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誰對某個阻卻歸屬的狀態負有責任,誰就不得以這一狀態為理由,以阻卻歸屬,是責任領域的基本原則。在行為人實施一個構成要件時,必須符合同是性原則,也即任何成立犯罪的要素都必須在實施行為時一次性地共同具備。但對于那些故意使自己陷入無意識狀態的舉止,從而使其在后續行為中處于無意識狀態下,這種也需要進行歸屬,也即原因自由行為,在原因自由行為的構造和模式上也有諸多爭議,本文以吸毒致幻為視角,對原因自由行為進行簡要闡述。
關鍵詞:原因自由行為;同時原則;例外模式;構成要件模式
中圖分類號:D8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177(2018)22-0034-03
1 我國刑法第18條中的無責任能力的確認
按照我國刑法第18條的規定,在實施行為時,由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病理性的精神障礙、深度意識障礙、智力低下等其他嚴重的精神異常,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沒有罪責的。我們在確定行為人有無罪責時,需要通過兩個方面去考慮。首先,行為人是否存在生物學意義上述描述情況中的一種,其次便是若行為人有著在生物學意義上的原因,而在心理上沒有能力的行為不法負責。這種罪責能力是建立在沒有對自己該行為具有足夠的洞察能力和控制該項行為的心理因素上的。
在我國刑法中沒有將該種無責任能力類型類別進行區分,我們可以參照德國刑法典20條中類似規定,德國刑法典將生物學意義上的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行為的類型分為四種:(1)病理性謹慎障礙,通過醫療證明因為身體精神的原因的精神疾病,或者是以身體原因為前提的內因性精神疾病。(2)深度的意識障礙:是嚴重的非病理性意識障礙或者意識受限,這種障礙可以導致方向感的喪失,比如高度的情緒沖動。(3)智力低下是指先天性的或由于精神發展缺陷導致的嚴重的智能低下,而沒有可證實的器質性原因。(4)嚴重的精神異常是指嚴重精神病癥、神經官能癥和欲求紊亂。心理意義上的標準以兩種來考察:(1)沒有洞察能力,是指沒有能力獲得針對行為的相應不法意識。(2)沒有行動能力是指在具體行為上,沒有能力按照其洞察道德情況采取相應的舉證。
2 原因自由行為的基本原理
我國刑法第18條在刑法體系中屬于阻卻責任的事由,基于一般的刑法責任理念,也即誰對某個阻卻責任歸屬的狀態負有責任,那么誰就不得以這一狀態為由阻卻責任歸屬。這個理念起源于18世紀的實用哲學思想,人們對于18條反面的情況,也就是對造成自己無責任狀態的事由具有責任能力的,那么他就不能以該免責事由進行免責,那么這個時候,人們就用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來解釋罪責歸屬。
例如,行為人A蓄意殺死仇人B,為了更好地實施自己的行為,他事先喝了大量的酒,這樣他因為醉酒而實施自己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剛好是處于我國刑法18條第一款規定下,而可以免除罪責。但是行為人直接實施行為時候沒有罪責能力,但是他對自己無罪責能力負有責任(因為他是為了殺人喝了酒),那么如果滿足原因自由行為的前提條件,也就行為人不能以對自己負有責任的事由而免責,是可以進行責任歸屬的。
若行為人是在行為開始后,才因為某種原因陷入無罪責能力狀態的,那么就不需要用原因自由行為來解釋,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行為開始具有相應的法益侵害危險性,也具有了相應的可罰性。那么因其后續因為的繼續實施導致危險結果產生從而達到既遂,那么這個危害結果就可以歸屬給行為人。
3 原因自由行為的構造
3.1 同時原則
原因自由行為的主要問題在于是否符合同時原則,同時原則屬于最基本的刑法原則,根據該原則,實施整個犯罪構成要件,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都必須在行為時一次性的共同具備。在上述例子中,根據同時原則,A在實施行為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因為根據刑法18條屬于無責任能力的情形,當然我國刑法例外規定了醉酒行為的可罰性),因此缺乏罪責要素,故而不再成立犯罪。為了承認原因自由行為而不違背同時原則,產生了兩種行為模式,一種是“例外模式”,一種是“構成要件模式”。
3.2 例外模式的構造
按照例外模式來論證的解釋,原因自由行為的意義在于若行為人認可自己罪責能力的喪失,那么他在行為人就不得在援引他欠缺罪責能力來抗辯:如果行為人已經預見到,或者本來能夠或必須預見到,他其后會在該種狀態下實施犯罪,而仍舊促成罪責能力的失去,那么即成立原因自由行為。
這種學說觀點就是例外模式,其例外肯定了同時原則可以具有例外,也就是可以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人的成立:在上述例子中A在實施構成要件時候雖然沒有罪責(認為沒有滿足同時性要求),但是由于A具有對其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先行舉止(大量飲酒),進而需要為他人陷入失去罪責能力的狀態負責,那么社會就可以根據行為時是具有罪責能力的情況來處理。在這種例外模式下,這種構成模式本質上和過失犯罪具有相似性,只是過失犯罪是在構成要件中對其進行討論,而原因自由行為則是在罪責階層進行討論。在過失犯罪領域場合,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不謹慎而作出的行為進行負責,而原因自由行為同樣也是,需要對行為人先前不謹慎的舉止負責。當行為人以自身的原因陷入無罪責能力狀態時,他就不能以行為時失去罪責能力來進行抗辯,由于行為人因為其事先預謀,或者事前不謹慎的舉止,導致自己陷入無意識狀態或者舞認識能力欠缺的情況,那么即需要按照一般規范行為能力負責。
雖然不少學者皆批評原因自由行為人成立,我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醉酒犯罪需要處罰,但是由于涉及面狹窄,其他吸毒,或者服用精神藥品等造成引發的刑法18條事由的情形卻沒有確定,學界主張進行擴大解釋但是也有反對其非擴大,而是類推解釋,涉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對于例外模式的做法其符合普遍的通行刑法原理:若行為人必須為某事負責,那么他就不得援引這個前提來為自己開脫。不僅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而且還適用其他領域,例如“構成要件錯誤”若行為人自身引發了對構成要件錯誤的認識,那么他就不能再以自己認識錯誤為由進行免責。
3.3 構成要件模式
