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工程款申請報告【五篇】(全文)

      發布時間:2025-06-22 16:29:42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字號:

      1、生產技術/機動部或設備使用部門根據施工方案提報設備采購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生產技術/機動部或設備使用部門根據施工方案提報設備采購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部或設備使用部門根據施工方案提報設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款申請報告【五篇】(全文),供大家參考。

      工程款申請報告【五篇】

      工程款申請報告范文第1篇

      步驟

      1

      部門/ 部門/崗位

      設備使用部門/ 設備使用部門 / 機 動部/生產技術部 公司分管副總/ 公司分管副總/

      流程內容

      申報采購計劃 審核采購 及采購方式 招投標

      依據/ 依據/附件

      設備(物資) 設備(物資)采購計劃表 設備(物資) 設備(物資)采購計劃表

      工作內容及標準 工作內容及標準

      1、生產技術/機動部或設備使用部門根據施工方案提報設備采購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

      生產技術/機動部或設備使用部門根據施工方案提報設備采購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

      部或設備使用部門根據施工方案提報設備采購計劃 2、物資使用部門(非生產設備)提報物資采購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

      物資使用部門(非生產設備)提報物資采購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

      1、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審核分管部門提報的設備(物資)采購計劃表。集團分管領導負責對單項設備(物資)在 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審核分管部門提報的設備(物資)采購計劃表。集團分管領導負責對單項設備(物資) 30 萬元以上的采購計劃進行審批。

      萬元以上的采購計劃進行審批。

      2、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審批分管副總審核的設備(物資)采購計劃表,并確定是否采取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審批分管副總審核的設備(物資)采購計劃表,并確定是否采取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2

      總經理/常務副總 總經理/ 公司招標領導小

      見“招標階段”的相關步 招標階段” 驟和資料 《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

      1、公司招標領導小組負責招投標相關工作,具體附件的取得見“招標階段”的指引要求。

      公司招標領導小組負責招投標相關工作,具體附件的取得見“招標階段”的指引要求。

      3

      組 采購專員/ 采購專員/

      1、采購專員根據招投標小組確定的中標情況,與供貨單位草擬簽定采購合同,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蓋章。

      采購專員根據招投標小組確定的中標情況,與供貨單位草擬簽定采購合同,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蓋章。

      1、采購專員根據招投標小組確定的中標情況,與供貨單位草擬設備售后質量服務協議書,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蓋章。

      采購專員根據招投標小組確定的中標情況,與供貨單位草擬設備售后質量服務協議書,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蓋章。

      招投標小組確定的中標情況 1、若設備物資經審核不需要招標采購,則必須有三個公司以上的報價單,采購專員選擇最低(最優)報價單位報分 若設備物資經審核不需要招標采購,則必須有三個公司以上的報價單,采

      購專員選擇最低(最優) 管領導簽訂采購合同。

      管領導簽訂采購合同。

      20%) 則填寫預付款申請單, ,則填寫預付款申請單 1、采購專員根據采購合同規定,若需要支付定金或預付款(不超過合同金額的 20%) 則填寫預付款申請單,報財務 采購專員根據采購合同規定,若需要支付定金或預付款( , 經理審核。

      經理審核。

      1、預付款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審批后,交出納辦理銀行匯款單。

      現金付款必須經總經理審批) 預付款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審批后,交出納辦理銀行匯款單。

      現金付款必須經總經理審批) 款單 (現金付款必須經總經理審批 。

      ( (貨到 天內出具, 1、采購設備物資到公司后,采購專員通知檢驗工程師,按照合同質量要求檢驗,出具驗收單。

      貨到 2 天內出具,若 采購設備物資到公司后,采購專員通知檢驗工程師,按照合同質量要求檢驗,出具驗收單。

      ( 無法出具,說明理由) 無法出具,說明理由)

      4

      供貨單位/ 供貨單位/ 公司分管領導

      簽采購合同

      《 售后 服務 與技術 協議 書》 三個公司以上報價單

      5

      采購專員/ 采購專員 / 財務經 理/ 公司分管領導 檢驗工程師/ 檢驗工程師/

      預付款申請

      ( 預付款申請單 附采購合 同) 銀行匯款單 驗收單

      6

      采購專員/ 采購專員/ 機動部 機動部/綜合部

      貨到驗收 入庫單 臺帳

      1、采購專員持檢驗合格報告到倉庫保管員處開入庫單。

      采購專員持檢驗合格報告到倉庫保管員處開入庫單。

      1、生產性設備歸口機動部管理,機動部根據入庫單登記設備臺帳。非生產設備歸口綜合部管理,綜合部根據入庫單 生產性設備歸口機動部管理,機動部根據入庫單登記設備臺帳。非生產設備歸口綜合部管理, 部根據入庫單登記設備臺帳 登記設備臺帳。

