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對財稅〔2016〕36、財稅〔2016〕140號及其政策解讀文件和其補充通知等文件中涉及資管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解讀,對相關政策可能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產生的影響進行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增值稅管理規定【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增值稅管理規定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對財稅〔2016〕36、財稅〔2016〕140號及其政策解讀文件和其補充通知等文件中涉及資管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解讀,對相關政策可能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產生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并對政策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營改增” 資管行業 稅收政策 利差
繼2016年3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確立金融業“營改增”基本方案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之后,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財政部、國稅總局了《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及其政策解讀文件。140號文對36號文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并明確指出應稅行為不僅包括管理人管理費,還包括資管產品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稅行為,從2016年5月1日執行。而后,2017年1月11日,財政部就140號文再出“補丁”,就其中第四條規定進行補充通知,規定取消補繳,并將政策改為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執行。
對相關“營改增”政策的解析
(一)補充明確“保本收益”的范疇,明確投資保本型產品取得的收益需繳納增值稅,投資非保本型產品取得的收益不繳納增值稅
36號文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等多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140號文補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型產品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40號文對36號文中所稱的“保本收益”進行了定義,同時明確了投資保本產品取得的收益須繳稅、投資非保本產品取得的收益不繳稅的原則,完善了36號文關于征收范圍的表述。結合36號文及140號文,對于底層投資品及資管產品的增值稅征收可以總結如下:
1.從底層投資品的角度來說,36號文所稱的“貸款服務”均須繳納增值稅,包括貸款及其他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例如債券、股票質押式回購等具有明確到期本金及利息回報的產品;
而股票股息等非保本收益則不繳納增值稅。在債券產品中,債券利息收入方面,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央票、商業銀行債券等利息收入免收增值稅;
轉讓收入方面,所有債券產品均需繳納增值稅;
但基于36號文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轉讓收入免收增值稅等,公募基金及境外機構買賣價差不繳納增值稅(債券產品增值稅繳納總結詳見表1、表2)。
2.從委托人/投資人的角度來說,投資明確具有保本承諾的產品,須按貸款服務等繳納增值稅;
如合同中未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屬于非保本,不繳納增值稅。我國保本產品主要為銀行保本理財和保本型基金,券商、信托等的資管產品及基金專戶中基本不存在具有上述保本表述的產品,即大部分金融產品因屬于非保本產品,其持有期間收益不征收增值稅。根據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Wind資訊數據統計,2016年半年末,我國銀行保本理財產品規模6.1萬億元左右,保本型基金規模3500億元左右(保本浮動收益類產品的余額約3.86萬億元,保證收益類產品的余額約2.24萬億元,較年初略有下降)。
140號文第一條規定,保本收益須繳稅增值稅而非保本收益無須繳稅;
第四條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這樣的征稅條款配合,避免了在非保本資管產品多層嵌套背景下對最終投資人的重復征稅,即最終投資人購買非保本資管產品免稅,但非保本資管產品的管理人作為納稅主體,承擔資管產品在運營過程中繳納稅費的責任。
(二)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繳納增值稅
36號文規定,投資者將持有的金融商品進行轉讓,其差價應當繳納增值稅;
140號文明確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繳納增值稅。由此,機構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到期,基本不涉及增值稅問題,避免了重復繳納。
但如何定義“持有至到期”,此處存在一定的爭議,仍等待后續進一步的政策解釋。例如,部分產品沒有明確的到期期限或到期期限很長,比如開放型公募基金;
此外,贖回而非向第三方轉讓是否屬于持有至到期的情況也不明確。
(三)享受增值稅逾期利息收入政策的納稅人范圍擴大
140號文及其政策補充通知指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此處的發放貸款按36號文對應“貸款服務”的定義)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40號文及其政策解讀補充了36號文關于“結息日起90天內應收未收利息繳納增值稅,90天后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將這一規定從銀行、信用社、信托、財務公司等擴大到券商、保險、基金等其他“一行三會”批準成立的且經營相關業務的金融機構,保證了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在同類業務行為上增值稅征收的統一性。
對相關政策影響的分析
140號文及其政策解讀文件指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資管產品管理人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見圖1)。
過去資管行業增值稅納稅相關規定不明確,實際操作中資管產品交稅不多。140號文明確了管理人作樵鮒鄧澳傷叭耍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進行增值稅繳費,使得稅收征收工作更為便利。140號文政策解讀文件則明確了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應稅行為的內涵,明確規定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運用資管產品資金進行投資時所產生的增值稅均由管理人繳納。這一規定結合上文對于征稅范圍的完善,將對資管行業造成重大影響。
(一)彌補了資管行業增值稅稅負漏洞,指出應根據底層資產的不同類型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根據《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對于資管產品,將由過去較少繳稅(增值稅)轉變到未來以管理人為核心的規范化繳稅(注意是納稅主體而非代扣代繳義務人)。即,資管產品管理人作為納稅主體,應根據底層資產不同的投資性質,如貸款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等,將所獲取收益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而最終稅收由出資方(如購買理財產品的個體)承擔還是管理人承擔,取決于雙方的彈性。實際操作中,預計管理人會將稅賦絕大部分轉嫁給投資人。當然,具體也要看產品設計、合同以及投資人與管理人的約定。
正如前文所言,對于非保本型資管產品,這樣的設計避免了重復征稅,而投資人投資資管產品和投資人自己投資債券、放貸等一樣,均需穿透到底層,按照底層資產繳納增值稅的規定繳納增值稅(國債、央票、地方債、政金債、同業存單、同業存款等的持有利息收入,股票分紅等,免繳增值稅)。由于信用債等風險較高的產品持有利息需繳納增值稅,這在邊際上會小幅增加股票等其他風險產品的吸引力。不過,由于所得稅并沒有相關規定,因此,目前資管產品仍免繳所得稅。
(二)增值稅從不繳到繳納,將導致主動管理型產品綜合收益下降,理財收益率或被動下行10bp左右
對于主動管理型產品而言,其所持信用債、非標等產品按照規定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比例不低,假設其持倉中大約70%為信用債、非標等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品種,平均利率為5%,則導致管理人須繳納約20~22bp的增值稅。實際操作中,該部分增值稅大部分可能會轉嫁到委托人身上,導致委托人投資資管產品的綜合收益下降;
也會小幅傳導到部分管理人的管理費用/中間利差上。從長遠來看,由于成本加大,將倒逼負債端收益率小幅下行。
(三)相關規定對不同管理人影響不一:資管產品需繳納增值稅,公募基金避稅優勢進一步凸顯
目前來看,公募基金稅收優勢最明顯,根據相關規定:一方面,《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轉讓收入免繳增值稅。由于公募基金在所得稅方面的優勢,過去銀行常通過公募基金來間接投資各類債券,以享受免稅優惠?!盃I改增”實行后,隨著資管產品均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則公募基金買賣價差不收取增值稅的優勢進一步凸顯。
總的來說,從各類型投資主體來看(見表1、表2),公募基金稅收優勢最明顯,免所得稅,也免資本利得的增值稅;
資管產品免所得稅,但增值稅和銀行自營、券商自營一樣,需要根據底層資產進行繳納。銀行自營(含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自營、券商自營等機構自營業務既需要繳納所得稅,也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當然,其中國債、央票、地方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券種,以及同業存單、同業存款、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等金融同業往來的持有利息收入、股票分紅等,均免繳增值稅。
(四)通道類業務或需重新簽訂合同
根據現行規定,對于在資管產品中占比不低的通道類產品而言,通道業務的名義管理人成為增值稅繳納主體,原本可以避增值稅的優勢(如自營通過通道投資非標等產品,原本或可以減免增值稅)消失了,新通道成本應包含實際通道費用加上需代為繳納的稅費,名義上看起來會有所增加,相應的合同也需要重新修改。
基金專戶等資管類機構(管理人)也類似。由于這類管理人大部分需要將稅收成本傳導給上游的委托人并最終傳導給最終投資人(出資方),導致其與上游/委托人的合同需要相應修改。
(五)信用債與免增值稅券種間的信用利差將擴大
包含各類資管、公募基金、理財在內的廣義基金持有信用債比例占一半以上,過去較少繳納增值稅。自140號文后,廣義基金投資信用債均需按票面利率繳納增值稅,票面利率越高的信用債繳納越多。因此,信用債特別是低等級信用債對于廣義基金的吸引力或略有下降,同時,這將造成信用債與國債、金融債、同業存單等免繳增值稅品種的利差有所拉大。
假如底層資產為股票投資,所獲股息等收益不在增值稅征收范圍內,則不受影響。
展望及建議
(一)資管產品協議修改時間充足
140號文第四條規定的補充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2017年7月1日前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
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可日后抵扣。
上述通知的出臺,將資管產品增值稅計稅起始時點推遲至2017年7月,使得管理人具有較為充足的時間就合同、費率等方面與委托人進行協商修改,也免除了管理人關于補繳過多嚴重影響當期利潤的擔憂。據筆者測算,2016年5月至年末資管產品涉及的增值稅或近1000億元,現無需補繳。
(二)保本資管產品或存在雙重征稅問題
根據140號文第四條的規定,無論是保本還是非保本資管產品,其管理人都應就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繳納增值稅。對于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而言,由于中間嵌套的產品均為非保本產品,其投資人取得的收益無須繳納增值稅,因此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對于保本類資管產品,投資人取得的收益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或存在重復征收增值稅的可能。
