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關系的正?;灾忻廊齻€聯合公報為基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分別是:中美兩國于1972年2月28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以下簡稱《上海公報》)、1978年12月12日發表的《中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中美聯合公報【五篇】,供大家參考。
中美聯合公報范文第1篇
關鍵詞: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條約法;
有約必守;
法律后果
中美關系的正?;灾忻廊齻€聯合公報為基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分別是:中美兩國于1972年2月28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以下簡稱《上海公報》)、1978年12月12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于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以下簡稱《建交公報》)、1982年8月17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以下簡稱《八•一七公報》)。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構成了中美關系的政治基礎,成為指導兩國關系發展的綱領性文件[1]。實踐已經證明,中美關系能否持續、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關鍵在于美國能否切實有效地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但是,長期以來,美國在臺灣問題、西藏問題、新疆問題、人權問題、對臺武器銷售等問題上不斷違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重要原則。美國的上述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也嚴重違反了國際條約法上“有約必守”的原則,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更嚴重破壞了中美關系的健康發展。Www.133229.Com從國際法角度分析,美國違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因此,從國際法角度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進行深入分析,并積極尋找應對美國錯誤行為的法律對策,就變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關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爭議及其后果
(一)中國對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19集,1972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25集,1978年)分別將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報》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報》收錄其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條約集》一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編輯的、按照年度方式連續出版的、系統刊載自1949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權威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條約集》開宗明義地表示:“該條約集所收入的是條約和條約性質的文件?!边@些都是中國政府認可上述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最權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均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屬于條約,是國際法上具有條約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劉文宗教授等認為: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以"聯合公報"形式發表的,當然具有條約的性質。(參見:李紅.臺灣問題與中美關系[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2,(11):59.)秦曉程教授認為,“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認識,中國一貫認為其構成中美之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保▍⒁姡呵貢猿蹋腥A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學,2003:52. )王慶海和劉爽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美國應承擔條約的義務?!保▍⒁姡和鯌c海,劉爽.從國際法看中美關系中的臺灣問題[j].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2,(5):24.)周尤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保▍⒁姡褐苡龋爸忻廊齻€聯合公報”法律問題初探[d].北京:外交學院,2003:11-13. )彭飛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帶有拘束性質的法律文件,對中美兩國政府都有拘束力?!保▍⒁姡号盹w.國際組織決議作為國際法淵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2010:17.)
綜上所述,中國政府和學界均認可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國際法上有拘束力的條約。
(二)美國政府官員及部分學者對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否定
自三個聯合公報公布以來,美國的不少政府官員和學者鼓吹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不是條約的言論,不斷地質疑其條約性質。具體來說,美國方面關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不屬于條約的觀點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只是美國反映未來政策的政治聲明,不屬于條約,因此沒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報》之時,尼克松在和臺灣當局駐美國“大使”沈劍虹談話時就說:“《上海公報》不是一項條約,僅是一項聯合聲明,雙方就各項問題表示本身的立場,并未試圖達成協議?!保?]1982年8月18日,美國助理國務卿約翰•赫德在美國外交事務委員會作證時指出:中美《八•一七公報》只是屬于美國未來的政策,而不屬于條約或協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報》達成以后,美國國務院在給參議院一個小組委員會的信中竟然說,公報“只是總統的一項政策聲明”,美國在向臺灣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諾“不是一項行政協定,并不具有國際法所有的約束力的權利或義務?!保?]此后,美國國務院一直對《八•一七公報》的性質持這種看法[3],從而否定其條約性質。
第二,美國的不少政府官員和學者還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只是美國總統締結的協議,不屬于國際條約,因而沒有法律拘束力。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一些議員堅持認為,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的條約由總統締結并需要取得參議院出席議員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都沒有經過美國參議院的同意,不符合條約所需要的國內法程序條件。此外,美國一些學者持否定態度的理由還包括: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一直以來未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既沒有在美國國會的條約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國政府的條約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嚴重后果
第一,美國極力否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將《與臺灣關系法》凌駕于其之上,并頻頻以此為由違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規定?!杜c臺灣關系法》是美國國會于1979年3月中旬通過,并于1979年 4月10日由總統簽字批準通過的。美國認為,《與臺灣關系法》是美國國會正式批準的,屬于有效的美國法律,其效力要高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這也成為了美國頻頻違反三個聯合公報的借口。例如,美國在《八•一七公報》中明確承諾,限制乃至最終取消對臺武器銷售。但事實上,美國政府不但沒有限制對臺武器銷售,而且不斷提高對臺武器銷售的數量和性能。美國顯然違反了《與臺灣關系法》中的承諾,并以近年來兩岸軍力不對等為由,對中方的抗議不予理睬。
