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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森林采伐限額制度【五篇】【優秀范文】

      發布時間:2025-06-16 08:29:47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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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在林業建設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發展和保護森林資源始終是林業工作的核心任務。森林采伐是林業生產的重要活動,人們經營利用森林,必然要涉及到森林采伐。但隨著人們日益重視和加強生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森林采伐限額制度【五篇】【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五篇】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改革

      0.前言

      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在林業建設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發展和保護森林資源始終是林業工作的核心任務。森林采伐是林業生產的重要活動,人們經營利用森林,必然要涉及到森林采伐。但隨著人們日益重視和加強生態建設,發揮林業的多種效能的呼聲日益高漲,特別是森林可持續經營理念的提出,并已為社會可接受的前提下,森林采伐受到極大重視。為了更好地發揮采伐管理制度在保護森林資源、推進森林科學經營、促進林業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們應對森林采伐限額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本文就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改革談幾點粗淺意見。

      1.森林采伐限額中存在的問題

      1.1采伐限額編制依據不準確

      科學而準確地編制采伐限額是森林采伐限額制度達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積及森林蓄積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證,但從目前看采伐限額的編制本身就是不準確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功能無法實現。依據規定,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的林業局、林場、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農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縣為單位,根據合理經營和永續利用的原則,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額指標,逐級上報。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對上報的森林年采伐限額指標進行匯總、平衡,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每5年調整一次。森林采伐限額編制的基本依據基層單位在森林經營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因此,森林采伐量的準確性又是森林采伐限額準確性的前提。理論上說,各經營單位是根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的結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額的,但是,具體的經營單位首要的經營目標是發展地方經濟及維持本單位的生存與發展,他們根本不愿意考慮其經營行為的生態效益,更傾向于通過多報采伐限額來獲得經濟效益,因此,他們制定并上報的采伐限額的科學性、準確性得不到保證。

      1.2超限額采伐現象依然存在

      森林采伐限額作為對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標,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但現實的情況時,雖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數額,但超限額采伐問題依然存在。超限額采伐單位數量雖然有所下降,但超證采伐問題還是比較普遍,無證采伐問題也仍然突出。

      1.3執行力不從心

      經批準的森林采伐限額必須分解并分配到具體單位才能得到落實,但是要求采伐單位自覺地按照限額進行采伐是很難的,因此,除了由林業主管部門對限額采伐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之外,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還規定了憑證采伐制度。但是超限額發證、發人情證、關系證的情況依然存在。由于森林面積大,結構復雜,執行伐前設計審批、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規定有嚴格的技術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執行成本太高,基層林政部門幾乎無法承受,因此,上述規定在基層實際上很難得到執行。

      1.4處罰左右為難

      對違反限額采伐制度的行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其中確定的處罰措施是明確而且嚴厲的,但是,很多超限額采伐行為是由地方政府與企業法人引起的,而且,在很多情況下,超限額采伐行為也并非是簡單的違法、犯罪行為,有的是為了清償沉重的債務或者為了支付工人工資、維持企業的基本生存條件而被迫超限額采伐,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完全是為了公益事業被迫超限額采伐,對于這樣的“違法”、“犯罪”行為,執法部門、司法部門處理起來感到左右為難。

      2.改革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合理途徑

      2.1合理采伐林木

      采伐管理的關鍵在于根據生產量大于消耗量的原則,堅持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的方針,把著力點放在總采伐限額的宏觀控制上。按林種進行采伐限額管理,完全符合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理念,符合科學發展觀,體現與時俱進的思想。據此,應對商品林和公益林實行分類管理。商品林,尤其是人工商品林要放寬政策,讓經營者自主經營和處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經濟效益和林地生產力,政府重點在總采伐量的控制,同時要有確保必須在當前或次年完成更新的有效措施。對重點公益林從嚴控制,只準進行撫育或更新性質的采伐,禁止皆伐;
      對天然闊葉林的采伐要從嚴審批,因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況,需要采伐的,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2.2取消木材生產計劃

