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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主管述職報告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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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主管述職報告范文第2篇
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馬益江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總額達到63.95億元。資金的用途主要是借給魯泊麟。
當日出庭的受害人李女士透露,參加庭審的,除了馬益江和魯泊麟還有各自兩位律師,旁聽的則有馬益江、魯泊麟的親屬以及受害人代表等,總人數在二十人左右。庭審上,馬益江表現得很鎮定,并沒有說非法吸儲用于牟利,只表示為浦發銀行吸收更多的存款,做好業績,從而使自己能夠順利晉升到行長職位。
此案累計未得到償還的存款余額超過10億元。材料顯示,馬益江案的直接受害人達56人,其中還有七到八家擔保公司,間接受害人達到六百多人。
受害客戶認為,上述資金的來往,都是在浦發銀行營業場所內發生,由馬益江以浦發21世紀支行副行長身份進行的操作。盡管馬益江實際上沒有對浦發銀行的權,但其行為,讓眾多客戶被誤導以為馬益江是代表浦發銀行簽定的協議,從而構成了法律上的“表見”關系。因此,被馬益江的浦發銀行,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1月16日,浦發銀行董秘沈思在接受《投資者報》采訪時表示,案件已經進入審判階段,等待司法機關最后的判決。此案是馬益江的個人行為,并沒有進入銀行的業務流程。
一家股份制銀行風險控制部負責人告訴《投資者報》,運營部門對于異動賬戶是有監控的,像這樣數額巨大的款項往來,運營部門應能監測到。
64億非法存款10億未還
1月17日,受害人劉女士告訴《投資者報》,2011年,有朋友說認識馬益江,可以在浦發銀行做存兌貼現業務,把錢拿過去,當天就可以回來,并有回報。
劉女士說,馬益江是浦發銀行支行副行長,自己比較放心。當時,是由銀行兩個客戶經理領著去的,在浦發銀行網點把自己的1000萬元打到了馬老群在浦發銀行的賬戶上。當天錢就回來了,并且有1.5萬元的收入。
“剛開始天天在銀行盯著,發現錢當天確實回到了自己的賬戶上?!彼詣⑴恳簿头判牧?,可是沒過多久,錢就不回來了,一直到現在。
另一位受害人譚先生則表示,浦發銀行的人找到自己說,有客戶貸款到期了,銀行的貸款要收回來再放下去,但是有企業還不上錢,所以需要他墊一下,說好月息兩分。自己的1000多萬就這樣打到馬老群賬戶。
據報道,另有一位沈小姐是2011年中去浦發銀行21世紀支行存入一筆過百萬元款項,在此過程中被大堂經理介紹到了馬益江的辦公室,馬益江向她介紹了一款理財產品,基于對其副行長身份的信任,沈小姐將這筆原準備存作定期的款項,打進了馬益江指定的戶頭。
事實上,馬益江并未將眾多儲戶的錢用來沖存款任務指標,或者購買理財產品,而是把大部分資金借給了魯泊麟。具體的資金搬運路徑是:存款戶經馬益江介紹,把款項存到馬益江的父親馬老群賬戶后,馬益江將馬老群賬戶的資金轉到魯泊麟賬戶,魯泊麟根據收到的存款,轉利息款到自己旗下的谷爽賬戶,再由谷爽將利息款轉到馬益江之母丁愛仙賬戶,馬益江從丁愛仙賬戶中,將利息付給存款戶。
存款戶存入資金的過程中,有部分馬益江辦理了借據。也有個別存款戶,連借據都沒有,僅憑對他的信任就打入了資金。
以上吸收存款和還款付息的賬戶,大部分都是在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開立,不過魯泊麟除了在浦發21世紀支行開有兩個賬戶,在中國工商銀行鄭州支行也有兩個吸收存款的賬戶。
據印有鄭金檢刑訴[2012]1009號的書顯示,被告人馬益江,女,1975年2月7日出生,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被告人魯泊麟是河南省德麒投資集團法人代表。
上述兩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于2011年10月22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監視居住,于2012年4月22日轉為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于同年5月28日經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年5月29日由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執行逮捕。
