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日本著名稅法學家金子宏教授所言,稅法學可稱為以對稅收法律關系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為目的的法學學科。[2]“法律關系”是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范疇,后逐漸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門。與民事法律關系相比,稅收法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稅法學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稅法學論文范文第1篇
一、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1]
正如日本著名稅法學家金子宏教授所言,稅法學可稱為以對稅收法律關系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為目的的法學學科。[2]“法律關系”是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范疇,后逐漸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門。與民事法律關系相比,稅收法律關系相對顯得要復雜一些。所謂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在于,它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關系,而是一個以三方主體間的四重法律關系組成的兩層結構:三方主體是指納稅主體、國家和征稅機關;
四重法律關系是指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
其中后兩種法律關系構成第一層,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稅收法律關系;
前兩種法律關系構成第二層,是潛在的、深層次的,也是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的稅收法律關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3]在此我們主要從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和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角度來論證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問題。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人們常常把稅法作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故從“命令服從”的角度來認識稅收法律關系,想當然地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法律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稅收本質認識的不斷深入[4]和法治理論的發展,上述觀點誠有修正的必要。我們認為,平等性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貫徹并體現在稅收法律關系的各個層面。[5]在此,我們欲從稅收的經濟本質和法治理論兩方面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尋求依據。
稅收的經濟本質是什么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考察同稅收有密切關系的財政。稅收是現代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現代國家也通常被稱為“稅收國家”。[6]財政或曰公共財政的存在依據在于彌補市場失效。市場失效決定了政府(國家)[7]和公共財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必要性。[8]由于市場失效的存在,對于私人生活必須而市場機制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就必須由政府(國家)來提供,政府(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便是公共財政,而稅收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明確了稅收和財政的密切關系后,我們再探討稅收的經濟本質。在稅收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關于稅收本質的學說有公需說、利益說、保險費說、義務說、新利益說等。[9]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本質作出比較合理解釋的是新利益說。這一學說也可稱為“稅收價格論”,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政府(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政府(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政府(國家)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稅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稅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10]法律經濟學也指出,“稅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業費。一種有效的稅收應該是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稅收?!盵11]這一經濟分析的觀點也證明了稅收本質上的“價格”屬性?!岸愂諆r格論”在揭示了稅收的價格屬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稅收價格仍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市場本性”,這一重大發現的必然邏輯結論是“稅收征納雙方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平等關系”[12].這一對稅收經濟本質的認識反映到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現為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政府(國家)與人民(納稅人)之間的平等;
其次具體體現為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平等。
以上我們從稅收的經濟本質的角度證明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下面再從法治理論的角度來進一步說明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平等作為法的價值目標,與自由、人權、理性等準則一樣是法必不可少的價值追求。平等意味著法對權利、義務的公正分配。法沿著人類平等觀念正常發展的歷史軌跡把平等推進到一個新的高度。[13]在對稅收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時候也應該注意到這一價值準則的重大意義。
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中,僅強調公民個人之間的平等,而忽視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其實,在英美法系國家則不同。在英國人看來,個人與政府應當受制于同樣的法律,個人與政府的關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14]英國法學家沃克認為,現代法治的精義是:它不是強調政府要維護和執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說政府本身要服從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顧法律或重新制定適合本身利益的法律。[15]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的傳統中,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稅法中更是如此。
著名的分析法學家凱爾森對“私權利”和“公權利”的分析有助于我們理解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問題。他認為,“從全部法律創造活動的功能角度看,私權利和政治權利之間并無實質上的差別?!薄叭绻麖囊粋€動態的觀點來看,權利的性質是參與法律創造的能力,那么所謂‘私權利’和所謂‘政治權利’之間的區分,就不象通常所推定的那樣重要?!盵16]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正是如此,納稅人通過自己的代表決定稅收的征收,政府并無決定稅收征收的權力,政府只能在征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征稅。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如果行政者有決定國家稅收的權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話,自由就不存在了。因為這樣行政權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關鍵上成為立法性質的權力了?!盵17]政府只能在征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征稅表明了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的平等性。而在具體的稅收征納關系中,征稅機關是政府的代表,納稅人是人民的一分子,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延伸到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就是征稅機關和納稅人關系的平等性。