第二,美國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嚴重削弱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導致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許多重要內容無法落實。如果說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僅僅是表達了中美之間的某種政治態度,那么這種政治態度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或情事的變化而改變。特別是已經過去30多年了,美國完全可以找到改變這種政治態度的理由,而且美國僅需為不履行這種政治態度而承擔政治道義的責任。但如果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根據國際條約法上的“有約必守原則”,國際條約法上的“有約必守原則”是指:一個合法締結的條約,當事方有依約善意履行的義務。善意履行條約也就是誠實地和正直地履行條約,從而要求不僅按照條約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條約的精神履行條約,要求不僅不以任何行為破壞條約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參見:李浩培.條約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違約方就需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并且在國際社會中承受極大的壓力。美國極力否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態度的軌道,其結果是不僅導致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大受貶損,而且還導致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的許多重要內容如“臺灣地位問題”、“對臺武器銷售問題”、“不干涉內政原則”等,均無法有效落實。
第三,美國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還導致中美關于三個聯合公報的許多具體爭議問題無法通過條約法框架解決,從而持續爭議。如:(1)在《建交公報》中,美國是“承認”還是“認識到”“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中美雙方重要的一個爭議。(2)在《八•一七公報》中,美國認為,美國終止售臺武器是以中國保證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為前提的;
中國則認為,和平解決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與美國終止售臺武器沒有關系。(3)中國認為,美國的《與臺灣關系法》嚴重違反了中美《建交公報》的原則;
美國認為,《八•一七公報》中所闡明的政策同《與臺灣關系法》是完全一致的,軍售將根據《與臺灣關系法》得以繼續。上述爭議無法通過條約法的框架解決,延續至今。
第四,美國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嚴重違反了國際條約法上的“有約必守”原則,更是嚴重破壞了中美關系。根據國際條約法的“有約必守”原則,凡是合法有效的條約,締約方應該誠實善意地遵守。盡管美國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性質,為不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尋找“借口”,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作為有拘束力的條約是無可改變的事實,美國違反條約也難逃其責。進一步而言,中美關系能否持續、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關鍵在于美國能否切實有效地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因此,必須堅決捍衛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這是反擊美國違反三個聯合公報行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有拘束力的條約
雖然美國政府官員和美國學者提出了種種觀點和理由,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但是卻無法改變其作為條約的事實。無論是從條約法的基本原則和理論,還是從美國國內法的規定,無論是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還是從國際社會的實踐,無論是從國際法院的司法判例,還是從中美的履約實踐來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作為有約束力的條約是值得肯定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完全具備條約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了中美兩國的權利義務
國際條約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須包含具體的權利義務。正如《奧本海國際法》(第8版)的修訂者勞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貸款案”中所認為的那樣:“條約是創設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圖的體現”。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修訂者詹寧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觀點[6]。在“卡塔爾和巴林間海洋劃界和領土問題案”中,國際法院就認為兩國之間關于將爭端提交給法院的換文和備忘錄構成國際法上的條約,因為其創設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關于不少權利義務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具體來說:
《上海公報》和《八•一七公報》都非常明確地規定:“任何一方都不應當在亞太地區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區謀求霸權?!边@一規定不僅具有具體的針對性內容,而且在措詞上也使用了“不應當”這樣一個具有強制性色彩的詞語,其義務性規定的特征非常明顯。再如在《八•一七公報》中,“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臺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后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臺灣的武器出售,并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后的解決?!边@一規定表明,美國承擔逐步減少并且最終取消售臺武器的明確義務。即使是中美雙方爭議最大的臺灣問題,同樣也體現了美國的相關義務。特別是《建交公報》中規定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這個原因,將僅同臺灣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系。這里雖然沒有明確地指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美國“同臺灣僅保持非官方關系”的前提顯然是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則,假設美國認為臺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是不可能因為“對一個政府的承認”而導致與另外一個國家僅保持非官方關系。以后發生的許多事實也都是符合這一邏輯的,比如:美國的歷屆政府都表示遵守三個聯合公報中關于臺灣問題的承諾;
都表示奉行“一個中國”的政策,反對“一中一臺”或“兩個中國”;
美國在中國入世的問題上大力支持中國提出的“先大陸后臺灣”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體現了中美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雖然國際條約有正式和簡式之分,但這兩者之間沒有法律效力的區別。在決定條約的法律拘束力時,諸如條約生效的日期、終止的日期和簽名等條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國際法院在“愛琴海案”判決中也指出:上述內容的缺乏并不影響法院對聯合公報法律性質的確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認為,確定一項文件是否構成條約的決定性因素是其當事各方在締造該文件過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正是體現了中美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都是以促進中美之間的友好往來,減少兩國的摩擦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報》中,中美兩國已認識到中美兩國關系走向正?;欠纤袊业睦娴?,并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沖突的危險;
之后的中美《建交公報》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關系為主要目的;
再之后的《八•一七公報》同樣體現了促進中美關系友好發展的目的??梢?,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促進中美之間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確的。
第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同樣也以促進世界和平為目的。三個聯合公報都有維護世界和平、反對謀求霸權、減少軍事沖突等相關內容??梢?,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促進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確的。
第三,中美在三個聯合公報中就許多具體的細節也都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報》中,中美雙方就諸多事務達成一致,包括了臺灣的未來[8]?!渡虾9珗蟆泛炗喓?,美國總統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魯空軍基地的講話就具體表述了這些一致的意見:我們(中美雙方)在很多領域邁開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們就擴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達成了一致;
我們同意開啟并擴大兩國的貿易;
我們同意加強并擴大業已開始的兩國政府之間的交流;
更重要的是,我們同意采取一些國際措施以減少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國際沖突和敵對的危險;
我們都反對太平洋地區的霸權;
我們同意國際爭端應該通過和平方式解決。[9]
3.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完全以國際法為準的
