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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維護行政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看,行政強制措施又是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行政強制措施【五篇】,供大家參考。

      行政強制措施【五篇】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第1篇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理論基本范疇研究

      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維護行政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
      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看,行政強制措施又是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思考,我們不禁發現,人們對行政強制措施法律制度的研究卻大大不及于對行政法其他具體法律制度的研究,即使偶而觸及到這一概念,也不過是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等其他專題的附加或附帶內容而幾筆帶過,或以即時強制代替之,缺乏專門系統深刻的討論。在國家行政職能空前膨脹,行政強制措施手段被越來越廣泛地運用的今天,我們再也不能對行政強制措施制度漠然視之。

      一、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眾家學說

      在現有行政法學說中,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不嚴謹的概念,人們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性質所賦予的含義各不相同,主要有:

      1、將即時性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等統歸為“行政強制”,作為一類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研究。認為“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盵1]

      2、主張對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加以區分。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采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钡瑫r又認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都屬于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都屬于強制執行”[2]

      3、認為“從理論上說,行政強制措施應包括:(1)行政預防措施;
      (2)行政制止措施;
      (3)行政執行措施?!蓖瑫r,又認為“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權利和科以義務為內容的,臨時性的強制行為?!盵3]

      4、有的學者把行政強制執行“簡稱為行政執行或行政強制”[4]

      5、日本學者田中二郎認為“行政強制,不問其為行政上之強制或行政上之即時強制,均應以人民之身體及財產之侵害為其內容?!盵5]

      6、在日本,行政強制措施被認為是“由行政廳對國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行使行政強制權的情形”[6]。

      7、我國臺灣學者大都將行政強制措施理解為即時強制,而與行政強制執行加以區分[7]。

      這些定義和理解的共同點是沒有提出專門的行政強制措施概念,而是將其放在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當中加以討論,或簡單地等同于即時強制,因而存在諸多差別。

      第一,將行政主體的帶有強制性質的具體行政行為統稱為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和即時強制;
      實際上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作了狹義的解釋,即等同于即時強制。

      第二、將行政強制措施直接等同于行政強制執行,而將即時強制單獨列開略加評述,實際上是對行政強制措施理解的錯位。

      第三、將行政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強制執行和預防性與制止性強制的共同特征,而對各種強制行為的具體性質和特征未作具體分析。

      本文認為:對行政強制措施不僅應與其非強制性具體行政行為加以區分,而且主要應與具有強制性的行政強制執行加以嚴格劃分,對行政強制措施制度作狹義(但又寬于即時強制)的理解和闡釋。據此可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促進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保護具體相對人的個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緊迫情形之下運用行政強制權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物及其他權利和利益所作的臨時性強制處分。這一概念大致具有以下含義:

      第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行政強制權的少數行政機關,即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只是行政機關體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在行使其職務時都享有行政強制權。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任何其他行政機關和個人都無權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實施強制;
      對財物以及其他標的的強制措施,則可以由其他一些法定的行政機關來行使,如審計機關、統計機關查封相對人的帳目,許可證、執照頒發管理機關臨時扣押對方的證照,食品衛生監管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查封不合格的食品或商品等。

      第二、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和安全構成危害和不利,或其本身正處于或即將處于某種危險狀態下,或其權利為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所迫切需要的行政相對人,強制的客體是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物、資格以及行為等。

      第三、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維護和促進公共利益,保護相對人自身的人身安全或財產權益,排除相對人的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自我危害性的行為。正如當代美國法學家E·博登海默所承認的那樣:“在一個復雜的社會中,有許多相互沖突的利益需要調整,公共福利也必須加以保護以使其免受的破壞的侵損?!盵8]例如我國《專利法》第六章所規定的“強制許可”,特別是該法第52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9]。

      第四、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必須以相對人存在危害社會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以及他自身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存在妨害行政主體的正常行政管理的行為,而且這些危害行為或妨害行為正處于進行當中,或因國家及社會利益的現實的緊急需要,只有在這時,行政主體才能對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在這些行為之前或之后則不能對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而只能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行政行為方式。例如某相對人不聽勸告,攜帶易燃易爆或劇毒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時,有關的行政主體可以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但在其未接近公共場所或安全離開公共場所之后,行政主體就不宜再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相關行政行為及司法強制的區別

      長期以來,由于學術界未能對行政強制措施專門進行系統深入的理論研究,因而在現有的行政法學著作、論文以及教科書中尚未有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理論,所以為全面揭示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我們還必須先考察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即時強制等相關行政行為的區別,以及與刑事、民事等司法強制措施的區別:

      1、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從法律實施的角度來說,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律制裁,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10]。所以,行政處罰以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為前提,而行政強制措施不以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為必要前提,如強制許可,專利局并不是因為專利權人有違法行為才強制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而是出于國家緊急情況或社會公共利益使用其專利的迫切需要而實施;
      公安機關對患有惡性傳染病的公民實行緊急隔離也不是以患者違法為前提,這是第一。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第二大區別在于:后者的目的在于懲治違法,這種懲罰性表現在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使其遭受損失或受到懲罰,而前者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安全,促進公共利益,保護相對人自己的利益免受其行為的自損而不是懲罰,其表現是對相對人人身、財物、行為等方面的強制性限制,僅此而已,既不剝奪相對人的權益和自由,也不科以其新的義務,更不是使其遭受損失。