以上從稅收的經濟
本質和法治的角度證明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其實,通過簡單考察稅法的發展歷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整個稅法的發展史就是稅收法律關系由不平等到平等發展的過程。[18]稅法原來是作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進行制度設計和學術研究的。德國最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OttoMayer)就將稅法置于警察法之后討論,隨著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法》的頒布,才將稅法從其行政法教科書中剝離。[19]警察法律關系顯然是不平等的,稅收法律關系與其相并列,當然談不上平等性。把稅法作為行政法分支的觀點現已為各國所擯棄?,F代稅法是以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為核心所構造的獨立法律領域。稅法在公法中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20]
認識到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以后,最為重要的是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保證這種“平等性”的實現?,F代各國稅法是從兩個層面進行制度設計的,在宏觀層面,通過在憲法或稅收基本法中規定稅收法定主義,將稅收法律關系全部統一的通過法律加以規范,嚴格的受稅收法定主義的支配,一方面否定行政機關(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
另一方面也否定納稅人的任意處分權。[21]在微觀層面,通過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權利(力)、義務的設計最大限度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22]
在論證了現代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后,我們再分析我國稅法的狀況。我國現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平等價值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即使在私法領域,由于企業制度改革的不到位,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制約,平等的價值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認識和貫徹。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作為征稅機關,主要是將自己看作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將征稅和其他行政行為混在一起,沒有認識到稅收的本質屬性;
作為納稅人,也沒有樹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納稅人的觀念,還是從傳統的角度看待稅收,將稅收看作與自己利益無關的一種負擔。在征稅機關和納稅人的這種意識主導下,稅收法律關系顯然談不上平等性。導致的實踐后果是,稅務機關的征管手段不斷強化,嚴厲打擊偷漏稅等違法行為,使稅收征納關系在總體上處于失衡狀態:一邊是納稅人消極義務觀念下冷漠的面孔,一邊是稅務機關片面強化權力下疲憊的身影。[23]這種狀況的存在影響了稅收職能的發揮,破壞了納稅人和征稅機關之間應有的法律關系,不利于法治觀念的形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法治理論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稅收的經濟本質,對納稅人和征稅機關的關系的認識也在發生變化,這最終表現為對稅收法律關系平等性的認識??上驳氖?,立法者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我們可以強烈的感受到,立法者正是以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作為指導思想來重新構建納稅人和征稅機關之間的征納關系的。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的許多具體制度都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認識到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并將其貫徹到稅收立法、執法中,具有重大的意義。首先,只有在平等的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才會認識到稅收的經濟本質,認識到稅收是自己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的相應價格費用,有了這種認識自然就會主動納稅。[24]征稅機關在認識到國家在提供公共產品中的角色后,也會注意到自己角色的轉換,增強對納稅人的服務意識。這樣就可以在納稅人和征稅機關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我們為之所關注的保障稅收收入的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其次,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稅法是與公民關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它與公民財產權直接相關聯。因此,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如何,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權利的認識。從某種意義上說,公民的權利意識是整個社會實現法治的基石。如果公民的權利在與其日常生活極其密切的稅收法律關系中得不到尊重,那就很難想象公民會有正確的權利觀念。[25]因此,認識到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有助于公民形成正確的權利意識,從而影響到我國的法治進程。[26]
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稅收征管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1條明確規定“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是該法的宗旨之一。以往的稅收征管立法總是強調納稅人的義務比較多,把規范的重點放在納稅人的繳納行為上,而對征稅機關的征收行為的規范力度不夠,造成征稅機關權力的濫用,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利。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從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出發,全面地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合理地調整納稅人和征稅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僅要求納稅人要依法納稅,也要求征稅機關要依法征稅,兩者并重。
2.對納稅人權利義務的重新設計。如何實現稅收法律關系事實上的平等,最為關鍵的一條就是賦予納稅人稅法上的權利。[27]新修訂《稅收征管法》在第一章總則的第8條明確具體地規定了納稅人的權利,這在我國稅收立法中是第一次,將有助于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所謂納稅人權利,就是指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助與補償。[28]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納稅人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1)知情權。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2)請求保密權。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保密。(3)申請減免稅和退稅權。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4)陳述、申辯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享有進行說明和為自己辯解的權利。(5)申請行政復議權。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受理機關必須作出裁決。(6)提起行政訴訟權。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請求賠償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賠償請求。(8)控告檢舉權。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在《稅收征管法》的其他章節也規定了納稅人的其他權利,如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納稅權、取得完稅憑證權、拒絕違法檢查權,等等。
