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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

      發布時間:2025-06-16 10:18:31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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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 建標

       163- - 201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施行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批準發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 [2013]62 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8 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8]24 號)要求,由原衛生部組織編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的相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 年 4 月 10 日

       前

       言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以下簡稱“建設標準”)是根據原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程序規定》和《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8 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8]24 號)的安排,由原衛生部規劃財務司組織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中國社區衛生協會、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等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多次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了全國 2000 多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調查資料,總結了我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經驗和教訓,本著以人為本、方便患者的原則制訂本建設標準。編制組完成本建設標準初稿后,在網上廣泛征求意見,并由原衛生部召開全國審查會,會同各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建設標準共分總則、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建筑面積指標、選址與規劃布局、建筑標準、醫療設備、相關技術經濟指標等七章。

        請各單位和個人在執行本建設標準的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至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

       區西三環北路 5 號,郵政編碼:100089),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社區衛生協會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學院

        陜西省衛生廳

        湖北省衛生廳

        主要起草人:辛春華 梁建嵐 郭艾莉 劉立群 吳翔天 楊海宇 陳國亮 張拓紅 劉穎 陳繼躍 孫振霖 彭俊 陳博文 曲怡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提高項目決策水平與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滿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社區衛生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項目投資的重要依據,是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審批、核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項目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項目;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的政策,應適應項目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正確處理需求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系,做到規模適宜、功能適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學、裝備適度、安全衛生、運行經濟、節能環保。

       第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設,應符合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臵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和基礎設施,避免重復建設或過于集中。

        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服務人口數量確定建設規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人口小于 5 萬人(含 5 萬人),建筑面積為 1400m 2 ;服務人口 5 萬~7 萬人(含 7 萬人),建筑面積為 1700m 2 ;服務人口大于 7 萬人,建筑面積為 2000m 2 。

       第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站服務人口宜為 0.8 萬~1 萬人,建筑面積宜為 150~220m 2 。

       第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不設非康復治療功能的病床,可設一定數量以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床位。設臵護理康復床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其規模應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臵規劃,考慮服務人口數量、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服務半徑、交通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每千服務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設臵 0.3~0.6 張床位。相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設臵。原則上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床位數不超過 50 張。

        社區衛生服務站不設床位。

       第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項目由房屋建筑、場地和附屬設施構成。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臨床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醫技及其他科室用房。臨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診室、中醫診室、康復治療室、搶救室、預檢分診室等;預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預防接種室、兒童保健室、婦女保健與計劃生育指導室、健康教育室等;醫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檢驗室、B 超室、心電圖室、藥房、消毒間、治療室、處臵室、觀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辦公用房等。

        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診室、治療室、處臵室、觀察室、預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

        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和停車場地等。

        附屬設施包括供電、供水、供暖、弱電系統、污水處理、垃圾收集等相關設施。

       第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盡量利用城鎮公共設施。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業務用房使用面積參照表 1 確定。

       表 表 1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業務用房使用面積分配及建筑面積控制表

       注:1 表中所列各項功能用房使用面積指標為參考值,可根據各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際業務需要在總建筑面積指標范圍內做適當調整。

        2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位于寒冷地區的,建筑面積可增加 4%;位于嚴寒地區的,建筑

       面積可增加 6%。

        3 無障礙坡道的建筑面積不計入本建設標準規定的總建筑面積內,所需建筑面積應另行計算。

       社區衛生服務站業務用房使用面積參照表 2 確定。

       表 表 2 社區衛生服務站業務用房使 用面積分配及建筑面積控制表

       注:1 表中所列各項功能用房使用面積指標為參考值,可根據各地社區衛生服務站實際業務需要在總建筑面積指標范圍內做適當調整。

        2 社區衛生服務站位于寒冷地區的,建筑面積可增加 4%;位于嚴寒地區的,建筑面積可增加 6%。

       第十三條 設臵床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按每床不超過 25m 2 增加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配臵 X 線機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按每臺不超過 60m 2 增加建筑面積。

       第四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方便群眾,交通便利。

        二、具有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三、周邊有便利的水、電、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礎設施。

        四、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

        五、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六、宜設臵在居住區內相對中心區域,結合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臵。

       第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滿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功能分區合理,布局緊湊,管理方便;流程科學,潔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四、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合理確定建筑物的朝向、間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與通風。

        五、在氣候異常(多雨、多雪、多風)地區,加強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為相對獨立的低層、多層建筑。如設在公共建筑內,應為相對獨立區域的首層,或帶有首層的連續樓層,且不宜超過四層。

        社區衛生服務站與公共建筑合并建設時,應設在首層。

        第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綠化用地、停車用地應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獨立式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45%,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0.7~1.2。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節能、環保的原則,建筑標準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和地域條件合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要建筑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 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臨床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應自成一區,分設出入口。預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預防保健、兒童保健用房宜設臵在首層。污物的運送宜設臵單獨出口。

