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曉紅
在我國檢察史中,偵查監督業務走過了從與刑事公訴檢察業務概括式混合開展,到與刑事公訴檢察業務徹底分離、獨立開展,再到今天與各種刑事公訴檢察業務內含式混合開展的歷程。盡管經歷了獨立發展的階段,偵查監督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但在今天內含式混合發展背景下,偵查監督檢察實踐現狀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以正確的檢察政策思維予以認真的考量,推動和引領偵查監督工作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或進一步完善。我國偵查監督檢察實踐現狀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在內含式混合發展背景下,偵查監督依存于刑事公訴檢察業務之中,占有的空間有限,特別是對立案監督業務的開展,幾乎是無暇顧及。刑事檢察人員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捕訴業務上,在具體開展偵查監督工作中,對偵查監督打擊犯罪、保障人權職能的統籌做得不夠實、不夠好,對其中的立案監督,通常是停留在問一問、象征性地提醒一下,沒有根據需要深入進去進行細致的審查。
(二)對偵查監督中司法違法情形的監督制約強調得多些,而對偵查監督中檢察機關正確引導偵查,責成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協作配合做得不夠多、強調得不夠到位、做得不夠充分。
(三)盡管在獨立發展階段,偵查監督工作中施行了對重大偵查監督事項進行案件化辦理,推行司法化、實質化監督模式,但在今天內含式混合發展背景下,由于各刑事檢察機構中刑事檢察業務主要圍繞刑事公訴業務開展,對偵查監督工作沒有太多的精力加以重視,導致偵查監督僅僅局限于對監督事項進行及時的處置和證據化的取證模式,偵查監督出現弱化的傾向。
(四)雖然在獨立發展階段的末期,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已經實施了偵查監督重心向前向下戰略,在公安機關綜合執法中心派駐檢察人員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但駐所(指派出所)檢察工作還有待加強,還需要與定期巡回檢察、專項監督執法活動配套進行。
(五)隨著“捕訴合一”刑事檢察體制的推行,批捕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職能有被弱化的傾向,批捕在更多的情況下被當作起訴前的一個必經環節和規定動作,而批捕對偵查活動的單獨監督職能被忽視或弱化了。
(六)在審查起訴中,對偵查工作的監督還不夠實,在刑訴法規定了刑事和解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序、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核準不起訴制度背景下,審查起訴業務中需要全面加強對偵查工作的檢察審查。
運用檢察政策思維考量我國當下偵查監督檢察實踐現狀的上述不足,不難發現造成這些不足的原因,是由于我國當下偵查監督檢察政策價值取向定位不夠精準、不夠正確、不夠全面,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準確定位:第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在檢察機構改革前,偵查監督職能部門單獨設置,偵查監督業務獨立開展,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統籌得比較好,在打擊犯罪中注意保障人權,在強調保障人權中不忘懲治犯罪。而在機構改革后,偵查監督業務被內含在各類刑事檢察業務之中,被捆綁在刑事公訴業務這顆大樹上,成為各類犯罪刑事公訴業務的附庸,業務被邊緣化了,這就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在具體開展刑事檢察業務中,要留足空間,重視偵查監督,把偵查監督業務盤子特別是其中的立案監督業務盤子做夠,保證從源頭上助推刑事公訴工作高質量發展。第二,監督司法與保障司法相統一。在機構改革前的獨立發展階段,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施行和強調對偵查機關、偵查部門監督制約和有效介入立案偵查、引導立案偵查相結合的原則。在現階段,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印發了《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就加強偵查監督、不斷提升檢警協作配合質效作出具體規定和戰略部署,應該說,這些具體做法在現階段乃至以后的偵查監督工作中都是必須要堅持的,我國偵查監督檢察政策的價值取向應該朝著這個方向去推進和引領,保證實現監督司法和保障司法相統一,助推后續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庭審監督工作的順利扎實開展,有效彰顯偵查監督的訴訟意義。第三,充分實現偵查監督實質化。在機構改革前的獨立發展階段末期,偵查監督工作在有些地方得到了充分發展,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經驗做法,其中,一些地方檢察院在偵查監督工作中,嘗試對重要偵查監督事項實行司法化、實質化審查,舉行檢察聽證進行審查,以偵查監督過程的民主推進監督效果的公正、公信,對不重要的偵查監督事項實行證據化辦理(即取證監督),便捷高效地監督制約偵查中的輕微不足,收到了很好的監督效果,使偵查監督有針對性地有效地開展,為整體刑事檢察工作打下了扎實、有效的基礎,展現了偵查監督的制度價值。在新形勢下,要繼續貫徹這種做法,在偵查監督檢察政策價值取向中要體現這方面的要求,防止偵查監督的程序虛化和實體的空心化。第四,既要突出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也不能忽視一般監督事項的及時有效處置。在機構改革前的獨立發展階段,檢察實務界提出并施行對重大偵查監督事項進行案件化辦理,有立案程序、調查取證過程和審查處理環節,收到了很好的監督效果,也鍛煉了隊伍的辦案能力,提高了業務素質。在新形勢下,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檢察政策的價值取向仍然要堅持這方面的要求,要適應不同的監督需要,在突出對重大偵查監督事項進行案件化辦理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一般偵查監督事項的及時有效處置;