      2、行制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靶姓娭茍绦惺侵腹穹ㄈ嘶蚱渌M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所作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盵11]從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我們看出:第一,行政強制執行是以相對人不履行行政主體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為前提的,而行政強制措施并不以行政機關作出的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的行政處理決定為前提,而是以相對人存在某種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自身安全的危險,或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為前提。如邊境檢查機關、海關對有關的相對人的人身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強制檢查。第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通過國家的強制,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以便使相對人的義務得到實現。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預防、制止相對人危害社會、危害其自身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及蔓延,或滿足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使一定社會秩序保持正常狀態,并不必然以相對人具有作為義務為前提,如對精神病人予以約束,對本來沒有違法行為但被行政主體認為有違法嫌疑的物品予以扣押或查封等。第三,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構成,往往是因為相對人違背了行政機關科以的作為義務,即沒有主動履行行政主體科以或規定的義務,而由行政機關強迫其履行該項義務。而行政強制措施在較多情況下是因為相對人違反法定的不作為義務,而作出了行政法規范禁止的某種危險行為,由行政主體強行予以控制或消除,或相對人根本不存在法定的特定義務,但由于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而由行政主體臨時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如強制許可;
      在遭遇嚴重洪災時強行征用過往船只、車輛、物資等。最后,行政強制執行是依據行政實體法規范作出,而行政強制措施則是依行政程序法規范作出。

      3、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區別?!凹磿r性強制是指在眼前存在急需排除的障礙而又無預先命令這種義務的余地,從事物性質上看,通過科以義務仍不能實現行政目的的情況下,不作出履行義務的命令,而直接對國民的身體及財產施加實力,從而實現行政上必要狀態的作用?!盵12]由此可見,即時性強制本質上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但不能包含行政強制措施的全部,兩者實際上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即時性強制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下位概念。行政強制措施雖常帶有緊迫性,但作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前提的情形是各種緊急性情形,即一般都是在情況緊急時采用,如交通警察對橫行馬路的醉酒者予以強制約束,在緊急情況下強行隔離截斷交通,發生火災時,為建立隔離帶而炸毀鄰近的建筑物或樹木,強行轉移各種易燃易爆的設施、物資等,總之屬不得已而為之。而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在緊急情況下的即時性強制措施之外,還有其他各種類型的強制措施,如查封財產、以及相對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強制許可等。同時,行政主體采取即時性強制措施由于基于緊急情況,因而無須在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經過某些法定程序如:書面傳喚,命令等書面決定等,全憑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根據其主觀判斷自由裁量行使。而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則往往需要經過這些法定程序,否則就可能導致強制措施的程序違法。第三,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實施在某些情況下不以相對人有違法嫌疑為前提,如在防洪搶險的緊急時刻,強行征用過往的船只、車輛、物資等;
      而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多以相對人有違法或損害行為嫌疑為前提。最后,即時性強制措施本身多數是一種獨立性的強制措施,不從屬于其他行政行為,如:扣留與盤問、強制醒酒;
      而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多數則多屬于從屬性行政行為,即為保證主要行政行為的實施而采取,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相對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傳喚與訊問等。

      4、行政強制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的區別。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所采用的一種強制性手段,它與刑事強制措施特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有許多相似之處,“同樣的手段在刑事程序中也能找到,它是為了實現行政上的必要狀態的一種手段”[13],而且在實際行政管理過程中,有些行政主體特別是公安機關將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與刑事強制措施(如拘傳、監視居?。┎患訁^分地使用,引起許多行政爭議。實際上,兩者存在本質的差別:第一,對象不同,刑事強制措施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已決犯采用的,即其適用對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14]而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雖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觀沒有惡性,或基于緊急情勢,而對其財物施以強制的財物或權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對人,總之,不是對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施的。第二,目的不同,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是以保障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為主要目的。而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為了排除相對人的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管制刀具等進入公共場所)和自我危害性(如自殺、吸毒)的行為,或為了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如強制許可、強制征用)或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措施)而實施的。第三,實施主體不同,刑事強制措施只能由公安、司法機關實施,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則呈現出多樣化,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以外,其他強制措施則往往分別由不同的行政主體來實施,如工商、海關、稅務、審計、衛生、文化等部門均有程度不同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第四,適用依據不同,刑事強制措施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而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依據則往往散見于不同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當中,而且,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往往必須履行嚴格審批手續,而行政強制措施有的需要經過審批,有的則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靈活掌握,自由裁量,當場采取。

      5、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也存在本質的區別。表現為實施的主體、對象、前提條件、目的、內容、依據和程序等諸方面的不同。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性質、功能和價值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特征

      “強制的本意是憑借手中的力量,迫使他人作既定的服從?!盵15]從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其基本含義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與相關概念的比較辯析中,我們可以初步概括出行政強制措施至少具有:具體性、強制性、限制性、預防性、臨時性、應急性、非制裁性、獨立性和從屬性相結合、法律性與可訴性等特征,具體地表現在:

      第一、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特定環境下,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強制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采取其他措施無效果,或沒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況下,以國家強制力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物、行為等采取的相對人無法反抗或不得違抗的強制,這是行政強制措施最本質的特征。

      第三、限制性。從行政強制措施對相對人的權益所產生的影響來看,它是一種限制性的措施,即屬于行政限制行為,而不是行政賦權行為。雖然有的強制措施并非對相對人不利,如強制戒毒、強制醒酒、強制治療精神病等,但從強制措施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物等所采取的行為方式來看,是一種限制性措施,即相對人只能按照行政主體所期望的方式行事,而不得相反;
      這種限制性有時也對相對人的權利有限制性,即有限權性,如強制許可、強制征用、查封、扣押、凍結、強行扣留與盤問、強制傳喚與訊問等。