      登記設備臺帳。

      。

      1、采購專員填寫付款申請單(后附檢驗報告、入庫單財務聯、發票) 采購專員填寫付款申請單(后附檢驗報告、入庫單財務聯、發票) (現金付款 1、財務經理審核付款申請單,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審批付款申請單,審批手續完成后出納辦理銀行匯款單。

      現金付款 財務經理審核付款申請單,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審批付款申請單,審批手續完成后出納辦理銀行匯款單。

      ( 必須經總經理審批) 。

      必須經總經理審批)

      采購專員/ 采購專員/ 7 財務經理/ 財務經理/ 公司分管領導 付款

      付款申請單 銀行匯款單

      1

      步驟

      部門/ 部門/崗位

      流程內容

      發票

      依據/ 依據/附件

      之一。

      之一。

      工作內容及標準 工作內容及標準

      ,發票必須作為付款的依據 1、采購專員在設備物資檢驗合格并入庫后,通知供貨商開具發票(物資需要增值稅發票) 發票必須作

      為付款的依據 采購專員在設備物資檢驗合格并入庫后,通知供貨商開具發票(物資需要增值稅發票) , (綜 1、設備使用部門向機動部申領設備,由機動部填寫調撥單,交設備使用部門簽字后,將設備撥付設備使用部門。

      綜 設備使用部門向機動部申領設備,由機動部填寫調撥單,交設備使用部門簽字后,將設備撥付設備使用部門。

      部填寫調撥單 備使用部門簽字后 ( 合部對非生產設備的管理為:設備使用部門向綜合部申領設備,由綜合部填寫調撥單,交設備使用部門簽字后, 合部對非生產設備的管理為:設備使用部門向綜合部申領設備,由綜合部填寫調撥單,交設備使用部門簽字后,將設 備撥付設備使用部門。

      備撥付設備使用部門。

      8

      機動部 綜合部/ 機動部/綜合部/ 設備使用部門

      交付使用

      調撥單

      臺帳

      1、生產性設備歸口機動部管理,機動部根據調撥單登記設備調撥臺帳。非生產設備歸口綜合部管理,綜合部根據調 生產性設備歸口機動部管理, 機動部根據調撥單登記設備調撥臺帳。非生產設備歸口綜合部管理, 部根據調撥單登記設備調撥臺帳 撥單登記設備調撥臺帳。