既要保證偵查監督的質量,又要提升偵查監督的效果,質效并進。第五,全面加強駐所偵查監督,嘗試定期巡回檢察。在機構改革前的獨立發展階段,我國檢察機關發現了多少年來偵查監督的難點、堵點和重點在基層、在一線偵查活動中。于是,不失時機地作出將偵查監督的重心向前向下傾斜,在派出所綜合執法中心設立檢察室,實行駐所派駐檢察,保證及時有效地處理偵查工作中的各種亂象,收到了很好的監督效果。但是不久,隨著機構改革的推行,這項工作中必然存在的問題被忽視了,沒有引起應有的關注,更沒有對派駐檢察輔之以必要的巡回檢察,其中隱藏的問題很難被揭露出來并進行有效的治理。在新形勢下,在定位偵查監督檢察政策價值取向時,要對駐所檢察的優點有信心地堅持,全面推進和加強駐所派駐檢察,同時,要敢于善于嘗試運用定期巡回檢察制度發現和治理駐所派駐檢察中的各種執法司法問題,真正把偵查監督業務做實做強做到位,做出成效,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偵查司法活動的關切和訴求,讓人民群眾感受到監督就在眼前,公正就在身邊,不斷增強司法的可信度和公信力。第六,充分發揮批捕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職能。要適應和進一步推進“捕訴一體化”改革,找準批捕工作切入偵查監督的著力點,按照批捕的法定條件和具體要求,全面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保證依法依規及時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第七,貫徹以審查起訴為重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檢察審查。針對刑訴法修改后增加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刑事和解程序、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核準不起訴制度,學界實務界有人提出這是以檢察院審查起訴為重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項訴訟制度改革與以法院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同樣重要,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承擔著主導責任。筆者也贊成這種觀點。審查起訴中的偵查監督工作是偵查監督業務的重要內容,是保證檢察機關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順利高效地實施出庭公訴的重要基礎和保證。因此,在新的刑事法治背景下,對偵查監督檢察政策價值取向的定位就應當貫徹以審查起訴為重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加強對偵查監督活動的檢察審查,把偵查監督業務做實做充分做到家,保證起訴或不起訴決定準確無誤地作出,保證出庭公訴順暢無阻地運行。
我國偵查監督整體檢察政策是指在檢察政策正確價值取向的指引下,我國偵查監督整體上要堅持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基本原則。
(一)堅持“兩手抓”“兩手都使勁”的基本方針。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構成我國偵查監督工作的兩項目的,因此,在實施偵查監督工作時,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使勁”的基本方針,把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統一于偵查監督各項活動中。既要監督有案不立、該立案的不立案的情形,也要監督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在監督核查偵查訊問活動時,既要重視核查訊問活動的客觀公正,也要核查訊問活動本身是否合法;
既要監督有罪和罪重問題、證據的調查情況,也要監督無罪和罪輕問題、證據的調查情況;
既要重視對有罪、罪重偵查結論的監督調查,也要重視對無罪、罪輕偵查結論的監督調查。在強調落實偵查監督懲治犯罪的職能時,不能忽視偵查監督保障人權的重要功能;
在強調落實偵查監督保障人權的作用時,不能忘記懲治犯罪這個偵查監督的根本。要讓偵查監督在懲治犯罪、保障人權雙重目的的共同作用下健康發展,保證偵查活動高質量發展。
(二)堅持依法監督與服務保障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既要堅持依照刑訴法、刑訴規則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實施監督制約,同時也要貫徹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把庭審階段的證據要求貫徹到偵查階段,落實到偵查監督活動中,以正確引導、推動偵查。加強檢警協作,提高偵查質效,助推服務保障審判,確保庭審高效順利進行。
(三)堅持偵查監督司法化與證據化同步推進的策略。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既要重視對重大監督事項實行檢察聽證進行審查,聽取偵辯雙方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保證偵查監督建議、意見客觀公正,也不能忽視對一般性監督事項在及時調查取證核實后作出口頭或書面檢察建議。要實行司法化和證據化同步推進、分類實施的策略,保證偵查監督活動客觀、公正、高效地運行。
(四)堅持案件化辦理與一般性督促糾偏糾錯相結合的基本方法。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既要堅持對重大監督事項進行案件化辦理,從接到舉報、控告材料立案,到調查取證、審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方案,步步推進,環環相扣,確保重大監督事項得到科學處理。同時,也要保證對一般性監督事項通過及時取證、核實,作出糾偏糾錯建議、意見,督促正確司法,把重點監督、有針對性監督與及時糾偏糾錯很好地結合、統籌起來,保證偵查監督科學、便捷,保證監督效果實實在在。
(五)堅持監督重心向前向下和定期開展巡回檢察的指導思想。在偵查監督工作中,要堅持把監督的重心向前向下推進,加強事前事中監督,加強對偵查一線和基層偵查活動的監督,把監督司法、規范司法與引導正確司法、推進有效司法結合起來,把一線司法、基層司法的監督業務做實做強做到位。同時,大膽地嘗試開展對派駐檢察活動進行定期專項巡回檢察,消除派駐檢察的同質化弊端,發揮巡回檢察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真正把偵查監督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的優勢發揮出來,實現對偵查活動的全面監督、深入監督、有效監督。
(六)按照法定或規定的批捕條件、要求,全面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在落實“捕訴一體化”改革進程中,要充分認識批捕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作用,在保證批捕促進司法正常運行的前提下,發揮好批捕的監督職能。按照刑訴法、刑訴規則規定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全面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保證依法依規及時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引導正確司法、高效司法。
