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80年頒布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20年來的實踐證明,原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夫妻、家庭成員問的權利義務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姻家庭法論文【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婚姻法;
修改;
完善;
家庭;
法律制度
我國1980年頒布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20年來的實踐證明,原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夫妻、家庭成員問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貫徹實施對于維護健康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調整的范圍過窄,內容過簡,條文還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同題,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討論以及多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終于在新世紀伊始得以通過并公布實施。新婚姻法對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和修改,對于全面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歷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有關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議案。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將修改《婚姻法》納入立法規劃。1996年5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婚姻法》進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著手籌備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牽頭,國家有關部委參加,組成修改《婚姻法》的領導小組。此后.在領導小組的主持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一些法學專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議稿。專家建議稿經過多次修改.由于意見不統一,始終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調查論證和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夫妻財產制、離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原婚姻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過聯組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這是自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第一次采取聯組會議的方式審議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決定發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會廣泛征求對婚姻法的修改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對婚姻法的修改給予了極大關注并傾注了極高熱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群眾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4000多件,廣大人民群眾提出了廣泛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2001年4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4月28日,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并由主席簽署了第51號主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新婚姻法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新婚姻法是對《婚姻法》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共6章51條。增加了l4條.修改了33處。新婚姻法根據形勢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過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增設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
新婚姻法增設了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離婚損害賠償、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等內容,改變了這些方面無法可銥的狀況。
1.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義務。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由于受歷史條件的限翩,原婚姻法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這一夫妻關系最核心的內容沒有作出規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既有利于維護平等、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也使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懲罰過錯方的做法有法可依。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新婚姻法針對包二奶”、姘居等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作出的新規定?!鞍獭?、姘居等違法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社會風氣,而且還導致家庭破裂,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然而,由于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致使這些丑惡現象禁而不止。新婚姻法有針對性地在保障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這表明新婚姻法對“包二奶”、姘居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持禁止和反對的原則態度。不僅如此,新婚姻法還通過其他條款明確了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的法律責任。這就從立法上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對于反對和制止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婚姻家庭關系無疑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3.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僅嚴重摧殘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導致家庭解體,而且還容易引發毀容、傷害、殺人等惡性刑事案件,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聲日益高漲。但以往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確,存在著針對性不強,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時,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家庭暴力實施者所應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加大了打擊家庭暴力和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的力度,也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據。
4.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我國原婚姻法只是明確了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但對于不符臺結婚條件的違法婚姻應如何處理,其法律效力如何卻沒有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于違法婚姻,有按無效婚姻處理的,如重婚;
也有按離婚處理的.如包辦、買賣婚姻。對于本不存在婚姻關系,應確認其無效的兩性關系卻按離婚處理,實質上是承認違法的結臺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不僅不利于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不利于對受害者權和J的保護?!靶禄橐龇ń梃b了國外的一些做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有利于貫徹實施結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質量.預防和制止違法婚姻的存續.減少婚姻糾紛。
5.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近年來,我國因夫妻一方與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遺棄對方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離婚案件增多,由此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由于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處罰與補償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但這種照顧從范圍和數額上也僅局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涉及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所以無論對過錯方的處罰還是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均顯得力度不夠,致使無過錯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充分體現了婚姻法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三重功能。它還可以消除無過錯方的后顧之優,保障其離婚自由的實現。
