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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合同糾紛起訴書【五篇】(2023年)

      發布時間:2025-07-11 18:43:09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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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保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合同糾紛起訴書【五篇】(2023年),供大家參考。

      合同糾紛起訴書【五篇】

      合同糾紛起訴書范文第1篇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保險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保險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____

      申請人因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F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__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06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給____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06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p>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9月8日

      保險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____

      申請人因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F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__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06年11月1日的所謂,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給____有限公司,用于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不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06年11月18日簽訂的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p>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__年9月8日

      保險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3申請人:__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空港工業園金聞路60號。

      法定代表人:__,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保險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申請人:上海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____60號。

      法定代表人:楊__,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興義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保險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5申請人:___,男,1___日生,加拿大籍。

      申請人因周專訴其欠款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10年10月18日收到貴院已受理___訴申請人欠款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F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申請人與周專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借貸關系是民事委托合同關系,周專委托申請人為其辦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該民事行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陽區。

      其次,北京市朝陽區并不是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申請人為加拿大籍華人,經常往返于國內外,并不再國內長期居住。申請人在國內臨時居住地為上海黃浦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币虼?,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合同糾紛起訴書范文第2篇

      調解前置制度是指在立法上將調解設置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對于法律規定的某些特定類型的民事糾紛,在訴訟之前必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的再行訴訟解決。有些發達國家和地區通過設置醫療糾紛訴前調解程序,使第三方調解的制度優勢得以充分發揮,使第三方調解機制在醫療糾紛解決體系中發揮出獨特的作用。例如,韓國采用的是訴訟之外調解優先的糾紛解決制度,規定對醫療糾紛必須先行調解。我國臺灣地區衛生署起草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確定了“調解強制、仲裁任意”的醫療糾紛處理基本原則,使醫療糾紛的調解制度真正在實踐中得以發揮功能。[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边@種對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要先行調解的規定,為醫療糾紛第三方訴前調解程序的設置奠定了法律基礎。從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看,我國已具備設置醫療糾紛第三方訴前強制調解程序的條件。②在醫患糾紛的解決機制中引入調解前置制度,將第三方的調解設定為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只是表現為醫患雙方在提訟之前必須進行調解。調解程序的進行及調解協議的達成事項仍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自愿和合意,并不存在強制的因素。因此,在法律上設置訴前調解程序,并沒有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是對其訴權做出了適當的限制,將適合非訴訟方式解決的醫患糾紛分流至第三方調解機構先行調解。具體地說,設置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訴前程序,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作用:其一,對迅速解決醫療糾紛,緩和醫患矛盾,實現醫療糾紛的公正解決與社會效益的平衡,將產生積極的作用。其二,將適合非訴訟方式解決的醫療糾紛分流至第三方調解程序中,節約大量的司法資源。一方面,對現代社會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適當的分配,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成本,能夠節約大量的社會資源;
      另一方面,通過第三方的調解解決糾紛,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因此,我國應當設置醫療糾紛第三方機構參與調解的訴前調解程序,明確規定由第三方調解機構對醫療糾紛先行調解。在法律程序上確立適合第三方調解的醫療糾紛可通過非訴訟的調解方式予以解決的制度,對未經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而直接提訟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或經調解但無法達成協議的,才可進入訴訟解決的程序。[3]必須要強調的是,訴前強制調解程序的確立,并非取代或排斥訴訟,而是在強制啟動調解后,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更為便捷的渠道,這實際上是擴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圍。[4]因此,《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指出,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可以提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梢哉f,醫療糾紛的解決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為設置第三方調解為訴前程序提供了政策依據。

      二、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受理當事人關于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申請后,對醫患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查進而做出是否確認其效力的判斷。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并不是調解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調解協議效力司法審查制度的設立,根本目的是通過賦予調解協議合理的效力以保證案結事了,體現了訴調對接的價值。[5]在第三方機構主持下,醫患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只具有合同法上的約束力,不具有法定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司法審查是賦予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即只有經過法院對調解協議效力的審查認定之后,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為了在程序上解決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和司法確認問題,2009年7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機制若干意見》)確立的司法確認制度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認可和吸收,上升為法律制度。2011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若干規定》)的規定,初步建立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2012年8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增設的“確認調解協議案件”一節確立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規定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民事糾紛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程序及司法確認期限,由此確立了調解制度與訴訟程序進行銜接的基本規則。在實踐中,法院適用司法確認程序對醫療糾紛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形式審查。這種審查只是審查被申請確認的事實是否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當事人的適格問題,即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等事項。因為醫療糾紛具有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有些醫療糾紛還涉及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所以形式審查的內容不足以確保醫療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公平公正,達到切實保護當事人雙方權益的目的。另一種類型是實質審查。這種審查是既要審查程序性事項,還需要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等等。由此保障醫療糾紛調解協議執行工作的順利展開。為了樹立法院的司法權威,根據《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若干規定》的規定,對調解協議可采取“書面為主,當面詢問為輔”的審查方式。①法院對受理的調解協議經審查后做出兩種處理:一是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二是調解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6]459對調解協議司法審查的范圍現行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只是在《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若干規定》對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六種情形做出了規定。②只要存在對調解協議效力不予認可的情形之一,就無法通過法院的審查確認,無論是醫方還是患方,均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調解協議。有必要指出的是,新《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痹趯嵺`中適用這項規則時,應當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必須是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按照《人民調解法》第29條做出的“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的規定,調解協議涉及民事給付的內容,當事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二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確認申請,否則法院便會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對此,有必要通過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調解協議申請確認的法定期限中斷、順延的事由作出規定,以保護當事人的權利。①