(七)全面落實檢察審查各項措施。在審查起訴的偵查監督中,對重大監督事項的檢察審查,要全面落實各項審查措施,包括細致的調查核實、必要的聽證審查、科學的裁量決定和及時的檢察執行。細致的調查核實,是指按照刑訴法和刑訴規則關于調查收集證據的規定和注意事項開展仔細的調查取證、核對案件事實的活動。必要的聽證審查是指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偵查中的問題要及時開展聽證活動,召集偵辯雙方及社會各界代表參加聽證審查會,進行公開聽證調查、質證證據,弄清問題的癥結所在??茖W的裁量決定是指在前期調查核實和聽證審查的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的糾偏糾錯檢察建議。及時的檢察執行是指及時地將作出的糾偏糾錯檢察建議付諸實施,督促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及時糾正不當或錯誤的偵查司法行為,保證偵查活動在正確健康的軌道上運行。
我國偵查監督具體檢察政策是指在各項具體偵查監督工作中應堅持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應遵守的策略、方法或措施。
(一)立案監督檢察政策。包括:1.對不立案或立案及時進行監督原則。(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
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復控告人、申訴人。(3)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于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4)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2.對不立案、立案理由進行審查原則。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3.對當事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要及時處理的原則。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當事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尚未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答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認為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不說明理由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4.督促及時立案或撤銷案件原則。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5.對通知立案或撤銷案件決定書的執行情況加強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后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復議、提請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6.正確、及時復議、復核原則。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
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應當作出復核決定并送達下級公安機關。
(二)強制措施適用監督檢察政策。包括:1.少捕慎押原則。鑒于新時期我國犯罪結構的變化和小微企業犯罪較多的國情,自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更高的要求,正確把握逮捕適用條件,強化羈押必要性審查,將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工作貫穿到司法辦案全過程各環節,貫徹落實“少捕慎押”原則,實現更高水平人權司法保障,不斷提升司法辦案的質效。2.及時轉處原則。在對強制措施適用的監督工作中,要重視對具有法定情形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督促適用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
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應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3.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原則。督促偵查機關、偵查部門適用或變更強制措施,都要樹立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原則,特別是對嚴重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該執行逮捕的還是要適用逮捕,不能因為要強調保障人權就忽視、放松懲治犯罪這個根本。4.督促各項強制措施正確適用原則。要自覺審查監督偵查機關、偵查部門是否依法依規正確適用各項強制措施,發現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督促撤銷或變更。收到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辯護人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的,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
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三)偵查手段監督檢察政策。偵查手段是指偵查機關、偵查部門開展各種專門調查活動所采取的各種具體途徑、方法、措施,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查詢、凍結,鑒定、辨認、技術偵查措施、通緝。相應地,偵查手段監督檢察政策包括:督促依法依規訊問犯罪嫌疑人,督促執行訊問錄音錄像規定,對重大刑事犯罪凡訊必核原則;
督促依法依規詢問證人、被害人;
督促依法依規分類實施勘驗、檢查,必要時,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督促公安機關依法依規進行偵查實驗;
督促依法依規分類實施搜查,督促搜查時有見證人在場;
督促依法依規實施調取、查封、扣押、查詢、凍結;
督促依法依規實施鑒定,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應督促公安機關及時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督促按照刑訴規則實施辨認;
技術偵查措施適用對象特定原則,偵查人員、相關單位、個人保守秘密原則,通過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用途特定原則,按照規定實施誘惑偵查和控制下交付原則,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收集到的材料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原則;