根據銀監會《關于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6〕39號)的要求,所有保本理財歸屬于銀行表內業務,其持有的資產應按照增值稅繳納的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如果投資人投資保本的收益還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則存在重復征收的問題。不過,根據《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的補充,將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債券和同業存單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納入金融機構“營改增”試點中“金融同業往來”免稅的適用范圍,筆者認為,金融同業買保本資管產品也應屬于適用上述范圍,這個環節理應免征。
如果執行重復征收,相當于不鼓勵投資者投資保本類資管產品,這與情理及監管意圖似乎不符。
(三)一些細節問題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140號文意在彌補資管行業增值稅稅負的漏洞,但由于首次執行,在一些細則上仍有待進一步明確,具體如:優先股在繳納增值稅上屬于股票還是債券,股票質押的產品提前到期屬于交易還是持有,具體如何申報、申報時應分別申報還是匯總申報;
繳稅如何開票;
等等。此外,如資管產品的定義等可進一步明確,且其中對于開放型產品的買賣價差具體如何對待也有待明確。
增值稅管理規定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大陸;
臺灣;
增值稅;
比較與評價
大陸的增值稅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最初只在極少數地區選擇機器機械和農業機具兩個行業及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三種產品進行試點,1984年正式設立稅種后,征稅范圍逐步擴大,至1988年已涉及三十一個大類的工業產品。1994年又對原稅制作了較大幅度的改革,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作為現行的征稅制度。臺灣的增值稅在學術界常稱為加值稅或加值型營業稅,但稅法名稱為營業稅①,目前征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于1988年制定并實施的《營業稅法》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從原理上看,兩岸的增值稅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處,但從具體的法律內容比較,兩岸的增值稅又有許多不同之處,體現了各自不同的特點。
①增值稅以應稅貨物或勞務在各交易階段的新增價值。即增值額為稅基。臺灣的增值稅因在原全值型營業稅基礎上改進而成。故學術稱謂與法律稱謂不同。
一、增值稅是以增值額為稅基征收的一種稅。
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因確定稅基的方式不同,增值稅一般分為三種類型,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稅基中是否包含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在采用扣稅法計稅時表現為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金是否準于抵扣。在稅率一定時,對納稅人而言,生產型增值稅納稅最多,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納稅最少,相應的對國家來說,生產型增值稅收人最多,收入型增值稅其次,消費型增值稅收入最少。一般認為,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增值稅類型選擇的內部主要因素,一是財政承受能力,二是科技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較強、科技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大多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反之,財政承受能力較弱、科技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國家和地區,偏好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臺灣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自用乘人小汽車外,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均可在銷項稅額中扣減。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由主管稽征機關查明后予以退還。這些規定表明,臺灣的增值稅基本上屬于消費型增值稅。大陸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表明大陸的增值稅是一種典型的生產型增值稅。
經濟活動的開放性和國際化程度對稅制具有重要的決定性作用。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活動與世界各國的聯系不甚緊密時,選擇稅制類型主要考慮的是內部的各種制約因素,但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活動與世界各國的聯系日益密切時,選擇稅制類型除要考慮內部的各種制約因素外,還必須考慮世界各國的普遍性做法,適應國際慣例。就當前內部因素比較,臺灣的財政承受能力和科技發展水平比大陸要稍好一些,因而臺灣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和大陸選擇生產型增值稅均較合理。但從發展趨勢來看,大陸與臺灣地區都即將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與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中,與其他國家的經濟聯系與交往將越來越密切,綜觀世界上已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或地區絕大多數采用消費型稅制,這意味著臺灣的消費型增值稅已符合國際慣例,而大陸的生產型增值稅則面臨著轉型問題。從既積極又穩妥出發考慮,大陸的增值稅轉型可循序漸進逐步到位,對此不少學者提出了許多很好的設想,但依我之見,當前較為可行的做法有如下兩種選擇:一是選擇部分行業,如信息、電子、醫藥、能源、新型材料等先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二是選擇納稅人購入后作為固定資產的部分貨物,主要是科技含量較高、國家鼓勵加速更新的機器設備與儀器儀表等,規定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全額或按一定比例抵扣。前者轉型面較廣,但重點不夠突出,財政壓力也較大;
后者轉型的重點較突出,財政壓力比較小,但實際操作起來較為復雜。權衡兩種選擇的利弊得失,目前大陸的增值稅轉型宜采用第二種做法。
二、構成一個稅種的基本內容主要是稅制要素,特別是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等基本要素,兩岸現行增值稅的差異較集中地體現在這些稅制要素和稅額計算上面。
1.征稅范圍。大陸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稅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氣體、熱力和自來水等,但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等貨物免征增值稅;
應稅勞務只限于加工、修理和修配,其他勞務不征增值稅。這表明大陸的增值稅已將農業生產領域生產的初級農產品、第三產業提供的勞務以及第二產業中制造的不動產等基本上都排除在實際的征稅范圍之外,使實際征稅范圍大大小于理論上應有的征稅范圍。并且,由于增值稅與營業稅實行平行征稅的稅制結構,因而對納稅人同時涉及貨物銷售和提供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與既銷售貨物又兼營勞務服務的兼營業務行為,都必須在稅制中作出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以及如何劃分的明確規定,使稅法規定和實際操作均顯得較為復雜。臺灣的增值稅首先將各種貨物和勞務全部納入征稅范圍,然后采用列舉法規定免稅范圍,主要包括銷售土地、農田灌溉用水、文教科衛與新聞出版及金融保險等行業的部分勞務。由于征稅范圍極其廣泛,相對來說稅制反而比較簡便。一般認為,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越廣泛,其固有的中性、效率等優勢的體現就越充分,故實行增值稅的國家與地區較多的采用大范圍的征稅制度。從發展趨勢看,大陸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也應當進一步擴大,其最終目標應把現行征收營業稅的勞務和銷售不動產等全部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使增值稅覆蓋所有行業和領域的貨物與勞務,同時取消營業稅,這樣既能優化稅制結構,又有利于提高增值稅的效率。
2.納稅義務人。大陸增值稅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對法定納稅人還要按照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狀況進一步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類納稅人在征收方式、適用稅率、發票使用等方面的規定都各不相同。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小規模納稅人不僅數量較大,而且由于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有較大的差距,引發了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方面不少問題。臺灣地區增值稅規定了三種納稅人,一是銷售貨物和勞務的營業人;
二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是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銷售勞務的買受人或者有人時的人。對第一類納稅人又細分為一般營業人、免申報銷售額營業人和小規模營業人等幾種。其中,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而采用查定課征增值稅的營業人。與大陸的小規模納稅人比較,臺灣的小規模營業人采用查定征稅方式而不是采用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由于這類營業人數量較少,征收管理還比較容易。按公平稅負和有效管理要求,大陸在增值稅納稅人方面的改革完善方向應當是逐步放寬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大大減少小規模納稅人的數量,以簡化兩類納稅人的劃分、認定和征收管理工作。
3.稅率和征收率。大陸增值稅的稅率在形式上比較簡單,稅法規定的稅率分為17%、13%和0%三種,其中零稅率適用于出口貨物,13%稅率適用于列舉貨物,一般貨物和應稅勞務適用17%的稅率;
征收率規定了6%和4%兩種,前者主要適用于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制的部分列舉貨物,后者主要適用于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把稅率的一些延伸形式也考慮進來,則大陸增值稅中還有電力產、供兩個環節的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免稅農產品、廢舊物資和貨物運費計算抵扣稅額的比例,以及出口貨物的多種退稅率等不少規定,實際執行起來仍較復雜。臺灣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最低不得少于5%,最高不得超過10%,具體執行稅率由行政當局確定。另外,對部分采用特別計算方法的行業或納稅人單獨規定稅率(征收率):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為5%,特種飲食業為15%或25%,擔保業的保費收入和一般小規摸納稅人為1%,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和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為0.1%。兩岸比較,增值稅的名義稅率臺灣較大陸低,實際執行的基本稅率更具彈性。從發展趨勢來看,大陸的增值稅名義稅率宜適當降低,以改善我國整個稅制的收入結構,并與國際上多數國家的稅負相適應,兩檔基本稅率也宜逐步協調,以簡化征收管理并保持不同環節上增值稅稅負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4.稅額計算。大陸的增值稅稅額計算分一般計算法和簡易計算法兩種。前者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稅額計算,后者主要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額計算。采用一般計算方法,納稅人每期的應納稅額等于其當期的銷項稅額減去當期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在計算銷項稅額時,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計算進項稅額時,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是按采購免稅農產品金額、收購廢舊物資金額與運費金額和規定的比例計算的準予抵扣的稅額。同時明確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購進固定資產;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此外,對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還規定了具體的抵扣時限。采用簡易計算法,納稅人每期應納稅額等于其銷售額與征收率的乘積,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臺灣的增值稅計算分一般計算法和特種計算法兩種。一般計算法主要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其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本公式與大陸相同,但具體內容仍有一定的差別。在銷項稅額方面,臺灣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范圍與大陸稍有不同,包括:(1)營業人以其產制、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或以其產制、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2)營業人解散或者廢止營業時所余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托人者;
