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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內控履職報告【五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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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控履職報告【五篇】

      內控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
      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
      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
      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
      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
      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
      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
      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內控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以“一個基本規范”為綱目,“三個配套指引”為支撐的企業內部控制框架。財政部近期下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框架規范》,對改進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水平,促進廉政風險防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并沒有徹底根治我國內部控制“重企業輕公共部門”的失衡現狀。以我國公共部門職能性質特點為切入,以統攬內部控制全局的視角,提出了內部控制“三類并行”主體、“三層五類”目標、“五位一體”要素、“三點一線”評價、“一統三分”制度的具體內容,為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理論研究、實踐探索及制度整合提供參考。

      關鍵詞:

      公共部門;內部控制;基本框架

      中圖分類號:

      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23010702

      按照公共部門內部控制框架“五個體系”的構建思路,我們分別每個體系的內容進行闡釋介紹。

      1 主體界定: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分類體系

      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分類體系,主要是解決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主體標準、參與范圍和行為邊界三個問題。我們認為:公共部門內部控制分類體系以我國公共部門主體分類為標準,分三類并行。

      (1)公共部門內部控制主體分三類。按照國家學說理論、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共部門職能性質及任務,我國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公共部門可分為:國家及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司法執法等機關。結合目前頒布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的有關內容,可以將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主體分三類:第一類是政府部門,包括立法單位、行政單位、司法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涉及到行政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內部控制。第二類是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主要由政府設立、監管,履行基本及一般性公益職能。第三類是社會公益組織及非營利部門,這類單位主要由社會財力投入設立、自行管理,受政府監督,包括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慈善機構、社會服務機構等。

      (2)公共部門內部控制覆蓋全員,公共部門內部控制也是全員參與的,除了包括政府部門、非營利部門、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等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部門、機構、組織外,還包括在公共部門內從事工作的自然人,如行政單位的黨委決策成員、單位內各個部門、機構的管理人員以及部門、機構內的工作人員。

      (3)公共部門內部控制行為邊界。主要是指影響到公共利益及公共部門職能任務實現的公共部門行為對象、行為活動和行為關系邊界,它們是內部控制的對象。其中,行為對象是公共部門為實現職能任務所作用的人、財、物、組織機構、信息資源等客體對象;行為活動是公共部門發生的預算編制、資金收支、物資采購、工程建設、債務償借、合同立廢、會計核算、決算報告等業務活動;行為關系指公共部門履職涉及的經濟關系、人事關系、權責關系等。

      2 三層五類: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目標體系

      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絕不是單純地“為了控制而實施控制”,其目標源起于公共部門受托履職目標,落腳于消除公共履職風險,確保公共利益及公共部門職能目標實現,包括三個層次五類。

      (1)第一個層次初級目標,包括配置目標、合規目標和安全目標三類。初級目標是確保公共部門正常運作,并發揮應有職能的內部控制目標,適用于各個層級公共部門。包括三類:首先,配置目標。是對公共資源配置的控制。是指通過控制措施,合理保證公共部門能夠公平、公正、公開地科學配置公共資源,提供公共產品,做到權責對等,起點、過程和結果同步公平,決策、執行、監督合理公開。這一目標對于以行政指令方式配置資源的政府行政單位意義重大。其次,運作目標。是對公共部門運行的控制。是指通過控制措施,合理保證公共部門的行為對象、行為活動和行為關系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有法必依、合法運作。其三,安全目標。是對公共資源保管使用的控制。是指通過控制措施,消除公共資源在保管使用中的不當毀損、流失風險,確保公共資源安全。

      (2)第二個層次中級目標,具體指強制報告目標。適用于中央、省、市等相應層級公共部門。由于公共利益具有衡量標準多元模糊、涉及主體復雜分散,實現風險多樣綜合的等特點,致使公共受托監督非常困難。強制報告目標,是指通過控制措施,以法定方式要求公共部門強制披露履職情況,及時綜合地報告公共部門在運行管理、履職盡責,提供公共產品服務、配置公共資源等方面全過程、全內容、全領域的受托責任信息,強化公共部門受托責任履行。