3.對稅務機關權力義務責任的重新配置。稅務機關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一方重要的主體,因其擁有行政權力而具特殊性,也是實現稅收法律關系平等性所面臨的重大障礙。就實際狀況而言,稅務機關擁有行政權力,和普通納稅人相比,明顯處于優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呢?一般是通過強化稅務機關的義務和責任,以防止其濫用行政權力,在最大限度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新的《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權力、義務和責任進行了新的配置,有助于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具體而言,主要是增加了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的義務和責任:[29](1)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7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的三項義務,即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
普及納稅知識;
無償提供納稅咨詢服務。這些義務盡管是倡導性的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予以保障。但對樹立稅務機關的服務意識,增強納稅人的權利意識還是很有意義的。(2)保密義務。新修訂的《稅
收征管法》第8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這一義務和納稅人的請求保密權相對應。(3)回避義務。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或者與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4)依法征稅的義務。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違法征稅的情形,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第28條補充規定了三種違法征稅行為,即提前征收、延緩征收和攤派稅款。同時規定,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這對維護農業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很有意義。(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的義務。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擴大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的同時,也對其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義務。該法第42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6)賠償責任。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增加規定了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即除了舊法規定的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外,在該法第43條補充規定,稅務機關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7)稅務檢查時的義務。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二、確認了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
國家(征稅機關)享有的稅收權力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力呢?和一般的行政權力完全相同嗎?聯系我們在上面所提到的稅收的經濟本質,稅收是納稅人為了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這樣國家就享有了對稅收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和民法上的債權非常類似。因此,我們認為,從稅收的經濟本質可以推出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其實,關于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在國外稅法上幾乎是公理,不用更多的證明。[30]而長期以來,我們都是從行政權力的角度來認識稅收權力的。通過前面的論證,我們可以看出稅收權力和一般的行政權力是有區別的?,F以罰款和稅收作比較來加以說明。前已述及,稅收是公民享受公共產品的價格費用,從而稅收權力就具有了債權的屬性。而罰款是行政機關針對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方而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方財產權的剝奪。在本質上,顯然和稅收不同。由此看來,征稅的稅收權力與作出罰款等行政行為的一般行政權力是不同的。[31]
我國原有的稅法并沒有確認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32],導致了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但從另一個角度也反證出稅收權力確實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確認了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這一確認在我國稅法上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借用民法債的制度完善稅法制度,充實稅收權力的內容;
另一方面,讓民法債的理念滲透到稅法中,有助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觀念的轉變,進而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
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體現稅收權力債權屬性的具體制度有如下一些:(1)稅收的一般優先權制度。承認稅收優先于普通私法債權就等于承認了稅收權力和普通私法債權在性質上的同一性。也就是說,稅收權力是債權的一種,稅收權力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33](2)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是民法上的債的保全制度。這些制度能夠作為稅收的保全制度規定在稅法中,也就表明了稅收權力和民法上的債權具有類似性,說明了稅收權力具有債權屬性。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50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4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4](3)納稅人合并、分立時的稅款繳納制度。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在發生合并、分立時對普通私法債權的保障制度。但我國法律對稅收債權在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時應如何繳納并沒有相應的規定。導致的結果是,一些納稅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通過形式多樣的重組、改制活動逃避稅收的繳納。其實,稅收債權和普通私法債權一樣,也應該得到相應制度的保障。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48條規定了納稅人在合并、分立時稅款的繳納方法。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國家稅收的實現,另一方面則進一步確認了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具體內容是: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反映了稅法的經濟性
經濟性是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35]我們認為對稅法經濟性的理解,可以和對稅收經濟本質的認識相結合?,F代對稅法的認識和對稅收的認識是緊密相關的。稅法和行政法相分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內涵的重大變化。如前所述,稅收的存在是有經濟依據的,即稅收是公民為獲取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稅收構成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隨著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復雜化,稅收除了滿足財政收入,即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外,還承擔起了調節宏觀經濟的職能。從稅收的存在依據和職能兩方面都可以看出稅收的經濟屬性,而稅法和稅收關系密切。因此,稅收的經濟屬性就決定了稅法的經濟性。稅法的經濟性具體表現在通過健全的稅收法律制度保障稅收經濟職能的實現。
具體而言,稅收實體法在很多方面體現了稅法的經濟性,如通過規定稅目、稅率、減免稅、退稅等制度調節經濟運行?,F代各國普遍采取的分稅制也體現了稅法的經濟性。[36]分稅制是以中央政府提供中央公共產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的理論進行設計的。分稅制對于迎合地方偏好、鼓勵地方政府間競爭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37]同時,健全的分稅制也有利于各級政府對經濟運行進行調控。而健全的分稅制需要稅法的保障。