      三、賦予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協議法律執行的效力

      民事主體之間就財產利益或者某些身份利益所自愿達成的協議,均屬于民事合同。由于非訴訟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一般屬于當事人的自治性權利處分行為,盡管不同于嚴格意義上的合同,但本質上屬于一種契約。2002年1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人民調解協議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贬t療糾紛調解協議是在第三方調解組織的主持下,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為解決醫患糾紛而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書面協議。醫療糾紛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屬于無名合同。因此,醫療糾紛調解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僅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主要靠當事人的誠信自覺履行,因而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不能以調解協議為依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了切實保證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賦予其與法院裁判結果相同的效力,新《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各級法院經過審查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民事糾紛調解協議,要依法予以支持;
      經過法院司法確認后,賦予調解協議法律執行的效力。②通過上述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司法程序,確認和加強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協議的效力在實踐中產生的社會效果,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是醫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向法院提出司法審查的申請后,法院審查認為該調解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出具法律文書確認其效力的非訴訟行為。對于經過司法確認的醫療糾紛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地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擅自變更、解除調解協議的,對方可以請求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實現第三方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的有效銜接。第三方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程序后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增強了第三方調解協議的公信力。通過設置司法確認程序,對符合特定條件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協議采取確認書的形式賦予其法律強制力,充分體現了訴訟制度的權威性,對整個國家和社會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具有積極的意義。[8]第三,緩解司法審判的壓力,節約司法資源。第三方調解機制為快速、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新的途徑和方法,能夠發揮第三方調解特有的制度優勢,一方面,強化了糾紛解決的力度,有效地解決大量的醫患糾紛,緩解醫療糾紛訴訟與審判力量不足的緊張關系,進而減輕了司法的負擔;
      另一方面,司法確認后調解協議就具備了執行的效力,免去了法律訴訟程序,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大量的司法資源,對促進當事人選擇第三方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具有積極的意義。筆者建議,為了使醫患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得以自覺履行,發揮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制度優勢,我國應當借鑒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模式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醫患雙方簽署后就具有約束力。③在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主持下,醫患糾紛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就直接賦予其法律執行的效力,從而省略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使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與訴訟制度緊密地銜接起來,發揮各自的制度優勢。四、建立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證據的互認制度醫療糾紛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是法院運用司法權對第三方調解工作給予的一種支持和保障,同時也是對當事人提供的司法救濟程序。醫患雙方應當遵守共同達成的合法、合理的協議。但是,如果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反悔,并提出在調解協議形成過程中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受脅迫等法定情形,請求變更或解除、確認該調解協議無效的,可通過訴訟途徑變更或撤銷該調解協議。也就是說,當事人根據該調解協議提訟而非進行司法確認,法院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做出裁判,不適用司法確認程序。訴訟作為醫療糾紛一種最為重要的解決方式,程序的嚴格性是對結果公正最有利的保障,而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是糾紛最終解決、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9]由于到法院的醫療糾紛案件存在著事實方面的爭議,法院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案件事實,以此向當事人和社會表明事實認定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做了具體劃分,其意義在于規范證據種類的劃分標準和方法。①醫療糾紛證據是民事證據的一種,它的種類同樣依法包括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形式。但在醫療民事訴訟中,主要有醫療文書和鑒定意見兩種證據類型:第一種類型是醫療文書(書證)。醫療文書在法律文件中稱為“病歷資料”②,它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在整個診療活動所產生的醫學文書資料,無論是客觀性病歷資料還是主觀性病歷資料③,醫方掌握的對疾病診斷和治療的第一手資料和醫療信息資源,既是醫學科學記錄,又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實情況,因此屬于書證的范疇??梢哉f,病歷資料反映的醫療信息對醫療糾紛的調解解決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醫療糾紛訴訟中最為關鍵的證據。第二種類型是醫療損害鑒定結論(鑒定意見)。醫療損害鑒定結論是指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接受委托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醫療糾紛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做出的鑒定結論。醫療糾紛證據與一般的證據相比,具有的醫學專業性和復雜性的特征決定了法官在訴訟中對鑒定結論具有高度的依賴性,并成為裁判的直接依據。即醫療糾紛的鑒定結論作為一種訴訟證據,為客觀、公正地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科學的依據,是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關鍵。④在第三方組織的調解過程中,無論是醫患雙方提供的醫療文書(病歷資料),還是依法委托專業性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對進入訴訟程序的醫療糾紛案件具有一定的影響。⑤因此,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簡化訴訟程序,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在調解階段合法取得和收集的證據材料經法院審核確認后,當事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予以否定,在訴訟中可作為法院調解或裁判的事實證據直接予以采納,并作為審判的依據做出裁判。筆者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建立對病歷資料、鑒定結論等醫療糾紛證據的互認制度,確立認可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證據證明力的審查程序,保證第三方機構收集和運用于調解的證據資料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合法對接。值得一提的是,醫療糾紛調解協議雖然不是最終的結果,但在訴訟中應當重視和靈活運用調解協議的作用。如果將調解協議的合法、合理內容始終作為法院調解或裁判程序的焦點,并以某種方式獲得司法審判的支持,一方面,能夠提升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公信力,促進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推廣和發展;
      另一方面,能夠保證調解協議的權威性,使醫療糾紛案件得到快速、高效的解決,提高醫療糾紛訴訟的效率。

