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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度治超工作措施【五篇】(精選文檔)

      發布時間:2025-06-17 03:23:15   來源:工作計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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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依法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保障職工獲得相應的職業衛生保護,依法為職工交納工傷社會保險。積極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治超工作措施【五篇】(精選文檔),供大家參考。

      治超工作措施【五篇】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1篇

      職業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依法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保障職工獲得相應的職業衛生保護,依法為職工交納工傷社會保險。積極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公司安全管理科設專人負責各在建工程職業衛生、勞動保護情況監督,加強對職工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提高職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科室和人員給予獎勵。

      各在建工程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加強職工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設置安全管理科為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職工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情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在施工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發現職工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對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員提供相關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信息。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隱瞞或欺騙。按“三級教育”的原則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職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位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

      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 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

      防護手套,采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并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采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藥品、器材。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2篇

      鞏固除四害成果,不斷降低四害密度,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精神,全面宣傳發動,廣泛深入持久的開展除四害活動,控制和減少蟲媒傳染病的發病率,保證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工作生活的環境質量。

      二、主要措施

      (一)、廣泛宣傳發動,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消滅四害,講究衛生是防止傳染病爆發流行,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的主要內容。要利用一切宣傳手段,大力宣傳除四害的意義。努力營造人人動手,個個參加除四害的氛圍。同時健全除四害領導小組,形成分管領導牽頭,辦公室負責,各科室配合的組織保障體系,切實開展好工作。

      (二)、除害標準及措施

      ——滅鼠

      1、標準。①平方米標準房間放×20cm滑石粉板兩塊,共布400塊,一夜后陽性塊不超過。②室內鼠跡檢查,有鼠洞、鼠糞、鼠咬痕跡等鼠跡的房間不超過2;
      重點單位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③外環境鼠跡檢查法。鼠跡不超過5處。

      2、防治措施。①搞好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對除“四害”工作認識水平和參與意識;
      ②堅持突擊滅鼠與經常滅鼠相結合,要加強防鼠設施建設。③治理環境衛生,清除垃圾死角,搞好衛生綜合治理。

      ——滅蠅

      1、標準。①有蠅房間不超過,平均每陽性房間不超過3只;
      重點單位防蠅設施不合格房間不超過;
      ②蠅類孽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蟲和蛹的檢出率不超過。

      2、防治措施。①縮小與根除蠅類孽生地,徹底解決人糞、垃圾和重點行業的孽生地問題,(搞好治本設施建設。②采用人工、藥物等方法,因時因地消滅蛆、蛹,隨時隨地消滅成蠅。

      ——滅蚊

      1、標準。①單位內外環境各種存水容器和積水中,蚊幼及蛹的附性率不超過。②特殊場所白天人誘蚊30分鐘,平均每人次誘成蚊數不超過1只。

      2、防治措施。①控制和消除草生條件,疏通水道,填平坑洼,防止形成死水,同時搞好下水道和地下室的防蚊工作。②搞好室內外速效滅蚊,常用ddv氣霧噴殺。

      ——滅四蜘

      l、標準。⑦室內有蜂螂成蟲或若蟲附性房間不超過,平均每房間大膿不超過5只,小婉不超過10/r、;
      ②有活蜂螂卵鞘房間不超過,平均每間房不超過4只;
      ③有蜂螂糞便、蛻皮等蜂跡的房間不超過。

      2、防治措施。采取環境治理與化學消殺結合的辦法,鏟除草生源地。對重點區域和單位進行封閉消殺,集中治理。

      (三)認真加強監督檢查,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各科室應根據上級除四害的統一時間部署,結合我局實際集中人力、物力進行集中整治,并不整治效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時間安排

      為了確保我局除害工作的開展,根據縣愛衛會總體部署,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1、 月到 月,開展春季滅鼠工作。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3篇

      最近,經國務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聯合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從2004年6月20日起,為期3年的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已正式啟動。專家認為,這次聯合治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利國利民的實際行動,也是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
      這是一次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結合的治理行動,是新時期政府高水平執政的體現,必將對經濟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現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之,為之則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慮了這一法制原則,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措施的的法律依據在治理活動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制國家判斷社會現象正確與否的標準,如果是違法行為應給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為應給予肯定。超限超載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沒有從源頭上進行治理。造成這一現象固然有交通部門職責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門之間協調性、系統性差的缺陷。這次治理從源頭開始,環環相扣,體現了政策措施的科學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眾??上驳氖沁@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慮到了這一原則,體現了其合理性、科學性、合法性。

