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稅務研討論文【五篇】(全文)

      發布時間:2025-06-16 00:54:17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字號: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建立在傳統貿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對象基礎之上的稅收政策帶來巨大的挑戰。本文主要討論了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所得來源地、課稅對象的性質、納稅人的身份、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界定變得模糊不清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稅務研討論文【五篇】(全文),供大家參考。

      稅務研討論文【五篇】

      稅務研討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建立在傳統貿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對象基礎之上的稅收政策帶來巨大的挑戰。本文主要討論了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所得來源地、課稅對象的性質、納稅人的身份、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界定變得模糊不清,使稅收征管難度加大、國際避稅加劇等一系列問題,并積極探索適合我國電子商務現狀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它是一種基于互聯網、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據的全新商務模式。易趣首席運營官鄭錫貴在第八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大會(2005)舵手論壇上的演講中講到,1999年全球電子商務銷售總額達到了2400億美元,2001年約達到5000億美元,2003年增至1.6萬億美元。根據知名的市場研究和管理咨詢機構——賽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2006年第一季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研究報告》中的數據,得出2004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累計達到4400億元人民幣,2005年電子商務交易額為7400億元,電子商務季度增長率維持在12%以上。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正被越來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產業為先導的新經濟中又一個經濟增長的亮點。電子商務表現出來的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無界化、虛擬化等特征,從理論上和技術上給建立在傳統貿易方式和有形產品交易對象基礎上的稅收政策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1.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所得來源地難以確定

      現行稅制判斷是否應課稅的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適用性受到了嚴重限制。而電子商務活動是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企業網上貿易活動沒有有形的“場所”和人員“出場”,稱之為“無址”,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也不需要企業的實際出現。這些都在客觀上使得在傳統經濟模式下的常設機構、經營活動所在地或勞務活動發生地等概念變得模糊不清,從而使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其所得的來源地,對其征稅也就缺乏法律依據。

      2.電子商務環境下課稅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交易本身的數字化使得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區別變得模糊,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從而導致稅務處理上的混亂。最常見的方式各種書籍、音像制品等通過網上交易完成下載,形成數字化產品,稅務很難判斷其是屬于銷售商品還是提供勞務進而征收增值稅,還是將其視為無形產品或著作權的轉讓進而征收營業稅。同時網上書店一個月銷售了多少本書或多少字節(Byte)電子信息,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數量。

      3.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稽查工作的難度加大

      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信息和精準的數據,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帳并保存帳簿、記帳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以便稅務機關進行檢查。而在對電子商務具體實施稅收征管時,必然會遇到很多難題:其一,電子商務實行無紙化操作,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
      其二,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控的難度;
      其三,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得到網絡安全的保障,然而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有關資料。

      4.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

      稅收管轄權的范圍一般來說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利所能達到的范圍。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原則并不統一,有的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有的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有地區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合并實行的。以信息流、商流、資金流、物流為特征的電子商務運作打破了傳統經營區域的概念,使商品和勞務的交易活動與特定地點間的聯系弱化,經營者之間網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電子商務的交易場所、產品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難以斷定,表現出明顯的“無界化”特征,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明顯削弱乃至失效,使稅收管轄權的界定與協調碰到困難。

      5.電子商務使國家稅收流失風險加大

      由于電子商務稅收的研究滯后于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由于互聯網上沒有地域的概念,作為互聯網上唯一標識方式的網址與交易雙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沒有關系,再加上國際互聯網的高流動性和隱蔽性特點,使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都能夠輕易的隱匿住所或進行匿名交易。另外,企業只要擁有一臺計算機、一根網線,就可以在互聯網上輕易選擇一個免稅或低稅國設立站點,利用低稅或免稅國的站點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交易,而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從而輕易避稅。使得本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大量流失。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逃避稅收,更多地運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通過定價轉讓來達到目的。

      二、加強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建議

      我國目前尚處于電子商務的初級階段。從國內情況看,相對于傳統商業創造的財富而言,網上交易仍只占相對從屬的地位,當前為了盡快縮小我國電子商務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提供寬松稅收政策顯得尤為重要。但從整個國際大環境看,我國在未來較長的一段時間里都有可能是電子商務的消費國,如果免征互聯網貿易的“關稅”和“增值稅”,將會嚴重影響我國的經濟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盡早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從稅收政策和網上監管技術兩方面積極作好準備,在堅持稅收中性和公平原則、國家稅收原則、適當優惠原則,在尊重國際稅收慣例,維護國家和利益的前提下,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解決辦法。

      1.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電子稅務

      電子商務以其無址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傳統的稅收征管受到挑戰。為此,要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構建符合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1)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絡建設。它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公眾信息網上建立自己的站點,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行稅務網站與辦公自動化聯通,把稅務機關的站點變成為民服務的窗口。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的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

      (2)開發使用電子征稅軟件,實現電子征稅。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電子征稅軟件。電子征稅包括電子申報和電子結算兩個環節。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和申報,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納稅人通過電話網、Internet網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送給稅務局,從而實現電子自動申報。同時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并根據納稅人的稅票信息,直接從其開戶銀行劃撥稅款,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從支付體系著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資金流,因此,發展電子商務客觀上要求銀行業必須同步實現電子商務化,以電子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以保證資金流正確、安全地在網上流通,這樣,由于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藏姓名。從而降低了交易雙方的某些欺詐行為,因此,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將十分有效。

      2.采取有效措施對實行網絡貿易的企業加強監管

      (1)建立登記與單獨核算制度,責令所有開展網上經營業務的單位將與上網有關的電子信息上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要求上網企業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及產品的銷售等業務,單獨記賬核算,并將上網的資料報送稅務機關,便于稅務機關控制與管理。

      (2)對商務性外匯匯出實行代扣稅制度,對境內匯出外匯實行外匯用途申報制度,其中屬商務性的,可由匯出郵局或銀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稅款。