6.關于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點之一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爭搶子女直接撫養權以及取得直接撫養權一方不讓對方探望子女以此來懲罰對方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增設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既有助于離婚糾紛的解決,保障父母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順利成長。
(二)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強化了薄弱環節。
有些法律制度,原婚姻法雖有規定但內容過于籠統和原則,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新婚姻法對諸如夫妻財產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等內容進行了充實和完善,強化了薄弱環節。
關于夫妻財產制度。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重要內容,如何分割夫妻財產也是離婚案件爭論的焦點之一。原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只作了概括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度。20年的實施情況表明,這一制度對于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穩定、維護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必須看到,原夫妻財產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下,按照當時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制定的,反映了比較嚴重的簡單化、理想化的平均主義思想,與市場經濟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和}中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國民經濟的發展,公民私有財產范圍的擴大,夫妻財產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也是過去所無法比擬的,原夫妻財產制潛在的不足和不適應性已逐步顯現出來例如:不加區分的把夫妻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統統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既違反市場經濟提倡的按勞分配、尊重和保護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精神,不利于夫妻關系的健康發展,也與我國繼承法和民法的規定相抵觸,造成了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谟秩纾何覈呻m然明確了夫妻雙方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但對約定的有效條件、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容和形式等問題,均沒有作出明確、系統的規定,在現實中往往是處于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滯后狀況。因此,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較大完善:第一,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并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這就彌補了原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廣而泛的弊端,既便于當事人清楚明了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范圍,也有利于司法操作。第二,補充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權不僅能方便生產生活,避免共同財產管理權行使上的麻煩,而且能促進物的流轉,充分發揮物的效用。更重要的是,它是社會發展和現代家庭所必需的權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對一部分財產享有獨自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夫妻人格的一種象征。第三,從約定的范圍、內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完善了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的完善使公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夫妻財產權益的意識得以增強,既有利于減輕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分割財產的難度,調整好夫妻在家庭中的財產關系,又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婚姻當事人對調整夫妻財產的多元需求,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
2.關于法律責任制度。原婚姻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一句話:“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边@一規定表明了對違法行為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態度,但過于籠統、空泛,對違法行為的種類及其制裁方式等均未明確,以至于一些條文形同虛設.婚姻法也曾一度被稱為“軟法”法律責任是法律的“寶劍”,它是一部法律最有力的威懾和最強勁的保障,也是一部法律真正完善的標志。新婚姻法把“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單獨作為一章,對婚姻家庭領域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侵害配偶財產權益等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均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婚姻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消除婚姻家庭法律體系中的矛盾和}中突.增強了法律的統一性。
我國婚姻法的淵源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難免存在著矛盾和沖突。例如:原《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之間存在著不協調《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倍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中所列舉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l4種情形,有些與感情有關有些則與感情沒有直接關系。這難免會使人產生疑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釋與我國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有抵觸之處?!稐l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倍罡呷嗣穹ㄔ旱乃痉ń忉寘s規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可判決準予離婚。這樣,就出現了同一違法行為由不同機關處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現象:由法院處理,賦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離婚處理;
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其婚姻則為無效婚姻。新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增設以及對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列舉規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規范之間存在的矛盾和沖突,增強了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統一性。
(四)細化了法律規定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原婚姻法在過去“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條文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婚姻法采用概括主義的立法方式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法定離婚標準.但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法中卻沒有具體規定。這樣規定的好處是概括性強,能夠將一切應當離婚的理由都囊括無疑,疏而不漏。但其最大弊端也正在于它過于概括。對離婚理由規定得過于抽象、籠統和一般化,法律標準成為一種模糊、伸縮的彈性原則.使法律所具有的安全、確定、可操作性等諸價值難以體現?!坝捎诰唧w標準不明確,規定的導向性差,對當事人而言容易基于不同的理解反復爭執、辯駁,無理纏訟,導致以婚姻破裂為由的離婚權利濫用;
對法官而言,掌握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難度極大,操作性差。法官對婚姻破裂的認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對離婚觀念認識的影響,而造成同一離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審理迥異的司法不公正現象。針對概括式離婚標準的內在不足與缺憾,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列舉了14種具有常見性、多發性的具體離婚理由,補充確定了例示主義的裁判離婚標準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解釋與《婚姻法》之間也存在著不協調之處,而且。離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條款與例示條款具有不同的淵源,處于不同的效力層次,這也是一種不協調,需要進一步完善。新婚姻法肯定和保持了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立法模式。在堅持原有裁判離婚標準的基礎上,將司法解釋中的14條進一步斟酌精練,在統一的權威性立法中列舉了4項具體離婚理由.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的實例情形。最后又特列一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作為兜底條款使法定離婚理由的概括性規定與列舉性規定兼收并蓄,結合使用。這樣一方面把離婚標準具體化,便于認定和掌握,使某些離婚訴訟對號入座,有據可循;
