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級稅務機關領導要學習和熟悉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須的基本法律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稅務行政法律事務的能力。一是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凡事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不搞狹隘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依法治稅論文【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參考。
依法治稅論文范文第1篇
針對如何推進稅務系統依法治稅,筆者認為當前應完善以下措施:
一、加強培訓,提高稅務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素質
首先,各級稅務機關領導要學習和熟悉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須的基本法律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稅務行政法律事務的能力。一是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凡事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不搞狹隘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二是樹立公平觀念。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型企業都是平等競爭的市場主體,權利平等,義務平等,違章受追究平等。任何不符合政策的對個別企業的“特別關照”都是對其他企業的歧視,也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三是改善服務觀念。稅務人員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義不容辭,任何特權思想和盛氣凌人、不可一世的工作作風都是不可取的。
其次,要提高稅務干部的整體素質。稅務人員素質的高低,關系到稅收執法行為是否公正,關系到稅務機關的地位、形象,關系到稅務行政執法質量。鑒于部分稅務人員素質不高、能力不強的問題,必須通過學習培訓來解決。一要學習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稅務執法人員樹立堅強的政治責任感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深刻認識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性和不執法的危害性,牢固樹立為稅收事業獻身的崇高信念。二要進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除了業務方面外,還要組織學習《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使廣大稅務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執法。三要開展具體執法操作程序的培訓,狠抓崗位練兵,培養征管查能手。四是實行培訓考核與執法資格掛鉤辦法。對不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不發給對外執法證,決不能心慈手軟,偏袒放任,對那些嚴于律己、秉公執法者則要大張旗鼓地宣傳,樹立先進典型,并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實踐證明,如果權力缺乏監督制約,就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為保證依法治稅落到實處,就必須完善內部和外部監督制約機制。
在內部監督方面:一是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在明確執法部門職責、規范執法程序的基礎上,對不履行職責或執法不當行為追究當事人責任,其目的一方面是給執法人員增加壓力,督促他們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盡量減少或避免工作失誤,以便更好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少數素質不高或心術不正的人有所收斂,不犯或少犯錯誤,把不良苗頭和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二是加強稅務執法檢查。針對各地執法檢查多流于形式,檢查標準尺度不一、檢查結果不如實上報問題,一方面要持續深入地開展執法檢查,保持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相結合。另一方面要堅持以稅收法律法規作為檢查依據,對檢查出的問題真正落實整改。上一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檢查結果的復查、抽查,抽查面應盡可能寬些。對涉及當地政府的,應作好說服解釋工作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級政府報告;
對參與、支持違犯稅法行為又知情不報或虛假報告的,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并嚴肅處理。三是建立科學的考核體系,利用計算機進行考核。上級可以對下級明查暗訪,針對存在的問題在系統內通報情況和有關處理決定。四是要建立稅務行政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要求,要建立起稅務行政賠償的有關實施辦法和對個人進行賠償的具體規定,切實保護納稅人利益。本文轉貼自專業站:易起,
外部監督的形式主要有黨組織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稅務機關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貫徹實施稅收法律法規情況以及稅務人員權力運作情況,為此稅務機關應本著對黨高度負責和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精神,強化公開制度,做到稅法公開、政策公開、征管制度公開、稅務人員紀律公開、稅務案件查處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讓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稅收工作。尤其是要建立起規范化的各級稅務機關向當地黨委、政府、人大匯報稅務執法情況的制度。
三、深化征管改革,為依法治稅打下堅實的體制基礎
深化征管改革是強化依法治稅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要總結征管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繼續全面深化征管改革。征管改革的實質是要建立起一套對外監控有力,對內部科學分工,相互制約的高效運轉的執法新體制,從而使依法治稅有堅實的體制基礎。新的征管體制要達到如下標準:(1)完善納稅申報,推行分類管理,完善稅源監控;
(2)建立納稅服務中心,強化集中征收,實行“一窗式”管理,簡化納稅手續,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
(3)建立多層稽查體系,強化稽查制約機制;
(4)加快稅收電子化進程,構筑強有力的現代技術支撐體系,全面實現電子申報。
四、改變稅收計劃的制定和分配辦法,提高其科學性、準確性
由于稅收計劃分配不科學,將導致完不成任務的稅務部門產生空轉稅、過頭稅;
任務容易完成的稅務部門將為下年留底子,當年的稅收等到下年再收。這樣,稅收計劃分配不科學直接引起稅務部門在治稅中產生了偏差。為此,要進一步改革稅源監控措施,逐步將稅源的動態發展置于稅務系統的有效監控之內,要進一步將稅收計劃的制定與各地國民經濟的發展聯系起來,要在全國實現以國民經濟的稅收負擔率替代“基數加比例”作為計劃制定與下達的主要依據。
五、加強稅法宣傳,優化依法治稅環境
在新的歷史時期,稅收宣傳工作任重而道遠。實踐證明,稅收宣傳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納稅意識,實現依法治稅,決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體稅務人員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納稅意識普遍提高了,偷抗騙稅心理和行為減少了,人們真正從內心認同了納稅光榮、偷稅可恥,依法治稅才會有堅實可靠的社會基礎。
第一、必須盡快建立統一完備的稅法公告制度,增強稅法的覆蓋面、滲透力和透明度。
第二、堅持不懈地搞好稅收宣傳月。一是在宣傳內容上,要突出宣傳與人們日常生活和蕓蕓眾生密切相關的地方稅種,如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房產稅等,以期引起人們的共鳴。二是在宣傳形式上,不宜總是用擺攤設點、標語廣播等老一套辦法,而應開動腦筋,因地制宜,推陳出新,這樣才能引人入勝,在潛移默化、妙趣橫生中受到稅法的熏陶。三是在宣傳對象上也要突出重點,其中首要的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將稅法列入普法的重要內容并加以考核,要在各級黨校的課程中加設一門稅收法制課,重要政策法規出臺和重大案件的查處要及時通報,使各級領導樹立全局觀念和法制觀念,如果領導干部遵紀守法,身體力行,率先垂范,那么就會影響一大片,領導干部的稅法意識增強了,自然會支持稅務部門獨立執法,而不會隨意干預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其次是各種“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因為他們的知名度較高,所以他們的一言一行影響都十分廣泛,如果他們的稅法意識提高了,其轟動效應將非常巨大。四是在宣傳手段上,應該多借助新聞媒體優勢,主動與他們聯系,邀請他們參加有關宣傳活動,在電視或報刊上開辟專題節目(欄目)、舉辦系列講座;
還應發揮電子信箱、國際互聯網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的優勢,及時將有關最新稅收政策法規傳播出去。
第三,深入持久地搞好日常宣傳。宣傳活動僅僅靠突擊是不行的,而必須持之以恒,并將其作為與業務工作一樣重要的工作來抓,搞好經費、機構、人員三落實。一是要成立專門的機構,配備專門的人員。二是建立稅收宣傳工作機制,制定一定時期內稅宣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重點、措施、步驟及檢查考核辦法,使稅收宣傳工作真正有章可循,逐步走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第四,宣傳稅法應注意從小抓起,各級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學校聯系,定期到中小學宣傳稅法,要盡快與教育部門聯系,編寫分別適合于中小學生的稅法宣傳教材,將其納入教學內容,成為公民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六、依靠各級黨政人大支持,建立完善的協稅護稅網絡
各級黨政人大的支持是稅務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稅務部門作為依法治稅工作的主力軍,自身一定要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管理體制辦事,切實保證統一稅法的有效貫徹,同時只有社會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依法治稅才能順利實施。稅務部門要積極向黨政人大領導宣傳稅收政策,尤其要爭取將比較成熟的稅收規定轉化為當地黨政、人大的規范性文件,甚至地方法規,大力提高稅收的執法的權威性和威懾力。在執法中涉及對當地經濟有較大影響的企業時,應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決辦法。此外,要著重加強與地稅、工商、公安、銀行、建設、規劃、房管、計劃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合作,建立起完善的協稅護稅網絡。
七、加大稽查力度,增強執法剛性
稅務稽查是稅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是強化依法治稅的關鍵環節。針對涉稅犯罪逐年增多的現象,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一是要建立健全稅務違章案件舉報中心,建立落實對舉報人的保密和獎勵制度。二是建立以人均檢查戶數、檢查面、微機選案率、案件處結率、查補稅款入庫率、稅務案件處罰面處罰率、復查合格率等指標組合而成的稽查考核指標體系。三是充實稽查力量,稅務稽查人員總數要達到基層征管人員的一定比例,直接征收單位的稽查人員比例也要達到總局要求的比例。四是建立二級專業稽查體系,即專職的稽查機構與征收單位的稽查部門二級體系,進一步明確職責,理順關系。五要建立案源管理系統,充分發揮金稅工程稽核和協查系統的作用,嚴格進行發票比對,搞好委托協查和受托協查。六是改革稽查方式,實行跨地域的交叉稽查,避免“人情稽查”及其他干憂。七是針對自由裁量權偏大,處罰偏輕問題,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范圍內從重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并將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懾力。