      現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規定,既有按采伐類型和消耗結構之分,又要執行人工林、天然林的商品材控制,還有木材生產計劃。這些規定,在理論上雖然可行,但不符合客觀實際。實際上,不論是商品材還是非商品材(自用材、燒材),均已消耗了資源。在總限額內,依法采伐的木材自用有余,如何處置是農民自己的事,政府只要控制好資源的消耗量就行。如果取消商品材、非商品材界限,既可以減輕執法難度,減少違法行為,還可以增加林業規費收入。

      2.3調整采伐限額管理辦法

      現行采伐限額管理辦法規定,除一般人工用材林和工業原料林采伐限額有結余,經省認定,可結轉下年度和以后各年度使用,其余均不得跨年度使用。這不是很符合實際。應在保證5年森林資源總量增長和5年森林采伐限額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許地方根據木材市場行情和需求,5年內年度之間的采伐限額作適當調整,以充分調動林農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市場經濟在配置資源中的作用。采伐限額的編制,主要是在堅持采伐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下進行的,對如何促進森林經營和地方對采伐林木的依賴程度考慮較少,而且,經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都必須下達到編限單位甚至鄉鎮。這樣就會至少帶來一個矛盾,一些經濟發達的地方,老百姓和村集體不依賴于采伐林木作為經濟來源,這當然是保護了生態,但也浪費了限額指標;
      而一些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地方,一方面老百姓甚至集體經濟對采伐林木的依賴度較高,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中幼林急需培育經營,造成采伐指標嚴重不足。解決的辦法是應允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市級林業主管部門代表政府進行適度調整。調整雙方可以適當進行經濟補償,調整的目的就是加強森林培育,促進可持續經營。

      3.結束語

      綜上所述,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是森林資源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通過改革限額分配方式,使林木采伐限額分配與林業經營者的需求相對接,減少過多過細限制,優化審批環節,擴大市場自,解決森林經營與木材市場銜接的問題。

      【參考文獻】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采伐限額 森林 改革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森林的功能包括產品功能、服務功能和文化價值。

      森林功能的多樣性決定了森林對于一國經濟發展、生態建設的重要價值,因此,可持續林業成為世界各國可持續發展中的共同命題。在我國,由于十分復雜的原因,林業的建設與發展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約,出現了森林發展的非可持續性,這種非可持續性發展的總體表現可以概括為森林長期過伐、林地大量流失、樹種簡單化、林分幼齡化、林地衰退生產力下降等。

      在這些森林非可持續性發展的表現中,森林的長期過伐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

      在建國初期,為滿足國家恢復經濟的需要,我國的森林便被大面積采伐,此后則將森林采伐作為森林經營實體維持生存及支持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長期以來對森林的過度的、掠奪性的采伐直接導致了我國森林蓄積量的嚴重下降和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為此,我國制定的《森林法》規定了森林采伐限額制度,試圖通過控制森林采伐總量來遏制森林濫伐現象,但是,自1987年開始實施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并未完全達到設計該項法律制度的初衷,超限額采伐現象依然十分嚴重,根據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1994—1998)的結果,全國年均林木采伐量超采伐限額8679.4萬立方米,超采額比例為33.8%,有的國有林場更因長期超限額采伐導致可開采的森林資源耗盡而被迫停產。

      森林采伐限額是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的,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行政區域或經營單位每年以各種方式采伐消耗的森林資源蓄積最大限額,是國家對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標。依照森林法,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產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對包括超限額采伐在內的濫伐林木的行為,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如果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該說,設計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目的及該項制度本身的制度價值是十分直接而明了的,那就是通過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來達到逐年增加森林資源存量從而最終實現森林的永續利用,可持續經營并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但是,長期存在的大面積超限額采伐的現實使得該項實施多年的法律制度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反而使其有形同虛設之嫌。對于出現這一結果的原因,很多人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并對改良我國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本文認為,一項法律制度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而對于一項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須充分考慮個市場主體的利益訴求。本文試圖在看到我國森林采伐限額制度面臨的諸多問題的基礎上,為該項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