另一方面,在具體列舉的基礎上又用一個相對抽象的伸縮性規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對號入座的離婚理由亦能找到一個合理的歸屬。新婚姻法的這一規定細密而不呆板,寬泛而有法度,原則性和實際性有機統一.顯示出法律規范的科學合理的技術性和可操作性。這是我國離婚標準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一太發展和進步。
三、新婚姻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地對婚姻法進行修改,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調整和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促進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文明與進步。
一個時期以來由于市場經濟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的影響.加之封建思想的殘余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滲透,社會上出現了不少破壞一夫一妻制、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如重婚納妾、“包二奶”、非法姘居、家庭暴力等,成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一些現實問題甚至違法犯罪,僅用道德規范去修補用社會輿論去約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難以解決,必須過法律手段來訶整和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之適臺于社會的共同準則。新婚姻法進一步明確了婚姻家庭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調整和規范了人們的行為,又倡導了符合時代精神、適合中國國情的婚姻家庭準則.對于推動和促進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文明與進步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對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社會安定的基本法,它已成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基礎。然而,長期以來,由于受到左”傾思想及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影響,我國的法律,尤其是屬于私法的民法非常不健全。在西方法律發展史上被稱為法律之本的民法在我國誕生比作為公法的刑法遲了將近7年,并且內容及條文都極為簡單。這一不正常狀況隨著市場經濟這一改革目標的確立而有所改變.但直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能夠出臺一部全面、具體規范民事活動的基本法——民法典。其中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但作為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的各部門法的不完善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如今,制定民法典已提上議事日程,成為目前我國立法工作中最主要、最急迫的任務。因此,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新婚姻法的頒布實施,必將大太推動我國制定民法典的進程,對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2篇
一、運用系統論的科學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學理論的宏觀視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理論基點
早在數年之前,系統論方法已被引入法學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論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實踐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學未能適時把握,表現出遲到的缺憾。所以當今日該方法在其他法學部門已不足為新之時,婚姻家庭法學不得不進行補課;
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學的本身特點來看,這一方法更具獨到的價值和意義。
每個婚姻關系、家庭關系及親屬關系都是一個復雜、動態的系統,這種分散化的系統在社會中全面輻射、鋪開,形成一個龐大的社會網絡結構。同時,它又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分系統,以社會整體系統為背景和存在條件,并和社會系統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分系統交互作用和影響。因此,婚姻家庭絕不是獨立于社會的封閉體,從沒有超歷史、超社會的婚姻家庭。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橐黾彝サ母緦傩允瞧渖鐣?,決定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會結構,服從于社會的經濟基礎,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風俗習慣、文化觀念等上層建筑?;橐黾彝サ男再|、形式、內容、功能、發展、變遷,在根本上歸決于社會各系統的力量和作用。人類社會每一次變革,每向前邁進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給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內容,賦予新的形式,強化新的功能,更換新的觀念。同時,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的分系統,也是能動的、積極的,時刻對社會各系統給予強大的反作用。
據此,婚姻家庭法學不能將婚姻家庭作為孤立的現象,而應以系統論的科學方法,將視野投入復雜、變動而宏大的社會系統中,透過錯綜復雜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把握婚姻家庭與社會各能動要素之間的辯證關系和作用規律,為婚姻家庭在社會系統中定質、定位、定量,從而為婚姻家庭法制建設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觀的、高層次的理論指導。
將婚姻家庭置于社會大系統研究,剖析這一社會因子與各個社會分系統之間交互聯系和作用的整體效應及功能耦合與沖突,揭示婚姻家庭發展、變異、演化所依托的社會機制及其相對獨立的運行規律,并非是僅僅停留在歷史哲學的層面上,更重要、更有意義的是將婚姻家庭置于現實社會系統中,對各種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現實社會力量進行全面透視,確定婚姻家庭在社會走向21世紀的現代化進程中的方位,把握處于變革、流動中的各種社會機制在婚姻家庭領域所引起的正負效應及婚姻家庭的能動反應。這是一個博大精深、游離不定的研究視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學突破狹隘思路,跨上新臺階,走向現代科學之林的基本而關鍵的理論命題。這一研究的價值目標有兩個:一是不能簡單徘徊于確認和記錄具體社會現象的水平上,而應從現象中揭示婚姻家庭與各社會系統間深層聯系和作用規律,透過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內在的必然性,達到從記載社會現象進而極科學地分析社會現象。二是不僅要科學解釋、分析社會現實,而且要運用掌握的規律,探索實施社會控制的最佳對策,以期通過對策施控,保證婚姻家庭與各社會因素相互聯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運行,從而促進和達到社會整體系統的均衡協調。這是婚姻家庭法學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是其價值意義的實質所在。
從社會系統角度對婚姻家庭進行研究,其中心議題是婚姻家庭與社會現代化。但現代化是對社會的一種綜合抽象的界定,通過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國民素質等社會實體來表現。因此,婚姻家庭法學應將宏觀的理論視角投向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家庭與自然環境;
(2)婚姻家庭與生產力水平;
(3)婚姻家庭與商品經濟;
(4)婚姻家庭與社會文化;
(5)婚姻家庭與社會結構;
(6 )婚姻家庭與社會民主化;
(7)婚姻家庭與生活方式;
(8)婚姻家庭與人的素質;
(9)婚姻家庭與科學技術;
(10)婚姻家庭與社會規范;
(11)婚姻家庭與社會倫理;
(12)婚姻家庭與“一國兩制”;
(13)婚姻家庭與對外開放。研究這些問題,應注意到它們是構成現代化社會有機整體的能動要素,共存于現實社會中,互相制約,互相滲透,沒有絕對的分界;
婚姻家庭交織在它們共同作用的網絡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運行規律?;橐黾彝シ▽W只有首先對這些宏觀論題予以研究和解決,才能將本學科根植于中國社會改革開放、提高生產力水平、發展市場經濟、實現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現代化坐標系上,為婚姻家庭法學在新的時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導和控制婚姻家庭變革作出定向選擇。
二、深入微觀領域,運用新的理論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內在機制,構建婚姻家庭法學的微觀理論模式,為法律控制確立本位選擇方向
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是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一體??梢哉f,婚姻家庭是人類的原始動物性與社會性、個體需要與社會要求的一種不可調和而又必須調和的產物。調和的結果,是社會為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確立一種范式,引導或強制人們在這個范式中滿足其自然需要和社會需要,超越范式,則應遭受懲罰。這個范式最集中、最明確、最嚴格的表現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價值重心選擇有三種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個體利益為確認和保護重心的個體本位;
二是以社會需要和社會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本位,三是將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合為一體,協調兼顧。
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決定了婚姻家庭法價值選擇的雙重性:一方面,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條件,極大地滿足社會成員個體需要的追求與滿足,保障個體利益;
另一方面,又要求個體服從社會,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這兩方面決定了婚姻家庭法確認和保護的本位主體有兩個,一是社會,二是個人。從而,婚姻家庭法學在微觀層次上的研究應把握兩大支點,一是研究在婚姻家庭中自然的人和社會的人,弄清個體需要或利益的構成要素及運行要素及運行變化規律,為法律誘導、保護和限制個體利益提供優化模式;