      五、構建第三方調解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訴訟制度

      在我國部分地方施行的通過第三方調解機制來化解醫療糾紛是社會管理方式的一大創新,對有效化解醫患糾紛,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就要求第三方調解組織運用多種手段和方法不斷探索醫療糾紛調解的新模式、新方法,促進調解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主持下,醫患雙方調解成功,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則不存在訴訟解決的問題。但在醫患之間調解不能或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存在違法情形被撤銷、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到法院就進入了訴訟程序。調解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制度優勢,在第三方調解已成為各國解決醫療糾紛發展趨勢的大背景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機制若干意見》第29條規定:“鼓勵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創新,通過適當方式參與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理順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關系,積極推動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睋?,為了提高醫療糾紛解決的效率,建立糾紛解決的訴調對接機制,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人員通過法院準許,可以參與訴訟調解和審判活動。具體地說,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參與法院調解和審判活動,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法院邀請第三方調解組織共同參與訴訟調解。①各地總結醫療糾紛“大調解”的經驗,調動和發揮民間調解組織的力量建立的調解機構,在醫患協商、行政調解、民事訴訟之外,實踐和探索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及其運行模式,使其成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措施。[11]新《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睋?,為了調動和發揮民間調解組織的主動性,邀請第三方調解機構協助法庭調解,依靠法院裁判結果具有的權威性,調解人員從專業的角度配合法官調解,發揮法院調解和第三方調解各自的優勢。②在實踐中,法院邀請第三方調解組織共同進行調解的方式,一方面,增強了當事人對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信任度和社會公信力,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提高訴訟調解的成功率;
      另一方面,擴大了法院指導民間調解機構職責的范圍,推動第三方調解與訴訟程序銜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③其二,當事人聘請第三方調解機構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2002年4月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的專家輔助人制度參與法庭審理,協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在訴訟實務中取得了積極的效果。①新《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庇捎趯<逸o助人具備相應的醫學知識和技能,根據當事人的聘請并經法院允許出庭參與審理,在一些復雜的案件中出庭分析和說明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對醫學專業術語、診療規范和常規進行講解,協助法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深入、準確的理解,對案件事實發表意見。因此,當事人經法院準許可以選聘第三方調解機構專家庫中的調解人員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審判,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說明和解釋。②可以說,選聘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專家輔助人對法官和當事人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提高法院審理的效率,推動第三方調解與訴訟審判之間的有機銜接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有必要指出的是,醫療行為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決定了法院審理醫療侵權案件的難點和焦點。[12]在實踐中,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對鑒定意見或專業性問題進行說明和發表意見,因而必須是具備特殊的專門知識或經驗的人。因此,當事人在各地建立的“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組建的專家庫中,只能選聘在某個專業領域取得相應資格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審判活動。③

      六、結語

      合同糾紛起訴書范文第3篇

      關鍵詞:山林權屬糾紛;
      循環處理;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一、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程序的演變過程

      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的對象是當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屬民事產權糾紛的一種。其調處程序的演變過程如下:

      (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是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的

      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權屬糾紛的處理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渡址ā返谑邨l第一款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事人發生山林權屬糾紛應先向人民政府申請確權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以爭議相對方為被告,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審理,對所爭議的山林權歸屬作實體判決。原來處理該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審理該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二)1991年7月11日起至今,山林權屬糾紛案件作為行政案件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行)發(1991)19號文件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91年6月11日通過,1991年7月11日起試行)第一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②。從此明確了人民政府處理山林權屬糾紛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作為行政案件來審理?!缎姓V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當時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行政復議,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因此,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選擇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