      3.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交易顯得力不從心,應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問題適時調整。同時對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重新修訂和解釋使其明確化,并使之能夠適應電子商務環境。對提供電子交易服務、認證的核證中心的審批、基本業務規程及運作方式做出明確的說明,確立電子憑證、網上傳輸的電子文件與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使電子財務賬簿可以作為企業申報納稅的依據。同時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規范網上銀行的運作,統一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規保障。

      4.廣泛交換稅收情報,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完善國際稅收協定

      電子商務打破了國界和地域的概念,決定了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有整體性和全球性,單靠一個國家恐怕難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偷逃稅收的問題。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當局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因此,需要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合作,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促進各國稅務當局互換稅收情報和互相協助征稅,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以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這樣,這一方面能使各地稅務機關嚴格按照國際稅收協定的規定和國際慣例進行操作,規范有效地履行國際義務;
      另一方面能使稅務機關充分利用情報交換的渠道更有效地查處打擊跨國偷稅行為,還將有利于我國反避稅工作的開展。

      另外我們要積極參與國際性組織或有關國家牽頭組織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討論,取得發言權,共同研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緩解新形勢下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探討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情報交換問題,共同防范國際避稅與逃稅。

      5.培養面向“網絡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貿易形式呼喚新的稅收管理方法,稅收事業的發展離不開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競爭。稅務部門應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閱讀、分析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培養一批既精通稅收專業知識、又精通外語及計算機網絡等知識的高素質的稅收專業人才,從技術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對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電子商務中的應稅行為,打擊偷稅行為,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以適應新世紀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參考文獻:

      [1]郁培文: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6年22期64~66

      [2]朱林躍:電子商務下稅收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6年19期87~88

      [3]李鳳榮: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問題[J].商業研究,2006年15期22~23

      [5]張霆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分析及對策.北方經貿,2006年07期49~50

      [6]靳東升羅天舒: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國際比較[J].涉外稅務,2002年2期44~48

      [7]陳鋒: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探討.上海財稅2001年01期22~24

      [8]楊曉榕:電子商務的稅收及對策研究.會計之友,2006年04期90~91

      稅務研討論文范文第2篇

      1、聯合下達重點課題,將重點課題納入責任單位年終績效考核。圍繞全市稅收科調研重點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與地方稅務研究會一起下達了2011年度調研課題并將重點課題納入責任單位年終績效考核;
      規定每個重點課題牽頭單位負責制,每個牽頭單位的課題經費的落實情況納入重點調研課題的績效考核;
      相關業務科室全程參與相關重點調研課題調研,較好整合科研資源,形成調研合力,為全市地稅系統切實開展科調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 

      2、表彰了XX年年優秀論文科(調)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級地稅部門和廣大地稅干部職工按照省局《關于下達XX年年地方稅收調研課題的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工作,積極開展地稅科(調)研活動,調研的論文質量與數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經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定,有7篇文章評為全省地稅系統XX年年度優秀科(調)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會科學優秀論文評比中獲獎。有10篇文章被評為全市地稅系統XX年年度優秀調研文章。

      3、召開了全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會議。為了更好地推動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稅務會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更好地為全市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4月1日,組織召開了全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會議,會議總結了XX年年稅務研究會的工作開展情況,布置了2011年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優秀論文,并對2011年重點調研課題安排進行了說明。市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偉華到會并做出了重要講話。

      4、參加了市社科聯組織的全市服務市民義務咨詢活動。為了進一步宣傳地稅稅務研究成果,更好地體現地稅機關為納稅人服務的宗旨。5月10日,稅務研究會組織了稅收業務骨干,參加了市社科聯舉辦的義務咨詢活動。業務骨干積極的宣傳稅收知識,幫助廣大市民解答一些納稅疑惑,活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舉辦了全市地方稅務重點調研課題研討會。根據市地方稅務研究會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組織召集了全市地方稅務重點調研課題研討會,市地稅局、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和各調研論文責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參加了會議。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圍繞《論稅收法治與地方政府可用財力》等調研課題進行了討論,廣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討促進地稅事業發展的良策,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研討會得到與會人員的一致好評。

      稅務研討論文范文第3篇

      根據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黨組《關于印發<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黨組工作規則>的通知》(桂國稅黨組[2000]100號)文精神,為使黨組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推動黨組工作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局黨組、市局黨組、縣委的決議、決策在全縣國稅系統貫徹落實,全面推動我縣國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現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中共XX縣國家稅務局黨組在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國家稅黨組和中共XX縣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并認真負責向市國家稅務局和縣委、縣政府報告工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中國共產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中共凌云縣國家稅務局黨組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本系統干部職工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稅收政策法規。

      (二)研究貫徹落實市國家稅務局、縣委、縣政府的決定和指示。

      (三)研究決定加強和改進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通過加強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決定;
      研究處理職權范圍內的違紀案件。

      (五)研究討論需要向市國家稅務局和縣委、縣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六)研究決定縣國家稅務局職權范圍內的人事任免和人員調動。

      (七)指導縣局機關黨支部和各分局(所)黨支部工作。

      (八)完成XX市國家稅務局以及縣委、縣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會議制度

      (一)黨組會議包括黨組會和黨組擴大會。

      (二)黨組會和黨組擴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黨組書記確定。

      (三)黨組會和黨組擴大會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也可由黨組書記委托一名黨組成員參加主持。召集人可根據會議內容決定吸收有關股室的主要負責人列席參加會議。

      (四)黨組會和黨組擴大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

      到會才能召開。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如果對會議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議召開前提出,黨組會議決定要向未能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通報。

      (五)黨組會和黨組擴大會討論決定問題時,應在與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決議。決議事項需要表決時,表決方式由黨組書記或受黨組書記委托的會議主持人決定,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重大問題的決定,如與會黨組成員有近半數表示不同意見的,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一般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定。