督促依法依規實施通緝原則。
(四)偵查活動監督檢察政策。偵查活動包括開展偵查工作實施的一切司法活動,其中,偵查人員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活動(即各種偵查手段)和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其主要內容。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在偵查活動中遵守偵查羈押期限規定的情況;
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在偵查階段落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規定和適用刑事和解程序這些法典化改革成果的情況。不僅指各類各種具體的偵查活動,也指建立在具體偵查活動基礎之上的抽象化的一般偵查活動。對偵查活動監督要堅持一個總原則,那就是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要做到提前深度介入,對一般案件要堅持機動靈活監督的原則,這是一個總原則,即元檢察政策。在這一元檢察政策指引下,還要做到無論是提前深度介入,還是機動靈活監督,都要做到及時介入具體偵查活動與正確引導具體偵查活動相結合、監督制約偵查活動與保障司法、推進司法順利進行相結合的策略。這是兩個子檢察政策,做好這兩個方面工作,我們就會明白,檢察機關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是手段,目的是正確引導偵查活動朝著庭審順利進行的方向科學開展,朝著保障正確司法、推進高效司法的方向運行。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執行偵查羈押期限情況和落實法典化改革成果情況進行監督的檢察政策包括:1.加強對公安機關執行偵查羈押期限情況的監督。包括:(1)督促公安機關依照刑訴法、刑訴規則相關規定,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不同的程序適用不同的偵查羈押期限;
(2)發現另有重要罪行,應當督促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3)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就實施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情況進行監督的檢察政策而言,它包括:(1)保證及時提供法律幫助的原則。對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但沒有辯護人的,在審查批捕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應當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從而保證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及時提供法律幫助。(2)保證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及時得到妥當處理的原則。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案件的當日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部門妥當處理。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認為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刑訴規則第351 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3)依法依規審查從寬處理建議合理性的原則。對于公安機關建議從寬處理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應當依法依規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合法地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是否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或者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賠償損失,以審查從寬處理建議是否合理。(4)依法依規審查是否可以核準撤銷案件的原則。對公安機關建議從寬處理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是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以決定是否核準公安機關撤銷案件。3.就適用刑事和解程序進行監督的檢察政策而言,它包括:(1)督促公安機關依照刑訴法和刑訴規則相關規定適用刑事和解程序。(2)審查和解從寬處理案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從寬處理。即,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作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因素予以考慮。其中,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于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3)違反規定不適用和解程序的原則。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等以暴力、威脅、欺騙或其他非法方法強迫、引誘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協議履行完畢之后威脅、報復被害人的,應當認定和解協議無效,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并責成公安機關重新提出起訴意見書或者修改從寬處理建議,已經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撤銷原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五)偵查結論監督檢察政策。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監督偵查結論的檢察政策包括:1.監督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存在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2.監督起訴意見書是否科學、完整。3.監督是否有認罪認罰情況。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案件,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制作不起訴意見書;
