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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為了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維護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市房屋租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適用本辦法;
但承租人轉租公有居住房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本市公安、稅務、工商、勞動、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屬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賃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房屋租賃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范圍,并組織、協調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具體承擔居住房屋租賃相關手續的受理工作;
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做好居住房屋租賃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基本管理制度)
居住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依法納稅;
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居住房屋租賃的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租賃當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是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出租房屋的條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應當符合《*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結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牢固,具備上下水、供電和環境衛生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與非出租的房屋實行分門進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
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數超過15人的,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八條(人均承租面積標準)
租賃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
其中,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
第九條(租賃合同)
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證明及其編號;
(二)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租賃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時,可以使用或者參照使用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相關手續的辦理)
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訂立生效后,由租賃當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利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有關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一)出租人應當辦理納稅申報;
(二)租賃當事人應當辦理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三)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備案)
租賃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材料齊全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予以受理。其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和標準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證明);
不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不予發放登記備案證明,并書面告知理由。
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登記備案證明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予以記載。
第十二條(轉租)
居住房屋的轉租,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居住房屋轉租合同訂立生效后,轉租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租賃變更、解除和續租)
居住房屋的租賃關系依法變更、解除的,或者租賃當事人在租賃期滿后續訂租賃合同的,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有權查驗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證明;
租賃期間,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確定承租的居住人數;
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社區綜合協管隊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有權查驗房屋狀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租賃期間,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出租人定期養護、維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狀態。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
增加同住人的,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
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六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要求)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相關的中介業務時,不得居間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居住房屋租賃。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其居間的居住房屋租賃信息,定期報送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要求)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其管理服務范圍內居住房屋租賃使用的有關情況資料,定期報送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
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社區綜合協管隊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違反《*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出租或者轉租居住房屋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租賃當事人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稅務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解困房出租,是指政府以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所建造的解困房,按準成本租金短期出租給住房困難戶的行為。
第三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解困房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廣州市解決住房困難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解困辦)在本辦法授權范圍內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解困辦可委托物業公司具體負責解困房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解困房的出租,租賃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合同。租賃雙方當事人要共同遵守合同約定條款。
第五條 解困房的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間應申請購買解困房,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住房。租賃期滿應退出所承租的解困房。
第六條 凡在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群眾團體工作,持有本市戶籍證明,具備下列條件的居民,可申請承租解困房: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5平方米或無房居住的;
(二)住房困難狀況已在其上級主管機關和市解困辦登記備案的;
(三)所在單位和申請人已參加住房公積金存儲的;
(四)單位或個人能夠為申請人擔保的;
(五)市解困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本市居民,可憑本人身份證明及單位證明,向市解困辦提出承租解困房申請,經市解困辦審核批準后簽訂租賃合同。
第八條 解困房可由困難戶所在單位代租。代租單位應與市解困辦簽訂代租合同。
第九條 解困房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樓層、朝向、面積、裝修及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租賃保證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變更、解除合同條件;
(八)擔保方式、范圍;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解困房租賃合同文本由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制作。
第十條 解困房租賃期限原則為兩年。屆時,承租人確實仍未能解決住房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解困辦提出續租申請,續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一條 租金根據解困房建筑綜合造價計算,實行準成本租金,準成本月租單價平均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4.96元。實際計收標準是第一、二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元(均價,下同),第三年為10元,第四年為15元,并依房屋樓層、朝向不同,對均價予以增減調節:三、四、五層加收10%,六層加收5%,八層減收10%,九層減收15%;
東向、南向加收5%,西北向減收10%。
第十二條 承租人應按承租建筑面積繳納租賃保證金。
租賃保證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元計收,續租期間按每平方米60元計收。
租賃保證金在租賃期間不予退還。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退還房屋之日起二日內,市解困辦應退還租賃保證金本金。
租賃保證金的利息用于補償解困房養護、維修和管理費用的不足。
第十三條 承租人入住解困住宅小區后,應按規定繳交小區各項管理費用,并有權參與和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十四條 解困房的養護維修由市解困辦委托物業公司具體實施。物業公司應制定年度房屋養護維修計劃,定期對所管理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維修房屋,保證解困房處于良好狀況。
第十五條 解困房屬自然損壞的,由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負責養護維修;
不屬養護維修性質的修繕、改善及人為損壞的修復,由承租人負責。
第十六條 市解困辦應檢查、監督受委托的物業公司實施養護、維修房屋情況。
