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五篇】【精選推薦】,供大家參考。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佳市檢察機關認真貫徹2006年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高檢院與監察部、安監總局聯簽的《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介入事故調查,嚴肅查辦事故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為促進安全生產,推進依法行政積極發揮作用。經統計,2009以來,佳市院兩級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同步介入調查責任事故8起,立查事故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3件3人。在辦理生產安全事故涉及瀆職犯罪案件的同時,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工作還存在著問題和不足。本文在全面分析2009年以來佳市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介入事故調查工作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探討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的基本方法。
一、遇到和存在的問題及阻力
一是沒有相應的調查機構,也尚未建立起高效及時的介入事故調查工作機制?,F我們沒有成立重大責任事故調查專門機構和人員配備,目前查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涉及瀆職犯罪仍然是由轄區反瀆部門組織人力自行辦理或由市院統一組織調配人員介入調查。同時也尚未與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起系統的有效的工作機制,與相關部門溝通和聯系不夠緊密。如與政府為主導的事故調查機構、安監等部門在銜接配合中還有的溝通不及時、協調不主動等多方問題,有的不能及時得到事故信息;
有的雖得到事故信息,但因沒有事故調查組的邀請而未介入調查、有的院不主動關心轄區事故發生,甚至不了解、不研究《暫行規定》,因此,對于轄區內發生的事故,既未介入調查,也不知怎樣介入,怎樣開展調查工作,這也是導致我們介入調查活動后無收獲的主因。
二是在適用法律方面立案標準仍然較高。雖然2006年修訂了《立案標準》,但新的《立案標準》中對于生產安全事故所涉及的瀆職犯罪標準仍然較高。如修改后的刑法第402條規定的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立案標準是:(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作為故意犯罪,立案標準定得過高就不利于打擊犯罪。
三是行政體制上的監管、職責不明帶來的障礙。行政執法領域因機構多,存在執法權分散、職能又有交叉重疊,因此也存在著多頭監管和職責不清的現象。為此事故發生后要理清責任不甚容易,尤其是多因一果造成的事故和事件,這些都會為偵查工作帶來一定障礙。
四是調查取證及認定上具有相對難度。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一般都帶有明顯的行業特點,技術性特征。因事故存在于各個不同的領域,而事故的發生又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每一起事故都涉及不同的專業知識,以及具體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據統計,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10多部,而國務院制定的各種安全生產條例多達50多部,更有多部的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以及各部委的規章制度。這也使我們偵查人員面臨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困擾,存在著管轄障礙,行業知識劣勢,會發生心理畏懼等因素,而導致無法有效開展介入事故調查工作。即使調查工作中,也還存在對危害結果有時固定、鑒定的不及時,造成責任難以認定等問題,這都制約著檢察機關多次介入調查活動,但卻無所獲。
二、加強查辦和預防安全事故涉及瀆職犯罪的對策
1.以專門機構,統一查辦事故背后瀆職犯罪案件。當前反瀆偵查還沒有改變人少質弱、還遠不具備快速反應的能力。而事故類犯罪涉及瀆職侵權犯罪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涉及行業規定和管理法規眾多,涉及的知識面廣、領域寬、專業性和政策性均強。因此就顯現出我們查處此類瀆職犯罪的力量還十分薄弱,力度不強的問題,為此建議成立查辦責任事故的專門機構、組織專門偵查人員,具體可以考慮建立并打造“特色的專業化偵查隊伍”,發揮在諸如查辦事故類犯罪等個案、類案的攻堅效力。在組織事故類辦案團隊的基礎上,可重視和抓緊業務培訓,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形成一批查辦事故類刑瀆職案件的辦案人力基礎,進行統籌管理。
2. 健全完善聯系配合機制,強化協調配合。貫徹落實《暫行規定》,加強與黨委、政府主管部門、主動與城建道路、交通管理、海事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等部門加強聯系、協調與溝通,并與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線索移送和信息反饋制度。設立專人對接,共同推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網查詢、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共同預防、監督配合等工作機制,使之制度化、經?;?。
3.密切注意易發部位,廣泛開辟案源渠道。一是對經濟監督部門。重點盯住財政、計劃、交通、水利、土地、建設、規劃等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大中型項目工程建設中的制度漏洞,利用掌管??畹谋憷?,,違規操作,,謀取私利,造成專項資金損失,釀成豆腐渣工程,造成樓垮、橋塌、路毀、人亡等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對這些重點工程實施同步公開跟蹤監督;
二是對行政執法部門,盯住生產安全監管、技術質量監督、環境監督等部門工作人員,違法批準,該查禁的不查禁,該搗毀的不搗毀,該停產的企業繼續運營,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職工的人身安全,釀成重大責任事故;
三是對司法機關。如治安、交管、消防、邊防等公安人員瀆職犯罪,致使重大惡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等。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進一步落實事故報告責任
一、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