我國于1994年進行了分稅制改革,但舊的《稅收征管法》是在1994年以前制定的,沒有規定分稅制的內容,使得我國的分稅制由于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在我國的稅收征管實踐中,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一樣,均按行政區域設置,不可避免地要受地方政府的影響?,F實中地方政府對稅務機關施加壓力,為保證本地利益而侵蝕中央稅款的事件屢有發生。如一些地方在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驅動下,通過各種方式把本該入中央金庫的稅款劃入地方金庫,侵蝕中央稅收;
還有的地方所設立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各自為政,互不協調。[38]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中央
的財政收入,進而限制了中央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稅法的經濟性并沒有表現出來。
面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聯系稅法的經濟性,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稅款入庫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同時進一步規定,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的上述規定完善了我國的分稅制法律制度,將會保障中央財政收入的提高,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進而體現出稅法的經濟性。
四、表現了稅法的技術性
技術性也是現代稅法的特征之一。稅收關系到國民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隨著國民經濟生活的復雜化,稅法也隨之復雜化。在復雜的經濟生活中,為保證稅負公平,防止偷稅、逃稅行為,設計條理細致的稅收法律制度就很有必要。一方面稅法要謀求與私法秩序保持協調,另一方面又必須注意如何才能確保稅收征收,保證稅收征管的實效。因此,在這些復雜的制度設計中就表現出稅法的技術性。[39]具體而言,稅法的技術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表現在稅收實體法中,稅法根據稅收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進行稅種法律制度的具體設計;
二是表現在稅收程序法中,從純粹技術的角度分析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進而設計相應的法律制度。
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表現了稅法的技術性。具體制度有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的帳戶管理制度和發票管理制度。這些制度的共同特點是不涉及納稅人和征稅機關之間權利(權力)義務的重新配置,僅是根據其本身的特點對其具體的制度細節進行調整,這樣就可以實現相應的功能。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說這些制度體現了稅法的技術性。
我國原有的稅務登記制度的主要缺陷是,稅務登記和工商登記在程序上脫節,且稅務登記證件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不高。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后往往不辦理稅務登記,逃避納稅。另外,一些沒有營業執照的經營者以未辦理工商登記為由拒絕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也不辦理稅務登記,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稅務登記制度進行了調整。該法第15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將所有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都納入了稅務登記的范圍,同時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通報義務,可以使稅務機關及時了解納稅人的工商登記狀況。在法律責任部分,該法第60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這些制度設計就可以保證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從而使稅收征管的基礎環節得以完善。我們可以看出,在這些制度設計中,基本上不涉及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權利(權力)義務的調整,僅是對這些制度本身的一些細節重新進行安排,從而體現了稅法的技術性。
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納稅人帳戶管理方面的規定也體現了稅法的技術性。舊的《稅收征管法》由于沒有將稅務登記和納稅人帳戶管理聯系起來,也沒有規定金融機構在帳戶管理中的義務和責任,使得稅務機關通過凍結的方式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發揮不了應有的效果。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具體的細節進行了調整。該法第17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號碼。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相應法律責任。有了這些制度設計,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實際效果就會得到提高。
發票是經濟生活中的收付款憑證,它能夠證明相關主體之間的款項收付和資金流向,因此,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的重要依據。通過對發票制度的各個環節進行具體的設計,就可以提高稅收征管的實效,進而體現了稅法的技術性。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我國原有的發票制度進行了修改。該法第21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同時在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
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通過對發票制度的這些設計,就可以提高稅收征管的實效,也就表明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體現了稅法的技術性。
五、促進了稅法和科技的互動性
關于法律和科技之間的法理學問題,已有學者作了深入地研究。[40]這里我們僅從部門法的角度探討稅法和科技之間的關系,即互動性。稅法和科技的關系相當密切。一方面稅法為科技的迅速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在知識經濟的時代,這一點顯得尤為突出。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稅法往往通過規定稅收減免、費用扣除、稅前列支、投資抵免、稅額豁免、延期納稅、虧損結轉、加速折舊、先征后返等制度為其提供支持。[41]另一方面,科技對稅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稅收實體法方面,科技的發展對稅種、稅目、稅率及其他稅法要素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稅收程序法方面,科技的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的發展,改變了稅收征管的方式方法。我國《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正好發生在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的時期,因此,很自然地規定了信息技術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
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反映科技對稅法重大影響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1)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建設制度。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6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通過信息技術進行稅收征收管理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方法。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的這一規定將有助于提高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體現了科技對稅法的影響。(2)會計核算軟件制度。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針對實踐中會計制度的發展變化,及時地對會計核算軟件進行了規范。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增加規定會計核算軟件也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會計核算軟件是專門用于會計核算工作的電子計算機應用軟件,包括采用各種計算機語言編制的用于會計核算工作的計算機程序。財政部于1994年6月30日了《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對會計核算軟件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抖愂照鞴芊ā诽岣吡艘幏秾哟?,將有助于健全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從而有利于稅收征管。(3)稅控裝置制度。稅控裝置制度是和計算機技術相結合的稅收征管制度。