此外,還應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探討和研究,以全面推進依法治稅:
1.完善稅收立法,保證有法可依本文轉貼自專業站:易起,
(1)盡快出臺稅收基本法,明確稅收立法權限。立法是執法的基礎和前提。目前我國所有稅種的立法權、解釋權及稅目稅率確定權一律集中在中央,這不利于財權與事權的統一,不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稅收立法權劃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導致地方政府頻頻越權干預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因??紤]到我國實行分稅制,并且編制復式預算,適當賦予省級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稅法權是必要的,應當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圍、權限,一經確立,必須嚴格執行,不允許再有超越權限、擅自立法的現象發生,否則堅決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2)盡快健全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是單行稅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學合理設立稅種為基礎,并與我國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力相適應,增強可操作性,對現有稅種該調整的調整,該合并的合并,該取消的取消。二是提高多數適用的暫行條例、補充規定的法律級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頒布,提高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
(3)堅持稅務機關獨立執法的權力,明確有關單位協稅護稅義務與責任。新《征管法》已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領域的唯一合法主體地位,所以,應堅決執行新《征管法》,稅收入庫權一律由稅務部門行使(關稅除外),其他部門如財政、審計等不得越權插手從事對外稅收執法活動;
還應明確有關部門的協稅護稅義務及其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證稅務機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增強執法剛性。
2.建立稅務警察,健全司法保障體系本文轉貼自專業站:易起,
至今為止,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稅務機關對于涉稅犯罪活動沒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稅務司法活動基本上依靠非專業性的公、檢、法機關執行,這樣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沒有有效的司法保障體系,使得《稅收征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強制執行權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難以落實;
另一方面,對于涉稅犯罪的查處,由于受人員短缺、經費有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足等條件的限制,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普遍存在,從而嚴重影響了稅收剛性原則。因此建立一支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隊伍十分重要和迫切。
依法治稅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依法治稅 稅收法律意識 重構 征稅意識
一、依法治稅理論的歷史回顧
(一)第一階段
依法治稅理論的歷史發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國務院于1988年在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稅”的口號開始。次年(1989年)5月,由北京大學分校法律系和經濟法研究所主辦的“全國首屆‘以法治稅’研討班”在京舉行[1],可謂是掀起了學習和貫徹“ 以法治稅”的第一個高潮。
這一階段中,以法治稅主要是針對治理整頓稅收秩序而提出來的;
雖然也有學者使用“依法治稅”的表述,但并非是在對“以”和“依”作出本質區別的基礎上來使用的,往往是將二者混同使用,反映的是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所體現的“人治”觀念和法律工具主義優位的特點。但其中亦不乏有益的嘗試和真知灼見。有學者就指出“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組成部分”[2];
有學者還指出:“‘以法治稅’……也就是說要在稅收工作中貫徹法治原則”[3]。這是對依法治稅和依法治國或法治之間關系的較早論述。又有學者將“以法治稅”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4];
或是將“稅收法治(或制)”作為基本原則,并以“有法可依等十六字方針”對其進行了詮釋[5]。還有的學者富有卓見地強調稅務人員稅法意識的培養尤重于納稅人或廣大民眾,稅務人員應當“將目前嚴重存在的權力意識和自我優越感轉化為義務意識,自我中心意識轉化為人民公仆和對國家與社會的責任意識?!盵6]該學者在當時能夠提出這一間接地體現了以權利義務觀念來糾正稅務人員意識觀念偏差的思想,實屬難能可貴。
(二)第二階段
隨著“依法治國”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屆全國人大(1996年3月)和黨的十五大(1997年9月)認可和確定,特別是在1998年3月,新一屆國務院成立伊始就了《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對依法治稅的理論探討進入了全新的第二階段。有學者對依法治稅的概念和內涵予以了界定:“所謂依法治稅,就是在稅權集中、稅法統一的前提下,單位和公民要依法納稅,政府(稅務機關)要依法征稅,社會各方面要協同配合和監督依法納稅和征稅,從而使我國的稅收工作、稅收秩序沿著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前進”[7],“依法治稅其全部含義就是稅收法制建設”[8]。需要指出的是,從“以法治稅”和“依法治稅”無區別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確定真正含義上的依法治稅,這一字之差,其意義如同從“以法治國”到“依法治國”、從“法制”到“法治”的一字變化的意義一樣深刻、重大,反映了從“人治”到“法治”、從法律工具主義到法律價值理性的根本轉變,以及這一轉變在稅收和稅法領域中的深入體現。
依法治稅理論探討的第二次高潮是在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中興起的。有學者對依法治國與依法治稅的關系進行了探討,認為“依法治國是依法治稅的前提和條件,……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參與,投入和結果”;
并提出有關如何“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把依法治稅推向深入”的一系列措施和辦法[9]。又有的學者指出,“在當前的形勢下,我國的依法治稅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拓展稅收的作為空間,消除稅收‘缺位’;
抓好稅制的完善,減少稅收流失”[10]。上述研究是稅法基本理論與依法治國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相結合的產物,是時代要求的體現。還有的學者從稅法基本原則的層面對稅收法治作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他們認為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法治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還是現代法治主義的發端和源泉之一,對法治主義的確立‘起到了先導的和核心的作用’[11]”。[12]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學者對“依法治稅”進行了批評。他們從以社會契約論為理論基礎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論和交換學說出發,分析了長期支配我國“依法治稅”思想的理論根源——國家分配論的不足和傳統的“法治”、實則仍是“人治”的觀念對“依法治稅”思想的必然負面影響;
主張用社會契約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即公民權利義務對等的思想來加以彌補。當然,這些學者并非否認依法治稅;
只是在他們看來,以國家分配論為理論根源、受傳統“法治”觀念影響的此“依法治稅”不同于以權利義務對等觀念為思想基礎且在現代法治觀念指導下的彼依法治稅[13]。這一深入的理論研究,觸及了依法治稅理論的思想根源,在一定程度上,為依法治稅理論作了正本清源的工作,是對傳統理論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依法治稅的概念和內涵
筆者認為,所謂依法治稅,作為依法治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指通過稅收法制建設,使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從而達到稅收法治的狀態。
這一概念包含著以下豐富的內涵:
1.明確了依法治稅與依法治國之間的部分與整體、局部與全局的關系。依法治稅只有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并作為依法治國整體系統工程中的一個子系統工程,在與其他包括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等諸方面在內的法治子系統工程相互有機聯系、互相促進的過程中才能切實開展并深入進行。正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法律事務部專家小組所指出的,“法治是一個超越稅收的概念?!婪ㄖ味惾Q于整個法律制度的發展,但稅收這一領域足以顯示法治的優越性和要求?!盵14]
2.突出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手段,即稅收法制建設。稅收法制建設本身就是一個包括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監督等在內的統一體,其內容亦極其廣泛和豐富。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非“法治”一樣,“稅收法制”也不同于“稅收法治”。
3.指出了依法治稅所要達到的基本目標——“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和根本目標——“稅收法治”。根本目標包含基本目標,但不限于此,還包括良好的稅收法制建設等。
4.將“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置于“納稅主體依法納稅”之前,突破了二者的傳統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稅的重點在于前者。其實早在1989年,就有學者提出“稅收工作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國家向人民(包括企業)征稅,一方面是人民向國家納稅。要把法治原則貫徹到這兩方面,就是國家要依法征稅,人民要依法納稅。只強調一方面是不全面的?!姆▽W家、稅法學家研究稅法時就特別注重政府依法征稅一方面,至少是同時注重兩方面?!盵15]所以,我們過去片面強調“人民依法納稅”是有偏誤的,從依法治國的實質即依法治權和依法治吏來看,依法治稅首先也應當是指“征稅主體必須依法征稅”。
5.表明了依法治稅和稅收法治二者間的關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前者是過程,后者是狀態。當然不管是手段和目的,或是過程和狀態,本身都是在不斷的變化運動中的,都是隨著客觀實際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的,都表明了法治理念在部門法中的深入貫徹和體現。
三、依法治稅的觀念基礎——稅收法律意識之重構
(一)法治的觀念基礎在依法治稅中的體現