      撥單登記設備調撥臺帳。

      9

      機動部 機動部/ 綜合部 資料歸檔 相關附件

      工程款申請報告范文第2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3號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全國科技大會精神,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發展高技術產業,進一步規范管理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特制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凱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促進高技術產業健康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依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為主要任務,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并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管理,由項目單位具體實施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高技術項目”)。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方式注入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高技術項目包括:(一)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以下簡稱“產業化項目”),是指以關鍵技術的工程化集成、示范為主要內容,或以規?;瘧脼槟繕说目萍甲灾鲃撔鲁晒D化項目。(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以下簡稱“研制開發項目”),是指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需要的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和重點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所急需的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項目。(三)國家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是指以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研發及驗證能力為目標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中心項目”),以及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技術中心項目”)。(四)國家高技術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項目,是指以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改造落后的生產條件為主要內容,以推進信息產業、生物產業、民用航空航天產業擴大規模,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和企業信息化為目標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升級調整項目”)。(五)其他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含事業單位投資項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國家補貼資金”)均為無償投入。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研究提出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相關產業的發展政策;
      (二)研究確定國家高技術項目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
      (三)組織評審國家高技術項目,批復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
      (四)編制和下達年度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五)協調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或委托項目評估工作。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經濟(貿易)委員會。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對項目承擔主管責任。具體要求由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規定。對跨地區、跨部門組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可由相關地區或部門協商確定項目主管部門,或由組織部門指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組織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高技術項目申請國家補貼資金的相關工作,對項目的建設條件、招標內容等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初審結果和申報材料負 責;
      (二)負責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管理工作和項目實施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確保項目按期完成并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三)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稽察、審計和檢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將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執行情況匯總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登記、注冊,申請高技術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或事業法人。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具備承擔國家高技術項目所需的技術開發能力和資金籌措、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項目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一)按照本辦法和項目公告的要求,編制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高技術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按照項目組織部門、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確定的內容和要求實施項目;
      (三)按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對國家補貼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
      (五)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上述部門委托的機構所進行的評估、稽察、審計和檢查;
      (六)項目總體目標達到后,及時按要求進行項目驗收。第三章 申報及審核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明確國家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實施時間,以及安排國家補貼資金的方式和標準。第九條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準同意后,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第十條 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應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四)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較好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合理范圍內,項目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項目所需資金已落實;
      (五)建設項目應按本辦法第九條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或已經開工建設但審批、核準或備案未超過兩年,已通過項目用地預審或用地已經依法批準,具有環保以及其他許可文件。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產業化項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消化吸收創新、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等)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有關成果鑒定、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或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必要的驗證和生產許可;
      項目單位具有較強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具有開展相關產業化項目的生產、經營資格。(二)研制開發項目的研制開發方案先進、可行,目標明確;
      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裝備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關領域的研發基礎和研發隊伍;
      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應結合依托工程。(三)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工程中心項目的項目單位須為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組建,并完成相關組建工作的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依托單位或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項目建設內容符合該工程實驗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方向和任務,建設方案合理。(四)技術中心項目的項目單位須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且該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最近年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中得分70分以上;
      項目應能夠支撐企業關鍵、核心技術的開發。(五)升級調整項目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項目單位具有良好的現代企業運行機制和較好的經營業績;
      具有開展相關產品生產的資格,項目必須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產品符合國家和國際有關標準。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 金申請報告的具體要求由項目公告或通知具體規定,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項目建設(研發)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研發)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國家補貼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國家補貼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可根據具體情況附以下相關文件:(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或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二)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申請貼息的項目還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七)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審查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審查合格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中,對于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項目,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項目主管部門,并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商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后,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通知項目主管部門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第十四條 對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組進行專家評審或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意見。專家組應由專業性、權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與項目無重大相關利益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應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審項目。專家評審或咨詢機構評估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評審評估:(一)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二)項目對相關產業的優化升級具有的帶動作用;
      (三)項目單位的經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
      (四)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五)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科學、公平、擇優的原則,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咨詢機構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審查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將項目的評審評估意見和審批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告知項目主管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國家補貼資金的依據,應包括項目實施的總體目標、國家補貼資金額度和資金使用方向。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一)符合中央預算內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項目公告或通知的有關要求;
      (三)符合國家補貼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研發)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企業投資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也可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2億元之間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的,對于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對于企業投資項目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也可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 金在3000萬元-2億元之間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或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七條 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超過3000萬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并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國家安排資金的具體數額。第十八條 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國家補貼資金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第四章 資金管理第十九條 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的自有資金、國家補貼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配套資金、銀行貸款,以及項目單位籌集的其它資金。項目資金原則上以項目單位自籌為主,國家采用資金補貼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籌集的項目資本金或研發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于項目新增投資的30%。項目資本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可用于項目的現金、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新老股東增資擴股資金、資產變現的資金等。第二十一條 國家補貼資金分為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補助兩類。國家投資補助應根據項目的重要性、風險程度以及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等要求,分檔給予補助支持。貸款貼息補助的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第二十二條 國家補貼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的研究開發、購置研究開發及工程化所需的儀器設備、改善工藝設備和測試條件、建設產業化或工程化驗證成套裝置和試驗裝置、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購置必要的技術、軟件等。第二十三條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情況,以及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的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的下達申請,可一次或分次下達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項目主管部門收到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后,要按有關規定盡快將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下達到項目單位,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對于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同時下達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經濟(貿易)委員會,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下達到項目單位。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對國家補貼資金要??顚S?、專賬管理;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補貼資金;
      項目主管部門要對國家補貼資金加強監管,督促項目單位按照國家補貼資金使用方向使用國家補貼資金。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應按計劃及時足額投入。鼓勵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第二十六條 國家高技術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責任制,項目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運營等,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對國家補貼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工作。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管。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建設方案或實施方案。第二十八條 所有國家高技術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做好招標工作。其中,對于使用國家補貼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項目進度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內容的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并提出國家補貼資金的下達申請。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項目進展情況。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資金申請報告批復的總體目標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項目出現重大情況需調整的,應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完成總體目標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其他不影響項目總體目標實現的調整,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調整,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 施達到項目總體目標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在驗收國家高技術項目時,應邀請第三方人員參加。項目單位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和驗收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情況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有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組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和后評估。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權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四條 研制開發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財務處理按照科研項目相應的財政撥款有關規定管理。其他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的財務處理按照資本公積管理。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配合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第三十六條 項目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進行。第三十七條 國家高技術項目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適宜公開的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項目主管部門受理單位、個人對國家高技術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第三十八條 對于按項目總體目標和項目內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過驗收,取得突出成績的項目單位,以及在項目組織和管理中工作表現出色的項目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國家高技術項目評選中,對受表彰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補貼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無違規行為,但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未驗收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四十條 項目組織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評估、咨詢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在審批、管理、評估、咨詢、稽察、檢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總體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款申請報告范文第3篇