從國外許多國家加強稅收征管的經驗看,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可以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加大稅收征管力度,打擊偷稅、逃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6月26日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加油站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也規定了稅控裝置制度,反映了科技對稅法的強烈影響。具體制度是,該法第23條規定,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4)采用數據電文申報納稅制度。所謂數據電文,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的規定,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者傳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報、電傳或者傳真。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反映了信息時代人們交易方式的變化,在該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除了可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外,也可采用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體現了科技對稅法的影響。
「注釋
[1]我們這里所說的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可理解為稅法主體在稅收活動中法律地位的平等。
[2](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第18頁。
[3]參見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第92-98頁。
[4]須注意的是,我們現在所研究的稅法是應與現代市場經濟發展所要求的稅收相適應的?!岸愂铡焙汀岸惙ā钡母拍钤诠糯匀唤洕鸂顟B下早已存在,但其本質和特征與現代的理解完全不同。關于對稅收的歷史考察,可參見張馨:《公共財政論綱》,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219-222頁。
[5]參見前引2劉劍文、李剛文,第98頁。
[6](日)井手文雄:《日本現代財政學》,陳秉良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253頁。
[7]盡管在國家的起源上有“社會契約論”和“階級國家論”的區別,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國家)在面臨市場失效時所扮演的角色是大同小異的。恩格斯曾經指出:“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薄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19頁。理解這一點,是我們借鑒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財政和稅收理論的重要前提條件。
[8]關于公共財政和市場失效的具體關系,可參見前引3張馨書,第23-58頁。
[9]參見前引5井手文雄書,第262-263頁。
[10]參見前引3張馨書,第232頁。
[11](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下),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625頁。
[12]前引3張馨書,第231頁。
[13]參見卓澤淵:《法的價值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37、438頁。
[14]參見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46頁。
[15](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鄧正來等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頁。
[16](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00、98頁。
[17]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156頁。
[18]這一過程和人們對稅收的經濟本質的認識和稅收法治的發展過程基本相一致。
[19]參見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初版,第15頁。
[20]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臺)三民書局1997年9月版,第9頁。
[21]參見前引19陳清秀書,第13頁。
[22]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的方式,和“平衡論”提出的實現行政法律關系整體平衡的方式有類似性。參見羅豪才主編:《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7-18頁。
[23]湛中樂、朱秀梅:《公民納稅意識新論》,《現代法學》2000年第5期,第36頁。
[24]當然,公共產品領域的“搭便車”問題是無法完全排除的。大多數納稅人的主動納稅也不排除極個別的納稅人從事偷稅、逃稅等違法行為。
[25]盡管在其他部門法律關系中,公民也可以體會到權利的平等。但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由于一方主體是擁有行政權力的征稅機關,公民在擁有行政權力的征稅機關面前理直氣壯的主張其權利和他們之間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對公民樹立權利意識的意義尤為重大。因為法治向來關注的不僅是公民相互之間的平等,而更加關注公民與擁有行政權力的機關之間的平等問題。
[26]考察稅法的發展史,我們可以注意到稅法在近代法治主義的確定上,起到了先導的和核心的作用。參見前引1金子宏書,第48頁。由此看來,確立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導致我國稅法的全面變革或許會成為我國實現法治的突破口。
[27]當然,這并不否認稅法對納稅人義務的規定。事實上,稅收征管法中有許多納稅人義務的規定。但在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方面,強調納稅人權利似乎更有意義。
[28]劉劍文、宋麗:《〈稅收征管法〉中的幾個重要問題》,《稅務研究》2000年第11期,第8頁。
[29]當然,在強調稅務機關的義務和責任的同時,也不應該忽視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的權力。在新的《稅收征管法》中對稅務機關的權力較之舊法也作了改動。如擴大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的范圍,增加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是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等。這些規定對完善稅收征管制度是有重要意義的。但我們認為,考慮到稅務機關的特殊性,在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上,應把著眼點主要放在對其義務和責任的強調上。因此,這里主要論及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30]承認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并不是完全否定稅收權力的行政權力屬性。對于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可以從兩個角度來進行理解。一種是從宏觀上,整體的、抽象的角度來理解,即稅收權力是一種債權,而其行政權力因素已經退居幕后。在這種角度理解稅收權力和稅收法律關系,就
可以得出稅收權力是一種公法債權,稅收法律關系由于其債的屬性而具有平等性,這和前面對稅收法律關系平等性的論述是一致的。還有一種角度,是從法技術的觀點來看待稅收權力,認為其具有債權屬性,但也不否定其行政權力屬性,這樣就可以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引進民法債的制度,完善稅法制度,同時也充實稅收權力的內容。這里主要是從法技術的角度看待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相關論述可參見前引1金子宏書,第18-21頁;
顏慶章:《租稅法》,(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修訂版,第81頁。
[31]我們認為,這也是稅法得以獨立于行政法的主要依據之一。
[32]舊的《稅收征管法》也有關于納稅擔保的規定,但這種擔保是由稅務機關責令作出的,尚不能完全說明稅收權力的債權屬性。
[33]關于這一規定存在的不足可參見劉劍文、魏建國:《我國稅法對國外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借鑒》,《法制日報》2001年5月20日理論版。
[34]關于稅務機關如何行使稅收代位權、撤銷權,還有待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35]經濟性也是經濟法的重要特征之一。關于稅法的特征,可參見張守文:《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37-38頁。
[36]盡管在大多數情況下,對財政結構的地區組織的設計不是為了形成一種有效的格局,而是作為一種歷史發展的副產品而逐漸形成的。但在地方政治結構的構造上,財政因素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參見(美)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比較財政分析》,董勤發譯,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1月第1版,第277-278頁。
