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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俄羅斯罪過理論的幾個問題

      發布時間:2025-06-17 12:43:05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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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俄羅斯的現行罪過理論與德國的罪責規范論同是對罪責心理論的否定之否定,即在新基礎上的再生,但否定的思路各不相同。俄羅斯沒有走近罪責規范論是多種因素的合力致成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它遵循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與德國有別。罪過與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系行為人與行為、結果的心理聯系,在內容上兩者是否重合,關鍵要看刑法上的規定。不能斷言定勢理論是揭示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的最佳理論,但它至少為我們解讀這種心理內容提供了心理學上的根據。

      關鍵詞:罪過;罪責規范論;定勢

      作者簡介:薛瑞麟(1943—),男,黑龍江哈爾濱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刑法學研究。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思考與反思: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研究”,項目編號:08JA820043

      中圖分類號:D9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7504(2010)01-0087-07收稿日期:2009-07-02

      一、俄羅斯為何沒有走近罪責規范論

      19世紀后半葉至20世紀初,在歐洲大陸占統治地位的是罪責心理論。依照該理論,罪責(Schuld)①是行為人與行為結果的一種純心理聯系,只要發生這種心理聯系就是罪責存在的鐵證。20世紀初,罪責心理論受到了德國刑法學者弗蘭克等人的嚴重質疑和挑戰。挑戰首先要求對該理論的內容作批判分析,用反論據與它的論據對立。弗蘭克認為,罪責心理論的致命缺陷在于,它無法說明在無認識過失(疏忽大意過失)的場合行為人與行為結果的心理聯系,也無力為兩者之間架設金橋。此外,對于作為阻卻罪責事由的緊急避險,罪責心理論也難以自圓其說。因為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行為人與行為結果具有心理聯系,但卻不認為他有罪責。由此,弗蘭克提出了具有創新性質的里程碑式的罪責規范論。這個理論認為,罪責不是故意、過失的類概念而是集合概念,它的內容包括責任能力、故意與過失、行為的附隨情節。罪責的本質乃是對行為和行為人的非難。弗蘭克所建構的罪責規范論經過幾代刑法學者(戈爾德施密特、威爾采爾、羅克辛等)的不懈努力而成為當今德日等國刑法理論中的通說。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罪責規范論認為,“罪責既不是單純的心理事實,也不是純粹的價值判斷,而是心理要素與規范要素結合而成的復合概念”[1](P230),其構成要素有:責任能力、故意與過失、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

      19世紀后半葉至十月革命前,罪責心理論在俄國成為盛行的理論。這一時期的大多數刑法學者都贊同并接受了該理論。例如,B.斯帕索維奇教授在其1863年出版的《刑法教科書》中,將罪過分為故意罪過和過失罪過,并且強調,對于刑罰來說,還必須表現出主體有意識的意志與行為及其伴隨的結果之間的聯系[2](P142)。這里,作為心理聯系的罪過是適用刑罰的不可或缺的條件,但它不包含社會-規范的內容。19世紀90年代,A.季斯嘉科夫斯基教授指出,主體的意志與其實施的行為及結果之間的聯系,是犯罪成立的第三個極為重要的必要要件[3](P312)。鑒于他總體上傾向于犯罪的形式概念,因此其所言的聯系也是純心理上的聯系。20世紀初,著名刑法學家H.塔甘采夫在其撰寫的《俄國刑法教程》(總論)中使用的是“罪過性”或“有罪性”(BИНОВНОСTЬ)這一術語。他認為,犯罪行為概念包含兩個要素,其中作為內在要素的是罪過性或犯罪意志[4](P447)。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罪過性或犯罪意志指向的客體是中性的“行為”,因此可以推定,罪過性或犯罪意志是屬于純心理學的內容。