      關鍵詞:集中治理 超限超載 法律依據

      最近,經國務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聯合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從2004年6月20日起,為期3年的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已正式啟動。專家認為,這次聯合治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利國利民的實際行動,也是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
      這是一次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結合的治理行動,是新時期政府高水平執政的體現,必將對經濟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科學性否定了“超限超載有理論”

      近年來,有些人對超限超載的認識出現了不正常的“寬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載就不能掙錢”、“超限超載是被亂罰款、亂收費逼的”、“超限超載有利于降低物價、降低生產成本”等等,這些論調,為超限超載的蔓延提供了“理論溫床”,甚至影響了人們對治理超限超載正確性的價值判斷。

      “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制國家判斷社會現象正確與否的標準,如果是違法行為應給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為應給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載是否合法?

      超載,無論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還是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來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載違法毫無疑義;
      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嚴格限制許可主義,即經批準并采取防護措施可以通行,未經批準不得行駛,因此,對未經批準而擅自行駛的,認定為違法行為也毫無疑義。需指出的是,最近幾年,只有少量超限運輸是經批準而采取防護措施通行的。

      為什么這樣清晰的標準,會被“超限超載有理論”所淹沒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現過一種所謂“任何違法結果都能對社會有利”的怪論。按其主張:殺人有罪,但殺人給法官、律師創造了收入;
      傷人有罪,但傷人給醫院提供了產值;
      銷贓不對,但也繁榮了市場;
      走私不對,但讓群眾享受了低值商品;
      盜版不對,但讓窮人欣賞到了大片。這種單以結果去否定違法行為定性的主張顯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現代的、文明的、進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對待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認識上,社會上各種“超限超載有理論”似乎又顯現了其影子。

      這種偏離法律標準判斷事物的歪論,顯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載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載,是違反科學思維的。在這次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工作中,各種政策措施堅決剎住了美化超限超載的歪論,徹底否定了“超限超載有理論”,并堅持主張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動必將使人們的認識回歸到法律思維的軌道上來,必將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二、超限、超載的危害性

      1、對公共安全的漠視。交通安全是我國公共安全體系的組成部分,我國刑法將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把超限超載行為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為,車輛超限超載后,對其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輪胎負荷等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使得駕駛員難以在有效時間、有效距離內采取有效措施,從而易導致交通事故。這幾年因超限超載發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總數的70%,成為與超速、酒后駕車并行的三大“殺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載的危害還去實施,表現出他們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財產的漠視。

      2、對公共產品的濫用。道路是國家財產,同時也是公共產品。道路這種公共產品除具有一般公共產品所共有的公眾使用權利平等、使用機會平等,用公共財政建設、養護、管理的特點外,還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載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道路造成損壞,使得這一有限資源被不正當使用,不僅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剝奪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機會,而且也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3、對公平競爭經濟秩序的破壞。超限超載剛出現時是車輛用戶為了獲取暴利,但當社會出現“趨同”現象時,就必然造成惡性競爭,一方面“驅逐”了不超限超載的合法經營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載自身走向“微利”乃至“虧損”狀態,“不超限超載就不能掙錢”恰恰是超限超載的惡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運輸業的基礎產業屬性,超限超載的危害由此也“傳染”給了其上游和下游產業。我們看到,一些制造廠商為滿足市場的不正當需求,開始生產“大噸小標”車輛;
      一些維修廠和改裝廠為滿足市場的畸形需求,開始違規加高槽幫和加裝彈簧等,正常的經濟秩序鏈條中的一環被破壞,導致環環不正常運轉。

      對超限超載危害性的認識,過去人們只停留在簡單的損壞國家財產上,這遠遠不夠。這次從“公共”的角度來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歸到“提供公共服務”的科學理念上來。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政策、措施的科學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載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沒有從源頭上進行治理。造成這一現象固然有交通部門職責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門之間協調性、系統性差的缺陷。這次治理從源頭開始,環環相扣,體現了政策措施的科學性:

      首先,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使車輛制造業、維修業、改裝廠有“法”可依,使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能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嚴格審查,許可合格機動車車型投入生產,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給予處罰,使工商部門能對非法車輛改裝企業進行整頓。

      其次,由國家發改委公布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型號,要求車輛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動恢復標準噸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登記、年檢、年審時把關,發現沒有按國家標準恢復標準噸位的,強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在路面監督檢查時,按行駛證標定標準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卸載超限超載部分,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回到源頭上解決。

      上述政策措施將逐漸消除市場對“大噸小標”車輛的“需求”,切斷超限超載車輛的“供給”。

      依靠科技提高執法科學性

      治理超限超載是技術含量很高的執法活動,要求有較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有科學的檢測設備。這次超限超載的治理,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須經培訓后才能上崗,另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必須裝備檢測設備,不準目測或憑經驗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認定,體現了執法的科學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政策措施合理性體現出了公開、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眾??上驳氖沁@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慮到了這一原則,體現了其合理性。

      1、對雙超的認定標準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對超限超載認定的新標準,這些標準是對原有標準的補充、修改,也是為向未來新標準過渡做準備。

      在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超限認定的標準包括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超過軸載質量。這次《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將超重、超過軸載質量合并為以下幾種情況: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軸計算,下同);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應當說,這是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將于10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對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又有新的規定,這些新標準與此次集中治理的標準存在一定的差異,三者呈現出“兩頭小,中間大”的情況,這是必然的。因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車輛恢復標準噸位,在車輛恢復標準噸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間是合理的,這對促進廣大車輛用戶自覺恢復標準噸位是有益的。

      據此,科學的超載認定標準應當是:以按照《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生產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此登記在行駛證上的載質量為標準,只要超過就是超載。

      科學的道路車輛超限認定標準應當是:道路車輛生產商生產的車輛超過《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的,就是超限。

      科學的車輛超限行駛的標準,即《公路法》的規定應當是:按照各個技術等級的公路與橋梁的限長、限寬、限高、限載標準,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個標準去作為各個等級公路的超限標準。

      從《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超限標準,到《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超限標準,實現了一次飛躍;
      從《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到《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超限標準,將實現第二次飛躍;
      從《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標準,將完成第三次飛躍,即理性的法律思維。這就是治超第三階段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總結治理工作的基礎上,抓緊制訂、修改有關公路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將治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鞏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務。

      2、強制恢復標準噸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導性”,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配套措施中,車輛恢復標準噸位,何人受益?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現出一個“多贏”的局面:首先,機動車的使用者將“大噸小標”恢復標準噸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載”的查處;
      其次,生產廠家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免受“不合格產品”的查處;
      再者,交通執法部門、養路費和通行費征收部門的執法標準、收費標準統一,減少了執法和收費的糾紛;
      最后,道路管理機構對多收的養路費盡管要退還給車戶,對少交的養路費不予追繳,但減少了支付公路損壞修復費。因此,強制恢復標準噸位政策體現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權合理

      對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不收費的規定,是對執法人員罰款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體表現;
      對第二次發現超限超載罰款不超過1000元的規定,是在《公路法》第76條規定罰款3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內的限制,是實現處罰合理的體現;
      對超限超載的罰款,規定在24小時內實行不準公安、交通兩部門重復處罰,不準兩地執法部門重復處罰,這是實現“一事不再罰”合理原則的具體體現;
      對重量不超的不可解體物品和冰箱、彩電、汽車等規則尺寸物品的運輸車輛,不予卸載,對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油汽等化學危險品專用運輸車輛,原則上不實施卸載措施,只實行現場告誡、登記,并將違章情況通報車籍所在地有關部門處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傳后治理的步驟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這次治理將《實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長達1個月的時間來對政策措施進行宣傳,體現了公開的原則。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法律依據體現出了合法性

      現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之,為之則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慮了這一法制原則,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對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的規定,不是為違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罰款實施條件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根據法理,凡法律規定為“應當”的都是“必須”實施的,但法律規定為“可以”的都是“可以”實施或“可以”不實施的。因此,規定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對執法人員罰款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是實現合法性的具體方法。