[37]參見(美)哈維﹒S﹒羅森:《財政學》,平新喬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467-468頁。
[38]參見劉劍文:《修訂〈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制建設的福音》,《納稅人》2001年第2期,第30頁。
[39]參見前引1金子宏書,第25頁;
前引28顏慶章書,第81頁。
稅法學論文范文第2篇
1.稅法課程實踐課時不足,不能滿足實踐教學需要。
稅法課程內容繁雜,在教學中不僅涉及大量法律條款的講授,還需要將這些知識與企業的涉稅業務相結合,但課程周學時只有4學時。長期以來,理論教學有余,實踐課時不足,無法滿足教學需求。
2.教學內容偏重理論知識,教材實用性差。
在稅法課程教學時,許多高職院校沿用了傳統的稅法教材,稅收法律法規占據了很大一部分內容,而實踐教學的內容不系統,教材的實用性差,致使實踐教學效果不好。
3.教學方法傳統,理論與實踐教學脫節。
稅法課程教學仍然擺脫不了“以教師為主導、以教材為中心”。教師在教室講完稅法整本教材之后,再到實訓室進行實訓,表面看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但實際上理論與實踐沒有很好地結合,并沒有真正實現“教中學,學中做,做中教”,也沒有真正跳出傳統的教學模式。在這一教學模式下,理論與實踐仍然是脫節的,由于實踐教學環節的薄弱,致使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不強。
4.實踐教學方法單一,案例教學標準不規范。
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方法單一,局限于案例教學。案例從何取得、案例教學該如何開展,沒有一個規范的標準。很多教師在教學中,把舉例當成案例,實質上形成了典型的例題式教學。在所謂的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都缺乏充分準備,無法有效提高教學質量。
5.教師實踐教學水平影響實踐教學。
由于稅法課程教師長期在教學一線,很少直接從事涉稅實務,因此缺乏相應的涉稅處理實踐經驗。在稅法實踐教學中,主要通過案例分析法對企業常見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和實訓,因此,稅法課程實踐教學就演變成以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主,學生對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得較好,但涉稅處理能力較差。
6.校內實訓室缺乏相應的稅務軟件。
由于校內實訓室缺乏相應的稅務軟件,所以學生無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稅務登記發票領用、網上納稅申報和繳銷等實務操作,影響了校內實踐教學。
7.校企合作未落到實處,缺乏有效的實踐教學。
高職院校采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具體措施主要有組織學生到企業參觀實習、短期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三種形式,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由于會計行業的特殊性,一個企業不可能同時接受很多學生的實習,更由于校企合作緊密度較差,導致即使學生去實習,但基于某些原因,對方也不愿意把具體業務交給學生做,從而造成學生實習積極性不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因此難以提高學生的涉稅處理能力。
二、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探析
以下筆者針對稅法課程的特點和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行業、企業對會計電算化專業人才涉稅崗位能力的要求,就高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稅法課程的實踐教學進行探析。
1.加強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教材建設。
稅法課程進行實踐教學,其教材的編寫尤其重要。實踐教材應注意稅收法規的時效性,體現最新的法律法規。實踐教材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教師講解部分;
二是學生技能訓練部分。教師講解部分應包括對不同稅種的相關票據的開具,納稅申報的時間、納稅期限、地點、申報流程,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納稅申報表的編制、稅款的繳納及稅務會計處理等內容。學生技能訓練部分是在教師講解部分的每一個稅種后面,為學生設計一個體現崗位職業能力的具體業務讓學生進行實務操作訓練。比如,對增值稅業務處理能力的實踐技能訓練:教師在教材里應設計一個一般納稅人企業一個月的經濟業務,讓學生對一般納稅人進行模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據、稅款的繳納、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等實踐內容,再編制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最后進行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處理。通過稅法實踐教材的建設,使稅法教學實現“教中學,學中做,做中教”一體化,真正將知識轉化為實際操作技能,轉化為活的生產力和創造力,從而提高會計電算化專業學生的實踐技能和涉稅崗位職業能力。
2.稅法課程實踐教學內容模塊化,建立各模塊的職業能力標準。
按照高職會計專業畢業生應達到的知識、技能和素質標準,結合畢業生未來發展的需要,將稅法課程內容序化成四個模塊:稅收法律法規、稅務會計、納稅籌劃和納稅申報。并建立四個模塊的職業能力標準:對稅收法律法規模塊要求學生能夠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法規;
對稅務會計模塊要求學生能夠進行涉稅會計的賬務處理;
對納稅籌劃模塊要求學生能夠根據稅法進行稅收籌劃并進行合理避稅;
對納稅申報模塊要求學生能夠進行不同稅種的納稅申報。將四個模塊整合為稅法實務進行實踐教學,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變為生動的實務課程,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和實際操作能力,體現以職業能力為標準進行稅法課程內容體系設置和課程的實踐教學模式。
3.增加實踐教學比例,構建稅法課程“教學做一體化”的實踐教學方法。
在稅法課程教學中以理論夠用為度,增加實踐教學比例。由于實踐教學環節形式多樣,并且自成體系,包括對企業稅務登記、應納稅額的計算、稅務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組織實踐技能競賽、畢業實習設計等。要完成這些環節的實踐教學可以采取“項目引領”“任務驅動”“案例教學”“現場教學”“情景模擬教學”和“頂崗實習”等多種實踐教學方法,構建“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模式,以促進學生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的培養。
4.加強校內實踐教學,購買稅務軟件,開展網上實踐教學。
為了方便稅法課程校內實踐教學,在校內應建立會計手工、會計電算化模擬實訓室和納稅申報實訓室。在實訓室里配備稅法實訓資料、稅務軟件和稅法教學光盤,做到實訓室軟、硬件設施齊備,保證正常實踐教學。教師在納稅申報實訓室里對學生進行網上納稅申報操作示范,在手工模擬實訓室和會計電算化模擬實訓室對學生進行崗位技能訓練的指導,然后讓學生自己動手操作練習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納稅申報表的填制,并為不同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使學生正確認識各種納稅人以及他們應該辦理的各種涉稅業務事項,從而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涉稅處理能力。在課堂教學之外,教師還可以利用校園網開設網上稅法實踐教學。教師可以通過網絡,一是及時向學生傳遞最新的稅法信息;
二是將自己實踐教學的課件、經典案例提供給學生課后學習和復習;
三是在網上提供實訓資料供學生實作演練;
四是利用網絡平臺對學生進行課堂外的實踐指導,解決學生的疑難問題,以便更進一步地實現實踐教學。
5.加強稅法課程校外實踐教學。
一方面,建立校外實訓基地。稅法實踐教學僅僅依靠校內實訓室是不夠的,還必須以行業、協會為平臺,廣泛與企業合作,建立緊密型教學實訓基地。因為會計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一個企業不可能同時接受很多學生的實習,由于財務信息的機密性更讓很多企業不愿意接受學生參觀或短期教學實習或頂崗實習,這就不能實現校外實踐教學的目的。因此,高職院校稅法課程校外實踐必須要走新的路子——探索建立“高校—中介機構—企業”的校外實訓基地。讓學生到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代賬公司頂崗實踐,在行業專家和兼職教師的指導下,學習企業如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涉稅會計業務的處理等工作。另一方面,校外實踐教學要取得當地稅務部門的支持。因為稅務部門是最新稅法的傳播者,并且企業報稅也必須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申報,所以保證校外的實踐教學效果,稅務部門的支持也很關鍵。
6.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
要保證稅法實踐教學的質量,教師很關鍵。因此,培養具有扎實理論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尤其重要。由于稅法課程的特點,教師應及時把握稅收政策的最新動向,收集最新的稅收法規政策,整理并充實到教學中;
熟悉稅務實際工作,熟練操作涉稅事務。高職院校一可以讓教師“走出去”,即鼓勵教師到校企合作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和代賬公司等中介機構兼職,為企業做會計、稅務咨詢等;
