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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漯河市郾城區商務局行政職權目錄

      發布時間:2025-06-17 08:49:47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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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郾城區商務局行政職權目錄 序 號 類

       別 職權名稱及數量 一

       行政處罰

       1

       成品油經營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處罰 2

       成品油經營企業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處罰 3

        成品油經營企業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處罰 4

       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處罰 5

       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處 6

       成品油經營企業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處罰 7

       成品油經營企業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處罰 8

       酒類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變更手續)的處罰 9

       酒類經營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的處罰 10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未按規定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的行為的處罰 11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未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的行為的處罰。

       12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未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經商務部認可自行制定單據的行為的處罰

       13

       酒類經營者進口酒類商品未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的行為的處罰。

       14

       酒類經營者未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并保留 3 年的行為的處罰 15

       酒類經營者未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流動銷售散裝酒的行為的處罰 16

       酒類經營者銷售散裝酒的容器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17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18

       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或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行為的處罰 19

       酒類經營者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的行為的處罰 20

       規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備案行為的處罰 21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的行為的處罰 22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不按要求保留購卡人及其代理人有關信息的行為的處罰 23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未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 5 年以上的行為的處罰 24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開具發票的行為的處罰 25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售出的單張記名卡限額超過 5000 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超過 1000 元的行為的處罰 26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售出的記名卡設有效期或不記名卡有效期少于 3 年的行為的處罰 27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要求提供退貨服務的行為的處罰 28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要求提供退卡服務的行為的處罰 29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終止兌付的行為的處罰 30

       規模發卡企業預收資金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的行為的處罰 31

       規模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32

       規模發卡企業資金存管制度違反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33

       規模發卡企業未確定一個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或者未按照備案機關要求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并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的行為的處罰 34

       規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或者填報的信息有故意隱瞞或虛報行為的處罰 35

       規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其運行質量或者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未按規定向備案機關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處罰

        二

       行政強制

       1 1 項

       36

       加處處罰 三

       其他職權

       3 3 項

       37

       省電子商務企業認定(變更)備案初審 38

       市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認定和已認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更名和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和轉業備案初審 39

       電子商務企業扶持資金初審

       合計

       9 39 項

        郾城區商務局權力清單 序號 職權類別 職權名稱 具體事項(子項)

       實施依據 承辦機構 1 行政處罰 成品油經營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商務稽查大隊 2 行政處罰 成品油經營企業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2)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 商務稽查大隊 3 行政處罰 成品油經營企業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3)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 商務稽查大隊

       4 行政處罰 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4)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 商務稽查大隊 5 行政處罰 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5)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商務稽查大隊 6 行政處罰 成品油經營企業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6)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商務稽查大隊 7 行政處罰 成品油經營企業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7)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商務稽查大隊

       8 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變更手續)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 2000 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 60 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條第一款:“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 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稽查大隊 9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商務稽查大隊

       10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未按規定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峨S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峨S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商務稽查大隊 11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未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商務稽查大隊

       12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未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經商務部認可自行制定單據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第十四條第二款“《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商務稽查大隊 13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進口酒類商品未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商務稽查大隊 14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未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并保留 3 年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 3 年。

       ” 商務稽查大隊

       15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未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流動銷售散裝酒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商務稽查大隊 16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銷售散裝酒的容器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酒類經營者銷售散裝酒的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商務稽查大隊 17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商務稽查大隊

       18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或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 2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商務稽查大隊 19 行政處罰 酒類經營者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的處罰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第 25 號令)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商務稽查大隊 20 行政處罰 規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備案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六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商務稽查大隊

       21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三)收費項目和標準;(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商務稽查大隊 22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不按要求保留購卡人及其代理人有關信息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 1 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商務稽查大隊

       23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未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 5 年以上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 5 年以上。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商務稽查大隊 24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開具發票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 5000 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 5 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商務稽查大隊

       25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售出的單張記名卡限額超過 5000 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超過 1000 元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 5000 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 1000 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商務稽查大隊 26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售出的記名卡設有效期或不記名卡有效期少于 3 年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商務稽查大隊