      第四、預防性。從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直接目的來看,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防止不利于公共利益及相對人自身利益免受危險行為或情勢的危害。在于排除具有危險性的行為,屬于一種事前和事中的行政措施,分別表現在:(1)預防危險行為的產生。如:約束醉酒司機,禁止其駕駛機動車輛。(2)制止危險行為,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將相對人帶入公共場所的危險物品強制轉移。(3)保障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如:強制征用公私財物用于抗御嚴重自然災害等。

      第五、臨時性、應急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出于緊迫情勢的需要而對相對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臨時約束,而不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作出的最終處分,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種永恒目的,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措施,只是約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對被扣押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16]。

      第六、非制裁性。由于行政強制措施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相對人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危險情勢或危險行為的損害,在于排除危險情勢和危險行為,而不是以制裁違法為直接目的,所以,行政強制措施并非以相對人違法為前提,因而也就具有非制裁性[17]。

      第七、從屬性和獨立性相結合。從行政主體采取某項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構成某項行政行為的全部,可以發現行政強制措施有從屬性或獨立性的特征。如果某項行政強制措施本身構成該行政行為的全部,那么它就是獨立性的,如扣留和盤問、強制戒毒、強制治療等,如果某項行政強制措施只是為主行政行為服務,起保障或程序作用,那它只是有從屬性,如查封、扣押、凍結、強制許可、強制征用等。

      第八、法律性。嚴格地說,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權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且這一措施最容易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任何強制措施都必須由一定的行政法律規范予以規范和保證,其法律性要求行政主體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要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嚴格遵守法定的時間、方式和步驟等程序規范,以充分發揮其功用,實現行政強制措施的根本目的。

      第九、可訴性?;谛姓娭拼胧┑木唧w性、強制性、法律性,我國《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和《行政復議法》等分別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決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的特征。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性質

      根據本文前面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及其含義的分析,不難看出,行政強制措施絕對不能混同于行政強制執行,也不僅僅只包含即時強制,更不能等同于行政處罰。它有其自身的獨特屬性,但從字面上看,行政強制措施似乎可能有三種性質,或具有三種性質中的某一種,包括第一、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執行性措施,持這種觀點的人頗為眾多;
      第二、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懲罰性措施;
      第三、屬于即時強制措施。本文認為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強制手段,其目的在于預防、制止相對人的危害行為或為國家及公益的緊急或迫切需要,同時又是一種教育手段,行政強制通過教育使相對人停止或消除危害行為,也正因為如此,行政主體在對相對人采取強制措施后,只要相對人愿意主動放棄、停止或消除危害行為,或主動服從公共利益之需要,行政主體就可以及時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所以行政強制措施既不是執行性措施,更不是懲罰性措施,而是一種強制和教育措施。同時它所包含的范圍大于即時性強制。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功能

      本文認為:行政強制措施的功能是指行政強制措施對于保障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所特有的各種作用或效能。一般來說,行政強制措施有預防、制止、保障和促進等四大功能。

      第一、預防功能:行政強制措施在預防相對人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相對人自身安全和利益方面有著重要功能。第一、有利于預防相對人準備實施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如:強制隔離惡性傳染病患者,約束醉酒者禁止其駕駛機動車輛,對有違法嫌疑的人當場盤問、檢查,禁止將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帶進公共場所等。第二,有利于預防相對人因其行為而損害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如將擅自闖入危險場所和地帶的相對人強行帶離等??傊?,行政強制措施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

      第二、制止功能。行政強制措施的制止功能是指行政主體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制止或排除正在實施或發生的危害行政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危險事件和行為,使行政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免遭危險行為或事件的實際損害。如對超速行駛的車輛予以扣留,對持械斗毆者予以扣留,對嚴重的精神病患者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對相對人的患惡性傳染病的牲畜予以處置、強制排除險情等。

      第三、保障功能。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保障主行政行為順利實施的程序上的輔助功能。如為保證行政調查的順利進行,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而強制傳喚拒不接受傳喚的相對人,查封相對人的財物、帳目、扣押違法財物(諸如違章車輛,違法證件或相對人的各種資格證書等)、凍結相對人的存款,對人身、人體、場所和財物的強制檢查,在遭遇洪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時,為抗災而強制征用財物等等。

      第四、促進功能。行政強制措施還具有促進公共利益,滿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與合理需要的功能。如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強制許可,關鍵時期對特種行業的強制監管和調控等等。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價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其判別只不過是立法者對法律制度的各種價值所作的不同取向而已。龐德認為:在法律調整或安排背后“總有對各種互相沖突和相互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準則”,他還說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運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18];
      斯坦與香德認為西方社會法律的基本價值是“秩序、公平與個人自由”[19];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的價值歸納起來,“主要是正義和利益兩大類價值?!盵20]具體到行政強制措施,本文認為有安全、公益和效率三大價值。它們共同構成行政強制措施的價值體系。

      安全,即公共安全、他人的及相對人自身的人身安全。是指行政主體依據行政法律規范行使國家賦予的強制權,預防和消除相對人的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他人安全以及相對人自身安全的行為,以維護和保護公共安全,他人安全和相對人自身的安全,這是行政強制措施所追求的第一個價值目標。

      公益,即公共利益,是行政主體基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緊迫和合理需要或者為滿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緊迫與合理需要而對有關的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物以及其他權益采取的強制措施,如強制許可、強制征用、緊急隔離患有惡性傳染病的相對人、強制檢疫、強制服兵役、緊急處置患有嚴重傳染病的牲畜等等。所以說維護和促進公共利益是行政強制措施所追求的第二個價值目標。