以國際法為準也是條約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于條約的定義就將“以國際法為準”作為條約概念的基本構成要素?!耙試H法為準”不僅包含了創設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意圖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還指的是條約必須符合國際法,違反國際法的條約無效[10]。前者不再贅述。就后者來說,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兩國政府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
其主要內容是反對霸權、建立兩國外交關系、促進兩國貿易和文化交流等;
其目的、宗旨不僅合法,而且還有利于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定??梢?,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締結主體、締結程序、內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完全以國際法為準的。
(二)美國的國內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拘束力
美國政府官員和部分學者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其關鍵是基于美國國內法體制下的條約締結形式。筆者認為,美國的國內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從根本上說,美國國內法關于條約的定性還是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為依據的。盡管美國不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但是《美國第三次外交關系法重述》指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習慣法的匯編而成的法典,美國接受其作為規制國際條約的法律[11]。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a)條的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從國際法委員會的報告來看,“以換文、會議記錄、諒解備忘錄、聯合聲明或其他以類似程序締結的文件,不是一種偶然或例外情況,而是在國際實踐中經常適用并且呈現增加趨勢的文件方式”;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這類文件不能適當地被稱為正式文件,但是他們毫無疑問地是受條約法規范的國際協議。因此,一項一般的關于條約法的國際條約必須覆蓋這些協議?!?/p>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國《對外關系法重述》借鑒條約法公約的定義,認為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國際法約束的協議?!本C上,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國際法委員會的規定來看,以聯合公報為名稱的國際協議如果具備條約的各種要素,可以作為有拘束力的條約的一種,而這恰恰又是美國國內法所認可的。
第二,從美國的憲法體制來看,美國總統具有非常廣泛的締約權。美國總統締結的條約分為“條約”和“行政協定”兩大類。就前者而言,根據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美國總統在參議院提供意見和同意下,有權締結條約,但以出席的參議員2/3多數贊成為條件。因此,對美國來說,凡是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議都必須是而且必然是通過了《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特殊程序而締結的。中美之間迄今為止只有4個雙邊條約是由美國參議院2/3多數批準通過的。這4個條約分別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1984年4月30日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的議定書第七款解釋的議定書》(1986年5月10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議定書及換文》(1984年4月30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互免海運、空運企業運輸收入稅收的協定》(1982年3月5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領事條約》(1980年9月17日)。資料來源:http://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后者來說,又可以分為“國會的行政協定”和“總統的行政協定”。美國國會的行政協定離不開國會的授權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細分為兩種。一種是總統根據國會的立法而締結的行政協定,另一種是總統根據國會兩院的共同決議而締結的行政協定。(參見:李浩培.條約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國總統的行政協定產生于總統與美國國會關于締約權的紛爭,這種紛爭的結果是“總統可以根據自己的權力達成某些協議”[12]。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美國總統締結的,其內容又涉及維護國際和平,承認外國政府,建立外交關系和削減武器銷售等重要內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被排他地授予國家政府,總統是這個政府的唯一代表,總統單獨締結這種協定的資格不容懷疑[5]638。筆者據此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從性質上說當屬于總統的行政協定。美國總統的行政協定同樣具有條約的法律性質。例如,美國通過1937年的“美國訴貝爾蒙特案”與1942年的“美國訴平克案”確立了行政協定無需參議院的介入,對州法有約束力的原則。這一原則在“b•埃爾曼公司訴美國案”中也得到了體現,美法之間的商務協定就是根據1897年《關稅法》簽訂的。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它不是這樣的條約——“享有須美國參議院批準條約的顯貴”,但它是由兩個主權國家的代表談判、以締約國的名義并代表締約國締結的處理兩國之間重要商務關系的國際協約。如果它在技術上不是必須經過批準的條約,不管怎樣,它是一個由美國國會授權,在總統的權力下談判和公布的協約,這樣的協約是條約[13]。
第三,美國政府目前不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列入《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集》的作法,從某種意義上顯示了美國政府不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視為條約的態度。但是,由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完全具備條約的基本要素,毫無疑問屬于國際法上的條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绷硪环矫?,根據國際法,如果條約已經生效,缺少國內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響條約的效力[14]。綜上,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雖然沒有被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國會收入條約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條約拘束力。相反,美國還要為其不作為承擔國際責任。
(三)中美雙方在實踐中的履約行為佐證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拘束力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公布之后,中國所有的涉外人員在黨中央正確領導下,不以社會制度論親疏、不以意識形態畫線,認真恪守三個聯合公報的原則為發展和加強中美關系而不懈努力。中國方面一直以來都嚴格遵守公報的規定,并全面履行公報規定的義務。中國政府在很多重要場合都一再強調三個聯合公報是中美兩國關系的重要基礎,并且希望美國也認真遵守公報的內容。
美國方面一直以來都反復強調三個聯合公報的重要意義,并且表示會遵守三個聯合公報中的各項原則。自尼克松以來的美國歷屆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頓和小布什,也都毫無例外地鄭重做出過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國政府會恪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的有關義務,體現出對三個聯合公報拘束力的尊重和確認。美國政府雖然在行動上有不少違反中美三個聯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報》簽訂后,美國就開始逐漸減少和臺灣之間在軍事上的聯系。1976年的《波士頓全球報告》指出,美國承諾在1976年左右將從臺灣撤回50%的美國駐軍和大批的軍事顧問[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報》發表之后,美國撤走了駐臺美軍,停止了美臺條約,斷絕了與臺灣當局的“外交關系”,基本上履行了“斷交、撤軍、廢約”三項承諾。當然在售臺武器方面美國屢屢違背公約精神,這種違反約定義務的行為遭到了中國強烈的抗議和反對。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報》的締結是由于美國違背《建交公報》的規定和一般國際法原則,向臺灣出售武器引起的。雙方經過激烈的爭論,終于在1982年8月17日達成協議。在協議締結后的1983年2月3日,美國國務卿與中國外長會談時,美國國務卿表示,里根總統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國將恪守《八•一七公報》中所作出的承諾。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簽訂后,雖然美國總體上頻頻違約,但美國對臺軍售的數量的確一度以每年2千萬美元的速度減少,從1984年至1987年,美國對臺軍售的金額從7億8千萬美元減少到7億2千萬美元。hungdah chiu, the taiwan 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國國會通過了《與臺灣關系法》后,美國政府也從沒有表示過將不履行1979年的《建交公報》,而是一再表示美國政府將遵守建交時達成的諒解,并以符合諒解規定的方式執行該法