構成要件模式則是把促成后續行為人先前行為進行提前判斷,該模式認為促成欠缺(相應能力的狀態)本身就已經具有了違法性,在這種模式下,上訴例子在飲酒時A就已經開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這種解釋則很好地回應了原因自由行為是不違反同時原則的,因為行為人在飲酒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了,在飲酒時其是具有罪責能力的。
這里則需要對行為的概念進行進一步的解釋,因為在一般的行為理解,則是行為人具體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也即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法益侵害危險性才可以,這里的行為概念則需要提前:行為解釋擴大為以實現構成要件為導向的,促成自己無罪責能力狀態的行為舉止。在這種觀點下也具有不同的解釋路徑,以間接正犯來解釋,在自己促成該行為時,將自己變成無罪責的工具,并且利用這種工具實施后續犯罪。主流學說觀點將構成要件開始前置于促成自己罪責狀態的時間點上。
基于這種學說觀點,也有很多學者提出了異議。首先時將行為的概念擴張到原來的構成要件按照實現之前開始,是不符合同時原則的。因為這個原則是要保證,犯罪的各種要素在行為時真正的同時齊備,而不是具有時間差。其次當用間接正犯作為解釋路徑時,由于該觀點認為行為人先前行為把自己當成了一個無罪責的工具,但是該觀點的問題在于后續沒有一個可以對應的正犯。最后用前置理論來解釋原因自由行為會嚴重混淆預備行為和著手之間的界限,將具有實現構成要件導向性的先前舉止當作著手行為的開始,顯然不妥。
4 我國的司法認定
(1)因吸毒神志異常實施危害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彭崧故意殺人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作為一個具有正常行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會產生短暫神志異常而仍自愿服食搖頭丸,并因此實施殺人行為。吸食毒品本身是違法行為,吸毒后產生的短暫神志異常不屬于法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且與醉酒后的短暫神志異常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因吸毒后出現短暫神志異常而犯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成立故意殺人罪。
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7期(總第129期)。
(2)行為人明知吸毒后會產生幻覺而仍吸食毒品并實施殺人行為,應承擔全部責任,不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王勇故意殺人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曾被強制戒毒,明知自己吸毒后會產生幻覺,仍吸食毒品并將他人殺害,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實施殺人行為時雖在辨認、控制能力上有所削弱,但為吸食毒品所致,與傳統意義上的精神病人不同,作案時的精神狀態不影響量刑,其應對殺人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不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案號:(2015)皖刑終字第00223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比照生理性醉酒,吸毒后因產生短暫神志異常而犯罪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本文對于精神狀態的認定方法,經鑒定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其僅僅是因為吸毒后藥性發作出現短暫精神障礙,這種情形與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簡稱失控)的精神病人有本質區別,與病理性醉酒意識出現重大障礙完全失控亦不同。其失控的原因應歸責于其先前的吸毒行為。這與酗酒醉酒(生理性醉酒)后的短暫神志異常在本質上是相同的。
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陷入喪失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狀態,而在該狀態下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刑法理論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對于原因自由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危害時具有責任能力,只要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的狀態中,而實施刑法禁止的行為或引起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結果,并且對于危害結果的避免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則可以構成犯罪,并追究行為人的完全刑事責任。據此,吸毒后產生的短暫神志異常與生理醉酒無異,都是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故吸毒后的人犯罪,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5 原因自由行為的階層模式
通過上述我國兩個判例認定,基本肯定了原因自由行為的司法認定,但是如何對其進行作出合理認定解釋則需要進一步闡述,將根據三階層理論模式作出初步構造。
客觀主觀要件符合性階層,首先客觀構成要件,基于構成要件模式,行為人舉止是否符合客觀的構成要件,需要加以考察,這時犯罪的開始乃是以促成欠缺相應能力狀態的時間點為準。也就是可以將先行舉止解釋為直接著手。這種結構由于偏離一般的行為模式范圍,所以需要以特定的行為模式進行考慮,也就是是否符合原因自由行為的框架進行考慮。其次主觀構成要件,在故意犯罪的場合需要具有雙重故意,也就是促成自己陷入無意識狀態下的故意和對后來實施行為的故意。如果對陷入自己的無意識狀態下的不具有故意,那么則需要考慮是否成立過失犯罪。如果符合構成要件,則具有違法性,進行后續判斷,在罪責層面需要確定行為人對構成要件按照實現是否負有罪責,缺乏相應能力的狀態時構成要件實現的原因,而行為人在設置這種狀態時,具備責任能力,則不適用刑法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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