書稱,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魯泊麟在辦理銀行業務過程中認識了浦發銀行鄭州分行21世紀支行副行長被告人馬益江、被告人魯泊麟為在公司經營及投資過程中用款方便,與馬益江達成共識,由馬益江向社會吸收閑散資金,將所吸收資金轉給魯泊麟用于投資經營,魯泊麟在一定期限內還本并支付高息。
自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馬益江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便利條件及擔任副行長的影響力,向眾多客戶及親友吸收存款,大部分用于魯泊麟的投資經營。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顯示:馬益江、魯泊麟吸收公眾存款涉及存款戶69戶,馬益江、魯泊麟累計收取存款總額63.96億元,累計償還存款總額53.76億元,累計未償還存款余額10.2億元,累計支付利息及費用5億元,未償還凈額5.73億元。案發后,魯泊麟陸續向存款戶兌付資金3477萬元。
受害人問責銀行內控
案件發生后,很多客戶一起到浦發銀行問責,希望浦發銀行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浦發銀行鄭州分行的網點曾經被客戶圍堵。浦發銀行起先非常緊張,后來,索性在銀行邊上租了一個房間,讓受害人直接到該房間去討論,以不影響銀行辦理業務。
據了解,作為負責貸款業務的支行副行長,馬益江一直給客戶精明干練的印象,業績也長期居浦發銀行鄭州各支行之首,年年被浦發銀行授予各種榮譽稱號,在客戶中信譽度較高。有人爆料稱,馬益江于2004年進入浦發銀行。此前他任職于建設銀行。
李女士告訴《投資者報》,馬益江平時為人還不錯,再加上有副行長職位,所以才把錢放到他那里。如果是外面的擔保公司她是不敢放的。
馬益江之父馬老群,已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廳級審判員、賠償委員會主任的職位上退休,在鄭州當地很有影響力。不少大客戶正是因為與馬老群有交情,才把資金放到馬益江處。
馬益江做出的讓眾多儲戶放心的保證是,他們的錢,大部分都存入馬老群在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的賬戶。多位受害戶告訴《投資者報》,到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存款都是由浦發銀行客戶經理帶著,并表示這樣做很安全。
據報道,馬益江給儲戶的利息,多為月息2分,也就是月利率2%左右。到了后期,資金鏈快要發生斷裂時,為非法吸收存款,馬益江給出的月息高至6分。
受害人表示,馬益江作為被浦發銀行任命的鄭州21世紀支行的副行長,擁有浦發銀行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在浦發銀行的辦公場所,對忠實客戶以辦理銀行業務為借口,挪用巨額款項。浦發銀行的合規管理機制、風險預警控制、內部安防體系等形同虛設,在此案件中難辭其咎。
受害人認為,因馬益江有著浦發銀行21世紀支行副行長的光環才使得客戶將錢存入他指定的賬戶,馬益江的行為是浦發銀行的“表見”( 據民法學的定義,表見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權的表象,而進行的行為。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人承擔表見行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浦發銀行作為此表見的被人應該承擔本表見行為的法律后果。
受害人還質疑,魯泊麟、馬益江在監視居住期間,通訊工具正常使用。警方向被害人解釋為: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努力在外找錢以償付欠款,但未有資金進入警方監管賬戶。
浦發稱是個人行為
眾多客戶對浦發銀行的不滿在于,事件發生后,浦發銀行第一時間將馬益江開除,并且刪掉了馬益江在網上的所有資料,以此表明自己與事件完全脫責。
事實上,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馬益江父母馬老群、丁愛仙,與魯泊麟共同在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開有賬戶,上述賬戶之間,有總計超過100億元的巨額資金存取往來。對于由此給客戶產生的巨額資金損失,眾多受害人認為浦發銀行至少應該承擔監管失職的責任。
前述股份制銀行風控部負責人也告訴《投資者報》,對于個人賬戶,銀行會定時檢控,比如大額交易,既存又貸,運營部門應予以注意。不過對于家屬賬戶則說不準,這要看銀行監控的精細化程度如何。