      (六)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事項需要的,由辦公室負責記錄(或指定人員記錄),并編印會議記要。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也可以由受黨組書記委托的會議主持人簽發。

      四、黨組學習制度

      (一)成立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建立健全黨組學習制度,制定明確的學習計劃??h局黨組成員為理論學習中心組成員,必要時可以吸收各股室、中心主要負責人參加。

      (二)學習中心組組長由黨組書記擔任,組長負責審定學習計劃、學習內容、研討題目,提出學習要求,并檢查學習效果。

      (三)中心組學習的主要內容:

      1、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總書記的重要講話。

      2、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市國家稅務局以及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議,決定和文件、指示。

      3、政治、經濟理論知識和經濟管理知識、現代化科學技術知識。

      版權所有

      4、討論有關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探討稅收工作改革的大局和XX縣國稅事業發展方向。

      5、學習近期國家重大的時事政治理論。

      (四)中心組理論學習每個月不少于一次,學習方式分為集中學習和自學兩種,具體學習時間由組長或副組長決定。

      (五)黨組成員學習情況以講黨課、作報告、撰寫心得體會或寫理論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五、健全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會制度

      (一)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討論研究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黨組成員個人無權改變黨組集體做出的決定。

      (二)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的情況,可以向黨組提出以至要求重新討論。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允許有任何違反決定的言行。

      (三)黨組會議的內容,除經黨組決定可在一定范圍內傳達或公開發表外,與會人員不得私自對外傳達透露。

      (四)黨組每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檢查工作,總結經驗,交流思想,統一認識。

      六、文件審批

      稅務研討論文范文第4篇

          肆、理論的展開::稅法學的概念及其周邊相關學科之關連

          一、稅法學的概念

          財稅法學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分成兩大部分,一是租稅法學,一是財政法學兩者,其中,在臺灣,租稅法學相較于財政法學[1],有長足的進展。

          租稅者,為中央或地方政府,為支應國家事務之財政需要,及達成其它之行政目的,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課征之金錢、或其它有金錢價值之實物之給付義務,而不予以直接之報償者[2],臺灣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國家透過租稅法律而向人民課征租稅,因此,規定租稅事項的法律,即為租稅法,對此經由法學方法研究,則是租稅法學的研究[3].亦即,對于稅法作體系的、理論的研究為目的之獨立的學術領域,即稱為稅法學,或稅捐法[4].必須確認者乃「租稅法者乃法律學的一環的要求,而在此立論上,展開以法學研究的方法論,透過法的角度去思考租稅的問題[5].

          對于以租稅乃至租稅所發生的現象為直接的研究,因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內容的差異,則所呈現的態樣則各有不同,除以法學的角度為租稅法學的探究外,從經濟學、財政學、行政學、政治學甚至心理學等學科都有其必要[6].而在法學的領域中,則與民法學、商法學、國際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相關領域的研究成果,必須相互連結[7].

          租稅問題,可自各種的角度進行觀察,誠如前述,涉及諸如:政治學、社會學、心里學等等,但是主要的領域,則有下列三者:一、財政學中之「租稅論:鉅視的觀點;
      二、會計學中之「稅務會計論:微視的觀點;
      三、法學中之「稅法學:法的觀點[8].

          因此,對于稅法學的探討,有鑒于稅法本身具有相當的特殊性,故本文以為,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法學的角度是其中之一,除與其它學科,如會計、經濟財政等,有所關連外,在法學自身的領域中,稅法學雖然獨立自成一個法律學門,但卻也與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甚至訴訟法各領域等,具有交錯的聯系,顯現出盤根錯節的復雜現象,是以有認為對所謂「綜合租稅學的確立認為有其必要性存在[9].本文即欲對于租稅法學的研究,試圖展開其基礎的方法論。以下分別敘述之

          二、租稅法學與其它法學領域的關連交錯

          (一)租稅法與憲法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有謂課稅權乃權力怪獸,必須馴服在憲法秩序之下[10].在稅法的領域中,無論是租稅立法、租稅行政或租稅司法,均必須服膺法治國秩序特別是基本權的拘束[11],自然稅法與憲法的關系密切,特別是經由財政憲法的研究,對于憲法的財政國體「租稅國理念的探索與實踐,及對于人民財產權的保障等,均是租稅法學研究所不可或缺的基礎概念[12].自租稅國的觀點,從消極的防御功能,稅是國家即地方自治團體對于國民財產自由權的侵犯以及對于職業及營業自由權的干預,所以應受憲法的限制,并接受大法官違憲審查的保障;
      積極的形成功能,憲法稅的定義乃賦有文化價值的概念,作為租稅立法與租稅解釋適用的方針[13],亦即納稅義務影響及于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14].于是,當人民面臨國家以課稅高權以「強制且無對價地將人民的財產移為己用,自然要面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本旨問題,相同的對于人民的生存權也會有所牽連涉及[15].另言之,對于納稅者的權利[16],相較過去人權的討論,可說是一種新的權利[17],正如當建筑物林立所產生的「日照權、「景觀權等,所建立新的權利一般,而開始孕育而生[18].在日本倡議「納稅者基本權(Taxpayer‘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者最力者首推北野弘久[19],將自由權與社會權為兩者集合,而將此在學術上稱之為「新的人權[20],約略而言,在建構上乃以憲法為基礎,包含廣義的財政法(包含歲入與歲出兩方面)的權利,而將以納稅者主權論展開,而經由財政民主主義來落實。更有甚者,對于不公平的稅制或稅務行政,當事人對于違反憲法的租稅支出,更可以以增大納稅義務人的負擔,認為侵害納稅者的利益而提起所謂「納稅者訴訟(Taxpayers’suit)[21]的制度。以上所述,均與憲法息息相關。

          因此,憲政國家的稅法,理應由原理原則構成體系,但實際上往往屈就于立法而有所妥協,稅法立法對于原則的堅持通常最缺乏抵抗力[22],但是,在稅法的立法以及稅法的解釋上,其基本原理原則均不能忽略憲法的存在,應時時顧及憲法的觀點,而非只是考慮財政上財源多寡的因素[23].