          一、耐心取證,認真分析

          帶著前期座談中產生的疑問,審計人員決定將配套資金的來龍去脈調查清楚。在向A部工作人員進一步詢問時,對方答復因為時間過長,人員變更等原因,目前無人能將有關該項目配套資金的問題解釋清楚,并且該筆資金已由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在對A部的年度預算執行審計中進行了審查,此次不應該重復審計。為了解開謎團,審計組采取了迂回策略。在對項目當期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基礎上,以審查項目立項過程為由,請A部提供了項目自立項以來的所有文件,包括國家有關部門準予立項的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貸款協議、項目協議、轉貸協議、世界銀行的評估文件、A部與世界銀行之間的來往信函等。通過查閱這些文件,審計人員發現,2007年8月A部向國家發改委報送了世界銀行貸款N項目建議書,其中的資金概算包括A部提供配套資金752萬元人民幣,發改委批復同意。但A部2008年3月向發改委報送世界銀行貸款N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又取消了配套資金752萬元人民幣。這份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提交給了世界銀行,世界銀行以此份報告中的資金概算為依據編制了項目評估文件。讓審計人員疑惑的是,兩份立項性文件的報送時間相隔僅半年,為什么會存在不一致,為什么第二份文件中取消了A部的配套資金?

          二、乘勝追擊,真相大白

          對于上述疑問A部工作人員答復,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A部準備申請配套資金,但是在隨后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A部領導擔心配套資金不能足額到位,所以就將原來的資金計劃進行了刪減。審計人員繼續追問,既然該項目的資金概算中已不包含A部的配套資金,目前又是以什么為依據向財政部門申請項目配套資金呢?A部工作人員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審計人員乘勝追擊,請A部提供編制部門預算所用的項目申報書,核實配套資金的申請是否有充分依據。幾經交涉,A部工作人員提供了2008年至2011年申請配套資金的項目申報書。經審計人員查閱,真相大白。項目申報書中將申請配套資金的理由描述為:“按照國家發改委2007年11月批復的世行貸款N項目建議書內容,我部應提供752萬元人民幣配套資金,以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經確認,A部以前期的項目建議書(該建議書中的項目資金計劃含A部本級配套資金人民幣752萬元)為依據,于2009年至2011年分三次共申請世界銀行貸款N項目配套資金280萬元,并得到財政部批復。而按照項目審批流程,發改委于2008年4月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了批復,該報告對項目的資金計劃已做了修改,原項目建議書中的資金計劃已沒有實際效力。據此,可以初步認定A部以無實際效力的文件為依據申請配套資金的行為涉嫌騙取財政資金。在初步認定的基礎上,審計組進一步核實了配套資金的使用情況,截至2010年12月31日,A部共支出人民幣88萬元,主要用于與項目相關的專家咨詢、培訓會議、項目督導和檢查等活動。審計人員又核實了世界銀行貸款資金的使用計劃,發現貸款資金中已專門安排了32.75萬美元用于A部上述項目管理活動的支出,截至2010年年底,已支出4.82萬美元。[審計結果]A部以無實際效力的文件為依據騙取財政資金280萬元人民幣,審計組按照財政部關于編制中央部門預算的相關規定,將A部騙取財政資金的事實和對該問題的處理意見起草了審計決定代擬稿,審計部門對A部出具了審計決定。財政部門根據審計決定的處理意見,核實了相關情況,停止了對A部配套資金的批付。A部騙取財政資金的過程,除反映出A部在編制部門預算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反映出財政部門在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監管中存在的漏洞。在資金的審批監管過程中,主管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審批的部門和主管部門預算審批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致使A部不但可以爭取到國外貸款資金用于項目的運行管理,同時還可以從部門預算中申請到項目運行經費。審計組針對財政部門存在的監管漏洞提出了改進建議,編發了審計工作動態。[案例啟示]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不但要全面了解項目執行的整體情況,還要對項目執行單位本身的財務收支情況做適當的了解。審計調查的范圍不應僅局限于國外貸援款項目本身,尤其是不能僅僅局限于對項目本身財務賬套的審查。對項目單位自身的財務收支做適當的延伸審計,有助于幫助審計人員發現問題線索,獲取完整的證據鏈條。從本案例來看,如果僅僅關注貸款協議和項目協議規定的資金規模,就會忽視A部精心隱藏的配套資金,這部分配套資金因涉及國外貸援款項目,又往往不會在預算執行審計中被列為審計重點,就容易成為審計監管的盲區。此外,被審計單位騙取財政資金的手段并不高明,僅僅利用了一份失去實際效力的文件和財政部門的監管漏洞。因此,應增強審計的敏感度,善于在審計過程中獲取有用信息,發現蛛絲馬跡,進而層層突破。在全面執行審計程序的同時,捕捉有價值的信息重點突破更有助于防范審計風險。