      效率,就是以最短的時間,最簡便的程序,最小的代價實現最大的成果或效益。美國著名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曾從經濟學的角度對法律制度的價值、效用和效率作過精辟的論證。[21]行政強制措施多數是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安全和利益以及相對人自身的安全處于自然的或人為的威脅或危險的緊急情況下由行政主體當機立斷采取的,基于這種緊急情況的需要,法律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限、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及行使的時間、方式、步驟上均給予行政主體充分的自由裁量權,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審時度勢、靈活運用,充分體現出行政強制措施追求一種高度的效率目標。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分類及其具體表現形式

      對于行政強制措施,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依據不同標準作出各種不同的分類:

      (一)按強制措施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可分為預防性強制、制止性強制、保障性強制和促進性強制。預防性強制是行政主體為防止危害和事件的發生而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表現為對有惡性傳染病患者強制隔離,對有嚴重傳染病的牲畜予以緊急捕殺,強制檢疫,對人身、財物以及場所的強制檢查,查封危險建筑物等。制止性強制是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行為和事件所采取的旨在避免或減少、縮小危害結果的強制措施。如:對醉酒開車的司機強制醒酒,對無證駕車人員及車輛予以扣留或扣押,將在現場有危險的人或違禁物品強制帶離現場,強制戒毒,對惡性傳染病患者或精神病患者強制治療等等。保障性強制,是為了保障某個主要行政行為,如:行政檢查、審計、行政處罰、行政執行的順利進行而采取的一些從屬性強制措施。如查封帳目、帳戶、扣押財產、凍結存款、傳喚、強制取得信息[22]等。促進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公共利益的緊迫或合理需要,對有關的并不負有義務的相對人的權益采取強制措施,以滿足公共利益需要的行為,如強制征用、強制許可。

      (二)依行政強制措施是否為獨立的行政行為可分為獨立的強制措施和從屬性的強制措施。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強制本身就構成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不以其他強制行為為前提,如強制戒毒、強制治療、強制醒酒、強制檢查等等。而從屬性強制則是屬于某個主具體行政行為的輔或保障性措施,構成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如查封、扣押、凍結、強制傳喚、包括稅務機關的稅收保全措施(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等等。

      (三)、以行政強制措施所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23]對人身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醫療衛生等行政主體對具有現實威脅或危險性的相對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強制扣留、強制約束、強制遣返、強制隔離、強制戒毒、強制治療等。對財產的強制是對相對人所攜帶的具有危險性的物品或違法財物,以及相對人所有的或使用的而為公共利益所緊急需要的財物、權益等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檢疫、檢測、強制許可、強制征用等。

      (四)、按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緊急程度可分為一般強制措施和緊急強制措施。緊急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基于相對人的危險行為或自然災害等客觀事件的緊急性而當場采取的強制措施,如:強制扣留、扣押、強制約束、強制征用、強制檢疫等。而一般強制措施的緊要性程度則弱于緊急強制措施,往往是在經過一定行政程序后才采取,而且一般也不是當場采取,這類強制措施包括強制許可、強制檢測、強制戒毒、強制治療、強制遣返、查封、凍結等。

      (五)按行政主體是否依職權主動采取強制措施可分為依職權的強制和依申請的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在多數情況下是由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采取,如強制約束、強制遣返、強制隔離、警察處理、[24]強制檢疫、強制征用,還包括一部分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戒毒、強制治療、強制傳喚等。而依申請的強制則是行政主體根據其他相對人的申請對某個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如強制許可、強制扣留,還包括一些依申請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戒毒等等。

      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控制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的一項十分顯赫的權力,是國家強制權的重要體現,同時還由于行政強制措施面臨的情形的緊要性,使它追求安全、公益和效率三大價值目標,因此它的實施需要賦予行政主體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正如孟德斯鳩所說,“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國家權力不被濫用的地方才能存在,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國家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薄耙乐篂E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盵25]在對待行政強制措施的態度上,“如果不對公共行政在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官員認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權力加以限制,那么這種作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馳的,因為這將淪為純粹的權力統治?!盵26][如果不設定行使權力的標準,即是對專制的認可,因此健全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控制十分必要。本文認為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范或法律控制制度主要包括:(1)以法律法規來規范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勢的構成;
      (2)規范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原則和制度;
      (3)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變更和撤銷;
      (4)對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造成相對人損害的救濟。

      (一)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勢的構成。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勢是指相對人存在著危害行政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行為的可能性、必然性或現實性,或存在著危害行政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客觀事件,如地震、洪災、旱災、大規模惡性傳染病流行等。行政強制措施適用情勢的構成包括三個方面:第一、上述各種情勢是客觀存在的,其可能性、必然性、現實性以及各種客觀事件都是實際存在的,而不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主觀臆斷的,這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所必須具備的根本前提。第二,上述情勢必須具有緊迫性,必須迅速采取果斷措施,否則將導致危險的甚至更大的不良后果,或者將導致行政決定無法執行或以后難于執行,如果危險或不良后果已經發生或上述危險情勢已成過去,則許多強制措施已成為不必要,或應以行政處罰或訴訟法上的強制措施等手段取代行政強制措施?!栋拈T行政程序法》第80條“臨時措施之可采取性”第一款規定:“有權限作出最終決定之機關,如恐防不采取臨時措施將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或難于彌補之損害,而此顧慮屬合理者,則在程序中之任何階段得主動或應利害關系人之申請,命令采取顯示屬必要之臨時措施”[27]。第三、對前述情勢非行政強制措施無法得到預防和排除,屬不得已而為之,也就是說,必須是其他行政措施無法預防和排除的情況,才能采用行政強制措施。

