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為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運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依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本通告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且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車速不超過 25km/h,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 55kg,屬于非機動車。
二、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文明交通、方便群眾、保障安全的原則。
三、在本市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全省統一安排,依法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實名制登記管理。
五、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規范佩戴符合安全標準的頭盔。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電動自行車在特定區域路段或時段通行。
七、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在未設定停車地點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自行車的車架結構、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
(三)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行為。
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指揮;
(二)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時間、停放區域的管理規定;
?。ㄈ╇妱幼孕熊噾斣诜菣C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最右側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行駛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臨時借用相鄰的車道行駛,待行車正常后應當立即返回規定行駛的車道;
(五)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15公里;
(六)不得逆向行駛;
(七)飲酒、醉酒后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十、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 16周歲;年滿 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 1名 12周歲以下兒童,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二)電動自行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 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 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 0.3米。
十一、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給予處罰。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處 20元罰款;
(二)不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未設停車場的地點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 20元罰款;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騎行,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不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的,處 20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處 20元罰款;
(五)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處 30元罰款;
?。{駛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處 30元罰款;
(七)駕駛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處 30元罰款;
(八)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處 50元罰款;
(九)不避讓盲人的,處 50元罰款;
(十)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 50元罰款。
十二、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過渡期內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按照機動車屬性定責。
十三、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為購買者投保責任保險。
十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上道路行駛的,2019年 4月 15日(含)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備案管理,過渡期為五年,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算。過渡期滿后,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十五、侮辱、阻撓或者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運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 9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