      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頒布實施。該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此,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處理,在程序上適用《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七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及其相關的法律規定,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的處理,行政復議成為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目前,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為: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

      二、導致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的根由是程序不當

      政府對山林權屬糾紛案的確權處理,是屬于行政裁決行為,屬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缎姓妥h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復議決定有如下四種結果:第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第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五種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被申請人不按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項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針對前述規定,復議機關對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處理決定的復議決定有三種結果:第一,維持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二,撤銷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并要求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直接變更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即復議機關可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裁決在實體上直接作出處理,但復議決定不是終局的,當事人不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仍可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只對政府的行政裁決行為作合法性審查,不對案件作實體上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行政案件的判決結果有四種情況:第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五種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而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是行政裁決案件,不是行政處罰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在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不享有司法審查的變更權。行政訴訟又不能適用調解。所以,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的判決結果無外乎二種:⑴維持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
      ⑵撤銷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處理。人民法院對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⑴確權的行政主體是否適格;
      ⑵行政主體在確權過程中程序是否合法;
      ⑶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⑷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只要上述四項中有一項不符合規定,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處理。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仍然可以繼續提起行政復議,進而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的處理開始循環。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又撤銷了政府新的處理決定并要求人民政府繼續重新作出處理,則第二次循環又開始。在實踐中,由于山林權屬糾紛的成因錯綜復雜、涉及的歷史時間長,政府在調處過程中所調查到的有關其歷史與現狀的材料又真假摻雜,政府越來越難以收集到能證明事實的充分的證據材料,其所作出的處理難免存在一些缺陷,從而出現人民法院撤銷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處理——即案件循環處理的情況是比較多的。

      歸根結底,導致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循環處理的根由,是人民法院審理山林權屬糾紛行政案件不能作出實體判決。

      舉一個案例:1998年8月9日,資興市香花鄉鹿橋村老屋圖組(以下簡稱老屋圖組)與資興市香花鄉鹿橋村黃花莊組(以下簡稱黃花莊組)關于“羅溪嶺”山場山林權屬糾紛一案,老屋圖組向資興市人民政府提出確權申請,資興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1月20日作出資政法〔1998〕10號行政處理決定,將爭議山場分為A、B、C、D四處,其中A、B、D三處的山權林權歸老屋圖組,C處的山權林權歸黃花莊組,黃花莊組不服并向資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資興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4日作出了〔1999〕資法林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撤銷了資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資政法〔1998〕10號行政處理決定,并要求資興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老屋圖組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郴林行終字第13號終審判決,維持了資興市人民法院〔1999〕資法林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資興市人民政府對此案進行重新處理,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資政法〔2000〕6號行政處理決定,將爭議山場的A、C、D處的山權林權確權給黃花莊組所有,將B處的山權林權確權給老屋圖組所有,老屋圖組不服資興市人民政府資政法〔2000〕6號行政處理決定,并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郴政行復決〔2001〕2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資政法〔2000〕6號行政處理決定,并決定由資興市人民政府重新處理。黃花莊組不服郴政行復決〔2001〕25號行政復議決定,向資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資興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資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行復決〔2001〕25號行政復議決定,黃花莊組和老屋圖組均沒有提起上訴。資興市人民政府又對此案進行重新處理,于2006年12月9日作出資政法〔2006〕14號行政處理決定,將爭議山場劃為1號、2號、3號小班,其中1號和2號小班的山權林權確權歸老屋圖組所有,3號小班的山權林權確權歸黃花莊組所有。黃花莊組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郴政行復決〔2007〕10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資興市人民政府資政法〔2006〕1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至此,該案的處理才真正終結。此案自1998年8月開始,至2007年3月才結束,歷時8年零7個月,其中在第一個循環中因行政復議不是必經程序,所以當事人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在第二個循環中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在第三個循環中當事人沒有提起行政訴訟,這樣,還節約了幾個程序的時間,否則,所花的時間更長。在此案的循環處理期間,多次發生過當事人集體上訪事件,發生過二次群體斗毆事件。

      不可想象,到底還有多少情形會導致案件的循環處理。

      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應遵循行政法的合法、合理、及時、便民、高效的原則。然而,現行山林權屬糾紛處理程序的設置,違反了這一原則,導致了處理的循環,帶來了種種弊端:

      第一,處理時間過長。如上所述,山林權屬糾紛的處理分為四個環節,第一環節為政府的行政裁決,第二環節為上級政府的行政復議,第三環節為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第四環節為二審法院的行政訴訟?!逗鲜⌒姓绦蛞幎ā返谝话僖皇臈l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作出裁決,并應當將延長期限告知申請人。山林權屬糾紛形成原因錯綜復雜,經歷的歷史時間長,調查取證困難,在政府確權階段,一般需90日或更長的時間才能作出裁決。行政復議期限為60日,行政訴訟的一審為3個月、二審為2個月,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及對一審行政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均為15日。所以,要將山林權屬糾紛的處理程序全部走完,起碼需要一年的時間。處理的時間本來就偏長,如果再步入循環處理的軌道,這一山林權屬糾紛案就不知何年何月才能了結了。