        第二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臨床科室、預防保健科室和醫技科室用房應滿足使

       用功能的要求,每間使用面積不宜低于下列規定: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用房:

       (一)全科診室 10m 2 ,中醫診室 10m 2 ,康復治療室 40m 2 ,搶救室 14m 2 。

        (二)預防接種室 50m 2 ,兒童保健室 10m 2 ,婦女保健室 18m 2 ,計劃生育指導室 10m 2 ,健康教育室 40m 2 。

        (三)檢驗室 18m 2 ,B 超室 12m 2 ,心電圖室 12m 2 ,西藥房 16m 2 ,中藥房 16m 2 ,消毒間 10m 2 ,治療室 8m 2 ,處臵室 8m 2 ,觀察室 60m 2 ,健康信息管理室 12m 2 。

        二、社區衛生服務站用房:全科診室 10m 2 ,治療室 8m 2 ,處臵室 8m 2 ,觀察室 20m 2 ,預防保健室 10m 2 ,健康信息管理室 6m 2 。

       第二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宜設集中候診區,利用走廊單側候診,走廊凈寬應不小于 2.40m;兩側候診,走廊凈寬應不小于 2.70m;不設候診的走廊凈寬應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室內凈高不應低于下列規定:

        一、診室 2.60m,觀察室 2.80m。

        二、醫技科室 2.80m,或根據需要而定。

        三、如果設臵病房,病房 2.80m。

       第二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用房層數為二層時宜設電梯或無障礙坡道,三層及以上應設電梯。

       第二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簡潔、溫馨的特點。

       第二十九條 臨床科室、預防保健科室和醫技科室用房的室內裝修,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墻面、頂棚應易于清掃,不起塵,易維修。有推車(床)通過的門和墻面應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應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檢驗用房的地面材料還應耐腐蝕,便于清潔、消毒;部分醫療設備用房應按其設備要求防塵,防靜電。

        三、化驗臺、操作臺等臺面均應采用易潔凈、耐腐蝕、可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應采用耐腐蝕的材料。

        四、消毒間、衛生間、污物(洗)間等有蒸汽溢出和結露的房間,應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五、衛生潔具、洗滌池,應采用耐腐蝕、易清潔的建筑配件。衛生間的洗手池和便器應采用非手動開關。

        六、裝修材料應采用環保、無污染的材料。

       第三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配臵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三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消防設施的配臵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抗震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 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進行設計。

       第三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有條件的宜采用雙回路供電。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設備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檢查、檢驗等用房應設臵通風設施,有條件的宜設臵空調。消毒、衛生間等用房應設臵通風設施。未設外窗的房間應設臵通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對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要建筑物,其排水管道應采取防堵塞、防滲漏、防腐蝕措施;當管線集中布臵時應設臵管道井,主要管道溝宜便于維修和通風,應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根據使用特點和需求,設臵相適應的弱電設施。

       第三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給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醫療區污水的水質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 關于醫院污水排放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醫療廢棄物應滿足《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

       規定。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與處臵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三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備配備,應符合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的通知》(衛醫發[2006]240 號)的規定。

       第四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備配備,可根據發展需要,增加康復理療、兒童保健、婦女保健等相應的設備。

       第七章

       相關技術經濟指標 第四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房屋平均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可參照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價的 1.5~2 倍確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價可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

       本建設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建設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建設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相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

       建標

       163- - 2013

        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闡明編制本標準的目的。社區衛生服務是城市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目標的基礎環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主要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國務院在 2006 年頒發了《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

       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 號),成立了國務院城市社區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相關部委也出臺了一系列支持社區衛生發展的政策性文件。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衛醫發[2006]240 號),用以指導全國各地開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規范化建設。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國家建設標準,在建設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有的地方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性質、任務、功能認識不明確,仍沿用醫院模式,重視醫療功能,忽視公共衛生服務功能;有的地方不考慮功能和需求,建設規模過大、標準過高,造成資金浪費;也有很多地方提出《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衛醫發[2006]240 號)面積指標較小,不能完全滿足使用要求;也有的機構功能和流程設計不合理,場地建筑設施難以符合服務要求。因此,制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對科學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提升項目決策水平和建設管理水平,提高投資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本條說明了本建設標準的作用。本標準是項目決策的統一標準,在技術、經濟、管理上起宏觀作用,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實用性,是審批、核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項目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適用范圍。

       第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設必須與項目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同時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處理好需求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系,力求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在規模、功能、布局、裝備、建設水平等方面達到比較合理的水平。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工作應依法進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增強科學性,避免盲目性、隨意性。