      一、森林采伐限額制度面臨的問題

      實際上,對于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幾乎所有與林業有關的部門和人員都或多或少地有所認識,2002年林業發展報告指出,森林采伐限額政策在推進林業市場化進程、明細和落實林業產權,推進林業分類經營改革及平原林業的采伐管理亟待完善。2003年林業發展報告則表明,雖然在2002年間,國家林業局下發了《關于調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和《關于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生態效益補償試點單位“十五”期間年采伐限額調減的批復》,使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有所好轉,超限額采伐的勢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超限額采伐現象并未從根本上杜絕。連續兩年的林業發展報告關于森林采伐限額的分析表明,雖然國家對采伐限額的管理有所調整,對制度的執行也越發嚴格,但超限額采伐依然存在,這說明采伐限額制度的執行甚至采伐限額制度本身都面臨著許多需要考慮的問題。綜合起來,該項制度面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有林場;
      采伐管理

      收稿日期:2011-04-21

      作者簡介:陳 悅(1973―),女,貴州水城人,助理工程師,主要從事林場管理工作。

      中圖分類號:F5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1)05-0085-03

      1 引言

      森林采伐管理是森林資源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森林資源采伐管理的好壞,不僅影響到森林資源質量變化,森林經營者從事森林經營工作的積極性,及其合法經濟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并且最終直接影響到我國森林生態體系、林業產業體系和森林文化體系建設能否順利實施。盡管我國自1987年開始實施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制度、憑證運輸和木材檢疫制度等森林資源采伐管理制度,對于有效保護森林資源,遏制森林資源無序、過渡采伐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F實中,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功能的不斷加強,特別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和國有林場改革的日益深入,現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采伐限額的范圍太廣、采伐類型過多、采伐控制方式不合理、采伐監督檢查難以落實和指標分配不透明等政策問題,已經成為影響與制約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重要瓶頸之一。森林資源采伐管理也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政策問題,為此,國家林業局于2009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始進行森林資源采伐管理改革試點[1]。

      2 中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變遷

      森林資源采伐管理制度是以國家為主體,國有林區、南方集體林區和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為客體的一種制度設定,是國家在我國林區這個系統內,為促進林業及區域經濟的發展,協調林區各利益主體的關系,體現林區的生態性、經濟性、社會性特征,通過合理的政府行為和有效的契約形式,最大化林區的整體效益和長遠收益的一種構型安排。這里的管理主體是國家和政府部門,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研究就是物化關于森林經營主體的經濟利益和森林資源自身存在的社會利益、生態效益3者之間的關系。

      中國森林資源采伐管理制度的變遷經歷了強化采伐管制階段、采伐管理失控階段和立法實施采伐限額管理階段。1987年正式頒布的《森林法》確立了森林限額采伐制度。按照《森林法》規定采伐量低于生長量的總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隨著林業建設和森林經營的不斷發展,逐漸建立了采伐許可證制度、憑證運輸制度和木材檢疫制度等一系列森林資源管理制度。中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作為《森林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制度變遷必須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隨著社會經濟、林業建設以及森林經營技術的不斷發展,森林資源采伐管理制度經歷了從“七五”到“十一五”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使森林資源采伐管理制度實現了單純控制采伐量到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森林采伐管理的轉變[2]。

      3 分類采伐管理的原則和基本框架

      3.1 分類采伐管理的原則

      (1)堅持保障森林經營者的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與保障森林科學經營、永續利用、更好地發揮森林資源總體效益相結合,確保生態受保護、林農得實惠。

      (2)堅持分類管理、分區施策,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森林經營水平實際狀況出發,改革措施要有針對性、適用性、有效性。

      (3)堅持改革創新與依法管理有機結合,確保改革有序推進,機制科學順暢,做到穩步推進,進中提高。

      (4)堅持有利于森林可持續經營,確保提高森林質量、增加森林數量、林分結構優化、生態系統穩定,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3.2 分類采伐管理的基本框架

      依森林分類管理為基礎,森林資源采伐管理也劃分為限額管理和非限額管理。對于以用材林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非規劃林地和部分規劃林地中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納入非限額管理。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范圍為非限額范圍外的所有森林采伐活動。對于已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各類森林經營單位,按照森林經營方案所確定的森林經營內容確定森林采伐限額;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對于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森林采伐活動,按照森林經營的主導功能,森林采伐管理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編制采伐限額[3]。