綜上,中美雙方在實踐中的履約行為佐證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法律約束力。在這一點上,如果僅僅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理解為中美兩國政府共同的政策聲明,不能解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為何會在兩國關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四)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的其它一些理由均不成立
第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有些內容比較籠統或空洞,并不導致對其法律約束力的否定。雖然中美三個聯合中有些內容比較籠統或空洞,
例如,在《上海公報》中,中美雙方聲明:“中美兩國關系走向正?;欠纤袊业睦娴摹?;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沖突的危險?!痹凇督ń还珗蟆分?,中美雙方強調:“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沖突的危險”、“雙方認為,中美關系正?;粌H符合中國人民和美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亞洲和世界的和平事業?!痹凇栋?#8226;一七公報》中,中美雙方強調:“中美關系的發展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與穩定。雙方決心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加強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聯系,為繼續發展中美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關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鄙鲜鲞@些概括性的規定也往往成為美國否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的理由。但是并不能排除權利義務的存在。國際法也沒有任何規則,規定一項條約中不能有對權利義務以外的事項的敘述或不能有過多的這類敘述。從國際締約實踐來看,《巴黎非戰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文件中相當部分的條款,從某些角度看都是抽象籠統的,但這些文件的法律性質是沒有疑問的。進一步而言,相同的事項或內容既可以通過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來確定,也可以通過具有嚴格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加以規定。例如,1948《世界人權宣言》中闡明的權利,有許多被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吸納甚至照抄。前者不是有條約約束力的文件,而后者無疑是一個條約。更何況,對于同樣的內容規定,可以用狹義的條約名稱和形式的文件加以規定,也可以用聯合聲明或聯合公報為名稱的文件加以規定。如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第7條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2條的比較,是一個明顯的例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聯合聲明》(1972年9月29日)第7條:“…。兩國任何一方都不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薄吨腥蘸推接押脳l約》(1978年8月12日)第2條:“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并反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眱烧叩挠迷~和表述幾乎完全相同[16]。因此,盡管有些聯合公報的內容比較籠統或空洞,但并不妨礙其成為有拘束力的條約。
第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雖未經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但并不影響其條約性質。根據我國1982年《憲法》和1990年《締結條約程序法》,條約和重要的協定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但是我國1982年《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施行的,我國1990年《締結條約程序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于1990年12月28日通過并施行的。上述兩部法律均施行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之后,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雖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但并不影響其條約性質。另一方面,在中國關于締結條約的傳統思想中,“信”占有核心和基礎的地位。中國采用“聯合公報(聲明)”的形式就是表達“信守”的意義。從1966年到1973年,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了60個聯合公報[17]。當然,強調聯合公報(聲明)中達成一致的協議應該遵守,可能不是完全從明確的法律角度出發?;诖?,從20世紀70年代后期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中收錄的這類文件陡然減少。但是,在某些政治影響較大或者具有特別意義的情況下,中國仍然可能選用聯合公報(聲明)作為條約性文件的名稱,這時該文件無疑具有法律拘束力,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就屬于這一情況。另一個重要的例證是,《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于1984年12月9日由兩國政府首腦正式簽署,該聲明甚至在聯合國《條約參考導引》中,被作為以聯合聲明形式締結條約的典型例證。un office legal affairs, treaty reference guide 2001, 2001:1.
第三,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雖然沒有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但并不影響其條約性質?!堵摵蠂鴳椪隆返?02條規定了條約必須登記的原則:“一、本憲章發生效力后,聯合國任何會員國締結的一切條約及國際協定應盡速在秘書處登記,并由秘書處公布之;
二、當事國對于未經依本條第1項規定登記的條約或國際協定不得向聯合國機關援引之?!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雖然沒有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但這只導致當事國不得向聯合國機關進行援引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導致對其條約性質的否定。事實上,國家由于疏忽大意經常忘記去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條約[5]635。
三、中國的相關對策分析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在中美關系的蜜月期間簽訂的,這樣的歷史機遇不可復制。特別是中美《八•一七公報》 是在非常有利于中國的背景下達成的。雖然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無法解決中美之間的所有問題,但它們為中美關系指明了前進的方向,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如果美國方面切實遵守三個公報,中美兩國之間的許多摩擦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后來的事實表明,美國并沒有嚴格履行公報,甚至不時有嚴重違反公報的情況。因此,我國應該積極維護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及其條約性質。具體建議如下:
從中國國內層面來說,中國政府本身要公開明確表示三個聯合公報為條約,并且大力加強我國各界對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認識。由于中國政府并未在公開場合明確指出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從而不僅給我國的外交帶來了麻煩,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三個聯合公報的法律性質在中國國內處于模糊的狀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就未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收入其中。因此,筆者建議如下:首先,中國政府以后應該在公開場合明確表示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應該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補錄其中;
再次,加強國內的宣傳,提高國民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認識。
從國際層面來說,中國應當做到:首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將三個聯合公報提交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以便在聯合國各機關中援引之,從而增強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迄今為止,中國一直沒有向聯合國秘書處提出登記申請,也沒有和美國協商要將三個聯合公報向聯合國秘書處申請登記,這些作法確實比較消極。筆者建議,中國可以先與美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單獨向聯合國秘書處申請登記,以便在聯合國各機關中援引之,從而增強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其次,中方可要求美方就三個聯合公報的爭議內容在條約法框架下進行談判并作出解釋。由于三個聯合公報的中英文版本存在著不同之處,導致中美兩國對公報的不同解讀;