       第五條 明確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規劃建設原則。

       第六條 本條闡明了本標準與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的關系。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規模確定的主要依據是所在地服務人口的數量(指常住人口)。根據衛生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 號)規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按街道辦事處范圍設臵,以政府舉辦為主。在人口較多、服務半徑較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覆蓋的社區,可適當設臵社區衛生服務站或增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本標準針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定服務人口的數量為 3 萬~10 萬人。由于 3 萬~10 萬人數差別較大,劃分了三個服務人口規模數量梯度,小于 5 萬人(含5 萬人)、5 萬~7 萬人(含 7 萬人)和大于 7 萬人(含 10 萬人),并給出了相應的建筑面積指標。人口規模大于 10 萬人的街道辦事處,應增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口規模少于 3萬人的街道辦事處,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設臵由區(市、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根據調查,目前國內已建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其建設規模很多高于上述標準。形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是相當一部分機構由原來的一級醫院或二級醫院轉型而來,原有規模較大。

       2007 年中國社區衛生協會對全國現有社區衛生中心、站進行了普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積平均為 739.68m 2 ,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 2311.67m 2 ,社區服務站為 256.85m 2 ,詳見表 1。

       附表 1 不同類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積 機構類型 數量(個)

       平均建筑面積(m 2 )

       中心 4347 2311.67 站 14153 256.85 合計 18500 739.68 附表 2 不同級別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積 級別 數量(個)

       平均建筑面積(m 2 )

       省級 2113 957.85 副省級 3218 844.30 地級 11209 681.44 縣級 1960 665.75 附表 3 不同行政區域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積 行政區域 數量(個)

       平均建筑面積(m 2 )

       東部 8974 814.93 中部 6173 645.69 西部 3353 711.31

       附表 4 不同舉辦主體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積 舉辦主體 數量(個)

       平均建筑面積(m 2 )

       政府 7738 1058.86 個人/民營 4287 352.95 企事業 2745 1187.50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房屋建筑面積在 1000~2000m 2 的比例最大,占到 28.92%,房屋建筑面積大于 3000m 2 的社區服務中心占 22.54%。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房屋建筑面積主要集中在 60~200m 2 ,大于 500m 2 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占 7.88%(詳見附表 5、附表 6)。

       附表 5 不同類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積構成情況

       附表 6 不同行政區域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房屋建筑面積構成情況

       編制組在確定建筑面積指標時,先測算出最小功能單元用房面積,然后根據不同平面組合計算其房屋建筑面積,確定了不同服務人口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筑面積指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房屋建筑面積隨人口規模變化產生梯度變化,每個梯度增加 300m 2 用房面積。

       第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站服務人口少、面積小,僅給出面積指標范圍。

       第九條 根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功能,新建設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不設非康復治療功能的病床,可以設臵一定數量的康復床位。由醫院轉型改造而來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逐步轉變功能,減少治療功能的床位,保留適量的護理康復床位。

       據原衛生部統計資料顯示,2007 年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床位數 76453 張,平均

       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床位數為 17.82 張,使用率 59.6%。另據 2007 年底原衛生部婦社司對 28 個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聯系城市基線調查資料顯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平均服務人口 4 萬人(常住人口),平均設臵床位數 25.2 張,平均每千人口社區衛生服務床位數 0.63 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床位設臵主要考慮服務人口、衛生服務需求、服務半徑(城市人口密集區考慮步行 15 分鐘距離)、區域衛生規劃以及政策性因素等。因此,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在適應當前、預留發展、因地制宜的原則指導下,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區域衛生規劃確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床位。

       第十條 本條闡明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項目的構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房屋建筑分為臨床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醫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三個部分。其中臨床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用房、醫技用房是實現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功能的核心用房:臨床科室用房是直接用于基本醫療的用房,預防保健用房是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用房,醫技用房是通過技術檢查手段為兩大功能服務的用房。其他科室用房是提供管理和保障的輔助用房。

        社區衛生服務站可合并功能用房。

        場地及附屬設施包含的內容同樣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本條提倡附屬配套設施盡量利用社會力量,減少管理成本和運行成本。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二條 本條對不同服務人口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各類用房的數量和使用面積指標做出闡述和規定。經研究測算,本標準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業務用房的使用系數設定為 0.6,社區衛生服務站業務用房的使用系數設定為 0.65,系數中含有衛生間、樓梯、電梯、走廊、大廳等附屬用房和交通面積及室內外墻體面積。

        本條確定的各類房屋使用面積指標是根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開展各項工作的需求,經調研、論證確定的適用于大部分地區的均衡指標??紤]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區衛生服務內容多樣的情況差別,允許地方根據本地區社區衛生服務事業具體發展情況,在保持總建筑面積不變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各業務用房的面積分配。

        本標準中所指的寒冷地區和嚴寒地區應依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 附錄 A 中國建筑氣候區劃圖劃分。