      第二,林業生產效益不能發揮?!渡址ā返谑邨l第四款規定:“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读帜玖值貦鄬贍幾h處理辦法》(林業部第10號令)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逗鲜×帜?、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52號)第十三條規定:“凡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地方,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進入爭議地區砍伐林木和從事生產、基建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法(研)發〔1987〕23號)第“一”條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由于糾紛長期不能得到解決,爭議山場的權屬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均不能在爭議山場從事造林、采伐、撫育等生產經營活動,否則違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導致爭議山場長期無人管理,林業生產效益長期不能發揮。

      第三,政府當傀儡。

      人民法院在對政府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案的合法性審查中,往往會對案件的事實部分予以認定,但不會對實體上作出判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當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判決書中認為人民政府對案件事實認定錯誤,而對案件事實予了以重新認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處理時,人民政府只能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來處理。我們知道,在山林權屬糾紛行政裁決中,有什么樣的事實,就會有什么樣的處理結果。人民法院在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同時,也就對案件在實體上的處理定了一個基調,哪怕政府重新調查取證,重新認定事實,確信政府所認定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但只要人民政府重新認定的事實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認定的事實不一致,政府也只能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及所定的基調來對案件進行處理,人民政府成了確權的傀儡。如果人民政府依自己重新認定的事實來對案件進行處理,案件到了人民法院之后,又會被人民法院撤銷,案件的處理還會繼續循環下去。

      第四,浪費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物力和精力,浪費了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

      第五,社會不穩定。由于案件的循環處理,糾紛長期不能得到解決,當事人怨聲載道,集體上訪者有之、群體斗毆者有之,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山林權屬糾紛的循環處理問題,該到解決的時候了。

      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破解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難題的有效方法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

      由于人民政府對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的行政處理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人民政府處理的山林權屬糾紛案的審理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能進行合法性審查,在處理程序上作出判決,而不能在實體上作出判決。如人民法院對山林權屬糾紛案單純作為行政案件來審理,而又在實體上作出判決,則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如將山林權屬糾紛案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來審理,在民事部分,對山林權屬糾紛作出實體判決,這一法律障礙則可消除。

      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對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作出判決,其判決結果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如人民法院認為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合法(包括程序上及實體上均合法),則在行政部分,判決維持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
      在民事部分,則將爭議山場的山林權屬判決給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當事人。

      第二,如認為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程序違法,但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清楚,則在行政部分,判決撤銷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但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
      在民事部分,則將爭議山場判決給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當事人。

      第三,如認為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認定事實錯誤,則在行政部分,判決撤銷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亦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
      在民事部分,則在查清案件事實或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將爭議山場的山林權屬判決給享有實體權利的一方當事人。

      這樣,就無論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是否違法,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部分對山林權屬糾紛在實體上作出了判決,所以,案件都不會導致循環處理。

      四、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的依據及審理程序

      (一)法理依據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2008年4月17日公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發生的與其行政職權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活動”。山林權屬糾紛實為民事糾紛,只因法律授權人民政府對山林權屬糾紛的行政裁決權,并且明確規定這種行政裁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民事案件才成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民事當事人的居間裁判者,人民法院會對民事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行政機關的司法監督者,法院的判決不會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實體上的處理(行政處罰例外)。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山林權屬糾紛案件中,存在以下幾種法律關系:即原告與被告、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因被告的行政裁決而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
      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因山林權的歸屬爭議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
      人民法院與被告之間因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判而形成的司法監督關系;
      人民法院與原告和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是司法維權關系。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一方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實施司法監督;
      另一方面對原告與第三人的山林權屬爭議在實體上作出判決。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同樣作為公法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有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無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司法機關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使受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能得到及時的賠償,以便及時便維護受害人私法上的民事權益,做到“公”、“私”兼顧。而作為公法上的《行政訴訟法》沒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但原理有相似之處。通過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一方面,實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
      另一方面,山林權屬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益得到了維護,亦做到“公”、“私”兼顧。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在法理上應是說得通的。

      (二)法律依據

      目前,《行政訴訟法》中沒有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這樣的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就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但這一規定是原則性的,目前尚缺乏具體操作性的規定。

      (三)審理程序

      應該修改《行政訴訟法》,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具體規定。在目前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規定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在審理程序上可參照《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來辦理,但“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③”。在審理程序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起訴和受理

      在行政訴訟一審過程中,原告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以書面形式向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同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認真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受理,同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副本按時送達被告(指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被告應按時提交答辯狀。對不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應不予受理并告之起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據。如果原告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從解決實際問題,避免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的角度出發,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及附帶民事訴訟所能解決的問題。