(4)營業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者;
(5)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在進項稅額方面,臺灣的規定與大陸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時限規定,即納稅人依規定支付的增值稅,凡取得并保存規定的憑證者,均可以在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是明確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較小,主要限定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用的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臺灣的特種計算法與大陸的簡易計算法相類似,主要適用于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典當業、擔保業、特種飲食業和小規模營業人。與大陸的區別在于:一是規定采用特種計算法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采用一般計算法,但經核準后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而大陸只允許一般納稅人的某些列舉貨物可以自行選擇一般計算法或簡易計算法,對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只能釆用簡易計算法,不允許選擇一般計算法;
二是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以及按規定免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采用特種計算法計算稅額時,其銷售額由主管稽征機關查定,并規定對這類納稅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并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征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而大陸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算法時應按其實際發生的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其進項稅額不論用途也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得在其應納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的稅額計算是其稅制要素政策精神的綜合體現,在稅制要素既定時,計算方法的選擇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收人和不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稅制的優化狀況。比較兩岸的增值稅計算方法,總體上臺灣的計算方法比較靈活,大陸的計算方法比較固板,表現在臺灣允許采用特種計算方法的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算方法,而大陸不允許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算方法。但從公平稅負來看,大陸的計算方法比臺灣的計算方法體現得更充分一些,表現在大陸對一般納稅人計算時,允許其采購的免稅農產品、收購的廢舊物資和發生的運輸費用按規定比例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使這部分納稅人的稅負可相應減輕,臺灣除對個別小規模營業人采用特種計算方法計稅時允許抵扣部分進項稅額外,沒有類似大陸的規定。也正因為大陸的計算方法較多的體現了公平稅負原則,相應的稽征管理就比較復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的行政效率。問題是增值稅作為一個相對中性的稅種,在權衡稅收公平和效率要求時,通常更偏重稅收效率,特別是稅收的行政效率,一般不宜較多顧及稅收的公平要求。
三、任何一個良好的稅法都依賴于有效的管理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兩岸增值稅在登記認定、發票管理、申報繳納和違法處理等稽征管理方面各有特點,體現出明顯的差別。
1.登記認定。臺灣規定,除從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和政府機關外,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于開始前分別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登記后如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或營業人合并、轉讓、解散與廢止時,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但對納稅人的資格不再辦理單獨認定手續。大陸規定,新開業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可根據預計的年銷售額確定其身份,然后根據開業后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和會計核算情況重新審定其應有的資格身份。相比較,大陸的做法比臺灣要復雜些,這種較復雜的認定手續緣于對兩類納稅人的劃分規定。
2.發票管理。以票管稅是增值稅稽征管理的一個重要特點,因而兩岸都非常重視增值稅的發票管理。臺灣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必須按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買受人,營業性質特殊的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應制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并且對統一發票的開立時限在稅法中作了詳細的列表規定,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也作了規定,但憑發票抵扣稅款方面的限制性規定較少。大陸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專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以及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票等作了全面規定。比較兩岸的發票管理和稅額抵扣管理規定不難發現,臺灣的管理更側重于出票環節,即源頭管理,而大陸的管理更側重于進票環節,即稅款抵扣管理。從形式上看大陸的管理制度比臺灣的管理制度嚴密,但從實際看,臺灣的管理似乎比大陸的管理更有效率與效果。
3.申報繳納。臺灣規定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經每二月為一期,于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對有應納稅額者,規定先向公庫繳納后,再檢同繳納收據一并申報。對營業人的溢付稅額部分列舉查明后退稅,部分規定留抵應納稅額。大陸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申報時,如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可結轉下一期繼續抵扣;
如當期銷項稅額大于當期進項稅額而應納的稅額,應先申報后再繳納入庫。兩岸比較,臺灣的納稅期限和申報期限均長于大陸,對政府而言,稅款的入庫要延遲一些,但對納稅人而言則比較寬松。尤其是先繳庫再申報的做法,既體現了對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尊重,又保證了政府稅收收入的及時取得,確是一個明智的做法。
4.違法處理。臺灣對納稅人違反稅務登記、帳證管理、納稅申報和發票使用等規定的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其中,有關納稅申報明確規定,營業人未依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征百分之一的滯報金,金額不得少于四百元;
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于一千元。其無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對稅款繳納也作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并停止其營業,同時在滯納期間還要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一并征收。大陸規定,納稅人逾期申報納稅,依滯納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違反帳證和發票管理規定,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從法律的角度看,臺灣的規定比較嚴密和具有政策上的層次性,處罰的力度也較大,但管理手續相對復雜,大陸的規定雖然簡單明了,但處罰力度不夠且法律規定較粗糙,應進一步研究完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僅對兩岸增值稅的主要方面進行比較與評價,并未涉及該稅種的全部內容。目前兩岸的增值稅都在不斷改進之中,因此建議通過相互交流與借鑒,使兩岸的增值稅在各自優化的基礎上逐步趨同,以促進兩岸的經濟交流和經貿合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S].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s].
[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s].
增值稅管理規定范文第3篇
(一)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過窄,在稅制結構和管理萬面存在的新問題
1、貨幣運輸收入沒征增值稅而征了營業稅,其實質是對增值稅制體系的割裂。因為貨物運輸是貨物生產流通的中介環節,在這個環節不征增值稅而征營業稅,人為地割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條式管理的稅制體系。運輸單位購進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費用等均屬于投入物,本身都負擔了增值稅,且對運費部分國家也作了準予抵扣10的規定,而對運費國家只征收3的營業稅,從這個角度看,國家是征了稅還是退了稅都很難說。作為繳納增值稅企業,對運輸費用只扣10的增值稅是扣除不到位,加重了企業增值額的稅負,顯然,從稅制的角度講,不合理的因素已顯而易見。從管理角度來講,由于運輸費用和貨物價格劃分清,也給稅務機關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盡管國家作了混合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但實際中是很難劃分的,作為納稅人來說無論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的稅負,還是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的稅負,都比營業稅計算的稅負重要,加之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由國稅、地稅兩個稅務執法部門分別管理,使國地稅兩家在這個新問題上產生扯皮現象,其實質不是國稅、地稅兩家的新問題,而是一個稅制新問題,只有徹底改革稅制才能徹底解決這個新問題。
2、建筑業應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建筑業消耗著大量的建筑材料,而這些建筑材料在我國都屬于應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只有把建筑業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才有利于國家對建筑材料銷售單位的稅收管理,減少銷售建筑材料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二)抵扣范圍方面的間題
目前,我國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這對加強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避免給財政宏觀財力平衡造成過大壓力,是有積極意義的;
但是,生產型增值稅使得生產成本中的增值稅抵扣不徹底,導致重復征稅及稅負分配不均新問題較為突出,具體表現在:
1、產品價格部分含稅,不利于產品的公平競爭。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因此產品成本中包含了這部分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由于行業間的資本有機構成不同,設備的先進性及所含的價值不同,因此體現在產品成本中含稅程度也不一樣,含稅越高,競爭力越差,增值稅中性原則沒有得到徹底貫徹。這點也不利于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和我國外貿的發展。
