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202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五篇】【完整版】

      發布時間:2025-06-16 15:38:20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字號: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于12月11日正式頒布,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參考。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五篇】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稅率 稅前扣除 稅收優惠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也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于 12 月 11 日正式頒布, 并將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為新法) 的頒布實施為各類企業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稅收機制和快速 發展 的稅收環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舊法) 相比, 主要的變化在于實現了四個統一:
      統一了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

      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

      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與扣除標準;

      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認識和理清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 區別) , 有利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 經濟 事項, 有利于企業更好的進行所得稅的核算、申報和繳納。

      一、 法律 地位不同

      (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3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 1994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別為國務院、財政部的,則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以2007年 63號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 2007年國務院令第 512號公布的,不論是新所得稅法還是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法律地位上應該高于原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法的歷史,統一了有關納稅人的規定,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

      二、納稅主體

      舊條例:

      五、折舊年限及方法

      舊條例僅規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 計算 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 20 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 10 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 5 年;
      (四) 電子 設備,為 3 年。根據技術更新的因素縮短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折舊為 4年、電子設備為 3 年。同時對礦產資源 企業 的折耗、折舊方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進行了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2篇

      一、實際管理機構界定旨在保護稅收權益

      借鑒國際經驗,新稅法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并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法人所得稅制下的納稅人認定的關鍵是著重把握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標準。新稅法采用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較易理解和掌握,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判斷則較難理解?!秾嵤l例》中對實際管理機構如何界定及相關的考慮是什么?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國際上來看,特別近十幾年的國際實踐看,實際管理機構一般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管理的地點,但在法律層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經營決策的地點。在處理方式上,稅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不規定,然后逐步通過案例判定形成具體標準。為維護國家稅收,防止納稅人通過一些主觀安排逃避納稅義務,《實施條例》采取了適當擴展實際管理機構范圍的做法,將其規定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樣有利于今后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稅收權益,具體的判斷標準,可根據征管實踐由部門規章去解決。

      二、納入預算的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

      新稅法在收入總額的規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財政撥款的范疇、《實施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將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之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在一般意義上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相當于采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是,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予以征稅符合立法精神;
      二是,當前個別地方政府片面為了招商引資,采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侵蝕了國家稅收,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
      三是,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財政補貼給企業的收入,在會計上作為政府補助,列作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稅收在此問題上應與會計制度一致。

      三、“合理”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作出了統一規范,規定對企業發生的真實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稅前據實扣除?!秾嵤l例》對具體各項稅前扣除的項目及標準予以了明確。有關負責人表示,關于工資稅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對一般雇員而言,企業按市場原則所支付的報酬應該認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的,這些復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侵蝕,因此,從加強稅基管理的角度出發,《實施條例》在工資、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關負責人透露,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界定。

      四、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扣除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有關負責人表示,業務招待費是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合而成的,其中個人消費的部分屬于非經營性支出。不應該稅前扣除,因此,需要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通常是難以劃分的,國際上的處理辦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間人為規定一個劃分比例,比如意大利業務招待費的30%屬于商業招待可在稅前扣除、加拿大為80%、美國、新西蘭為50%。借鑒國際做法,結合現行按銷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經驗,根據專家學者嚴格掌握的意見,我國采取了兩者結合的措施,將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規定為發生額的60%,同時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五、廣告宣傳費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當年未扣除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實施條例》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慮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廣告費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長的特點,因而應該視同資本化支出,不能在發生當期一次性扣除。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性質相似,也應一并進行限制?!秾嵤l例》規定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并允許將當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為此,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增加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以便以后根據不同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情況,根據新稅法的授權在部門規章中作出具體的扣除規定。

      六、間接抵免有利企業“走出去”

      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來自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負擔的境外所得稅,可以實行間接抵免?!秾嵤l例》將居民企業對境外公司的間接控制規定為控股20%,這是出于何種考慮?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稅法保留了現行對境外所得直

      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的辦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的方法。實行間接抵免,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走出去”,提高國際競爭力。從國際慣例看,實行間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業對外國公司有實質性股權參與為前提。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墨西哥等國規定,本國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外國公司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票的,實行間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規定的比例為25%以上。我國稅法中首次引入間接抵免辦法,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實施條例》規定控股比例為20%。

