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當前已經出臺了新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該制度借鑒了國際上先進的成功經驗,同時在制定過程中對我國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充分考慮,有效規范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得以增強,另外,該制定不會影響新財務會計制度的實施。本文從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特征出發,分析了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下財務審計應該關注的重點。
關鍵詞: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財務審計;重點
財政部門頒布了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新制度將以往的內容進行完善與規范,包括會計科目使用的詳細規定、財務報表的完善,以及事業單位經濟業務或事項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等。新制度的出臺使會計核算得到極大的規范,使會計信息質量得到增強,使財務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得以實現。本文主要對新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下財務審計應關注的重點進行探析。
一、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特征
(1)體系具有獨立性。以往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合并了其他相關制度,即由財政部門頒布實施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新頒布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然而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深入發展環境下,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間存在較大的差別。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實施是建立在企業單位會計制度與準則基礎上,財政撥款是行政單位實現支出需求的前提條件,執行的還是預算會計制度。新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實現了獨立個體,其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間分離。
(2)會計記賬方法的變更。事業單位會計記賬以往是采用收付記賬原則,當前記賬方法加入借貸記賬原則,事業會計實習核算模式:“雙體系”、“雙標準”、“雙基礎”,建立政府預算會計和財務預算會計適度分離又相互銜接的政府會計核算模式,其與市場經濟原則相符合。
(3)會計科目的統一性。新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中,摒棄了三套會計科目,即全額、差額、自收自支,其實現會計科目的統一核算,通過編制高效的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從而使單位會計數據的可比性大大增強。
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下財務審計的重點內容
(1)期初余額的設置
單位使用新的會計制度時需調整原賬科目余額,之后需制定科目余額表,在此之前需對科目余額進行合理調整,將制定好的科目余額表當作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應將填列科目的分析作為重點,比如,新設置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應存在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的二級科目核算下的住房公積金、應付保險費等科目。審計人員應全面掌握與了解科目調整的全過程,為了防止出現審計單位在某類科目調整中出現錯誤或舞弊現象,審計人員應通采用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認真分析,并制定有效的措施應對舞弊。
(2)“累計折舊”科目。以往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沒有進行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和和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新的政府會計制度剛性要求進行折舊和攤銷科目的設置,是為了更好的體現數據的真實性,適度的分離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功能。
(3)“凈資產”科目核算工作。以往主要是以固定基金、專用基金、事業結余、經營結余、專項結余為主,現在改為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累計盈余、專用基金、權益法調整、無償調撥凈資產、以前年度盈余調整。因此,審計人員應了解“凈資產”科目核算的相關內容、變化,在工作中應認真核實各項工作。
(4)“應收應付”科目核算工作。新會計制度的實施有效促進了績效審計的開展,目前有的事業單位通常在“應收應付”科目下功夫,其目的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經濟指標,或者是為了更好的實現考核目標。因此,審計人員應對這一科目的真實度與完整性及時掌握,為了防止出現異常情況,應認真分析財務數據,并及時找出異常的項目。另外,為了使審計風險得到降低,審計人員還應當詳細檢查核銷的“應收應付”相關的核銷證據的合理性、使用核銷手續的完備性等。
(5)財務會計功能的強化。首先,將權責發生制引入財務會計核算中,且財務會計功能加強體現在會計科目設置、賬務處理說明中;同時,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核算內容是新增的兩個部分;另外,財務會計功能的強化還體現在政府會計核算過程中。
(6)內部控制環境的建立。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實施狀況與內部控制環境的好壞有著密切聯系,比如,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其在工作中可能無法發揮某項特定控制的作用,因此,領導應當重視內部控制環境的建立,同時還應當對財政資金集中支付進行全面推進,加強工作人員業務能力與職業道德的培育。
總而言之,面對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制定與落實,審計工作和審計人員應全面了解新制度的內容,并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實務做好審計工作重點,以此為推進事業單位審計工作的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蔡衛娟.新會計制度下的財務管理模式研究[J/OL].中國商論,2019(05):119-120[2019-03-20]
[2]王建華.淺議新會計制度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影響[J/OL].中國商論,2019(05):146-147[2019-03-20]
[3]李青.新會計制度背景下農村財務管理模式探討[J].中國市場,2019(09):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