2、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實際稅負高,不利于高科技產業及基礎產業的發展。從實際情況看,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因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產品成本中固定資產投入的比重較大,按目前生產型增值稅征稅,由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少,這些企業所承擔的實際稅負要高于一般企業。這樣的稅負結構不利于高科技行業及基礎產業的發展,不利手加速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其結果將會加劇我國產業結構失衡。
3、增加稅收抵扣的復雜性,不符合稅收的效率原則。由于資本性支出的進項稅款不能抵扣,在抵扣過程中,要劃分資本性支出和非資本性支出,直接的資本性支出不能作進項稅款抵扣;
還要劃分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范圍,凡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等)耗用的貨物和應稅勞務,不論其會計制度規定如何處理,購入時其己抵扣的稅金,要轉作在建工程的成本;
此外原材料的運輸費用可以按規定的扣除率作為進項稅款抵扣。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帶來進項稅款抵扣的復雜性,勢必造成計算上的漏洞,給征收管理帶來困難。
(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新問題
1、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是以增值額計算的稅負,征收時不分生產和流通都按6征稅,購進投入物不能扣稅,價格中到底包含了多少稅金誰也說不清楚,生產貨物不同,投入物也不同,成本中所含的稅金自然不同,而且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的貨物無論經過幾個生產環節,包括經過批發、零售兩個環節進入消費,都要按6計算征稅,這樣的重復征稅行為和過去的產品稅、營業稅一樣發生了多環節、多次征的重復征稅新問題,它實質己不是增值稅,而成為銷售稅。
2、稅率和征收率不同,產生了增值稅不含稅價格的扭曲,同樣的貨物,同樣的價格(指含稅價,也是消費者見面價),而在征稅時的計稅價格(指不含稅價)卻不同,每100元收入(含稅收入)征稅時,一股納稅人計算的不含稅價為85.47元,而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的不含稅價為94,34元。增值稅采用的是發票扣稅制的辦法,一般納稅人花100元錢購買投入物,成本負擔85.47元,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稅款是14.53元,假如花100元購進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作為投入物,成本則應負擔94.34元,只能抵扣5.66無的稅款,同樣的投入,則成本負擔耍多8.87元,投入物成本提高10.38.投入物成本提高,相對便增值額降低,而產品出售后還要多交稅款10.38元,這樣迫使一股納稅人不去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致使兩種納稅人雙方的業務范圍都受到很大限制,這是人為地割斷了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的業務往來,成為阻隔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股納稅人經濟交往的壁壘,不利于市場經濟形勢下統一市場的形成,更不利于公平競爭。
(四)稅負之間的關系以及免稅貨物的稅收處理新問題
1、我國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定為13,由于納稅企業購進投入物的交叉,納稅人則出現了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新問題。這兩種情況無論是哪種情況,其貨物銷售后納稅人直接交納的稅款和自身的增值額相比較,都不是國家規定的稅收負擔。比如其100元收入額中:低稅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稅率17的投入物占到33,增值額占到34,在其貨物適用17的基本稅率的情況下,其應交納的增值稅等于7.10元。那么,這個稅負就占到增值額的20.88.反過來說,其貨物適用稅率假如適用13的低稅率,其應征增值稅就等于3.10元。那么,這個稅負僅占到增值額的9.12.假如按增值額計算稅收負擔作比較,兩者稅負相差要達到一半以上,很明顯,這樣做實際只體現了貨物在最終消費時貨物本身整體稅負的平衡,而忽略了生產環節生產者自身稅收負擔的平衡。國家對部分貨物和行業采用低稅率,體現國家對本貨物和本行業給予的稅收照顧,所以不應該把低稅率而少負擔的稅收往下一個生產或經營環節轉移,而應該徹底地在適用低稅率環節一次性處理清楚,使下一個生產環節或者經營環節不受影響。這就是說,國家可以只設計一個基本稅率,而對于應該適用低稅率的貨物和行業另外規定一個照顧扣除比例。
2、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在規定環節免征增值稅,而有些免稅貨物作為原輔材料進入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主要體現在免稅農產品),生產出的貨物又不是免稅貨物,所以這些免稅貨物在新貨物售價中又視為增值額由生產企業重新交稅,國家己經免去的稅款又由新的生產企業補交。商業流通企業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在出售時把購進原價作為增值額再交增值稅,也是把免去的稅款由商業企業補交。使得商業企業的售價比收購價高得多,造成農業生產者心態不平衡,不利于國家組織收購農業產品,反而使其它一些農業產品經銷商(指非一般納稅人)鉆了空子,提價收購,壓價銷售,以稅轉利。國家雖然規定了收購免稅農業產品按10扣稅,但仍存在扣稅不到位的新問題。如棉紡織企業和繅絲企業其增值部分直接負擔的稅款耍達到25一30,商業企業增值部分直接負擔的稅款要達到20一25,這些都充分體現出新增值稅規定的免稅,是對前者的優惠照顧,而實際形成了對后者的打擊和歧視,是很不公道的。
(五)減免及優惠萬面的新問題
l、優惠辦法過多過亂?,F行的減免稅從減免對象看,有按貨物劃分的,有按生產流通環節劃分的,也有按經濟性質和銷售對象劃分的;
從優惠減免的實施辦法看,有直接減免的,有“先征后通的”,還有“先征后退”的。而且大多數優惠政策屬照顧、過渡性質,沒有很好地體現政府的產業政策導向。同時,優惠政策增加了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操作難度。
2、優惠辦法防礙了增值稅“鏈條”功能的發揮,增加了扣稅環節中的矛盾和新問題。當免稅貨物進入應稅環節時,由于無進項稅款可供抵扣,使該應稅環節稅負加重。同時以前環節已交納的增值稅無法抵扣,又會造成重復征稅。當應稅貨物經過減免環節最后用于出口時,則免稅環節前的已征稅款無法計算退稅,造成退稅不徹底。
(六)發票及其征管萬面的新問題
1、專用發票存在不規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新問題。由于我國首次在采用憑專用發票扣稅過程中出現不少錯用、亂用發票等情況,也有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及稅務人員采取“高開低征”的辦法,或借此促銷本地貨物,保護地方利益:或借此以權謀私。更有些單位采用“虛開”和為無專用發票單位“代開”增值稅發票、偷逃稅款。
2、專用發票的稽核新問題。專用發票的稽核作為扣稅前的重耍一環是一項十分細致深入的工作,必須借助先進的計算機管理網絡及既有稅務征管經驗又有計算機操作經驗的人才才能實現。而目前稅務部門這兩方面的軟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經過多環節轉手的增值稅發票,根本無法稽核其源頭。由于專用發票是扣稅的唯一憑證,其“含金量”非同平常,應有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相適應。但從目前狀況看,專用發票被盜、騙購、倒賣等不法行為屢有發生。這些非法獲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大量虛開、代開,從而擾亂了增值稅征管鏈條,造成稅款大量流火。
二、策略
(一)實行收入型增值稅試點
鑒于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重復征稅及對我國產業政策的不利影響,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無疑是最理想的方法。但考慮到我國財力基礎薄弱和繼續加強對投資規模的控制,因此,目前階段宜實行收入型增值稅作為過渡。由于收入型增值稅具體操作中存在許多復雜的技術新問題,建議先行進行試點。試點企業應為如下幾類:一是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
二是資本有機構成較高,或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很少,稅負較重的基礎產業;
三是其他一些稅負較重,而不宜實行優惠減免,影響抵扣鏈條完整性的企業。試點的具體做法是,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掛鉤,對折舊額進行分解,分離出其中所含的增值稅金一起扣抵應交增值稅。使得當期產品成本成為不含稅成本。在取得經驗的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并最終過渡到對資本性支出實行購入扣稅法,為推行全面的消費型增值稅創造條件。
(二)分階段擴大增值稅范圍
由于擴大增值稅范圍對原征收營業稅的企業稅負變動較大,以及對分稅制后作為地萬收入的營業稅收入影響較大,擬采取分階段逐步擴大。建議:第——階段將現行增值稅運行中矛盾和新問題最為突出的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范圍。第二階段將建筑安裝業、郵電通訊業及娛樂等其他服務業納入增值稅范圍。第三階段將增值稅范圍擴大到經濟領域的所有經營行為。在各階段實施過程中建議對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及郵電通訊業,實行收入型增值稅。避免因需要降低稅負,實行低稅率,而加重下道環節的稅負。同時由于擴大增值稅范圍對營業稅收入的影響,應作好測算,適當調整中心和地方增值稅的共享比例。
(三)清理增值稅減免優惠,規范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減免優惠原則上應對于那些確需要照顧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環節稅負的流通經營環節,可直接減征、免征。對那些需要照顧又影響下道環節稅負的,應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稅優惠減免的數量應控制在最小范圍。非凡對于眾多的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應從財政政策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上去解決其困難,避免用增值稅減免這一負面影響較大的優惠政策。也可考慮對這些確需優惠的企業采取實行收入型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降低實際稅負來解抉。使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對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四)調整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證管政策
建議:(1)有條件地放寬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只要能夠建帳建證,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應納稅額的小規模納稅人,就可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對于因放寬標準而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加強其財務會計核算及管理的監督,通過年檢工作,督促其達標。同時,對這類小規模的一般納稅人,應采用小額增值稅發票和千元以下的定額發票,以減少發票使用管理的漏洞。(2)對于達不到放寬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維持原稅負,促使其建賬建證,向一般納稅人靠攏。也可在統一規范的前提下,鼓勵小規模納稅人到會計事務所和稅務咨詢事務所委托建帳建制,成為小規模的一般納稅人。對于小規模納稅確需使用專用發票,可繼續答應到稅務機關代開,解決其實際新問題。(3)規范小規模納稅人的定額征收制度,切實加強小商品市場的稅收征管,統一各地區小商品市場的稅收政策。對商業批發及生產資料經營者,不能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必須促使其建帳建證,避免定額偏低和不規范而造成增值稅的體外循環。
(五)綜合配套、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納稅、治稅環境
國際經驗表明,良好的納稅、治稅環境是實施增值稅最有效的保障。首先,加強宣傳和輿論的監督工作。利用周刊、局報及社會輿論工具,廣泛宣傳增值稅改革內容,提高公眾的認知水平,消除疑慮。同時,利用輿論工具加強社會監督。其次,進一步做好征納雙方辦稅人員的業務培訓。第三,樹立全局觀念,克服地方主義和本位主義,協同解決地區性的稅收競爭和打擊跨地區的偷騙稅款的案犯。
(六)制定征管制度,盡量發揮社會的監督功能。