          (二)稅法與行政法[24]

          租稅事項,過去一般被歸入財政領域,為行政法各論的一環,但是隨著租稅法學的發展,其理論體系開始建立與完整,目前可說是已經脫離了行政法各論,獨立成為一個學門,甚至可以提升到財政法學的領域,關于稅法與行政法的分離,例如德國在1918年天夏有帝國財務法院的設置,單獨為稅務爭頌最高法律,其獨立性可見,蓋獨立的財稅法庭為稅法獨立性的表征,先有獨立的財稅法庭,財稅法的研究,始能得到應有的重視[25];
      在日本則是在二次大戰后,因為受到Shoup勸告的影響,始將租稅法成為獨立學門,而脫離行政法[26];
      在中國大陸,租稅法亦有認為脫離經濟法范疇而獨樹一格,皆屬例證。當然,其與行政法的關系是相當密切不可分的,但又發展出與一般行政法所論述者不同的理論,例如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與稅法上租稅法律原則,則有相同卻又差異之處 [27].

          再者,近來行政法的相關法典化,諸如行政程序法、訴愿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等,完善整體的行政法學,其與稅法上的關連配合,如稅捐稽征與行政程序[28]、租稅救濟與行政爭訟等,均屬得以深入研究的課題,學習研究者,自當對上開法律有所認識,并得就稅法上的差異為不同的思考,亦即,稅法的研究自當有異于行政法的脈絡[29],最典型的例子乃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與稅法上的租稅法律主義的差異,亦即研究者在以行政法學所提供的行政法理論運用在稅法之上,雖屬妥適,然不得忽略稅法本身的特殊性,并要時應該進行修正[30].

          (三)稅法與民法、商事法

          稅法對于私人經濟的活動產生影響,特別是租稅的負擔對于人民的投資、消費乃至儲蓄等行為的可能性,加以限制,因此,稅法將直接或間接對私法的各種交易活動,連結而產生出各種不同的稅捐負擔。

          民商法為私法,其所規律的對象為個人或企業的經濟活動[31],或其成果的各種收入或其它足以推測納稅能力的事實,乃是稅法所要把握作為課征的對象。

          稅法與民法的分離,有所謂「稅法與民法分合史的論述,就此,學者指出,稅法從民法桎梏中解放,又向民法靠攏,最終稅法與民法統一在憲法秩序之下[32].有認為稅法雖為公法,但在課稅實體法的領域,則與民法、商法間具有「內部性親近關系[33].茲舉二例,例如,經濟觀察法乃涉及與稅法與民法間的分分合合,對于稅法與民法間的牽連,則因不同時期,往往有意見歧異之處[34],不過,已呈現出稅法與民法間差異,更可印證稅法本身的特殊性。又,例如,民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除在行政法上有所議論外,亦擴及到稅法的領域,即屬適例[35].

          (四)稅法與刑事法

          稅法對于違法的租稅犯罪行為,課予刑事責任。例如在實體法上稅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條的逃漏稅捐罪、第四十二條的違反代征或扣繳義務罪、第四十三條的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罪。經由財政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起訴,普通法院判決,與租稅秩序罰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不同,則稅法將與刑法實體法及刑事程序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連。

          三、租稅法學與其它非法學學科的關連交錯

          法學不再固守其領域,開始與其它學門進行對話與合作,其中以經濟的法律分析為其最好的例證。租稅法學除了與上述法學各領域交錯連結外,也與法學以外領域開始對話,特別是租稅法學的發展相較傳統民法、刑法乃至行政法等領域的發展,屬于新生的領域,參酌相關領域的研究成果,則屬重要,將可適度移植轉換。故在法學以外的領域,亦不可忽略。

          (一)租稅法學與財政學[36]、經濟學[37]

          財政學主要的內容在于討論政府公共部門的經濟行為,又被稱為「公共經濟學,實為經濟學的一環[38],其為研究政府因執行公共活動,對所需資產的取得、使用以及管理的一種科學[39].透過研究政府部門的運作并佐以經濟學的分析,以全體社會福利極大化為最終目標,亦即一方面探討政府的經濟行為,另一方面是研究透過政府的力量使全體社會達到最適化[40].其中,在公共收入理論中,課稅收入為重要的一環,經由對于租稅的基本概念的討論,延伸出租稅理論及各種租稅的制度分析[41],為其與租稅相關的研究課題。另言之,財政學的稅捐理論,乃是經由稅捐滿足公共財政需求為其課題,屬于經濟學的一個分支領域,利用各種的經濟學分析方法,討論稅捐的本質與作用,其機能與經濟效果等[42].

          因此,租稅法學的研究,特別是租稅為財政收入的一環,不得無視于財政學的論述,其相關的課題,例如租稅的意義、課稅的依據、租稅原則、租稅的轉嫁等理論等,其理論對租稅的立法,不論是在全體租稅制度或個別稅法,均有其背后的影響因素存在[43].透過財政學的研究,將更能把握租稅的本質與其它財政收入的關連性;
      另外,在稅法的制定亦可兼顧法律與經濟兩者的調和。

          (二)租稅法學與租稅政策學[44]

          租稅政策學乃是介于租稅法與財政學間的一個新興的領域,將租稅制度之全體或者現行租稅制度之個別問題,分別自法的觀點、行政的觀點、經濟的觀點等,將種種的觀點為綜合性的考量后,對關于現行制度的合理性進行檢討、提出解決的對策以及應該采用何種的政策等事項,為一探究。