      (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循的重要原則。行政強制措施無論是限制相對人的權利,還是為了保護相對人自身的權利,都表現為對相對人的強制,因此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遵循一定原則的制約,在當前情況下可概括為應受合法性原則和適度原則的制約。(1)合法性原則包括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符合主體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個基本要求:第一、主體權限合法。雖然我國目前尚無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專門立法,但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包括有關處罰類型的設定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的實施等制度對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參照價值。目前可作如下分析:首先,行政強制措施的立法設定權應分別由不同的立法或行政機關制定,特別是關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設定,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則不宜作此類規定,其他類型的行政強制措施可根據需要由有權機關設定。其次,行政強制措施一般只能由有關主管行政主體行使,而其他行政主體則不能越權。第二,不同的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據行政法規范采取具體的強制措施,即采取的強制措施要與危險情勢相適應,不宜過當。第三,遵循基本的法定程序要求。盡管法律法規應賦予行政主體采取強制措施的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是以遵循基本的法定程序為前提的,如必要的事先通知、告示、請示、決定等。(2)適度原則。所謂適度原則“是指行政主體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盡量減少對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限制以及財物的損害,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度以達到特定的行政目的為限?!盵28]如:沒有達到強制約束的強制程度就不要采用強制約束和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變更和解除。行政主體在對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后應根據被強制的相對人的態度、客觀事件的變化等情勢,及時改變或解除對相對人的人身及其財物等采取的強制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給相對人造成不必要的或過份的侵害。如對因有違法嫌疑而被強制扣留、傳喚的相對人在被證實沒有違法嫌疑后,應立即解除扣留、傳喚,在被約束的醉酒司機醒酒后應迅速解除約束,在財物存款被查封、扣押、凍結后,相對人提供擔保的,應盡快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等等。

      (四)建立健全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制度。由于行政強制措施自身的特征和價值取向,使行政強制措施極易給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損害,所以建立健全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制度對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正當權益意義重大。我國現有的《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均對行政強制措施提供了法定的救濟途徑,今后除了繼續健全對行政強制措施救濟的立法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加強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過程中具體操作上的規范、監督,以及因不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造成相對人損害的救濟,做到既充分發揮行政強制措施的功能性作用,又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給相對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本文從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及其含義的辯析入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性質、功能、價值取向,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分類標準及其基本類型和表現形式,以及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等基本問題作了一些粗淺的探討,但仍覺不夠,還有賴于學界及實務界對這類問題作系統深入的研究,蓋時,筆者想必一定會大為受益。轉[注釋]

      [1]參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Z],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2]參見應松年《論行政強制執行》載《中國法學》[J],北京,1998年第3期,第12-13頁。

      [3]參見胡建淼《行政法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頁。

      [4]參見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頁。

      [5]參見[日]田中二郎著《行政法總論》[M]有斐閣1965年版380頁。

      [6]參見楊建順著《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頁。

      [7]參見城仲?!缎姓ㄖA理論》[M][臺]三民書局1983年版第193頁—228頁,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臺]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305頁。

      [8]參見[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9頁。

      [9]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Z]第六章。

      [10]參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Z],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頁。

      [11]參見應松年《論行政強制執行》載《中國法學》[J],北京,1998年第3期。

      [12]參見[日]室井力主編《日本現代行政法》[M]吳微譯,羅田廣校,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頁。

      [13]參見[日]室井力《日本現代行政法》[M]吳微譯,羅田廣校,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頁。

      [14]參見王國樞主編《刑事訴訟法學》[Z],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頁。

      [15]參見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Z],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14頁。

      [16]參見胡建淼《行政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頁。

      [17]參見胡建淼《行政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頁。

      [18]參見[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調控法律的任務》[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55頁。

      [19]參見(英)斯坦和香德合著《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王獻平譯,鄭成思校,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20]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Z]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頁。

      [21]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M](上)蔣兆康譯林毅夫校,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9頁。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第2篇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區別可訴性分析

      在《行政訴訟法》頒布十幾年之后,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范圍仍存在較大的模糊性。這說明我國對行政強制措施性質、形態的認識還存在許多空白。本文擬從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和可訴性問題進行探討。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論述這個問題首先要從行政強制制度說起。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由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與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所構成。所謂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或者處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行政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或對社會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行政強制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方,但相對方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的條件。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系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又作為行政強制行為的一個構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強制性。它意味著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對象人負有容忍的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后果。使用行政強制的行政主體,應該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有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特別是牽涉到對人身的強制措施時更是如此。

      二是非處分性。在行政強制措施中,無論作為基礎性的有關強制措施的行政決定,還是對這一決定的執行,都不具有“處分性”。換句話說,它一般是“限制”權利,而不是“處分”權利。一般來說強制措施的實施,多是在具有現實且急迫的危險時才能啟動,多針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以保護相對人和社會利益為目的。這一點與行政強制執行不同。

      三是臨時性。任何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因而具有臨時性。如扣押、凍結、暫扣證照等,都是一種臨時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為的最終目的。其一般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p>

      四是實力性。行政行為有意思行為與實力行為之分,前者是一種決意的表達,往往表現為一種行政決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動作為特征,如對人身的強制約束。不管怎樣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行政行為,因而具有行政行為的一般屬性,即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行力。

      第五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行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因為它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一些雖在形式上掛有“措施”而內容上帶有“普遍性”的行為就不應被入“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六可訴性。行政強制措施在法律救濟上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在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內涵與法律特征作了探討,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內在”的研究。在這里還有一個重要的任務是劃清“行政強制措施”與其他外部概念——而這些概念是最易與它相混淆的——之間的界線,細心探測“行政強制措施”的外部“邊界”,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什么的研究。