二是研究婚姻家庭中的社會利益機制,為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會利益提供優化模式。
新的支點,不能憑空捏造,而應有新的理論內容和方法來充實構建。為此,我們應在馬克思主義基本方法論的指導下,容納新思潮,開放方法論,運用行為科學和價值論的原理、方法、將婚姻家庭法學引入行為法學和價值法學的新視野。
婚姻家庭法學的行為法學取向重在研究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行為機制,揭示行為的運行規律,為婚姻家庭法調控婚姻家庭關系,建立一般的、規范化的行為模式提供實證經驗和構想。
法律對社會的控制,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實際上主要是對各種社會行為的規范和調控。通過法律手段,設定人們追求一定利益,滿足一定需要的行為模式,建立和維護理想的社會秩序。反過來,社會秩序的建立,法律規范的社會化,又必須通過人的行為來實現。因此,對行為的研究,應作為婚姻家庭法學的重要課題。
人的行為是一個復雜、動態的系統,涵蓋豐富的內容。人無論是在社會關系中,還是在法律關系中,既是被主體化的客體,又是被客體化的主體。其一切行為,一方面具有自然的、社會的、環境的、歷史的、文化的等多種客體化的內容,表現一種身不由己的必然性選擇;
另一方面,在其客體化過程中,又有自身生理的、心理的、價值觀的等多重主體化內容。這兩方面導致了社會中人的行為的共同傾向性和個體差異性,從而決定了法律控制和調整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對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進行研究,首先要把握兩個基本點:第一,透過婚姻家庭關系的各種表現形式,把握決定和制約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客觀機制,揭示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社會生活條件等客觀力量作用于人的行為的規律,理解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每個人并不是單一的主體,而是被客體化了的主體,認識人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各種行為選擇的受動性;
從而明確婚姻家庭法要有效施控,權利、義務要真正落實到人們的行為,必須首先從影響人的行為的客觀力量著手,培植良好的法律環境。第二,透過婚姻家庭關系的一般模式,把握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主觀能動機制,揭示其主體性特質。這種主體性特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主體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質、品德修養、價值觀、社會角色等特定化因素。它們既決定著人們對客觀外在條件的認識,又決定著人們的行為選擇、行為過程及對行為的把握和控制。二是主體行為賴以發生和追求的需要、目的、動機等動力機制,這是人們的婚姻家庭行為的必備要素。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的需要。需要是行為的內驅力,是每個人求得生理和心理諸方面平衡要求的反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個人在不同階段、不同環境、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下有不同的需要,由此決定了行為的差異性和變動性。需要的產生與滿足,是行為主體與外界的互動過程,這一過程可表現為刺激—需要—動機—行為—目標—滿足狀況??梢?,人的行為總是因需要而開始,因需要的滿足而告終;
舊的需要實現了,又會產生新的需要,開始新的行為。所以說,需要在人的行為動力機制中,是一個中心環節,貫穿行為始終。我們研究婚姻家庭關系,分析人們的婚姻家庭行為,決不可忽視人的需要這一內在規定性。
婚姻家庭法學要正確把握這兩個基本要點,必須運用行為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以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人的內在需要及其與社會相協調的行為選擇為重點,系統研究和解決以下七個方面的問題:(1)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受到哪些客觀因素的影響,以及這些因素如何對行為施以作用;
(2)決定和制約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生理機制和內隱心理狀態;
(3)人的價值觀、文化素質、品德修養、社會職業角色等個性化因素對行為的影響;
(4)人們依存或反映于婚姻家庭的客觀需要,剖析需要的共同性、差異性、層次性、變動性及需要產生與滿足的運行規律,弄清影響需要產生和實現的外在力量與內在因素,揭示與需要伴生的行為動機和目的;
(5)人們反映在婚姻家庭中的各種需要的對象資源狀況、獲取資源的機會、追求和滿足需要的行為耗費;
(6)婚姻家庭中各種行為表現方式的運行模式和規律;
(7)研究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實際行為與婚姻家庭法所需求的行為之間存在的差異性,揭示其根源,提出縫合差異的有效對策或模式。
婚姻家庭法學通過對上述諸方面的科學研究,方可為婚姻家庭法預測、激勵和積極控制個體行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提供多方面的導向:一是為婚姻家庭法施控于影響人們行為的社會環境因素提供導向;
二是為法律設定統一的規范化行為模式提供導向;
三是為法律誘導、確認和保護人們的正常、健康、合理的需要提供導向;
四是為法律強化統一的價值觀,培養正確、積極的法制心理提供導向;
五是為法律激勵、誘導人們的積極的行為動機、目的提供導向;
六是為法律分配滿足需要的對象資源,明確行為耗費提供導向。由此,即可保證婚姻家庭法有明確的著力點和控制方向,從而有效地激勵人們的積極行為,約束人們的消極行為,創立積極的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所體現的社會利益和社會目標。
婚姻家庭法學的價值法學取向要求運用價值論的原理和方法,深刻剖析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學在現實社會中的價值意義和價值取舍,揭示其功能作用,為其在社會中能最大限度地發揮顯現的、潛隱的正向價值,消除負向功能提供理論指導。
首先,婚姻家庭法學應對婚姻家庭法確認和調整的對象——婚姻、家庭、親屬的價值功能給予科學的揭示。
在人類發展史上,當多種歷史道路擺在人們的面前時,人們往往擇其與人類當時最大利益相一致、相協調的方向前進。人類的兩性關系、血緣關系從原始的動物界分離出來,經過群婚制、對偶婚制,最終確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個體家庭形式。這一歷史發展的必然過程也是人類從自發到自覺的價值認識和選擇過程。
現代意義的婚姻家庭自從進入階級社會以后,伴隨著社會的更替、演進,其形式、結構、內容不斷發生變異,價值和功能亦不斷淘汰、更新、充實。不同社會、不同時代的統治者,總是運用各種社會力量,賦予婚姻家庭不同的形式和內容,強化婚姻家庭對其社會統治有利的價值功能,使婚姻家庭與之賴以存在的社會和時代保持最大限度的適應性。
婚姻家庭法對婚姻家庭的價值研究,主要把握兩個方面:
其一,婚姻家庭從產生開始,至今一直沿襲固有的、自然的、基本的價值。這是婚姻家庭基于其內在性能和自然規律而普遍共存于人類社會的功能,反映了人類社會得以存在、發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歷史上,婚姻家庭的這種基本價值并未得到科學的揭示和理性的把握,而是被宗教歧解和統治階級的偽道德歪曲,在人們愚昧無知的條件下以不可遏制的力量自發地發生作用。今天,盡管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打破了宗教神話和剝削階級的偽善,但許多人對婚姻家庭基本價值的認識還處于愚昧、偏執的狀態?;橐黾彝シ▽W應承認這種歷史和現實,高舉科學和理性的旗幟,引導立法、引導社會走向正確的認識,從而使婚姻家庭的基本價值在人們的自覺意識和理性把握下發揮出來。
其二,婚姻家庭在現實社會中的價值。在我國現實社會中,婚姻作為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家庭作為一定范圍親屬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一方面繼續保留其自然價值和職能,以滿足人類個體和社會共同的基本需要;
另一方面又迎納了新時代、新社會所要求的職能內容,以適應或促進社會的發展、變化,顯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進步性、獨特性。由此,婚姻家庭作為現實社會的客觀實體,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價值地位,這正是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確認、保護、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必要所在,也是婚姻家庭法確立調控模式,施展控制力量應予把握、遵循的基本方向。
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現實社會對婚姻家庭的應然性價值要求與婚姻家庭實際展現的社會功能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一是因為社會的婚姻家庭質量不高,不能發揮正常的、應有的價值,有的反而對社會起到了消極作用;
二是由于婚姻家庭自身的歷史延續性,往往將陳舊過時的功能潛隱到新的社會時空,附生于新的結構和形式,影響新的價值體系的建立;
三是由于婚姻家庭的相對穩定性,使其價值、結構、功能不能及時轉換、更新,適應不了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
四是由于社會的原因,未能創造必要的環境,提供有效的途徑以保證婚姻家庭價值的實現和功能的發揮。為此,婚姻家庭法學應深入研究婚姻家庭的價值規定性,揭示現實社會中其應然價值與實際功能發揮的差距及其根源,為婚姻家庭法有效誘導和確認婚姻家庭的正向價值,調整婚姻家庭的結構、形式,創造社會環境,保證婚姻家庭適應并促進社會發展、進步,提供科學指導。
其次,婚姻家庭法學應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價值剖析,揭示婚姻家庭法應該持有的價值選擇方位和多重功能,從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技術、體系、條文內容及法律運行、操作機制、效果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深刻的價值評判和檢討,驗證其:(1)是否切實反映了現代婚姻家庭的內在要求和規律,符合婚姻家庭價值和功能的實際運行和發揮;
(2)是否充分體現了社會大多數成員反映在婚姻家庭里的需要和利益;
(3)是否符合社會走向法制化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及技術性要求;
(4)是否準確預測、適應和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據此,即可為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健全婚姻家庭法的運行、操作機制,真正加強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制建設,提出科學化、合理化的建議。
三、運用社會學的方法,研究婚姻家庭法在社會化過程中的運行、流動、轉換規律,把握婚姻家庭法與社會各方面的雙向互動關系,開辟婚姻家庭法社會學的新天地