      2、對第二次發現超限超載罰款不超過1000元的規定,不是對《公路法》第76條規定罰款3萬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罰款是“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規定第二次罰款不超過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3萬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別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恰恰是對公民罰款50元、對法人和組織罰款1000元以內,因此規定第二次罰款不超過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實行超限超載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據

      關于這一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指超載),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執行該法的具體方法;
      同時,《行政許可法》第64條規定,“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這就是“異地違法行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執行《行政許可法》的具體方法。

      5、不收補償費是否使國家財產受損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性質,即收補償費依然是行使民事權利的方法。民事權利的性質決定了該項權利可以行使、可以放棄、可以變更,因此決定不收補償費并未違反法律精神。

      6、強制超載車輛卸載的依據

      任何行政執法的目的都是圍繞保護合法和制止違法而進行的,制止除進行制裁外,采取強制措施使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是國內外通行的做法?!缎姓S可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發現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的(指超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所謂“至違法狀態消除”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
      《公路法》第70條、第76條對違法行為“制止”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規定,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所謂“恢復原狀”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
      《道路運輸條例》第62條更是清楚地規定了運政執法人員發現車輛超載后“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7、超載30%應認定為違法

      在這次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之前,許多地方規定超載30%才認定為違法,而這次一律以超過行駛證載質量規定的就認定為超載,超過30%是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因此許多人認為這是政策多變。事實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首先是原車輛的行駛證載質量失實;
      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辦公廳2004年3月1日的《關于統一治理超限超載車輛認定標準避免重復處罰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經明確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對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因此,這次一律以超過行駛證的載質量就認定為超載,是嚴格執法的表現。

      8、變賣卸載貨物的依據

      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中一個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對卸載貨物免費保管不超過3天時間,逾期經通知后仍不運走的,將按規定予以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后,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有關規定上繳財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顯然,作為政策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設定處罰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變賣”本身不是處罰,而只是一種措施。在“保管”的條件下,存在著一種《合同法》中規定的“保管合同”關系,在一方放棄保管物的條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條規定的“留置”等民事權利,因此變賣是有法律依據的。

      9、取消從業資格的依據

      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中,對貨運企業和貨運駕駛員建立信譽檔案,實行登記、抄告和公告制度,對同一車輛公告兩次或者同一運輸企業公告超限超載車輛超過總數的5%的,對不適合卸載的不可解體物品、規則尺寸物品、危險化學品、鮮活物品的車輛,登記3次的,要取消從業資格。今年7月1日將生效的國務院行政法規《道路運輸條例》第10條、第23條、第24條,分別規定了道路客貨運輸市場準入的駕駛員資格條件,至于該資格的名稱是“上崗資格證”還是“合格證”,都是從業資格的表現形式,因此,取消從業資格是有依據的。

      10、對生產、改裝、維修廠違法行為的查處依據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2條規定,機動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兜缆方煌ò踩ā返?03條規定:“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币虼?,《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由質檢總局牽頭,規范車輛的生產行為,從源頭上杜絕車輛“大噸小標”現象;
      由國家工商總局會同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對車輛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整頓,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汽車改裝的企業,要按照無證經營的規定,堅決予以取締;
      對雖經批準但不按國家規定或者超范圍對車輛擅自進行改裝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這些都是有根據的。

      主要參考文獻:

      一、《行政法學》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許可》作者: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4年版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4篇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我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任務,進一步強化各級各部門職責,動員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確保到年末實現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率控制在8%以內,使車貨總重在55噸以上和軸載超限100%以上的車輛行駛公路現象得到有效控制,使車輛“大噸小標”和非法改裝行為得到嚴厲打擊,建立完善規范、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維護良好的車輛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為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剛才交通部門貫徹了市政府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實施意見,我代表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簽訂了責任狀,希望各級各部門認真抓好落實。下面我講以下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治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1、抓好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是保護交通基礎設施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我市交通基礎設施快速發展,實現了縣區通二級公路,鄉鄉通油路,村村通公路,75%以上的行政村通水泥路的目標。承朝、承唐、承秦、承赤高速公路建設正在緊鑼密鼓的向前推進。在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市委政府、各縣區各部門以及全市人民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交通瓶頸制約問題得以緩解。但是,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問題也日趨嚴重,特別是大型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成倍增長,超限超載量也成倍增長,少則100噸,多則200噸的車輛行駛公路,遠遠超過了公路橋梁的設計承載能力,造成我市交通基礎設施的嚴重破壞,多條干線公路路面出現坑槽、車轍、推移等病害,部分橋梁、涵洞主體結構嚴重受損,多條農村公路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僅20*、20*兩年的時間,由于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損壞干線路面45萬平方米,損壞干線橋梁133座/8260米,損壞農村公路路面47萬平方米,損壞農村公路橋梁343座/11290米,直接經濟損失4.5億元。如此巨大的損失,如果我們視而不見,見而不管,全市各級政府以及全市人民投入的巨大財力,建設成的豐碩成果就毀之一旦,就無法向國家和全市人民交代,我們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決不會坐視不管。為此,我們必須下最大的決心,采取最堅決有力的措施,嚴厲打擊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保護好交通基礎設施,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2、抓好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明顯好轉的重要舉措。

      雖然我市路網功能日趨完善,公路等級和通行能力不斷提高,由于受山區地理條件制約,部分路段坡陡彎急,山區二級路標準的路段還較多,交通瓶頸問題依然沒有徹底解決,加之礦山產業的快速發展,4軸以上的貨運車輛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長,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呈上升趨勢,因非法車輛超限超載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多,人民群眾快捷、安全出行問題顯得更加重要,這就要求我們各級各部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把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作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明顯好轉的重要舉措,認真抓好落實。

      3、抓好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是提高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市地域遼闊,公路密度小,路網節點少,區域路段交通流量大,特別是城鄉結合部路段、工礦企業密集路段的大量超限超載車輛涌向公路,造成交通擁擠,塞車、堵車情況時有發生,致使公路通行能力減弱,為此,只有采取有效的超限超載治超工作,使貨車平均運行速度提高20%,使貨運量保持10%的增長速度,使貨運周轉量保持12%的增長速度,才能有效的提高公路通行效率。

      4、抓好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是維護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合理調整運力結構的重要抓手。

      超限超載運輸不但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還嚴重影響運力結構的優化和調整,擾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和運輸價格體系,造成不正當競爭,乃至形成不穩定因素,危害經濟、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這就要求各級各部門必須引以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為維護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合理調整運力結構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正確認識和把握當前治超工作面臨的形勢。

      通過前一階段治超工作實踐來看,治超工作絕不僅僅是對公路運輸行為的規范和對公路的保護,更重要的是直接體現政府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關注,體現對我市交通運輸先進生產力的支持,體現對建立我市公平競爭、規范有序運輸市場的政策導向,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把科學發展觀落實到交通運輸領域的具體體現。

      隨著奧運會的結束,工礦企業將加快生產速度,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的問題愈加凸顯,治超工作面臨的形勢愈加嚴峻。主要表現為:(1)工礦企業、車主受利益驅動有意超限超載,為治超施加壓力。(2)部分縣區政府對治超工作的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認識不足,沒有長期作戰的思想準備。受地方利益影響,害怕治超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對治超工作的領導力度減弱。(3)超限超載車輛由白天分散通行轉向夜間集中通行,惡意堵車,拒絕卸載現象逐步增多。(4)人情關系車、黑惡勢力車等,為治超工作帶來巨大考驗。因此,各級各部門要充分估計治超工作的復雜性和嚴峻性,樹立長期作戰的思想,堅定敢打必勝的信心,按照“立足源頭、依法嚴管、標本兼治、長效治理”的工作思路,適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進一步抓好治超工作。

      三、突出重點,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切實做好治超工作。

      按照全國治超辦和省政府治超工作部署,我市治超工作已進入長效治理防范階段,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治超會議精神,結合我市治超工作實際,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抓源頭,把“三關”,在治本上下功夫。