      十月革命后至20世紀30年代中期,“罪過概念受到否定,主要是受了資產階級刑事社會學派的影響”[5](P62)。從30年代末起,蘇俄學者開始重新啟用罪過術語,并且認為,罪過是行為人對其實施的行為所持的表現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我國有學者認為,這個時期(20世紀30年代末至1950年),蘇俄學者“把罪過看做是純粹的心理學因素”[6](P303)。對于這一觀點,我們可以贊同也可以不贊同。從形式上看,關于罪過的前述定義確實具有純粹心理學的性質,但問題在于,當時的刑事立法提供的是犯罪的實質概念,即“犯罪是威脅蘇維埃制度基礎及工農政權在向共產主義制度過渡時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會的作為或不作為”;1926年《蘇俄刑法典》第10條還特別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對于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才適用司法改造性質的社會保衛方法:(一)行為人的行為是出于故意,即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而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或者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狈缸锏囊话愀拍钍切谭ㄉ系闹笇Ц拍?作為罪過的最主要形式的犯罪故意又是同危害結果相聯系的。在這種情況下,斷言蘇俄學者把罪過看做“純粹的心理學因素”,并非妥當。這在一定程度上否認了犯罪的實質概念與罪過以及罪過與犯罪故意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

      目前,在俄羅斯得到廣泛認同的罪過定義是:行為人對其實施的刑事法律用刑罰威嚇所禁止的社會危害行為及結果所持的表現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這個定義是在20世紀50年代關于罪過大討論的基礎上形成的。它表明罪過不僅是一個心理學范疇,而且也是一個社會政治范疇和刑事法律范疇。換言之,罪過概念包含心理學內容、社會政治內容和刑事法律內容。罪過的心理學內容以人們在心理發生的客觀過程為依據,作為心理學內容的認識、意志、情緒是每個心理健康的人所固有的。罪過的社會政治內容以犯罪的實質概念,即以刑事法律用刑罰威嚇所禁止的社會危害行為為根據,在實施的社會危害行為中表現出行為人對他人的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否定態度。罪過的刑事法律內容的特點在于,它的形式(故意和過失)由刑事法律加以規定,反映了罪過的心理學內容和社會政治內容的實質[7](P160)。

      俄羅斯現行罪過理論的主要內容與特點是:在罪過概念中載入了社會政治內容,從而與罪責心理論劃清了界限;強調罪過是行為人對其實施的社會危害行為及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其所作的非難;罪過是一個類概念,包括故意罪過和過失罪過,其中故意的認識內容是“意識到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社會危害性”;責任能力是罪過的前提條件而不是它的組成部分;認為罪過不僅有形式之分,而且還有程度之別。罪過程度是指罪過的社會本質的量的評定,即行為主體對社會價值取向扭曲深度的標志[8](P161)。罪過的程度取決于罪過的形式、故意的指向、目的、動機、主體的個性特點等。

      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俄羅斯的罪過理論無論從體系、結構和內容上都與德國的罪責規范論不同??陀^地講,俄羅斯的罪過理論,雖然也是對罪責心理論的否定之否定,即在新基礎上的再生,但它為何沒有走近罪責規范論?筆者認為,這是多種因素合力致成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二者的指導思想和方法理論殊有差異。從20世紀20年代起,在俄羅斯開展了“為確立馬克思主義思想體系而進行的斗爭”,馬克思主義哲學也就成為刑法學、心理學等的指導思想和方法論。這種哲學的顯著特點是,拋棄了哲學思維的傳統的用想象的力量描繪世界的方法,立足于對各門實證科學的具體科學知識的概括和總結。根據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人的心理、意識作為人腦的機能,是客觀世界的反映;人的反映活動是客觀的東西(不依賴于人而存在)與主觀的東西(人所固有的)的統一。反映就其內容來說是客觀的,但反映總是具體人的反映,因而也具有主觀的性質。從前述原理出發,蘇俄學者認為,罪過是不依賴于法院評價而客觀存在的心理事實,認識它只能通過對人的行為等進行分析。罪過是行為人的罪過,評價(非難)是屬于法院的行為。兩者雖然具有密切的關系,但并不等同。將它們等同起來必然導致對罪過的主觀唯心主義的理解。