再加上美國國內對三個聯合公報有許多不同的理解,非常不利于三個聯合公報的執行。因此,中國可要求美國就三個聯合公報的爭議內容在條約法的框架下進行談判,作出解釋,并達成一致,從而有利于三個聯合公報的執行。再次,國際法院訴訟或國際仲裁機構仲裁的方式。如果中美雙方無法就爭議的內容通過談判或解釋達成一致,可以通過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或者向國際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爭議。根據《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的規定,法院對條約解釋問題的管轄屬于任意選擇強制管轄。換言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解釋問題也屬于國際法院任意選擇強制管轄的范疇。既然美國接受了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中國就可以據此向國際法院起訴,由國際法院來解決此爭議?;蛘?,中美也可以達成一項“特別仲裁協議”,將此爭議提交國際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最后,中國要敦促美國言行一致,并且通過美國國內法明確三個聯合公報的法律效力。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既是國際法上的條約,也是美國國內法上總統的行政協定。美國法院似乎不愿意受理涉及國會與總統權力沖突的案件,一般都把類似案件界定為政治問題而加以回避。美國的這種態度和作法,顯然非常不利于三個聯合公報在美國國內的執行。另一方面,美國的這種作法是以國內法為依據拒不履行國際義務的表現,屬于國際不法行為。因此,中國要積極敦促美國言行一致,并通過國內法明確三個聯合公報的法律效力,杜絕違反三個聯合公報的行為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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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 of the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wang yo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中美聯合公報范文第2篇
關鍵詞:美國;
軍事情報;
理論;
特色
《美國軍事情報理論研究》是我軍知名軍事情報理論專家張曉軍于2007年出版的專著,該書是國內第一部全面、系統研究美國軍事理論的著作。
作者對美國情報理論研究的持續性熱點進行歸納梳理,形成若干理論研究的聚焦點,并以此作為該書研究的切入點和體例結構的基本框架。這樣,即可清晰地反映出美國軍事情報理論研究的重點成果和主要觀點,也能客觀地反映美國軍事情報理論研究力量與研究課題的真實分布狀況,從而最大限度地求得研究者的主觀體論與研究對象的客觀實際的統一。
該書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美國情報基礎理論。這一章選取介紹了最具基礎性和最能反映美國軍事情報理論研究特點的內容,其中包括“情報的定義”、“情報的類別”、“情報周期與情報流程”以及“情報的作用”等,作者對此作出了精辟的闡述和分析。第二章為美國情報分析理論研究。情報分析是軍事情報研究的核心內容,分析研判是情報工作全部價值得以實現的關鍵。所以,這是美國軍事情報理論探討的熱點和焦點。作者在對美國情報分析理論大量文獻資料進行系統梳理的基礎上,全面細致地研究了美國情報分析理論的發展與演變,客觀評介了各種分析理論的基本特征、應用價值、內在聯系與適用范圍。該章立足于對美國情報分析理論的歷史考察,重點在于評析分析理論的功能和價值,揭示其哲學本質和探討學科基礎,從中探尋理論體系創新發展的動力。第三章為軍事情報失誤研究。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不時有專家學者和情報官員,嘗試著從不同角度總結軍事情報失誤的根源并探尋不同救治和預防良方。作者指出,首先,美國情報學者在探討軍事情報失誤時,大膽借鑒其他學科比較成熟的理論。比如,在探討因情報體制不健全而導致軍事情報失誤的問題時,一些學者運用國際政治學的現實主義理論框架,試用現成的官僚機構運作模型來分析情報機構的產生和演變,厘清組織機構、現實工作與情報政策之間的微妙關系;
其次,在探討影響情報人員作出正確判斷的因素時,他們借用認知心理學的最新研究成果,解析了“知覺、記憶”等在認知過程中如何產生思維定勢,導致情報分析人員在分析研判時會下意識地犯“先入為主”的錯誤。第四章為美國軍事情報控制研究。情報控制的主要對象是美國的各個情報機構及其搜集、分析、反情報、隱蔽行動等情報活動,其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保證職能的正常發揮,為決策提供及時、準確、適用的情報信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利益。二是保證全部活動的合法性,確保情報機構在履行職責時不致出現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權力、踐踏社會道德等現象。情報控制的主要任務就是努力尋求兩者之間的平衡,在“不剝奪人們基本自由權利的情況下為國家安全提供最佳保護”。作者指出,美國情報控制在其民族文化和社會傳統、國家安全環境、權力政治體制、社會公眾輿論等多種因素影響之下,逐步形成了以法律控制機制為主,以公眾控制等其他非正式控制為輔的控制模式。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等其他力量,在彼此利益相互角逐與平衡中,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共同推動著這個體系在不斷糾偏、不斷創新定位中發展。第五章為美軍聯合作戰情報支援研究。聯合作戰是美軍最主要的作戰形式,而情報支援在聯合作戰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作戰力量的“倍增器”和“賦能器”。聯合作戰情報支援是當前最重要的情報實踐環節,也是最核心的理論研究課題。作者指出,美軍聯合作戰情報支援是一個以“知彼”為主要目的,以各級聯合部隊指揮官為核心,以聯合情報中心、聯合情報支援分隊等各級聯合情報組織為重點,由部級、戰區級、部隊級等各級各類情報機構共同參與的動態過程。作者以美軍的條令條例為主要依據,以美軍聯合作戰的主體力量――各級聯合部隊為切入點、以情報支援的實施過程――情報周期為線索,著重研究美軍聯合作戰情報支援的理論原則、實施過程、組織機構、技術手段,以及各級聯合情報組織如何圍繞聯合部隊指揮官所確定的作戰任務實現全部周期的正常運轉,以及部級、部隊級等其他全部機構如何為聯合部隊作戰提供支援等內容。
總之,《美國軍事情報理論研究》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研究美國軍事情報理論的論著,為我國軍事情報學的學科建設提供了必要的基礎理論沉淀與支撐,同時,對于戰略學、國際政治學、公共管理學、歷史學等領域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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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聯合公報范文第3篇
“棱鏡”,在光學中是一種透明的光學元件,拋光與平坦的表面能折射光線。無疑,對于利用各種商業公司的渠道來竊取本國和外國個人、機構的信息為手段的情報搜集項目來說,這是一個再貼切不過的代號。
“老大哥在看著你?!庇骷覇讨巍W威爾在《1984》中寫道。
“老大哥”并不僅僅是美國政府那么簡單,其后面還涉及到一系列聲名顯赫的商業公司和財團。如果斯諾登的指控屬實,這些商業公司已經取代了世人熟悉的FBI和CIA成為第一手的情報收集者。
美IT巨頭集體上黑名單
根據斯諾登向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披露的信息,多家知名國際IT公司先后加入了棱鏡項目,分別是微軟(2007年)、雅虎(2008年)、Google(2009年)、Facebook(2009年)、Paltalk(2009年)、YouTube(2010年)、Skype(2011年)、美國在線(2011年)以及蘋果公司(2012年)。此外,Dropbox也被指控“即將加入”。根據被披露的“棱鏡”項目細節,美國情報部門從上述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直接進行信息收集。
一石激起千層浪,斯諾登爆出的這些信息引發了外界的高度關注和對相關公司的指責。
各大公司隨后紛紛發表聲明,否認參與到“棱鏡”項目中。Facebook表示:“我們不向任何政府機構提供對服務器的直接訪問。當收到有關個人信息的請求時,我們會審慎地審查這類請求以確保其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并只在法律要求的限度內提供信息?!?/p>
而谷歌表態說,谷歌深切地關心用戶數據的安全性,其依據法律向政府透露用戶數據,并認真評估所有的這類要求?!叭藗冇袝r聲稱我們在自己的系統內設置了政府后門,但谷歌并沒有為政府訪問用戶私人數據而設置的后門?!?/p>
谷歌互聯網工程師林文(化名)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谷歌公司內部已經對此事下了封口令,目前比較敏感,他不愿多說。但是在技術上他透露,對于谷歌的GMAIL系統來說,至少除美國以外的一些大國的情報機構無法攻破。
著名的美國網絡安全公司Triton的一名技術工程師甄明(化名)告訴時代周報:“即便這些公司沒有配合政府,但是一般國家的骨干網絡都是政府管理的,所有政府完全可以在骨干網絡上進行監聽,而且難度不大?!?/p>
“實時監控大量的數據很困難,但截流數據有可能。在沒有相關公司的配合下,美國政府直接攻入私人郵箱可能性并不大。如果沒有互聯網巨頭的配合,監控可以通過在普通人接收端設置木馬或者病毒,同樣可以取得信息。如果有互聯網巨頭的配合,直接在中央服務器上監控,效率會高很多?!绷治耐嘎?。
蘋果也聲稱從未聽說過“棱鏡”項目?!拔覀儾粚θ魏握畽C構提供對我們服務器的直接訪問,任何針對客戶數據的請求都必須得到法庭的核準?!?/p>
“谷歌和Facebook否認曾參與NSA的數據采集項目‘混淆了視聽’,但它們的說法使事件更加清晰?!痹谶@些互聯網巨頭否認參與項目后,斯諾登進行了反駁。
“通過對一些電訊公司的電話短訊監控,這是十分簡單以及傳統的方法?!币患疑婕熬W絡安全的著名外資公司在香港工程師LK告訴時代周報,“通過對一些大型互聯網公司的服務器直接接入,這個技術難度也非常低,但是難在對大型數據的分析處理。即便互聯網巨頭愿意提供數據,分析這些數據也需要很多非常優秀的工程師來做,這需要龐大的政府預算?!?/p>
“我們頻繁地被要求提供數據”
除了棱鏡項目以外,斯諾登還披露了另外一個“上行”(Streaming)項目,其在承載互聯網骨干通信內容的光纜上安裝分光鏡,復制其通信內容,涉及的公司包括著名的維賽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
“上行的監控方法是在互聯網公司運營的基礎—網絡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層面進行監控,即光纜、電線都在網絡運營商比如AT&T那里。所有的數據如果到了美國,只要經過AT&T的設備都是可以拿出來的,所以只要運營商和政府合作,‘拿到數據’的難度并不高?!盠K表示,“但是和棱鏡項目的問題類似,分析大數據很難?!?/p>
“無論是棱鏡還是上行,兩個項目的技術難度都不高。簡單理解就是通過‘網絡監聽’把數據包用網絡設備進行復制,轉發到監聽部門進行分析,這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網絡技術,也是非常常用的黑客手段?!闭缑髡劦?。