      (3)第三個層次高級目標,具體指戰略保障目標。適用于中央、省級公共部門。是指通過控制措施,為公共部門各個層級、各類性質主體有效實現公共部門整體層面、科層層面、個體層面、行業層面、項目層面等戰略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確保公共利益實現和公共資源配置效益長效提升。

      3 五位一體: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要素體系

      按照內部控制一般理論,結合公共部門職能特點及控制實施的特有規律,公共內部控制要素包括公共部門內部環境、公共履職風險評估、公共部門控制措施、信息溝通和內部監督。這些要素五位一體,聯系緊密,是公共部門內部控制設計和實施的對象。

      (1)公共部門內部環境。指公共部門內各類人員開展工作的環境,包括組織體制、人力資源政策、公共部門文化等內容。組織體制是關于公共部門決策治理結構、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能權責劃分的法定體制安排,包括各級政府部門的預算委員會和領導辦公會議,非營利組織中的執行委員會等機構、相關管理部門及其權限劃分。人力資源政策是為實現公共職責,對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關鍵崗位的強制休假和定期崗位輪換;掌握秘密人員離崗限制等進行的法定規定。公共部門文化,是指公共部門預期要達到的使命、遠景、宗旨以及公職人員必須具備的價值觀、團隊精神、管理意識和服務理念等。內部環境是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基礎,決定了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必須注重內部環境優化,是確保內部控制措施更好落實的前提條件。

      (2)公共履職風險評估。是指對公共部門履職中的各類風險進行合理分層、分類識別、系統分析和綜合評估的活動。第一,公共部門風險分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宏觀層次風險主要是戰略發展風險、信息報告風險、資源配置風險以及風險等。微觀層次風險主要指預算管理、工程建設、集中采購、基金運營、非稅資金收支等公共業務處理與流程運作風險。第二,風險分類識別,主要指區分經濟形勢、行業政策、政治環境、技術進步、自然災害等外部因素和編制調整、機構人事變動、管理創新等內部因素,實施風險分類識別。第三,風險系統分析,就是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兩個方面,依據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規避風險所需的經濟、社會、政治成本等,對公共部門整體層面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可接受風險水平等進行分析衡量。第四,風險綜合應對。就是依據風險成因、結合公共部門業務流程、風險重要性水平及其應對策略等,通過設立風險清單,建立風險數據庫的方式,實施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應對策略。

      (3)公共部門控制措施。是公共部門根據風險評估及應對策略,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的活動,包括授權審批、不相容職務分離、預算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方法。公共部門內部控制應以預算控制為主線,以資金資產等財產控制為核心,以會計控制為支撐,強化預算控制與會計控制的協調。其中,預算控制側重對公共資源配置使用等決策活動實施控制,綜合采用授權審批、不相容職務分離、預算執行控制等方法,力求決策與執行、監督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會計控制側重對會計信息和會計工作等實施重點控制,包括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的登記編制等基礎工作實施標準化控制,對公共資源配置、變動、使用和管理等核算信息實施跟蹤控制,對會計報表、專項報告等匯總信息實施綜合控制。

      (4)信息溝通。就是通過文件化、數據化、制度化和流程化的溝通形式,通過建立常態化信息采集、傳輸、共享機制,全面收集、整理、共享公共部門組織機構、業務運作等方面的內外部信息,并對信息進行篩選、核對和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為內部控制實施提供數據基礎。

      (5)內部監督。就是通過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績效考核、內部報告等方式,對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缺陷,形成書面報告并做出相應處理,確保內部控制體系有效運行。其中,內部審計以國家審計署、各省市審計廳局為主體,單位內部審計為重要補充。紀檢監察主要由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實施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冃Э己酥攸c是依托政府績效考評指標,對履行公共職能的各級單位、部門、機構和人員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并將結果應用于崗位責任管理。內部報告主要是采用例行報告、實時報告、專題報告、綜合報告等方式,向公共部門主管單位和領導反映公共履職情況,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4 三點一線: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評價體系

      公共部門內部控制評價體系是指公共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內部管理層及負責人,圍繞統一的評價程序方法“這一線”,對單位、部門、機構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內部控制實施的有效性和內部控制的整體績效“這三點”進行評價,以此綜合判定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程度。