      3.2.1 非采伐限額管理

      非限額管理的范圍主要包括非規劃林地上營造的林木、規劃林地上營造的速生豐產林和工業原料林,以及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采伐的林木。對于非限額管理范圍的采伐活動,不再依靠限額指標控制,但需依照采伐許可證進行管理。非規劃林地上營造的林木和規劃林地上營造的速生豐產林和工業原料林的采伐活動,按照森林經營者意愿,自行確定森林采伐方式、采伐年齡和采伐量,但是必須編制采伐作業設計,并向所在縣級(國有林業局)林業管理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縣級林業管理部門核實是否為非林業用地,審核后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3.2.2 采伐限額管理

      (1)培育性采伐。對于培育性森林資源采伐,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對于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培育性森林采伐活動,分別商品林和生態公益林編制采伐限額。人工中幼齡商品林培育性采伐,主要依據森林采伐限額編限單位,按照用材林培育目標,所確定合理的保留密度,以及相應的撫育間伐強度,測算采伐限額;
      天然商品林的培育性采伐限額測算,主要依據森林采伐限額編限單位,天然用材林培育目標,特別是要依據所確定的森林經營模式(近自然經營、混交林經營等),按照相應采伐技術規程要求,所確定的保留密度和相應的采伐方式,測算采伐限額;低質商品林優化改造所需經營性采伐限額,必須嚴格按照低質商品林認定標準,確定低質商品林范圍和數量,測算經營性采伐限額。

      (2)商品性采伐。商品性采伐的測算,原則上按照用材林經濟成熟(市場成熟),或者達到采伐規程所規定的主伐年齡測算采伐限額。人工商品林商品性采伐限額的測算,分別工業原料林、速生豐產林和一般商品林進行。對于工業原料林和速生豐產林,按照達到采伐年齡的森林面積和單位面積蓄積,測算采伐限額。對于一般商品林除了考慮商品林采伐年齡外,還要結合采伐方式(擇伐或皆伐),測算采伐限額。天然商品林商品性采伐限額的測算,要按照商品林培育目標,結合采伐方式(擇伐或皆伐),測算采伐限額。

      3.2.3 采伐審批檢查

      (1)培育性采伐審批。人工中幼林撫育采伐必須首先編制作業設計,但是不再履行報批方式,改為實行備案制;低質低效林改造必須先進行認定,認定為低質低效林的森林采伐,也必須編制作業設計,不履行報批方式,改為備案制。

      (2)商品性采伐審批。人工林的商品性采伐必須編制作業設計,但是不再履行報批手續,改為實行備案制;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無需編制作業設計,依舊沿用過去的管理辦法,嚴格實行報批制。

      (3)生態公益林更新采伐審批。對于生態公益林的更新采伐,不論是人工林還是天然林,沿用過去的竹理辦法,必須編制采伐作業設計,且嚴格實行報批制。

      3.2.4 采伐許可證管理

      采伐許可證管理,是采伐林木的法律憑證,也是落實采伐限額指標管理的重要乎段,中國自實施采伐許可證管理以來,森林資源管理中的經營與教訓,充分表明森林采伐許可證管理必須堅持不動搖。從國有林場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目標出發,對于森林采伐許可證管理也按照限額管理和非限額管理分別進行管理。對于非限額管理范圍內的森林資源,按照森林經營者經營意愿,自行確定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但是必須編制采伐作業設計,并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上級主管部門核實所采伐林木是否為非林業用地或者是林業用地上的速生豐產林和工業原料林。審查核實后按照規定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對于納入限額管理的森林采伐活動,由森林經營者提出,國有林業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安排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采伐設計。設計單位出具采伐作業設計書,確定申請采伐林分的起源、林種、年齡、權屬,確定采伐樹種、采伐類型、采伐方式、采伐面積、采伐蓄積量等。林業主管部門再根據采伐作業設計材料說明書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4 結語

      國有林場采伐管理改革也正在進行試點,改革試點的總體目標是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類經營為主線,縣級森林經營規劃為指導,森林經營方案為載體,多種經營模式為支撐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新體系?,F階段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僅僅是試點的起步階段,針對當前所面臨的問題,今后工作的重點包括:分析改革試點的改革成果,根據試點改革找出各地區相應的采伐管理辦法;以采伐改革為契機,逐步實現國有林場以森林經營方案為核心的森林經營管理制度。為此,在今后的研究中,應對以森林經營方案為核心的采伐管理制度修改完善,并針對森林采伐管理和公益林補償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更為具體和實用的新方案措施。