婚姻家庭法不是獨立于社會的一個法規體系,它深嵌于社會母體,是社會和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內容、形式、功能、效果等諸方面并非完全呈現于法典條文,而是深隱在社會母體;
在其社會化過程中,因不同社會背景、社會力量的作用,不斷發生變異、演化。此即社會因法律的影響而變化,法律也同樣會因為社會的影響而變形。同時,婚姻家庭法亦不是靜止的規則體系,在形式上它表現為具有明確性、穩定性的規范條文,實質上則是由活生生的制度中活生生的人所進行的多方面活動。法律走向社會,實現社會化,必須依靠一定主體的操作和全體社會成員的遵行,這是法律的運行、流動、變異、轉化。其結果,便使運行中的法律制度的現實結構和其原始規范結構發生巨大差異。
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對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歷史哲學、價值哲學和邏輯推理的靜態方面,更不能囿于單純的規范注釋性分析,而應突破傳統的法學研究定勢,將目光投向社會中的法和“行動中的法”,在法律社會化和社會法律化的雙向互動中確定研究方位,抓住研究課題,變換研究視角,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社會機制和運行機制。為此,婚姻家庭法學應順應中國法學逐漸向法社會學邁進的走勢,利用婚姻家庭問題為法學和社會學所共同重視的得天獨厚條件,汲取社會學的營養,運用社會學的理論、觀點、方法,充實其研究范圍,填補其理論空白,消除其理論盲區,創建婚姻家庭法社會學。
婚姻家庭法社會學對婚姻家庭法的研究,應反映出三個基本要求: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3篇
中國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一方面由于社會內部的變革,促進了人們對舊式婚姻和傳統家庭的批判;
另一方面又由于受到西方社會學理論的影響,在我國學術界曾掀起了有關婚姻。家庭史的研究熱潮,到四十年代為止,先后出版了像呂思勉《中國婚姻制度史》(中山書局,1929年)、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商務,1933年)。錢穆《一千八百年前的中國家庭》(《人言》1卷29期,1934年)、陶希圣《婚姻與家族》(商務, 1934年)、董家遵《論漢唐時代的離婚》(《社會科學季刊》1卷1期,1935年)、《論古代法婚年齡》、《我國收繼婚的沿革》(《社會科學季刊》1卷2期,1935年)、陳顧遠《中國婚姻史》(商務,1936年)、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商務,1947年)等一批有質量的文章和著作。進人五十年代以后,因為與社會史關系密切的社會學和人類學,都被斥之為資產階級唯心學派,遭到批判。這樣,領屬于社會史范疇的婚姻、家庭史研究,也相應走向沉寂。一直到七十年代未八十年代初,隨著整個改革開放大潮的涌動,社會學、人類學的學術地位重新得到確認,以及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給社會倫理道德所帶來的沖擊,促使人們把相當多的目光轉向對婚姻、家庭等現實社會問題的研究,從而也連帶地推動了史學界在婚姻、家庭史方面研討的興趣,每年都有一批文章或著述發表,研究層面也在不斷地披展深入。
為介紹方便,下面我們分婚姻史和家庭史兩個內容,對80年代以來到90年代中,中國大陸史學界的研究情況,作一鳥瞰式介紹。
一、有關婚姻史的研究
(一)通論性著作
在婚姻通史性研究中,陳鵬的《中國婚姻史稿》是一部份量較大、功底厚實的好書。全書54萬余字, 1990年中華書局出版,1994年再次重印。其內容按卷分為:總論,包括婚姻語源、婚姻目的?;橐鲇^念和婚姻政策;
婚姻之形態,內含婚姻與政治、門第婚、重婚與世婚、財婚、侈婚、冥婚、收繼婚。他如婚禮、定婚、結婚。離婚、媵妾、贅婚與養媳,均各占相當篇幅。包涵的時代,上起周秦,下迄明清,的三千余年,既按門類,又照歷史順序,一一加以敘述。本書最大特點是資料豐富,對所涉及的史實,均詳加考訂,從不妄加推斷,同時又力圖連系各個時代的社會政治、倫理道德對婚制婚俗的影響并中間的發展變化,作出合理的解釋。據作者弟弟方生教授在序言中稱:該書早于1957年已完成初稿,后因某種緣故,直到30多年后方得與讀者見面,其時作者已作古20多年了。所以當我們介紹這部“史稿”時,一方面為作者及原稿所遭受的厄運而深覺嘆息,同時也對中華華局支持此書出版,使大家能見到洋洋巨著而衷心地感到高興。
孫曉的《中國婚姻小史》,1988年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全書20萬字,是一部簡史性質的我國婚嫁制度、婚嫁習俗史。史鳳儀《中國古代婚姻與家庭》(湖北出版社,1987年)、張樹棟、李秀領《中國婚姻家庭的嬗變》(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則將婚姻和家庭緒合一起,分別從橫面和縱面,概述他們的演變。出版于1991年的劉士圣《中國古代婦女史》(青島出版社),主要談我國古代婦女的社會政治、經濟地位、婦 女政策的專著,但也辟出篇幅論述婚姻方面的事。此外,出版界為配會社會與史學界研究的需要,還先后重印了陳顧遠的《中國婚姻史》(1992年上海書店影?。┖?949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前者屬于談婚姻的專史,后者主要從法律的角度審視中國社會,其中也對當時的家族?;橐鲂螒B作了一定的剖析。
論文方面值得一提的有王玉波《中國婚禮的產生與演變》(《歷史研究》1990年4期)。作者認為,婚禮不只是男女碓立婚姻關系所舉行的一定的儀式,而與其它社會現象一樣,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隨著社會的變遷和婚姻形態的嬗替,不斷演變,改變內涵?;槎Y的產生和演變,從一個角度反映了社會生恬方式的變化。
(二)斷代性論著
(1)先秦兩漢。先秦時期,系指我國遠古先民們由原始公社一直到秦統一六國前這一漫長的活動年代,在婚姻形態上經歷了雜婚、行輩婚。對偶婚和一夫一妻制,以及伴隨一夫一妻同時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秦朝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建立的中央集權制國家,接著兩漢又加以發揚光大。政治上的統一,必然要求在思想文化上的大一統,這對于婚姻關系也有重要的影響。討論這一時期有關婚姻問題的專著有鄭慧生《上古華夏婦女與婚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彭衛《漢代婚姻形態》(三秦出版社,1988年)等。鄭書討論的是先秦時代的婚姻,彭書就漢代人們婚姻關系中的等級狀況、地緣結構、婚齡構成,以及結婚步驟、婦女再嫁、婚姻的法律規定、婚姻思想、婚姻觀念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宋鎮豪《夏商社會生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4年)中有一章專談婚姻。作者首先介紹了我國早期婚姻形態的演變進程,又專就夏代婚姻、商代婚制、家族支配下的婚姻運作禮規作了系統的論述。
屬于這一時期的論文也有了不少,比如宋鎮豪《商代婚姻的運作禮規》(《歷史研究》1994年6期),李衡眉《昭穆制度與周人早期婚姻形式》(《歷史研究》1990年2期),陳延嘉《關于(左傳)中“蒸”“報”婚問題》(《社會科學戰線》1994年3期),肖漢平、楊有禮《從婚姻形態和婚姻制度上看春秋戰國時期婦女地位的低下》(《衡陽師專學報》1985年2期),陳紹棣《春秋戰國婚俗》(《百科知識》1990年4期),吳小強《試論秦人婚姻家庭生育觀念》(《中國史研究》1989年3期),彭衛《論漢代婚姻關系的構成》(《學術月刊》1985年10期)?!稘h代婚姻關系中婦女地位考察》(《求索》3期,1988年)等。李眉衡的文章考察的周人昭穆制度和姬姜兩姓互為婚姻的做法,認為這里體現了由原始的兩合氏族婚姻組織向地域性的兩臺氏族婚姻組織的轉變,把區分相鄰輩份之間的界限,放在高于區分兩個氏族之間成員界限。王小強的論文是利用湖北云夢睡虎地秦筒《日書》的資料,確認秦人中下層社會的婚姻、家庭生育觀,即具秦楚文化交融的特點,又與后世觀念有相近之處。
(2)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長期以來,魏晉南北朝一直是中國古史研究中的薄弱點,可喜的是這十多年來有根大的轉變,反映在婚姻史研究上也是一樣,據不完全統計,十幾年來,僅發表的論文就不下數十篇,內容和形式都很豐富。
發表于1986年《歷史研究》第3期上的葉妙娜《束晉南朝僑姓世族之婚媾——陳郡謝氏侗案研究》,通過對陳郡謝氏的個案研究,揭示僑姓士族為保持世族門第,在婚姻上不斷作出調整以適應形勢的需要。王連儒《束晉陳郡謝氏婚姻考略》(《中國史研究》1995年4期)一文,著重用實例說明謝氏當家這隆盛時,如何通過與士族聯姻去取得政治上的優勢;
當家道中衰后,又如何通過人們對士族地位的認可,保持和延續族望和門第的整肅。劉馳《從崔、盧二姓氏婚姻的締結看北朝漢人士族地位的變化》(《中國史研究》1987年2期),談的是北朝士族,因上層政治權力更迭,一些胡人統治者,以及由于獲得權力地位上升的寒門勢力,也擠進了以崔、盧二姓為代表的士族婚姻圈,反映了固有士族勢力的衰落。薛瑞澤《魏晉南北朝婚齡考》(《許昌師專學報》1993年2期),考訂了三國時女子婚齡為17歲,男子15一17歲;
西晉時女子13一16歲,男子15歲;
南北朝時女子13歲,男子北朝14歲、南朝10歲。文章還解釋了婚齡降低與當時社會狀況的關系。梁滿倉《論魏晉南北朝的早婚》(《歷史教學問題》1990年2期)的論點是:人口狀況與家庭宗法觀念的改變,是造成人們早婚的主要原 因。早婚對緩解當時的人口稀少,促使大家庭的普遍出現,起到相當的作用。
還有,像劉靜夫《潁川荀氏研究》(《南充師院學報》1987年3期),卜憲群《瑯琊王氏政治地位研究》(《安徽師大學報》1988年1期),施光明《晉代婦女婚姻觀念的變化》(《歷史知識》1988年1一2期),張承宗《六朝時期的婚姻與家庭》(《蘇州大學學報》1988年3期),薛瑞澤《北朝婚姻簡論》(《北朝研究》1990年下半年號),高詩敏《北朝趙郡李氏的婚姻及其特點》(《許昌師專學報》1990年3期),王大良《從北魏刁遵墓志著南北朝世族婚姻》(《北朝研究》1992年2期),劉少虎《從兩晉南北朝士族的婚姻心態看門閥勢力的衰落》(《益陽師專學報》1994年3期),易國強《試析兩晉南北朝士族門第婚姻形成的原因》(《湖南教育學院學報》1994年3期)等等論文,也都參與了對婚姻問題的討論。
由于南北朝是一個民族遷徙頻繁、相互交往十分密切的時期,所以也有不少文章,涉及到各少數民族的婚姻問題。王曉衛《北朝鮮卑婚俗考述》(《中國史研究》1988年3期),考察了北朝鮮卑族婚姻中群婚制殘余,婦女社交自由,通婚不論行輩。不重門第,以及表親婚、交換親。冥婚、早婚等習俗。施光明《從〈魏書〉所記鮮卑拓跋部落婚姻關系研究》(《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92年3期)一文指出,鮮卑拓跋部貴族婚配,在北魏前期,多限于本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
到后期,漢族已占有優勢位置,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拓跋鮮卑的封建化。楊銘《氏族的姓氏與婚姻》(《西北民族研究》1992年1期)確認,在民族大遷徙、大融合的浪潮沖擊下,氐族的婚姻也受到激蕩,族內婚走向瓦解,實行與漢。羌等族通婚。施光明《北朝民族通婚研究》(《民族研究》1993年4期),在考察了北朝諸民族通婚形式、特點、影響后,認為北朝的通婚形式具有羈縻型、結盟型、進貢型、籠絡型、門第型五種形式。各民族間通婚頻繁,門閥等級婚被打破,在婚儀、婚禮中融人了不少胡族特點,胡漢、夷夏有別的觀念淡薄。北朝的婚姻觀?;橐隽曀?,一直影響到唐代。