          (三) 租稅法學與稅務會計學

          會計學依據美國會計師公會名詞委員會的解釋,乃指涉及財務性質,或僅涉及一部份財務性質的交易與事件,以貨幣為單位,依循一定程序予以記錄、分類及匯總,并就其所產生的結果,加以解釋的學術也[45].亦即,為了究明企業的財務狀態與與企業利益,所涉及的計算原理與計算制度的研究,乃是會計學的研究范疇[46].其中就其研究內容及對象的不同,稅務會計為其中之一[47].而稅務會計,研究重點為,在關于稅法的研究上,特別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包括相關之衡量標準、申報繳納程序及應備的帳簿、憑證;
      會計上應該如何適用有關稅法的規定,包括當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稅法不一致時,會計上及申報時如何紀錄與調解[48]等事項。進言之,一般的商業會計乃是依據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將企業交易事項,透過分錄、過帳及編制各種的財務報表(諸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予以記錄以提供財務資料,但是一般的會計處理雖然合乎要求,但不表示一定符合稅法上的規定,亦即,對于一般會計上處理所產生的帳面盈虧結果,不一定與稅法上的所得概念相同,于是,對于「所得事項的處理與計算,則有另一套尺度,于是產生了稅務會計。亦即,將企業所發生的交易事項,依會計理論予以登載,除會計處理,及計算損意外,須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帳外調整,并向稽征機關申報,因而從交易事項事項的會計處理到計算所得,申報并繳納所得稅等的理論方法,甚至包括稽征實務,均屬稅務會計研究的領域[49].

          進言之,稅務會計成為現代會計學中重要的領域之一,其主要因租稅制度的改變,對于企業每一交易的處理,應該與相關租稅法令相配合,亦即以稅法為記錄計算的根據。相較于商業會計,稅務會計并非另設一套帳簿,只是在商業會計的記帳過程中,配合稅務的法令,加以調整。

          職是之故,租稅法學的探究,特別是涉及企業稅務會計的處理,應該是不可忽略的,在實務的處理上,會計師與律師應該有所交集,二者間將有內在的、邏輯上的聯系,法律人應體會到會計是一種通用的商業語言,而非當成陌生的外國語,視而不見。在研究稅法時,對于會計或簿記應有基礎的認識,方得對上述課題得以理解。

          四、 租稅法學與財務行政學

          財務行政為公共行政的一環,前述財政學的研究,一般認為主要有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公債與財務行政四者,前三者討論政府歲入之獲得與歲出的使用,偏重公共部門經濟層面的研究,一般稱為實質的財政學,而財務行政則是有關于政府的財務計畫、財務執行、財務監督與調整等問題,一般稱為形式上的財政學,而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其透過憲法與相關的財務法規為基礎[50],其中關于稅務行政,諸如稅務行政組織、租稅法體系、課征管理等則與租稅法學的研究有所關連,亦不得忽視。

          伍、代結論 :缺角的彌補與漫長的路途,兩岸的共同努力!

          相較于其它法學領域的蓬勃發展,例如民事法、刑事法等百年的歷史,租稅法學可為嬰兒學步階段,實在有賴于法學界多一份的樂情關懷,所幸,從前述的相關研究導覽,讀者可以得知目前臺灣租稅法學的發展,業已展開!但是,研究的路途可說漫長,許多課題有待填補,乃法律人將來得以努力的重點。

          再者,中國大陸租稅法學的研究現狀,回顧過去到現在,展望未來,可以得知,雖然目前中國大陸的租稅法學研究水平,與臺灣相較,仍有一段距離,但是,其虛心的提出檢討改進,將扮演急起直追的關鍵角色,本文以為,臺灣的租稅法學研究,相較其它先進如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還是存在有數量與質量兩者的落差,中國大陸對本身租稅法學的反省,當可為臺灣研究者所借鏡。

          「注釋

          [1]關于財政法學,其基本概念,可參見,拙著「日本財政法的研究課題、法源及其基本原則之簡介,德明學報第19期,2002年6月,頁325到336……

          [2]關于租稅的基本概念,可參見,拙著「租稅概念與特征之解析(上),稅務旬刊1839期,2002年10月,頁37以下;
      「租稅概念與特征之解析(下),稅務旬刊1848期,2003年1月 ,頁34以下。

          [3]參見,清永敬次「稅法,ミネルウ゛ァ書房,1999年5版,頁25.

          [4]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自版,頁2.

          [5]參見,松澤智「租稅法基本原理-租稅法はの誰ためにあるか,中央經濟社,平成8年,頁19.

          [6]可參照,新井隆一「租稅法學と關連學問領域&#8231;
      序論,收錄日本租稅法學會(編)「租稅法學關連學問領域,租稅法研究第20號,有斐閣,1992年10月,頁43.

          [7]可參照,新井隆一「租稅法學と關連學問領域&#8231;
      序論,收錄日本租稅法學會(編)「租稅法學關連學問領域,租稅法研究第20號,有斐閣,1992年10月,頁45.

          [8]參見,北野弘久「新財政法學&#8231;
      自治體財政學,勁草書房,1983年,頁3以下;
      北野弘久「稅法學の基本問題,成文堂,昭和52年,頁5以下。

          [9]參見,北野弘久「稅法學の實踐論的展開,勁草書房,1993年1版,頁8.

          [10]參見,葛克昌「兩稅合一之憲法觀點,收錄氏著「所得稅與憲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頁110.

          [11]參照,木村弘之亮「租稅法學,稅務經理協會,平成11年初版,頁61.

          [12]基本的說明,可參見,拙著「租稅國理念與納稅者基本權保障,稅務旬刊1824期,2002年5月,頁26以下。

          [13]引自,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下)——以大法官會議解釋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19卷第2期,民79年6月,頁139到140.

          [14]參見,葛克昌「兩稅合一之憲法觀點,收錄氏著「所得稅與憲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頁129.

          [15]參見,黃源浩「稅法上的類型化方法—以合憲性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頁7.