      參考文獻:

      [1] 張松丹.必須堅定不移的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不動搖[J].林業資源管理,2002(10):6~8.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森林采伐;
      管理制度;
      問題;
      對策

      1引言

      我國現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為采伐限額管理為核心,其中囊括了森林經營年度生產計劃、商品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憑證加工以及運輸制度等。采用限額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對資源進行有節制、有規劃的利用,保障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從而使我國森林資源在生態綠化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上達到最大化。自從我國開展“明晰產權、減輕稅費、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以來,經營主體的轉變與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變革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所激化的矛盾性日益凸顯。深入分析我國現階段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諸多制約性問題,完善采伐管理制度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2我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林木資源的需求量極大,制定科學、合理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控制森林資源過度消耗的重要措施。根據我國針對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檢查資料進行分析,發現采伐限額制度實際執行情況以及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制約森林資源建設可持續發展的問題,阻礙了我國林業工程建設的良性發展,不利于林業建設體系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

      2.1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不規范

      依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01331號)第六條規定:發證人員必須具備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分頒發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書和專用名章發證,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持證上崗制度。然而,部分森林資源經營單位并沒有嚴格遵守國家林業局制定的此項規定,發證人員資歷與資質不夠;
      發放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也存在蓋名章的現象。林木采伐許可證臺賬管理不嚴謹,導致臺賬管理混亂,缺乏系統的集中管理制度;
      采伐許可證在采伐驗收工作完成后沒有及時收回,個別單位甚至私自印制林木采伐許可證,這對木材采伐工作的正常運行帶來極大的影響。導致以上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為在林業采伐工作開展中沒有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采伐許可證核發管理通知,使得采伐工作難以有序進行,造成工作開展的低效與紊亂。

      2.2森林采伐限額制定缺乏科學性

      森林采伐限額是國家根據長期經營和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結合單位的可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制定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額指標,然后逐級上報采伐限額年度計劃。各森林資源經營單位年度限額采伐計劃地制定理論上是根據國家森林資源規劃局的調查結果而相匹配的。然而,實際上很多地方經營單位致力于地方經濟的發展以及本單位的經濟利益,很少從全局從發,這就導致其經營行為無法全面的顧及到整個森林資源的生態發展效益,加上國家缺乏完整的對地方經營單位的生態效益成果激勵措施,在這種經營活動的現狀下,森林資源經營者往往擅自虛報采伐限額來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上報的采伐限額缺乏真實性、科學性勢必導致過度采伐,阻礙了林業資源建設的正常發展。

      2.3森林采伐限額分配中存在設租和尋租現象

      雖然我國制定了完備的森林資源限額采伐制度,但長期以來過度采伐的現象一直存在,除了不法人員在利益的驅使下無視國家法規過度采伐木材外,還有更重要的原因是在與森林資源采伐許可證的發放與審核上出現了設租與尋租現象。設租是指某權利個體干預政府對森林資源采伐管理的經濟活動和行政管理過程,導致某種生產要素的良性供應鏈遭到人為破壞,而權利個體正是從中獲取利于自身利益的外部條件。掌握森林資源采伐權的人即是“權利個體”。這就的行徑導致森林資源經營者無法通過正常的程序獲取采伐指標,導致行業內的行賄受賄之風盛行。尋租是在經營活動中為獲取更大化的利益而采取的向政府部門贏取特殊庇護而從事的不正當活動。其在森林資源限額采伐政策實施的過程中表現為森林經營者通過行賄林業相關管理部門而獲取更多的采伐指標或者采伐許可證,從而為其經營活動謀取非法利潤。這種設租和尋租行為對森林資源合理利用造成十分惡劣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第一、導致森林資源的濫砍濫伐,森林的可持續利用性遭到嚴重破壞,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對人類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的穩定發展構成威脅,從全球生態環境的失衡我們可以窺探到此點;
      第二、影響森林資源經營企業內部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同時導致行業間的行賄、受賄之風盛行,尋、設租為腐敗者的權錢交易惡劣行為提供了“溫床”,腐蝕了干部隊伍,降低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2.4伐區驗收流于形式