      1、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

      中國早在1996年業已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靶姓幜P”行為已被作了嚴格界定。按理說,兩者的“界河”較為明晰。但由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都屬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兩者的某些行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暫扣證照”,這給我們的區分工作帶來困難。

      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并非純粹基于學理上界定概念的需要,它涉及到在行政執法階段對法律的適用。某一行政行為如果被界定為“行政處罰”,那它就必須受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我們必須按行政處罰法的標準去衡量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相反,如果該行政行為被確定是“行政強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而應受中國行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制。

      1)處分權利與限制權利。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
      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是否以違法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
      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中間行為與最終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后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采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4)立法上的表現形式。一般說來,從法律法規上看,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罰則,被規定在“法律責任”這一章節中,而行政強制措施被規定在“執法檢查”的章節中。我國已有“行政處罰”的單行法,等“行政強制”的單行法制定以后,兩者的立法形式就更易區別了。

      需要提醒的是,我們不能簡單地根據行為“形式”、“手段”認定行為性質,因為有的行為形式既可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手段,也可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手段,這需對照上述標準作具體分析。

      2、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

      目前在中國,行政命令既可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也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作為前者,當然沒有必要比較。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命令,系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強制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個意思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個物理行為,這作為它們之間理論上最主要的區別標準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于我們時常發現,不少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時同時被伴隨行政命令,幾乎大多行政強制措施都以行政命令為程序上的附助手段,如要驅散人群,必然同時命令被驅者離開。這時,如何解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之間的界線,會使我們感到困惑。我們認為,這里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對待:

      1)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而且該命令尚未最終生效,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也作為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對待。

      2)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并且該命令已獲得最終效力,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命令性決定)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便作為“行政強制執行”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對待。

      3)如果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或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作出行政命令,那么,這種命令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個程序上的告誡環節,它被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所吸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命令)存在。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在其屬性有“強制”的限定,但就其所包含的內容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并不是僅指某個特定的行為方式,而是指具有強制屬性的一類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態的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

      有些學者在論及行政強制措施時明確指出,“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可能發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或物,依法采取的即時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點是:相對方的行為或物即將對社會或公共利益產生危害,非采取即時強制不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制止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財產或人身自由的即時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征是:相對方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發生,非采取即時制止性強制措施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的繼續和發展。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也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還有的學者以行政強制行為的調整對象為標準將其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以行政行為使用目的和程序為標準,把它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梢?,場合的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都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也有許多差異。

      本文為了論述的方便,按羅豪才老師的分類方法。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機關、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對那些對社會有現實威脅或拒不接受有關機關作出的人身處罰,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義務的強制措施。根據目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強制拘留、強制扣留、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強制約束、強制遣返、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收容審查、強制履行等。

      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對負有履行法定財產義務卻拒不履行義務的相對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銷毀、強制檢定、強制許可、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等。從這里可以看出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以及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并且和容易侵犯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他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制方法,我們不企求整齊劃一的方法,但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對我們研究這樣的一個復雜的多樣的行為將會有意想不到的好處。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分析

      《行政訴訟法》明確將行政強制措施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并不表明任何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某一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還取決于該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達到了自身的獨立性和成熟性,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行政強制措施的獨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成立。而行政強制措施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則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緊隨其后又實施了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與緊隨其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形成了無法割舍的關系。在多數情況下,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實際作用就是保障或輔助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在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行政強制措施應理解為已被具體行政行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另一種情況是行政主體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以后,因種種條件和原因,沒有必要、也不再實施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成為一個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第一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因其不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而沒有可訴性,相對人對這種強制措施的異議和權利請求,可以歸并入對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異議和權利請求之中。產生第二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在特定的場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動中,是獨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也是獨立和直接的。因而這種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

      綜上,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較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適用場合和追求目標不同,在實定法上的名稱和實際存在的形態有很大差異。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但并不是每種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一個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取決于它是否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已經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其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因此,在行政主體合法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使相對人履行或達到履行義務的狀態。首先行政執法人員要提高素質,知法、懂法,行政執法人員代表了國家、政府的形象,他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但不能;
      其次行政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的程序、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實施的相對人屬弱勢群體,在執法過程中,體現人性化執法,在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保證公民人身健康、財產的不必要損失。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相對人可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使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受到監督,更有效地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資料:

      1、《行政法學》羅豪才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2、《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與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學》葉必豐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修訂版;

      4、《行政法學》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第3篇

      關鍵詞:行政強制;
      檔案行政強制;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
      檔案行政強制執行

      1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與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在檔案學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筆者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制概念的陳述,對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界定。

      1.1 《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2011年6月《行政強制法》頒布,并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第二條對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其第二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其第三款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啊缎姓娭品ā芳葘⑿姓娭拼胧┡c行政強制執行‘合二為一’(合稱為‘行政強制’),又在同一法中將它們‘一分為二’(分別規定‘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敝詫⑺鼈儭昂弦弧?,是基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有其行政行為上的共性;
      之所以將它們“分二”,是基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在法律設定和法律適用中的嚴格區別。[1]

      1.2 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制、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概念的陳述?!缎姓娭品ā奉C布前,檔案學界對檔案行政強制的研究非常少,有關檔案行政強制的定義只有兩個。李建芳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檔案行政主體為實現法律規定的狀態或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對義務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檔案行政行為?!盵2]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指檔案行政主體及由檔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為了實現檔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強制手段強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檔案行政行為?!盵3]兩個概念共同點在于:檔案行政強制是檔案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強制性行政行為,是為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
      不同點:一是李建芳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為了“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而采取的“具體檔案行政行為”,二是認為,實施檔案行政強制的主體還應當包括“由檔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與《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的規定相比較,上述概念明顯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與模糊等問題。