也可以讓教師輪流到企業頂崗實踐,開展產學研合作;
也可以鼓勵專業教師參加職業資格考試。二可通過“請進來”的方式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即聘請行業專家為學生授課,將企業元素融入學校教育中,把職業技能訓練與職業素質養成放在企業、放在職場,使學生進入企業后軟著陸,迅速適應崗位工作,以實現培養技術技能型會計電算化專門人才的目的。
7.對稅法課程實踐教學進行考核。
制訂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來對稅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效果進行檢驗,即以職業能力考核為要素,構建科學的考核評價方式與標準體系??己朔绞桨▽嵺`過程考核和綜合實踐技能考核。實踐過程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實訓態度、實訓的作業、實訓過程、崗位模塊實訓報告、實踐技能比賽等。綜合實踐技能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納稅額的計算能力、納稅申報能力的考核、稅務會計核算能力、稅收籌劃能力等??己嗽u價標準分為優、良、中、合格和不合格幾個等級。
三、結語
稅法學論文范文第3篇
人類社會為劃定政府征稅權和公民的財產權的“楚河漢界”曾經歷了一個漫長和痛苦的過程。在1215年英國約翰王宣誓同意的《大憲章》63個條款中,至少有一半內容涉及對私有財產的保障,規定:“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之審判,不得將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17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確立了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第一次在政治的邏輯上把私有財產置于國王的主權之外,同時也在古典憲政主義的政治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先同意后納稅的原則。1625—1649年的國王查理一世不顧《大憲章》的限制,強制增加稅收,大量出售專賣權,并壟斷明礬、肥皂、煤、鹽和磚等日用品的貿易,到30年代,王室的年收入已達到40萬鎊,當然,這是以任意侵犯納稅人財產權和政治上不得人心為代價的。1635年,為了籌措海軍軍餉,查理一世在全英格蘭征收“船稅”,終于引起大禍。伊麗莎白和詹姆士一世時代也曾征收過船稅,但那時只向沿海城市征收,而且是間斷性地征收,而查理一世卻是年復一年地全面征收,這就帶來了一個憲政的問題,即如果國王不經議會就能夠任意征稅,那么《大憲章》精神和經過幾個世紀的斗爭才建立起來的議會還有什么用處?“王在法下”的古老原則和民眾的財產自由權利置于何處?白金漢郡的鄉紳約翰。漢普頓率先拒付船稅。1637年,“漢普頓拒付船稅案”被提交給財務署審理,辯護律師稱:“為保障英國人的生命權和財產安全,國王的特權在任何時候都應該受到法律的限制”。漢普頓先生因抵制國王征稅權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而成為英格蘭歷史上令人矚目的英雄。查理一世的一意孤行,終于引發了英國革命,竟把他自己送上了斷頭臺。查理一世執政最大的失誤,就在于他不能容忍議會的存在,不顧納稅人的財產權利任意征稅,不愿在與納稅人達到“博弈”中作實質性的讓步,從而激化了社會矛盾?!肮鈽s革命”后的1689年,掌握實權的議會通過了許多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權利法案。維護納稅人財產權利這一原則基本在社會上得到確立,而且人民已形成共識:國家機器不能再憑借政治權力濫征稅收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當然,以后新的社會政治矛盾又出現了:那時只有富裕的人才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其余的社會成員無權投票,多數人的財產權仍無確切的保障。于是,廣大無權無勢無錢的工人階級、窮人群體從14、15世紀一直到20世紀,經過了長期斗爭,最終爭得了普選權,傳統的關于納稅的主體資格的限制逐漸淡化,大多數歐洲國家變成了現代民主國家。由于現代商業社會中幾乎沒有人是不納稅的,從在先的財產權原則出發,普選權具有憲政意義上的政治合法性,是成熟的憲政稅收制度。
在20世紀初,流行歐美的憲政文化也開始為中國社會的知識分子、士大夫階層和政治革新派們所接受,開始認識到爭取私人財產權和維護納稅人財產權的重要性。著名的“立憲運動”就是由官、學、商和普通民眾組成的“立憲派”發起的。兩次鴉片戰爭和洋務運動之后,中國閉關鎖國的格局已被打破,國內統一的大市場開始形成,客觀上要求沖破封建生產關系的束縛,建立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經濟結構和上層建筑結構,構建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法律體系。而清末的專制政體仍然是鉗制工商業發展的最大障礙,民族資本和市場交易飽受清政府的搜括和破壞,私人財產權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苛重的捐稅窒息著企業的生機,關卡層層勒索的厘金制度更讓商人畏如猛虎,如張謇所說:清政府“但有征商之政,而少護商之法”,“過捐卡而不思叛其上者非人情,見人之酷于捐卡,而非人之欲叛其上者非人理”18,“商之視官,政猛于虎”19“商人們此有著切膚之痛,使他們深切地感到參政與限政的必要性,認識到自己”有參與政治的權利,更有監督政府的義務“,而參政、限政與監督政府的根本途徑就是建立和實施憲政體制,用憲法和法律節制政府的權利,使其對工商業的發展和私人財產權采取保護的政策。由于立憲派的共同努力,清政府被迫宣布”預備立憲“,于1906年9月1日了仿行立憲的上諭。在這以后設立的各省咨議局中,商人們不僅擁有一定的發言權,而且以該局為權利基礎進一步凝聚社會力量,限制政府的專橫權力。預算與稅收權爭奪成為當時最重要的權力之爭,因為這兩項權力與商人的關系最為密切。在”國會請愿“運動中,商人們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商人們認識到:”中國無國會,而致不能有完備的法律,不能制定正確的商業政策,稅收不合理,進出口稅利洋商不利華商,說明商人的命脈完全系于國會“:”國會不開,則財政不能監督,財政不能監督,則吾民朝以還,政府夕以借。吾民一面還,政府一面借,又誰得而知之?誰得而阻之?徒然使吾民于租稅捐派之外,多 一代官還債之義務,吾民雖愚,又誰愿以有限之脂膏,填無底之債窟乎!“在清政府的資政院中,以商人為核心力量的立憲派經過不懈努力,幾乎將這一御用機構改造成為代表民意的國會。像這樣商人敢于跟政府”叫板“的事,在中國歷史上是從來沒有出現過的。1911年,中國歷史上破天荒第一次推行預算制度,由于議員們據理力爭,清政府被迫將原預算額37635萬兩核減掉7790萬兩。遺憾的是,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剛剛開始便遇到了挫折,憲政精神與制度轉型剛剛起步便功虧一簣。戊戌變法之后,中國被迫中斷了憲政改革的上層資源,此后中國的制度變遷便只能走暴力革命這條成本最大的路。
稅法學論文范文第4篇
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具體設想(一)納稅人的認定1、以往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分別以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和依法成立的企業為納稅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稅收征管制度模式的改革,原有的納稅方式尤其是內資企業確定納稅人的標準越來越難以適應目前的形勢。因此,統一后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必須對納稅人確定標準進行改革。2、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原則上應以民法中定義的企業法人為納稅人,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私營企業中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屬于自然人,應列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確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時,對于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由于企業設立分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內部管理的需要,而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財產權、不能進行分配),不宜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二)稅率的選擇1、企業所得稅率的改革要堅持統一稅法、公平稅負、規范稅制、支持各類企業發展,與國際企業所得稅法接軌、強化稅收征管等原則。實行企業所得稅“兩法合一”,做到四個統一。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實施稅收政策改革的要求,根據WTO和市場經濟規則,盡快統一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內外資企業稅制,公平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建立以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統一稅收減免和統一稅收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全國統一所得稅制,改革外資企業單獨交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而不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現狀,實行內外資企業一樣國民待遇,統一交納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加強稅收征管。2、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規定為25%。其理由有三:一是根據實證調查的結果,最幾年企業整體名義稅負率保持在25%左右,實際稅率沒有達到這個標準;