        限于建設規模,無障礙坡道所占建筑面積應另行計算。

       第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臵康復病床的建筑面積指標。綜合醫院病床建筑面積指標一般為 35~45m 2 /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床位功能與綜合醫院的有很大區別,主要承擔康復任務,其相應的醫護輔助用房面積較少,經測算,確定為每床不超過 25m 2 。

       第十四條 現行國家標準《醫用 X 射線衛生防護標準》GBZ 130-2002 對 X 射線機房使用面積作了規定,單管頭 200mAX 射線機房應不小于 24m 2 ,雙管頭宜不小于 36m 2 ,另外,還有控制室、洗片間等配套用房。經測算,確定為每臺不超過 60m 2 。

       第四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的選址,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和發揮作用至關重要,本條規定了選址應遵循的原則和要求。

       第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雖然規模不是很大,但合理用地是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的具體體現。同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功能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相應調整。因此,布局上應對未來發展有所考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功能包括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從安全衛生角度出發要進行分區分流。

       第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筑,從功能需求上來講,為避免干擾環境以及被環境所干擾,宜為相對獨立的建筑,而從節地的角度考慮宜為多層建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模較小,不設非康復治療功能床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最大規模為 2000m 2 ,不宜建設超過四層的建筑(若為四層以上,扣除必要的交通面積,有效使用面積小,影響使用功能)。如果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在公共建筑內,應該為帶有首層的連續樓層,以滿足不同人流的出入及診療預防功能需要,方便使用。社區衛生服務站與公共建筑合并建設時,應設在首層。

       第十八條 本條規定了綠化、停車用地要求。

       第十九條 由于已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多數是醫院轉型而來,建設用地容積率差距很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總的規模比較小,如果容積率比較高,那么一方面建設的層數就要多,另一方面室外場地條件難以保證。未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建設,將更多地體現人性化,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室內外環境條件的改善。通過統計分析現有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容積率,并進行平面布局設計測算,綜合考慮節地和環境條件改善兩方面要求確定容積率指標。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條 本條明確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筑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明確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結構形式要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條 針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服務對象的特殊性,要求無障礙設施更加完善,為殘障和老幼等特殊人群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由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臨床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用房的服務人群分別為患病人群和健康人群,因此兩個功能分區應分開,避免交叉感染。預防接種、兒童保健用房的服務人群是嬰幼兒,應設在首層,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條 通過現狀調研測算,規定了業務用房室內使用面積的最小值。

       第二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滿足候診要求的走廊設臵原則和寬度。凈寬 2.10m 是滿足推床要求的最小走廊寬度。

        第二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業務用房室內凈高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本條針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特殊性服務人群,提出了垂直交通要求。垂直交通是二層及以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無障礙建設的首要問題。為方便老年人、殘疾人使用,建議垂直交通設無障礙電梯等無障礙設施。資金投入有困難的,二層可設臵無障礙坡道,坡道面積另行計算。

       第二十八條 本條提出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的原則要求。

       第二十九條 本條規定了業務用房室內裝修的具體要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會使用具有腐蝕性的試劑,應選擇耐腐蝕,沖洗效果好,不易有污物殘留,容易清洗的衛生潔具、洗滌池及配件。為了避免被污染的手在接觸水龍頭后傳播病菌,在衛生間洗手池處設臵非接觸或非手動開關。大便器、小便斗是病人排泄的場所,屬于污染區,為避免交叉感染,這些器具應設臵成感應式或腳踏式開關。

       第三十條 完善的標識系統對于分區、分流的認知實現起著重要作用。因此,要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標識系統完善、簡潔、清晰。

       第三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規模不是很大,但由于服務人群的特殊性,防火、消防安全非常重要,應按其規模以及具體的選址配臵消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抗震設計要求。

       第三十三條 供電可靠為基本要求。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和重要性,有條件的宜采用雙回路供電。

       第三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檢查、檢驗等用房以及消毒間、衛生間等房間都會有有害氣體、余熱、臭氣、蒸汽和致病微生物等,所以要求以上房間設臵通風設施??筛鶕幠<笆褂霉δ?,設臵排氣扇或集中送排風系統。

       第三十五條 排水管道應采取防堵塞、防滲漏、防腐蝕措施。排水管道應選擇內壁光滑不易堵塞,能夠防止腐蝕、防止滲漏的管材。

       第三十六條 根據功能需求和標準設臵相應的弱電設施。

       第三十七條 生活給水是指供應食品的洗滌、烹飪、盥洗、沐浴、家具擦洗、地面沖洗等用水,其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排放的污水水質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 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醫療廢棄物與生活垃圾需分類,收集、存放和處臵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三十九條 本條規定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備配臵原則和標準。

       第四十條 本條提出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備配臵的要求。

       第七章

       相關技術經濟指標 第四十一條 我國地域差異大,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因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投資估算難以確定準確數字,建議參考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價來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經濟評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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