“支撐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則與價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瓪v史和現實已向世人昭示:法治化要求法律觀念與法律意識的現代化??茖W全面的法律觀念是法治化的基石”。[16]盡管我們在形式上已經將“法治”確立為治國的基本方略,但歷史上“人治”的傳統觀念之根深蒂固,以及建國后“法律虛無主義”的一度猖獗和“法律工具主義”的長期盛行,使得“法治”從口號到行動之歷程舉步維艱;
且尚有以“法治”之名而仍行“人治”之事者在,“人以法治”或“法依人治”等等不一而足。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曾經說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為全體公民所贊同,要是公民們的情操尚未經習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體的基本精神(宗旨)……這終究是不行的?!盵17]所以法治之行動與觀念之轉變必須同時發動,同步進行,以觀念導行動,以行動促觀念,二者互促互動互補式發展,方有中國法治之真正實現。
依法治稅作為依法治國或法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在觀念上是一脈相承的。當然,法治觀念既進入部門法的稅法中,就必有其在部門法中的具體體現。1997年4月,著名稅收學家高培勇教授在中南海給國務院領導作稅法講座時,提出要“下大氣力,培育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觀’”[18];
將其引入法學領域,即為“稅收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從發生上看,法律意識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條件。在法的創制和法的實施的過程中,都不可能脫離法律意識的作用?!盵19]稅收法律意識無疑當屬法律意識的一種,其對依法治稅之意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筆者以為,現今欲行依法治稅,必須以重構之稅收法律意識為觀念基礎;
否則,依法治稅仍然只會是“空中樓閣”。
(二)重構稅收法律意識之理論基礎——國家分配論與社會契約思想的有機結合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起源于階級斗爭,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治、階級的工具?!皩嶋H上,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盵20]來源于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分配論則認為,稅法的本質是通過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國家意志;
稅收作為分配范疇與國家密不可分,國家稅收是憑借國家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
再以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來看,國家起源于處于自然狀態的人們向社會狀態過渡時所締結的契約;
人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的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
國家征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上述人們對國家的權利要求。納稅和征稅二者的邏輯關系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稅,然后國家才能征稅,國家征稅的意志以人民納稅的意志為前提,“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向人民征課賦稅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指“他們自己或他們所選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數的同意”——筆者注),他們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盵21]然而到國家取得財政收入時為止,稅法只是保證了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履行了義務,即人民繳納了稅款,而另一方當事人義務之履行,即國家將其財政收入用以維持政府運轉從而執行其各項職能,則有賴于人民的代表——立法機關制定其他財政法以及相關法律來加以保證。我們必須將“稅款”或稱“利益”從人民的手中轉讓給國家成為其財政收入——“取之于民”,和國家運用其財政收入為人民提供公共服務——“用之于民”這兩個渠道結合起來,才能看出權利和義務在其間的雙向流動。否則,稅法就只能是國家為保證自己取得財政收入的法律手段,只是利益從納稅人到國家的單向流動,也就沒有“權利義務對等”可言了。
西方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稅收學說主要有交換說和公共需要論。交換說認為國家征稅和公民納稅是一種權利義務的相互交換;
稅收是國家保護公民利益時所應獲得的代價。這種交換是自愿進行的,通過交換,不僅社會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換雙方都認為其利益會因為交換而得到滿足,從而在對方的價值判斷中得到較高的評價[22]。而且在這種交換活動中,從數量關系上看,相互交換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總是等值或等額的[23]。公共需要論與交換說則有所不同。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認為:“稅收……主要是用以支付公用事業費用的。一種有效的財政稅收應該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交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稅收”[24]?!坝善滗N售的不可行性和不可計量性所決定的”[25]公用事業或稱公共物品,無法依靠“私人”生產或者依靠民間來滿足需求,會引起需求與供給無法自動通過市場機制相互適應的問題。因此,便只能由國家或政府代表整個社會的利益來承擔公共事業的費用支出或公共物品供給者的責任;
而國家要承擔這一責任,就必須尋找收益來源,即稅收。
對以上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國家分配論過分強調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并且始終是從“國家本位”、即國家需要的角度來闡明稅收的緣由;
對納稅人而言,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社會契約論者則從“人民的同意”和“國家的需要”兩個方面、且以前者為主來闡明稅收的本質,體現了人民和國家間權利義務對等的理性思想。在國家分配論思想支配下,納稅人認為納稅僅僅是其未以權利獲得為代價回報的、被強加的義務,并不如孟德斯鳩所說:“因為國民相信賦稅是繳納給自己的,因此愿意納稅?!盵26]
所以,筆者認為,應當以來源于社會契約思想的交換說和公共需要論的合理因素——權利義務對等觀念來修正國家分配論的偏誤,彌補其缺陷,使之有機結合;
并以此為理論基礎,來指導重構稅收法律意識。
(三)稅收法律意識之重構
“社會法律意識往往是一個國家法制狀況的總的反映。一個國家法制狀況如何直接決定了社會法律意識的水平?!盵27]在稅收法律意識和稅收法治狀況中,我們無論從哪一方面看,都不能得出令人滿意的答案。而在對稅收法治狀況不良好的原因進行分析時,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所謂“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所以必須“增強納稅意識”;
然而同時對征稅主體的稅收法律意識卻不置一詞。
筆者認為,以上有關納稅意識的觀點就其反映的思想根源而言,依然是人治觀念根深蒂固的體現,遠非法治之要求。其一,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吏;
為何到了與其一脈相承的依法治稅中,就變成了簡單的“依法治民(從最廣義和集合的角度解釋納稅人——筆者注)”呢?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依法治稅’這一口號則明確地將納稅人推到法的對立面,成為被‘治’的對象”[28]。在傳統的依法治稅理論中,法治的主體與對象顛倒了,納稅人——人民成了對象,稅吏仍然是主體。而實際上在實踐中稅吏的職業法律意識并不強,取而代之的是“權力意識”和“自我優越感”。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就認為過多的稅吏“冗員”的薪俸支出以及“稅吏頻繁的訪問及可厭的稽查”是違反其賦稅之“經濟原則”的原因之一[29]。其二,“納稅意識”的片面提法本身就包含有人治觀念及“不對等”因素在內。高培勇教授在論及“稅收觀”時說:“這里所說的‘稅收觀’,包括老百姓的‘納稅觀’和政府的‘征稅觀’兩個方面?!盵30]同理,稅收法律意識也應包括“征稅法律意識”和“納稅法律意識”兩個方面;
不應該片面地只批評“納稅意識”而不對“征稅意識”是否良好的問題作出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評。
所以,筆者主張用權利義務對等的觀念來重構稅收法律意識。這里的權利和義務并不是簡單的、所謂的納稅主體要求征稅主體退還其多納稅款或咨詢等權利或征稅主體負有的為納稅主體的納稅信息保密等義務,而是指納稅主體通過轉讓自己的部分利益而從國家處應獲得的相應的交換利益;
盡管這種交換利益往往并不是顯而易見的。但實際上人們在因這種利益轉讓而使國家以其財政收入執行各項職能從而保障社會穩定、有序的過程中獲得了比其轉讓給國家的利益更多的“回報”,并為人們創造更多的利益、爭取更廣泛的權利提供了前提條件?!愂盏慕粨Q說就很能夠說明這種權利和義務在人民和國家之間的雙向流動。同樣,以公共需要論觀之,“政府的征稅權是與其提供公共物品的義務相對稱的,老百姓的納稅義務是與其享用公共物品的權利相對稱的?!盵31]
重構稅收法律意識首先是要以“稅收法律意識”來統領“征稅法律意識”和“納稅法律意識”。其次是要在二者的結構關系上將征稅意識置于比納稅意識更為重要的地位,回復法治之本意在依法治稅中的“依法治(稅)權,依法治(稅)吏”的真正含義。再次是要開始培養征稅主體之征稅意識和重新培養納稅主體之納稅意識。征稅意識應當建立在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的思想基礎之上,徹底改變征稅主體的“權力意識”和“自我優越感”;
納稅意識之重新培養,不是“增強”原本偏誤的所謂“納稅意識”,而是使納稅人確認自己作為依法治稅的主體地位,認識到自己在征、納稅活動的背后所享有的更廣泛、更重要的權利。否則,“不知權利只知義務,只能產生子民意識、臣民意識,……在只有臣民意識的‘公民’身上能產生具有現代公民特征的自覺納稅意識豈非咄咄怪事?!盵32]最后是要明確征稅意識和納稅意識二者之間不可割裂、協調一致的關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后者是前者的對應和必然結果。我們難以想象由納稅主體首先來完成這種觀念意識的轉變而征稅主體依然維持原樣;
同樣,只要征稅主體樹立起了正確的征稅意識,并以此指導作用于實踐,同時相應修正稅法教育和宣傳的內容和方式,比如不妨以“非直接償還性”取代稅收的“無償性”特征的表述[33],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也必然會隨之改變而與征稅意識協調一致。
注 釋:
[1]參見劉隆亨主編:《以法治稅簡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28頁。
[2]王革:《論依法治稅 整治稅收秩序》,《政法論壇》1991年第6期,第53頁。
[3][15]謝懷拭:《西方國家稅法中的幾個基本原則》,載《以法治稅簡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50頁。
[4]參見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修訂版,第73頁;
1995年第三版,第74頁;
孫樹明主編:《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7—79頁。
[5]參見嚴振生:《稅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64—71頁。
[6]劉玫:《依法治稅淺探》,《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2年第4期,第36—39頁。
[7]劉隆亨:《堅持依法治稅是實現我國稅收任務的重要保障》,《稅法論文匯編》(二),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辦,第116頁。
[8]劉隆亨:《關于依法治國與加強財稅法治研究》,《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第10頁。
[9]參見上注引文,第11—12頁。
[10]高培勇:《市場經濟與依法治稅(上)》,《涉外稅務》1998年第10期,第4頁。
[11](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頁?!?。
[12]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7頁;