      第一,內部控制設計評價。主要是評價公共部門內部控制設計階段,整體籌劃的科學性,要素設計的完整性、制度體系的完備性等,目的是看內部控制設計思路是否貫徹了內部控制的目標要求。

      第二,內部控制實施評價。主要是評價內部控制實施階段,單位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的健全狀況;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業務處理、管理程序的落實情況;各項業務實施中授權、批準、執行、記錄、核對、報告等手續的完備程度;崗位職權劃分、責任管理和獎懲落實程度等。

      第三,內部控制績效評價。就是利用政府績效評價指標,按照建立評價機構、開展評價調查、實施評價測試、組織單位評價、編寫評價報告等程序對內部控制的整體運作效益、效率和效果實施綜合評判,得出改進和成果應用結論。

      5 一統三分: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著眼公共部門內部控制與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機融合,趨于一體的發展趨勢,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一個基本規范+三個配套指引”的制度結構,參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內容,按照“一統三分”的體系結構,統籌公共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為內部控制設計、實施和評價提供法律依據。

      第一,《公共部門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屬于內部控制總綱和概念框架,在整個制度體系中起統馭作用。內容包括公共部門內部控制的概念原則、基本目標、基本要素、總體程序、質量標準等。是其他內部控制法規制定的依據。

      第二,《公共部門內部控制部門規范》。主要以政府部門、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非營利機構等三類公共部門為對象,分別制定符合其職能特點、業務性質、工作范圍、風險水平等實施細則,為三類公共部門開展內部控制業務與事項提供規定指引。

      內控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一、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受托責任理論為基礎的分析

      楊時展先生說,受托責任是一切審計工作的出發點。王光遠教授在《內部審計思想》的譯序中也指出,內部審計本質上仍屬于受托責任的問題。受托責任的發展主導了內部審計性質的變遷。探討公司治理中的內部審計,同樣要以受托責任理論為基礎。

      多年來內部審計職業界一直為兩個問題而“苦苦掙扎”:一是內部審計到底做什么,二是應由誰來做。根據IIA的最新定義:(1)內部審計在組織各個層次的受托責任關系中發揮作用,當然也包括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受托責任關系;
      (2)內部審計提供確認和咨詢兩類服務,它要評價和改善受托責任系統;
      (3)內部審計除了在傳統的控制領域發揮作用,新定義還特別強調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治理程序;
      (4)意味著內部審計配置方式的變革,內部審計可以由組織內部人提供,也可以與內外部人合作或外包,服務提供可采取多種方式。

      內部審計是受托責任系統中的控制機制,確保組織受托財務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的有效履行。TomLee(1993)說,審計的主要目標就是,當對被審計者的行為和行動缺乏信任時,通過鑒證被審計者來證實受托責任的履行。Power(1997)也認為,當受托責任關系中存在不信任時,審計是促進受托責任完整履行的主要方式。Sherer和Kent(1983)指出,法定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管理審計等各種審計類型,都是為了改善組織對各參與者的受托責任,審計的角色很難準確界定,“具體的受托責任過程性質不同,審計也表現出不同的屬性。但一般來說,審計發揮監控機制的作用,通過提供反饋來改善組織對參與者的受托責任”,“反饋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評價所提供信息的可信性;
      評價組織的業績。前者界定了遵循性審計的范圍,后者界定了效率性審計和效果性審計的范圍”。王光遠教授(2004)系統回顧內部審計的發展、總結現代內部審計的特征后指出,現代內部審計是包括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綜合審計,要確保受托財務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的完整履行。我們認為,公司治理問題中最核心的是股東、董事會和高管層之間的受托責任關系,在該特定的受托責任關系中,內部審計同樣要確保受托人履行受托財務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從而保證整個受托責任系統的有效運行。

      二、受托責任觀下,內部審計是一種內部治理機制

      探討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就是要分析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受托責任關系中的角色。以受托責任理論為基礎,我們認為:

      1.內部審計本身可視為一種內部治理機制。理論上,內部審計在股東、董事會和高管層之間的受托責任關系中行使確認之職,可增強財務信息及非財務信息的可信性,減少信息不對稱,有助于契約的簽訂和執行;
      履行咨詢職能,則可改善其他控制程序,并影響受托責任環境,確保受托責任的有效履行。因此,內部審計可視為一種內部治理機制。實務中,董事會行使職責,需要內部審計協助,管理層解除受托責任,也需要內部審計的工作,外部審計也一直依賴內部審計的成果,因此,內部審計作為董事會、高管層及外審人員的助手,已然是確保受托責任系統運行的一種治理機制。當前的趨勢是,內部審計歸屬董事會或其所屬的審計委員會領導,這樣,內部審計本身就屬于董事會這一治理機制的組成部分了。

      2.內部審計可縮小經理人和股東之間的利益差距,影響企業的業績和價值。內部審計可視為一種治理機制,但還要看這種機制是否有效,如果它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或者是可替代的,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人們也不會接受。Denis(2001)認為,分析特定的公司治理機制有兩個標準:一是該治理機制是否能縮小經理人和股東之間的利益差距(如果可以,則是怎樣縮小的),二是該治理機制對企業業績或企業價值能否產生重大影響,這兩個治理機制有效性的衡量標準,也可用來分析內部審計的作用。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信息不對稱而言,受托財務責任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受托管理責任履行情況的報告都很重要;
      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契約履行而言,受托管理責任履行的可觀察變量和受托財務責任履行的可觀察變量都有助于契約的履行?,F代內部審計是包括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綜合審計,要審查受托財務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從而確保受托人能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以縮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差距。此外,Gramling等(2004)也指出,諸多的研究表明內部審計會影響企業業績,瞿曲等(2005)也分析了內部審計所提供的與外部審計有差異的服務,即內部審計不僅在財務會計信息的確認方面發揮作用,而且在經營領域發揮作用,最終降低交易成本和成本,進而影響企業價值。因此,內部審計可以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當然,內部審計的質量以及成本效益原則仍是須考慮的因素。

      3.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位階影響其在治理中的作用發揮。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要進入股東、董事會和高管層這一層次的受托責任關系。如果內部審計只是在較低層級的受托責任關系中發揮作用,那么就不屬于公司治理的范圍,內部審計也無法在治理中發揮作用。實務中,這體現在內部審計的報告關系上,如果是向董事會及其所屬的審計委員會或CEO負責并向其報告,內部審計顯然進入了公司治理的受托責任關系中,如果是受財務部門或組織其他中層部門領導,內部審計則很可能排除在公司治理的受托責任關系之外,無法發揮應用的作用。IIA在《內部審計報告關系:服務于二主》(2003)的報告中,公布了一份向全球審計信息網(GAIN)會員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就職能(functional)報告責任而言,超過70%的內審部門向審計委員會或CEO基于受托責任理論的內部審計若干問題研究報告,但仍有近1/4是向財務主管報告,就行政(administrative)報告關系而言,則51%的內審部門向財務主管報告,IIA對此種狀況下內部審計能否在治理中發揮作用表示疑慮。Hermanson(2002)甚至認為,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這種結構,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內部審計成為治理結構的一部分。

      4.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都離不開內部審計,現代內部審計并非只是“內部治理審計”。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本質上都是受托責任系統中的控制機制,只是涉及的受托責任關系的范圍不同,公司治理僅涉及特定的以股東為主的利益相關者、董事會、高管層之間的受托責任關系,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則涉及組織各層次的受托責任關系,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層次都發揮作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雖有聯系(如Tricker認為公司戰略是治理和管理的交叉),但治理和管理處于不同的受托責任關系中,治理和管理所涉及的受托責任關系參與者、目的、職能和評價標準都不一樣。把公司治理的職能范圍無限擴大,涵蓋至企業所有的受托責任關系,這無疑是不正確的,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否認公司管理中所存在的受托責任關系,公司的管理活動涉及組織各種橫向和縱向的受托責任關系,它們構成組織受托責任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因為此,我們不能把現代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與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混在一起,稱之為“內部治理審計”。

      三、內部審計對治理程序的確認

      內部審計的評價是對受托責任的評價,那么,如何理解IIA所界定的“治理程序”?“治理程序”的評價與內部控制評價存在怎樣的聯系?“治理程序”是否可以成為內部審計評價的對象?這是本部分所要探討的問題。

      內控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是指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履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職責進行分解落實,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導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存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隱患的有關責任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總責,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是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履行本部門(單位)職責的第一責任人。