      七、高新技術企業按領域劃分

      新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整合,實現了兩個轉變:政策體系上將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將以直接稅額式減免轉變為直接稅額式減免和間接稅基式減免相結合?!秾嵤l例》對稅法中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條件和認定標準進行了初步界定。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三個重要問題。第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范圍問題?!秾嵤l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問題。第二,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問題?!秾嵤l例》原則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以及其他條件。具體的指標將在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認定辦法中明確,以便今后根據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第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問題?!秾嵤l例》擬將高新技術企業的首要條件界定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考慮到目前國家并沒有對“自主知識產權”進行正式界定,如果將其理解為企業自身擁有的知識產權,則把商標權、外觀設計、著作權等與企業核心技術競爭力關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內,范圍太寬泛。因此,《實施條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之一,相對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術創新導向。其內涵主要是企業擁有的、并對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八、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實施條例》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作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指標。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的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政策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中之所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界定為30萬元,是經過認真測算的,按此標準將約有40%左右的企業適用20%的低稅率。

      九、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也要繳稅

      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秾嵤l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從世界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來看,一般區分營利性收入和非營利性收入而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目前我國相關管理辦法規定,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因此,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其從事經營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但考慮到有些非營利組織將取得的營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業,屬于國家重點鼓勵的對象,故加上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十、股息、紅利持有12個月以上免稅

      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秾嵤l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與舊內資稅法的規定有何不同、是何考慮?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對股息、紅利所得消除雙重征稅的做法。根據老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如從低稅率的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要補稅率差。實施新稅法后,為更好體現稅收政策優惠意圖,使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享受到低稅率優惠政策的好處,《實施條例》明確對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紤]到稅收政策應鼓勵企業對生產經營的直接投資,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持有時間較短(短于12個月)的間接投資,并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運營收益,不應成為稅收優惠鼓勵的目標。

      十一、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為減免稅起始年度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待遇。該規定將“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作為減免稅的起始年度,改變了現行“外資稅法將獲利年度”為減免稅的起始年度的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以獲利年度作為企業減免稅的起始日,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產生了企業推遲“獲利年度”來避稅的問題,稅收征管難度大?!秾嵤l例》采用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減免稅的新辦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業通過推遲獲利年度來延期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做法;
      另一方面也可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況,較原內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更為符合實際;
      還可鼓勵企業縮短建設周期,盡快實現盈利,提高投資效益。

      十二、特別納稅調整強化反避稅手段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實施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他特別強調,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后,除應補繳稅款外,還需繳納按稅款所屬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另加5個百分點的利息。對能夠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免除5個百分點的加收利息。

      十三、匯總納稅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該自動匯總計算納稅,但匯總納稅容易引發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納稅人和地方政府都極為關注?!秾嵤l例》中對此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相關考慮是什么?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新稅法的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制度,由此將出現一些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應予以合理解決。我們經過多次研究,考慮在新稅法和《實施條例》施行后,應合理、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后引起的稅收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利益關系。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因此,《實施條例》中僅保留了原則性的表述。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
      內資企業;
      影響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的實施標志著長期以來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并行”的終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現了“兩法合并”。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都有較大程度的變化和創新,也給內資企業帶來深遠的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項目有32條之多,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一)稅率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企業季度盈利或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獲利,需要換算成全年的稅率(小于等于3萬元為18%,小于等于10萬元且大于3萬元為27%,大于10萬元為33%)計算應納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為盈利額乘相應的稅率,不需要換算成全年的利潤和稅率?,F在兩法合并后統一稅率為25%,照顧稅率為15%、20%(高新技術企業或微利企業)。其中能夠適用15%優惠稅率的企業只限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適用20%優惠稅率的企業有兩種: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二)計稅工資的變化

      兩法合并后計稅工資取消,形成內外資統一的工資核算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痹谂f稅法中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部分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此項政策,此項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圍。當然,主要是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工資薪金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

      (三)廣告費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未實施之前的計算基數為兩個,現在變為一個,即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同時,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由原來的2%變為8%;
      制藥業為25%;
      超出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具體規定有:1.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2.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其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3.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四)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福利費的變化