參見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第18卷第6期,第58頁。
[13]參見宋德安、邢西唯:《論“依法治稅”——從契約論角度看國家分配論之不足》,《人文雜志》1996年第1期,第62—66頁。
[14]《中國稅收與法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考察報告(1993)》,王??档茸g,載許善達等:《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頁。
[16]夏錦文、蔡道通:《論中國法治化的觀念基礎》,《中國法學》1997年第5期,第43頁。
[17][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275頁。
[18][30][31]高培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國稅收與稅制》,《中國稅務報》1997年4月25日,第2版。
[19][27]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34、235頁;
第240頁。
[2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336頁。
[21][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88頁。
[22]參見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209頁。
[23]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頁。
[24][25][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下),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25頁。
[26][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21頁。
[28][32]注[13]引文,第65頁。
依法治稅論文范文第3篇
一、中國稅法學基本理論述評
我們把稅法學基本理論中若干重要問題作為述評的主要對象,而不涉及具體的稅法制度,一是因為突出強調其重要性,而且今后也只有在基本理論上下功夫,才能夠更好地指導具體稅法制度的研究和實踐,稅法學研究才能真正深入;
二是因為唯有從基本理論方面才能凸現稅法學與稅收學研究間區別的實質,而在稅法制度方面(如稅種法、涉外稅收優惠制度和稅收征管法等),稅法學與稅收學間的界限模糊,難以區分;
三是因為有關稅法基本理論的著述比較集中,研究線索清晰而連貫,而有關稅法具體制度的著述多而分散,且因“稅改”及稅收立法的相對頻繁而變化較多,難以盡且詳述。故我們主要就稅法基本理論中的以下若干重要問題展開述評。
(一)依法治稅理論
1.依法治稅理論的歷史回顧
依法治稅理論的歷史發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國務院于1988年在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稅”的口號開始。這一階段中,以法治稅主要是針對治理整頓稅收秩序而提出來的。隨著“依法治國”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屆全國人大(1996年3月)和黨的十五大(1997年9月)認可和確定,1998年3月,國務院《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依法治稅的理論探討進入了全新的第二階段。從“以法治稅”和“依法治稅”無區別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確定真正含義上的“依法治稅”,這一字之差,其意義如同從“以法治國”到“依法治國”、從“法制”到“法治”的一字變化一樣意義深刻、重大,反映了從“人治”到“法治”、從法律工具主義到法律價值理性的根本轉變,以及這一轉變在稅收和稅法領域中的深入體現。
依法治稅理論的探討是在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中興起的。學者的研究大多只是限于對稅法基本理論,尤其是有關稅法的職能和作用的理論的簡單重復敘述,沒有能夠在深層次上展開新的理論探索。但也有學者從稅法基本原則的層面對稅收法治作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我們認為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法治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與“罪刑法定主義的法理是一致的”(注:參見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頁;
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第18卷第6期,第57、60頁;
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7頁。);
并進一步指出,稅收法定主義“還是現代法治主義的發端和源泉之一,對法治主義的確立‘起到了先導和核心的作用’(注:〔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頁。-原注。)”(注: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第17頁;
參見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第58頁。)。
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從以社會契約論為理論基礎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論和交換學說出發,分析了長期支配我國“依法治稅”思想的理論根源-國家分配論的不足和傳統的“法治”、實則仍是“人治”的觀念對“依法治稅”思想的必然負面影響;
主張用社會契約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即公民權利義務對等的思想來彌補國家分配論之不足(注:參見宋德安、邢西唯:《論“依法治稅”-從契約論角度看國家分配論之不足》,《人文雜志》1996年第1期,第62-66頁。)。這一深入的理論研究,觸及了依法治稅理論的思想根源,在某種意義上,為依法治稅理論作了正本清原的工作,是對傳統理論的一次重大突破。
2.依法治稅的概念和內涵
所謂依法治稅,是指在依法治國的前提和條件下,通過稅收法制建設,使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從而達到稅收法治的狀態。這一概念包含著以下豐富的內涵:
(1)表明了依法治國與依法治稅二者間的關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條件,后者是前者的有機組成部分和結果之一。依法治稅只有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并作為依法治國整體系統工程中的一個子系統工程,在與其他包括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等諸方面在內的法治子系統工程相互有機聯系、互相促進的過程中才能切實開展并深入進行。
(2)突出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手段,即稅收法制建設。稅收法制建設本身就是一個包括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監督等在內的統一體,其內容亦極其廣泛和豐富。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非“法治”一樣,“稅收法制”也不同于“稅收法治”。
(3)指出了依法治稅所要達到的基本目標-“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和根本目標-“稅收法治”。根本目標包含基本目標,但不限于此,還包括良好的稅收法制建設等。
(4)將“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置于“納稅主體依法納稅”之前,突破了二者的傳統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稅的重點在于前者。
(5)表明了依法治稅和稅收法治二者間的關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前者是過程,后者是狀態。
(二)稅法基本原則理論
劉隆亨先生在其《中國稅法概論》一書中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注:參見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73-75頁。)。1989年,有學者對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主義、稅收公平主義、實質征稅原則和促進國家政策實施的原則進行了介紹(注:參見謝懷拭:《西方國家稅法中的幾個基本原則》,載《以法治稅簡論》,第150-157頁。)。進入九十年代以來,有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理論來研究、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和六原則說等四種;
且在同一數量原則說中,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盡相同。從表述的形式上看,又可大致分為兩類:一是沿用我國傳統的一貫表述,如“兼顧需要與可能”、“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等;
二是直接借用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的表述。
綜觀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研究,可以發現其中不少問題:1.把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或作用當作稅法的基本原則,如“強化宏觀調控的原則”(注:以下各原則均引自各稅法學教材,不再一一標明出處。)、“確保財政收入的原則”等;
2.把涉外稅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有以偏概全之嫌,如“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開放原則”等;
3.混淆了“稅法原則”、“稅收立法原則”(注:此處“立法”指其動態上的意義,即法律的制定。)和“稅法制度建立的原則”等概念間的相互關系,稅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監督等的全過程,有些原則,如“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稅制簡化原則”等只適用于其某一或某幾個環節,而不是全過程,不適宜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4.在歷史局限性影響下,將稅法的階段性要求當作稅法的基本原則,有些甚至違反了稅法的基本公平價值的精神,如“區別對待”等。
有學者對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作了較為系統的介紹,并較緊密地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論述了在我國應當如何批判性地對其加以借鑒和運用、乃至貫徹(注:參見劉劍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第20-24頁。)。筆者比較贊同這一做法,即在表述形式和基本精神方面直接借用西方稅法四大基本原則,但在具體內容上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賦予其新的內容,使其能夠切實符合我國實際。因為對借用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和沿用我國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傳統表述這兩種方式進行比較,可以發現:第一,二者的基本精神其實是一致的,但前者的表述語言簡單、明了、直觀,概括性強,涵蓋面廣,彼此間沒有重復。事實上,后者中的許多原則可以相應歸入前者的各原則中,如“兼顧需要與可能”、“公平稅負、合理負擔”、“普遍納稅”等體現的是“稅收公平原則”:“貫徹黨的經濟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政策”等可包含于“社會政策原則”中:“稅制簡化”、“征稅簡便”、“簡便易行”、“征納方便”等說明了“稅收效率原則”。第二,西方稅法四大基本原則從內容上看也較全面、完整。如傳統原則理論中就很少看到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表述;
再如傳統原則理論一般只論及稅收的行政效率問題,而沒有涉及更重要的稅收的經濟效率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批判地借用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理論來統一我國傳統原則理論比較混亂、不規范的局面,以便更好地指導稅收法制建設全過程的各個環節。
