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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度履職排查報告【五篇】

      發布時間:2025-07-11 09:15:42   來源:調查報告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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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查責”是指對出現違紀違法案件的單位和地方,除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或地方責任領導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出現違紀違法案件的地方和單位,凡存在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不履行黨風廉政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履職排查報告【五篇】,供大家參考。

      履職排查報告【五篇】

      履職排查報告范文第1篇

      “以案查責”是指對出現違紀違法案件的單位和地方,除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或地方責任領導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出現違紀違法案件的地方和單位,凡存在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都要得到相應責任追究。為規范追究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界定

      (一)縣委常委、黨員副縣長對分管單位和聯系鄉鎮黨政“一把手”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非黨員副縣長對其分管單位的行政“一把手”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對所在鄉鎮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同時對黨政班子成員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三)縣直單位黨政“一把手”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黨組(黨委)書記對黨組(黨委)班子成員承擔直接領導責任,行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副職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四)鄉鎮黨委、政府班子成員對所分管工作的部門和聯系的村主要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五)縣直單位班子成員和行政副職對其所分管工作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六)縣直單位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村(居)書記、黨員村主任對其管理范圍內人員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非黨員村主任對其管理范圍內人員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七)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村(居)紀檢員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二、責任內容

      (一)對管轄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進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并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組織管轄責任范圍內的人員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和廉潔自律規定的學習教育,并對如何落實提出具體辦法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進行監督。

      (四)每年對責任范圍內的對象進行1-2次廉政談話。同時,對出現問題或有問題苗頭的對象及時進行廉政談話,明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做好相關記錄。

      (五)發現管轄責任對象有嚴重違紀違法重要嫌疑的,及時安排調查,本人不能直接安排調查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三、責任追究

      出現違紀違法案件的地方和單位,應從違紀違法行為發生時開始查責,檢查其主要領導及直接責任領導是否應當承擔領導責任。發生大案要案的其責任領導應及時向縣委說明履責情況。凡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領導履行職責到位的,不再追究其領導責任。凡因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或履職不到位的,應追究其領導責任。責任追究包括警示談話、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責令辭職、免職或紀律處分。

      (一)責任范圍內出現一起“警告”處分案件的,未履行職責或履責不到位的,對直接責任領導進行警示談話。

      (二)責任范圍內出現一起“嚴重警告”或兩起以上“警告”處分案件的,履職不到位的,對直接責任領導進行警示談話;
      未履職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三)責任范圍內出現一起“撤職”或兩起以上“嚴重警告”案件的,履職不到位的,責令直接責任領導寫出書面檢查;
      未履職的,進行通報批評。

      (四)責任范圍內出現一起“”或兩起以上“撤職”處分案件的,履職不到位的,對直接責任領導進行通報批評;
      未履職的,進行誡勉。

      (五)責任范圍內出現一起“”或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或者出現兩起以上“”案件的,履職不到位的,對直接責任領導進行誡勉,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或通報批評。未履職的,責令直接責任領導辭職;
      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

      (六)責任范圍內出現兩起或兩起以上“”處分案件,履職不到位的,對直接責任領導進行誡勉或免職,對主要領導進行通報批評;
      未履職的,對直接責任領導免職,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或免職。

      (七)責任范圍內出現重大腐敗案件,在社會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直接責任領導和主要領導存在履職不到位或不履職現象的,一律責令辭職;
      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同時對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村(居)紀檢員實行誡勉或免職。

      (八)有案不查、查處不嚴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警示談話或寫出書面檢查;
      情節較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進行誡勉或免職。

      (九)包庇、縱容或者參與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同一案件既給予黨紀處分又給予行政處分的,追究領導責任時不重復計算;
      只給政紀處分未給黨紀處分的,參照黨紀處分檔次追究領導責任。

      鄉科級以下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和縣直、鄉鎮紀委(紀檢組)負責。涉及縣級領導的責任調查由縣委決定。

      履職排查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參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非煤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與處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其他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的制度,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會議應當做出決定并形成紀要,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四)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
      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組織檢查的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六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并經政府主要領導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定期研究、部署、檢查、監督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防范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二)把安全生產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機構人員的安全職責,并作為考核各級主管領導和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及時采取措施監控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如遇緊急情況,應當立即采取從危險區域撤出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組織貫徹落實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組織和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督促單位和個人落實安全生產經費,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作出許可決定。按照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許可機關必須對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
      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許可。

      對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部門或機構發現或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實行學校安全工作校長負責制和安全管理一票否決制,督促學校經常檢查和消除校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的安全隱患,嚴格監督管理中小學校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防止發生食物中毒、火災、爆炸、校舍倒塌、旅游傷害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

      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救援,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并積極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45日內完成,并由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超過60日。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故傷亡情況,事故的原因、性質、防范措施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國家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權限,在充分考慮事故調查組意見的情況下,依照本規定提出對下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第十三條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同時抄送省行政監察機關。審核批復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作出,如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按照司法程序辦理;
      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行政處分決定。