      一是狠抓源頭管理,嚴格控制外省市超限超載車輛駛入我市,禁止工礦企業超限超載車輛駛入公路。各縣區政府要協調交通、公安部門在省市界組成聯合執勤站點,嚴格控制超限超載車輛駛入我市轄區。要成立治超工作領導組織,協調各部門、工礦企業做好治超工作,特別是要同工礦企業簽訂控制超限超載車輛駛入公路責任狀,對農村公路采取限高、限寬保護措施。二是嚴把“三關”,認真落實部門責任。嚴把車輛生產關:發改、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汽車改裝和維修企業的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取締非法改裝車輛,嚴厲打擊買賣拼裝車輛違法行為。嚴把車輛準入關:公安部門對不符合國家《公告標準》的車輛,不準登記發放牌照,交通部門不準辦理營運手續,禁止進入運輸市場。嚴把貨物裝載關:工商、交通運管部門要對轄區內貨物裝載源頭取得執照情況進行摸底排查,簽訂治超責任狀,對不按規定裝載的貨場依法查處。

      2、抓重點,強措施,嚴格執法。

      治超工作的重點在于交通、公安兩家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聯合治超。為此,交通、公安要按《承德市人民政府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實施意見》要求,配備足夠的路政、運政、交警、治安警執法人員,實施聯合治超。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超限超載車輛不經檢測、不經卸載,不消除違法狀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放行。對“雙超”車輛必須在固定治超站或流動治超站內進行卸載處罰,對在承德區域內經過治超檢測站處罰并已消除違法狀態的車輛,任何部門不得就同一違法行為進行二次處罰。

      治超工作的關鍵在于交通、公安部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交通部門要科學合理配置卸載場地,配備卸載設備和人員,對超限超載車輛實施嚴格卸載,堅持“卸載與處罰并舉”的原則。對兩次以上軸載超限100%的車輛,交通部門要吊銷其營運證,公安部門也要嚴格落實扣分制度;
      對拒絕檢測、拒絕卸載、拒絕處罰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公安部門要及時予以嚴處,維護好治超檢測站秩序,依法打擊威脅、毆打、傷害治超工作人員以及惡意堵車、暴力抗法、破壞治超工作的違法犯法行為。

      3、加強治超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在治超工作中,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宣傳單、開辦治超網站、建立治超熱線等方式,宣傳國家、省市有關治超政策,對違法違規的超限超載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增強社會各界、企業法人及駕駛人員對超限超載危害性的認識,營造良好的治超輿論氛圍。

      4、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公路治超工作,不是一個部門的事情,是一項事關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縣區政府作為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把治超工作放在經濟工作的同等位置,盡快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治超工作組織機構,認真做好組織領導工作,及時召開治超調度會議,解決治超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認真落實政府領導責任制,層層抓好落實。交通、公安部門是治超工作的主力軍,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抽調精兵強將,明確主管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加大協調聯動工作力度,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治超工作。市政府將對各縣區、各部門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將治超工作列為各級各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范圍。省交通廳已經把治超工作作為今后各市、縣上公路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希望大家引起足夠的重視。

      5、嚴格督導,促進落實。

      市政府治超辦是全市治超工作的統籌機構,要充分發揮督導檢查和督促落實的作用,通過明察暗訪、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督辦治超工作,及時通報治超工作情況,不斷改進治超工作方法,提高治超工作水平,確保治超效果。市縣糾風部門要加大對治超工作的督查力度,對各有關部門推諉扯皮、不配合治超、人員配備不到位、不履行治超職責、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工作不積極、不主動、造成公路“三亂”的,要公開予以曝光,并依紀依規嚴肅處理,確保治超工作落到實處。

      6、管好用好治超罰沒資金,逐步向科技治超轉化。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5篇

      【關鍵詞】 煤與瓦斯突出 防治措施

      我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多,分布范圍廣,并且突出頻繁,所以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是非常必要的,在預測它發生的區域、范圍后,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改變其發生突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可以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一直是煤炭行業研究的課題。

      1 煤與瓦斯突出的發生機理及主要影響因素

      目前普遍認可的說法,是由于地應力和瓦斯壓力共同作用下,大量的煤巖與瓦斯突然涌向采掘空間的動力現象,簡單的說,是突出動力大于突出阻力。

      主要影響因素有:一是自然因素:煤層和圍巖的瓦斯含量、地面大氣壓變化。二是開采技術:開采規模、開采順序與采煤方法、生產工藝、通風系統和風量情況等

      2 煤與瓦斯突出前的預兆

      無聲預兆。工作面頂板壓力增大,煤壁被擠出、片幫掉渣、頂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層層理紊亂、煤暗淡無光澤、煤質變軟、瓦斯忽大忽小、煤壁發涼,打鉆時有頂鉆、卡鉆、噴瓦斯等現象。

