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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位安全履職報告【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7 12:21:07   來源:調查報告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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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實行聯席會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安全履職報告【五篇】,供大家參考。

      單位安全履職報告【五篇】

      單位安全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實行聯席會議、逐級督促、檢查情況告知、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獎勵和處罰等制度,督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制度。

      第四條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與消防安全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分析消防安全現狀,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消防工作。

      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向聯席會議報告。

      第六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應當依法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和公眾聚集場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制定并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二)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對公眾聚集場所工作人員至少每半年培訓一次;

      (三)嚴格落實有關動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用明火施工;

      (四)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物業管理單位和其他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時,發現被監管的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條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分工,逐級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隸屬關系,上級單位負責督促下級單位;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督促居(村)民委員會和無上級的單位。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內的無上級單位,由本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督促。

      第十一條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綜合考核被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綜合考核的具體內容由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條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被督促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職責落實的制度措施;

      (二)督促被督促單位消除火災隱患,協助被督促單位整改無能力解決的火災隱患;

      (三)根據被督促單位的特點,研究解決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問題;

      (四)掌握被督促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情況;

      (五)每年對被督促單位進行綜合考核并組織實施獎懲工作;

      (六)建立督促工作專門檔案。

      負有督促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落實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被督促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督促單位的檢查指導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并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情況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項。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發現存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問題,除依法查處外,可以書面告知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將下級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作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范圍,并建立考評檔案。具體考評標準,由市公安機關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職責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評為消防先進單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獎牌,評為“消防先進個人”和“消防標兵”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被督促單位及其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經公安消防機構告知,未督促單位消除火災隱患的;

      (二)未建立督促工作情況專門檔案的;

      (三)不按規定組織年度綜合考核的;

      (四)被督促的單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發生火災的;

      (五)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不達標的。

      第十九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指導各單位搞好消防安全責任制。

      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的單位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并提出整改意見;
      公安消防機構負有責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給予通報批評。

      單位安全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市、縣(市、區)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實施監察。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助監察機關做好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或者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分管各項業務工作的領導是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分管業務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有關行業或者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對其主管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第五條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工礦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七)商貿經營服務和旅游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八)漁業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九)農業機械重大安全事故;

      (十)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領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二)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并將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必須??顚S?,不得挪用,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項費用。

      (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考核有關政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實施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并按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
      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排除或者整改。

      (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發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七)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按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各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政府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定期研究防范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主要領導或其委托的分管領導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會議,督促、指導監督范圍內的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和防范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

      (二)建立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獎懲制度,明確本部門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積極采取措施,認真完成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按照有關規定對本系統、本行業(領域)組織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
      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實施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定期對本系統、本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隱患進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安全巡查情況的登記建檔。

      (五)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或者驗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主要領導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如實報告同級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按職責權限組織或協助配合事故的調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災害程度。

      第九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防止發生食物中毒、火災、旅游、交通、樓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報告或者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屬事故隱患的,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迅速處理,避免事故發生;
      屬不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情節嚴重拒不糾正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單位的領導和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資料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施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有關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或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八)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的。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發生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者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進行審查或驗收的;

      (三)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四)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未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處理的;

      (五)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的;

      (六)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七)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和招聘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十)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十一)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十二)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十三)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十四)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五)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所在地政府和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對學校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和責任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

      (二)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酌情給予從輕處分:

      (一)日常管理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非因個人主觀原因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救援,降低事故損失,并按照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報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

      第十六條單位或個人受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度參與各類綜合性先進(優秀)單位或個人的評比獎勵資格。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責任范圍內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導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人員、、,導致事故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本市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予以處理。

      單位安全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一、海安開展法人履職評估工作情況

      (一)開展法人履職評估工作的動因

      1、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存在盲區。海安縣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工作從2008年2月份開始,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機構編制責任審核主要是針對各區鎮、部門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部門(區鎮)職能的執行情況。并未涵蓋到絕大部分事業單位的職能履行情況。