對于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認罪案件,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4.督促依法依規適用刑事和解程序。5.對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法定情形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及時撤銷案件。
(六)審查逮捕中偵查監督檢察政策。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偵查監督檢察政策包括:1.訊問犯罪嫌疑人原則。即指,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具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0 條第1 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詢問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的意見。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后及時收回審查并附卷。經審查認為應當訊問的,應當及時訊問。2.公開審查原則。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以采取當面聽取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等意見的方式進行公開審查。3.督促繼續偵查原則。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訴規則第128 條、第136 條、第138 條規定情形,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并可以制作繼續偵查提綱,送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4.督促補充偵查原則。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訴規則第139 條至第141 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送交公安機關補充偵查。5.對不執行不批準逮捕決定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原則。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6.對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應當督促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的原則。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訴法第16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同時告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對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負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同時告知公安機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超過十五日未要求復議、未提請復核,也不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會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7.督促妥當處理漏捕問題。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發現漏捕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要求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說明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七)審查起訴中偵查監督檢察政策。從偵查機關、偵查部門提出起訴意見書到檢察機關作出起訴決定或不起訴決定的整個過程是審查起訴階段,這段時間檢察機關對偵查的監督是全系統、全方位地監督,因此,這一階段的偵查監督檢察政策包括:1.全面審查、重點突出原則。既要審查偵查機關、偵查部門調查有罪、罪重證據情況,也要審查偵查機關、偵查部門調查罪輕證據的情況;
既要審查偵查機關、偵查部門調查的案件事實是否有出入,也要審查偵查機關、偵查部門調查活動本身是否違法或不當;
既要審查調查手段、有關調查活動的開展情況,也要審查強制措施的適用情況。但重點是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犯罪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偵查人員取證方法是否違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是否依法依規進行。2.監督偵查與糾正錯誤、推進司法相結合的原則。審查起訴階段監督偵查活動固然很重要,但監督偵查活動要著眼于糾正偵查司法中的錯誤或不當,著力于推進后續司法進程的順利進行。即對監督偵查中的錯誤或不當,情節較輕的,口頭或書面提出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
情節較重的,應當退回繼續偵查、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要以庭審的證據標準嚴格要求偵查終結后證據的證明狀況,保證能順利推進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或作出不起訴決定結案。3.個案監督與總結經驗、促進類案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既要加強對不同的個案的監督,找出并及時糾正偵查中的各種毛病。同時,也要善于發現和總結類似案件偵查中的通病及其原因,從豐富的個案監督中摸索、歸納類案監督的經驗做法和規律性認識,不斷提高偵查監督的理論素養和司法水平,實現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飛躍。4.監督偵查與完善法治、完善制度相結合的原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實施的偵查監督還要著眼于從法律規定上、從制度上查缺補漏,從偵查監督的具體實踐中思考和提出進一步完善監督司法的法制對策、立法建議,推進監督成果的法典化、制度化,不斷提升我國偵查監督的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