除了互聯網與有線電話,手機也看起來很不安全。時代周報請教一位頗有影響力的軍事專家,盡管他拒絕談相關問題,但還是表示,因為過去受過的訓練,他從來不用智能手機。而且他認為,這件事其實沒什么大不了,各國都在做。
“安卓系統開放性高,所以谷歌自己安插‘后門’可能性不高,不同品牌的安卓系統基本都是廠家自己修改定制的,所以使用安卓系統不一定會被監聽。但是安卓的安全性較差,軟件平臺審核制度不完善,容易受到惡意軟件的攻擊,從而泄露用戶信息給軟件開發商或者制作者?!贬槍χ悄苁謾C,甄明分析,“蘋果手機嚴格的軟件審核制度使用戶不容易受到惡意軟件侵害,不過蘋果公司依然可以通過遠程控制實現用戶信息的上傳?!?/p>
目前,被斯諾登曝光的美國互聯網巨頭轉變了態度。
6月14日,Facebook稱:“我們在繼續追求更高的透明度,這樣我們全世界各地的用戶才會明白,政府是多么頻繁地以國家安全名義要求我們提供用戶數據?!?/p>
蘋果公司在隨后的聲明中稱,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的6個月內,該公司收到4000-5000次數據請求,涉及9000至1萬個賬號或設備。這些請求來自聯邦、州和地方當局,涉及刑事和國家安全事務。
“最常見的請求來自警方,他們在調查搶劫和其他犯罪、尋找失蹤兒童、查找阿爾茨海默病患者的下落,或希望防止自殺?!碧O果聲明稱。
業內人士認為,即使不使用Facebook、谷歌等服務器在美國的互聯網服務,也很難保證信息不被美方情報部門獲取?!八械囊蛱鼐W數據走向都是用各個路由器連接的,運行一個叫做shortest的運算法則。目前的互聯網運用都是共通的,你很難知道你是否用到了美國的互聯網公司服務,也很難避免你的email發給對方國家的友人不經過美國的線路根據以上的算法原則?!盠K表示。
“理論上來說,如果不使用美國公司的服務,通訊范圍只局限于國內,通訊是不會被監控的。但是如果中國的骨干網絡被入侵了,加上了‘后門’,這些通訊依然可能被美國監聽?!闭缑鞅硎?。
香港中文大學成為目標
除了這些IT公司涉嫌侵犯用戶利益外,斯諾登還爆料說NSA在全球進行超過61000個入侵電腦行動,其中數以百計目標針對中國內地和香港,范圍涵蓋政商學界。他指出香港中文大學是目標之一。
“香港中文大學一直嚴格確保校內資訊保安系統和網絡的高度安全。大學的主干網絡,以及由中大資訊科技服務處管理的‘香港互聯網交換中心’(HKIX)皆由專人密切監控,以確保正常運作及防止入侵。大學現時未有發現網絡受到入侵,一切運作正常?!毕愀壑形拇髮W在給時代周報的官方回應這樣表示。
“香港互聯網交換中心”成為媒體關注的一個熱點,被認為是引發美國情報竊取的誘因。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向時代周報提供的資料,香港互聯網交換中心成立于1995年,為當時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打開方便之門,使本地網絡通訊毋須繞道外地,從而提供更快捷的上網服務,十多年來,其仍然是區內互聯網的樞紐,各大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及內容供應商都是通過其來發送和收取區內信息。
另外還有媒體關注到香港中文大學里的衛星遙感接收站,這個接收站主要用于捕捉和處理來源于衛星的遙感數據,對香港、華南及周邊國家和地區進行全天候的環境監測,接收范圍包括以香港為中心約半徑超過2500公里范圍的衛星圖片,東至太平洋,南至印度尼西亞,西至孟加拉,北至北京以北。
但是據該校一位內部人士向時代周報記者透露,學校設有的當代中國研究中心,也可能是誘發國外情報機構對中文大學下手的原因?!斑@個研究中心積累了大量資料,一直是國際上研究中國問題的一個重要資料和數據來源??梢哉f是研究中國問題繞不開的地方?!?/p>
時代周報試圖聯系獲得專訪斯諾登機會的香港《南華早報》記者Sara Lam,但是未獲成功。事實上南華早報上下早已下了封口令。在時代周報記者獲得一封《南華早報》內部通知里,明確寫著嚴禁向外界透露Sara Lam的聯系方式和家庭地址。
神秘的情報外包巨頭
這次斯諾登事件,也讓其背后的情報公司博思艾倫浮出了水面。長期以來,這家成立于1914年、總部在弗吉尼亞州的管理咨詢公司一直被認為是全世界最好的科技咨詢公司。該公司在全球擁有1.8萬名專業管理及技術咨詢顧問,并在六大洲70多個國家設有200多處分支機構。
2008年,博思艾倫的主要業務一分為二,其中Booz Allen Hamilton Holding主要負責政府咨詢業務,也就包括現在被大家關注的情報分析和搜集這塊。商業咨詢由Booz & Company負責。政府咨詢業務主要由私募公司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控制,并且在2010年上市。
從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的客戶包括美國陸軍、空軍、海軍、海軍陸戰隊、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國土安全部、內政部及多個情報機構。博思艾倫和美國軍方的服務始于1940年的太平洋戰爭前夜,深感即將與日本開戰的美國海軍雇其負責各種戰爭情報分析和戰局評估。
與美國政府的良好關系為博思艾倫帶來了滾滾財源,2013財年,其收入高達57.6億美元,其中國防業務總收入為32億美元,占總收入55%,為情報部門的服務占收入的23%。而從2010財年至2012財年,博思艾倫的收入中分別有98%、97%和98%的收入來自為美國政府部門提供的外包服務。
與政府部門的密切聯系,也讓博思艾倫的雇員有更多機會接觸到機密信息,年報顯示,該公司2.45萬名雇員中,76%持有政府安全許可,其中27%可接觸最高或敏感機密,28%可接觸最高機密(除敏感信息),21%可接觸一般機密信息。該公司高管也和美國政府關系密切,現任副總裁的John McConnell在2007年任布什政府的第二任美國國家情報總監。
當然除了軍事、情報服務外,博思艾倫也有很多其他的政府服務,比如在1998年其幫助美國國家稅務局重新設計和升級了其陳舊的客服系統。1988年,該公司幫助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政府設計了一份改組其州立鐵道系統的方案。此外,對大眾還有一個知名貢獻,那就是在1960年,該公司幫助建立了大名鼎鼎的美國國家橄欖球聯盟(NFL)。自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博思艾倫進入中國地區,目前在上海、北京、香港和臺北都設立有辦事處。
目前斯諾登已經被博思艾倫解雇,該公司發表了一份官方申明,聲稱“由于違反了公司的道德守則及公司政策,斯諾登自2013年6月10日起被解雇?!彼怪Z登事件也讓博思艾倫股價應聲下跌,6月12日,博思艾倫的股價下跌逾3%。
中美聯合公報范文第4篇
第二輪攻勢發生于2013年初,美國曼迪昂特網絡安全公司報告,號稱經過為期七年的努力追蹤到位于上海浦東的中國網絡間諜組織。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曼迪昂(Kevin Mandia)在退休前曾任五角大樓網絡安全調查員。這份報告的時間是2013年2月19日,跟距此一周前奧巴馬國情咨文報告相呼應,奧巴馬在國情咨文報告中要求美國議會加強立法,重視網絡安全,表示 “外國及外企”偷竊美國企業信息,并破壞電網、金融體系以及航空運輸。曼迪昂特報告也為美國政府的后續行動鋪路搭橋,報告之后僅一天,美國政府便抵制網絡盜竊計劃,保護美國公司知識產權。這一輪攻勢掀起了商業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熱潮。
美國炒作互聯網安全議題的真正用意
眾人皆知,網絡安全等諸多跟互聯網相關的議題均帶有跨國多邊的特點,本應由世界各國以及政府、市場、民間各方利益主體共同商討解決之道,這也是全球互聯網治理的基本原則,那么,這些問題為何以及如何蛻變成為美國各方利益主體針對中國的單邊挑釁,變成美國抨擊中國的輿論戰?只有解答了這個問題,才能看清美國制造并炒作互聯網安全議題的真正用意,曼迪昂特報告只是一個煙幕彈。本文拓寬視角,首先回顧2003年―2005年信息社會世界峰會以來在互聯網治理方面發生的多邊博弈,然后結合眼下美國的政治經濟現狀,指出美國發起針對中國的這兩輪攻勢的真正目的是為了維護其在互聯網治理領域的世界壟斷地位。
黑客議題發源于這個問題對于網絡安全與社會秩序的重要性,需要世界各國與社會各界展開心平氣和的討論,美國通過自身的話語主導地位將這個議題沖突化、戲劇化,是為了維護自身對互聯網資源的壟斷利益。在2003年與2005年舉行的信息社會世界峰會上,各國主要在兩個互聯網治理問題上存在爭議:第一,互聯網治理(推廣為信息社會建設)應該由政府主導還是市場主導?第二,是否應該繼續由當時隸屬于美國商務部的ICANN(全稱為“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進行互聯網頂級域名管理?以中國、巴西、印度、南非為首的發展中國家與美國存在的分歧最大。當峰會的第一次籌備會議在2002年召開時,這些國家希望取締ICANN的管理權,將全球互聯網治理納合國體系,并支持政府在互聯網治理和信息社會建設方面的主導作用。
世界各國均對美國獨霸互聯網核心資源心存芥蒂。具體來說,巴西對美國的挑戰主要體現在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F行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傾向于保護跨國公司的商業利益。美國認為已有機制已經足夠完善,不應在峰會上討論知識產權議題。巴西認為,必須討論知識產權議題,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需要開源代碼軟件,還應該鼓勵普及免費公共軟件。這跟微軟等跨國公司的利益直接相悖。在網絡時代的言論自由議題上,美國要求只引述《人權宣言》第19條(強調自由),中國與77國集團要求同時引述第29條(強調責任)。
歐盟此時并沒有置身事外。要建立一個“eu”域名,卻需要美國商務部的批準,這讓歐盟無法忍受。歐盟挑戰美國的方式非常巧妙,它以調停中國和美國之間的爭議為名,提出互聯網治理的“新合作模式”。
“新合作模式”也可以稱作“政府――市場合作模式”,即政府負責指定互聯網治理的總體原則,市場負責互聯網的日常運作,這可以彌合政府主導論和市場主導論之間的中美立場差異。2005年9月,在針對突尼斯峰會而召開的第三次預備會議上,歐盟提出自己的建議,引起美國的震怒。美國認為,歐盟的提議有可能導致某個國際政府間機構的誕生,取代ICANN對互聯網進行管理,因為所謂總體原則與日常管理之間的界限很模糊。時任美國國務卿賴斯(Condoleeza Rice)與美國商務部長古鐵雷斯(Carlos M Gutierrez)聯名向歐盟輪值主席英國外交部長斯特勞(Jack Straw)寫信,希望歐盟撤消此項提議。
在解決各方爭議方面,信息社會世界峰會并沒有取得實質性突破。ICANN沒有被取締,峰會決定成立互聯網治理論壇,繼續討論相關問題。這個論壇是一種妥協機制,允許各方宣布勝利。各國從自己的角度來解釋設置這個論壇的意義。發展中國家將此理解為一種決策機制,他們可以繼續通過這個論壇商討互聯網治理的基本問題以及ICANN的去留。美國將此理解為一種缺乏實際權力的虛設機制,并且還贏得了寶貴的喘息時間?;ヂ摼W治理論壇先后在希臘雅典(2006年)、巴西里約熱內盧(2007年)、印度海德拉巴(2008年)、埃及沙姆沙伊赫(2009年)召開多次會議,仍未取得實質突破。但是美國日益感覺到了背后的壓力,必須找到合適的手段方能突出世界各國的重圍。而美國使用起來最得心應手的手段就是制造沖突與對立,這在美蘇冷戰中便屢試不爽,靠著升級互聯網治理方面的沖突,將世界各國與美國的矛盾縮小為美國和中國、俄羅斯或者伊朗的矛盾,美國就能在國內外輿論上立于不敗之地。
回到多元利益主體的討論機制