1月15日,浦發銀行有關負責人向《投資者報》表示,在案件發生前,馬益江就提出了辭職。而據李女士透露,馬益江是在浦發銀行的逼迫下辭職的,辭職后就配合調查。
李女士稱,馬益江在1月9日的庭審上表示,其吸收存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業績,以幫助自己晉升行長職位,并不是為了牟利。馬益江強調是向特定人群借錢,也就是借錢的都是熟悉的人,并表示高收益肯定有高風險?!斑@引來了旁聽席上的噓聲?!崩钆空f,但是由于旁聽,并沒有發言權。很多受害人都與馬益江并不熟悉,有些受害戶背后還有很多人。而馬益江還在此期間購買了門店房和車子。
同時,馬益江出示了一份“自首書”,以表示在2011年10月22日之前就有自首的準備。魯泊麟則表示,自己一年之內還錢沒有問題??墒聦嵣?,從2011年10月到現在已經過去了一年多,受害者的錢仍沒有著落。
1月16日,浦發銀行董秘沈思在接受《投資者報》采訪時表示,馬益江在浦發銀行工作過,該案件是個人行為,沒有銀行業務流程發生。
沈思表示,自案件發生后,浦發銀行配合司法機關,對自身進行了再次檢測,發現銀行端的資金正常,也并沒有銀行理財產品參與其中。至于很多客戶提到的把大筆錢存到銀行,對于銀行來說,存款是正常的業務,銀行有保護存款人的隱私的責任。
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一位工作人員對本報表示,目前浦發銀行的存款利息分三個檔,30萬以上的為4.9%,300萬以上的為5.1%,而后又表示,這是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而對于馬益江的情況,好幾個員工都表示,知道他已經辭職,但因自己來的時間不久,對于馬益江的事情不了解。
沈思表示,從銀行銷售產品來說,如果有風險,一定要跟投資人說清楚,任何理財產品都有一定的風險,需要把規則說清楚,讓持幣人選擇。另一方面,要教育銀行人員規規矩矩做人,對銀行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銀行員工絕對不可以參與高利息活動,一旦此類事情發生,銀行將會嚴格處置。這個案件進一步提醒銀行,加強教育,制度要更加嚴密,防控技術需到位;
對投資者也是一個教育,在投資時要注意風險,如果與銀行發生合同關系,那么要看清楚文本條件,確定是銀行的事,銀行的人。而與個人發生,沒有銀行參與的,就要注意是否上當受騙。
前述股份制銀行風控部負責人告訴《投資者報》,從銀行的監管角度來看,第一,讓利益沖突分開,避免一手操辦;
第二,權力受限,每個人的權力是一定的;
第三,經常性地檢查。
收銀主管述職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中央銀行;
統計制度
一、德國金融統計工作的基本架構
(一)政府統計部門的架構
作為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德國擁有完善的宏觀經濟數據統計與體系。聯邦統計局根據《聯邦統計法》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各類宏觀經濟統計數據。聯邦銀行在統計和金融部門和對外部門的數據中發揮著核心作用。
(二)德意志聯邦銀行統計所依據的法律
除了歐盟(EC)No 2533號和歐盟(EC)N0 2433號法令之外,相關的法律還有《德意志聯邦銀行法》、《銀行法》、《聯邦統計法》以及《聯邦數據保護法》等。
(三)金融統計部門的職責及與其他政府統計部門的關系
德意志聯邦銀行主要負責金融與國際收支數據的收集、統計與。聯邦銀行擁有健全的數據報告系統,并通過月報、季報、年報和季節性調整統計報告等按月銀行統計、資本市場統計、國際收支統計等數據。聯邦銀行統計司的職責是:收集外部部門統計數據、銀行統計數據以及與銀行監管有關的數據。
鑒于聯邦銀行的獨立性地位,在金融數據的同時,也會涉及其他宏觀經濟數據,這是聯邦銀行與聯邦統計局之間達成的“君子協定”。涵蓋的數據主要有三個部分:1、貨幣數據;
2、各類經濟指數;
3、外貿數據。聯邦統計局主要依靠聯邦銀行獲得金融統計數據,并與聯邦銀行同時公布于眾,但更詳盡的數據和解釋工作主要由聯邦銀行負責。
(四)金融統計部門機構設置情況
聯邦銀行統計司下設4個處,分別是:銀行與外部股票統計處,國際收支統計處,綜合經濟統計、資本市場統計與年度會計數據統計庫處,統計數據處理及數學方法處。全司326人,其中公務員124人,雇員202人(總行工作人員約2300人,統計司人數占總行全行人數的14%,是聯邦銀行中人數相對較多的司)。
二、金融統計的數據采集和報表編制
(一)數據報送的機構范圍
聯邦銀行采用了電子化、網絡化的數據處理系統,即聯邦銀行超級網(the Bundesbank’s ExtraNet),所有數據報送機構均可自動在網上向聯邦銀行上傳或下載數據。所以,已經完全突破了過去的數據報送范圍,數據報送范圍廣泛。
(二)數據報送的方式、頻度