規范事故報告內容,為了進一步落實事故報告責任。完善事故舉報制度。市安監局聯合市監察局下發《關于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通知》監〔〕11號)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工礦商貿、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洋漁業捕撈和運輸事故報告責任主體和報告程序。同時針對個別地方、部門出現的事故報告不規范現象,市監察、安監組織開展了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工作落實情況專項督查行動,對事故報告范圍、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事故報告內容等進行了檢查督促,切實提高了各地、各部門事故報告的質量,理順了事故報告的程序,落實了事故報告的責任。
二、明確事故調查處理部門
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文件授權市安監局對全市生產安全較大事故和市直屬、部省屬在通企業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監局組織開展事故責任倒查,為明確我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調查部門。明確了事故調查的權限。
三、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市安監系統共牽頭組織調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起;
對名國家干部提出了黨政紀處分建議,條例》年月日頒布實施以來。其中,黨紀政紀處分人,移送司法人,誡勉警示人,對家事故責任單位和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了行政處罰。維護了責任追究工作的嚴肅性、時效性和權威性。同時,還根據《條例》規定,對近年來發生過事故的單位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情況進行了跟蹤督查,組織開展了事故責任單位回頭看”活動,幫助事故責任單位總結教訓,指導督促企業落實防范措施,有效的提高了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及時公布事故處理結果
并深刻認識到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為了使事故責任者和廣大群眾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使大家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遵循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原則,及時在報刊上公布事故處理結果,條例》頒布以來,市較大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均在報刊上進行了公布。
五、存在主要問題
二是縣區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處理時,1個別單位對事故報告處理認識仍有不到位情況。一是對重傷安全責任事故的認定不清。有重調查、輕處理、輕行政處分現象。
有的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2執法程序履行仍有不到位情況??h區政府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實施行政處罰時。履行告知程序,少數甚至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程序的履行有缺失現象。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查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區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職責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區政府依法授權區安監局組織對一般事故(除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事故進行調查。區安監局按照有關規定,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安監局相關負責人擔任或由區政府指定。調查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區安監局負責一般事故處理的批復結案,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區政府批復結案。事故調查組要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做到高效廉潔。
區安監局要加強事故調查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督促工作,接受和調查處理對事故調查中的舉報。
區公安局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
區監察局根據調查組事故責任認定情況,要依法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區總工會要依法維護事故涉及人員的合法權益,參與事故當事人、相關人員的有關協調,并對事故處理提出建議。
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支持、配合事故調查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工作。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的行業管理部門和涉及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效率
事故調查報告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如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的,事故調查組應向區政府申請延期。事故調查組參與部門按照職責規定均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涉及提供相應處理建議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事故調查組書面出據,加蓋公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事故調查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由區政府或區政府委托區安監局及時協調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要準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要依法適當。對整改措施的建議要切中時弊,簡明有效,使事故處理達到“處理一例,教育一片,避免再犯”的效果。
三、進一步強化事故調查處理信息溝通工作
建立對外通報制度。對發生較大事故和有關行業連續發生事故的,區安監局應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并在區級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同時,向區級有關主管部門發出督辦通知,督促其加強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控制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