在唐代的婚姻史研究中,周一良《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俗》(《文物》1985年7期),敘述了當時通行的婚禮?;樗?,以及男就婦家成禮、男居女家的婚俗。牛志平《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歷史研究》1987年4期)和《試論唐人的婚姻心理》(《中國史研究》1989年3期)兩篇文章,實際上論述了兩個相互關連的問題。前文是從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論述唐代婚姻風氣相對開放,以及為什么會出現這些情況的原因。后文則著重于作社會心態的探索。由于唐代處在一種既“封建”又“開放”的社會情勢下,使得唐人婚姻心理亦兼具封建時代共有的婚姻觀念,和當時相對自由開放氣氛下特殊心理的兩種特性。李向群認為唐代皇室婚媾中的不計行輩婚,是受到拓跋鮮卑的影響,并具體敘述了這種婚姻的表現形式(《唐代婚媾中的不計行輩 婚》,《陜西師大學報》1989年3期)。蔡偉堂《關于敦煌畫(婚禮圖)幾個問題》(《敦煌研究》1990年1期),根據敦煌莫高窟和安西榆林窟41幅相關的壁畫,考冀了由盛唐至北宋這一時期的婚娶禮俗。金眉《從“無子”出妻看唐代“七出三不去”離婚制度的實踐》(《史學月刊》1993年2期),牛致功《唐人的“離婚”全議》(《學術界》1994年2期),梁長根等《唐代傳統婚姻道德的裂變溯源》(《社會科學》1994年4期),則討論了婚姻的裂變問題。
在研究論文中,也有不少涉及到漢族和少數民族通婚,以及有關少數民族婚俗的。如羅桑開珠《昌議唐蕃聯姻》(《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90年3期),張錫祿《南紹王室婚姻關系簡論》(《云南社會科學》1990年1期),盧向前《唐代胡化婚姻關系試析——兼論突厥世系》(《中國史論集》,天津古籍1994年),宋曉梅《鞠氏高昌張氏之婚姻》(《中國史研究》1994年2期)等均是。傅永聚的《歷人的涉外婚姻》(《人文雜志》1994年3期)一文,反映了當時外國僑居人士的婚姻情況。
(3)宋遼金元,這一時期的成果,多數集中在宋朝。張邦煒付昏姻與社會(宋代)》(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9年),是把宋代的婚姻放到當時的整個社會,放列唐宋歷史變動的潮流中進行考察的一部專著。其內容包括婚姻制度、婚姻觀念等。張邦煒在另一寫論文中,就宋代“婚姻不問閥閱”的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聯系唐代?!橐霰赜勺V系”,到宋代“士庶婚姻浸成風俗”,后妃“不欲選于貴戚”和宗室嫁娶?!幌揲y閱”,認為這是風氣的大轉變,構成宋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特點,表明在社會政治中,已由早先的門閥制轉到官僚政治的階段(《試論宋代“婚姻不問閥閱》,《歷史研究》1985年6期)。與張文相類的還有昊旭霞《試論宋代婚姻重科舉士人v《廣東社會科學》1990年1期)等,當宋代出現“婚姻不問閥閱”的同時,另一種婚姻“不顧門戶,直求資財”的價值取向,卻愈來愈被人們所接受。方建新《宋代婚姻論財》(《歷史研究》1986年3期),揭示了這一動向。在宋代婚姻問題研究中,也有一些是談婚俗、婚禮的,如劉德謙《交杯酒及其它——漫談宋朝的婚俗》(《文史知識》1982年4期),方建新《宋代婚姻禮俗考》(《文史》24輯,1985年),吳寶琪《宋代的婚姻》(《歷史知識》1986年5期)等。
離婚和婦女再嫁,也屬于討論的熱點。代表性的文章有唐代劍《宋代婦女再嫁》(《南充師院學報》1986年3期),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 1989年),呆寶琪《宋代的離婚與婦女再嫁》(《史學集刊》1990年1期)等。在文章中,有人批駁了這么一種觀點,即隨著宋學的興起,婦女地位也跟著下降了??蓮乃未鷭D女再嫁人數之多,現象之普迤,并受到一定的法律和社會輿論的保護,說明上述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有的學者還具體分析了宋代婦女不以再嫁為恥的原因:1、受唐代風俗的影響,貞 觀念淡??;
2、婚姻開放;
3、戰亂之際,婦女難保貞 ;
4、金人習俗影響。屈超立《從宋代婚姻立法和司法實踐看宋代婦女的社會地位》(《國際宋代文化研討會論文集》四川大學出版社, 1991年),則從婚姻立法的角度來考察宋代的婦女地位,結論是比前代有較大提高。姚紅《從寡婦財產權的變化看兩宋女子地位的升降》(《浙江學刊》1993年1期)、邢鐵《宋代的奩田和墓田》(《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3年4期),以及盾自斌《咯論南宋婦女的財產與婚姻權利問題》(《求索》1994年6期),都是從婚嫁財產權和角度考察婦女地位的高低。作者們認為,雖然宋代婦女在結婚、再嫁時,對所擁有的財產有一定的支配權,但并不完整,與男子相比,仍處于從屬卑下的地位。有的學者還從歷史變化的角度加以說明,大體南宋不如北宋,南宋前期與后期也有差別。
遼金元三個朝代,分別是由契丹、女真、蒙古三個民族建立的。他們在統治中原地區以前,分別活動于東北和塞北地區,有著自己的風俗習慣。所以,有關這一時期婚制、婚俗的文章,多有聯系或追溯這些民族固有習俗等方面的。
關于契丹的婚姻制度,自蔡美彪于60年代提出部落外婚制觀點后(見《契丹部落組織和國家的產生》,《歷史研究》1964年5期)) 80年代,又有向南。楊薇提出氏族外婚制(《論契丹族的婚姻制度》,《歷史研究》1980年5期),和孫進己的胞族外婚制(《契丹的胞族外婚制》,《民族研究》1983年1期)。
1993年,席岫峰在《歷史研究》(第2期)撰文,對上述說法提出商榷。他認為契丹的婚姻界限是姓。它起著“明血緣”、“別婚姻”的作用。以姓為界,實行兩姓婚姻是契丹最主要的特征(《關于契丹婚姻制度的商榷》)。隨后,蔡美彪在《試論遼耶律氏蕭氏之由來》中確認,遼朝建國后確立的耶律氏與蕭氏,并非古老的氏族或胞族的稱謂,也不是部落名稱,而是在氏族部落制解體后,互通婚姻的兩大集團分別采取的共姓?!哆|史》的記錄,亦證明兩大集團并存的通婚事實。孟古托力《契丹族婚姻探討》(《北方文物》1994年1期),程妮娜《契丹婚俗采析》(《社會科學戰線》1992年1期),從更廣的角度考察了契丹族的婚制?;樗?,日益增多的民族問通婚,以及婚姻觀念?;辇g等問題。
比較起來,金、元兩代的文章相對較少。鄧榮臻《金代女真族“妻后母”說考辨——兼論女真族宗族接續婚》(《北方文物》1990年:期),認定女真不存在“妻后母”的風俗,接續婚只存在于兄弟之間。但也有人表示升議,確認女真族有“妻后母”之俗(王叔官:《女真“妻后母”復議》,《北方文物》1991年2期)。王世蓮《金代非女真后妃芻議》(《求是學刊》1992年2期),對金代非女真后妃及其所起作用作了考述。
元代有關婚姻史的成果有王曉晴的《元代收繼婚制述論》(《內蒙古社會科學》1989年5一6期)和《試論元代的贅婿婚制》(《史學月刊》1990年6期)。前文認為收繼婚本屬蒙古婚俗,漢人受此影響,采用此種形式。蒙古收繼婚包括平輩收繼婚和升輩收繼婚兩種,漢人收繼婚多表現為叔嫂收繼的做法,在地區上北方多于南方。至于元代的贅婚制,文章碓認乃是因金元招費婚式影響的結果。李逸友對元亦集乃路遺址出土的一份元代晉同婚書作考釋,認為這是在特殊情況下產生的,屬于賣身文契一類的束西(《黑城出土的元代婚書》,《文物天地》1990年2期)。張靖龍《元代婦女再嫁問題初探》(《社會學研究》1993年1期),聯系了前代的婚俗和貞操觀,以及元代社會詰 因素,政府對婦女再嫁所采取的寬松自由態度,考究了再嫁之風盛行的原因。此外,新近出版的史衛民《元代社會生活史》(中國社科出版社1996年),亦對元代婚姻問題多有論述。
(4)明清時期。魏連科《明代宗室婚嫁制度述略》(《文史》32輯,1990年),對明代宗室的婚嫁制度作了考釋。大體在宣德以前,多選擇與文武勛貴聯姻,利用婚姻鈕帶,把雙方的利害關系連系在一起。正統以后,鑒于“靖難”和詰藩叛亂的教訓,對宗室和姻親多有限制,所以情況有所變化。許敏《西方傳教士對明清之際中國婚姻的論述》(《中國史研究》1994年3期),借著西方來華傳教士的筆觸,就明清之際我國的婚姻與宗法關系,婚姻締結方式,納妾制度等方面作了很好的介紹。筆者同時指出:這些傳教士基于一種不充分的認識,或囿于西方價值體系的局限,在看法上并不都是客觀全面的。趙毅、趙秩峰《悍妻與十七世紀前后的中國社會》(《明史研究》4輯,1994年),對夫妻關系中悍妻這一現象作了透視。作者指出,對非主流社會現象的研究,將有助于糾正對主流現象研究中所產生的偏激。
在清代婚姻史研究中,馮爾康做了不少工作。他在《清代的婚姻制度與婦女的社會地位述論》(《清史研究集》5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6年)一文中,就清代包辦的門當戶對式的婚姻制度、婚齡、童養媳制度、旌表貞節、寡婦與再嫁等方面,作了較全面的論述。他的這一基本框架,后來在與常建華合著的《清人社會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一書中,又經充實重現。郭松義《清代人口問題和婚姻狀況的考察》(《中國史研究》1987年3期),在涉及婚姻狀況部分中,談了“家庭成年男子中未娶者所占比例”,“有關多妻情況的分析”和“關于婦女再嫁”等三個題目。作者認為,家族中成年男子未娶者比例高低,多妻和婦女再嫁的情況,都與每個家庭的政治地位、經濟狀況,以及受封建禮教束縛程度的大小,有著密切的關系,胡發貴《清代貞節觀念述論》(《清史研究集》7輯,光明日報出版社,1990年)對婚姻關系中空前惡化的女子貞節觀念,以及由此引發的一場爭論,作了介紹和剖析。
在所發表的文章中,有相當部分是集中在討論清代皇族婚姻的。劉潞《論后金與清初四帝婚姻的政治特點》(《故官博物院院刊》1991年4期),以努爾哈赤、皇太極、福臨、玄燁四位皇帝為例,對其婚姻的政治特點作了分析。作者指出:四帝婚姻狀況的變化,是與政權的取得。鞏固和發展相平行的。政權不同時期的政治目標,決定了后妃的出身和民族成份的來源;
政權不同的發展階段,又影響到皇帝的婚姻,或是必須服從于政治需要,或是允許保留一定的個人感情。杜家驥根據《玉牒》及有關資料,對清代皇室聯姻的特點、目的。形式及作用,依照不同時期,作了不同的分析(《清代皇族與滿漢貴族聯姻的制度和作用》,《南開學報》4輯,1990年)。鞠德源《清朝皇族的多妻制度與人口問題》(《滿學研究》第1輯,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也是通過《玉牒》資料來作研究的。文章談了四個問題:皇族人口政策,清帝的多妻狀況與皇族的妻妾來源,皇族宗室多妻制的衰落與人口萎縮,皇族人口萎縮的原因,劉素芬《清代皇族婚姻與宗法制度》(《清代皇族人口行為和社會環境》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運用計量分析的方法,對清朝皇族的人口政策,婚姻形態與變遷,婚姻形態與婦女地位,作了仔細的考究。此外,像華立《清代的滿蒙聯姻》(《民族研究》1983年2期),趙云田《清代的“備指額駙”制度》(《故官博物院院刊》1984年3期),王道成《從薛蟠送妹侍選談起——關于清代的秀女制度》(《北京史苑》1985年出版),劉潞《論后金與清初皇室婚姻對象的演變)(《清史研究》1992年3期),又《對清太祖。大宗時期滿蒙聯姻的再認識》(《清史研究》1995年3期)等文,也主要談帝王之家婚姻的。
二、有關家庭史的研究
在中國,研究家庭問題經常與家族或宗族關系聯系在一起。其實,家庭與家族或宗族,雖有某種不可分之處,但內容上畢竟存在諸多的差異。家族或宗族指在同一地域內,由同宗同姓。有共祭宗祠。同一譜牒,并用族規。族訓,把大家連結在一起的血緣性群體。家庭主要是婚姻的產物,包括同居共爨的父母子女等等。不過因為作為社會基本細胞的家庭,乃是家族構架中的基礎,家族或宗族勢力的消長,反映了對家庭控制的強和弱,所以有關家族。宗族史的論著,總不免要涉及家庭問題。鑒于目前評述家族。宗族史研究成果的文章已有不少,此次我們只介紹有關家庭史的論著,至于中間可能出現的交叉,那是因為被介紹的論著,內容中互有關連的緣故。
(一)通論性著述
在80年代重開家庭。家族史研究的熱潮中,天津社會科學出版社于1989年推出了王玉波的《中國家長制家庭制度史)。正如有人在評議該書時所說:“作者從家長制家庭這一重要社會歷史現象人手,全而論述了家長制家庭的早期形態,社會功能,家長制家庭的類型和形式,以及封建禮制在中國幾千年文明步途中演進的軌跡,提出了許多啟人思考的觀點”(徐楓《評〈中國家長制家庭制度史〉》,《中國史研究》1993年1期)。在書中,作者認為秦漢以后,封建家長制家庭結構模式的特征是:父權至上,父與子構成家庭的核心和主體,以及封建宗法等級格局中的尊卑。貴賤。長幼。親琉,決定著家庭中人際往來。關于社會職能,主要體現為“奉先思孝”?!白訉O昌熾”上,另外也包括了生產。分配。消費職能,以及其它方面的職能。徐揚杰的(中國家族制度史),出版于1992年(人民出版社),也是一本上迄原始社會末期。下至近現代的通論性專著,討論的對象是家族制度。但如前面所述,因為家族和家庭相互關連,所以也有相當筆墨是談家庭的,如原始家庭的發生。發展,個體婚姻形態下個體家庭的產生,戰國。而漢時期血緣關系的松弛和個體小家庭的普遍化,北魏到唐的世家大家庭,宋以后的大家庭及其形態結構等等。另如岳慶平《中國的家與國》(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馮爾康主編的《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王躍生《中國人口的盛衰與對策——中國封建社會人口政策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5年),亦都多少不等地涉及到家庭形式。組織。功能。結構,以及國家與家庭,國家的家庭政策等內容。
