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做好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2019年度述職測評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本人一年來履職情況報告如下。一、緊盯重大事項,大抓落實助推趕超發展一是精準謀劃抓落實。一年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負責人履職報告【五篇】,供大家參考。
負責人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做好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2019年度述職測評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本人一年來履職情況報告如下。
一、緊盯重大事項,大抓落實助推趕超發展
一是精準謀劃抓落實。一年來,認真貫徹落實市委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市委“一四六十”工作體系,積極參謀市政府主要領導研究謀劃市政**X,鼓勵開展短平快調研,形成了一批含金量高、指導性強、轉化率高的調研成果,為市政府領導精準決策提供了有力支撐。
二是較真碰硬抓落實。在繼續組織落實好市政府重大事項、“保五爭三”落后指標上市政府常務會議比拼和說明機制的基礎上,進**XXXX,進一步發揮了督查利劍作用。
三是溝通協調抓落實。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加強與市委、市人大、市政協等部門的工作銜接,確保市政府領導活動安排周密對接。認真落實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要求,牽頭制定了《關于建立市府辦與市委有關單位溝通協調機制的實施方案》,**,全市政府系統部門主要負責人觀摩了案件庭審,取得了積極的效果。
二、樹牢人大意識,自覺主動接受人大監督
一是堅決執行決議決定。認真列席和參加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相關執法檢查、代表問政會。認真學習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X,全力推動政府工作報告各項重點工作高效推進,各項年度指標任務圓滿完成。
二是認真落實審議意見。一年來,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交辦,共組織和協調辦理關于公立醫院重點項目建設及重大改革推進情況、預算績效管理有關情況、市級政府性債務及債務化解有關情況、**,并部署開展了集中督查,取得了積極成效。
三是抓好代表建議督辦。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2019年交由政府系統辦理的X件市人大代表建議全部按期辦理答復,辦結率達到100%,與**邀請人大代表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了考核評估,考評結果納入對民生實事項目完成情況的考核,有效保障了代表的監督權。
三、加強預算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一是精準編制預算。認真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精神,**X。同時,嚴格執行“三重一大”規定,將預算草案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二是強化預算執行。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定做好預算執行,定期聽取情況匯報,為進一步嚴格內部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牽頭制定《市政府辦公室經費使用管理規定》等一批內控制度,規范經費支出管理,對大額支出一律由辦公室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帶頭厲行節約,嚴格控制經費支出。
負責人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一、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
(一)黨委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法治建設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2、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
3、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落實黨委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對黨委文件、重大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查,確??茖W民主依法決策。
4、指導本級各部門單位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部門單位負責人依法辦事,不得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5、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把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情況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干部法治素養、法治能力。
6、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把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列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年度學習計劃,每年至少舉辦2 次法治專題講座,加強對黨委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和法治能力考查測試。落實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等領導于部學法制度。推動開展法治學習宣傳教育活動,加強普法宣傳工作,積極推進法治創建、依法治理活動,推動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形成濃厚法治氛圍
(二)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法治建設的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具體安排,制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有關重大問題并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匯報,為推動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2、嚴格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積極作用。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合法性審核機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3、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實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收費清單等制度。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落實,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支持執法部門依法公正行使職權,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4、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完善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5、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
6、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尊法學法用法制度。組織實施普法規劃,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和法治能力考查測試。積極開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宣傳工作,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設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法治政府建設的良好氛圍。
二、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情況
1、聚焦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全力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情況。依法履行政府職能職責,推行權力清單、收費清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壓縮、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的情況。各部門單位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情況。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落實2019 年“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發展”專項督察問題整改要求,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情況。
2、聚焦做好行政立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情況。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提升立法質效,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情況。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情況。針對規章備案審查糾錯問題進行整改落實的情況。
3、聚焦做好行政執法工作,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情況。嚴格落實中央關于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以及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決策部署,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綜合執法隊伍的情況,及落實《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情況。嚴格落實《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工作的情況。加強重點領域執法,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常態化工作,在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為“六穩”“六?!焙兔撠毠怨ぷ魈峁┓ㄖ伪U系那闆r。
4、聚焦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情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情況?!缎姓妥h體制改革方案》的推進情況。健全完善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制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情況。
三、推動責任落實情況
聚焦壓緊壓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和法治政府建設責任情況:將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列入年終述職內容的情況;
深入學習宣傳《民法典》,研究落實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重要標尺的措施,進一步規范政府各項工作,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營造良好氛圍的情況。