          [16]關于納稅者權利的討論,中文文獻,可參閱,鄧德倩「租稅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稅確定程序為中心,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1月,頁22以下的說明。

          [17]在討論上,納稅者權是否可以歸類于第三代人權,以目前手中資料(以日文憲法學專論、教科書為主),尚未得見,有待進一步再研究,本文此時未能有定論。

          [18]參見,鄧德倩「租稅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稅確定程序為中心,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1月,頁22.

          [20]可參見,北野弘久「納稅者の權利,巖波書店,1985年4月2日7刷,頁42.

          [21]參見,鄧德倩「租稅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稅確定程序為中心,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1月,頁23.

          [22]引自,葛克昌「綜合所得稅屬地主義之檢討與改制,收錄氏著「所得稅法與憲法,2003年2月(增訂版),頁314.

          [23]參見,清永敬次「稅法,ミネルウ゛ァ書房,1999年5版,頁26.

          [24]行政法,一般而言,有行政法總論,其包含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組織與公務員法、行政作用法與行政救濟法等四大部分,行政法各論則包羅萬象,舉凡內政、軍政、地政、財政、經濟、教育、人事……等皆是。

          [25]參見,葛克昌「租稅規避與法學方法—稅法、民法與憲法,收錄氏著「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月旦出版社,1996年4月,頁14以下。

          [26]參見,北野弘久「稅法學の基本問題,成文堂,昭和52年,頁11以下。

      稅務研討論文范文第5篇

      稅收不僅是一種財政手段,課稅與征收之依據及方法更涉及經濟資源之分配、重分配及社會階層之流動,動輒影響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因此根據財政、經濟、社會等不同觀點,稅收理論所討論的中心議題或是對話內容也將隨之不同。[7]稅法學研究的主軸課題、研究范疇及研究方法究竟為何呢?這些都是日后對話內容的重要部份。誠如學者所言“對于稅法做體系的、理論的研究為目的之獨立的學術領域,稱為稅法學。稅法學把握課稅的法律秩序,依據憲法、基本人權、課稅權力的分配比較衡量稅法規定,并依法律的授權規定衡量法規性命令。稅法學的主要課題乃是將此類法規要素加以體系化,進行稅法的方法訓練以及正確術語的操作(符合量能課稅的公平征稅),納稅人的權利保護及稅捐罰則的體系建立及其合理化,并致力于研究正當的課稅。此外,稅法學也應當理解稅法的制度沿革,以求從中了解現行稅法規定?!盵8]另學者亦認為稅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兩個路徑:一為透過具體稅法制度,一為透過稅法與其它相關學科(其它部門法、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會計學、財政學、歷史學、公共選擇理論、博弈論)之關系,該學者較傾向于后者。并認為稅法學也與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法理學甚至訴訟法等各部門法具有交錯的關系,在理論上應采交叉研究方法,才能對稅法學研究范疇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9]也有學者主張綜合運用法學方法論與非法學方法論來指導一個學科的研究與發展,重要的是合適的方法與方法的不斷創新,以避免主觀臆測與盲人摸象的情況發生。[10]

      完整的稅法學教學及研究,除單純探討稅法之本質及內容外,稅法學關于稅法規范意義、稅法正當性來源、稅收權力分配的機制,甚至稅法規范的哲學基礎也應納入深化稅法學教學與研究理論的范疇。此外,稅法學之教學與研究更應兼顧稅法制度設計之思維及時空背景與歷史沿革,以及經濟效率理論及社會公平理論于稅法學中之應用,同時應建立稅法與相關法律體系之位階及部門法間之整合與適用。然而回顧目前為數不少的稅法學研究文獻,稅法學跨學科整合之研究仍付之闕如,縱有跨學科之研究,其對話主軸亦不甚明確,各說各話彼此間缺乏交集,甚至缺乏有力的論證過程。換句話說,今后稅法學教學與研究主軸應致力于透過稅法學的研究是否能促進生活中所需求法規范的完善,并經由一定的機制和程序的形成作用,來進一步有效規范國家權力(稅收立法、稅收行政、稅收司法等等)運作,進而更加厘清國家與人民之關系,以達到實現稅收正義,促進整體社會的發展之目標。

      單從稅法與相關法律體系之整合與適用觀之,我們認為稅法與憲法的整合研究對稅法學理論的深入甚具關鍵作用,[11]雖然面對現階段立法的不完備以及違憲審查機制尚未確立的處境,稅法

      與憲法的對話有實際之困難,而又這涉及根本政治體制問題,并非盡靠學者爭論就能解決。然而稅法學發展必須意識到納稅義務是一個憲法層次問題,特別是在城鄉法律二元化體系下,更須有一個統一憲法意識與以打破這種計畫經濟體制下殘余的弊病,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稅收法律制度。市場經濟主體只要負擔不違反憲法規范的納稅義務,則其在經濟上的自由與權利都應該獲得憲法的尊重與保障。納稅不只是依法律,更不得違反憲法理念,這才是真正的實現依法治國,提倡多年的依法治稅方能真正落實。否則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進行立法修補,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稅法學的教學似應有此體認。我們認為從憲法高度對稅法進行較深入的教學及研究似應成為今后主流趨勢,而這只是一種研究路徑,并不影響稅法學本身地位。另外稅法學論著投稿國外主要期刊少之又少,今后如何思索從我們所在社會中產生切實的問題意識,避免自我封閉,以提升國際學術對話,此有待法學家及實務家針對共同感興趣的議題不斷進行對話,并作進一步的學術規劃安排。

      除建立學術論辯的對話平臺,并擴展稅法學的研究基礎外,另一個應納入稅法學教學與研究的對話平臺乃稅法學理論與實務的對話,透過理論與實務之比較與分析,始能厘清問題之所在,并提出更符合事實之解決方案。從法律發展的比較史觀之,正如學者所言:“英美的依法行政,其一切系由下而上的措施,與歐陸依法行政系由上而下的方略,有極大的差距;
      英美一切由基層做起,所以,人民對于法規之認知非常透徹,當然其規范性、公信力與執行力也因而提升;
      而歐陸則長期承受君主專制之傳統,特別強調高層的以身作則,或制定法律以規范人民行止,其結果并不理想?!盵12]稅法學研究更應思考如何建構社會基層主體意識的稅法規范,由下而上審視政府稅收立法、稅收行政及稅收司法的權力運作。并注意基層反應與需要,例如為因應稅法的變化所實施的新會計準則,是否須與企業協商,以及在什么階段進行?關鍵是如何將利益團體的游說公開制度化,避免規則的制定過程壟斷在少數利益團體參與中,以及大量稅收行政法規是否已突破或改變稅收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等?