      工程款申請報告范文第4篇

      44 爭議調解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并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人仍應繼續按監理人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調解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后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并由雙方與爭議調解組簽訂協議。爭議調解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并經雙方認同。爭議調解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系。爭議調解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擔。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調解組收到雙方報告后的28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
      若需要時,爭議調解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并邀請監理人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后的28天內,爭議調解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監理人。

      (5)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人按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6)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則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評審意見后的28天內將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則爭議調解組的意見為最終決定,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45 友好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項的規定發出仲裁意向通知后,爭議雙方還應共同作出努力直接進行友好磋商解決爭議,亦可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以尋求友好解決。若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請仲裁。

      46 仲裁或訴訟

      46.1 仲裁

      (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共同協商確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圍和仲裁機構,并簽訂仲裁協議。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條規定的期限內友好解決雙方的爭議,則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3)在仲裁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暫按監理人就該爭議作出的決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為借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工作。

      46.2 訴訟

      發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風險和保險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發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發包人負責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于發包人責任造成工程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2 承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承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由于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3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并移交給發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人(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后發生第47.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48 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險,投保項目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設備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設備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范圍為:

      ①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②在保修期內,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48.2 損失和損壞的費用補償

      (1)自工程開工至完工移交期間,任何未保險的或從保險部門得到的賠償費尚不能彌補工程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費用時,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第47.1款或第47.2款規定的風險責任承擔所需的費用,包括由于修復風險損壞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2)若發生的工程風險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風險,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友好協商,按各自的風險責任分擔工程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3)若發生承包人設備(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壞,其所得到的保險金尚不能彌補其損失或損壞的費用時,除第47.1款所列的風險外,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所需的全部費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給發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內發現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外,應由發包人承擔任何風險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設備)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49 人員的工傷事故

      49.1 人員工傷事故的責任

      (1)承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的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擔自己雇用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但發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傷事故責任。

      (2)發包人應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包括監理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但由于承包人過失造成在承包人責任區內工作的發包人的人員傷亡,則應由承包人承擔其工傷事故責任。

      49.2 人員工傷事故的賠償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按第49.1款規定,對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按其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其賠償費用的范圍應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49.3 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人應為其雇用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規定應負的責任。

      50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1 發包人的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

      (3)由于發包人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0.2 承包人的責任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于承包人的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0.3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責任

      由于在承包人轄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責任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合理分擔其賠償費用。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發包人的財產)

      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鄰地帶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應負的在其管轄區內及其毗鄰地帶發生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用應包括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1 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并通知監理人。保險單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51.2 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單的條件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發包人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4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任何一方違反保險單規定的條件時,應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十一、完工與保修

      52 完工驗收

      52.1 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附完工資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的工作項目,但經監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內完成的尾工項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規定備齊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保修期內實施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和未修補的缺陷項目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措施計劃。

      52.2 完工資料

      完工資料(一式6份)應包括:

      (1)工程實施概況和大事記。

      (2)已完工程移交清單(包括工程設備)。

      (3)永久工程竣工圖。

      (4)列入保修期繼續施工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

      (5)未完成的缺陷修復清單。

      (6)施工期的觀測資料。

      (7)監理人指示應列入完工報告的各類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記錄(含圖片和錄像資料)以及其他應補充的完工資料。

      52.3 工程完工的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規定提交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核其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監理人審核后發現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時,可拒絕或推遲進行完工驗收,但監理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復和其他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并將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退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后重新申報。

      (2)監理人審核后對上述報告及報告中所列的工作項目和工作內容持有異議時,應在收到報告后的28天內將意見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3)監理人審核后認為工程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簽署工程移交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4)在簽署移交證書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核定工程的實際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證書中寫明。