二是從國際上看,大多數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
三是通過對部分企業進行調查,國有企業要求降低稅負,主要是國有企業還未能真正走出困境,債務沉重,仍然需要在稅收上給予適當扶持。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反映,實行內外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后,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有可能向稅收優惠條件好的國外轉移。由此可見,實行統一的所得稅制后有可能對內外商投資企業產生都影響和負面作用。從方方面面考慮,如果取消稅收優惠,又實行較高的所得稅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利。為此,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實行單一稅率為25%;
此外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5%;
年應稅所得額在3---1O萬元的稅率為20%。
(三)稅基的確定④1、利息費用扣除。按照國際慣例,企業貸款利息費用可以全部計入財務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而我國目前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既不利于金融機構的商業化改革,也不利于我國與世界的接軌。因此,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利息費用應允許全額在所得稅前列支。2、用于救濟性的捐贈。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企業不是直接捐贈給受贈人,應允許全額在收入總額中扣除,力求做到計算簡化、明確。3、壞賬準備的計提。企業所得稅統一后的壞賬準備的提取可按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即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或者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賬款余額以不超過3%的比例計提。4、業務招待費的扣除。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應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標準扣除。5、工資扣除標準。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不分內外資企業,只要是企業支付給企業的工資,應允許全額扣除,不再按計稅工資扣除,而對企業職工高工資則通過個人所得稅來加以控制和調節。(四)稅收優惠的選擇1、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無差別稅收優惠待遇。從長遠來看,實行國民待遇,使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享受相同的優惠,有利于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與國際稅制順利接軌,促進民族經濟的發展,最終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導向相協調的優惠機制??蛇m當保留一些特殊地區的稅率優惠,這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但是過分強調地區差別,無論是側重于沿海地區,或是內陸地區都會造成區域分化,不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F行的優惠政策雖然對科技、農業等重要生產項目有所傾斜,但優惠力度還遠遠不夠。新的優惠政策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突出重點、明確方向,對外資善加引導,特別是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加以控制甚至取消優惠,加大對能源、交通、農業、基礎建設的優惠,把資金和技術吸引到國家急需 發展的產業上來,支持企業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型轉變。3、建立以間接優惠為主的優惠方式。傳統的優惠方式有減免稅、虧損結轉等。大多體現為獲利情況下的優惠,方式單一、不靈活,模糊了調控方向,不利于鼓勵重點行業的發展。統一稅法后應適當增加投資稅收抵扣、稅前扣除和加速折舊等間接優惠方法,做一些特殊優惠規定,以體現稅收調控功能,使企業能真正從優惠中得到實惠,而不是國家向財政轉移。4、要加強對稅收減免、優惠稅率、稅收抵免、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等單項優惠手段的特殊作用及整體配套功能的研究。力求實現稅收優惠政策的優化設置,同時加強對稅收優惠的成本--效益控制,建立稅收支出的預算制度,便于對稅收優惠的數額做出準確統計,以有利于決策和稅制的改革、完善⑤。同時,應盡快合并內外兩套財產稅制,取消外資企業目前仍沿用的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將地方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內外資企業,取消對外資企業不征收城建稅的規定,將外資企業也納入征稅范圍,以統一所得稅中的扣除費用。注釋:①劉力群《淺談所得稅在國家稅收中的地位》,《河南稅務研究》2001年第6期,河南稅務研究雜志社出版。②河南省地稅局《現行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主編,1997年5月發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內部資料。③江西省國稅局稅務學會課題組《關于完善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構想》,《稅務研究》2009年第1期,中國稅務研究出版社出版。④賈紹華《完善和優化企業所得稅的幾個問題》,《財政研究》2001年第5期,中國財政研究出版社出版。⑤高培勇《關于減稅問題的四個基本判斷》,《涉外稅務》2009年第7期,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刊物。
稅法學論文范文第5篇
一、空動成本法與完全成本法的概念及某區別 變動成本法是指在產品成本 計算 過程中只將變動生產成本作為產品成本的構成 內容 ,而將固定生產成本及非生產成本作為期間成本的一種成本計算模式。完全成本法是將全部生產成本均作為產品成本的構成內容,只將非生產成本作為期間成本。將變動成本法與完全成本法所描述的產品成本可圖示為:
兩種成本構成的共同之處是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都列為期間成本。不同的是完全成本法將固定制造費用計入產品成本,而變動成本法則把固定制造費用列為期間成本。
由于完全成本法下產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制造費用,因此本期銷售產品成本及期末庫存產品成本都相應包含了固定制造費用,而變動成本法下產品成本中無論是本期已銷產品還是期末庫存,都不包含固定制造費用。所以按兩種成本法計算的銷售毛利必然受到固定制造費用 影響 ,也必然使兩種成本法計算出來的稅前利潤受到影響。
鑒于我國 企業 會計 準則以完全成本法計算產品成本并以此編制對外報表,為便于企業利用現有的完全成本法下的產品成本資料推算出變動成本法下的稅前凈利,有必要建立一個數學模型,使企業在完全成本法下稅前凈利的基礎上,運用數學模型快速、簡便地計算出變動成本法下的稅前凈利。
二、變動成本法下稅前凈利數學模型的建立及實證 1、變動成本法下稅前凈利數學模型的建立。
設:X1為上期或知存貨量,X為上期生產量,X2為上期銷售量,X3為上期期末存貨量;
X1‘為本期期初存貨量(X3),X’為本期生產量,X2‘為本期銷售量,X3’為本期期末存貨量;
k為銷售費用與管理費用之和,b1為直接材料單價,b2為直接人工單價,b3為單位變動制造費用,a1為固定制造費用總額;
p為單位售價,v1為完全成本法下的稅前凈利,v2為變動成本法下的稅前凈利,pX2‘為銷售收入。
假設企業只生產一種產品,單位變動生產成本水平及固定制造費用總額在相關范圍保持穩定不變。按先進先出法計算已銷產品成本和期末庫存成本。
完全成本法:
銷售成本=[(b1+b2+b3)x3+(a1/x)x3]+[(b1+b2+b3)(x2‘-x1’)+(a1‘/x)(x2’-x1‘)] 稅前凈利潤v1=px2‘-{([(b1+b2+b3)x3+(a1/x)x3]+[(b1+b2+b3)(x2’-x1‘)+(a1/x’)(x2‘-x1’)]}-k 變動成本法:
銷售成本=(b1+b2+b3)x3+(b1+b2+b3)(x2‘-x1’) 稅前凈利v2=px2‘-[(b1+b2+b3)x3+(b1+b2+b3)(x2’-x1‘)]-(k+a1) 兩種成本計算法計算的稅前凈利差額(u):
u=v1-v2-(a1/ax‘)(x2’-x1‘)-(a1/x)x3 則:v2=v1-[a1-(a1/x‘)(x2’-x1‘)-(a1/x)x3),即為從完全成本法下的稅前凈利計算變動成本法下的稅前凈利的數學模型(以下簡稱模型)。
一、空動成本法與完全成本法的概念及某區別 變動成本法是指在產品成本 計算 過程中只將變動生產成本作為產品成本的構成 內容 ,而將固定生產成本及非生產成本作為期間成本的一種成本計算模式。完全成本法是將全部生產成本均作為產品成本的構成內容,只將非生產成本作為期間成本。將變動成本法與完全成本法所描述的產品成本可圖示為:
兩種成本構成的共同之處是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都列為期間成本。不同的是完全成本法將固定制造費用計入產品成本,而變動成本法則把固定制造費用列為期間成本。
由于完全成本法下產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制造費用,因此本期銷售產品成本及期末庫存產品成本都相應包含了固定制造費用,而變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