比如說會計制度,稅收管理不能脫離會計制度,所以國家在制定會計制度時,應考慮到國家的稅收制度,應該圍繞稅收制度去制定有關稅收的會計處理辦法,而稅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則圍繞會計制度去制定。此外,還有銀行結算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物價管理制度等,假如這些制度中都把是否進行稅務登記、是否足額按時納稅,或者需要稅務部門出具什么樣的證實文件等作為給納稅人辦理事項的合法條件,那么,稅收制度在我國就能真正地順利進行。
(七)完善發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種形式的專用發票抵扣輔助辦法
1、加強宣傳、規范各級部門和企業的行為。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宣傳工作,便全社會對專用發票在國家稅收中重要功能有充分的熟悉。各級職能部門、稅務部門有責任加強宣傳,提醒有關單位在擴大招商引資時,不能放松對專用發票的管理。耍加強對發票使用知識的宣傳,使大部分涉及到專用發票的人都知道如何合法使用專用發票及承擔違法使用的后果,以規范企業使用專用發票的行為。同時,還要幫助企業加強專用發票的控管工作,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運用新聞媒介進行全萬位的宣傳,以提高全民對專用發票的熟悉。
2、整頓企業會計憑證,實行“以票管稅”和“以帳管稅”并舉的征管思路,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在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制實行“以票管稅”的基礎上,著力加強企業的會計憑證管理,并實行“以帳管稅”。我們認為,這是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效辦法。因此,建議稅務稽查部門和企業財務管理、會計管理等部門聯手開展“憑證建設”,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和整頓企業會計秩序相結合,通過健全憑證和審核憑證,打擊弄虛作假行為,為解決專用發票管理新問題打好基礎,堵塞各種偷稅、騙稅行為。
3、進一步修正和細化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控制專用發票使用的龍頭?,F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略顯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方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資格。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一般納稅人的計定和年檢,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果斷不予或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建議應進一步修正、細化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重點放在企業的建帳制是否規范上,同時將“年增值稅稅負率”是否達到或接近行業平均水平作為重要的衡量標準。對稅收負擔達不到一定正常水平,又無正當理由的企業,應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停止專用發票的使用。
4、強化“市場”稅收管理,是控制發票新問題的重點。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新問題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產生于各地為某種物資流通而設立的集中性的交易場所或交易市場及出租柜臺的商場商店。鑒于目前“市場”稅收的體外循環及增值稅發票的失控情況,建議有關部門對“市場”進行一次全面地清查整頓,取消包稅行為,以經營單位進行資格審定,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才給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使用資格。對商業部門要探究具體辦法,解決其不開售貨發票或少開售貨發票、實行回扣等偷漏增值稅的行為。
5、加強現代化征管手段建設和稽核檢查制度建設。計算機征管和稽核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質量和效率。要創造條件,加快計算機聯網建設,從而加強計算機稽核。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和各地稅務部門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稅工程”建設,并組織專家設計和完善相應的軟件,擴大聯網面,對于一定數額以上的抵扣聯必須進機交叉稽核,有新問題的立即進行人工稽核,對納稅人購、用、存以及納稅申報全部納入計算機管理,以減少發票管理和稅收證管相脫節的現象。
稅務稽查和征管有同等重要地位,有必要充實稽核和檢查隊伍的力量,增加人員,同時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還要增加資金投入,改善交通、通訊等稽查工具和辦公設施,擴大計算機稽查范圍。
增值稅管理規定范文第4篇
(一)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現狀
我國對增值稅的稅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稅”為主的手段,出現過許多虛開、代開、對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現象,甚至有的企業自毀抵扣聯偷逃稅款。據統計,僅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對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專項檢查中,各級稅務機關共檢查納稅人125.9萬戶,發現問題的就有52.6萬戶,查補增值稅總額達162.3億元。這些數字表明,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模式仍然無法有效地遏制國家增值稅款大量流失的現象另外,計算機的普遍使用和網上貿易的增加,在為稅收征管提供信息便利和減輕稅務計算工作量的同時,也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提出了新課題,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研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效管理模式。
(二)針對專用發票管理已采取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我國從2002年8月1日起開始著手建立新的發票系統,并計劃在2002年底基本完成新舊發票系統的轉換,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將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稱:中國將投資90億元人民幣建立新的計算機稅務信息系統,力爭在5年內建成遍布全國的稅務信息計算機網絡,實現稅務信息共享。這兩項工程,對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乏力的現狀、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有著重要意義。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是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功能,實現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監控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也是國家“金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2002年年底以前,稅控系統將覆蓋到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企業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安裝使用稅控系統,凡逾期不安裝使用的,稅務機關停止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子以嚴懲、有關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申報認證;
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稅務機關要查明原因,依法處理。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所建立的新發票系統包括依行業不同而不同的10種類型的專用發票,旨在增強專用發票的數字防偽功能;
通過使用稅控專用設施和限額管理改善稅務稽核工作;
形成發票取得激勵機制;
提供通過網絡和電話識別假發票的便利,其全面推廣使稅務機關可以隨時掌握、分析、監督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情況和一般納稅人的納稅行為,使全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信息進入了規范管理之中。
全國稅務信息網絡系統的建立使稅務數據在全國稅務系統達到信息共享,這不僅將提高稅務服務質量,而且也將為追查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違法避稅和稅務欺詐的行為提供更多的信息。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問題
(一)對依法收取和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仍然缺乏激勵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涉及開票方和受票方,本來雙方是因稅款抵扣而相互制約,但這種制約關系的形成至少需要有其中一方依法行事。事實上,在稅務信息不暢通的情況下,雙方均有可能利用其它手段避稅,同時獲得稅款抵扣利益。比如,通過賬外交易避稅,收取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出的專用發票,甚至收取偽造的專用發票以獲得稅額抵扣的好處。在誠信尚未完全確立的市場環境中,如果沒有相應的依法行事的比較利益驅動,這些違法行為都是所謂“理性的經濟人”可能作出的選擇。
(二)對違法收取和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仍然缺乏清晰的審計線索
在增值稅發票制度健全的情況下,由于增值稅的抵扣利益是此消彼長、相互制約的,因此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存根聯可以為征收機關的交叉審核提供審計線索。但只要增值稅發票制度仍有不完善之處或雖然制度完善但當事人不恰當履行,在下面幾種情形下,征收機關如果不投入高額的審計成本,就很難得到清晰的審計線索:一是購銷雙方惡意串通虛報抵扣稅額;
二是購貨方單獨虛構進項稅或自毀抵扣聯;
三是外部無關人偽造的專用發票。但無論是哪種情況的發生,都是因為虛構偽造的專用發票,要么是有市場,要么是受票人難辨真偽而受騙。而在這些情況發生時,征收機關之所以很難得到清晰的審計線索,就是因為沒有唯一有機聯系的線索進行跟蹤。
(三)專用發票管理頭緒多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雖然具有防偽控稅的諸多優點,但既要管票管人(指一般納稅人),還要管設施,管理頭緒多,且操作繁雜。國家稅務總局通過監控臺顯示的統計結果表明,2002年2月份全國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為28.83%(2001年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為46.62%),全國稽核系統提供發票準確率為47.17%(2001年11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這說明,全國認證系統、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還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一些?。▍^、市)國稅局認證系統、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甚至為0,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復雜性和執行程度由此可見一斑。同時,單純的行政手段也是一個缺憾,因為完美的設計如果沒有執行對象的積極配合將事倍功半。事實上,如何盯住專用發票抵扣利益的受益方——受票方進行跟蹤管理應該成為專用發票管理的關鍵,而要進行跟蹤管理,一個可行的方法就是使專用發票人性化,即賦予專用發票以專門的身份,使專用發票所蘊含的利益與企業自身的利益緊密結合,使獲得增值稅抵扣利益與識別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偽的責任對等,甚至可以使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為企業形象的代言人。
三、“身份證”管理模式的提出及管理程序
(一)“身份證”管理模式的提出
針對前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個問題和我國增值稅納稅人結構的現 實變化,筆者提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身份證”管理模式。
1.“身份證”管理模式的實質
“身份證”管理模式的實質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賦予每一個增值稅納稅人以平等的納稅身份,進行統一管理;
二是每一個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通過唯一的身份證號碼——注冊票號予以確認;