      1.3 檔案行政強制、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概念的界定。依據《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根據檔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關檔案行政強制研究的已有成果,筆者認為,檔案行政強制包括: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在檔案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檔案違法行為、防止檔案實體損毀、避免危害檔案實體事件的發生、控制檔案實體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檔案實體或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于不履行檔案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2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

      2.1 《行政強制法》中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規定。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行政強制法》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缎姓娭品ā返谑畻l對行政強制措施給予了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缎姓娭品ā返谑龡l對行政強制執行給予了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簡單地講,就是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他檔案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
      行政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

      2.2 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陳述。李建芳1998年時認為:“我國目前法律明文規定的檔案行政強制體現在《檔案法》第十六條,即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盵4]

      2003年認為:檔案行政強制的幾種主要情形包括“1.《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集體……征購?!@里就是強制保管和強制收購或征購。2.《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或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渲械谝豢畹谒捻椫浮米猿鲑u或者轉讓檔案的’,第一款第五項指‘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外國人的’。這里是強制征購。3.《檔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罰款?!@里是強制沒收。4.《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在十五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诘诙艞l又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里是滯納金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強制劃撥、人身強制等”。[5]

      徐廣虎2012年認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強制職權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這就是《檔案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集體……征購”。[6]

      綜上所述,關于檔案行政強制的設定,已有文獻中的表述意見相同的是《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對集體……征購”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李建芳、兩位先生沒有對這一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屬于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說明。徐廣虎先生在文章中雖然使用了行政強制與行政強制措施兩個概念,但同樣沒有就檔案行政強制措施與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區別。

      意見不統一的是《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否屬于檔案行政強制,且先生也沒有就這兩個條款規定的內容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屬于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說明。

      存在疑問的是《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由于《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屬于部門規章,沒有設定行政強制的權限,這一條能否成為設定檔案行政強制的依據值得推敲。

      2.3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構想。依據《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規定,根據檔案行政管理工作自身的特點,可以對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作如下推論。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他檔案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
      且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具備資格的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強制執行的,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定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按照上述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推論,依據《行政強制法》、《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認為目前法定的檔案行政強制要有1項:按《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法定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同樣根據上述推論,依據《行政強制法》、《檔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法定的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有兩項:第一項是按《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第二項是《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必要時,可以征購。

      3 結語

      區別檔案行政強制措施與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對檔案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有助于立法機關在《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修改時,正確地分別設定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其次,有助于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檔案行政強制中運用正確的強制手段,并防止誤將檔案行政強制措施作為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再次,有助于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正確地分別遵循檔案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最后,有助于對以往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有效梳理和清理。

      參考文獻:

      [1]胡建淼.“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分界[J].中國法學,2012(2):90~97.

      [2][4]李建芳.試論檔案行政強制[J].湖南檔案,1998(5):19~20.

      [3][5].論檔案行政強制[J].機電兵船檔案,2003(3):24~25+31.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 行政機關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強行對公民的人身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或行為加以約束或控制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按照法定程序,對違反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予以制裁的行政行為。在很多行政處罰案件中,特別是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實踐,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往往先后進行,甚至發生重合,兩者的關系如何定位,將直接影響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

      一、實踐中兩者關系的困惑

      原告:王某

      被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隊**大隊

      2012年5月21日12時16分,被告民警執勤時,發現王某駕駛的機動車沒有懸掛車牌,隨即對其進行攔截檢查。王某稱其并非故意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路駕駛,因為其車牌丟失且急于送女兒去醫院才駕車上路。民警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未予采信,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場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處以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經曲某某本人簽字送達后民警放行了王某的車輛。

      2012年7月25日,王某將被告訴至法院。王某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上道路行使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比绻窬瘜ζ湟蛭磻覓燔嚺铺柹下沸惺沟男袨檫M行處罰,首先應該對其車輛進行扣留,而執勤民警沒有扣留車輛,說明民警執法程序違法,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因程序違法而應該予以撤銷。

      針對王某以上起訴意見,被告答辯認為本案被訴的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而非扣留車輛的強制措施,原告對被告沒有履行扣留車輛的強制措施有異議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可另行提起訴訟。

      針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因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該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程序的缺失和違法必然導致處罰行為違法,因此本案被告作出的罰款行為應該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政處罰決定不應該被撤銷,行政強制措施并非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是兩個獨立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針對兩者分別具有相應的訴權。本案中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沒有影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如果王某對被告沒有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行為有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另行起訴。

      以上兩種處理意見集中反映了關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關系的兩個爭議問題:(1)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是行政行為的法定程序;
      (2)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是否導致行政行為的違法。

      二、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是行政行為的法定程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了制止違法嫌疑人的違法行為或預防違法行為持續引發危害后果,會對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然后通過進一步調查,作出是否對相對人采取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發生于行政處罰作出過程中,強制措施程序與行政處罰程序時有重合。從形式上看,行政強制措施貌似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生活中很多人甚至是執法人員的觀點與王某一樣,認為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一個法定程序。如果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那么法定程序的缺失必然導致行政處罰的違法;
      否則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并不必然導致行政處罰的違法。筆者認為,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主要理由如下:

      (一)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違法,不會影響行政處罰目的的實現

      行政機關在執法中行使行政強制措施目的在于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保障行政管理行為的順利進行等,它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程序性保障手段。而行政處罰是對公民財產或者人身權利的實體處理方式,其立法目的在于通過行政處罰對行政行為相對人進行懲戒,以防止相對人再次違法。從立法目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規定采用扣留機動車等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繼續上道路行使,督促當事人盡快補辦相應手續,而并非要達到對當事人進行懲戒的目的。本文案例中公安交通行政管理機關對王某作出200元處罰的行為,目的在于對王某未懸掛車牌號上道路行使的違法行為加以懲處。本案被告因故沒有實施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不影響其對王某進行200元行政處罰的懲戒目的的實現。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雖有時會發生重疊,但是兩者實施程序在法律規定上是相互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不是行政處罰違法的原因