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專文論述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指出,稅收法定主義“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從而將稅收法定主義提到“具有憲法原則的位階”的重要地位(注: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第57、58-59頁。);
這些學者還較為系統地論述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內容,并分別從憲法和立法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完善問題(注:參見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
饒方:《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這一深入的理論研究為在我國稅法基本原則體系中確立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原則地位起到了重要的、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稅收法律關系研究
我國學者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在整體趨同的情況下又有細節上的不同,特別是近年來開始出現一些大大區別于以往的觀點,值得注意。
首先,在稅收法律關系概念的具體表述上,學者們各有不同,但所包含的基本內容要素又是大致相同的(注:多數學者意見大致相同的,不再一一表明出處;
只對持少數意見或獨特見解者,標明出處。):(1)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或符合稅法規范的。(2)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過程中)發生的,或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前者將主體限定為“國家和納稅人”,將關系發生范圍限制在“征納稅過程中”有失全面,后者的表述更具概括性,更全面。(3)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或以征納關系為內容的。與(2)同理,前者更合理。(4)社會關系。據此,可以將稅收法律關系的一般概念表述為: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另外,大部分學者都能正確區分稅收法律關系和稅收關系,更有學者對此作了進一步的分析。(注:參見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第174-175頁。)
其次,在稅收法律關系特征的總結上,主要有如下四點:(1)稅收法律關系中固有一方主體是國家或國家及其征稅機關。(2)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關系。所謂支配權主要是就國有企業作為納稅人時而言的。以所得稅為例,國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和征稅機關就此征收的稅款,都屬于國家所有,稅款從國有企業向征稅機關轉移不過是同一所有人下支配權的轉移;
財產所有權則是針對非國有企業的其他納稅人的。(3)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單方面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即對征稅主體來說,享有單方面的征稅權利,對納稅主體來說,負有單方面的納稅義務。-這也是為什么征稅主體通常又稱為“權利主體”、納稅主體通常又稱為“義務主體”的原因之一(注:有學者對“納稅義務人”稱謂的原因作了較為深層次的剖析,認為“恰恰是這樣一個稱謂或概念,使得整個稅收法制難脫不幸的境地”。參見涂龍力等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135頁。)。但后來學者們逐漸意識到稅收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應互享權利和互擔義務,只是二者享有的權利的性質不同,而義務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又不對等:對征稅主體而言,其在制定稅收法規和進行稅收監督過程中,彼此間產生的稅收法律關系,其權利、義務合二為一,并以“職權”或責任的形式出現;
至于納稅主體,則主要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而享有一定的權利(注:參見張永福、孫靜:《納稅人的權利》,《法學雜志》1997年第1期,第31-32頁;
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第178頁。);
還有學者專文論述了“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對其產生基礎、具體實現及出口退稅領域的退還請求權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注:參見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第26-31頁。)。(4)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以納稅人發生了稅法規定的行為或事實為前提。這一總結僅僅限定納稅主體可以引起稅收法律關系,而將征稅主體排除在外,也是欠全面的。
最后,在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上,學者們的分歧較大。第一,在主體方面,一般分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對征稅主體的組成,大部分學者認為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及具體履行稅收征管職能的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
有的認為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和海關)(注:參見孫樹明主編:《稅法教程》,第83-85頁。);
有的認為國家是嚴格意義上的征稅主體,而稅務機關是唯一的征稅主體(注:參見劉劍文主編:《財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頁、第175-177頁。),后又提出“征稅主體是包括國家各級政權機關與具體履行稅收征管職能的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兩個層次在內的統一體”的觀點(注:參見劉劍文主編:《財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頁、第175-177頁。)。對納稅主體的組成,大部分學者按所有制等標準劃分為國有(營)企業、集體企業、涉外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私營企業、行政機關
和事業單位、個人等;
有的按作用的不同,分為納稅人、代征人和協稅人(注:參見羅玉珍主編:《稅法教程》,第28-29頁。);
有的劃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參見孫樹明主編:《稅法教程》,第83-85頁。);
又有學者進一步將其規范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組織),并按納稅義務不同,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注:參見劉劍文主編:《財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頁、第175-177頁。)。我們比較贊同最后一種劃分方式,傳統的所有制劃分標準(包括前述區分財產所有權和支配權轉移的不同)在今天要求平等性、國際性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已失去了意義。
近來有學者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一個由三方主體間的三重關系組成的兩層結構:第一層面上是國家分別與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所發生的兩重法律關系,第二層面上是發生在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注:參見涂龍力等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第127-129頁、第108-112頁、第115-124、143-156頁。)。我們比較贊同這一觀點。因為:其一,它涵蓋了稅收法律關系中涉及的三方主體,并以其相互關系設計了一個有機的結構,對各方主體所處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作了一個深刻且恰如其分的分析;
其二,它可以有效地統一我國學者關于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劃分標準混亂的局面;
其三,這些學者尤其是認識到了以往忽視的、但其實是最深層次的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將稅收法律關系研究推向了一個更為廣闊的理論背景。當然,這一觀點還有需要改進完善之處:第一,盡管這些學者認為在稅收基本法中只宜規定狹義的稅務機關(注:參見涂龍力等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第127-129頁、第108-112頁、第115-124、143-156頁。),但實際上具體履行稅收征管職能的是包括財政機關和海關等在內的廣義的稅務機關,應當將它們也包括在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中。第二,通常所說的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在這一兩層結構中處于何種地位,亦或根本排除在外?筆者認為,可以對稅收法律關系中各方主體再作進一步的分類,如以“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為聯結“國家”和“納稅人”的中間主體,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一層次)和“廣義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二層次)兩個層次在內,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體系。第三,這一包括了憲法因素、行政法因素和民法因素等在內的“稅收法律關系”是否已突破了稅法的范疇?第四,倘以這一有關稅收法律關系的觀點為核心,如何修正稅法基本理論的其他部分,如稅法的概念、稅法的基本原則等?以上這些問題尚有待于進一步深入、細致的理論研究。
第二,在客體方面,學者們意見比較統一的是包括“物和行為”。至于有的學者又將物分為“貨幣和實物”,甚至將諸如“稅收指標”、“稅收管理任務”等也包括在內,我們認為無此必要。
第三,在內容方面,學者們也是仁智各見,從各自觀點出發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內容作了不盡相同的總結概括及表述,我們在前面有關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述評中已有論及,此處不再重復。同樣,倘以“稅收法律關系兩層結構說”重新詮釋其權利義務內容的話,勢必產生極大甚至根本性的變化。(注:參見涂龍力等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第127-129頁、第108-112頁、第115-124、143-156頁。)
其實,以上各方面都共同涉及到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權力關系還是債務關系。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認為不能將稅收法律關系單一地界定為權力關系性質或債務關系性質,但其基本的和中心的關系仍為債務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注:參見〔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第18-21頁。)
以前我國學者都是按“權力關系”性質單一、片面地理解和分析稅收法律關系;
現在有學者認為稅收實體法法律關系性質的重心是債務關系,稅收程序法主要以國家行政權力為基礎,體現權力關系的性質(注:參見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6-71頁。)。從這一觀點出發,再輔之以“稅收法律關系兩層結構說”,就能從根本上解釋稅收法律關系中三方主體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尤其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給稅收法律關系理論帶來徹底的變革。已有學者作出了初步的理論嘗試,如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問題(注:參見陳少英:《試論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法學家》1996年第4期,第68-72頁;