      另就有關稅收立法實務之研究觀之,我們也注意到不少的研究文獻,往往是一些法條形式的、機械式的表面上移植,而忽略更趨周密符合學理的稅收立法技術分析,另外對于稅收立法如何移植以及稅收立法公平性的評估也甚少著墨。若再加上現在關于稅收立法草案都是較保密而不透明的,甚至且連事后的立法理由及立法過程會議記錄亦無法透過公開程序獲得,更加阻礙了學術理論與立法實務的對話。今后若能進一步加強稅法學理論與實務間之對話,對于進一步提升稅法學教學與研究品質將有相當助益。

      二、問題的背景-稅法教學與研究應具備指導稅收立法實務之作用

      稅法[1]教學除了基本的計算、解題及如何適用稅法外,更應強調現行稅收[2]法制設計與立法目的之分析。面對多如牛毛的法令,稅法教學與研究應如何因應呢?是以立法引導教學,并與現行法令保持高度一致,抑或發現并檢討現行法制之缺失及矛盾,進而提出完善之建言?茲以稅收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規定為例進一步說明:

      為防止欠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以積極或消極方式詐害國家稅收債權之實現,在債權平等保護原則之法理考量下,若無其它相關機制來解決此類詐害國家稅收債權之行為,[3]則將私法制度中關于代位權與撤銷權規定移植至稅收征管法上確有實際之需要。故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第一款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钡悇諜C關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及撤銷權嗎?按“適用者,法律明定關于某事項之法規,以應用于該事項之謂。準用者,法律明定某一事項,適用于其類似事項之規定之謂。但準用不能完全適用被準用之法條,僅在性質許可之范圍內,變通適用?!盵4]換言之,適用乃由法律直接對某一情形作出了預設,在現實中遇到這種情形時對法律的直接使用;
      而準用是通過法律的規定,某些情況應該比照對類似情況的法條規定來適用。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合同法關于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規定自然也僅適用于保全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的債權。故在《稅收征管法》中直接規定“依照合同法”,這是與《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相互矛盾的,可是說一字之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立法者豈能不謹慎?

      由于目前尚未能論證代位權及撤銷權是公、私法間共通之法理,故不能基于法秩序統一規范性,主張稅收債權可以直接適用私法上關于撤銷權及代位權之規定。那我們在立法上該如何設計呢?關于移植私法上代位權與撤銷權于稅收債權的立法模式向有兩種主張,第一種立法模式是直接在稅收征管法上規定稅收代位權及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行使方式及其效力等等;
      而第二種立法模式則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代權及撤銷權參照(比照或準用)《合同法》上關于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規定。就立法技術而言,第二種顯較簡單并節省立法成本。然若現行法沒有稅收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是否可類推適用《合同法》上關于代位權與撤銷權規定補充此一法律上之空白呢?以及稅收法定原則是否容許類推適用私法規定呢?諸此等等,實為稅法教學與研究時不能漠視與忽略的課題。

      我們主張稅法教學與研究除了基本的法令適用問題外,似應進一步論拓展至立法論的層次,以及當法律出現空白之情形時,如何在不違背稅收法定原則下進行稅法上的漏洞填補,并思考設計出妥適的法制規范。而在思考稅收立法論上,自改革開放以來,稅收立法基本上采取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模式,而最近有實務界人士提出立法從嚴,宜細不宜粗的思路,[5]究竟何者為宜呢?我們認為兩者雖各有其考量,但恐有過于極端之嫌。我們不妨分為二層次來看此問題:第一,法律并非萬能,而是具有內在不完備性,而該等不完備性常肇因于現實經濟與社會體制之考量,稅收立法當然也不例外,故首先應為有無立法必要之辯論,這遠比宜粗或宜細之爭更重要,否則一但立法卻又執行不了,豈不傷害政府威信與法律的尊嚴?;
      第二,宜粗或宜細兩種模式的檢驗標準究竟為何,到底稅收立法要細到如何程度才是合理呢?這是稅法學教學研究應該進一步思考之處。我們主張不論是宜粗或宜細的立法似應調合社會經濟之實際需求,以呈現稅法的特殊性質為首要考量,[6]當然這只是勾勒出一個大方向,至于實際操作標準有待實務立法經驗不斷的累積。

      學術與實踐經常存在一定之距離,然學術最好走在實踐之前并保持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如此稅法教學與研究方不致淪為立法的附庸,也能與實際生活緊密連接一起,并可維持其學術的客觀性,并進一步提升稅法學教育的質與量。