      教育經費由原來的1.5%變為現在的2.5%。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福利費一律以計稅工資為計稅基數。工會經費以交納的憑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如果沒有上交,不能稅前扣除。教育經費現在必須是企業支付出去才可稅前列支,否則已經計提的要進行納稅調整。新稅法 對“應付福利費”的處理明確規定如下:1.采用新會計準則、新財務通則的企業2007年不能計提“應付福利費”,2007年前若有余額可轉入留存收益(如:盈余公積、資本等),不作納稅調增;
      2007年發生福利性費用支出可據實列支,全年不足14%的部分可作納稅調減;
      2008年1月1日開始據實列支。2.采用舊會計準則、舊財務通則的企業可以繼續計提,但從2008年1月1日起,計提部分不能稅前列支。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的施行,將對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其影響有利有弊,總體來講利大于弊。

      (一)稅率較大幅度下降,減輕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為照顧眾多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也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稐l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條件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標準?!稐l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依照上述標準,大多數中小企業將被界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傮w來講,因新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稅率的降低,大部分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將呈下降趨勢,稅率的降低將明顯降低其稅收負擔,提高內資企業的稅后凈利,絕大多數內資企業將從中受益,有利于內資企業修養生息,增強發展后勁。兩稅合并后受益最大的首先是以前稅負水平高的企業:一是以采掘業為代表的傳統產業,例如鋼鐵、煤炭、造紙、食品飲料、橡膠行業等等;
      二是服務業,例如金融保險業、批發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公用事業行業等。

      (二)明確了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的規定,不征稅收入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我國稅法規定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我國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主要目的是從應稅總收入中排除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

      (三)部分費用稅前扣除標準有較大幅度提高

      1.工資、薪金支出?!稐l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新的法律法規將稅前扣除的工資定額標準從現行人均每月1 600元提高至2 000元,與個人所得稅費用減除標準相銜接。提高計稅工資扣除標準,將使企業增加稅前扣除,工資全部在成本列支,并提高折舊率等,這些有利于內資企業積極引進人才和加快企業的技術研發。

      2.公益性捐贈支出?!镀髽I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稐l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實行《企業所得稅法》以后,簡化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計算,提高了捐贈支出的標準,有利于提高納稅人捐贈的積極性,將促進社會的進一步和諧。

      3.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支出?!稐l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實施以后,除個別行業扣除比例降低外,絕大多數行業企業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比例有較大幅度提高。其中最顯著的變化是業務宣傳費超支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部分費用扣除比例不變,但計算基數有增長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實際發放工資總額高于計稅工資限額的企業而言,雖然扣除比例不變,但新政策提高了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基數。

      (五)部分固定資產的折舊、攤銷年限縮短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稐l例》的實施,縮短了汽車、地鐵、輕軌等運輸工具和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企業可以選擇加速折舊法,達到及早收回固定資產并減少當期利潤,延緩繳納所得稅。有利于促進交通運輸及電子行業資產更新換代,推動該行業快速向前發展。

      (六)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向可持續發展方面傾斜

      《企業所得稅法》對以下方面減免稅優惠作出了規定:1.國家對重點扶持和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2.對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非居民企業的預提企業所得稅所得,給予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3.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繼續放寬審批權限。4.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加計扣除。5.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6.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減免。

      從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頒布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集中體現了黨和政府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大政方針,對內資企業將產業結構向農業、民族自治地區、節能減排、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調整將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七)案例分析

      通過下面的案例可以更加直觀地了解到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例1:某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實現稅前收入總額2 000萬元,包括產品銷售收入1 800萬元,購買國庫券收入100萬元,發生各項成本費用共計1 000萬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200萬元,業務招待費100萬元,職工福利費5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20萬元,工會經費10萬元,稅收滯納金10萬元,提取的各項準備金支出100萬元。另外,企業當年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500萬元,購置完畢即投入使用。問:這家企業當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假定企業以前年度無未彌補虧損)。

      計算過程:

      1. 計算企業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按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所以企業應納稅收入總額=2 000-100=1 900(萬元)。

      2. 計算企業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因為按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是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按實際發生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 5%,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的14%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 5%扣除,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的2%扣除,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準予扣除項目金額=1 000-(100-1 800×0. 5%)-(50-200×14%)-(20-200×2. 5%)-(10