現在回看,當歐盟在2005年提出“新合作模式”時,新興國家尤其是中國不應該抱持“坐山觀虎斗”的幸災樂禍立場,歐盟至少擁有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無法企及的一個優勢:歐洲媒介對美國公眾以及世界輿論具有較大程度的影響力。只要歐盟積極介入互聯網治理,充當調停者和見證人,美國新舊媒介勢力、政府以及網絡安全公司就無法通過發動輿論戰來升級沖突從而維護自身對互聯網資源的壟斷地位。但是,發展中國家和歐盟國家猶豫不決,并沒有及時合并立場,從而錯失良機。在互聯網治理方面,世界各國很快便被美國帶進“戰爭”狀態。中國是美國發動輿論戰最合適、最合格的對象,美國無法在印度、巴西等國身上施展誣陷、污名的手段。即便世界上有170多個國家、600多個公民社會組織擔憂美國在互聯網治理方面的壟斷地位,美國也要堅持將此塑造成中國和美國的爭議,堅持向中國潑臟水。
2010年及其以后的年份是重災年份。2010年1月,希拉里在新聞博物館發表互聯網自由講話,對中國含沙射影。2010年3月,谷歌公司以黑客攻擊為名退出中國大陸。2010年5月,美國五角大樓成立網戰司令部。美國國務院給下屬組織“全球互聯網自由聯盟”撥款150萬美元,這個組織展開了大量有系統地針對中國的黑客攻擊行為,曾經在2002年劫持鑫諾衛星,影響中央電視臺和十個省級電視臺的播出,美國國務院正是看中了這個組織的黑客攻擊能力。2010年6月,據信由美國和以色列制造的震網病毒被曝光,該病毒已經席卷全世界,感染了將近60%伊朗電腦和20%印尼電腦。2011年5月,奧巴馬批準網絡戰爭綱要。2013年2月12日,奧巴馬簽署了要求加強網絡安全的行政命令。一周后,曼迪昂特網絡安全公司報告,宣稱捕捉到位于上海浦東的中國網絡間諜組織。
在美國的帶動下,互聯網治理議題進入冷戰狀態,英國、韓國、德國、伊朗均建立了網戰軍力。美國初步實現了“把水攪渾”的目標,各國在互聯網治理方面較為統一的立場被各個擊破。美國重新熟練地駕馭著“美國及其盟友”的敘事話語,壟斷利益暫時得到了維護。然而,敲打中國畢竟只是權宜之計,美國實際上已經將互聯網治理帶進了一個惡性循環。美國越是在指責與威脅別國上浪費精力,世界各國就越擔心美國對互聯網核心資源的壟斷地位,并在國際電訊聯盟等論壇挑戰美國,美國就越需要將中國、俄羅斯或伊朗孤立出來,升級攻擊火力。不管奧巴馬政府在短期內是想回饋谷歌公司這個競選金主,還是要為五角大樓爭取經費,還是要借此發動貿易戰,抵制更多類似華為的非美籍公司,均無法提高美國公司的競爭力,反而會連累美國經濟和世界和平。解決互聯網安全問題只有一個出路,便是回到多邊、多元利益主體的討論機制上來,眼下這種國際政治經濟局勢下的單邊挑釁到頭來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鏈接
美國著名電腦軟件安全公司邁克菲的全球公關主任埃弗斯曾說,中國的“僵尸電腦”(被黑客惡意控制的一類染上病毒的電腦)比世界上任何國家都多,占全世界這類電腦數量的12%?;ヂ摼W安全公司美國賽門鐵克公司也曾報告說,美國是黑客的大本營,而中國是最大受害者。
中國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的數據顯示,去年上半年,國內約有780萬臺計算機遭到了來自其他國家2.79萬個IP地址的攻擊,這些網絡攻擊主要來自美國。
一直以來,中國被認為是美國在數字空間的一大對手。如俄新社IT觀察家沙德林所分析,網絡入侵行為既可能是他人所為,也有可能是監守自盜。也就是說,不排除美國自編自導所謂網絡攻擊的可能性。
中美聯合公報范文第5篇
2001年10月19日,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在上海與美國總統布什舉行了會談。江澤民說,臺灣始終是中美關系中最敏感的的問題,希望美方恪守一個中國政策,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布什表示他向中國重申美國政府奉行一個中國的政策,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為什么說“臺灣問題始終是中美關系中最敏感的問題”呢?筆者擬從國際法的角度談一下中美關系中的臺灣問題。
一、根據中美之間簽訂的三個聯合公報(條約)的規定,可以從法律上證明美國已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從來是無可爭議的。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簽訂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條約都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從國際法的角度講,1949年中國人民通過革命推翻舊政府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以后,通過政府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和國務卿艾奇遜由于對國民黨政府深為失望及出于離間中蘇關系的需要,于1950年1月5日公開聲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規定臺灣應歸還中國,事實上中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也確已恢復了對臺灣的治理,美國和任何一個盟國均未對此提出疑問。[1]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朝鮮戰爭爆發以后,美國總統杜魯門公然背棄了自己5個多月以前的公開聲明,于朝鮮戰爭爆發后第二天,在派美國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以武力阻止中國解放臺灣的同時,提出了“臺灣地位未定論”。美國在朝鮮戰爭失敗以后,為了把臺灣作為對中國施加壓力的一張牌,于1954年12月同蔣介石締結了“共同防御條約”,并繼續承認所謂“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由于美國政府在臺灣問題上背棄了上述國際條約明確規定的、美國先前曾承擔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使得中美關系在20多年里始終不能正?;?。
隨著國際形勢的和變化,1972年2月28日中美兩國在上海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簡稱《上海公報》)。美國方面聲明:美國承認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再提“臺灣地位未定論”,逐步減少在臺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2]1978年12月16日中美雙方在各自首都同時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于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簡稱《中美建交公報》)。公報聲明: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在此范圍內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它非官方關系”。美國從臺灣和臺灣海峽完全撤軍,終止“共同防御條約”[3](P.7-8)?!吨忻澜ń还珗蟆繁砻髁嗣绹鴱姆缮辖邮芰酥袊岢龅慕ń蝗瓌t,即斷交、撤軍、廢約。然而,就在中美建交不久,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于1979年3月13日分別通過關于美國與臺灣關系的立法議案,即《與臺灣關系法》。該法公然繼續把臺灣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宣布向臺提供所謂“防御物資”和“防御服務”。1982年8月17日中美雙方為解決美向臺出售武器等中美關系的一系列問題,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簡稱《中美八·一七公報》),該公報重申了《上海公報》、《中美建交公報》的各項原則,并著重指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是指導中美關系的根本原則?!薄斑@些原則還是指導雙方關系所有方面的原則?!痹诠珗笾忻绹€明確表示“準備逐步減少它對臺灣的武器出售,并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后解決”。[4](P.599)《中美八·一七公報》表明美國在法律上承擔了最后不向臺出售武器的責任。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確定中美關系應遵循的原則是: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是指導中美關系的根本原則;
美與臺灣只保持非官方聯系;
美要逐步減少乃至最后完全停止向臺灣出售武器。從國際法的角度講,三個公報是中美之間締結的三個雙邊國際條約,對中美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從法律上證明美國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中美兩國的關系必須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的基礎上。
二、美向臺灣出售武器和曾在1995年允許李登輝訪美,是嚴重干涉中國內政的違約(法)行為
中美建交公報發表后不到3個月,美國國會就通過了與建交公報原則相悖的《與臺灣關系法》,把臺灣當成一個政治實體,并向臺灣出售武器裝備,讓臺灣———中國的一部分同中國的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對,這是不尊重中國主權、破壞中國統一、干涉中國內政的違反國際法的違約(法)行為?!堵摵蠂鴳椪隆返男蜓院偷?條第2款都確認了尊重條約義務的原則。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專門有一條規定條約必須遵守的條款。該公約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盵5](P.708)中美之間的三個聯合公報,按照《條約法》的規定,就是中美雙方之間有效的、并對雙方有拘束力的條約,雙方都必須遵守?!杜c臺灣關系法》最實質的問題是實際上不承認只有一個中國。里根在1981年初入主白宮就任總統以后,主張根據《與臺灣關系法》向臺灣出售性能更高的武器,為解決這個問題,1982年8月17日,中美雙方發表了《中美八·一七公報》,在公報中美國政府聲明,無意干涉中國內政,并承諾對臺出售的武器的性能和數量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后這幾年的水平,而且逐步減少,直至停止出售。但美國又一次失言,《八·一七公報》簽訂以后的十多年來,美不但未逐步減少和停止向臺出售武器,反而不斷以所謂新型號代替舊型號等方式,使臺灣獲得了性能更高的武器。1992年秋天,美國總統老布什還以競選需要為由,答應向臺出售性能先進的F-16戰斗機150架,總值達59億美元。這是嚴重的侵犯中國主權、干涉中國內政的違反國際法行為,當然更是違約行為。因為美國既然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應尊重臺灣的中央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損害,向臺灣出售武器,無疑是增加它對抗中央政府的力量。臺灣問題本來是中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內政問題,外國(美國)介入當然是干涉內部事務———純屬干涉中國內政行為。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外國干涉其屬于主權管轄范圍內的內部事務,美國自己也是如此。翻開美國的,人們會清楚地發現,美國自己在南北戰爭時期曾堅決反對英國向美國南方各州出售武器,認為這是對美國內政嚴重干涉的不友好行為,而現在美國卻又做出自己曾經反對過的干涉別國內政的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了,這又如何解釋呢?其實道理很清楚,美國這樣做的目的就是想分裂中國,遏制中國。近年來,臺灣島內“臺獨”勢力日益猖獗,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和轉讓軍事高技術不僅助長了“臺獨”,而且為其他國家這樣做開了先例。臺灣當局不斷從美國和其他國家獲得性能日益提高的武器,就會取得與中國大陸對抗更多的籌碼:以武器交易為手段,擴大與西方大國的實質關系,通過進一步實施海、空力量的化,加強臺灣的軍事實力,在此基礎上謀求繼續拖延中國統一的時間,甚至謀求“臺灣獨立”。美國一方面用向臺灣出售武器和轉讓軍事高技術的方式阻撓中國統一,反過來又以臺灣因此不能統一于中國作為繼續向臺灣出售武器和轉讓軍事高技術的借口。這就大大增加了實現中國統一、臺灣回歸祖國的難度。