      (二)動物和動物產品飼養、屠宰、加工、經營等場所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以下簡稱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為該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情報告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動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四)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國家和省要求強制免疫的動物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隱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防控工作職責,導致存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可能。

      (五)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發現重大動物疫情隱患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導致發生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職責

      縣、鄉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職責:

      (一)縣、鄉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1、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內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制訂、實施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規劃、應急預案、年度強制免疫計劃。將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畜牧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27號)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牧獸醫工作體系。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和應急體系,儲備應急防疫物資,按規定報告重大動物疫病。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按規定報告疫情,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2、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強制免疫等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強制免疫計劃,應免免疫密度達到100%。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二)有關部門防控職責

      1、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免疫、疫情監測以及落實檢疫、監督、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獸醫人員培訓、考核和管理;組織開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評價、免疫效果監測工作,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動物疫情,按規定報告重大動物疫情,負責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做好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和生物制品供應,督促養殖場戶建立和完善養殖、免疫檔案;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2、工商部門:協助畜牧獸醫部門督促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市場、超市等建立健全動物及其產品的防疫制度,落實相關措施和管理責任人;關閉疫區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查處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違章行為。

      3、衛生部門:協同畜牧獸醫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職業人群的公共衛生知識宣傳;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的技術指導,開展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財政部門:將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撲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依據農業或畜牧主管部門的計劃,及時撥付;保障防疫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加強對動物防疫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顚S?。

      5、經貿部門:督促屠宰廠(場、點)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求,完善動物防疫條件,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加強屠宰從業人員的管理。

      6、公安部門:協助做好疫點疫區封鎖、強制撲殺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檢查工作;必要時,協助做好強制免疫等行政執法工作。

      7、林業部門:負責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野生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督促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經營場所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監督監管責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門:監管運輸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運動物及其產品;協助做好疫點、疫區的封鎖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站址選建和檢查工作。

      9、監察部門: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在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0、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防控工作職責。

      (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工作職責

      負責督促所監管動物和動物產品飼養、屠宰、加工、經營等場所完善動物防疫設施條件,落實免疫、消毒、隔離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檔案、防疫記錄,執行動物檢疫、畜禽標識等制度;定期對監管場所進行檢查,督促整改存在問題。

      (四)動物檢疫站、獸醫防治站和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工作職責

      動物檢疫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監督、檢疫工作。

      獸醫防治站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作為縣級畜牧獸醫局的派出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動物強制免疫、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消毒、動物疫情普查、調查、監測和報告以及縣畜牧獸醫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級防疫員工作職責

      協助做好責任村散養戶、規模養殖場戶、養殖小區的強制免疫、消毒、耳標佩帶、建立養殖檔案和免疫記錄等工作,完成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實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追究制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或存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隱患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鄉(鎮)人民政府

      1、未按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強制免疫等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強制免疫計劃,應免免疫密度不達100%的;

      3、未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的。

      (二)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1、未組織開展動物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或落實不到位的;

      2、未按規定開展動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評估、免疫效果監測工作,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未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3、未及時掌握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造成防控工作責任不落實、監管措施不到位的;

      4、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未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5、未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疫情報告職責,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

      6、對動物撲殺、銷毀等疫情撲滅措施未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的。

      (三)其他有關部門

      1、未按規定履行本部門職責,導致動物強制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流通防疫監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實或者無法落實的;

      2、未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

      (四)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1、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

      2、對動物疫情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報告的。

      (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1、未按要求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動物檢疫和防疫監督工作的;

      2、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六)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

      未按要求組織實施動物強制免疫、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消毒、動物疫情普查、調查、監測和報告的。

      (七)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負責人

      1、未按規定檢查、督促完善動物防疫設施條件,落實強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未及時發現防疫隱患或未按規定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監管中發現問題的。

      (八)村級防疫員

      1、未按要求協助做好責任村散養戶、規模養殖場戶、養殖小區的強制免疫、消毒、耳標佩帶、養殖檔案建立和免疫記錄等工作的;