      2、事業單位管理缺乏有效載體。目前對事業單位進行管理主要工作集中在設立審批階段,后續管理措施相對薄弱。不少事業單位依法登記后,拿到法人證書就萬事大吉,該變動的登記事項不主動申請變更,登記數據的準確性得不到保障。事業單位實際運行的狀況更是難以掌握,少數單位不能按照宗旨和業務范圍正常開展工作,單位之間職責交叉、推諉扯皮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僅靠年檢報告根本不能準確了解情況。因此,機構編制部門迫切需要一個有效載體來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3、懲處措施沒有威懾力。雖然對事業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處罰手段有“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等方式,但在實際中動真碰硬執行起來有難度,加之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更使處罰工作流于形式。

      (二)開展履職評估的基本做法

      1、確定評估對象和內容。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確定第一批評估對象,涵蓋各種不同單位類別和經費管理類型的事業單位,既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又與民生休戚相關。為引導事業單位正確履行職能,海安縣著重從按職能職責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情況、遵守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遵守事業單位法人相關規定情況三個方面對事業單位法人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2、實施履職評估的操作流程。一是宣傳發動。將《實施方案》和評估通知及時發給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二是單位自評。事業單位接到評估通知后,按要求準備好各類文件資料并形成自評報告。三是召開進點會。與會人員包括:評估組工作人員,舉辦單位的分管負責人,被評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無內設機構的事業單位全體干部均應參加。會上先由評估組負責人作動員講話并通報履職評估實施方案,再由被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作履職自評報告。四是廣泛收集情況。開展履職測評。評估會議結束后,被評估單位與會人員按要求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履職測評表》,表格當場收回;
      對主管部門領導、單位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及相關服務對象代表進行個別座談;
      發放《事業單位法人履職情況調查問卷》,了解各方面情況;
      查閱相關臺賬資料。五是形成報告并反饋。認真分析履職評估情況,形成事業單位法人評估報告。及時向被評估單位反饋評估情況,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3、評估結果的運用。綜合各方面情況,確定被評估單位履職等次,并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進行通報表彰。對不合格的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對其進行機構編制調整,直至撤銷法人登記。

      二、履職評估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開展的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情況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強了事業單位公共管理服務水平。開展履職評估,對事業單位履職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督,有利于引導事業單位自覺增強法治理念和履職意識,規范自身行為,不斷提高依法履職、高效服務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機構編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檢驗了事業單位是否有機整合了內部資源,是否最大程度激發了各要素的創造活力,是否有效產生了單位的綜合效能,為科學調整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切實管住、管好、管活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開展履職評估,有效遏制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的現象。一些單位減少了辦事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企業、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同時,因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業務性強,在具體的評估工作中,面臨著突出問題:

      (一)少數事業單位無法依法運行。主管部門的牽制使部分事業單位不能獨立對外開展社會活動,主管部門長期習慣將下屬事業單位按其內設機構進行管理,擔心事業單位成為獨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控制權,一些事業單位長期依附于主管部門,人、財、物不獨立,根本不具備成為法人的資格;
      雖然目前市場經濟已經深入到各個階層,但是一些事業單位仍然存在著靠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開展工作的不正?,F象,造成這些事業單位參與市場競爭、走向社會化的意識十分淡??;
      個別法人單位無視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無視機構編制部門界定的職責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見利就上,無利就讓,不能嚴格按照職責范圍開展工作;
      有的單位成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職能逐漸萎縮,長期“有崗無為”,不能發揮作用。

      (二)兼職現象影響履職。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機構編制及登記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職能的能力較低。對機構編制部門開展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準備,應付了事,影響了評估工作的有效開展。在評估工作中我們還發現,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職情況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兼職范圍廣,兼職時間長,兼職人數多,而且這種發展趨勢還有繼續蔓延擴大之勢。一些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員兼任,有的由舉辦單位領導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個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者由于工作多、精力有限,不可能全身心撲在事業上,這樣勢必會不能正常履職,影響事業單位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評估主體過于單一。當前履職評估工作,考慮到起步階段工作難度較大,故對自身力量倚重較多,其他力量在評估工作中總體而言分量不足、權重偏低。此舉固然有利于迅速打開工作局面,但長此以往,將導致舉辦單位、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實現評估主體多元化的目標。