      森林資源的采伐工作完成后的伐區驗收制度是為了保證伐區生產管理活動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國有林業企業而言,伐區的最后驗收工程是執行伐區審批撥交驗收制度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保證木材憑證采伐、適度采伐、依法采伐的重要手段。就木材資源的采伐檢驗而言,其伐區采伐許可證的審批、采伐階段中的檢查以及采伐后的最后驗收工作都有著嚴格的技術要求,需要森林經營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部分經營單位為了需求更要的利潤,而致使伐區驗收工作流于形式,沒有發揮實際的監督檢查作用。

      2.5現行采伐限額管理制度限制了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

      當個人說擁有的產權并不完全時,這就引出了“產權殘缺”這一概念。產權殘缺限制了個體的自我投資意愿,導致其不能按照個人投資預期收益對資產進行有效處置,當個人的投資無法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收益反饋時,其投資熱情和積極性勢必大打折扣,最終阻礙了資金的流入?!爱a權殘缺”是由于政府政策的介入而引起的,所以僅僅通過對現有政策體系進行微調是難以改變這一現狀的。按照產權經濟學的理論,采伐限額導致了非公有制林業資源經營者經營產權的缺失,不僅降低了經營者的投資與管理積極性,更促使了行業內腐敗之風的生成。產權殘缺現象使得經營者處于在預期的時間里無法進行采伐和獲取預期收益的窘境,影響林業經營主體的投資積極性,并對其他人產生極強的示范效應,從而阻礙了投資資金流向林業領域,限制了非公有制林業的進一步發展。

      2.6長期以來我國重采伐輕造林的現象十分嚴重

      少數地方近年來存在重采伐輕造林的思想,加之森林火災頻發,荒山逐年增加。采伐量年年加大,只砍林不造成林,采伐量大大超過生長量,可采資源越來越少,資源接近枯竭的邊緣,最后出現無林可采難以生存的局面。

      3完善我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措施

      3.1建立適應性強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結合我國現在的基本國情,政府實施森林資源采伐限額管理的制度是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有益社會和諧的正確決策。但需要解決的關鍵課題在于如何建立適應性強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針對公有制林業,國家在實施林業采伐限額管理制度的同時,綜合考慮森林資源經營與管理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這幾個方面。針對非公有制林業,順利實施采伐限額管理制度的關鍵在于正確、合理的解決“產權殘缺”這一問題,在國家政策的宏觀調控下,放寬非公有制林業的經營權限,賦予經營主體更加靈活的采伐權利,進一步完善經營者的林木所有權制度,提高經營者的投資積極性,并在此基礎上引入社會各界的資金流入,并完善惠民政策,使非公有制林業經營得以良性發展。

      3.2改進采伐限額編制與管理方法

      對現行的林木采伐限額管理制度進行改革與調整。根據材林的年度采伐限額管理計劃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可持續發展政策進行編制和管理。省級林業規劃部門結合市場需求適當預留商品材限額,與應對社會突發事件對森林資源的額外需求。工業生產所需的原料林采伐限額按照年度需求量進行測算,按照年度編制方案,經核實之后,上年度未使用完的采伐量可結轉下一年度采伐限額之內。

      可以使用天然林采伐限額彌補人工林采伐限額的不足;
      森林資源撫育期間的采伐限額不足,可使用主伐限額。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實際需求和森林資源消耗量,有目的的調整采伐限額總量,以保障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
      同時,適當的減少非商品材限額,增加商品材限額,總的實施原則為提高森林資源的可利用率。

      3.3實行森林分類經營減少政府管制

      我國現階段所實行的森林資源限額采伐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彌補市場控制力的不足,以政府干預的形式有計劃的控制森林資源消耗,但是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因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介入而導致設租與尋租現象的產生。由于政府過度干預而導致的問題當然應抓住源頭予以解決,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逐步的減少政府對林業經營的干預行為,遵守市場運行的一般性規律。然而,放寬政府的管控力度,又會影響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了解決這一矛盾需要做好市場與政府干預的雙向互補,通過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使其各司其責,共同為森林資源的采伐與經營活動作出積極的貢獻。實行森林分類經營減少政府管制是有效的調控措施,針對生態公益林的采伐管理工作,還是應由政府部門進行統一調控和管理;
      對于市場經營活動說需要的商品林采伐,在保證森林經營者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減少政府干預,由經營者根據市場運行規律按照自己的采伐計劃進行管理。另一方面,如果因政府的采伐限額管理行為而導致的經營虧損,政府應當予以補償。實行這種政策,既能滿足經營者的利益需求,同時又能有效地抑制他們的尋租動機。