涂龍力等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第135-143頁,該書認為,從廣義上說,不僅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也是平等的。)。我們認為,單就稅收征納關系而言,稅收利益只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從納稅人手中征收到稅務機關的單向流動,顯然是不平等。但是如果我們將征納稅行為作為國家財政收入整個財產流轉過程中的一個基本環節,將其置于“國家和其人民(納稅人)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最深層次的理論空間中,運用社會契約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去分析的話,就會發現:國家征稅是以人民同意為前提的,而稅收收入最終又被用于為人民提供公用事業或公共物品,因此稅收法律關系中國家與納稅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又是平等的。這樣,我們就從稅收法律關系不平等的形式中發掘到了其平等的內涵。
(四)稅收立法研究
對稅收立法(注:此處“立法”包括兩面意義:一為“靜態”之法律規范;
二為“動態”之法律制定。)問題的研究一般都是從現狀分析和完善構想兩個方面來進行的。
在現狀分析方面,學者們在不同的時期對各時期的稅收立法現狀作了各種不同的總結、概括。我們認為,可以將稅收立法最主要的問題表述為一點,即“稅收立法結構不合理”;
并且可以從相互密切聯系著的幾個方面來對該點所包含的內容加以理解:(一)從立法之動態意義-法律制定的角度看,表現為稅收立法體制之不合理,集中體現在稅收立法權限的劃分不明確,具體包括:(1)最高權力機關與最高行政機關之間稅收立法權限劃分不明確,前者未充分行使稅收立法權且對后者行使稅收立法權缺乏必要的監督;
后者之立法權為固有的行政立法權或授權的委任立法權,其性質與范圍均未定,且大部分研究都認為后者“過分”地行使了稅收立法權。(2)稅收立法權全部集中在中央,不盡合理。依我國現行稅收立法和征管體制,所有稅種的立法權均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稅、筵席稅、牧業稅的管理權下放給省級地方政府外,其他稅種的管理權也集中在中央。地方無法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狀況等實際情況開征地方稅種,不利于地區經濟的靈活發展;
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諸多的以“費”之名義而收“稅”的不合理做法。(二)從立法之靜態意義-法律規范的角度看,表現為稅法體系結構不合理?,F行稅法體系以大量的稅收行政法規為主,而稅收之征納事關納稅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義務,應由“法律”定之,故有違于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三)從法律的效力及其權威性等其他方面來看,則表現為稅法的整體效力層次低,權威性和穩定性較弱等??傊?,最根本的還是稅收立法體制不合理,后兩方面都是其必然導致的結果。
在完善構想方面,學者們的研究也具有很大的趨同性,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大方面:(一)完善稅收立法體制。稅收立法體制之完善首先應當有賴于國家整個立法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其次應當從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來完善,即在縱向效力從屬關系上合理、適度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收立法權限,在橫向協作分配關系上合理劃分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稅收立法權限(注:參見劉劍文、李剛:《試論我國稅收立法體制之完善》,《稅務研究》1998年第6期,第63-64頁。)。(二)完善稅法體系。主要包括:1.制定《稅收基本法》?!抖愂栈痉ā纷鳛榻y帥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母法,在整個稅法體系中應居于核心地位,其制定意義之重大,學者們已達成共識,并分別從不同
的角度對《稅收基本法》的指導思想、特征、立法模式之選擇、重點問題及其基本框架進行了闡述(注:參見杜萌昆:《關于對制定稅收基本法問題的研究》,《稅務研究》1995年第12期,第33-35頁;
林雄:《起草稅收基本法總則需要考慮的若干問題》,《深圳特區法制》1996年第2期,第21-24頁;
劉隆亨等:《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應具備的特征》,《法學雜志》1997年第1期,第10-11頁;
劉劍文、熊偉;
《也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稅務研究》1997年第5期,第21-25頁;
涂龍力等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2.完成某些稅種法的立法程序,使其立法層次由稅收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增強稅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3.在具體稅種法方面,主要包括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制定《證券交易稅法》、《社會保障稅法》和《遺產稅法》以開征上述稅種。(三)完善稅收征管體制。主要包括:1.普遍建立納稅申報制度、稅務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從而形成“申報——稽查”三位一體和“納稅人—辦稅機構—稅務機關”三方相互制約的稅收征管體制。2.強化稅務執法和司法功能。有學者就提出要制定專門的《稅務違章處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法》等(注:參見湯貢亮:《關于推進稅收立法體系的思考》,《稅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1-15頁。);
以及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但在是否有必要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和稅務檢察院的問題上存在著爭論。(注:參見王景:《關于建立稅務法院、稅務律師和稅務警察的探討》,《稅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36-39、43頁;
涂龍力等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第214-240頁。)
(五)稅法的分類
我國學者對稅法的分類的意見不很統一,主要有如下四種:1.按征稅對象不同,劃分為流轉稅法、收益(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稅法四大類(或加上資源稅法共五大類);
2.按各級政府對稅收管理權的不同,分為中央稅法與地方稅法兩類(或加上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法共三類);
3.按照稅法調整對象-稅收關系內容的不同,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類(或加上稅收權限法共三類);
4.按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或稅法制定的主體和適用范圍不同,分為國際稅法和國內稅法。
依法治稅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稅收文化;
稅收文化傳統;
稅收文化建設
一、稅收文化的含義
迄今為止,在財稅著作中還很少發現稅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一個帶有感情色彩的時尚新詞,然而稅收文化的歷史同國家一樣悠久,因為有國家就必須有稅收收入,有稅收收入就必然會形成稅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國對于稅收文化的含義尚無一個統一的觀點。一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稅收文化是稅收人員在長期稅收實踐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和職業理念的總和,具有潛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這種觀點把稅收文化看成是一種行政管理文化,認為稅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廣大稅務人員形成一致認同的精神追求、價值取向和行為準則,調動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文化是指公民納稅意識的提高從而促使納稅人能自覺的依從稅法。這種觀點認為,在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廣大納稅人缺乏稅收意識,稅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納稅人自愿依從稅法,消除稅收文盲現象。還有人把稅收文化理解為稅收的歷史軌跡,典章制度,言論著述,教育培訓以及在文學藝術上的反映。
以上三種觀點都強調應從我國稅收征納的實踐去把握稅收文化的概念。但前兩種觀點把稅收文化的概念分別局限于強調征稅人的管理和納稅人的稅收意識,而第三種觀點又過于強調稅收文化的外在表現形式,忽視了稅收文化的內在要素構成。實際上,“稅收文化”可以分解為“稅收”和“文化”兩部分。文化,從社會存在的意義上說,就是歷史演進過程的沉淀及其軌跡,量化為所謂傳統文化,質化為所謂文化傳統。而稅收作為一個歷史范疇,它的歷史軌跡映印著國家權力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步履和足跡。因此,由不同的歷史土壤滋生和催長的稅收實際上承載和積淀著極其深厚的文化傳統,這些文化傳統逐漸衍生為特定的稅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會心理和稅收環境。這種在社會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圍繞稅收而形成的并影響國家稅收的全部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的總和就是稅收文化,它包括財稅體制、稅收法規、稅收監管、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等要素。顯然,分析我國的稅收文化必須考慮我國稅收文化的歷史,即我國的傳統稅收文化。
二、我國的傳統稅收文化
我國的稅收文化歷史悠久,“自虞、夏時,貢賦備矣”(司馬遷語),說明隨著中華民族第一個國家—夏朝的建立,為滿足國家財政運轉需要的賦稅也隨之出現。從稅收制度的雛形(夏商周的貢助徹)到稅收制度的確立(魯國的初稅畝),再到稅收制度一系列變革(戰國的租賦制,隋代的租調制,唐代的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傳統稅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變,從而積淀成我國的稅收文化傳統。
(1) 我國傳統稅收文化的優點
在我國幾千年的稅收文化中,有許多值得肯定的傳統。有“富民強國”的民本主義思想,如“仁政惠民”、“與民休息”等;
有重視稅源涵養的思想,如用財、聚財、生財的三財之道治稅理論等;
有強調稅收促進生產發展的思想,如輕賦薄徭、以農為本等;
有發揮稅收的社會調控功能的思想,如實施均輸平準、設立常平倉等。
(2) 我國傳統稅收文化的弊端
我國的傳統稅收文化植根于中國宗法社會小農經濟的經濟基礎和大一統中央集權的政治上層建筑之中,因此,中國宗法社會特有的家國同構造成的政治倫理化傾向對傳統政治文化和稅收文化影響頗深,由此造成的我國傳統稅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弊端之一是作為稅負承擔者的社會成員和擁有征稅權的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古代中國是一個封建君主專制的臣民社會,統治者與百姓是君臣關系,統治者至高無上,庶民伏地稱臣。在這種“家天下”的宗法社會里,稅收被認為是作為“子民”的臣民對作為“父母”的君主的無條件的供奉,是無權利的義務。同時,立法權操持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可以無需爭得公民同意、無需承擔什么義務而任意開征新稅。弊端之二是征稅權力的人治特征和隨意性。與納稅人形成的“皇糧國稅”非交不可的強制性義務觀相反,對擁有立法權、征稅權的權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現所謂“人情大于王法”等現象。由于征稅與納稅體現了一種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納稅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親國戚或功勛顯著者就享有免稅特權,這更鞏固了人們對不納稅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漸形成了對稅收的片面認識,認為稅收如同洪水猛獸,收稅就是苛政,只有“不納糧的闖王”才值得歡迎。弊端之三是重農抑商的農本主義特性。我國自春秋戰國以來,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強調農業為本,工商為末。在稅收上就是限制農民棄農經商,對工商業課以重稅,并在各方面加強對商人的壓制和剝奪。這種農本主義特性加上我國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傳統,使商人的社會地位極其低下,嚴重壓抑了商品經濟的自然發展。