      -200×2%)-10-100=756(萬元)。

      3.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為企業以前年度無未彌補虧損,所以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 900-756=1 144(萬元)。

      4. 確定企業適用稅率。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 由于企業當年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稅法規定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因而可以實行投資抵免,首先要計算投資抵免前企業的應納稅額=1 144×15%=171. 6(萬元)。

      6. 計算允許抵免的稅額。稅法規定企業購置并施加使用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稅額中抵免,則允許抵免的稅額=500×10%=50(萬元)。

      7. 計算企業2008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171. 6-50

      =121. 6(萬元)。

      三、結論

      通過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使內資企業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扣除,導致稅前扣除總額的增加,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直接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了企業的凈利潤。這有利于提升內資企業的自主研發能力和裝備能力,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內資企業員工的福利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1] 張連進,楊述興. 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務全書[m]. 經濟日報出版社,2008.

      [2] 孫忠勝. 我國企業所得稅統一問題的研究 [d]. 山東大學, 2006.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4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在全國統一的新的稅收制度建立以前,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經濟穩定,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區的人民政府暫時可以繼續按照自己制定的稅法征稅,來不及制定新稅法的新解放區則可以暫時沿用原政府實行過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稅法征稅,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產稅、土地稅和與房地產有關的一些稅收,如契稅、印花稅、所得稅。

      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開的首屆全國稅務會議上,確定了統一全國稅收制度、稅收政策的大政方針和擬出臺的主要稅法的基本方案,確定全國范圍適用的稅收為14種,其中涉及房地產的稅種有房產稅、地產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印花稅和遺產稅。上述內容載入了1950年1月30曰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一《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稅。遺產稅始終沒有立法開征。

      20世紀50年代中期,我國實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后,絕大部分房地產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的買賣和轉讓被禁止,房屋產權變動的征稅范圍也日益縮小,房屋的出租也被嚴格限制,因而房地產市場和相關的稅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時間內幾乎名存實亡。

      (一)契稅

      1950年4月3日,政務院《契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各省、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并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暫行條例規定了凡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都應當憑土地、房屋所有證,并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人繳納契稅。其中,買賣契稅按照買價征收6%,典當契稅按照典當價征收3%,贈與契稅按照現值價格征收6%。1951年全國契稅收入為2 733.4萬元,1953年達到4036.0萬元。1955年降至1829.2萬元。1956年以后基本停征。

      (二)城市房地產稅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50年6月,二屆全國稅務會議決定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后來政務院又限定其在城市征收。所以定名為城市房地產稅),即日起施行。暫行條例中規定: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為房地產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征稅對象為規定的城市房地產。房產稅以標準房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地產稅以標準地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的城市,可以暫以標準房地價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
      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的城市,可以暫以標準房地租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

      (三)工商業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中與房地產有關的內容是:1.營業稅。從事租賃業和房地產業的納稅人,以其營業總收益額為計稅依據,分別適用4%和6%的稅率。2.所得稅。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適用稅率為5%,最高適用稅率為30%。

      同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以后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規定了營造業的適用稅率為2.5%,房地產買賣的適用稅率為3%,租賃業的適用稅率為4%,房地產的適用稅率為1 2%;
      所得稅改為21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適用稅率和最高適用稅率不變,但是各級稅率之間的級距加大,實際稅負大幅度減輕。

      1958年稅制改革時,為了簡化稅制,將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與貨物稅、印花稅和商品流通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1958年9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1次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9月13日,國務院將該條例(草案)公布試行。該條例(草案)規定了從事建筑、安裝,租賃,購銷等業務的納稅人,以其業務收入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分別為3%、5%和7%。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部分繼續征收,并改稱工商所得稅。1963年4月以后,按照個體經濟重于集體經濟,合作商業重于其他集體經濟的原則全面調整了工商所得稅的稅率,并將統一的全額累進稅率改為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其中,個體經濟實行14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適用稅率為7%,最高適用稅為62%。并有加征一至四成的規定。