      (四)評估指標操作性不強。實踐中,我們發現:不論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還是參評的社會方方面面代表,均對所評估的事業單位了解不多,特別是對一些機構編制、登記管理方面的業務性較強的問題,更是一頭霧水。盡管我們采取了提供自評報告、詳細介紹情況等辦法,但憑印象打分、憑感覺打分的問題仍然存在,影響了評估的準確性。評估過程中,如何突出重點、抓住要害,精簡指標體系,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五)評估結果運用范圍有限。目前我們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形式還比較單一,局限性較大,運用范圍很有限。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主導性和權威性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估工作的實效性。

      三、提升履職評估效果的對策措施

      (一)積極宣傳,增強對評估工作的重視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營造有利于此項工作開展的濃厚氛圍。同時要積極向主要領導匯報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開展情況,爭取領導重視,把評估結果納入事業單位年終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做到開會不忘討論、下基層不忘檢查、平時不忘過問,使部門負責人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思想上時刻繃緊職能履行這根弦,變被動接受檢查為主動關注職能履行工作。

      (二)科學設置,提升評估工作準確性。一是注重評估內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單純的機構編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科學設置指標,準確反映事業單位規定職能的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履行職能的績效和社會滿意度。通過目標明確的評估內容,引導事業單位增強公共管理服務水平,不斷優化發展環境。二是注重評估過程的連貫性。要注意日常評估和年終評估相結合,特別要結合事業單位年檢工作,全面掌握相關情況。評估工作不僅要通過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職情況,而且要通過年終綜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時間內的履職績效。日常評估重在平時表現,并逐漸積累形成整體印象,為年底評估提供詳細的基礎資料,從而有效地克服了年度評估走過場的可能,更準確地評估法人履職情況。三是注重評估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不同層次或不同類型的評估對象的評價,指標應不同對待。在這個前提下,評價指標要細分為“個性指標”和“共同指標”、“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要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和職責,設置一些詳細的指標,每項指標應有具體和詳細的說明,以增強參評人員對評估指標的理解度。

      (三)加強聯動,拓寬評估工作渠道。實施事業單位法人履職情況評估,必須堅持多部門聯動。建立健全由編辦牽頭、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參與的工作責任機制。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作出實效,各部門之間要主動溝通信息,健全工作網絡,整合相關資源,合理調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整體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評估工作的水平。一是多層面邀請人員參加評估。在具體評估工作中,不應局限于被評估單位內部,應擴大到其管理或服務對象和關聯單位,聽取了解相關單位及群眾的反應和評價,同時,還要聘請社會各界人士,從各個層面反映事業單位的履職情況和社會反響,增強評估的真實性和說服力。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機制。為暢通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渠道,擴大社會監督范圍,強化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嚴肅性,要建立健全“簡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機制,擴大“12310”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信箱的知曉面,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群眾及輿論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職工作始終在有效的監督下正確行使。特別是推行政務公開活動,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三是構建履職評估工作信息網絡。從黨政群機關和社會各界熱心關注機構編制工作的監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任特約監督員,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視情況續聘。對監督員要明確權利和義務,加強業務培訓,對工作成績突出,實績較為明顯的監督員,進行表彰獎勵;
      對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由機構編制部門及時予以解聘。

      (四)固本強基,提升評估工作水平。一方面,加強履職評估隊伍建設。要把那些事業心強、有責任感和進取精神的同志,選拔到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上來。通過學習交流和考試,做到持證上崗,并加強考核和獎罰。另一方面,增強評估對象依法履職能力。開展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培訓。精選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通過學習不斷增強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市場風險防范意識,自覺規范事業單位的行為,維護合法權益,提高的管理水平。

