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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有企業巡察工作實施辦法 如何對國有企業開展巡察

      發布時間:2025-07-16 05:58:06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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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巡察工作實施辦法 如何對國有企業開展巡察

      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巡察工作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企業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根據《關于加強自治區直屬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桂辦發〔2016〕40號)有關“建立健全區直企業巡視巡察制度”的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紀委和自治區國資委黨委的部署要求,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緊扣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標本兼治,進一步加強所屬企業各級基層黨組織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促進和保障集

      團公司深化改革、轉型升級、跨越發展。

      第三條巡察工作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突出政治巡察的要求,維護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堅持緊緊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把發現問題、落實整改作為主要任務;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巡察工作由集團公司黨委統一領導,紀委牽頭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被巡察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積極配合巡察工作,為開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營造自覺接受監督、干部職工參與、有利于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集團公司黨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集團公司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集團公司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集團公司紀委副書記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擔任。

      第六條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上級黨委的有關決策和部署;

      (二)研究確定巡察工作安排;

      (三)聽取巡察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運用和處置意見;

      (五)向集團公司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六)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察辦”)設在集團公司紀委,與紀檢監察室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紀委副書記兼任;根據工作需要,辦公室人員可以采取“平時分散、巡時集中”的方式臨時抽調。

      第八條巡察辦的職責是:

      (一)傳達貫徹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擬定巡察工作計劃和方案;

      (三)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四)匯總巡察工作情況,及時向被巡察企業下達巡察整改意見,并跟蹤督導抓落實。

      (五)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服務保障巡察工作順利開展。

      (六)辦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按照巡察工作計劃,每次巡察工作前成立若干巡察組,具體承擔巡察任務。每個組由3-5名同志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按照巡察需要配備,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巡察組組長“一次一授權”、巡察組“一次一組合”,組長及成員根據每次巡察任務確定并授權。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十條建立集團公司巡察工作人才庫,參照中央和自治區巡視工作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選配干部,保持巡察骨干

      的相對穩定性。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巡察干部履職能力。加強監督管理,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及時調整;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回避:

      (一)巡察組成員的近親屬是被巡察企業班子成員的。

      (二)巡察組成員曾長期在被巡察企業工作過并擔任一定職務的。

      (三)巡察組成員自己認為需要回避并經批準的。

      第三章巡察范圍和內容

      第十二條巡察對象和范圍是:

      (一)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黨組織班子及其成員,企業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主要負責人及其成員;

      (二)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重要子分公司的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紀委書記或專兼職紀檢委員;

      (三)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察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三條巡察組緊扣“六項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緊盯“三大問題”(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緊抓“三個重點”(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著力發現問題,形成有效震懾,促進健康發展。巡察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加強作風建設等情況,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問題;

      (二)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以及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情況,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項目投資、物資采購、產品銷售、招投標、風險防控等方面的違紀違法問題;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企業領導人員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和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著力發現“兩個責任”是否缺位,企業領導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存在權力尋租、關聯交易、利益輸送、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

      (四)企業選人用人和招聘錄用員工的情況,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員工招聘暗箱操作等腐敗問題;

      (五)企業領導人員依法經營,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違法經營,損害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等方面的問題;

      (六)根據自治區黨委巡視組的反饋意見,審計部門、監事會反映的問題和自治區紀委派駐國資委紀檢組掌握的信訪舉報線索情況,著力發現階段性、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問題。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針對所屬企

      業以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察整改情況,隨機安排專項巡察。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條巡察工作采取常規巡察和專項巡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常規巡察原則上與年度考核相結合,根據情況對需要巡察的單位進行巡察;專項巡察主要是圍繞企業出現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傾向性問題,隨時組織進行巡察。常規巡察工作時間一般掌握在15天—30天左右,專項巡察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開展巡察工作前,巡察辦應向集團公司相關部門了解被巡察企業有關情況;

      (二)巡察辦根據了解掌握的情況,研究確定巡察重點,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報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同意后,報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巡察工作方案批準后,巡察辦根據巡察工作內容,從相關部門或企業抽調人員,組成巡察組,提前向被巡察企業下發巡察工作通知書,同時組織巡察人員開展培訓,掌握被巡察企業基本情況,學習與巡察內容相關的業務知識、法紀條規等,強調紀律要求;

      (四)巡察組進駐被巡察企業后,在一定范圍內向被巡察企業黨員干部通報開展巡察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說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務,并公示巡察目的、任務和巡察組相關

      人員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五)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應提交給集團公司紀委處理;對職工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可以向被巡察企業領導班子或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建議;

      (六)巡察組對巡察過程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巡察辦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請示;

      (七)巡察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巡察組對巡察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報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提交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報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對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八)巡察工作報告經批準后,由巡察組組長以單獨反饋和書面反饋相結合方式,分別向被巡察企業黨組織主要領導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反饋有關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九)根據實際情況,巡察辦可以通過組織回訪、聽取匯報、實地督導等方式,督促指導被巡察企業的整改落實工作。

      第十七條巡察組根據需要,可靈活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匯報。重點是被巡察企業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兩個責任”落實情況,貫徹執行上級和集團公司重大決策部署情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各項規章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管理和生產經營指標完成情況。

      (二)個別談話。主要與被巡察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個別談話;視巡察任務需要,可與企業中層干部或職工代表以及子分公司的主要負責同志談話,了解相關情況。

      (三)民主測評。根據巡察任務設計民主測評表、問卷調查表,在適當范圍內對被巡察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

      (四)調閱資料。根據巡察工作需要,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受理信訪。接受反映被巡察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子分公司領導班子正職成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并可進行初步核實工作。

      (六)走訪調研。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企業的下屬企業或有密切關聯的單位進行調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從不同側面了解巡察對象的相關情況。

      (七)列席會議。巡察組組長可以列席被巡察企業的黨委會議、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巡察組成員可以列席相關部門的會議。

      (八)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被巡察企業黨組織應在巡察組書面反饋巡

      察工作情況及整改意見建議后10個工作日內制定整改方案,分解責任、落實到人,切實抓好整改,并在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被巡察企業的黨組織書記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九條巡察組意見反饋、整改落實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條巡察組要及時了解掌握被巡察企業整改落實情況,發現整改落實不到位的,應進行“回頭看”,或再次進駐企業督導整改。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巡察組依靠被巡察企業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處理被巡察企業的具體問題,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妥善保管,及時歸類。巡察工作結束后,巡察組應將巡察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辦統一保管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察工作紀律。巡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違反廉潔紀律有關規定的;

      (七)有與巡察工作相背離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被巡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企業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強令有關部門或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的,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情況的干部職工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被巡察企業的干部職工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集團公司巡察工

      作領導小組或巡察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六章巡察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巡察組負責對巡察成果分類整理,將巡察了解到的問題線索、情況反映等向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作專題匯報,根據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意見,及時分類移送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被巡察企業黨組織。集團公司相關受理部門在收到移交的辦理事項后,應認真辦理并將辦理情況或結果書面反饋巡察辦匯總。

      第二十七條集團公司黨委把巡察結果作為被巡察企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評價依據。

      第二十八條集團公司黨委把巡察工作結果和巡察整改情況,與被巡察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績效薪酬等掛鉤。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黨組織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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