      1972年3月30日,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報送的《關于擴大改革工商稅制試點的報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從1973年起全面試行。該條例(草案)規定了集體建筑、安裝單位的適用稅率仍然為3%(當時規定國營建筑、安裝企業不納稅),從事租賃、購銷等業務的納稅人適用稅率為5%。1973年的稅制改革。把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鹽稅和屠宰稅合并為工商稅。

      (四)印花稅

      1950年12月19日,政務院公布《印花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規定了印花稅以商事、產權憑證的書立人、領受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直接涉及房地產的稅目、稅率主要包括:預定買賣不動產的契據,買賣不動產的契據,政府頒發的土地管理業執照、土地所有權狀。典當、質押、買賣、轉讓或者承頂不動產的契據,土地使用權的契據,租不動產的契據,適用稅率均為0.3%;
      授產、析產契據。適用稅率為3‰。1958年稅制改革時,印花稅并入工商統一稅。

      二、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的房地產稅收制度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開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房地產稅收制度也逐步實行了改革:20世紀80年代初期恢復征收契稅;
      80年代后期對國內單位、個人恢復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并開征了耕地占用稅;
      90年代前期開征了土地增值稅;
      其他相關稅種也實行了改革。

      (一)契稅

      契稅恢復征收之初,仍然沿用1950年政務院的《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7月7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政務院的《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1993年以后,隨著房地產交易的迅速擴大,契稅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長:1993年的收入為6.2億元,2004年達到538.9億元,11年間增長了85.9倍。平均每年增長17.6%。

      (二)房產稅

      根據1984年國務院批準的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方案,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僅適用于國內單位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仍然按照1951年政務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納稅。由于按照原值征收房產稅的房產范圍不大,且原值普遍偏低;
      出租的房產不多,且征收管理比較困難,房產稅的收入雖然有很大的增長,但與房地產價值和交易的增長并不協調:1993年的收入為49.2億元,2004年達到366.3億元,11年間增長了6.4倍,平均每年增長7.9%。

      (三)耕地占用稅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由于政府實行嚴格限制占用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稅實行固定稅額標準且一直沒有調整、征收管理比較困難等原因,收入額一直不多。增長也不快,1993年的收入為29.4億元,2004年達到118.5億元,11年間增長了3.0倍,平均每年增長5.5%。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1984年國務院批準的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方案,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固定稅額標準且一直沒有調整,收入額一直不多,增長也不快,1993年的收入為30.3億元,2004年達到106.2億元。11年間增長了2.5倍,平均每年增長5.0%。

      (五)土地增值稅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增值稅的收入額一直不多,但是由于房地產交易的迅速擴大和征收管理的加強,增長速度很快,1996年的收入僅為1.1億元。2004年達到75.0億元,8年間增長了67.2倍,平均每年增長22.9%。

      (六)與房地產有關的其他稅種

      1.營業稅。在1984年實施的稅制改革中,將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從當年10月1日起試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納稅人,以其營業收入為計稅依據(現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的價值),適用稅率為3%;
      從事業、倉儲、租賃業的納稅人,以其營業收入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為5%: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的納稅人,以其取得的收入為計稅依據(現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收入減除支出以后的差額征稅),適用稅率為5%.

      2.城市維護建設稅。1985年2月8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月1日起施行。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國內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實行差別稅率(1%、5%、7%)。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等方面的規定沒有改變。

      3.對內資企業征收的所得稅。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大中型企業實行55%的比例稅率,小型企業適用10%~55%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1985年4月11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 985年1月1日起施行。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10%~55%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城鄉私營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5%。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上述3種企業所得稅與對國營企業稅后利潤征收的調節稅合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國內企業和其他組織,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企業適用33%的稅率,微利企業暫時適用27%或者18%的稅率。

      4.對外資企業征收的所得稅。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將e述兩部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從當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的稅率為3%.外國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租金等所得,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是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

      5.對個人征收的所得稅。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6年1月7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印花稅。1988年8月6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納稅憑證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財產保險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或者應納稅憑證件數,稅率分為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如產權轉移書據的適用稅率為0.5‰,權利、許可證照每件稅額標準為5元)。

      7.建筑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了《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筑稅的納稅人為從事自籌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投資的單位(不包括外資企業),征稅的資金包括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自籌資金,以自籌基本建設的全部投資額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建筑工程投資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0%。