如上所述,各機構向聯邦銀行報送數據采取網上自動報送的方式。報送頻度則根據上述眾多不同的統計報表、根據需要而采用不同的報送頻度,如隨時、按日、按月、按季報送等。
(三)數據報送的技術支持情況:聯邦銀行超級網體系
聯邦銀行過去使用的是電子報告系統,該系統最初只是被設計用于有關銀行統計的數據。從2005年1月起,電子報告系統被一套新的系統完全取代,即聯邦銀行超級網。這是聯邦銀行新的電子業務平臺。運用互聯網技術進行業務的電子化處理。聯邦銀行計劃全面轉向電子數據系統,以便與其他歐元區中央銀行保持一致。
三、金融統計的指標體系和報表體系
聯邦銀行的統計主要包括銀行統計和外部部門統計。即相當于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這兩部分統計內容。由于聯邦銀行也承擔著部分銀行監管職能(銀行監管主要由專門的金融監管局――BaFin負責),所以,聯邦銀行的統計也包括出于銀行監管目的的統計,即銀行監管統計。銀行統計和外部部門統計是重點。
(一)銀行統計
銀行統計的報表包括資產負債月報和一些補充報表。資產負債月報是主要報表。月報的內容包括:資產、資產補充數據、負債、負債補充數據。
聯邦銀行網站公布的“銀行統計指導及客戶分類”有關于統計指標具體含義的解釋。
(二)對外部門統計報表體系
對外部門統計包括外部交易(支付及收入),非銀行機構與非居民之間的債權債務證券以及直接投資證券的統計。所依據的法律是外貿與國際收支規定。
聯邦銀行在其網頁上“金融法規”部分提供了與金融法規有關的信息。除了金融法規監管結構的一般信息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還有聯合國、歐盟以及政府部門制定的金融法規信息。
(三)銀行監管統計報表體系
聯邦銀行的銀行監管報表體系內容包括:
1、自有資金報告(原則Ⅰ);
2、流動性報告(原則Ⅱ);
3、非貿易賬戶機構的貿易賬戶報告;
4、超過150萬歐元的大額貸款報告;
5、月度總收入報告;
6、建筑信貸協會提供的特別信息報告;
7、金融服務機構月度收入報告;
8、符合報表規則的報告;
9、符合審計報告規則第68條的數據一覽報告。
(四)金融統計對象的分類
聯邦銀行的統計中把社會部門共分為銀行、企業及家庭、政府三個部門。銀行分為兩部分:德意志聯邦銀行、銀行(除去德意志聯邦銀行以外);
企業及家庭下面分為三部分:企業(包括商業企業)、家庭、非盈利機構(不包括商業組織);
政府下面分為兩部分:中央、聯邦州、地方政府和特別基金,強制社會保障機構等。
聯邦銀行網站公布了“銀行統計指導及客戶分類”,其中對于月報統計、及外部統計、以及部門分類有著詳盡的規定。
四、數據質量的控制、評估與數據披露
由于全面使用電子報表體系,所以報表內設的平衡關系可以避免一部分差錯。此外,如果聯邦銀行認為某項數據有疑問,則請報送單位專門做出解釋。
聯邦銀行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特別數據標準(SDDS)的成員國,其數據較為公開,大部分數據都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聯邦銀行數據公布頻度為:按季公布外債數據:按月公布銀行業賬戶分析、中央銀行賬戶分析、國際收支、國際儲備與外匯流動性;
按日公布中央政府國債利率,隨時公布短期國庫券貼現率(在競價時)、股票價格指數(主要是CDAX price index、The CDAX、DAX priceindex和The DAX等四個指數,由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提供);
每年公布兩次國際投資頭寸(六月底和十二月底);
匯率的公布頻度為:歐元兌28種外國貨幣的匯率,按日公布;
同業市場上歐元兌美元匯率,每半小時公布193個國家貨幣兌美元和歐元的匯率。
五、信息共享
聯邦銀行依據相關的法律與相應的機構進行數據共享。如聯邦銀行承擔部分銀行監管職能(由分行承擔),在《銀行法》第7條第4款就規定:聯邦金融監管機構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要互相允許對方為了執行該法律所賦予的職責而自動進入自己的數據庫。當然
都要遵守《聯邦數據保護法》。聯邦金融監管機構每從德意志聯邦銀行數據庫檢索10次個人數據,聯邦銀行就會記錄時間、細節等,以便能夠確認數據檢索以及檢索者身份。聯邦金融監管機構和聯邦銀行還可以建立聯合數據文件。如果一方認為對方的數據可能不正確,必須馬上指出,而對方如果認為需要改正、暫時不讓使用者進入或者刪除數據,則必須馬上進行。
六、對中國人民銀行的啟示
1、統計與經濟研究、調查研究等職能可以分開,統計部門專司統計工作。
人民銀行一直是將統計與調研放到一個部門。部門的名稱是調查統計司(處、科)。這樣做的好處是便于調查統計部門根據數據獲取便利來進行研究,弊端是分散該部門注意力,可能會將注意力放在研究上,而在統計框架、方法、技術等方面研究較少。歐央行、德央行及其他歐洲國家的普遍做法也是將統計部與研究部分開,這兩個部都是很大的部。統計部專司數據統計事務,將統計工作向縱深發展。如德央行統計部設有專門的模型處,職責是研究、設計符合自身情況的模型。