      蘇聯解體后,活躍在當今俄羅斯刑法界的學者多數是在社會主義時期培養出來的,接受的是系統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和哲學教育。因此,在分析法學問題時,一方面,他們自覺或不自覺地使用馬克思主義哲學作為自己的方法論基礎。另一方面,馬克思主義哲學和法學也確實包含著合理的迄今仍具科學價值的內容。這兩個方面的相互作用,促使俄羅斯刑法學者繼承了社會主義時期關于罪過理論的遺產并無阻礙地沿用原有的方法論基礎。這說明馬克思主義哲學作為一種隱性的存在,今天在俄羅斯法學界還在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弗蘭克的繼承者們雖不否認罪責是一種心理事實,但他們主張事實從屬于價值與評價,導致事實與評價的關系錯位。其實,“評價必定是贊揚或責難”[9](P7)。但是,無論贊揚或責難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罪責規范論夸大了法院評價的作用,體現了新康德主義哲學的特點,這是蘇俄學者無論如何不能接受的。在他們看來,凡以主觀唯心主義哲學為基礎所建構的罪責理論都與真正的科學理論相去甚遠,因而應當受到批判。20世紀50年代,蘇俄刑法學界對罪過評價理論(罪責規范論的俄國稱謂)開展的“馬克思主義的拷問”便是證明。

      筆者認為,蘇俄學者對罪責規范論者顛倒心理事實與法院評價(非難)的關系所作的批判基本上是可接受的,雖說在意識形態方面的批判有些夸張。因為反映在行為和結果上的心理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它不以法院的評價為轉移。將由心理事實派生出來的非難(或非難可能性)視為罪責,是不折不扣的主觀唯心主義的展現。其實,在這個問題上,德國學者中也有相近的看法。Lenckner認為,將罪責定義為“非難可能性”并不確切,因為“非難可能性”只是對某事的評價。它是罪責的結果,而非被評價的事物本身。①

      另一方面,蘇俄學者對罪責規范論所作的批判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即忽視了價值判斷。法院的非難雖然是由罪過派生出來的,但它也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忽視它,罪過理論就是有缺陷的。

      此外,俄羅斯刑法理論的一個傳統乃是主張將罪過與刑事責任嚴格加以區分,而罪責規范論者卻“將兩者混同起來”[10](P108)。這也是俄羅斯難以走近罪責規范論的一個原因。

      二、罪過是否等同于犯罪的主觀方面

      對于罪過與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相互關系問題,學者們的看法素有分歧,無論在社會主義時期還是在后社會主義時期都是如此。一部分學者認為,罪過與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同等的概念,罪過就是犯罪的主觀方面,兩者的內容是重合一致的。另一部分學者則否認它們是同等概念,其中有的學者認為,就外延和內涵而言,犯罪的主觀方面要廣于罪過;也有的學者持相反的主張,斷言罪過的內容遠豐富于犯罪的主觀方面。

      就第一種觀點而言,學者們提供的論證是因人而異的。莫斯科大學教授Г.克里格爾認為,正確理解罪過作為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的必要前提,乃是揭示罪過的心理內容,即激發和引導行為人的行為以及說明他對社會危害行為、結果的態度的心理現象。犯罪始終是人的一種具體行為,它的心理方面自然包括人的心理所固有的并通過自己的行為與周圍環境(自然界、人類社會)發生某種聯系的那些要素和特征。人的心理要素是認識、意志和情緒。在現實生活中,這些要素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并形成統一的心理過程。只是在理論層面分析時才能將它們單獨分離出來。

      刑事法律雖然規定了構成具體罪過形式的認識要素和意志要素,但人的任何行為都不可能脫離其心理活動的動機、目的和情緒方面。意志問題就其實質,首先是意志的內容問題,即什么樣的動機和目的對意志來說是決定性的[11](P511)。與此同時,實踐也令人信服地表明,動機、目的、情緒對于認識、意志的形成,對于行為的調整,具有重大的影響力。因此,它們是罪過不可缺的要素[12](P126)。

      如果說Г.克里格爾教授通過對心理結構的分析來論證罪過與犯罪的主觀方面在內容上是重合一致的,那么,有的學者則試圖從歷史中尋找證據,即把罪過、犯罪的主觀方面——故意和過失——視為同一的曾是對認為犯罪是客觀方面諸要件總和的一種反映[10](P114)。十月革命后至20世紀30年代中期,蘇俄刑事立法和理論曾拒絕使用罪過概念,但保留了故意和過失。А.皮昂特科夫斯基教授認為,故意和過失就是犯罪的主觀方面。從30年代后期起,刑法理論又重新承認罪過概念,并把對罪過的認識與犯罪的主觀方面、故意和過失等同起來。正因如此,Л.達蓋利寫道:“關于罪過是犯罪的主觀方面的觀點在法學論著中占統治地位?!盵13](P25)