在美國一些人看來,堅持主義制度就是對西方制度的巨大威脅。近年來,我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經濟實力不斷壯大,但卻沒有發生像前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那種制度的根本變化,將來會對美國產生嚴重挑戰。因此,美國把中國視為“潛在威脅”,從各方面加以“遏制”。在經濟方面,以經濟貿易為手段,以壓促變。在實施對華最惠國待遇時,有很長一段時間附加與人權有關的條件,打所謂“人權”牌。[6](P.39-44)。在政治方面,為“遏制”中國,除出售武器給以外,1995年又允許李登輝訪美。美國允許李登輝訪美,表明美國政府越來越明目張膽地支持和鼓勵臺灣某些人士通過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等非法活動搞分裂中國的陰謀,其罪惡目的在于破壞中國的和平統一進程,使中國永遠處于分裂狀態。美國允許李登輝訪美無疑是對臺灣島內外的“臺獨”傾向的一種鼓勵,是美國實行的“以臺制華”的一種手段,是加強臺灣的力量以牽制中國。2001年4月底,美國又同意出售給臺灣8艘柴油動力潛艇,這是非常嚴重的干涉中國內政、分裂中國的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三、美國認真履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所規定的國際義務,放棄“以臺制華”的違約行徑,對中美雙方都有利
根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規定,美國對中國承擔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只同臺灣保持非官方聯系,不干涉中國內政的國際義務。然而美國在接受中美建交原則條件與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以后,并沒有完全放棄其干涉中國內政、阻撓中國統一的打算。美國之所以敢于明目張膽地不履行三個公報(條約)規定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就在于美國錯誤地估計了形勢。美國以超級大國自居,自以為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的錯誤做法可以掀起一個孤立中國、遏制中國的浪潮,其它國家會仿效。但事與愿違,美國的違約行為,使其在世人面前充分暴露了它在臺灣上出爾反爾、不講國際信譽的面目,變得更加孤立的正是美國自己。就在李登輝從美國“訪問”回來不久,日本外務省一位官員于1995年6月8日就李登輝“訪問”美國一事發表講話時重申,日本不會批準李登輝入境,日本政府不會改變要遵守日中聯合聲明的精神。美國的一些所謂智囊人物錯誤認為,中國在實現社會主義化建設的過程中有求于美國,因此美國即使在臺灣問題上違約,作出侵犯中國主權、干涉中國內政的事情,中國也會吞下這一苦果。這是美國打錯了算盤。新中國成立以后,即使在面臨天災人禍的最困難的時候,為了維護來之不易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也從未向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低過頭,何況現在中國比過去又強大得多。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與維護中美關系相比,當然前者更為重要,這是中國堅定不移的立場,美國對此應有清醒的估計。
美國以為中美關系出現問題會對中國造成很大不良,不能說一點道理沒有。然而,我們必須看到,如果美國肆意破壞中美關系,對美國的影響將比對中國大。因為美國想遏制中國、孤立中國的企圖從來就沒有得逞過。另外,中國這樣一個擁有12多億人口的巨大市場,對任何國家都有強大的吸引力,各國都在競爭,你美國不同我們交往,其它國家照樣同我們交往,受損失的只能是美國,而不是中國。再者,由于當代國際分工的日益深化,當今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的程度日益加深,相互之間都有需求,誰也離不開誰,因為當今任何一個國家(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可能擁有發展本國經濟的一切資源,也沒有一個國家能掌握世界上所有的先進技術,各國的聯系和相互依賴性也就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中美之間同樣有很強的互補性。美國根據1979年7月7日與中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貿易關系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2條有關相互給予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的規定,在實施對華最惠國待遇時,盡管每年都要堅持單方面“審議”一次中國某些國內問題的錯誤做法,但美國每年都同意繼續延長對華最惠國待遇,就是因為美國認識到中美之間的最惠國待遇是相互的,不給中國在貿易方面享受這種優惠,美國自己也就無法享受來自中國的這種優惠,而且一旦中止實施對華最惠國待遇,美國國內消費者將不得不高價購買其國內的輕紡等品,即使再想買中國這方面物美價廉的商品,也要因實行限額及提高了關稅使其價格上漲而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相反,中國并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中國所需的產品和技術,如不能從美國獲得,可以從其他發達國家獲得,因為中國與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90多個國家簽訂的經濟貿易協定中都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
由于美國處于超級大國的地位,中美兩國經濟發展程度和實力有較大差距,加上受政治制度、意識形態的影響,兩國確實在一些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這些不應影響兩國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即相互合作加強聯系以發展各自的經濟。這也是國際社會的共識。正像《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中深刻指出的那樣:“當前一些事件使人們清楚地認識到:發達國家的利益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能再互相分開,發達國家的繁榮和發展中國家的增長和發展是緊密地相關聯的,整個國際大家庭的繁榮取決于它的組成部分的繁榮。在發展方面的國際合作是所有國家都應具有的目標和共同的責任。因此這一代和今后的世世代代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幸福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取決于國際大家庭的所有成員在主權平等和消除它們之間存在的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合作”。[7](P.1368)隨著中國改革與對外開放的深入進行,中國的綜合國力將不斷增強。事實證明,冷戰結束后,中美兩國的共同利益不是在減少,而是在增加;
合作領域不是在縮小,而是在擴大?!爸袊{論”等錯誤觀點不僅沒有根據,而且常常是出于短視的政治用心。
中美關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問題是臺灣問題。它關系到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直接牽動12億中國人的民族感情。美國如果繼續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不但是違反國際法關于條約必須遵守的原則,而且將引起臺灣及臺灣海峽局勢動蕩,對中美關系,對亞太地區乃至世界的和平與穩定,都將產生嚴重后果。中美交往的歷程表明,妥善處理臺灣問題始終是確保中美關系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
我們認為,由于中美兩國社會制度不同、文化差異很大,經濟發展處于不同階段,兩國在意識形態、人權、經貿等問題上存在一些分歧是完全正常的。但也相信,只要雙方共同努力,堅持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原則,兩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軍事等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定會取得長足的發展。分歧不會成為兩國關系正常發展的阻礙,它可以得到妥善處理,中美兩國將在反恐怖主義問題上建立長期的合作機制就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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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謀洪。美國利用臺灣問題做文章由來已久[N].人民日報,1995-06-26(7)。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19集)[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26集)[Z].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0。
[4] 中國國際法年刊[Z].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3。
[5] 王鐵崖,田如萱。國際法資料選編[Z].北京:北京知識出版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