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意思表示解釋是對表意人所作意思的理解,其對于民事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意思表示解釋主要分為闡明解釋與補充解釋,其解釋標準存在不同理論。我國民事法律沒有該項總則性規定,僅在合同領域有所規定,鑒于意思表示解釋之于司法實踐的意義,應予以完善。
關鍵詞意思表示解釋 意思主義 表示主義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1-292-01
一、意思表示解釋的內涵分析
在民法學說當中,通說認為,意思表示解釋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闡釋當事人所為意思表示的正確含義。理清意思表示解釋與相關概念的關系,有助于準確把握其內涵。
(一)意思表示解釋與法律行為解釋
在民法理論當中,意思表示解釋往往被理解為法律行為解釋的同義語。有不少的學者在論述這一問題時,使用的是“法律行為解釋”這一稱謂。但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畢竟不是完全相同的兩個概念,二者所指范圍也不同,法律行為的解釋還涉及意思表示之外的其他構成法律行為的成立或生效的法律事實。因此,也有人認為意思表示解釋有其特定的法律構造,如果把它同法律行為解釋混同,則會破壞民法的體系和意思表示的相關理論。
(二)意思表示解釋與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的內容的說明和對法律的含義所做的詮釋,意思表示解釋與法律解釋都涉及解釋對象的意義理解,并且往往是以涉及言語表達形式的正確理解為特點。盡管如此,實際上二者是有顯著的區別的。它們的任務不同,意思表示解釋要解決的是由于表意人所表達的內容的不完整、不明了造成的與其受領人之間的分歧,而法律解釋要解決的問題是在于確定構成有關法規基礎的意圖或目的。它們的接受者和利益也是不同的,法律解釋所面向的應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意思表示則針對的是特定的私人,法律解釋更具宏觀性和廣泛性。
二、意思表示解釋的標準分析
(一)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的爭論
1.意思主義
意思主義理論的基本思想源自德國18世紀的理性法學派,并在19世紀德國的民事法律行為學說中居于支配性的地位。意思主義認為,意思表示解釋應以知曉表意人真實的內心想法,而表示行為的目的和作用僅僅是為了讓他人知道,因而表示只處于從屬的地位。實際上,意思主義認為解釋的依據應為表意人所理解的“表示意思”,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或契約自由。受意思主義理論影響,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將意思主義作為其意思表示解釋的基本原則,如《德國民法典》第133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得拘泥于所用的詞句”。
2.表示主義
表示主義認為,意思表示之解釋不在探求內心的法效意思,而在探求表意人所表示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主義關心的是表示于外的意思,因此,意思表示的解釋應以表意人的表示行為以及相對人的理解為準。實際上,最初的羅馬法采取嚴格的形式主義,在羅馬初期,法律行為注重形式,必須履行特定的方式。如上所述的德國民法典第133條的規定,一般被認為是意思主義的立場,但隨著表示主義取得主流地位,關于這一規定的理論立場在德國也發生了變化,認為對第133條不能僅僅作字面上的理解,而應該結合有關意思表示的整個理論進行理解。
(二)我國合同法規定所體現的解釋標準
我國《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睂τ谠摋l規定,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是一種表示主義為主,意思主義為例外的折衷主義體現。
折衷主義也就是集表示主義與意思主義為一體,全面考量各種利益予以平衡,應該說,今時今日多數國家的學者都持這種觀點,只是在意思抑或表示之間孰輕孰重各有不同而已。
三、我國民法中意思表示解釋規則缺失及完善建議
大陸法系國家具有代表性的國家的民法典當中,都在其總則部分具有統領意義的意思表示解釋的條款。我國《民法通則》使用了民事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但是沒有明確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如何解釋,而僅僅在我國合同法有其規定。盡管意思表示解釋很大程度上就是合同解釋,但合同畢竟只是債的最主要的形式,僅在合同法中規定意思表示的解釋是有局限性的。當事人和法律職業人員需要對意思表示進行解釋時,往往只是援用合同解釋有關規定。這很難達到預期的一種準確而又合理的效果。
因此,對于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當中,應當在總則當中設立意思表示解釋的總括性條款。在認定標準上,應當采取表示主義為原則,意思主義為例外,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同時又要尊重表意人的真實意思。
另外,需要對意思表示解釋進行必要的限制。意思表示解釋的適用需要有深厚的公平正義理念,高超的法律應用技能,適用不當往往會造成對當事人意思的歪曲。然而由于我國法官隊伍存在著素質參差不齊的客觀情況,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進行意思表示解釋時須謹慎并加以一定的限制。合同解釋優越性不能超越法律、超越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等一般條款。正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違背法律、公序良俗誠實信用一樣,對其解釋也必須限定此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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