      2、審理方式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方式有三。一是與行政案件一并審判;
      二是與行政案件分開審理,一并做出判決;
      三是與行政案件分別審理、分別判決。一般以前二種方式為宜,只因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關系復雜、案情事實以及與行政案件的內在關聯性含混不清,一時難以查明,如一并審理,會超過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時,法院才采取第三種方式。

      3、遵守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各自的審判原則

      在案件審理中,應分別遵守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各自的原則,不能互相混淆,互相援用。如民事訴訟的調解、反訴原則不能適用于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則不能用于民事訴訟等等。

      4、審判組織

      合議庭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組織形式。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即行政訴訟只有合議庭一種審判組織形式。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言,由于審理附帶的民事訴訟由審理行政訴訟的同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組織形式是合議庭,因此,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組織也是合議庭形式。

      5、判決

      以“兩案一判”的處理為原則,以“兩案兩判”的處理為例外。法院對行政訴訟部分與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一并做出判決,并制作一張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事實和民事爭議的事實應當予以敘述;
      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分別闡述行政訴訟部分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判決理由及各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
      判決主文部分應當將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部分的主文分開撰寫。如果由于客觀原因,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能一并判決的,可以分別制作行政判決書和附帶民事判決書,但應使用同一案號,兩份判決書對各自未處理的民事部分或行政部分應當有所交代。如果附帶民事部分是調解結案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訴訟判決書和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書。對行政訴訟部分的判決結果只有維持、撤銷兩種情況,即對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合法的予以維持,違法的予以撤銷,但不要再判決政府重新作出處理。

      6、關于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上、抗訴問題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作出后,附帶民事部分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附帶民事部分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僅就民事部分進行審判,不審理行政部分;
      且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上訴不影響一審行政判決、裁定的生效、執行④”。所以山林權屬糾紛附帶民事部分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亦可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僅就民事部分進行審判,不審理行政部分。民事部分當事人的上訴不影響一審行政判決、裁定的生效、執行。

      六、小結

      至此,筆者已對現行法律設置導致了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而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可解決這一問題的法理、法律依據及處理程序作了粗淺分析。目前,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多而且復雜,極易導致循環處理。而案件的循環處理,對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農村穩定、提高行政效率都極為不利。在司法程序中,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處理山林權屬糾紛,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解決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的有效方式。在案件審理中,將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有機結合起來,可解決目前尚缺乏可具體操作性規定的問題。但從長遠角度來考慮,應修改《行政訴訟法》,在《行政訴訟法》中增加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傊?,通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有利于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維護農村穩定。

      注釋

      ①1996年10月14日,國家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林業部令第10號)第2條。

      ②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發(1991)19號文件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條。

      ③賀榮主編:《物權法與行政訴訟實務問題研究》第129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④賀榮主編:《物權法與行政訴訟實務問題研究》第131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參考文獻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訂。

      (2)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2002年3月7日修正。

      (3)國家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10月1日。

      (6)吳威梁:《論山林權屬糾紛的確權》,源于2007年7月10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7)唐光禮、李元洪:《對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探討》,源于2008年6月22日論文在線網。

      (8)劉廷:《試論山林權屬糾紛的確權問題》,源于2009年7月1日法治快報網。

      (9)劉建剛、姜守華:《行政變更判決適用范圍和標準的重新考量》,源于2009年6月23日中國法院網。

      (10)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2008年10月1日。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1月24日。

      合同糾紛起訴書范文第4篇

      法學學生實習鑒定實習小結篇三實習是每一個大學畢業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經歷,它使我們在實踐中了解社會、在實踐中鞏固知識;實習又是對每一位大學畢業生專業知識的一種檢驗,它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在課堂上根本就學不到的知識,既開闊了視野,又增長了見識,為我們以后進一步走向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也是我們走向工作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XX文理學院法律系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四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并從事了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商法及民事訴訟法,對民商法和民事訴訟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的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以下是我的實習的自我鑒定。擬從實習目的、主要實習內容、實習主要過程、實習、學習與生活、實習所感所想,收獲體會六方面進行總結。

      一、實習主要目的

      把對法學特別是民商法和民事訴訟法書本學習的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的民事訴訟實務中去,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檢驗并鞏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