      車輛扣留作為行政強制措施,其實施程序應當符合《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而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其實施程序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兩者在程序上有相互重合之處,如現場出示執法證件、告知處罰或者強制的理由、法律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和救濟的途徑等,但是此時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分別與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程序違法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屬于一個行為帶來了兩個違法結果的“一因多果”現象,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導致行政處罰違法。

      (三)法律賦予了行政行為相對人分別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的權利

      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程序行為、中間行為,是為了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做出而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達到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屬于可訴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無疑屬于行政行為范疇,具有可訴性。就本案而言,王某對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查扣其車輛有異議可以提起對被告沒有履行該行政強制措施的不作為的訴訟。

      (四)從理論依據與實踐操作的角度看,認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的觀點無法解釋理論上和實踐中的問題

      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而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則是經盤問之后才能確定的事實。如果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那么無疑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了行政處罰行為的實施。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已經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相對人,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時候并不必然已經認定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定程序在邏輯上就存在矛盾,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法定程序的觀點顯然不能成立。還有一種情形,從兩者發生的時間上來說,行政強制措施有可能持續到行政處罰行為完成之后。如本案中,如果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行了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在當事人補辦牌照或者提交有效證明之前,扣留狀態都將持續,而處罰行為在處罰完畢之后就已經完成,扣留狀態很可能會持續到處罰行為完成之后,如果持續扣留車輛過程中被告發生違法行為導致扣留措施被撤銷,則顯然不能用處罰行為完成之后的行為來評價處罰行為,換言之,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法定程序的觀點不能成立。

      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是否必然導致行政處罰行為違法

      雖然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但并不代表行政強制措施對于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認定沒有任何影響。實踐中,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用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作用:一是預防或者制止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
      二是為了保全固定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順利進行;
      三是為了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充分執行。

      具體來講,行政強制措施對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認定是否產生影響應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當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對于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不產生任何影響的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完全獨立于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違法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例如本文案例中對車輛進行扣留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并不導致公安交通部門對王某做出的200元處罰決定違法。行政機關對王某做出處罰所認定的事實是王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并沒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對這一事實認定產生任何影響,因而,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不對本案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認定產生任何影響。

      (二)當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對于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則可能導致行政處罰因違法而被撤銷

      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時候,行政強制措施所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成為公安機關證明相對人違法行為情節的證據,此時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與否就會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產生影響。如果行政強制措施針對的證據是認定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則會導致因為取得證據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而使得證據具有瑕疵。當這種瑕疵足以導致證據不被采納時,則最終導致的情形就是因為行政強制錯的違法間接導致了行政處罰的違法。如果行政強制措施針對的是次要的證據,即行政處罰行為即使缺少此部分證據仍然有充分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那么行政強制措施違法亦不足以導致該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第5篇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土地執法部門行為的合法性。針對這一焦點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執法部門在未作出處罰決定前無權執行,其行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的要求;
      另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非強制執行,而屬制止違法占地行為的強制措施,該行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4)項的規定。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1、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并未侵犯原告的財產權。國家實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建房應辦理審批手續。土地執法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其法定職責?!锻恋毓芾矸ā返?3條的內容為: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工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欺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款包含了兩種違法行為和兩種處置方式,即對違法占地建房的違法行為人土地執法部門應責令限期拆除,繼續施工的土地執法部門有權制止;
      對施工結束,處罰決定期滿當事人不又不自行拆除的,土地執法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盡管土地執法部門和人民法院實施的法律形式都表現為拆除,但兩者的法律后果卻不一樣,土地執法部門實施拆除的法律后果是制止違法者繼續施工,實施制止違法行為,防止違法行為繼續發展;
      人民法院實施拆除的法律后果則是剝奪違法者的財產權利,目的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使其違法利益不能實現。這里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即財產權利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其他機關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利?!睹穹ㄍ▌t》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又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當建筑物形成了財產,形成了財產權利,就只能由人民法院來依法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主人是否能夠擁有該財產權利進行認定并決定是否要剝奪其財產權利。并不是所有建筑物都可以形成財產權利,只有當建筑物滿足了房屋的構成要件,可以住人,可以存放物品,可以基本實現其使用價值,即形成了財產,形成了財產權利。本案原告未取得建房審批手續而擅自建房已屬違法,該行為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況且其房屋并未形成,其所謂的“財產權利”無從談起,土地執法部門采取措施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這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的蔓延,更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損失的擴大,這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的第一種處置方式,土地執法部門實施的制止行為并不違反法律,更未侵犯李某的財產權利。

      2、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4)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本案李某未取得建房審批手續而擅自建房已屬違法,土地執法部門向其送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并數次責令其停工,李某仍不停止違法行為,在李某的違法建設尚未完工的情況下,土地執法部門采取措施制止該違法行為的發展,土地執法部門的措施屬行政強制措施。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為預防、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等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預防性、制止性、緊急性之特征,不采取該措施不足以防止違法行為的蔓延,也不利于減少當事人的損失,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與法律并不相悖,實屬必須。反之,如土地執法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僅僅口頭上的制止,怠于采取上述措施,則“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就成為空談,就不能預防、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就不能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待違法建設形成房屋以后再進行處罰,然后申請法院執行,勢必使得當事人的損失擴大,從而使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對立情緒加劇,不利于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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