三、我國稅收文化的現狀
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在汲取我國傳統稅收文化中優良因素的基礎上,隨著財稅體制的規范、稅收征管的完善、稅法的普及以及納稅人和稅務人員素質的提高,我國公開、公平、公正的稅收法制環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稅收文化已在我國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作為政治文化一部分的稅收文化也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遷而處于變革之中。由于稅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構成的,當這些不同要素的發展速度不同時,就會出現稅收文化的混亂和滯后現象。在我國稅收文化傳統中的不良稅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況下,這種現象就更加明顯。
(一)納稅人與征稅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現代民主國家里,納稅是民主政治的體現,不但納稅人之間平等,納稅人和征稅人之間也應是平等的。但我們傳統的認識是國家是領導人民的,(雖然也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在具體事務關系上,很難體現這一點。)稅務機關代表國家,當然也居于領導地位,發號施令、言出法隨,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百姓則處于被領導的地位,不管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須服從。當然,從理論上稅,納稅人對不合理的決定有權抗爭,但由于國家和百姓地位錯位,這項規定很難實行。例如,許多納稅人交納個人所得稅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據—稅務機關的發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繳單位開的白條收據。納稅人交錢納稅,征稅人卻怕麻煩而不開收據,這典型說明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
(二)由于征稅方權利大于義務而帶來的征稅權的隨意性
在傳統的人治文化影響下,時至今日,許多稅務人員在心中仍只有權力沒有義務的意識,仍未真正確立依法治稅的觀念。在現實中,道德觀還不時地左右著法制觀,榮譽感還在一定程度上作為衡量稅收征繳的是非標準,“納稅光榮”長期以來也一直成為稅務機關廣為宣傳的頌詞。正是在這種治稅意識下,稅務機關中不遵循稅法要求、隨意性減免稅收、稅外收費等問題長期得不到糾治,“收人情稅、關系稅,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現象仍時有發生。而這種征稅權力的人治性在稅收政策上的表現就是計劃納稅。雖然我國早已提出“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稅”的概念,但在事實上多半還是按計劃征稅,實行指令性的稅收計劃。如果稅務機關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稅收計劃,多在計劃之外去征稅補足。相反,未到年終稅收計劃已完成,則為了不做大基數,加大來年的收入任務,以后征稅十分消極。這種行為不僅帶來了地方干預、長官意志,還干擾稅源,侵蝕稅基,造成了稅負的區域不平等現象。
(三)由于納稅人義務大于權利而帶來的納稅意識的漠然性
我國傳統上的仇稅嫉稅心理在建國初期達到了極致,當時廣大群眾以“民國萬稅”為舊社會的主要特征,把個人不納稅的“大鍋飯”體制當作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雖然在改革后人們對稅收的認識逐漸加深,但與國外流傳的“惟有死亡和稅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國部分納稅人中流傳的則是“要致富,吃稅務”,這集中的表現為他們對稅收了解的膚淺性、對稅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納稅義務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納稅人權力的集體無意識性。而這種意識的根源則在于納稅人權力和義務的嚴重非均等狀態。由于我國長期把納稅 “義務說”當作課稅的理論依據,過多強調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特點,強調納稅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應盡的義務,而很少顧及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致使廣大納稅人只承擔納稅義務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以致產生對納稅的反感和對征稅的抵觸心理。
(四)體制環境存在的問題
除了征納雙方外,影響稅收文化的其它一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劇了稅收文化的混亂。首先是“抑商”的文化傳統阻礙了稅收文化的完善。無論是在建國初遏制私營工商業發展的大一統的公有制經濟中,還是在改革開放后的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中,“無商不奸”的傳統思想使許多人對私營企業主仍存有偏見,甚至在當今社會貧富拉大的情況下產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蘇聯模式的財稅體制下,稅收作為國家的一項職能被異化為國家主義的機制,其后又出現了非稅論和稅收萬能論的思潮,使我國對稅收的職能始終界定不清,稅收文化更是無法得以發展。而目前的各級政府間稅權關系不清及政府與國企關系理不順依然未能提供一個促進稅收文化發展的體制環境。最后是稅收立法工作的滯后和稅種體系結構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稅收目標的實現,不利于良好稅收文化的形成。
四、我國稅收文化的建設與完善
完善我國的稅收文化就必須要明確稅收文化的內涵,稅收文化的建設并不只是稅務機關單方面的職責,也不僅僅是提高納稅人的稅收意識和社會上的納稅氛圍,而是一個從完善財稅體系、健全稅收法規、加強稅收監管到提高征稅人素質和納稅人意識的各要素互相聯系的系統工程。要建設完善這一系統工程應著重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建設。
(1) 加強理論建設,(2) 更新思想觀念
稅收文化建設首先應從理論上入手,進行稅收文化理論的研究,以此引導征納雙方的思維、價值觀和行為準則。第一,針對我國稅收文化理論上的混亂現狀,界定稅收文化的合理范圍,加強稅收文化的理論研究。同時,批判吸收其他國家尤其是轉軌國家稅收文化的理論觀點,結合我國國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二,對納稅人而言,應通過稅法的宣傳教育,使納稅人弱化“納稅光榮論”,認識到依法納稅并非光榮與否的道德問題,而是守法與否、大是大非的法律問題。第三,對稅收機關而言,要實現由單純管理者向服務者的角色轉變,樹立現代稅收服務觀,把為納稅人服務、讓納稅人滿意作為稅收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并將稅收服務貫穿于稅收征管、稽查、監控和培養稅源的全過程。第四,對政府機關而言,各級政府應更新稅收觀念,認識到為政必須理財,理財必先治稅,治稅重在依法;
堅持依法治稅,重在依法治官,嚴在依法治權。
(3) 加強制度建設,(4) 改進工作方式
稅收文化制度是稅收文化的核心和準則,它既通過固定的行為規范,推動稅收文化理論的發展,又將其成果作用于稅收文化的行為。第一,要注重稅收文化的物質基礎即稅收活動中一切有形實體的建設與完善,它是保證稅收功能有效發揮,實現稅收文化目標的客觀條件。如健全稅收征管手段和設備、提高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改善納稅人申報和稅務人員工作的環境等。第二,在工作服務上,要優化服務方式,拓展服務領域。如開通稅法咨詢熱線、推行多元化的納稅申報方式、設立相對獨立的稅收服務組織機構并把稅收服務的窗口延伸到納稅人中去等。第三,在稅法宣傳上,要貼近百姓生活,實際而具體。如通過對公共建設運用多少稅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決了多少人的溫飽等的宣傳,讓人們切實認識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時要運用多種宣傳方式,如通過開展知識競賽宣傳稅法、在發票上印制稅收小知識等。第四,完善我國財稅體制,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權事權關系分明、政府與企業的上繳利稅關系分明、企業與員工的代扣代繳關系分明,為稅收文化的完善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第五,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法體系,考慮制定稅收基本法,并充實有關納稅人權利的內容,作為稅務機關在征稅工作中尊重納稅人的行為準則。同時要構建稅收的司法保障體系,并研究設立稅務警察和稅務法庭。第六,加強稅務系統自身的制度建設,如建立領導責任制、首問負責制、行為規范制度及監察處罰制度等。
(5) 加強行為建設,(6) 塑造良好形象
依法治稅論文范文第5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47195”為你整理了這篇2020年稅收法治建設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年初以來,雙陽區局黨委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法治意識,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實施綱要(2015-2020年)》、稅務總局印發《“十三五”時期稅務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工作規劃》,積極開展稅收法治建設工作,現將相關工作總結如下:
一、積極推進依法治稅
(一)深入學習貫徹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為了有效落實好依法治稅的總體要求,雙陽區局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入手,把落實的法治思想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學習,并積極、及時落實具體工作之中,轉化為推動稅收政策全面落地的動力,切實把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全面依法治稅各方面和全過程。
(二)依法全面履行稅收工作職能
嚴格遵守組織收入原則,堅持應征盡征。2020年全年組織全口徑收入155303萬元,增收20458萬元,同比增長15.17%。區本級收入51449萬元,增收8620萬元,增長20.13%,入庫社會保險費37429萬元,為全區經濟與社會發展提供了穩定的財力保障。
推動減稅降費優惠政策落地生效,減稅降費合計8726萬元。大力推廣非接觸式辦稅,建設電子稅務局體驗區,網上申報率達到99.20 %,涉稅業務網上辦稅率大幅提升至去年同期的34倍,業務平均辦理時間較原來縮短5分鐘,初步形成“網上辦稅為主、自助辦稅為輔、窗口辦稅兜底”的新型辦稅模式。
(三)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