      在否認罪過與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同等概念的學者中,有的主張廣義的罪過概念,并且認為,作為構成刑事責任一般根據的罪過的概念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具備說明受審人及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實施犯罪的條件和動機的主客觀情況的總和?!边@里,將罪過的主客觀情況集于一身,在內容上確實廣于犯罪的主觀方面。Ю.捷米多夫的看法與前述觀點接近,只不過沒有把罪過理解為評價概念。他認為,對于罪過可以從質與量兩個方面加以說明。從量的方面說明的是罪過的大小,即罪過程度。解決罪過的程度問題不能從罪過是故意和過失的立場出發,因為影響罪過程度的不僅限于故意、過失,還包括動機、目的、情緒以及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結果等)。依照他的看法,凡表現出行為人對社會價值持否定態度的主客觀情況都影響罪過程度[12](P123)。罪過程度是罪過量的評定,是罪過質的量,因而從屬于罪過。這表明罪過在內容上遠豐富于犯罪的主觀方面。

      但更多的學者主張,作為對實施的社會危害行為及結果的心理態度的罪過僅是犯罪的主觀方面的核心部分,它的內容限于故意和過失,在范圍上要窄于犯罪的主觀方面。依照A.拉羅格教授的看法,罪過是任何一個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但它沒有回答行為人為什么會實施犯罪。這個問題應由動機和目的加以說明,不同于罪過,犯罪動機、目的在大多數場合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它們處在罪過范圍之外。情緒也是如此。所謂情緒(ЭMОЦИЯ),是指與實施犯罪相關的行為人的心理體驗和反應。情緒只有在個別場合才有法律意義,如在激情狀態中實施殺人等,但在這些場合,情緒說明的不是犯罪人的心理活動的性質,而是他的心理狀態。因此,情緒是罪過之外的非獨立要素[8](P158)。

      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令人信服。因為依照俄羅斯的刑法立法與理論,罪過不僅是一個心理學范疇,更重要的,它還是一個刑事法律概念。因此,對罪過的理解與解讀必須以刑法規定為限。如前所述,罪過是行為人對其實施的社會危害行為及結果所持的表現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這個界定表明,故意和過失的總和構成了罪過的內容。犯罪動機和目的雖然也是實施犯罪的心理活動的要素,但對于定罪來說,它們不具有普遍意義。我認為,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罪過是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立法者只能把對追究刑事責任具有普遍意義并且十分重要的心理要素作為罪過的內容。

      近年來,有的學者還提出了犯罪的主觀方面與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的相互關系問題。Л.加烏赫曼教授認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犯罪人對其實施的刑事法律所規定的作為犯罪的社會危害行為的心理態度;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乃是刑事法律所規定的說明行為人對其實施的含有該構成的行為諸要件的總和的心理態度[7](P153-154)。在Л.加烏赫曼看來,犯罪的主觀方面與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在內涵和外延上是非等同的,前者在范圍上要廣于后者并包含后者。兩者的非等同,同它們的功能直接相關聯。

      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具有定罪功能,因此,立法者只能將反映在刑事法律中的作為該基本構成、加重構成或者特別優待構成、說明行為人心理態度的最一般的、最重要的要素列在其中[7](P154)。

      三、用定勢理論揭示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是否適當①

      如前所述,弗蘭克否定罪責心理論的一個主要理由是,在無認識過失的場合,證明罪責的共同類特征——行為人與行為結果的心理聯系,是全然不可能的。在罪責規范論中,他將罪責的可非難的屬性上升為否定的評價(非難),但并沒有解決疏忽過失的心理聯系問題。