      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核批復后,發生事故的當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批復認真組織落實;
      上級或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對責任人員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大安全事故自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案,遇有特殊情況,經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50日。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不履行、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第三章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主要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場所沒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預案的;

      (三)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瞞報、謊報事故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八條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有行政許可權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履職排查報告范文第3篇

      一、積極參加學習,努力提高素質

      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職,我積極參加市鎮人大組織的代表培訓學習,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學習人大依法履職的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論,掌握人大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通過學習,增強了我的政治敏銳能力和政治鑒別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論水平,對如何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如何審議計劃、預算報告,如何提出代表議案和建議,如何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等代表履職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有了系統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依法履職的責任感、使命感增強了,群眾意識、權力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代表意識、監督意識增強了,為履行好代表職責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依法履職的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論,掌握人大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通過學習,增強了我的政治敏銳能力和政治鑒別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論水平,對如何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如何審議計劃、預算報告,如何提出代表議案和建議,如何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等代表履職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有了系統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依法履職的責任感、使命感增強了,群眾意識、權力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代表意識、監督意識增強了,為履行好代表職責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積極參加活動,依法行使權利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積極參加人代會,認真審議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投好每一張“神圣的一票”,更要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當人大代表以來,我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有:千名代表聽百案、視察檢查、執法檢查、小組活動、學習培訓、監督評議,評議公安(邊防)派出所,旁聽法院案件審理等,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即堅持不做不發言不提建議意見的“掛名代表”;
      傾聽群眾呼聲,不閉目塞聽;
      審議討論發言積極;
      會議表決嚴肅認真。在依法履職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發言有質量,建議有份量。

      三、積極提出建議,反映群眾呼聲

      在履行代表職務中,我堅持做到勤寫建議。為了收集各種寫建議的素材,為了掌握民情,廣泛集中民智,準確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議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針對性、準確性、可操作性,我堅持做到“四個勤”:勤于動腦、勤于動腿、勤于動耳、勤于動手??傊?,只要有“用心、留心、細心”這3個“心”,就會掌握寫建議的第一手資料,就會有可說、可寫、可議之處。每次參加人代會前,為了提出一個切實可行的建議,我都要花近兩個多月的時間和精力把平時調研、視察,深入社區征詢群眾意見所收集掌握到的各種資料、信息進行認真思考、梳理歸納、分門別類、去虛留實,然后挑燈熬夜修改充實建議的內容,力求提出有價值的建議。每一份建議,都體現了我對民生、民情的重視,是人大代表為民履職的真實記錄。每次在提建議時,我總是既指出問題,這些問題必須有根有據,并解剖分析問題,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但更重視提出對策,而且對策要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讓有關部門可操作,增強議政的準確性、實效性。對于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即使是人代會閉會期間,我也是不厭其煩認真寫好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群眾的呼聲,為他們辦實事。

      四、積極調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一年來,我始終堅持深入基層,了解民眾疾苦,努力做人民群眾的代言人。一是及時了解原選舉單位急需解決的民生問題。在每年人代會召開之前,我都要深入了解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村里最需要解決的哪些問題。通過調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資料,為出席人代會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醞釀、起草、提出高質量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準備,為在人代會上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做好準備,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二是在人代會上提出建議。在每年人代會召開期間,在**市領導來到鐵富鎮代表團和代表們一起審議大會報告時,我都要及時地把自己深入了解到人民群眾急需解決的問題在審議發言中如實地反映。分別在**市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交了《關于鐵富鎮宋莊村群眾改水改厠的建議》、《關于加快宋莊村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建議》。我始終認為,在人代會上真實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愿望,為人民群眾代言,是體現我人生價值的一個難得的機遇。三是交流履職經驗。到鎮人大主席團向市、鎮兩級人大代表交流“如何當好人大代表,發揮代表作用”的經驗介紹。

      五、堅持履職盡責,督促抓好落實

      在**市十五屆人大一次、二次會議和會議閉會期間,我共提交5條建議,涉及到教育、衛生、旅游、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安全、文物保護、鄉村公路、新農村社區管理等社會諸多方面的內容。均得到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大部分得到落實。由于我想民眾所想,急民眾所急,工作細致扎實,群眾對我履職情況作較好的評議。

      六、收獲和體會

      履職排查報告范文第4篇

      一、會議制度

      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鎮綜治委)全體會議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由主任召集,副主任和全體委員以及綜治辦主任、副主任參加,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地方和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推進平安建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決策部署的意見措施,分析社會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聽取鎮綜治委成員單位、專項組的工作匯報和述職報告,協調解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重大問題,對推進階段性社會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鎮綜治委每年組織召開一至二次全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總結交流各部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經驗做法,研究部署重點工作。根據需要適時召開專項工作會議,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重點研究解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專項問題,統一思想認識,協調政策措施,推動工作落實。