      二、主要實習內容

      實習所在的部門為XX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實習內容全面,無特定實習崗位。實習期間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并從事了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具體的實習內容有:聽庭(旁聽),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包括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撫育、撫養關系糾紛、一般勞動爭議其他勞動爭議、經營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其他財產損害糾紛、商品房違約造成的財產損害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財產權屬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其它贍養糾紛、撫育費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等案由的案件;閱讀、了解熟悉各種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司法文書及其他相關文書,包括一審民事判決書、二審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上訴狀、民事調解書、人的詞、法院的上訴函件、發回重審的函件、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卷宗整理工作,具體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書,蓋核對無異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單順序整理材料,敲上頁碼,填寫好卷宗的清單,再寫好封面,由各審判員、書記員簽名,蓋上長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檔案室歸檔;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遞、和送達回證、傳票、合議庭通知、排期指定書的院印蓋章、拿送信件報紙和雜志、調檔案、打字、復印資料、到法院圖書館看法學書籍雜志等等。

      四、實習主要過程

      20XX年4月17開始實習。初來乍到,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建筑結構空間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從第五法庭到519辦公室小何師姐都要問“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嗎?”。幸虧我的方向感較強,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個樓層及重要辦公室的分布,這使我實習學習進展過程加速不少。實習第一天必要任務肯定是認識熟悉各位老師(按認識順序為蔣、李、盧、黃、許、許)以及一同實習的師姐小何。她們都還年輕,都很熱情,沒有一點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這個我即將要工作近2個月的地方。就這樣我的實習就開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幾份民事判決書,相對于書本上虛擬的范本的縮略、枯燥,我感受了現實的判決書的具體、生動。并留意了民事判決書格式和一些內容的寫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書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聽一個一審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級法院的一審案子數量是比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較幸運。此案的具體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倉庫,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倉庫的第一被告改變照明線路引起火災造成了原告巨額財產損失,原告請求第一被告賠償財產損失,第二被告負連帶責任。經過了法庭調查程序,然后進入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后進入雙方的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休庭,此案沒有當庭宣判。退庭后回到辦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書和隨身帶的法律法規。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聽了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案件,案件的焦點主要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關系還是內部職務行為,此案最后調解掉。

      其他時間對照著現實的各種法律文書,看法律文書教程,頗有收獲。還學會了蓋各種章。4月19日,通過一個二審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了解了“庭詢”這一二審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沒提到的開庭事項。庭詢是指二審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均沒有新的證據,一般不開庭審理,往往由主審法官詢問當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詢問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然后根據一審審理查明的材料和詢問的情況,作出判決。并親歷了一個背靠背的調解過程,背靠背的調解方式是和當面調解相對,是對當事人分別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領略了審判員的民事調解藝術。4月21日,在第三法庭,聽了個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子,該案認定的主要事實是諸暨市大塘鎮政府設定的垃圾投放點有安全隱患,原告的母親某日晚在倒垃圾時不幸掉進河里淹死,政府因沒有盡管理的義務負主要責任,原告的母親也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庭后學習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頁碼、寫清單、貼封條、蓋公章等并閱讀了大量法律文書。

      4月24日早上,參與了在十三庭開庭進行證據交換過程,得知證據交換是審前程序的重心,證據交換的時間在當事人答辯期屆滿后至開庭審理之前,這一制度的設立,有利于證據的充分采集,有利于當庭質證認證,有利于開展調解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而證據交換的適用范圍為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下午去復印室復印訴訟材料,了解復印機的多種操作。4月26日早上,和蔣老師去去開庭了,是個離婚糾紛的案件,離婚案必經調解程序,但沒有調解成功。往后也聽了不少離婚糾紛的案件,這反映了離婚已是應受關注的個社會問題。下午學會退卷工作。往后幾天在法院圖書館看了些好書,比如邱聰智的《新訂民法債編通論(上、下)》、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五一長假后聽了勞動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等一些案件,進一步了解民事審判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5月14日,目睹了許楓老師如何處理“緊急事情”。

      許老師通知一個遠從四川趕來XX打贏官司的中年婦女來拿傳票。那中年婦女由于某些原因急著要回家但拿不到錢沒耐心很氣憤,很固執揚言要剁上訴人(原審被告)的手指。許老師苦口婆心,從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來拿傳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說服了她。5月25日,去立案大廳處理一些訴訟發票的。5月28日,早上連聽兩個案件,一個是一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第二被告對該案提出了管轄權疑義。所以沒正式開庭,只進行了談話了解一些情況。另一個是屬于“一審就應該調解掉的案子”,因為有一些案件,訴訟成本過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現實的解決矛盾,調解或許是條好途徑。其他時間,還聽了一些其他贍養糾紛、經營合同、租賃合同糾紛等多起案件,學習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訴訟程序的知識,在忙時,還幫忙從事一些書記員的工作。