      在世界上,首先試圖解決類似過失行為的錯失行為、偶發行為、遺忘等心理機制的是弗洛伊德。在錯失行為的標題下,他把相關的行為歸在一起,通過精神分析的方法來揭示錯失行為的心理內容,即判明這類行為為什么和根據何種心理規律偏離了原初方向。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論的出發點是,在心理領域內,“沒有任何任意和不被決定的東西”[14](P227)。由此的推論是,在所分析的實例中應當存在著決定錯失行為等的某種原因。那么,這種決定性的因素是什么?弗洛伊德認為,人的心理結構由三個系統構成:意識、無意識和前意識。無意識包括個人的原始沖動和各種本能,以及出生后與本能有關的欲望。這些沖動和欲望,不融于風俗、道德、法律而被壓抑或排擠到意識閾下;但是,它們并沒有消失,而是在不自覺地活動著,尋求滿足。與此相聯系,個人是彼此對立的意識與無意識的心理力量較斗的生死場。當某種無意識的欲望取勝時,人就會產生錯覺,進而實施錯失行為或偶發行為。錯失等行為實際上是某種動機、欲望的表現。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各種遺忘、錯失行為的背后,隱藏著發揮作用的無意識的動機,即由意識所不知曉的動機決定著。

      在弗洛伊德援引的眾多實例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屬于無意識的過失行為。他認為,從這些實例中可以發現,“干擾思想的來源不難追溯到精神生活中受潛抑的情感。即使在最健康的人心里,也存在著許多自私、嫉妒、敵對的感覺沖動,但它們承受住了道德的重壓,已全然被拒于高級精神活動之外,只好不時通過錯失行為這條路,掙扎著透露出它們存在的信息”[14](P264)。

      客觀地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論為我們探索無認識過失的心理內容提供了獨特的視角,但也引發了爭議。俄羅斯學者認為,弗洛伊德的這一論斷不具有普適性并包含一些內在的矛盾。例如,依照弗洛伊德的看法,錯失行為包括自殺、自殘行為。對于這些行為,是否可以理解為出于“自私、嫉妒、敵對的感覺沖動”?把自殺、自殘行為統統歸結為錯失行為,是否妥當?又如,在遺忘的場合,行為人為什么遺忘履行這種職責而不是另種職責?為什么在此時而不是彼時遺忘履行職責?

      在M.烏格列赫里捷看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論是有缺陷的,它不能為無認識過失行為的心理內容提供科學的解釋。因此,他主張用定勢(УСТАHOBKA)理論來解決問題。

      定勢理論是由享譽世界的蘇聯心理學家D.烏茲納捷所創立的。所謂定勢,是指主體對某種體驗的準備性、傾向性,即一定的心理活動所形成的準備狀態,影響或決定著同類后繼心理活動的趨勢。定勢是存在于一切認識過程、個人乃至人際關系中的普遍現象。因此,定勢成為D.烏茲納捷用以解釋一切心理現象的中心范疇。定勢的產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體的某種現實需要,二是滿足這種需要的情境[15](P528),在這種情況下,主體就會產生一定的積極的定勢。在D.烏茲納捷看來,主體的定勢是他對環境的初始反映。這種反映具有合目的性,人無須每次都訴求自己的某些心理功能(認識、意志、情緒),以便調整所選擇的方向。因此,當客觀環境發生影響時,定勢在行為中就立即付諸實行。應當指出,行為是在依賴于由內部要素與外部環境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定勢的條件下實施的,因此稱其為沖動行為。它的特點是在其實施的過程中欠缺心理的指向性和集中性(注意)。注意缺失意味著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未遇到阻礙,否則,他就會對行為對象倍加留心。一般言之,如果沖動行為沒有喪失合目的性,說明在這類場合定勢成功地抑制了注意功能[16](P99-100)。

      此外,定勢有無意識與意識兩種水平。定勢理論的繼承者們通過實驗揭示了這兩種定勢水平的規律,從而形成了定勢層次理論。

      通過對過失犯罪的大量材料的調查分析,M.烏格列赫里捷發現,過失犯罪是在特殊心態——定勢——的參與下實施的,因此,用定勢理論解讀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是上佳的選擇。他用定勢理論解讀疏忽輕率行為心理內容的案例是:一個陷入深思苦想的人,無意之中把沒有熄滅的煙頭扔到地板上,結果造成了火災。M.烏格列赫里捷認為,在這種場合,一方面,主體有扔掉煙頭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他又處在沒有任何事物阻礙滿足該需要的情境之中。由于兩個方面條件的相互作用,主體產生了扔煙頭的定勢,并且定勢是在無意識中實現的。他認為,從定勢心理學角度看,這是在定勢直接監督下實施的沖動行為;從刑法視角看,這是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典型案例。