      單位安全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夯實基礎,做好代表履職環境建設工作

      多形式增強代表履職能力。今年新補選的代表較多,協助常委會抓好新代表的履職學習,是聯絡室的重要任務。為此,聯絡室除安排代表參加靜安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履職學習外,還逐一與新代表進行溝通,告知代表履職的有關注意事項,組織新老代表座談交流,讓新代表分享履職經驗、盡快進入角色。

      多渠道激發代表履職熱情。聯絡室主任定期帶隊走訪代表及其所在單位,關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協調解決代表單位與周邊環境矛盾等問題,做到社區為代表服務,增強了代表對社區的歸屬感;
      加強對代表履職事跡的宣傳,利用《家在江寧》雜志、社區報、有線臺等平臺對代表履職典型事跡應報盡報;
      積極推進代表述職工作,今年聯絡室共組織了4場“區人大代表履職情況報告會”,有8位代表就“如何當好群眾代言人”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接受評議和監督;
      使用好代表履職情況信息庫,以信息平臺記錄代表履職痕跡,拓展代表履職反饋渠道,增強代表責任意識。

      多方位提升代表履職成效。為確保代表書面意見和各類建議的辦理效果,聯絡室多方位做好支撐。對今年代表提出的51件書面意見和建議一一進行登記,持續跟蹤辦理情況,實時向代表反饋;
      根據代表意愿,積極搭建平臺,約請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與代表懇談,促成熱點難點問題解決;
      協助代表向群眾告知辦理結果,進行必要解釋或說明。例如,今月7月份,代表提交的“關于在我區試行醫療救助對象就醫實時結算的意見和建議”,被靜安區民政局研究采納,有力推動了全區醫療救助對象就醫實時結算問題的解決,受益面近兩千戶低保家庭。

      創新方法,做好代表閉會期間履職保障工作

      一是認真組織代表專題調研。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安排,聯絡室圍繞社區集中反映的老齡服務、城區管理等2個熱點難點問題,組織26位代表深入實際開展調研。調研期間,聯絡室牽頭成立調研項目領導組和保障組,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分析、方案設計、工委聯絡、實地視察、專題訪談,問卷調查等相關準備。通過代表的深入調研,形成了內容豐富、對策詳盡、質量較高的調研報告,對進一步推動社區服務和管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參考。

      二是努力豐富代表匯集民意渠道。今年組織了75人次市、區人大代表集中深入居民區傾聽社情民意;
      依托居民區人大代表聯系點,以季度通報形式,將居民區動態篩選梳理后提供給代表;
      邀請代表參加街道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安排12位代表參與街道接待;
      及時向代表寄送區和街道工作信息資料等,為代表提出書面意見和發表審議意見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是切實保障代表參與社區自治工作。邀請代表定期參與居民區議事協商,提升社區事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匯集代表和群眾的集體智慧,在社區雜志中增設“共商共治”專欄,就難點問題共同出點子、想實招,初步形成了人大代表參與社區自治的新局面,推動了社區事務公開和民主監督的深化。

      規范運作,做好代表聯絡室建設工作

      單位安全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堅持生命至上、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單位主責、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考核內容,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水務、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園林綠化和農業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條前款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消除;無法立即消除的,應當按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整改難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所需資金按照實際發生額列支,可以依照稅法有關規定實行稅前扣除。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擬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四)督促落實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第九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細化和明確從業人員、基層班組等基層作業單位和工藝、技術、設備等部門,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內容、周期、責任等事項,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各環節和資金保障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一)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單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響范圍等情況。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監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

      第十四條 事故隱患消除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驗收。

      暫停使用的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全過程記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實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的信息化。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分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定期通報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預警信息,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使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事故隱患。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事故隱患舉報渠道。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范圍難以確定或者存在爭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確定。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目錄。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措施,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有關情況,采取治理措施;對于超出本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安全生產協會組織、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術和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無法及時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被約談、教育培訓或者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納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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