      有聲預兆。煤層在變形過程中發生劈裂聲、悶雷聲、機槍聲、響煤炮,聲音由遠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暫的、有連續的、間隔時間長短也不一致,煤壁發生震動和沖擊,頂板來壓、支架發出折裂聲。

      3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

      對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遵循“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原則,生產中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做好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止礦井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

      3.1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3.1.1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3.1.2 區域防突措施

      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范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

      3.1.3 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1)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驗主要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頂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也可以結合煤層的透氣性系數變化率等輔助指標。(2)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確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標進行評判:可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指標進行檢驗,如果沒有或者缺少殘余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殘余瓦斯含量進行檢驗,并且煤層殘余瓦斯壓力小于0.74MPa或殘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預抽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也可以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揭煤區域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于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則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但若檢驗期間在煤層中進行鉆孔等作業時發現了噴孔、頂鉆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判定為措施無效,所在區域煤層仍屬突出危險區。

      當采用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測定值進行檢驗時,若任何一個檢驗測試點的指標測定值達到或超過了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而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時,則此檢驗測試點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均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即為突出危險區。

      3.1.4 區域驗證

      在石門揭煤工作面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的區域驗證,應當選用綜合指標法或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對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進行驗證。

      在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分別采用鉆屑指標法或復合指標法進行驗證,工作面預測方法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在工作面進入該區域時,立即連續進行至少兩次區域驗證;
      (2)工作面每推進10m~50m(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或采取了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宜取小值)至少進行兩次區域驗證;
      (3)在構造破壞帶連續進行區域驗證;
      (4)在煤巷掘進工作面還應當至少打1個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面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鉆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以后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3.2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3.2.1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采掘工作面采用鉆屑瓦解吸指標法預測突出危險性,操作步驟和方法為:

      (1)在采掘工作面打3個直徑為42mm,孔深10m的鉆孔,一個鉆孔位于巷道工作面的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位于巷道輪廓外2-4米。(2)鉆孔每打1m測定鉆屑量一次,每隔2m測定一次鉆屑解吸指標,根據每個鉆孔沿孔長每米的最大鉆屑量smax和鉆屑解吸指標h2或k1預測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當最大鉆屑量

      3.2.2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針對經工作面預測尚有突出危險的局部煤層實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圍一般僅限于當前工作面周圍的較小區域。

      (1)石門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在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預抽瓦斯、排放鉆孔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石門揭煤工作面鉆孔的控制范圍是:石門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鉆孔控制范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
      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鉆孔的孔底間距應根據實際考察情況確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鉆孔應當盡可能穿透煤層全厚。當不能一次打穿煤層全厚時,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實施的鉆孔穿煤長度不得小于15m,且進入煤層掘進時,必須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離。

      (2)煤巷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處不能按原措施設計要求實施時,必須打鉆孔查明煤層賦存條件,然后采用直徑為Φ42mm~Φ75mm的鉆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按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

      3.2.3 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1)各檢驗指標的測定情況及主要數據。對石門和其他揭煤工作面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選擇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鉆孔方式檢驗的方法中檢驗孔數均不得少于5個,分別位于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如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
      反之,判定為措施無效。(2)當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深度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回采。當檢驗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2m檢驗孔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回采作業。

      3.2.4 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防護措施可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盡量減少工作人員在落煤時與工作面的接觸時間,主要措施有遠距離發爆等;
      二是突出后工作人員應有的一套完整的生命保證系統,主要有避難所、避難窗、隔離式自救器、壓風自救裝置和急救袋等;
      三是突出后防止災害擴大裝置,主要有反向風門、擋欄等。

      綜上所述,瓦斯防突出防治工作,它已不是單一的技術措施,而是一套完整的綜合防治措施, 嚴格執行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突出事故的發生或者將其突出強度降到最低,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

      參考文獻: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炭工業出版社,2010.

      [2]梁愛堂,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實用措施,煤炭工業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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