      二、專項工作制度

      鎮綜治委各專項組組長單位要明確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專項組日常工作的計劃安排、組織協調和聯絡工作,建立完善專項組工作例會、信息報送、情況通報、檢查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任務明確、責任到位、協調有效、運轉順暢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工作落實,確保各成員單位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專項工作合力。專項組成員單位積極主動,參與配合專項工作,落實專人負責,切實履行相關職責任務。

      三、情況報告制度

      鎮綜治委成員單位每年年終要向鎮綜治委報告一次年度工作情況,主要內容為本系統、本部門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及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新年度工作計劃。各專項組每季度向鎮綜治委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每月編送工作信息、情況專報,及時報告工作落實情況、典型經驗、重要情況信息、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及對策建議,做到急事急報、特事特報、大事快報。相關工作信息、情況報告由鎮綜治辦匯總后報鎮黨委、政府和縣綜治辦。

      四、成員單位工作機構及聯絡員制度

      鎮綜治委成員單位要確定專門辦公室承擔本單位綜治日常工作。同時,明確一名專級干部擔任鎮綜治委聯絡員,其主要職責任務是:全面準確掌握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任務,協助做好本部門、本系統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綜治委成員單位聯系點、請示報告、專項組等工作,參與綜治檢查考核,加強鎮綜治辦、專項組組長單位及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協調聯系和工作交流。

      五、基層聯系點工作制度

      鎮綜治委各成員單位按照鎮綜治委的統一安排,結合部門職能,指導聯系點抓好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鎮綜治委委員每年至少一次深系點調研指導工作,鎮綜治委聯絡員要經常到聯系點了解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聯系點每輪聯系期限為三年,若委員及聯絡員工作有變動,要及時做好工作交接,由繼任人員履行聯系點工作職責。

      成員單位開展聯系點工作的情況及效果,作為向鎮綜治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年度綜治工作考核范疇并納入鎮綜治委工作實績檔案。

      六、督促檢查制度

      鎮綜治辦協同有關成員單位,對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決策部署的情況,適時進行督促檢查。各專項組根據需要,組織檢查各部門專項工作落實情況。年終,鎮綜治委組織督導檢查組進行綜合性檢查,并向鎮委、鎮政府報告檢查結果。

      七、領導責任制和實績檔案制度

      建立健全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明確各部門綜治工作職責任務,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組織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領導責任改選履行情況研判評估,促進領導責任制落實。

      鎮綜治委建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每年將各部門和鎮綜治委成員單位履行目標責任書情況提交鎮委組織辦備案,作為干部考核、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履職排查報告范文第5篇

      1.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國家公務人員始終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群眾的勤務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思想品德。一年來,自己始終抓緊政治思想的學習和提高不放松,深入進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再學習,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理論和政策水平,保持正確政治方向和堅定的政治立場,同黨保持一致,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決定,襟懷坦白,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嚴守法紀,謙虛謹慎,克已奉公,努力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牢固樹立愛崗敬業的思想,以默默無聞的奉獻做好本職工作。

      2.轉變工作作風,提高組織協調能力。作為政協提案部門負責人,擺正自己位置,努力調動集體的力量,發揮團體作用。增強親和力,提高和諧度,發揚民主,維護團結,對重大事情做到多商量,多通氣,多向老領導、老同志請教,廣泛征求吸納合理化建議,力求把工作做得更細更好。增強凝聚力,調動積極性,激發大家創先爭優的信心和動力。在業務工作中,勇于革新,敢于承擔,既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又與時俱進、嚴謹細致,同時深入實際,求真務實,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隨時檢查督促年度目標任務完成進度情況,確保各項任務的全面完成,并取得較好的成效。

      3.做好本職工作,全面完成各項任務。在業務工作方面可謂“開門見三”。一是本職工作成績突出:統籌安排提案委全年工作計劃,圓滿完成提案的征集、審查、立案、交辦、督辦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委員界別小組活動、聯組視察活動,完成視察報告2篇。組織完成解決困難群眾住房專題監督及政府提案辦理情況通報的相關工作。完成政協黨組會、常委會、主席會研究安排交辦的工作。認真履行了委員職責;
      二是重點工作成效明顯:圓滿完成提案工作報告和提案審查報告起草工作。精心組織完成了政協領導督辦理重點提案工作。組織開展農村居民增收和土地總體規劃2個調研和專題協商,高質量完成了調研報告2篇,為專題議政夯實了基礎;
      三是創新工作效果顯著:首次在區政府常務會上專題通報和研究提案相關工作。首次組織完成黨政主要領導牽頭現場辦理重點提案工作。首次在全會期間開展提案現場辦理會。首次制定了區政協《重點提案督辦工作試行辦法》,首次以“三辦”名義聯合印發了《加強和改進政協提案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認真做好區政協重點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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