三是增值稅注冊票號登記證必須用作表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法定憑證之一,即納稅人從事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提供用以表明其身份的注冊票號登記證,包括在銀行開立賬戶進行存取款或轉賬結算,與相關人簽定各種合同,進行各種融資活動等等。這樣,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經開出,企業就須對其負有完全的責任,任何弄虛作假的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就會依法受到嚴懲,企業的聲譽將受到損失,嚴重的還會使企業的生存受到威脅。同時,也為各級稅務部門進行協查提供了便利。由于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證明的注冊票號登記證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經濟活動都有跡可循,稅務部門通過與工商部門、銀行的合作,以及對企業客戶、供應商等相關人的調查,很容易掌握每一個一般納稅人與專用發票相關的活動。這樣,一方面減少了納稅人弄虛作假的動機;
另一方面也為增值稅的征管提供了足夠清晰的審計線索,使企業自覺嚴肅對待專用發票的內容,不能有絲毫馬虎。增值稅專用發票注冊票號可以被視為類似商譽的一種經濟資源,納稅人在專用發票上違規就等于是在自毀信譽。這樣,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企業信譽和經濟利益緊密相關,不僅增大了違規成本,使納稅人不敢輕易違規,而且對依法開具和收取專用發票有利益激勵作用。
2.“身份證”管理模式的提出是以我國增值稅納稅人結構的現實變化為基礎的
1994年稅制改革后,我國一般納稅人數量逐年減少、比重下降,而小規模納稅人比重則由1994年的80%上升到1998的90%以上,在數量上占有絕對比重,而且這種納稅主體結構嚴重“主次倒置”的狀況至今還在延續。按照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領購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可以憑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直線進行進項稅款抵扣,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按照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發生額由稅務機關按其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我國小規模納稅人在數量上占多數,要處理如此眾多的小規模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申請,不僅會影響到增值稅鏈條機制的有效管理,而且將大大增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成本。
同時,由于對兩類納稅人的管理實行“區別對待”,對小規模納稅人仍然存在明顯的管理歧視,導致納稅人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采取相應的博弈對策,加大了專用發票管理的難度。如小規模納稅人不僅自身不能享受稅收抵扣,而且即使申請了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使交易對方享受稅款抵扣的一致利益,從而不僅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正常交易設置了發票障礙,也妨礙了小規模納稅人獲得正常交易的機會,不利于小企業的成長壯大。面對這種不利局面,小規模納稅人只好發揮其靈活多變的“優勢”,想方設法地在專用發票上弄虛作假、偷稅漏稅以求生存和發展,而當企業發展壯大了的時候,才發現納稅失信的污點竟又成了企業發展的絆腳石。在國際競爭中,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有機會參與市場競爭,一旦納稅人有納稅失信的記錄,就會失去很多寶貴的機會。此外,一般納稅人從自身享受抵扣稅款的一致利益和交易效率的角度出發,盡量避免與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經濟交往,重新選擇交易伙伴,進行策略調整。而這種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所作的博弈對策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社會資源;
抵消了資源配置的效率。
事實上,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都可能有避稅的動機,而因偷漏稅產生的經濟和效率損失要比對兩類納稅人實行差別管理而節約的征管成本大得多,因此對所有納稅人平等地實施納稅信用等級分級管理辦法才是比較明智的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只要納稅人結構呈正態分布,且標準差較小,無論哪一種納稅人占絕大部分都可以采用“身份證”管理模式,而不會導致實際征管成本的增加。若兩類納稅人的比重大體均衡,則更加需要采用這種模式進行管理,才能保證增值稅通過具有平等身份納稅人之間的交易鏈條來保證抵扣鏈條的連續性,從而剔除重復課稅因素,產生“中性”效果。
3.“身份證”管理模式可以解決專用發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個問題
首先,對開票方來說,載有注冊票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經開出,企業就須對其負有完全的責任,任何弄虛作假的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就會依法受到嚴懲。對受票方來說,依法收取專用發票可以獲得稅款抵扣利益,而收取違規發票不僅不能獲得抵扣利益,而且會使傘業的商譽受損。這樣就形成了對依法收取和開具專用發票行為的激勵,也使外部無關人偽造的專用發票在守法的專用發票當事人雙方也就失去了市場。
其次,由于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證明的注冊票號登記證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經濟活動都有跡可循,為各級稅務部門進行協查提供了便利。同時,稅務部門通過與工商部門、銀行的合作,以及對企業客戶、供應商等相關人的調查,很容易掌握每一個一般納稅人的與專用發票相關的活動。這樣,一方面減少了納稅人弄虛作假的動機,另一方面也為增值稅的征管提供了足夠清晰的審計線索,使企業自覺嚴肅對待專用發票的內容,不能有絲毫馬虎。
最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身份”化,也使得管票與管人合一,從而可以在減少管理頭緒的同時有效實現“以票控稅”的目的。
(二)“身份證”化管理的程序框架
“身份證”管理模式,要求從專用發票申購、印制、取得、開具、抵扣和納稅申報等各個環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身份證”化管理。其管理程序是:
1.專用發票票號注冊及發票申購管理
每一個已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增值稅納稅人都必須在法定日期內在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票號注冊,并在遵守專用發票一般格式化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本公司擬增加的特殊發票格式文本,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核發載有本公司專用發票格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號注冊登記證。增值稅納稅人可憑票號注冊登記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企業印刷后,由稅務機關交由納稅人使用。
2.專用發票印制管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企業印制,未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手段包括: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實行專用發票《準印證》制度;
采用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
套印全國統一的專用發票監制章,監制章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式樣;
印制專用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按規定建立生產責任制度、保密制度、質量檢驗制度、保管制度和其它有關制度;
對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
3.對專用發展發售的管理
發售專用發票要進行審核,驗舊售新。根據發票審核程序,發票審核崗位人員在驗舊售新時只要輸入增值稅納稅人的注冊票號,微機就會自動顯示企業上一次領購發票的所有信息(發票領購時間 、領購數量、應查驗發票的起止號碼等),審核人員再根據對企業使用發票的查驗情況輸入審核結果、未驗發票份數及號碼等信息,審核情況可由微機直接打印輸出規范、全面的“發票審核情況表”并形成臺賬,以利于以后查詢。同時審核崗的審核信息可直接從微機中傳遞到發票發售崗,以加強崗與崗之間的有效銜接和相互制約,減少了專用發票發售的人為性和隨意性。
4.專用發票取得管理
受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對專用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方的注冊票號和發票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有進行核實的完全責任。如果因為受票方未恰當履行核實責任而造成損失的,受票方不得享受抵扣利益。
5.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開具專用發票要明確載明的必要內容包括:在專用發票的顯著位置標明“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
本公司名稱、營業地址、電話和增值稅注冊票號;
專用發票序列號和開具日期;
有關提供商品和勞務的數量、單位、規格等的描述;
所提供商品和勞務的不含稅價格;
應納增值稅額和適用的稅率;
購貨方名稱、營業地址、電話和增值稅注冊票號等。開具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并必須在計算機上或以其它方式保持按開具時間順序排列的清晰的專用發票開具記錄。專用發票存根與專用發票開具記錄至少保存10年以上。未經增值稅票號注冊的納稅人或提供非增值稅商品、勞務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簽發聲稱含有增值稅的任何票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給未經增值稅票號注冊的納稅人。
6.對專用發票稅款抵扣的管理
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進項稅抵扣銷項稅,必須以真實的交易為前提,并符合《增值稅法》中有關進項稅額確認的相關規定。專用發票所記載的進項稅額信息和銷項稅額信息將被按照每一位增值稅納稅人的注冊票號及時進行檢索比對,以查證所列金額和發票勾稽關系是否與經濟事實相符。經核對相符的,準予抵扣;
經核對不符的,暫不允許抵扣,待查清事實后再作相應處理。
7.增值稅納稅申報管理
已注冊的增值稅納稅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一旦在申報期限未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將立即派出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對仍正常經營的企業,按2002年10月15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新規定處理;
對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申報納稅義務的企業,確定為失控企業。對于失控企業,稅務機關將發出限期改正公告或取消其注冊票號,并有權請求銀行凍結以該注冊票號開立的銀行賬戶,同時將企業主要涉稅人員和失控專用發票分別納入“失控企業人員庫”和“失控專用發票庫”,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在全市增值稅納稅人資料中檢索并進行跟進。
四、“身份證”管理模式在我國的應用前景
已建成的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和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為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身份證”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計算機基礎管理環境。五年內將建成的全國稅務信息網絡,為最終實施“身份證”管理模式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資源。同時,需要加強稅務、工商、銀行之間的信息溝通,還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來確認增值稅注冊票號的法律效力,以保證“身份證”管理模式在全國范圍內被普遍接受和遵照執行??傊?,增值稅專用發票“身份證”管理模式是符合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現狀和發展趨勢的有效管理模式,如果推行得當,可以有效遏制涉案金額巨大的專用發票案屢查不止的勢頭,取得有效征管增值稅的良好效果。
【參考文獻】
[1] 李久順,李玉纏.如何鑒別真假增值稅專用發票[J].稅收與企業,2002,(5).