       27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要求提供退貨服務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退貨金額不足 100 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商務稽查大隊 28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要求提供退卡服務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荣Y金余額不足 100 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商務稽查大隊

       29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終止兌付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商務稽查大隊 30 行政處罰 規模發卡企業預收資金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商務稽查大隊

       31 行政處罰 規模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違反規定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 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 2 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 30%。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商務稽查大隊 32 行政處罰 規模發卡企業資金存管制度違反規定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 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 40%。” 商務稽查大隊

       33 行政處罰 規模發卡企業未確定一個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或者未按照備案機關要求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并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商務稽查大隊 34 行政處罰 規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或者填報的信息有故意隱瞞或虛報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 15 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 20 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 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商務稽查大隊

       35 行政處罰 規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其運行質量或者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未按規定向備案機關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9 號)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八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商務稽查大隊 36 行政強制 加處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 月 17 日公布,主席令第 63 號)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公布,主席令第 49 號)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商務稽查大隊 37 其他職權 省電子商務企業認定(變更)備案初審

       《河南省電子商務企業認定細則》(豫商電商〔2015〕1 號)第六條第二款受理環節“所在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核對申請表中企業證件號碼等內容,通過后(紙質材料上加蓋公章)報省轄市商務主管部門;省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復核后報省商務廳。省直管縣(市)初審后直報省商務廳。各級受理機構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做出本級是否同意認定備案的決定,并為企業查詢認定備案情況提供方便。” 市場科

       38 其他職權 市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認定初審和已認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更名和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和轉業備案初審

       《關于印發“漯河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園區、基地)認定辦法(暫行)”的通知》(漯電商〔2014〕1 號)第四項第一款“有關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并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批準證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審計的會計年報及其他證明材料,報所在縣(區)商務主管部門,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核后確定推薦名單,將推薦文件和申報企業材料報市商務局。” 第五項第二款:“已確定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更名或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的,應及時向市商務局備案。” 市場科 39 其他職權 電子商務企業扶持資金初審

       1.《漯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漯政〔2014〕59 號)第四項第一款:“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推進電子商務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我市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問題。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組長,成員由各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審計局、市國稅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金融辦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 2.《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扶持辦法(暫行)的通知》(漯政辦〔2014〕98 號)第三款第一項“列入市級各項優惠政策補助項目單位,向市推進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市場科

       郾城區商務局責任清單 序號 職權類別 職權名稱 實施依據 辦理 環節 責任事項 責任科室(責任人) 承諾 時限 法定 時限 收費情況及依據 1 行政處罰 成品油經營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立案 1.立案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成品油經營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行為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區商務稽查大隊(謝文彬)

        不收費 調查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

       區商務稽查大隊(謝文彬)

        不收費 審查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區商務稽查大隊(謝文彬)

        不收費 告知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區商務稽查大隊(譚?。?/p>

        不收費 決定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內容。

       區商務稽查大隊(謝文彬)

        不收費 送達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區商務稽查大隊(謝文彬)

       7 日 7 日 不收費 執行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 日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謝文彬)

        不收費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不收費 服務電話:0395--

        投訴機構:局紀檢組

       投訴電話:0395--

       受理地點:郾城區政府 6 樓 2 行政處罰 成品油經營企業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2)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 立案 1.立案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成品油經營企業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行為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謝文彬)

        不收費 調查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謝文彬)

        不收費 審查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謝文彬)

        不收費 告知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謝文彬)

        不收費 決定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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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費 送達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謝文彬)

       7 日 7 日 不收費 執行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 日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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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不收費 服務電話:0395--

        投訴機構:局紀檢組

       投訴電話:0395--

       受理地點:郾城區政府 6 樓 3 行政處罰 成品油經營企業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3)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 立案 1.立案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成品油經營企業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行為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謝文彬)

        不收費 調查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譚?。?/p>

        不收費 審查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區商務稽查大隊(責任人:謝文彬)

        不收費 告知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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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費 決定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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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費 送達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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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日 7 日 不收費 執行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 日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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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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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訴機構:局紀檢組

       投訴電話:0395--

       受理地點:郾城區政府 6 樓 4 行政處罰 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處罰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 23 號)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或30000 元以下罰款處罰:(4)批發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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