      從這起案例看,輕率行為是在意識(意志)缺乏能動性的情況下實施的。與之相反的、也系比較復雜的情況是,無認識過失行為發生在某種意志或沖動的主動能動的過程中。例如,在交通肇事的場合,司機不僅沒有預見到撞死行人的后果,而且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偏離了原初的方向。M.烏格列赫里捷認為,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顯而易見,司機追求某種目的(如按時到達服務地點、將病人送至醫院等),并且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進行相關的身體動作。他力求以最小的付出達到目的。因此,任何使情況復雜化,如事故等,對司機都不具有情感上的誘惑力。與此同時,無阻礙地跑完全程的意愿使他產生了干點什么的需要,如加速行駛或者轉彎等。

      如果客觀情況不利于這種需要的滿足,如交警盤查嚴格,司機就得不到滿足該需要的情境,因此,就不會產生滿足需要的定勢。但是,如果外部環境變得有利于滿足需要時,司機就會瞬間產生為一定行為的定勢,當時他可能沒有意識到著手實現定勢時導致了車禍。M.烏格列赫里捷認為,從心理學上的嚴格分析,車禍乃是實施舊的定勢過程中引發并實現了新的定勢。

      在現實生活中,無認為過失行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M.烏格列赫里捷將其類型化。

      其一,與舊的定勢相對立的新定勢使前者無法實現的行為類型。這種心理機制常見之于疏忽大意過失的場合,如公職人員遺失秘密文件、醫士忘記給重病號打針、扳道工忘記扳道岔等。在這類場合,給人的印象是,行為人不僅缺乏應為的行為,而且也看不到其心理的主動能動性。然而,從心理學角度看,這個印象并不可靠。其實,在疏忽大意過失的場合,在某一時刻之前,行為人在正常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或者他至少清楚地認識到身負的職責。在不法不作為之前,主體有應為行為的定勢。這一定勢沒有實現,是因為缺乏某種心理根據,即在無意識過失行為之前的瞬間,主體產生了迫切的需要(不作為),并且行為人又處在能夠滿足該需要的情境之中,這樣就形成了不作為的定勢。它既是主體不作為的不可或缺的心理根據,同時又是實現應為行為的定勢的障礙。這種定勢的特點是,由于不法不作為本身的特殊性,它成為履行法律秩序所要求的某種作為的心理障礙。

      無認識過失犯罪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條件?!皼]有預見到某種現象意味著不僅是一個否定的事實和缺乏對它的認識。如同抑制不單純是興奮缺失一樣,由抑制所決定的無認識不單是缺乏認識,并且是人的生活中對抗力量引起的積極過程的表現?!盵17](P279)問題是,在行為人具備兩種對立趨向的定勢的情況下,什么決定了其中的一個定勢得以實現呢?根據實驗記錄下來的定勢材料表明,“新的現象(定勢)是其中的主要的決定性因素之一”[18](P271)。審判實踐中的案例充分地證實了這一看法:不作為的定勢戰勝了應為行為的定勢,從而成為新現象[19](P43)。

      其二,定勢競合的行為類型。這類行為不是定勢沖突而是定勢競合的表現。在驚慌失措的情況下,可以考察到這種心理內容。例如,在銀行被搶劫時,保安人員不是立刻報警,也不進行反抗,而是驚慌失措,呆若木雞。又如,客運火車司機突然發現鐵路路基不遠處有一群牲畜,由于驚慌失措,采取急剎車,結果導致列車傾覆。這類行為的特點是,行為人處在復雜的情況下,其職業規則要求采取正確的、緊急的應急措施,并且也應當和有能力而為之,但他由于驚慌失措卻沒有做到。在定勢競合的場合,行為人的心理分化為數個指引不同行為的定勢,它們彼此并不對立。其中一個定勢由于某種原因強于另一個定勢,行為人自然就會依照強勢定勢而進行活動。