2、統計部門,尤其是總行統計部門人數眾多。
聯邦銀行總行統計部門人數眾多,屬于各司局中人數最多的部門之一。當然,這與聯邦銀行的統計數據直報總行管理體制有關。統計工作是進行研究、決策的最基礎工作,其質量好壞直接影響一系列后續工作。統計工作的深度、廣度是不斷發展的,將統計部門工作細分,并配備以足夠的人手是做好統計工作的前提。
3、各機構直接向聯邦銀行總行報送統計數據。
德意志聯邦銀行采用的聯邦銀行超級網技術其實就是網上直報。統計網上直報是指統計調查對象通過國際互聯網,建立與統計機構數據網絡的直接連接,向統計機構報送統計報表。實施統計數據網上直報,實現統計數據采集模式由逐級上報、層層匯總的傳統方式向網絡環境下在線采集方式的轉變,是統計制度方法改革的必然趨勢,也是加快統計信息化工程建設,實現統計報表上報無紙化和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人民銀行目前正在將統計數據上報向網上直報轉變,但目前還處于試行階段,需要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
4、對統計數據的開發利用程度高。
聯邦銀行與人民銀行都有統計月報,但是人民銀行的統計月報只是統計報表匯總,在首頁有一點字數極少的數字變動說明,統計月報基本上沒有傳達對統計數字的分析等信息。德意志聯邦銀行的統計月報厚達150-200頁,除了列出統計報表外,重點是對統計數據的分析,同時兼有專欄情況介紹,還有重大專題報告,如針對外部統計發現的與中國雙邊貿易額大大增加的事實,附上了專門研究中國與德國貿易情況的專題報告,等等。
5、統計數據透明程度高,數據及時、全面。
德央行、歐央行、歐洲統計局等機構統計數據的透明程度非常高,在其官方網站可以得到從事研究所需的幾乎所有數據。數據及時,并且在網上公布數據時間,便于決策者、研究人員、記者等及時追蹤數據。數據非常全面,而且分類細致、合理。我國與德國在這方面有差距的原因。主要是德國已經加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數據公布特別標準(SDDS),而我國2002年4月19日加入的只是IMF的數據公布通用系統(GDDS)。
6、統計執法嚴格,統計法權威性高。
德國的統計執法非常嚴格,對違反統計法的處罰力度很大。如聯邦統計局定期向一些單位寄送調查問卷等,在問卷上就專門聲明根據統計法,你單位有義務填寫該問卷,否則會如何懲罰等,很少有單位敢不配合調查的。我國在這方面差距還比較大,而這也是提高統計質量的重要保證之一。
收銀主管述職報告范文第4篇
這起案件緣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接到的州人民檢察院關于該縣扶貧部門工作人員在扶貧貼息貸款發放過程中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的《交辦函》,經反貪局初查,決定對吳某立案偵查,該局電話通知吳某到案后,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1996年至2014年5月16日退休前,吳某任該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扶貧科科長,主要職責是扶貧項目的收集、篩選、申報、驗收以及資金撥付、報賬審核、監督管理。
2009年2月份,該縣某食品公司在縣2008年度扶貧貼息貸款資金的報賬過程中,以一份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2007年10月20日貸款額度為2000萬元人民幣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的第五聯作為報賬材料,成功通過審核并獲得扶貧貸款貼息資金60萬元。2009年,該公司又成功申報扶貧貸款貼息項目,批復的貼息資金為60萬元。2010年3月份,報賬資料由A鎮扶貧辦審核后,送項目主管部門縣扶貧辦審核??此普5姆鲐氋N息貸款流程,問題卻出在了這兩份報賬資料上。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該食品公司2008年、2009年度貸款貼息報賬資料復印件,證實2009年2月份,該食品公司在縣2008年度扶貧貼息貸款資金的報賬過程中,以一份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貸款額度為2000萬元人民幣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的第五聯及2008年1月20日至10月21日共10張利息支付憑證作為報賬材料,通過審核并獲得扶貧貸款貼息資金60萬元。