[2] 東明,才源.深圳"7‘06"虛開發票案盤錦協查記[J].稅務,2002,(1).
[3] 宮世賢,張振學.大連國稅中山分局清理一般納稅人從嚴把關[J].稅務,2002,(1).
[4] 楊越.推廣增值稅防偽稅控有益企業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J].稅務,2001,(6).
[5] 趙學義,孫琦.淺議增值稅發票管理[J].冶金財會,2002,(5)
[6] 周艷瓊,子蔭.增值稅發票認證識別管理系統[J].四川會計,2000,(6).
[7] 趙正方,徐燕妮.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去除稅收征管“頑癥”[J].中國稅務,2001,(1).
[8] 易佩富,陶瑛瑛.檢查違法違規發票的常用方法[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0,(3).
[9] 趙明,牛志輝.要重視對“真發票、假事實”的檢查[J].吉林財稅,2000,(4)
[10] 孫燦鋒.甘翠萍,陳桂蘭.發票上的騙招[J].企業管理,2000,(1).
[11] 孫作民,劉安.違章發票的幾種表現及其解決措施,吉林財稅,2000,(5).
[12] 魏洪昌,王志忠,宋軍.發票使用管理要謹慎[J].商業會計,2000,(3).
[13]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J].安徽稅務,2000,(7).
[14] 和衛先.按月審驗發票強化日常監督[J].草原稅務,2000,(6).
[15] 秦之杰,肖紅.利用發票偷稅為何屢禁不止?[J].山東稅務縱橫,2000,(5).
[16] 楊立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透視及對策建議[J].稅收與企業,2000,(8).
[17] 劉萬鈞.淺談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查方法[J].審計理論與實踐,2002,(4).
[18] 張鐵林.預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J].草原稅務,2002,(3).
[19] 李立群,周樹森.李玉東.應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J].稅務,2001,(10).
[20] 楊榮娣.發票管理使用中的問題與對策[J].江西審計與財務,2001,(9).
[21] 孟岳松,徐麗娟.發票交易現象之解析[J].工業技術經濟,2001,(2).
[22] .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后的跟蹤管理[J].稅務,2001.(1).
[23] Tax information,
增值稅管理規定范文第5篇
自新稅制建立以來,從福建省看,商業增值稅收人隨著經濟增長而不斷增長,但商業增值稅收入增長幅度低于商業企業增加值的增長幅度。據統計,我省商業企業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業增值稅收入分別比上年增長7.5%、8.3%、5.5%和6.9%.商業增值稅占國內增值稅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業增值稅收入占全省國內增值稅收人的比重分別為24.9%、24.1%、23.6%.筆者認為,這除去商業經濟結構變化、稅源轉移等因素外,也有稅務機關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比如,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只注重銷售額,而忽視健全帳證要求;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健全帳證工作不力;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輕普通發票管理;一般納稅人稅負普遍下降,零稅負或負稅負的商業企業占一定比例;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商戶普遍采取核定征稅,并且核定額不足;征收機關日常監管和稅務稽查沒有突出重點,稅款普遍流失,等等。這里從分析商業環節增值稅問題的原因入手進行探討,以尋求堵漏辦法。
一、我國商業環節增值稅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產業結構調整,造成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
1.經濟結構調整優先發展地方特色的第三產業,造成了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各地優先發展有特色的第三產業,作為新的增長點加以培養,新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無意的引導,導致了稅源結構變化,如,各級批發商業企業轉制后改為有經濟效益的文化娛樂場所;有經濟實力的單位和企業熱衷于投資經營賓館、酒樓、餐館、酒吧以及夜總會等非增值稅的第三產業。這樣,各地體現增值稅稅源不但沒有增加,而且還不斷減少,同時也體現了營業稅收人增加,增值稅收入減少。
2.小規模商業企業受東南亞金融危機沖擊,瀕臨倒閉。近幾年,受東南亞金融危機沖擊,國內外經濟形勢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許多小規模商業企業營銷上不去。有的企業拖欠銀行貸款,而被凍結戶頭,無法經營,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工業企業代銷機構,工廠不景氣,商業貨源不暢,消費者購買力不強,進銷差小,無利可圖,被迫關閉停業。
3.市場競爭激烈,必然引起稅收結構調整和商業稅收減少。一是工業企業采取直銷的營銷策略,主動應對市場的競爭,減少了商業環節的銷售額。工業企業為擴大其產品市場占有份額,同時也為減少銷售費用、流通環節和經營風險,利用其對產品性能及市場比較熟悉的優勢,直接在銷售地設分支機構銷售其產品,直接參與產品流通;特別是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直銷方式的出現,使得過去貨物通過商業環節流通轉移到了工業環節;二是激烈的競爭促使商業環節購銷差額減少。據1999、2000兩年度福建省稅源普查資料顯示,商業毛利率從10.3%下降為9.06%;特別是我國即將加入WT0,開放零售市場,世界知名大型超市憑借先進的管理經驗所實行的低價銷售的介入,加劇了國內商業企業的競爭,促使商業企業分化,價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據商場的主要份額,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業環節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趨勢;此外,增值稅購進扣稅法有推遲實現稅款因素,部分新開業的商業企業在經營生長期稅收倒掛或者“零稅負”現象嚴重。一些新開業的大型零售商業企業在經營初期大量取得進項專用發票,而在經營生長期間進項稅款長期留抵,無稅可收。當商業無利可圖時,就關門不干了。
(二)商家偷稅行為較為隱蔽,造成商業增值稅非正常遞減。
1.廠家各種名義的直接貼補返利等非正常手段嚴重侵蝕了增值稅稅基。如一些工商企業跨越中間經銷環節通過報銷費用、現金、實物獎勵、銷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經銷商返利,經營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帳,規避了商業環節稅收。
2.現金交易具有極大的隱蔽性、欺騙性,給商業環節偷稅的查處增加了重重困難。特別是以零售為主的各商業企業,位于增值稅鏈條的末端,由于缺乏與稅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種經濟行政管理手段,現金銷售,多頭開戶,銷售不開發票,開“大頭小尾”發票,大量采取“體外循環”手法進行偷稅等,商業企業這些問題仍然相當嚴重。
(三)稅基不寬,稅源轉移影響增值稅增長的問題不可忽視。
增值稅鏈條不完整,使建材、飲食、娛樂業等仍實行營業稅,存在偷稅隱患的問題突出。以建材商品為例,建筑業在生產過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貨物,但由于該行業征收營業稅,作為建材等物資最終消費者的施工單位,在購進上述貨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發包單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發票,造成增值稅管理鏈條中斷。此外,受地方財政的干預,使稅源發生轉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財政稅收返還優惠政策,影響了商業企業在不同銷售環節和地區的正常定價,誘導商業企業利潤跨地區間不正常收入轉移,其中以企業外設經銷機構商業增值稅最為明顯。
(四)商業增值稅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業企業進項差價的減少和工業企業的直銷行為僅會引起商業增值稅稅額的減少和稅負的下降,但商業企業負稅負等異常申報的增加,則要歸結為企業不正常的偷逃稅行為。因此,面對曾一度擴散的商業增值稅異常申報,有必要審視目前的商業增值稅征管情況。
1.商業企業的應納稅額監控不力。一是帳證健全是監測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業帳證不全,有帳不作,作假帳或作兩套帳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二是監控指標還不能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各商業企業經營商品品種、商品價格以及經營規模差異較大,再加上融資渠道和營銷方式的多樣化,使得單一用某一戶商業企業稅負等指標推斷其他商業企業的納稅情況缺乏可信度,尤其是應用在增值稅納稅評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證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對滯后。一是征管信息來源渠道單一。目前,稅務部門能取得的納稅人的有關信息,主要通過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提供的一些比較粗略的資料,其真實性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誠實與否,在具體管理過程中,處于被動局面,在此基礎上實施稅務稽查必然也難以奏效。同時通過企業以外的信息渠道獲取必要的商業企業經營情況和相關資料幾乎無法保證。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業企業管理開始廣泛使用現代化的電子設備,越來越多的大型商場,特別是倉儲超市收銀記錄、統計以及進銷存等帳務處理已經使用電算化。而稅務征收仍實行企業填報納稅申報表到申報服務廳錄入計算機申報,事后下企業短時間檢查的征收方式,數字化程度低,與企業管理電算化不相適應。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對商業企業征收的方式有查帳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額征收三種方式,目前,沒有嚴格地劃分其適用范圍,定額征收較查帳征收征稅成本和稅收負擔要低已是公開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變,導致納稅人特別是小規模個體私營經濟建帳沒有積極性,使征管質量提高艱難。
3.稅務稽查效果帶有局限性。商業企業屬中間流通環節,經營貨物品類繁多,再加上直接發貨制及跨地區間的倉庫的設置以及各種靈活代銷辦法,用傳統的征收方式盤存納稅人貨物十分困難,也影響企業經營;同時,稅務稽查部門查稅不求質量,只求數量,直接影響了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
4.發票使用不規范。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消費者缺乏購物索取發票的習慣。商業企業,尤其是從事零售的商業企業,銷售貨物習慣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以自制調撥單或提貨單等內部核算憑據代替發票,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和實際銷售額之間存在偏差,納稅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隱瞞某些商品的銷售收入,主管國稅機關又無法監控納稅人的稅基,造成增值稅流失。
二、建議與對策
商業增值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較集中地突出了我國現有增值稅存在的稅基和稅負的監控、征管信息的獲取、共享等深層次的稅收征管問題,因此,解決商業增值稅的征管問題也決不能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除健全現行稅制外,應用系統的現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決適應新形勢下商業增值稅的稅收流失問題。
