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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對于印發寧波市違法建筑分類處置辦法通知

      發布時間:2025-06-17 01:47:43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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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違法建筑分類處置辦法的通知 (甬政辦發〔2019〕8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寧波市違法建筑分類處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 12 月 31日

        寧波市違法建筑分類處置辦法

        為規范違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違法建筑的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筑主要指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以下統稱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

        (二)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規定建造,以及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準期限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要求建造的;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擅自修建、擴建的,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五)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的;

        (六)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七)在風景名勝區內未經審批建造的;

        (八)其他違法建筑。

       二、各區縣(市)、開發園區及部門職責

        (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筑處置工作,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并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建立健全違法建筑查處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年度考核制,將違法建筑查處工作作為目標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城鄉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筑、規劃區外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超出批準用地面積占用土地建造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并加強對已收儲土地的管理。依據職權對城鄉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建筑是否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否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建設,以及是否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準期限出具認定意見,指導、監督鄉村違法建筑的處置工作。

        (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城鄉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及《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施行后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建設以及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所轄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未按照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建設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

        (五)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內未經審批建造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

        (六)水利、交通、鐵路等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管轄范圍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

        (七)各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筑的查處存在爭議的,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三、違法建筑的防控治理

        (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對轄區內違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負責,要建立健全“防違控違綜合管理系統”,建立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網格化管理體系。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水利、交通、鐵路等主管部門要加強

       對管轄范圍內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執法檢查,落實日常巡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及時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要按照《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及時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或者采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沒有相關執法權限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轄區內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網格化防控體系,落實日常巡查制度,及時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根據相關規定,組織或協同實施轄區內其他違法建筑拆除工作,并做好違法建筑拆除的善后工作。對鄉、村規劃區內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處置。

        (四)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助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違法建設預防、控制和處置相關工作。

        (五)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按照《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四、違法建筑的分類處置

        (一)應當拆除

        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

        1.占用基本農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3.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造的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且不屬于不能拆除情形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及不能拆除的情形,依照《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

        4.未依法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造的建筑,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5.臨時建筑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6.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妨礙行洪的;

        7.嚴重違反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建筑、歷史建筑、生態、水系等保護規定

       的;

        8.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區影響公路安全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9.占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影響鐵路線路安全的;

        10.占壓燃氣、電力、電信、供油、供排水等管道影響設施安全的;

        11.侵占城鄉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城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1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二)補辦合法手續

        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整改符合土地、規劃等相關要求并經行政處罰的,可補辦合法手續:

        1.符合低效土地利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政策的工業廠房,且符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相關技術規范的;

        2.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政策,且符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相關技術規范的;

        3.符合農村宅基地確權政策而少批多建的;

        4.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擅自重建、改建的獨棟建筑,當事人未突破建設用地使用權屬界線且同時滿足消防、日照、工程質量、安全等技術規范的(如增加建筑面積,應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

        5.其他符合國家、省相關政策,可以補辦合法手續的。

        可以補辦合法手續的違法建筑,補辦的范圍及補辦流程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三)其他處置方式

        1.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拆除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合法建筑結構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視作不能拆除。其中,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情形,依照《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確定。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具體標準,按照《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確定。對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筑,可以依法沒收實物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2.沒收違法收入。

        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建筑作出沒收違法收入決定的,按照住建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建法〔2012〕99號)的規定處置。

        3.沒收違法建筑。

        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依法作出沒收決定的,沒收違法建筑的處置另行制定處置辦法。

        五、違法建筑的拆除

        (一)督促自行拆除

        行政機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督促自行拆除按照《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動違法建筑處理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3〕69號)的規定執行。

        (二)代為拆除

        1.申請拆除: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后,應當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申請委托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組織拆除。

        2.代履行: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代履行。①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②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妨礙行洪的;③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區影響公路安全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④占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影響鐵路線路安全的;⑤侵占城鄉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城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⑥其他已經或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

        3.立即代履行:對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綠地、公共活動場地、停車場、消防通道等對不特定對象開放的公共場所搭建的違法建筑構成的障礙物,當事人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三)強制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委托拆除違法建筑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按《浙江省行政程序

       辦法》規定的期限予以公告。

        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拆除違法建筑,對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安、醫療、社區和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物業公司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組織實施單位的要求,提供人力、物力、技術等保障。

        六、違法建筑的暫緩拆除

        (一)可以暫緩拆除的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拆除:

        1.具有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當事人,其違法建筑拆除后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于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范圍予以保障但暫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的;

        2.農村無房戶、危房戶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宅,符合個人建房條件和標準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補辦合法手續,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暫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的;

        3.農村符合“騰籠換鳥”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因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在廠區(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內所建違法建筑,不侵占周邊道路、綠化用地、河道及紅線退讓空間,且不影響安全、景觀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公共設施及非經營性的違法公共建筑且不影響安全、景觀的;

        5.其他符合國家、省政策支持建造的建筑且不影響安全、景觀的。

        (二)不得列入暫緩拆除范圍的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緩拆范圍: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2.存在嚴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隱患的;

        3.影響省、市、縣重大工程建設的;

        4.規模較大、時間較長、影響惡劣,被群眾舉報,群眾反映強烈的;

        5. 被省級及以上新聞媒體曝光或被地方新聞媒體連續曝光 2次及以上的;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公共建筑用于投資經營的;

       7.各級督查發現但未查處、整改到位的;

        8.《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施行后建造的違法建筑。

        (三)暫緩拆除違法建筑的確定程序

        符合暫緩拆除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筑,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或開發園區管委會批準,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示后,予以暫緩拆除。

        區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在審查批準前,可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意見。審查批準時,應當就暫緩拆除的期限予以明確,除可暫緩拆除違法建筑的第 1、2項違法建筑外,其他暫緩拆除違法建筑的暫緩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 年。

        違法建筑暫緩拆除期間,暫緩拆除情形消失的,應當予以拆除,符合補辦合法手續條件的,可以予以補辦;暫緩期限屆滿,暫緩拆除情形仍存在的,應當按流程再次審核確認。

        暫緩拆除的違法建筑,當國家建設需要征收時,不予補償,但已補辦合法手續并頒發權屬證書的除外。各地征收補償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部門聯動

        (一)不得為違法建筑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相關服務

        1.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部門對經執法機關確認存在違法建筑的房屋,在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得為以該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在本辦法施行前單位或者個人已經辦理的,相關證照、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后,不得辦理續期手續。

        2.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或個人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

        3.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對經執法機關確認存在違法建筑的房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在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予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變更、轉讓、抵押等事項。

        4.金融機構對經執法機關確認存在違法建筑的房屋,在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得發放抵押貸款。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履行義務。

       5.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單位對經執法機關確認存在違法建筑的房屋,在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得提供相關服務。

        6.信用主管部門應當將拒不履行或者逾期不履行限期責令拆除違法建筑等行政決定的違法當事人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二)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監管、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金融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各相關單位)。

        除《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各相關單位,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抄送的違建信息之日起,停止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停止相關服務,并在履行后 3 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反饋給該抄送違建信息的行政機關。

        違法建筑處置到位的,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各相關單位出具《違法建筑拆除(整改)認定通知書》,各相關單位收到《違法建筑拆除(整改)認定通知書》后,恢復辦理相關手續和提供服務。

        八、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處理或者配合處理違法建筑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處理或者配合處理違法建筑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其他單位、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處理或者配合處理違法建筑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本辦法自 2020年 2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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