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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設施施工法律責任 淺議消防責任事故罪

      發布時間:2025-06-15 23:23:13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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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設施施工法律責任 淺議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設施施工法律責任》

      一、消防工程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

      1、《安全生產法》

      2、《建筑法》

      3、《消防法》

      4、《刑法》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2月1日,國務院令第393號)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7、《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令第302號)

      8、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1998年6月14日省八屆人大常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6月22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9、《江蘇省消防條例》(1995年8月11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21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10、《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30號)——《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管理規定》

      11、《關于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若干

      問題的通知》(公安部、建設部公通字[2001]67號)

      12、《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設部建建[2001]82號文發布)

      13、有關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消防設施(產品)施工、驗收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14、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二、消防工程施工主體資格要求

      基本規定: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一)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及承包工程范圍:

      共分三級: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消防設施工程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生產、儲存裝置等的消防設施工程施工;

      三級企業:可承擔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設施工程施工。

      (二)禁止性規定:

      1、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

      義承攬工程。

      3、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注: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三)法律責任

      1、違法承攬工程的法律責任

      (1)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以查封、取締,

      依照(1)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屬于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3)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即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批準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吊銷資質證書,依照(1)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對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行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法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承攬工程的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3、違法轉包或分包的法律責任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取得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

      三、消防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要求

      (一)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1、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2、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3、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5、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四)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規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五)消防安全培訓

      1、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法律責任

      1、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3、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消防工程施工的質量要求

      基本規定:施工單位對消防設施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一)實行質量責任制

      1、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

      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負責施工的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并向施工單位作出消防施工質量合格的書面承諾)。

      2、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設備采購等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二)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和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弄虛作假。

      (三)實行產品質量查驗

      1、施工單位采購的消防產品,必須是符合市場準入制度及質量合格的產品。

      2、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施工安裝消防產品進行質量查驗,查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市場準入制度及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四)實行工程質量檢驗

      1、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

      構。

      2、自動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委托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后,方可驗收。

      (五)參加竣工驗收

      1、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接受消防設施施工質量的核驗,并在驗收文件上簽章;向建設單位提交消防設施操作維護手冊及質量保修書,移交消防設施有關技術資料。

      2、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六)有關法律責任

      1、《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有關罰則

      (1)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①偷工減料的;

      ②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③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2)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對單位給予罰款處罰的,還要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消防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幾種法律關系

      (一)與建設單位的關系

      1、建設單位將消防工程委托給施工單位管理的,雙方應當簽訂合同,約定消防質量管理責任。施工除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外,還應當對約定的其他事項如申報消防審驗手續,代購消防產品等承擔責任。

      2、不得接受建設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國家消防標準,壓縮或取消消防設施投資、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的明示或者暗示。(區分責任)

      3、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施工。

      4、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5、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二)與設計單位的關系

      1、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單位所作的詳細說明,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

      2、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與監理單位的關系

      1、接受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國家消防標準和建設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進行的施工監理,改正不符合工程建設國家消防標準的施工行為。

      2、接受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選用的消防產品的核查。

      3、不得與工程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設工程的消防施工質量。

      (四)與分包施工企業的關系

      1、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2、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五)與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關系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六)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1、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審查、審批;

      2、核發施工許可證;

      3檢查工程施工質量。

      (七)與建筑工程監督管理機構的關系

      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聯合省廳消防局對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安裝的項目經理、工程技術人員開展消防專業技術培訓,核發《建筑業企業消防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2、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委托,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八)與公安消防部門的關系

      1、消防專業技術培訓發證;

      2、實施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

      3、消防設計審核驗收。

      (九)實行工程質量的終身責任制

      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國家消防標準強制性條文,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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