      3.4取消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制度

      我國的森林資源的年度木材生產與采伐計劃是受到國家政府部門嚴格控制的,通過國家政策的宏觀調控來調節年度商品材的消耗數量,以保證采伐量控制在采伐限額之內。木材的年度生產計劃的制定需要結合我國的年度森林資源采伐限額計劃。其中,森林采伐限額包括商品材、燃用材、農戶自用材等一切人為消耗的森林資源,其中對商品材的采伐限額管理是重中之重。具體規定為:森林資源的年度生產量不可隨意增加,不能跨年度使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商品材不能擅自調劑生產計劃指標,對撫育林的采伐指標不能隨意套用主伐木材林的采伐指標等。我國現階段所實行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制度,雖然從宏觀意義上保障了我國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但從另一方面卻極大的限制了非公有制森林經營者的經營權限,這對我國林業工程建設的整體建設帶來了極大的束縛和負面影響。因此,要保障我國林業工程建設的穩定發展,有必要取消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制度。而應從市場經營經濟學的原則上來考量,讓森林資源經營者根據市場動向和行業競爭形勢制定適合自身發展實際情況的生產計劃,給予經營者更多的自主經營權,政府部門需要嚴格控制的是其生產與采伐管理制度符合國家的經營許可要求。所以,我國取消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制度的可行性是極高的。放寬對森林資源經營者的商品林采伐限制,不但不會導致濫砍濫伐的現象無法控制,反而會推動商品林采伐權交易市場的確立與完善,從而提高了森林資源的可利用率。

      3.5加大宜林跡地更新造林力度

      政府要逐步增加對林業特產基地開發的投入,對專業大戶造林達到一定規模的,在資金扶持和采伐指標的安排上給予傾斜。同時對造林、特產基地開發戶財政按造林面積給予補貼,鼓勵木竹加工企業走深加工之路,提高附加值,對附加值達到一定標準的,可以考慮予以獎勵。對從事造林、特產基地開發及林特產品加工的專業大戶,金融部門要采取更加靈活優惠的信貸政策給予支持。對在非林地上造林的,林業部門也應頒發林權證,以方便林農以林權抵押貸款。使林業實現青山常在,永續利用的目的。

      4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林業資源建設的各個方面也在不斷完善,我們看到了我國森林資源管理體制的改革與發展,同時在發展的過程中,也總結出一套適應我國實際國情的政策支撐體系。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森林資源采伐管理工作的矛盾性仍存在并將繼續存在下去,如何深入、客觀的分析各種制約性因素,提出相應的改革措施,保證森林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是重中之重。森林資源的重要性對林業發展來說是挑戰也是機遇,森林資源經營者應從國家發展的大局出發,結合國內外先進的經營與管理經驗,建立適應我國林業發展趨勢的采伐管理體制,為推動我國林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2014年11月綠色科技第11期參考文獻:

      [1] 韓福春,高云龍.談森林采伐分區施策與分類管理[J].林業勘查設計,2006(1).

      [2] 龍新毛,張向前.對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討[J].林業資源管理,2005(1).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采伐;
      限額;
      森林;
      木材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可持續發展的林業成為國家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主題。但是隨著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森林經營主體的多元化發展,出現了森林長期過伐、林地大量流失等現象,如何規范林木采伐計劃和使用制度,逐步實現釋放林農經營森林積極性的需要,是當前我國林業配套改革的需要,同時也是林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一、木材采伐限額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采伐限額依據缺乏準確性??茖W而準確的采伐限額制度是逐步提高森林蓄積量的基礎保障。但是如果采伐限額的編制本身是不準確的,采伐限額制度的作用就無法體現。實質上森林采伐量的準確性是林業企業資源可持續經營的前提,年伐蓄積一般要低于年凈生長量,對于生態公益林,要根據不同林種的特點,進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但是由于國有林場的經營目標不愿意考慮其生態效益,采伐指標落實給業主帶來許多不便,重復開設造林煉山火路款;
      造成采伐和更新造林成本過高,忽略了林木的生長規律:采伐林齡小的林木先,而成熟的林木因得不到采伐指標無法采伐等現象。缺乏木材采伐限額的標準制度,促使他們只是注重生態效益的內在及外在激勵,他們上報的采伐限額的準確性是不可靠的。