      通過對無認識過失犯罪的歸類和案例的實證分析,M.烏格列赫里捷試圖證明,這類行為的實施是特殊的心態,即定勢參與的結果,并且定勢以積極-動態的因素,即傾向性、準備性和趨向某種社會危害行為為條件。在無認識過失的情況下,缺乏與定勢不相容的注意行為,但這不意味著行為人的心里是空白的,只能說這類行為的心理活動的特殊性,它們同有意識、有意志的心理活動一樣,完全是積極的,因而始終是面向未來的[19](P45)。

      我們認為,M.烏格列赫里捷對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所作的解釋具有一定的科學根據。

      首先,M.烏格列赫里捷所依據的定勢理論是“經過長期實驗檢驗、根據充分的”理論,它得到了列昂節夫、魯賓斯坦、魯利亞為代表的大多數蘇俄心理學家的承認和高度譯價。D.烏茲納捷所創建的學派被譽為“定勢學派——格魯吉亞學派”,其學術成果《定勢心理學的實驗原理》被譯成多種文字,在世界上產生了巨大影響[15](P526)。作為“第一原理”的定勢理論的科學性和實證性,為M.烏格列赫里捷對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所作的理論闡發提供了可靠的基礎。

      其次,定勢理論為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的解讀提供了新的視野,并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如前所述,無認識過失的心理內容,即與結果的心理聯系,曾被視為一個無解之題。從近些年來德國關于無認識過失的研究現狀看,重點討論的是它的法律內容,即行為人負有預見義務和預見可能性。無認識過失犯罪是一個法概念,探討它的法內容具有“先驗的必然性”。這也是德國刑法學者在實然與應然的關系上重視后者的體現。當然,在討論中也有的學者涉及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認為它是“對危險的狀態未能予以充分的注意”[20](P680)。勒夫納等將其解讀為“在無認識過失的情況下,責任存在于心理錯誤之中,即超越了注意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就是說為了避免社會的價值或財產受損失和損害,法秩序必須從客觀上提出要求,但以行為人的年齡、能力、職業以及人生經驗等能夠滿足該要求為限”[20](P680)。在無認識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為什么未能予以充分注意或者陷于心理錯誤之中,德國學者往往語焉不詳。在該問題的解決上,德國學者沒有邁出的那一步,蘇俄學者邁出了。從罪過是可認知的心理事實這一立場出發,M.烏格列赫里捷認為,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是不受意識、意志控制的沖突定勢”。在此基礎上,他結合無認識過失犯罪的特點,將其具體化和類型化,如定勢對立沖突的行為類型、定勢競合的行為類型等。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新探索。對于這些探索,人們可以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有一點是沒有疑問的,這就是:M.烏格列赫里捷以定勢理論揭示了無認識過失犯罪的心理內容,并對此作了必要的論證。筆者認為,這乃是M.烏格列赫里捷探索的價值所在。

      毫無疑問,M.烏格列赫里捷的探索也留下了值得研究的問題。例如,在無認識過失的場合,其心理過程是能動的。這些過程屬于何種等級,同造成的結果是什么關系?又如,在俄羅斯存在著所謂的“無知犯罪”(德國稱其為“接受性過失犯罪”),它的實施是否也是定勢參與的結果?看來,這些問題都有待我們進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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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宏弢]

      Issues on Russian Theory of offence

      XUE Rui-lin

      (School of Criminal and Judicatory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Russian Current theory of offence and German offence regulation are the negation of the negation of psychology of offence, that is, it is the rebirth based on new foundation with different negative train of thought. Russia does not adopt offence regulation due to many factors, among which different world outlook and methodology from German counterpart are the most important.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offence and crime are the psychologic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agent and behavior and consequence. Whether they overlap in content or not lies in the rules in criminal laws. It can not be confirmed that set theory is the best one in revealing the psychological content of not recognizing offence, but it at least provides us with psychological basis to interpret this psychological content.

      Key words: offence; offence regulation;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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