2010年3月份,該食品有限公司又將這份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的第一聯及2009年1月至12月共13張利息支付憑證,作為報賬材料欲再次獲得國家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同年3月22日,被告人吳某在《縣財政扶貧項目投資預算表》“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欄簽署了“同意撥付。吳某代”,加蓋了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印章;
在《縣財政扶貧資金撥款申請書》“項目主管部門意見”欄簽署了“同意撥付。吳某代”,加蓋了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印章;
在《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清單》“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欄簽了名,致使該公司使用重復的報賬材料通過審核,從縣財政局獲取扶貧貸款貼息資金60萬元。
該食品公司一張票用兩次,作為審核人的吳某居然沒有察覺到,這讓人匪夷所思,而更大的騙局也在庭審中被揭開。
李某甲時任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行長。他證實,該食品公司用于報賬的2007年10月20日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貸款額度為2000萬元人民幣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2008年10月28日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借款借據(編號0014159)都是應食品公司負責人夏某的要求,安排時任信貸部主任劉某簽名的,但簽字同意后銀行并沒有發放貸款。
“利息支付憑證是我打電話安排營業部主任王某甲加蓋的銀行業務專用三角章。我們當時的本意是為了幫助企業拿到扶貧資金,減輕企業負擔?!崩钅臣走@樣為自己開脫。
食品公司董事長夏某也在偵查機關的調查中承認該公司在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的兩張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編號0014159)都是假的。編號0014561的借據第一聯、第五聯,是其找行長李某甲辦的,當時同意貸款2000萬元。后來為了扶貧貸款貼息,公司就用這張借據的第一聯、第五聯,申報領取扶貧貸款貼息。
該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出具的《證明》也證實:銀行經查詢,該食品公司2008年10月28日N0.0014159及2007年10月20日N0.0014561兩筆貸款均沒有查到。
“這個公司報賬資料具體是由我負責審核的,并代分管領導簽了字。我當時是憑經驗,看鮮章和簽字,沒有一筆一筆地審查,沒有審核出公司又使用同一份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的第一聯作為報賬材料,也沒有想到公司和銀行會做假的借據?!眳悄吃诠┦鲋刑寡?,按照省扶貧辦、財政廳的文件規定,扶貧貸款的真實性由省人民銀行委托相關銀行審查,自己就習慣于審查報賬資料是否齊全。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在審核該報賬材料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未對該報賬材料進行認真審核,致使該公司使用重復的報賬材料通過審核,騙取扶貧貸款貼息資金60萬元。
案發前,該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于2013年7月開展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專項清理整改,該食品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7月24日向縣財政局財政專戶悉數退還了所騙扶貧貼息款120萬元??h人民檢察院立案后,經電話通知,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
法院另查明,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報賬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先由鄉鎮扶貧開發辦公室初審,再報項目主管部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核,具體由扶貧科負責,再報縣財政局審核、撥付。企業貸款的真實性由省人民銀行委托相關銀行審查。