嚴格實行制度建設審查和集體審議。組織學習《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試行)》,統一規范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審議、、備案等事項,強調規范性文件在起草過程中要充分調查論證,確保制度科學合理,指向明確具體,措施有效可行。加強監督制約,實行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出臺前由政策法規部門會簽審查的制度。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查備案制度,堅持對現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四)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聘請專業律師團隊,加強對重大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依法全面履行職能,成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公室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內部控制工作領導小組,編制權責清單和風險手冊,為有序推進各項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保障。
(五)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積極推進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開展文明執法,營造法制規范的稅收環境。配備法制審核人員,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制審核崗位。嚴格執行《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文件,規范處罰自由裁量權。認真落實首違不罰以及疫情期間關于稅務行政處罰的各項政策。以總局內控監督平臺為依托,堅持問題導向,做到執法過錯早發現早解決,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六)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都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加強局黨委對落實主體責任的監督,督促各黨委成員牢記“一崗雙責”,強化督導落實。加強對重點人物和重點領域權力運行情況的監督,形成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增強對“兩權”運行的監督,提高監督效能,圍繞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重點在選人用人、資產管理、發票管理、核定征收、存量房交易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等方面進行排查整治,排查管理風險、執法風險、廉政風險,確?!皟蓹唷睖蚀_有效運行。
規范和加強全局內部控制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責任、促進落實,制定了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運用內控監督平臺及其他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內部控制管理工作,持續提升內部控制管理質量。
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區局設有稅務干部違紀舉報電話和政務公開電話,設有專門崗位負責處理市長公開熱線12345網站工單,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
(七)完善權利救濟和糾紛化解機制
改革信訪工作制度,規范信訪工作程序,暢通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制定信訪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領導、組織、協調本機關的信訪、輿情、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推動下級稅務機關的信訪、輿情、應急管理工作。2020年全年,雙陽區局未發生信訪案件。
成立了長春市雙陽區稅務局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受理納稅人投訴舉報檢舉,對外公示了舉報電話。在公示平臺和辦公場所公示了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途徑。堅持辦稅服務廳局長值班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納稅人合理請訴求機制。
(八)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堅持把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推進依法治稅、優化納稅服務的切入點,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平穩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序開展。全年在執法公示平臺公示執法主體及主要職責信息1條,公示執法人員清單信息145條,定期定額戶稅款核定初步結果11227條,定期定額戶稅款核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10421條,稅務行政一般程序處罰結果62條,準予行政許可結果778條。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嚴格執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始終堅持“先審查、后公開”原則。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稅收法律法規,通過辦稅大廳及辦公區顯示屏、區政府信息門戶及地方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告知廣大群眾,對于單位人事任免、機構職能變動等公眾關注的敏感信息,做到有事項必公開;
同時,依托區政府和市稅務局門戶網站,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更新等工作,方便納稅人隨時進行政策咨詢。
(九)增強全社會稅收法治觀念
提升稅務人員法治理念。黨委理論中心組把學習法律列為重要內容,2020年重點學習了民法典相關知識。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健全稅務人員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把依法行政知識作為各類稅務人員培訓的必修課程,建立健全全員講法、全員學法制度,切實提高稅務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增進納稅人稅法遵從意識。以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為依托,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宣傳與輔導,考慮到疫情原因,采取線上的形式居多,及時將與納稅人、與社會各界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新媒體,確保了納稅人第一時間獲知政策,第一時間享受政策,使國家的系列扶持結構性減稅政策發揮效果。建立獎優罰劣的稅收信用機制,積極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公正的稅收秩序。強化信用評級結果運用,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實現誠信激勵。落實稅收“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切實落實聯合懲戒措施。
加強稅收法治宣傳教育。加強稅收普法宣傳教育,發揮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等主陣地作用,加強稅企聯系QQ群、稅務微信群等稅收宣傳教育載體建設。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以日常宣傳和集中宣傳相結合,深入開展稅法進機關、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單位、進企業“六進”活動。積極支持配合開展稅收法治理論研究,抓好稅收法治文化建設,發揮文化引領作用。
(十)加強稅收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以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為中心,明確職責分工,細化量化工作任務,抓好相關培訓,加強學習教育。組織全局干部學習落實系統領導重要講話,支持復產復工優惠政策,全面落實非接觸式辦稅方式,強化線上稅費咨詢服務,優化納稅服務。組織全局執法人員開展執法記錄儀操作使用培訓,學習執法視頻采集及查詢操作,提高執法水平。學習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自由裁量行為。
加強執法資格管理。嚴格落實稅務執法主體公告制度,嚴格執行稅務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2020年我局共有3人參加了執法資格考試,全部通過考試取得執法資格。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領導體制機制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領導和各科所負責人任組員,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計劃,落實依法行政工作例會,推動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成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公室。專門對區局擬作出的、因達到相應標準而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重大執法決定進行集體審核。成立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內部控制工作領導小組,為有序推進各項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主要工作成效
依法履行稅收收入職能,為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提供了穩定的財力保障。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干部業務能力水平逐步提升,精神文明建設深入推進,干部隊伍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
全國文明單位創建工作中,雙陽局確立“道德優、服務優、環境優”三大文明目標,打造“政策服務、辦稅服務、網絡服務、志愿服務”四大服務平臺,推進黨建引領、組織收入、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稅收公平公正執法以及完成脫貧攻堅任務五項重點工作,形成了一套具有稅務特色、符合雙陽區實際的文明單位創建方略。通過有效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干部樹立了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精神面貌發生很大變化。2020年,雙陽局成功創建全國文明單位,實現雙陽區全國文明單位零的突破。
三、存在問題及建議
一是增強全社會稅收法治觀念方面要進一步創新,要盡可能的豐富法治宣傳教育形式,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建議充分發揮電視、網絡等新媒體的作用,加強和改進法治宣傳,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通過舉辦法律咨詢活動等法律服務方式,讓更專業的人準確傳播法律知識。
二要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工作力度。公開渠道不僅限于辦稅服務場所和執法公示平臺。建議加強與政府部門橫向聯動,拓寬公開渠道,擴大公開范圍。
三是要充分依托督察內審機制和平臺,積極發揮內控作用。堅持問題導向,努力做到早發現、早解決。
四、2021年工作方向
(一)深入學習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黨建工作為統領,進一步加強稅收法治隊伍建設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五中全會精神,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抓引領提站位、抓規范強基礎、抓融合促發展、抓示范增活力,進一步發揮黨建引領作用。
深入學習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激發隊伍活力,提升干部隊伍素質,打造一支清正廉潔、執法高效的稅務干部隊伍。
(二)依法全面履行稅收工作職能,做好組織收入和減稅降費工作,堅持依法治稅
堅決做到遵守組織收入紀律,堅決做到應收盡收,統籌兼顧組織收入和減稅降費,完成好上級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安排的各項工作,為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提供的財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