第十七條 承租人采取欺騙手段承租解困房的,市解困辦有權收回房屋,加倍收取非法租住期間的租金,并沒收其租賃保證金。
第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解困辦依法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給予處罰:
(一)擅自轉租、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改變房屋用途的,處以變動期間租金5倍的罰款;
(二)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或空置房屋累計六個月以上的,除補交欠租外,并處以欠交租金總額2倍的罰款;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外,并處以承租期間租金總額5倍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承租房的,除按受損部分原價賠償外,并處以房屋原造價5%的罰款。
第十九條 租賃期滿,承租人應退還承租的解困房。逾期不遷出的,市解困辦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追索逾期遷出所造成租金損失3~5倍的賠償及處以房屋原造價5%的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出租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紀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衛生、人口計生、規劃、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村建立負責房屋租賃管理、服務的基層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基層管理服務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經費、辦公場所。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居民制定房屋租賃管理公約,對房屋租賃實行自治管理。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基本情況、租金、租賃期限、租賃用途、違約責任等。
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本市鼓勵、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居住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發展改革、市建設(房屋)等行政部門采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租賃市場。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通過建設、收購等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賃房。
本市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共租賃房。
第二章 出租登記
第十一條 租賃房屋用于居住的,應當進行出租登記。
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并填報下列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提供房屋租賃經紀委托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或者按照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的當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宣傳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識;
(二)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等事項的規定和流程;
(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證明;
(四)受當事人委托,提供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件,辦理普通地下室登記備案,交驗、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納稅代辦服務等;
(五)提供維權服務信息;
(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出租登記、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鶎庸芾矸照静坏脧氖禄蛘咦兿鄰氖陆洜I性活動。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六條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房屋所有人將出租登記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
第十七條 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將違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條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市公安、市規劃、市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作為臥室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一條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統一印制出租房屋多人居住登記簿冊供出租人免費領取。
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二)按規定對所管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將安全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檢查結果。
(四)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衛生、文化、新聞出版、教育等行政部門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時依法應當審查活動場所的,應當審查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規劃設計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活動場所的規定;不符合的,不予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取得營業執照,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等信息報送所在區、縣建設(房屋)行政部門。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托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經紀合同,統一收取傭金、開具發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
(四)不得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六)不得居間、出租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七)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居間、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市場信息系統,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房屋租賃市場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信用記錄等租賃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房屋租賃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賃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租賃信息保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公安、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衛生、人口計生、規劃、文化、教育、稅務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落實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在執法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房屋管理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有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基層管理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建立巡視制度,采集房屋租賃信息,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發現登記信息不實的,予以更正;
(二)發現未登記的,進行補登;
(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進行整改;
(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衛生、計劃生育、建筑結構安全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報告上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檢查有關資料,了解房地產經紀業務情況和客戶資金、風險準備金等方面的管理情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有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房屋租賃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處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人、單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落實資金監管制度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或者違反第(四)項規定,租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經營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居間、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按照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城市房屋租賃的注意事項一、低價虛假廣告要注意
當租房者通過報紙、網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價明顯低于其正常市場價格時就要引起注意了。因為這些虛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以此為誘餌騙取租房者上當的一種手段。
二、房東個人情況查仔細
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于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如果是房東本人出面簽約時,最好查看其房產證與身份證;如果是幫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書、朋友的房產證、身份證或復印件;如果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則一定要其出具購房合同以證明其身份。此外,對于租房時可能遇到的二房東問題,租房者應驗明該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并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三、承租房屋家電、家具清點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時一定要清點好房屋內部設施如家電、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時檢查一下家電的正常運作情況,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將其一一列入到清單內。最好注明如果出現故障時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電器等發生毛病維修時與房主產生矛盾,責任劃分不清。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私有房屋、公有直管房屋的房屋租賃和為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租賃以及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活動。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有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租賃,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則,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范圍內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物價、工商、公安和稅務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權及其該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與他人合作經營但不參與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而收取費用的;