負責人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集團公司;
外派;
財務負責人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1)09-019-01
集團公司通常通過對下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來實現財務控制,對任職單位的重大經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以保證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子公司財務負責人能夠履行職責,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負責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
一、規定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以及對公司文化的認同度;
二是專業勝任能力;
三是財務工作以及行業管理經驗。
同時,還要注意一些限制條件,例如是否因瀆職給任職企業造成過重大經濟損失,是否有過違反國家法規,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亂紀行為等。
二、明確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免權限
公司法規定,企業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但作為集團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的集中管理是大股東的天然權力,外派的財務負責人應該由集團公司行使任免權,這是集團公司作為大股東行使管理權的客觀要求。無論是從企業內部員工中選拔還是從社會上直接招聘,都要經集團公司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初步審核,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任免。
三、明確外派的財務負責人的權限職責
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權限職責要有明確規定,以便真正地履行其職責。外派財務負責人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監督檢查下屬公司財務制度執行情況、效益情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2、組織公司日常的財務會計管理和資金管理;
檢查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內部財務人員的任免、聘用、晉升、獎懲等管理;
4、對集團公司批準或授權的公司董事會做出的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5、審核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報告企業經營管理業績;
6、擬定公司財務預算算方案、公司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成本費用控制計劃、融資方案;
參與擬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參與公司項目投資、對外投資和捐贈、債務擔保、資產抵押、股權轉讓、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重大財務決策。
同時,對于重大資金調度、對外提供擔保、資產抵押、重大固定資產投資或購置、核銷壞賬及處置不良資產、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信用銷售和經濟合同的簽訂、向外部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和重大關聯方交易等重大事項,應當實行財務負責人與總經理或董事長聯簽制度。
對于違反規定的事項,財務負責人有權拒絕簽字并停止支付資金,并有責任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勸阻的,財務負責人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四、完善外派財務負責人報告制度
對外派的財務負責人要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工作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即時報告。
財務負責人述職報告是定期報告的主要形式之一,財務負責人在述職報告中應全面報告任職單位執行集團公司各項財務資金管理制度情況、財務負責人職責的履行情況、任職單位的財務狀況、效益情況、稅務情況、資金使用和融資情況、成本費用控制情況等。通過述職報告,集團公司可以全面了解下屬企業的基本財務管理狀況。為了規范外派財務負責人的述職報告,保證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時性,集團公司一般可以要求財務負責人每季度或半年述職一次,并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對述職的重點內容做出要求。
重大事項即時報告是指對于任職單位所發生的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有重大影響的經濟事項和任職單位的重大違規事項,財務負責人應該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以保障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注重業務培訓,提高勝任能力
作為企業的財務負責人,不僅要具備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還要了解企業所在行業的行業知識,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表達能力,要懂得一些領導藝術。為了讓外派財務負責人更好地履行職責,集團公司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每年組織外派財務負責人參加培訓,以不斷提高外派財務財務負責人的業務素質,有效促進行業財務管理水平提升。
六、加強考核與評價管理
為全面衡量和正確評價外派財務負責人的工作業績,集團公司應該制訂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與評價管理辦法,采用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業務檢查的形式,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通過考核,激勵工作優秀者,鞭策落后者,督促外派財務負責人認真履行監督與管理職責。
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負責人履行職責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和工作紀律、履行財務監督職能的情況、對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會計核算和監督管理情況、資金管理情況、上級公司安排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會計團隊建設情況等方面。
負責人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第一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助監察機關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通過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等形式明確本級政府機關和下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責任。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是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有關行業或者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對其主管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礦企業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六)商貿經營服務和旅游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漁業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八)農業機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作為考核有關政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
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開發區管委會、**太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
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
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有關政府機關必須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
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機關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機關舉報下級政府機關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機關,應當立即組織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監管不力的;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機關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者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政府機關分管副職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或者沒有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見和建議,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或者未及時組織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主體不落實,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者搶救不力,而造成傷亡或者損失擴大的;
(五)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機關正職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副職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不及時研究,安全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礙分管副職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
(三)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從輕處分或免于處分:
(一)日常管理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非因個人主觀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救援,降低事故損失,并按照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報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全面調查,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
第十七條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其中:
(一)對市本級政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太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的行政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市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二)對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縣(區)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三)上級監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條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市,縣(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
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九條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復查、復審。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責任范圍內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導致重大安全事故頻發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調查人員、、,導致事故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市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予以處理。
對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責任的政府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負責人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會計法;
單位負責人;
會計責任
新《會計法》針對我國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對原《會計法》做出了多處重要的修改和補充,特別是突出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會計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意味著如果本單位的會計工作不能依法有序展開,提供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披露的會計信息不規范、不公允,單位負責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如何切實履行新《會計法》所賦予的神圣職責,規避因違反新《會計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風險,是每個單位責任人都必須認真思考的重要問題。
一、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襲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費人?!毙隆稌嫹ā?明確規定7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痹摋l款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一旦出現問題,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眴挝回撠熑耸且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對本單位的一切活動和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對會計報表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負有領導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負責人只是“被動地”在會計報表上簽名或蓋章,認為“我簽字蓋章,一旦財務帳目出了問題會計人員會負責”,這種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單位負責人必須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財力方面的支持,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完整。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眴挝粌炔繒嫳O督制度是會計監督的重要方面,也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更是單位及單位負責人的重要法定義務。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強化單位內部制約的機制,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會計違法行為和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
4.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钡谒氖鶙l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币陨弦幎ū砻鳎阂环矫?,單位負責人要支持、保障會計人員依法進行監督,為會計人員撐腰,幫助解決會計人員在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單位內部為會計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另一方面,單位負責人自己要以身作則,帶頭支持會計人員履行監督職責,尤其不應對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進行干擾、阻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否則,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依法接受監督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置會計人員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以保障會計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
二、單位負責人違反新《會計法》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點:
1.根據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2)私設會計帳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計帳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的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2.根據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3.根據新《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根據新《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單位負責人履行會計責任、防范責任的舉措
新《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更好地履行其會計責任,防范由于違反新《會計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風險,單位負責人必須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學好新《會計法》,認真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單位負責人必須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會計工作對完善經營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樹立起依法公正處理國家利益、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關系的信念,在認真學好《會計法》、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中以身作則,改變“外行”領導“內行”的狀況,確保各項會計工作依法進行;
2.遵循新《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新《會計法》第三條、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各單位發生的各項業務事項應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因此,單位負責人必須按照會計法的要求,認真組織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只有單位的財務會計信息真實而全面地得到反映,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才能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防范法律責任風險。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完善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有利于保護企業資產的安全,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從而有利于企業有效防范財務管理風險。健全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包括以下:(1)內部牽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作用;
(2)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執行的監督制約制度。它是指對單位利益關系重大的資金、人力、物力投入的、牽涉重大盈虧或負債的事項,如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和資金調度,對該類事項的決策和執行過程應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3)財產清查制度。指對財產清查范圍、組織、期限、及對財產清查中發現的處理、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等都必須有明確的制度來規范,以確保財產安全;
(4)內部審計制度。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的日常財務管理必須依法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以規范和約束單位的會計行為,把虛假的會計信息消滅在萌芽狀態。
4.重視會計機構建設,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會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新《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這在法律上限制了任用會計人員的隨意性。因此,單位負責人既要重視會計機構建設,又要重視會計人員的配備,堅持道德品質好、業務素質高的用人標準,并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繼續培訓的要求,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5.積極配合外部會計監督。有效的全方位的外部會計監督是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保證。根據新《會計法》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因此,單位負責人必須積極配合外部會計監督工作的執行,如實提供相關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在接受審計監督時,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或不當的審計報告。
總之,《會計法》作為會計行為的最高法律規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單位負責人權力在手,責任重大,切不可濫用職權,違法亂紀,必須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強烈的責任感,認真學好、深刻領會《會計法》精神,依法履行各項會計責任,確保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把因違反《會計法》而引發的法律責任風險降低到最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