      內控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公司管理 出資人

      一、董監事履職的意義

      董監事作為母公司委派或推薦的股東方權益代表,應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公司有關制度規定,貫徹母公司戰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賦予董監事的參會權、表決權、簽字權、決策或監督權等權利,勤勉盡職的履行工作職責。董監事的勤勉履職有助于構建子公司內部權力制衡的約束機制,維護母公司合法權益,促進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二、董監事的工作職責

      母公司外派的董監事,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具備所任職崗位業務素質,具備把握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前瞻、預測能力和決策、判斷水平,同時還應當具備比較全面的財務、經營、法律、管理、所從事行業等專業知識。

      董監事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按章程在所任職公司參加重大事項決策,關心所任職公司的經營和發展,了解掌握重大經營決策及經營管理中或可能出現的重大情況,并以適當方式提出合理解決方案的意見或建議。維護股東方權益,檢查督促相關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即三會決議的執行,及時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資產、財務、計劃、投資等方面的重要情況。在遇重大緊急事項的情況下,應按照相關法律和章程提請公司召開董事會,同時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報告。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工作中積極與其他股東方代表、董監事進行溝通。在提交議案、進行表決以及實施其他履職工作行為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集團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三、如何加強董監事履職行為的管理

      (一)加強培訓,提升董監事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

      董事會是子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承擔著大量的經營管理工作;
      監事負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監督職責。一些董監事缺乏相應崗位要求的專業背景,在公司治理、決策、監督等方面的工作經驗不足,履職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母公司應加強子公司董監事培訓,包括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的教育,組織對擔任股東代表、董監事的人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的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培訓內容涵蓋財務、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專業知識,不斷提升董監事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

      董監事應于就職開始時制定本人履職工作計劃,合理確定履職工作任務與時間,參加必要的學習、調研或其他相關工作時間。董事長應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定期或臨時組織(或按公司章程規定委托他人組織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實施公司的部署和要求,與各股|方及董事溝通協調,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二)明確程序,規范董監事履職的流程

      母公司組織相關業務部門、董監事對相關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案進行審議,形成公司對相關議案的表決意見,組織股東代表、董監事按照公司意見出席會議,發表意見、進行表決或簽署相關文件。

      (1)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擬召開股東會、董監事會時應提前將議案上報母公司,同時發送公司董監事,董監事收到議案后應針對有關具體情況提出本人意見。

      (2)收到會議議案和董監事意見后,母公司審批并研究確定母公司意見,并將最終意反饋至各董監事。董監事需根據母公司意見出席會議,審議、表決或簽署相關議案。董監事出席會議時出現臨時情況,致使未按母公司進行表決,相關董監事應及時向母公司報告,必要時提交書面報告進行說明。

      (3)董監事應按時出席所任職公司的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按規定向所任職公司辦理請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續,受托人出席會議時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中載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項、是否委托表決及表決意見,以及公司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4)母公司派到所出資公司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會需要持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股東代表應依據相關授權書所列示內容審議并表決或簽署相關文件。股東會現場臨時增加或減少股東會議案時,股東代表未經授權不得予以表決,因特殊原因對未經授權的議案進行表決,應及時向母公司報告有關情況。出席參股公司股東會的股東代表應妥善保存會議資料,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當次會議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報送母公司。

      (5)董監事應對會議通過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決議事項,應及時對公司提出質詢,予以制止或要求糾正,必要時報告母公司。

      (三)完善機制,加強對董監事的考核激勵

      母公司需要不斷完善機制,加強對外派董監事的考核與激勵。將薪酬與所派駐子公司利益增減情況相掛鉤,同派駐公司的經營風險相掛鉤,充分調動外派董監事履職的積極性。

      董監事應于每年一季度之前,報送本人上年度履職工作報告,報告包括以下內容:①所履職公司名稱、本人職務、專職或兼職;
      ②所任職公司重大事項(包括股東方變動、股權比例調整、董監事變更、經營層變更、利潤分配、重大投資、重大并購重組等事項);
      ③本人擔任董監事的具體工作情況:董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所在公司實際履職的工作時間及主要工作,如參加會議、聽取匯報、考察調研等;
      ④審議通過議案的情況及議案的執行情況;
      ⑤對公司規范治理,發展戰略、重大經營決策等提出意見或建議;
      ⑥公司經營管理層盡職盡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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