在論文方面,楊堃的《家庭婚姻史略說》(《京師范大學學報》1982年1期)等論文,從民族學的角度,闡述了對家庭、婚姻發生。發展的看法,并就一度支配我國學術煩域的摩爾根五種家庭形態說提出質疑。王躍生《中國傳統社會的維系與離析》(《社會學研究》1993年 期)認為,家庭的“維系”與“離析”,一直是中國傳統社會作用于家庭形態的兩種基本力量,不同時期彼此互有強弱,然從其總趨勢來看,大家庭的數量在減少,小家庭則愈來愈占據主導位置。
(二)斷代性論著
(1)先秦兩漢。李玉潔、黃有漢《論仰韶文化的家庭形態》(《先秦史論集》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一文,對有人所持6千年前的仰韶文化反映的是母系對偶家庭。4千年前的龍山文化代表了父系家庭這一說法,表示升議。作者認為,就文化遺址來看,兩者無本質差別,反映的都是個體家庭為基礎的社會家庭形態,是一夫一妻的個體小家庭。徐中舒《中國古代的父系家庭及其親屬稱謂》(《四川大學學報》1980年1期)中認為,中國古代的父系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早在遠古時代一至遲到夏代就已經出現了。古代男子的從婦居,待生子長大,然后挈其婦子鼓舞同歸的習慣下,因而構成幾個最基本的親屬稱謂——舅、姑。勇、甥與父、子關系的轉化,就是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轉變過程中的標志。勇甥兩字并加男字偏旁,表示是從男子的稱謂而賦予新義。祝瑞開《我國一夫一妻制度家庭的形成》(《社會科學輯刊》1989年6期),討論了從夏商周到秦家庭形態的發展過程,大體夏商周三代貴族實行的一夫正妻下的嬪妃媵妾制,雖具有一夫一妻制某些特征,實際是由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周代的士是一夫一妻制,但亦有擁有妾媵的,庶人則處于對偶婚殘存形態,以后逐步變化,直至秦統一,一夫一妻制家庭才在農民中廣泛確立,成為婚姻基本格局。張金光《商鞅變法后秦的家庭制度》(《歷史研究》1988年6期),也確認秦是個體小家庭定型化時期。它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也符合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要求。
閻愛民《兩漢家庭成員的內部關系及特點》(《歷史教學》1990年3期)和馬新《秦漢時代家內人際關系的變化》(《山東大學學報》1993年3期),討論的是家庭內部的人際關系。兩文都認為秦及兩漢家庭人際關系是相對平等、獨立、自由的,家庭成員個性強,束縛較小。馬文還認為到了東漢,由于社會歷史變化,夫妻關系已日益不平等,父子和兄弟之間,父親具有絕對權威,兄長的地位高于弟弟。喻永長《西漢家庭結構和規模初探》(《社會學研究》1992年1期)認為,西漢時的家庭多屬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喻文也認為西漢小型家庭結構下的家庭成員關系比較平等獨立,內部的“分力”大于“合力”。這種小型家庭結構,對當時的社會制度等各方面,產生了積極的作用,鞏固了中央集權政治,繁榮了封建經濟,保證了國家的稅源和兵源。彭年《秦漢“同居”考辨》(《社會科學研究》1990年6期),從法律的角度論述了家庭各成員的地位,父母妻子屬于“同居”的范圍,沒有分居的兄弟、兄弟子亦屬“同居”之列,但同在一戶之內的奴婢卻不得歸于“同居”,叫做“戶貲”,性質與蓄養的牛馬相等列。
謝維揚《周代家庭形態》,1990年中國社科出版社出版,是一部就周代家庭形態進
行討論的專著。
(2)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屬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論文有凍國棟《北朝時期的家庭規模結構及相關問題論述》(《北朝研究》1990年上半年刊),葛建中《東晉南朝社會中的家庭倫?!罚ā吨猩酱髮W學報》1990年3期),趙建國《論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家庭結構》(《許昌師專學報》1993年2期),劉振華《試論六朝家庭倫常觀念的演變》(《學術界》1994年1期)等,集中討論了家庭規模、結構和家庭倫常問題。關于家庭結構,凍文指出,漢代以來一般百姓5口之家的小家庭居多,到了十六國北朝,在塢堡組織的督護制下,人們聚族而居,數代共爨,實行大家庭制,這與東晉南朝的父子兄弟分居升財,形成某種反差,找其緣故,除歷史、自然地理因素外,亦有時代背景和文化傳統的關系。南北方的家庭規模結構的差異,至隋代基本消失。趙文把魏晉南北朝時期家庭結構的特點歸結為尊長卑幼,夫主妻從,嫡貴庶賤。之所以如此,政治上是門閥士族制的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嚴重,以及受宗法制度和封建等級制的影響;
經濟方面與自然經濟結構及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影響亦不無關系。至家庭倫常,葛文探討的是東晉南朝情況,由于門閥勢力盛行,使名教重心由代表政治秩序的君臣關系轉到代表家庭秩序的父子關系上,而且這種風氣已超出上流家庭家族的范圍,流行于整個社會。劉文從六朝時期家庭關系的演變談到家庭倫常的變化。當時正處于從聚族而居的大家庭向分而治之的小家庭的演變過程中,于是強化孝道便成為時代的需要了。
唐長孺《讀〈顏氏家訓、后娶篇〉論南北朝嫡庶身份的差別》(《歷史研究》1994年1期),主要談社會對嫡與庶的看法,但也牽涉到家庭內部成員的關系問題。文章認為,嫡庶之別的傳統禮俗在東漢時已經出現,直到魏晉之際,庶生子的身份待遇并未顯著受到歧視。永嘉之亂后,北朝輕視庶子之風變本加厲,以至有庶生子“不預入流”,不錄家籍,不被舉養等超出一般嫡庶貴賤之分的常規。
隋唐五代時期有關家庭史的文章不算大多。值得一提的有傅衣凌《晚唐五代義兒考》(《廈門大學學報》1981年史學增刊),魏承恩《唐代家庭結構初采》(《社會科學研究》1986年2期),劉永華《唐中后期敦煌的家庭變遷和社邑》(《敦煌研究》3期,1991年)等。義兒即養子,是通過人工方法擴大、補強擬制親族關系的一種手段,同時把下層優秀人才選拔到社會上層來,從側面沖擊了傳統的門閥制度。文章認為畜養義兒的歷史可追溯到中唐時代的義兒使軍,與私兵制有根大關系,另如宦官制度亦對義兒的盛行有相當影響。晚唐五代的義兒制,直到明清仍未泯滅。劉永華利用敦煌文書,考察了中唐的變遷情況。他認為家庭結構的殘破化,導致家庭功能外移,促使社邑的出現和增多。
(3)宋遼金元。邢鐵在《宋代的家產遺矚繼承問題》(《歷史研究》1992年6期)一文中指出,用遺囑方式決定家庭財產繼承的習俗,由來已久,宋代成為定制,被廣泛使用。作者認為,遠矚繼產方式主要不是財產私有權強化所致,而是家庭觀念的影響,體現的是家長對家庭門戶和家人的終極關懷。唐代劍《試論宋代大家庭的社會職能》(《社會科學》1993年7期),對宋代官府大力提倡旌表同居共財的大家庭提出看法,確認這主要是因為大家庭是貫徹封建專制的楷模,組織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培養封建人才的基地,調和階級矛盾的場所。發表于《浙江學刊》(1993年1期)上的楊志剛《司馬氏家儀和朱子家禮》,對用來作為家庭處事準則的宋代兩部家訓作了探索。作者認為,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前后期轉型時期的文化產物,很有典型性。
對遼金時期的家庭研究,有孟古托力的《契丹族家庭探討》(《學習與探索》1994年4期)。他認為契丹家庭以核心家庭居多,然后是直系家庭,復合家庭很少。家庭成員地位及關系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動而不斷變化,反映了轉型時期的契丹族社會狀況。韓世明《遼金時期女真家庭形態研究》(《史學集刊》1993年2期),就女真家庭的發展變化、類型劃分、組織結構等等,作了探索。
(4)明清時期。在我們介紹的這一時期家庭史研究中,鄭振滿《明清福建宗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和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宗族社會與文化》(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兩書值得一提。它們雖然都只談福建,而且重點放在家族組織上,但也有關于家庭方面的內容。兩書憑依的資料除一般文獻書籍外,均采用了碑刻、民間文書和田野調查材料,鄭書中有一個題目是“家庭結構及其周期性變化”,對家庭結構作了動態性分析。作者認為,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由于分家析產制的盛行,可能導致家庭結構的周期性變化。從福建來看,明初的家庭結構比較簡單,父子兄弟別籍升財的現象相當普遍。明中葉后,由于戶籍制度的變質及賦役制度的改革,大家庭的發展趨于穩定,并表現為收養義子之風的盛行。清代大家庭更有普遍的發展,不過一般只能維持三四代。至于家庭結構的演變規律,是沿著從小到大,又從大到小的周期而變動。成長的極限不同,演變的周期亦不一致。筆者還對有人所說只有著重孝弟倫理及擁有大量田地的極少數仕宦人家,才能實現畢世同居大家庭的觀點提出質疑,因為在福建,也存在一些資產微薄的大家庭。陳支平在論述家庭的裂變時說:一方面,以夫妻為基本單位的個體小家庭猶如細胞似地不斷繁殖裂變;
另一方面,在平均析產制原則和家族觀念影響下,家庭過繼、抱養、顧香火等繼承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個體小家庭經濟的充分發展。與此同時,家庭的公有經濟卻在裂變中不斷壯大,造成家族與家庭財產界限的混淆不清,從而削弱了家庭私有經濟的發展,對福建社會與經濟的進步都很不利。
唐力行采用家譜資料,適當加以量化,對明清時期皖南徽州地區的家庭結構作了抽樣分析,大體核心家庭占65.1%,主干單核心家庭占21.7% 主干雙核心家庭占13.2%。核心家庭占有主導的位置,主干家庭為次。家庭——宗族結構表現為大宗族小家庭的形式。此外,作者還考察了商業發展對家庭裂變的影響,家產和族產。儒家倫理與維系家庭——家族的關系,以及明清徽州社會的家庭結構與同期西歐、中歐家庭結構的升同等問題(《明清徽州的家庭與家族結構》,《歷史研究》1991年1期)。許檀考察了清代山東的家庭規模和結構。作者認為,就山東全省而論,嘉慶年問戶平均人口為6.91人,道光中葉5.87人,宣統年間又降為5.49人。從清中期至清末,山東的平均戶規模在6口上下。至于年齡結構,五六口之家的大小口比例為3:2-4:2。作者還根據寧海州(牟平縣)紳士王夢泉寫的《咸豐十一年九月被難大小男子婦女節義紀實》一文的資料,對所載197戶1354人的戶口紀錄作了個案分析:核心家庭占35.53%,直系家庭占29.44%,聯合家庭32.99%,有嚴重缺損的家庭占2.03%。家庭規模(經修正),1-3口占20.16%,4-6口占44.86%,7-8口占16.46%,9-10口占11.11%,11 口以上占7.41%(《清代山東的家庭規模與結構》,《清史研究通訊》1987年4期)。趙世瑜以讀史札記的形式,談了對明清時期家庭家長制權威的看法。他說:在明清時期,無論是兩代同居的核心家庭,或是數代同堂的大家庭,甚至在家族共同體中,男性家長具有最高的權威,這不僅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類戒條的約束的結果,男性家長本身負有春育家口的責任,生活來源要靠他維持,這也是重要原因(《冰山解凍的第一滴水——明清時期家庭與社會中的男女兩性》,《清史研究》1995年4期)。