(一)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1.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按現行稅法規定年銷售額和健全帳證的商業企業都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是,各地執行此規定有偏頗,如,批零企業為商品最終消費環節,消費者不需要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支機構推銷產品既不開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對以上一定規模商業企業不愿意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然而,為了省事,稅務機關也不按規定督促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這個問題各地很普遍。筆者認為,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認定規定,凡是年銷售額達到180萬元和帳證健全的商業企業都應按規定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已具備條件的商業企業不申請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以銷項稅額全額征收增值稅,絕不姑息遷就。這是增值稅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稅鏈條不會中斷,從而,可以增加稅收收入。
2,完善商業一般納稅人管理制度。應該看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制度具有約束納稅人的作用,而小規模納稅人稅收政策則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納稅人,即使銷售貨物不申報納稅,但其購進貨物時卻以消費身份負擔了購進貨物應抵扣的稅款,因此,規模較小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尤其是中小商業企業,保留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的意義大于稅款征收的意義。為此:一是保持現有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規模的穩定。一經認定,除非納稅人偷稅、關閉、破產,則不應輕易取消,對存在不良記錄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取消其進項抵扣權。二是對新認定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認定的初期(一年)實行暫認定一般納稅人管理,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代管監開”。其進項發票在貨票款一致情況下,才能給予抵扣。
(二)加強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管理。
1.繼續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對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制,嚴格其財務會計核算,實行查帳征收,減少稅收流失,是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多年來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稅務機關因抓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工作難以奏效,而幾乎放棄了這項工作,這對依法治稅十分不利。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是收稅的,收稅的依據是什么?大量小規模納稅人繼續使用“雙定”征稅肯定不行了,繼續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十分必要,而且,態度要堅決,措施要得力。應該做到建帳一戶,成功一戶,并及時改變征收方式。至于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后稅負低不可怕,稅務機關還有最后一道防線,即加強稅務稽查,要以稅務稽查來確保建真帳。對查出小規模納稅人建假帳的,要依法補稅和處罰,并公開曝光。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建真帳,納稅態度又好的,只要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和條件,就可鼓勵申請升格,按一般納稅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額戶的管理辦法。在保持原定額基數的前提下,實行稅務機關采用各種測定法估算出銷售額,與同行業會互評定額相結合的做法,來確定“雙定戶”本期銷售額,做到既公開透明,又相互監督;在定額的評定期限上,不宜過長,最好每半年調整一次。同時,在調整“雙定戶”銷售額時,稅務機關應講究核定的銷售額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應加強對“雙定戶”會計基礎知識的培訓,引導其記帳規范,建帳符合標準。
3.加強商場柜臺承包租賃戶的征管。通過增強與出租方的信息聯系溝通,掌握承包租賃戶的開業、經營情況,同時,實行商場統一收銀,代收代繳增值稅管理辦法,把承包租賃戶的應納稅額及時、足額解繳入庫,有利于征收機關與商場共同監管。
(三)加強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
目前,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工業企業的銷售網點遍及全國各地,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有137號文件,但是,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還不夠規范,造成經營地稅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認為,一是加強分支機構稅務登記管理和發票管理。對于各類分支機構,不管是經營范圍和形式如何,均應按《征管法》規定辦理注冊稅務登記;在發票的領購管理上,實行發票保證金(人)和限期繳銷發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機構增值稅政策管理規定。分支機構不論是否開票或收取貨款,原則上由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分支機構需要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由總機構提出,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并建立納稅信息聯系制度。同時,對匯總繳納的分支機構采用按銷售額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其預繳稅款可在總機構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減。
(四)實施增值稅納稅評估制度。
增值稅納稅評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納稅人申報納稅的準確性和稅務機關征收管理質量,突出對一般納稅人涉稅行為的防范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理納稅申報情況,在納稅評估的操作過程中,應全面掌握一般納稅人 的涉稅資料,嚴格按照申報審核、案頭評估、下戶核查、稅務處理等步驟進行。因此,為了做好增值稅納稅評估,我們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準確采集納稅資料,提高資料的利用效率。根據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選擇收集、積累所需的納稅人的各種與納稅相關的,諸如銷售情況、貨物購人情況、發票使用情況以及財務變動情況等各種當年和歷史資料,并對獲得的納稅資料進行歸類、匯總、相互對照,并運用適當的方法加以運算、分析、處理,充分發揮增值稅進銷之間相互稽核作用,加強貨物進出企業監督,為稅務機關提供案頭評估參考數據。有條件的可以逐步通過稅企聯網實現。這對于日新月異的電子商務下增值稅的征管有著現實意義。
2.建立增值稅納稅評估的分析指標體系。包括細化篩選參照指標,如按國家統計局行業劃分標準統計出本地商業系統的諸如平均稅負率、銷售額變動率、進項稅額變動率、存貨變動率、毛利率等納稅評估所需的各項指標。同時,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國同行業的財務指標參考資料,并進行比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標的準確性;同時設置具體企業考核資料指標,正確選擇使用各種案頭評估測定辦法,能根據已收集掌握的有關企業貨物、資金變動資料,通過恰當的運算,推算出納稅人本期大體銷售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
3.設置納稅評估機構,充實評估專業人員。隨著稽查機構設置轉變,各地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的稅收稽核或納稅評估機構,將原來的征管分局配備一級稽查人員改為稅收稽核或納稅評估人員,合理調整崗位和明確職責,側重于通過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評估分析,下戶核查,堵塞漏洞。這樣,可以轉變增加稅收依靠查補的傳統做法,以增強稅收管理專業化力度。
4.根據納稅人信譽評定納稅人的納稅評估頻率。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進行記錄,作為評定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定等次的標準,不同等次設置不同的納稅評估頻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實行稽核基礎上的動態分類征管。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稽核后評選A級信譽等次的商業企業,可以實行一年免審優待;對評定B、C級信譽等次的商業企業可以實行定期的納稅評估,以鼓勵商業企業遵章納稅,鞭策信譽不佳的企業改變形象,爭取升級。
(五)強化商業企業稅收監督。
1.完善發票使用制度。各地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應從注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轉變到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并重管理上來,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購買貨物有權利與義務索取發票,并禁止商業企業利用各種內部憑據替票,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依法處理。對定期定額戶亦實行定額發票管理制度。同時,在全國各地普遍開展發票搖獎和不開發票處罰活動。在各商家張貼公告,告知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索取發票的權利和義務,形成消費者購物自覺索取發票的社會氛圍。堅持盡快推廣使用稅控收銀機及稅控加油機,把納稅人銷售收入納入稅務監督之列,同時,促進稅收收入的增長。
2.對商業企業的財務管理等管理軟件,稅務機關如何介入管理,應盡快出臺相關的辦法。比如,商業企業有義務向征稅機關提供使用電算化記帳的軟件的共享信息,有義務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規范化納稅申報資料等,避免企業自行變更原始記錄或利用現代化手段偷逃稅款。
3.推行片管員制度。稅務機關取消專管員以后,應推行商業企業片管員制度,確定片管員工作崗位和職責,督促其經常下戶了解納稅人經營情況,催繳稅款,指派下戶進行貨物盤點,主要應通過不定期分柜重點核查,掌握納稅人購銷的來龍去脈;并加強對非正常損失進項稅的管理。
(六)強化稽查功能,突出重點到位。
為了保證各項商業征管措施到位,促進納稅人健全帳證,依法納稅,強化稅務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須開展一次商業增值稅專項檢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強稅務稽查的重點應放在連續異常申報戶、納稅評估移送的嫌疑戶,帳證不健全戶、申報停歇業戶和違章使用發票戶。再次,按照稅務稽查計劃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點納稅戶查深查透,檢查發現問題,按規定程序及時查處,嚴懲不貸,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讓偷逃稅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會化的稅收綜合管理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