      五、實習、學習與生活

      實習本身就是一種學習。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院的老師們求教,認真學習法律、法規以及理論和實踐知識,經常參加了多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豐富的實物的司法文書,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開始實習后,實習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實習中堅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養成了良好的生活習慣,這使我在工作中充滿活力。生活需要態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態度和紀律。實習中的很多工作,有興趣就很容易做好。但還有些事難免會比較枯燥的,像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頁碼,寫封面等。其實每次折封面的數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個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壓過才能定形,距離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難折的,因此折封面會是比較麻煩的工作。對此我以我的短暫經驗總結了個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統一樣式的,各個地方都可以借鑒),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個折,再折第二、第五個折,用重力壓一下,然后轉過封面以第二、第五個折為支撐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壓一下。這個動作很流暢,轉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壓只要兩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敲頁碼有時要一連敲幾百個,這是個很沒技術的工作,剛開始有時心里會有抵觸。我的處理是雙手輪換的敲頁碼,用右手時追求速度,用左手時賦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開發右腦。有了這個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務。寫封面時,自己可以設立多加個目的,如練好書寫。這樣可以增強行動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復印上百頁的訴訟材料時,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兩個按按鈕的時間間隔,用心這很容易找出,根據這個頻率,機器的啟動復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復印時你還可以跟著節奏做腹式呼吸,調解一下疲憊的身心。以上就是針對這次實習中不是很喜歡工作的處理或訣竅。處理好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會很愉快很輕松。

      六、實習所想、所感

      實習是一種經歷,只有親身體驗才知其中滋味?!凹埳系脕斫K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痹谶@段實習過程中,學到了很多,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在學??傄詾樽约簩W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且除了專業的實踐經驗外,生活中工作中還有更多的事情要學習。因此我個人覺得像法學這樣實踐性強的學科,應多組織一些實踐教學活動,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式,讓學生們多接觸社會和專業的實踐活動。

      “打贏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點都不退讓,有時候反而輸了日常的理”,這是第五法庭王審判長在一次調解中說的一句話,讓我感受頗深。在實習中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我了解到現實中很多的民事糾紛案件都是通過調解解決的。因為在民事糾紛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種解決問題的途徑,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萬能的,很多時候判決判了,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存在著,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按蜈A官司并不意味著事情就結束了,有時官司打完矛盾還在,這并不是想要的結果?!闭{解是雙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協議,調解可以減少訴訟成本,相比判決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復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一個合格審判人員必須懂得調解的藝術。要具備調解的能力,這要求審判人員要有很好的親和力,又依法辦事不失威嚴,能給人民群眾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動之以情。

      接觸了大量的民事糾紛也讓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比如眾多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反映了當前人們婚姻家庭觀念正在發生轉變,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正受到挑戰。不少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說明了市場經濟下,人們忙著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鄰里的溝通交流,關系逐漸淡漠,造成了不和諧的局面。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多住院、多吃藥擴大損失“給醫院打工” 表明當今社會誠信的缺乏。

      實習的經歷,豐富了我的生活,增加了我的閱歷,讓我更加成熟。使我從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轉變為合格優秀的法律人才大大邁出了 重要一步。

      再次感謝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特別是民庭的老師。謝謝!

      看過法學學生實習鑒定實習小結的人還看了:

      1.法學實習個人鑒定

      2.法學實習自我鑒定

      3.法學專業實習自我鑒定

      4.法學實習鑒定報告(2)

      5.法學實習鑒定報告(3)

      合同糾紛起訴書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條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專門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行使對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權。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五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受理管轄范圍內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章組織

      第七條市、縣(市)、區設立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成員應向市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農村經濟綜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配備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十一條仲裁員的資格由市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定,符合條件者,由市仲裁委員會發給仲裁員書證。

      第三章管轄

      第十二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發包方所在地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生在縣(市)、區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員會認為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辦理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條例》范圍內的合同糾紛;

      (二)當事人一方巳向人民法院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或仲裁已經終結,當事人又申請仲裁的。超過仲裁時效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程序

      第十五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被訴方的人數提交副本。

      第十六條申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必須有明確的被訴入,具體的請求和主要的事實依據。

      第十七條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訴的理由、證據和要求;

      (四)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申請仲裁的日期。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對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直接影響當前生產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時,可以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后解決糾紛。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組成仲裁庭進行。

      仲裁庭由兩名以上仲裁員組成,其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

      簡單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均可委托一至二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的,應事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并說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三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受理后,被指定辦案的仲裁員和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員、書記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并回復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在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第二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

      第二十六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案件,仲裁庭應及時進行裁決。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在開庭前應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申訴方按撤訴處理,對被訴方按缺席裁決。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開庭時,首席仲裁員應核對雙方當事人,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仲裁庭紀律,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審理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出示有關證據;

      (二)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辯論時應引導當事人將辯論集中在必須解決的糾紛事項上;

      (三)辯論結束后,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進行調解,以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四)調解達不成協議時,仲裁庭應進行評議,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由仲裁員署名。

      第三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自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天內作出裁決,在特殊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可適當延長仲裁時間。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應制作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寫明: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仲裁的理由,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申訴的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四條裁決書至少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仲裁委員會二份(縣、區的裁決書,另應上報市仲裁委員會一份)。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巳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理的,開仲裁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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