清代按社會形態,分為前段和后段,后段屬于近代史時期,不過作為一個朝代,仍有其整體不可分的一面,故仍適當加以介紹。討論清代后期家庭和婚姻形態的有喬志強主編的《中國近代社會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其中涉及家庭內容的有:家庭的成立(婚姻條件及擇偶標準、婚姻禮俗、離婚、納妾等),家庭結構及其關系(家庭規模、家庭結構、家庭關系),家庭功能(生產功能、教善功能、生活功能)。姜濤《中國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也論述了婚姻和家庭結構。姜濤認為:清代沿襲前代傳統,仍以復合家庭為主導形式,這并不是說復合家庭占了壓倒多數,而是說它是清代家庭發展的最高階段和主要價值取向,從家庭規模來看,仍只是5口左右。這是因為若干新立門戶的家庭往往只有夫妻2人或至多1-2個子女,而“一夫挾五口”的生產力水平的制的,很可能是造成每戶平均5口人左右的根本原因所在。行龍在《人口問題與近代社會》(人民出版社,1990年)中也認為,中國歷史上5口之家占絕對優勢,大家庭并不占優勢,他還考察了自乾隆晚期后清代家庭規模的發展趨勢是在由大變小,其原因與家庭社會功能縮小,封建家庭制內部固有矛盾日趨尖銳、封建宗族關系遭到破壞有關。
最后順便提一下有關少數民族的婚姻家庭史研究,這方面的成果也頗不少,有的已結合各朝代作了介紹,另外還有一些像曹成章《傣族農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嚴汝嫻、宋兆麟《永寧納西族的母系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嚴汝嫻主編《中國少數民族的婚姻和家庭》(中國婦女出版社,1986年)等,都各有特色。這些著述雖然重點不在談史,然與史學仍關系密切。
三、回顧與瞻望
上面,我們對十多年來中國大陸發表的有關婚姻。家庭史的情況,作了擇要介紹。通過介紹,可以看到,特別自80年代中期以后,研究的進展是很快的。首先,發表的論著數量激增,平均每年在十數寫至數十篇,參加討論的不僅有年老學者,更多的還是中青年學者,說明它已把很多人的研究興趣吸引過來了。其次,論文的觸及面也相當廣泛。在時代斷限上,從史前時期起直至近代,差不多都有文章。涉及的范圍,以婚姻史為例,由一般的婚橙、婚俗到婚姻形態、婚姻目的、婚姻觀念、婚姻結構、婚姻政策,以及各階級、階層通婚狀況,民族聯姻,婚姻關系中夫妻地位變化等等,都有人研究,而且既有橫向的面的論述,也有作縱向的史的考釋。第三,擁現了一些資料豐富,頗有見地的著述,如陳鵬《中國婚姻史稿》、王玉波《中國家長制家庭制度史》等。另如徐揚杰《中國家族制度史》、鄭振滿《明清福建家庭組織與社會變迢》、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在有關家庭婚姻方面,各都提出一些有意義的看法。至于論文,就不一一列舉了??傊?,我認為這十多年來,研究的成果是豐碩的,基礎是扎實的,同時也為今后更好地開展研究作了有力的鋪墊工作。
但是,當我們回顧過去成績時,還應看到它的不足,而這在某種程度上,似乎比談成績更為重要。
一、研究的點和面尚不平衡。從時代來看,上古先秦時期的成果不少,奴晉南北朝的討論也很熱鬧,可有像晚唐五代卻十分沉寂。相對說來,明消時期亦與其擁有豐富的資料而顯得很不相稱。再從研究的問題考察,一些文章常常集中于幾個熱點討論,如早期家庭形態,魏晉南北朝的門閥婚姻,清朝的皇族通婚等。一般說來,熱點問題往往反映了這個時期、這個集團或階層有關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突出點,容易激發人們的興趣??蔁o論如何,婚姻史和家庭史包括了很多方面,都是我們需要研究的。如果說在開頭,討論熱點對推動研究可起放動作用,接下來便應一層一層不斷地向外披展,填補缺門,尋找新的熱點,使人不斷有新鮮感,這樣才能把研究引向更深更廣。另外,對比婚姻史,家庭史的成果相對較少,同時卻有不少文章的題目和內容頗多重復雷同,這也是一種不平衡。
二、應該更多地吸收其它學科的研究成果。在當前,各學科問的相互交叉、滲透,已成了發展的潮流,史學雖有其自身的特點,但同樣存在借鑒吸收的問題,特別像婚姻、家庭史一類的題目,本來就關連到很多學科,比如社會學、人類學、民族學、民俗學、人口學、倫理學,都把它列為研究的對象,另外與法學。醫學等學科也有關系。所以應更有條件夫吸收、去借鑒。在國外,利用社會學或人類學的成果研究婚姻家庭史,已是非常普遍。我們的有些學者也盡力在這么做,在前面列舉的文章中,有關婚姻形態、家庭緒構的內容,它們的劃分標準,包容內涵,就得益于民族學和社會學。再比如有人考察結婚率、初婚年齡,這無疑是受到人口統計學的放示??偟恼f來,這樣文章的比例還較小,傳統題目、傳統手法的文章占有多數,說明步子跨得還不大。不
斷吸取其它學科的營養,把它用到婚姻家庭史研究中,更新角度,披大視野,這是我們應該注意的。
三、講求研究方法的多樣化。這與第二個題目實際上互相連通的。其實各學科問的借鑒吸收,就包含了方法論方面的借鑒和吸收。傳統的史學方法,是通過對史科的搜集、考訂、排比來說明需要說明的問題,這個基本功,也是從事史學研究的基礎。其它學科,比如社會學等等,也各有一套自己的理論和方法。這些雖不能都搬用于史學,但有的方面,象研究婚姻家庭史,就可參考社會學的研究對象范圍分類法,定量、定性數據統計分析法,以及某些田野調查的問卷設計等等。借鑒吸引別的學科的研究方法,在某種意義上就是豐富自身學科的研究內容,這在婚姻家庭史研究中是不可忽視的。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新
新世紀之初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國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成員人人都是現實的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橐黾彝シㄒ云湔{整的對象的普遍性、廣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
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應當予以充分肯定的。經過這次修改,填補了一些原來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實際情況,也證明了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規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從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對其作理性的審視,這次修法在內容上是沒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雖經修改和補充,仍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橐黾彝ヮI域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尚不完備,體系結構和規范的配置尚待改進,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尚未系統、全面地確立。筆者認為,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又是一種過渡性的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橐黾彝シㄖ频娜嫱晟?,仍須繼續努力。
三、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新世紀;
建國初期;
《婚姻法》
一、史料與專著方面
一些重要文獻匯編涉及到新中國成立初期《婚姻法》的內容。主要有《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版)、《鄧小平西南工作文集》(重慶出版社,2006年版)等。對建國初期婚姻法實施情況報刊資料的整理主要有西南軍政委員會辦公廳1950年編印的《西南政報》、中共中央西南局1951年編印的《西南工作》、以及《人民日報》、《新華日報》、《重慶日報》等報刊雜志。截止目前為止,涉及到該方面的論著有張培田主編的《新中國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區檔案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張培田和張華主編的China Southwest Archives:
The Marriage Reform Information(International Culture Press Pty.Ltd,2007)、李勝渝的《建國初期西南地區婚姻家庭制度變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等。
二、學術文章方面
從全國層面來看,史學方面研究主要側重于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的歷史過程、婦女解放及婦女離婚引起的自殺、被殺問題、婚姻制度改革等方面。其中,有的學者論述了在新舊婚姻制度的沖突中引發的諸多社會問題,并逐漸完成婚姻制度的變革與新式家庭關系的確立。有的學者論述了建國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以第一部《婚姻法》的貫徹實施為建國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的主題內容,對運動的成功經驗進行了總結。有的學者認為在民族地區,受和民族文化傳統影響,對固化的婚姻觀念和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變革不可能完全依靠行政手段解決,它很大程度上有賴于經濟、文化的全方位社會變革。
法學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學史、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等方面,學界普遍認為1950年《婚姻法》是建國初期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但有學者指出學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層面所取得的成績,而忽視了該法律實施的地域性差異。社會學方面的研究多關注于社會動員、運動過程中政府與民眾的互動、農村社會生活的變遷等方面。有學者指出中國共產黨為貫徹落實婚姻法展開的全方位的動員實踐本質上是一場規模宏大的群眾運動。該運動通過采用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運用典型動員,推動了民眾新婚姻觀念的轉變。這次社會動員的成功,緊抓民心是關鍵,加強組織調控是保證,結合群眾切身利益是基礎。另有學者認為新中國成立初期婚姻家庭的變遷是一種國家權力支持下的自上而下的變遷,雖然圍繞婚姻自由、家庭財產保障等產生了一些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但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經基本確立。
政治學方面的研究多著眼于政治動員、政治認同、國家觀念的形成以及國家政黨對于婚姻家庭關系的干預。有學者認為《婚姻法》的宣傳經歷了中共從意圖徹底破壞父權制到限制、改造父權制的不同策略,顯示了建國后民族國家對待性別關系的多元化策略。也有學者從心理學的角度進行研究,但成果較少,主要體現在群體心理的改變上。如莊秋菊的《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于北京工人婚姻觀念的變化》(黨史研究與教學,2013年第2期)、李巧寧和陳海儒的《中國西部農村婚姻家庭觀念與實踐變遷――以1950―1953年陜西農村女性離婚潮為例》(甘肅社會科學,2013年第3期)。
從重慶地區來看,《婚姻法》各個角度的研究均很薄弱,主要是從法學角度進行研究,如李勝渝的《新中國建國初期西南地區懲處違反婚姻法犯罪的史實芻析》(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年第6期)及《建國初期西南地區貫徹婚姻法運動考》(蘭州學刊,2011年第7期)。另有岳艷斐的《建國初期重慶地區貫徹婚姻法運動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及劉全的《鄭小平與西南婚姻制度變革》(世紀橋,2013年4月)。不少學者依據官方存檔的宣傳材料,認為婚姻法頒布后得到了切實貫徹,徹底摧毀了封建婚姻制度。也有學者從“自下而上”貼近社會下層的視角對建國初期貫徹婚姻法運動中的各種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揭露了作為行動主體的底層民眾在貫徹運動中有其選擇性的主體表達,從而使研究更接近歷史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