食品公司騙取的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縣扶貧辦經過自查整改,已經全部追回。被告人吳某參與了專項清理及被騙資金的追繳工作,并及時向開發辦黨組、領導交代了自己存在審核失職問題。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財政扶貧項目的貼息資金報賬審核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案發前,被告人吳某在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專項清理整改工作中,及時向縣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投案,如實交代了自己存在的瀆職問題,歸案后,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h扶貧開發辦公室通過清理整改,悉數追回了食品公司所騙取的貼息資金,挽回了國家經濟損失;
同時,對申報貼息資金的審核工作,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財政局均負有審查之責。因此,該案屬于多因一果,依法可對被告人吳某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閆某、霍某某、解某某、王某某系我市某高檔飯店主管。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間,被告人閆某、霍某某、解某某、王某某利用其負責點餐及輸入賬單的職務便利,私自向用餐客人虛報菜價多收餐費,并在客人結賬后將實際的賬單丟棄,再利用其主管的權限,更改飯店電腦系統中的賬單,將多收的餐費修改成等價值煙酒,造成就餐者將菜品改為煙酒消費的假象,再將假賬單打印入賬后,將該煙酒據為己有,由四人分。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授意閆某、霍某某、解某某侵占酒類價值21263元,被告人閆某、霍某某、解某某侵占香煙價值人民幣35217元。后被告人閆某、霍某某、王某某被抓獲,被告人解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二、分歧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就餐者還是飯店,閆某等人據為己有的款項是屬就餐者所有,還是飯店所有?二是閆某等人是通過欺騙就餐者取得財物,還是通過更改飯店賬單取得財物?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閆某、霍某某、解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主要特征,是行為人通過欺騙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將財物轉移給行為人占有。本案中,閆某等人主觀上出于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通過虛報菜價的方法多收客人餐費,并將多收的餐費變成煙酒據為己有,其占有的是就餐者的錢財,取得財物是通過向就餐者虛構事實的方法,因此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閆某、霍某某、解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的主要特征,一是行為人要利用自己在本單位的職務便利,二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將本單位的財物據為己有。本案中,閆某等人利用其身為飯店主管的職務便利,在先客人點餐時通過虛報菜價的方式多收餐費,再在客人結賬后、餐費入賬前,篡改飯店收銀系統中的消費明細,將多收的餐費改為等價值的煙酒,制造就餐者消費煙酒的假象做平賬目,從而將這部分煙酒據為己有。其行為從始至終均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將本應屬于飯店的一部分餐費據為己有,使飯店收到損失,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被告人閆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閆某等人的行為與一般的職務侵占行為不同的是,其侵占的不是公司的正??铐?,而是先替公司多收了一些款項,再將這些款項據為己有。下面對閆某等人的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一)閆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閆某等人確實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但由于其實際取得的財物并非屬于客人所有,且其取得財物最終是基于其職務侵占行為而得,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具體理由如下:
1.從犯罪客體分析,閆某等人的行為侵犯客體的是飯店的財物而并非客人的財物。首先,閆某等人作為飯店主管,只是代表飯店向就餐者收取餐費,其只是餐費的經手者而并非所有者,即使是多收的餐費,性質上也屬于餐費,理應屬飯店所有。其次,對于餐費的收取,任何飯店都是有一定的流程和相應的制度的。一般來講,餐費的收取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客人直接交到收銀臺,一種是由服務員代收后交到收銀臺。如果是后一種情況,飯店服務人員餐費在收取后應立即交給收銀臺,收銀臺打印出消費明細后請客人核對無誤后方可入賬。因此,閆某等人不可能不經過飯店而直接將餐費據為己有。再次,本案雖然表面上是客人被多收了餐費,遭受了損失;
而飯店按正常價格收取了餐費,沒有遭受損失,但實際并非如此。閆某等人畢竟是代表飯店收取餐費,從民法角度說,其多收餐費的行為是一種表見行為,飯店須對其行為負責。就餐者如發現多交了餐費,是有權向飯店索要的,因此最后受損失的還是飯店。最后,閆某等人雖然多收了餐費,但其通過刪改賬單的方法將這部分餐費改為等值的煙酒據為己有。其實際侵占的是用這部分餐費購買的煙酒而并非餐費本身。
因此,閆某等人的詐騙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體要件。
2.從犯罪客觀方面分析,閆某等人雖然實施了詐騙行為,但與取得財物之間缺乏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案還涉及一個關鍵問題,閆某等人是通過欺騙就餐者取得財物,還是通過更改飯店賬單取得財物?也就是說,其取得財物的手段是詐騙行為還是職務侵占行為?筆者認為,閆某等人在犯罪過程中,既實施了詐騙行為,又實施了職務侵占行為,但其取得財物是基于職務侵占行為取得,其詐騙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缺乏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被告人閆某等人非法獲取財物的行為實際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通過私自提高菜價的手段多收就餐者的餐費,并將多收的餐費交到收銀臺;
第二階段,在客人按照虛假的消費明細結賬后,將實際的消費明細丟棄,再利用其主管的權限,更改飯店電腦系統中的賬單,將多收的餐費修改成等價值煙酒,造成就餐者消費煙酒的假象,再將假賬單打印入賬后,將該煙酒據為己有。
從上述行為過程來看,閆某等人實施第一階段行為后,只是多收了餐費,但這些餐費是無法為其所有的,他只有通過第二階段的行為,即更改飯店電腦系統中的菜單,才能實現將多收的餐費變成煙酒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前文所述,閆某等人只是替飯店收取餐費,按照飯店收取餐費的流程規定,其取得餐費后應立即上交銀臺,且數額應與收銀臺電腦顯示的數額一致。所以說,在這一階段,無論閆某等人多收了多少餐費,均屬于飯店,其沒有權利也沒有機會中途截留。否則的話,閆某等人也沒有必要實施第二階段的行為。
因此,閆某等人雖然對客人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但這種詐騙的行為并沒有產生客人將財物自愿交付給閆某等人所有的后果,客人雖然基于錯誤認識交付了財物,但其交付對象是飯店,而并非閆某等人。閆某等人的詐騙行為與結果間缺乏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二)閆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首先,閆某等人作為被害單位――某飯店的主管,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
其次,閆某等四人將本應屬于飯店的餐費改為煙酒據為己有,總共價值達數萬余元,其行為侵犯了飯店的財產所有權,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要件。
再次,閆某等人通過精心設計的行為過程,不但瞞過客人,而且使飯店賬目也無異常,以達到其侵占公司財物的目的。其行為反映了閆某等人主觀上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