      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將建筑稅改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鼓勵投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從2000年起暫停征收。

      8.遺產稅。我國擬在適當的時候開征遺產稅。

      (七)收入歸屬情況

      在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前,房地產稅收的收入歸屬隨財政管理體制多次變化,有時劃歸地方,有時劃歸中央,有時由中央與地方共享。1994年以后,我國實行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目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從2000年起暫停征收)劃為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

      三、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初步思考

      目前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有:1.稅種數量偏多,設置不夠合理;
      2.稅權高度集中;
      3.部分稅收法規過于陳舊;
      4.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和稅率存在嚴重的問題;
      5.稅負不夠公平,稅負偏重、偏輕的問題同時存在;
      6.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關業務的拓展給房地產稅收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如房地產抵債、回租涉及的有關稅收問題。此外,我國房地產市場管理還不夠規范,相關的稅收征收管理也不夠嚴格,稅收流失依然比較嚴重。

      本文認為,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的出發點應當是:鼓勵房地產業的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規范稅費關系,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符合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的總體目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確定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基本原則也適用于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改革。

      (一)簡化稅制,優化結構

      1.合并重復設置的稅種,實現內外稅制的統一。例如,企業所所得稅、房地產稅等者陂當統一稅法,公平稅負。

      2.取消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種。例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3.取消不符合各國通行做法的稅種。例如,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并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將土地增值稅并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4.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某些合理的房地產方面的行政性收費合并為統一的房地產稅。

      通過上述簡化措施,不僅可以減少與房地產有關的稅種的數量,而且可以減少轉讓(轉移)、出租環節的稅收。加強房地產保有、使用環節的稅收。

      (二)調整稅基和稅率

      1.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當擴大到個人住宅和農村地區,并按照房地產的評估值征收。同時,通過規定適當的免稅項目和免征額的方法將低收入階層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2.房地產稅的稅率應當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房地產分別設計,由各地在規定的幅度內掌握,如普通住宅和生產、經營用房地產稅率從低,高級住宅和高爾夫球場稅率從高;
      中小城市的房地產稅率從低,大城市的房地產稅率從高。

      3.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對建筑行業和銷售不動產實行增值稅,以消除因增值稅、營業稅交叉征收而形成的雙重流轉稅負擔。由此引起的地方稅收收入的減少如何彌補?一可以隨著第三產業的發展擴大營業稅的稅基,增加營業稅收入;
      二可以適當提高增值稅收入中地方分享的比例,增加地方分享的增值稅收入。從總體和長遠來看,這項改革可以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對于經濟、財政(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是有利的。

      4.允許個人購房貸款的利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在設計稅基和稅率的時候,應當兼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財政收入的需要,并參考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周邊國家的做法。

      (三)適當下放稅權

      應當將房地產稅作為我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加以精心培育,使之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成為地方財政、特別是縣(市)級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并且在全國統一稅制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管理權限(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減免稅等稅制要素的適當調整),以適應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實際情況,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通過房地產稅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房地產市場。

      (四)適時修正稅法

      各項稅法都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適時修正,為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服務。暫行條例“暫行”十幾年以至幾十年的狀況應當徹底改變。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第5篇

      身份證號碼:

      貸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為進行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經雙方協商,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和用途

      借款方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

      第二條、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個月,自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確定年息為【 】‰,按季收取利息。貸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檔次重新確定借款利率。

      第三條、還款期限

      借款方應于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向貸款方償還本金及利息。

      第四條、爭議解決辦法

      各方同意,因本協議發生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2、本合同一式倆份,各方各執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貸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向股東借款的稅務風險

      1、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征收印花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XX]84號)第三十六條(以下簡稱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關聯方:一方面,《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將關聯方關系確定為五大類,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同時,準則還將“主要投資者個人”的概念進一步細化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條是一項重要的反避稅措施,通過限定關聯方之間的利息支出額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關聯方之間相互融通資金來轉移利潤。既然三十六條規定制定的初衷在于保證企業所得稅基不被侵蝕,從法理上分析,對關聯方關系的定義應當包含自然人。

      3、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6條對民間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近日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XX]77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現就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XX]121 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這是在當前經濟危機下,企業融資較難,針對民間借貸的一個扶持政策。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