(二)私有房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費用的;
(三)公有房屋由其單位職工、職工家屬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以承包費、管理費、利潤或者按照營業額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
(四)出租柜臺的。
第九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者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地點、裝修及設施狀況和租賃面積;
(三)租賃期限;
(四)租賃用途;
(五)租賃價格及支付方式;
(六)修繕責任;
(七)轉租約定;
(八)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一)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等合法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第十一條 下列房屋出租,出租人辦理登記備案,除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相應證明文件:
(一)共有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二)委托代管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三)被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四)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口居住,應當提交出租人與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書。
第十二條 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根據租賃合同中轉租約定或者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但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不得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
第十三條 房屋轉租,當事人辦理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轉租合同;
(二)轉租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等合法證件;
(三)原租賃合同。
轉租合同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轉租約定的,轉租人在辦理轉租登記備案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第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對房屋是否符合租賃或者轉租條件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租賃或者轉租條件的,發給《房屋租賃證》。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其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
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一方當事人違反前款規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或者轉租合同的變更,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一)原租賃或者轉租合同;
(二)原房屋租賃證;
(三)經雙方同意的變更合同的書面報告。
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或者轉租期滿,合同隨即終止。
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房屋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告知出租人;
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房屋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繼續將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終止、解除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和《房屋租賃證》,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予以注銷登記,收回《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條 公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私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租金標準實行最高限價。最高限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由當事人參照市場指導價協商議定。市場指導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公民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破產、合并、分立或者終止等發生產權轉移的,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有權依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如不再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1個月告知出租人。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以出租的房屋依法設定抵押權的,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抵押情況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的房屋依法轉讓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轉讓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出讓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者調換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三)人為損壞房屋及其設施不維修的;
(四)拖欠房屋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傳播黃色或者反動音像、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或者進行、銷贓、賣淫嫖娼等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的;
(二)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房屋的;
(三)房屋自然損壞不及時修復的,但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修繕的除外;
(四)擅自提高房屋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按照本條例規定該房屋可以出租或者轉租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
按照本條例規定房屋不可以出租或者轉租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
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出租、轉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
(二)出租、轉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的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
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租公有住宅用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沒收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并終止其房屋使用權,由該房屋所有權人收回房屋。
第二十八條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并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于人民政府土地、物價、工商、公安和稅務等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由上述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審查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必須按照省和市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經營中國有土地收益的收繳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條例施行。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街道辦事處(鄉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________________;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___________,最多不超過_________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 /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年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斗课萁桓钋鍐巍罚ㄒ姼郊唬┙浖滓译p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_____付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___________________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
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__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_____________執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托人 :
國籍:
聯系方式:
委托人: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交割清單
房屋附屬家具、電器、裝修及其他設備設施狀況及損賠
名稱品牌單位數量單價損賠額名稱品牌單位數量單價損賠額
其他相關費用
項目單位單價起計時間起計底數項目單位單價起計時間起計底數水費 上網費 電費 車位費 電話費 租賃稅費 收視費 供暖費 燃氣費 物業費 衛生費
交房確認
對上述情況,乙方經驗收,認為符合房屋交驗條件,并且雙方已對水、電、燃氣等費用結算完結,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簽章:乙方(承租人)簽章:
退房確認甲乙雙方已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了驗收,并辦理了退房手續。有關費用的承擔和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的返還 無糾紛 / 附以下說明: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退房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