      52.4 單位工程驗收

      在單位工程完工后,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請對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3款所列的單位工程項目中某些需要進行驗收的項目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應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可作為本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驗收后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按第52.3款的規定簽發該單位工程的移交證書。

      52.5 部分工程驗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項工程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可參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并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發臨時移交證書,其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說明已驗收的該部分工程的項目或部位,還需列出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未完成缺陷修復項目清單。

      52.6 施工期運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進行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發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運行時,應對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運行荷載的安全性進行復核,在證明其能確保安全時才能投入施工期運行。

      (2)在施工期運行中新發現的工程缺陷和損壞,應按第53.2款(2)項的規定辦理。

      (3)因施工期運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復缺陷和損壞工作的困難而導致費用增加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確定需由發包人合理分擔的費用。

      52.7 發包人不及時驗收

      (1)若監理人確認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并具備了完工驗收條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驗收不能進行時,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進行初步驗收,并簽發臨時移交證書。但承包人仍應執行監理人在此后進行正式完工驗收所發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當正式完工驗收發現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人應有責任按監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復工作,并承擔缺陷修復的費用。

      (2)若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請報告后不及時進行驗收,或在驗收后不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即不接收工程),則發包人應從承包人發出完工申請報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53 工程保修

      工程款申請報告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溫公積金管委〔**〕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和具體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有關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稱受托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具體承辦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并且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產權人或共有人。

      第六條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以貸款時向前推移計算);

      (二)、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3個月以內;

      (三)、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總價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資金且已落實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六)、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七)、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七條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計算結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最高50%的還貸比例(每月還貸本息額占工資收入的比例)計算的最高月還貸款額,從而按不同還款方式計算出的貸款額度。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價款或修、建費用總額及評估值(兩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貸款比例計算的貸款限額。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各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貸款金額、還款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360個月),同時借款人最后一期還款時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四章貸款的擔保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須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取得貸款的擔保。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直接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
      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還應提供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進行階段性擔保。

      在貸款期內,經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十條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或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作為階段性抵押擔保的,其價值需進行評估確認,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評估現值的70%,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由房屋建設(開發)單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機構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必須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就每一借款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第五章貸款的償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還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歸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金額×月利率×(1+月利率)期數÷[(1+月利率)期數-1]

      其中: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款額-每月還利息額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確定相等的還本金額并支付利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利息額

      其中:每月還本金額=貸款金額÷期數

      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第十四條采取按月分期還本付息方式償還貸款的,借款人貸款時確定的每月還本付息額最高不得超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30%。

      第十五條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貸款統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銀行代扣的方法進行償還。

      第六章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借款人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三)婚姻情況證明(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等)。

      第十八條借款人配偶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個人資料:

      (一)婚姻情況證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第二十條借款人除按上述規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個人資料外,還需根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況,分別向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況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1、購買預購商品房的:

      (1)商品房預售(買賣、銷售)合同(已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的縣(市、區)需先經備案登記);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2、購買經濟適用房的:

      (1)經濟適用房銷售(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3)經濟適用房的審批證明。

      3、購買“二手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交易價格的評估報告;

      (3)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4、購買“房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房(現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3)“房開”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購買拆遷安置房的:

      (1)拆遷協議書;

      (2)定位證明單及房款結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鑒定報告書;

      (2)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2、購買“二手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或契稅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大修鑒定報告書;

      (3)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報告。

      第七章貸款的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要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攜帶上述個人資料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資料,到管理機構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第二十二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時,對借款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借款申請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或有關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須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管理機構對經審核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對經審核不準予貸款的,須告知借款申請人不準予貸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準予貸款的,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借款人就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償還方式及月還款額進行協商和確定。

      第二十六條貸款額度等經協商一致后,管理機構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貸款。同時借款人、管理機構、受托銀行、保證人及抵押人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借款人還需同受托銀行簽訂代交款項委托合同。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進行階段性擔保的,擔保人(抵押人)還需與管理機構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簽訂并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通知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八章貸款的提前還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貸款,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還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的提前還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積金為還款資金來源的可以由管理機構內部劃轉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銀聯POS系統,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機構刷卡還款。

      第九章貸款抵押物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貸款期內,借款人要求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的,應事先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及抵押物變更申請書》向管理機構申請,經管理機構同意后,有關各方另行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合同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才能向原擔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擔保(抵押)注銷證明。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遇國家及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有關政策調整時,本實施辦法亦作相應調整。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