      2管理制度過于約束林木采伐。過去,集體林權制度由林業部門單方面操作,木材采伐仍然按照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目前,超限額采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亂砍亂伐現象,但并沒有完全杜絕超限額采伐。林木按照林木蓄積量控制的原則,確定后逐級分解下達,實行國有、集體、企業等多元化形式,指標直接下達到千家萬戶。但是林木采伐審批的手續復雜,從林木采伐指標申請到林木采伐證的獲得困難,木材采伐沒有獲得與經營者商量,更未征得林權所有者的同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林農造林、損害了林農的營林和護林的積極性。

      3超限額采伐現象依然嚴重。最大控制指標限制森林采伐數量,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但超限額采伐實際上在我國森林采伐中是一個公開的秘密,我國平均每年超限額采伐8600多萬立方米,也就是證明無證采伐問題也還是存在的突出。

      4、憑證采伐制度的執行力不從心。經批準的森林采伐指標分配后,具體的單位不能按照限額進行采伐,造成限額采伐制度得以執行。很多時候林政部門通過核發采伐許可證實現對采伐限額的監督管理,必須提交伐區調查記錄,這就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執行成本太高,很多規定在基層實際上很難得到執行。

      二、完善現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措施

      1實行木材采伐系統管理。林業企業在確立預期能導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的時候,在倡導、組織和實行木材采伐制度變遷,要依據是一致性原則和經濟性原則。伐區調查設計必須由具有調查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伐區調查設計單位要加強設計隊伍建設,提高設計人員業務水平, 確保調查設計的精度和質量。林地采伐采用標準地或角規樣地調查法推算,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 , 全面了解伐區小班 內伐木全測根徑。不能簡單地套用地方經驗公式從而推算出整個小班的蓄積量。同時要考慮不同經營主體的目的。對商品林采伐滿足其采伐需求。

      2合理制定采伐限額制度。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受到是數量等很多因素的影響。必須堅持森林及景觀的保護機制,更新造林的方式、方法。采伐后必須進行造林更新,在水分條件較好的地方,一般采用天然更新,有利于促使森林的數量增加和質量提高。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之前,要明確林區的經營目標,通過實施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勵私有林主造林,木材采伐在不破壞環境的條件下進行。采伐數量的多少要根據其土地情況、市場需求、價格等因素來決定。

      3.林業部門按照區劃制定限額采伐措施。對于重點公益林特別是國家重點公益林,實行禁伐,嚴格保護,只能進行撫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
      對于天然商品林實行限伐措施,確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額度。對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別編制采伐限額并執行。

      4.完善林業采伐的補償機制。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對公益林區由國家收購,不愿意被收購要給予一定的補償,要與業主簽訂禁伐、限伐協議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對于私人業主營造的商品林,逐步建立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繳納制度。開采或者征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繳納生態公益林補償金。

      5加強采伐限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對于伐區堅持伐區清理本著有利于植被恢復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對其灌木少清理或不清理 , 降低人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完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資源管理站的前哨作用。每月定期抽檢一定數量的檢尺小票 ,增強對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后驗收、采伐更新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對林木采伐現場的監督檢查。對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額予以放寬,因為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樣事關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的內容實施,林業主管部門則應當加強對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6放寬林木所有者采伐處置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林農有了自己的山場,所以,放寬林木所有者采伐處置權勢在必行。對于生態林的采伐,要根據相關法律保障依據,采伐方式要保證生態林的功能不降低;
      對“三線林”采伐年齡上要繳納保證金,采伐后按照規定完成營造闊葉樹后,方可退還保證金;
      只有放寬采伐處置權,林農才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合理進行安排林木采伐,使林木采伐逐步進入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1楊樂夫,蔡俊修.福建林業資源開發應用的新思考[J].福建林業科技,2006,33(1):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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