      三、建構體系化的稅法學教學與研究

      “法規范并非是不相關的平行并存,其間有各種脈絡關聯,也就是這些規范都受到特定指導性法律思想、原則或一般價值標準的支配。體系化主要作用在于諸多規范的各種價值決定得藉此法律思想得以正當化、一體化,并可避免其彼此間的矛盾?!盵13]體系化是法學研究重要任務之一,而體系化對稅法教學與研究更是有必要性,“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給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法律學校并不是職業訓練學校而是將法律當作一門科學來教導的文化機構”[14]特別是在現行粗線條稅收立法及內外有別[15]的稅收立法狀態下進行體系化的稅法教學與研究,更是具有指導立法實踐的意義,并可達到獲得稅法解釋所必要的取向標準、發現及填補稅法漏洞、維持稅法秩序的一貫性及審視稅法上賦予稅務機關的行政裁量權等功能。[16]學者也體認到稅法學須從理論化、體系化著手,認為稅法做為一門學科研究是有其必要的體系,而體系的內容是變動的,需結合歷史背景來觀察。[17]關于形成稅法學體系化的方法,不妨利用編纂概念、利用類型(模塊)、利用法律原則、利用功能概念來進行體系化的建構。[18]對于稅法學如何加以體系化,學者們側重的角度不一,試述如下:

      學者有將稅法體系[19]研究區分為稅收實體關系、稅收征納關系、稅收處罰關系及稅收救濟關系四大系統來探討,[20]試圖建構以稅收請求權為基礎的稅法體系,并發展出可檢驗性的可操作性規范。稅收實體關系主要是分析何種納稅客體應按照何種基礎歸屬于何納稅主體,探討稅收請求權是否有效成立。伴隨著稅收請求權的合法有效成立,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我們則進行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義務種類與義務合理界限之探討。如當事人未履行其義務,則應該課予哪些處罰,處罰界限為何,并經由相當性衡量以防止公權力遭濫用,并避免發生超過期待可能性之情形。最后當事人若對稅收構成要件或征納過程中產生的關于納稅義務之有無、內容、范圍、征管以及處罰方面爭議有不服時,如何合理分配當事人在救濟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則為稅捐救濟的處理范圍。

      另有學者從稅收的目的論出發,[21]將稅法體系主要分為財政收入目的的稅法(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與管制誘導目的稅法(財政收入為附帶目的),兩者區別實益在于其所適用的合憲性審查標準不同。財政收入目的稅法主要以量能課稅原則為合憲性審查標準,課稅乃基于平等原則,其衡量標準專以納稅人之負擔能力而非以國家財政需要為依據。而管制誘導目的稅法則以比例原則及權衡理論為重心,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另有學者提出稅捐基本權概念,探討課稅權的憲法界限,建構以稅捐基本權為中心的稅法體系,并以憲法稅概念及稅捐正義作為整個稅法體系的合憲性審查標準,以求得國權與人權平衡之價值判斷。[22]

      稅收法令只是現實立法下的產物,體系化的稅法學應當貫徹自身的價值追求,換言之,法的本質不在于意志而在于規律。今后更應重視找尋經濟發展的規律,以法學的角度來提煉稅收具體制度的共同原理,以免墜入純粹的注釋法學而不自知。而體系化研究方法有助于總結過去,演進新知,不只說明了新知產生的過程(歸納),并指出法律發展的演進性。[23]一言以蔽之,稅法學理論應當有前瞻性,并注意探求稅法的普遍性與規律性,而不能跟在并不盡人如意的現實立法背后,進行簡單的反應和詮釋,而這與體系化的稅法學教學與研究是不可分的。

      四、總結

      關于建立稅法學研究成果的客觀衡量標準,以及標準之間的順序及比例為何,本文尚無能力來形成此一學術評價機制,有待更多的學術對話參與形成共識而后確立今后稅法學的研究成果衡量機制。畢竟在此一意義上進行的學術對話才有較高的學術可比性與可檢驗性,并可避免學術壟斷現象的發生,進一步形成優質的學術文化世代傳承。

      以市場角度看,教學與研究也是另一類的市場,但應盡量避免將學術產業化,畢竟學術更有其使命感(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應該是最低標準吧)而非如產業的最大利潤化,這或許是有志于稅法教學研究者應有的體認。本文對如何進一步完善中國稅法教學與研究可歸納為下列建議:對立法者保持不卑不亢的心態;
      開放對話機制的面向及深度;
      體系化的教學與研究方法?;蛟S本文陳義過高,倘若對提升稅法教學與研究能激起更多的火花,則本文目的也

      就達到了。

      「注釋

      [1]這里所稱的稅法,按照2001年修正后的《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應當只限于法律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這兩種形式,但現實中卻存在大量的通知、批復、意見取代法律或行政法規的不健全現象,與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背道而馳。

      [2]關于稅的名稱因不同朝代或翻譯用語之故,各有不同的稱法,今人主要有稱“租”、“稅”或“捐”等情形。通說以為經常課征者稱稅,臨時課征者稱捐,租為唐初稅制名稱之一,依土地之面積而課以稻谷,而如今租乃以物賃人而取得價值之意義。而臺灣學者多稱稅捐或租稅,考察現行法律用語一律統稱“稅收”,但關于“收”的解釋及法律定位,吾人深感困惑。我們是否有必要重新從法學角度審視“稅收”用語甚至提出質疑呢?或許有人以為形式不重要,內容才是重點,但如果是這樣,則最基本的文義解釋如何達成呢?然為配合現實立法說明之需要及基于行文之方便,本文仍暫以“稅收”稱之。

      [3]由于原《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條只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了轉移或隱藏財產的手段,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后果者,稅務機關才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而對沒有采取上述手段的欠稅人,法律沒有規定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致使許多國家稅收債權無法實現。

      [4]楊與齡:《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頁。

      [5]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權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頁。

      [6]稅法與其它法律領域比較,由于課稅權人居于優越地位故稅收正義要求特強烈。

      [7]例如,若根據財政立場則應力求稅收的充分、確實、以及富有彈性,以滿足國家政務支出之需要,所以研究重心似應擺在探討各種稅收如何組合,以達稅收增加之最大化。但若站在國民經濟之立場,則應力求保護稅基,培養負擔能力,盡量減輕其對國民經濟之壓迫,所以需要探討稅收的轉嫁、歸宿等問題,此時研究方向似應集中在稅收的經濟分配方面。

      [8]Tipke/Lang,Steuerrecht,12.Aufl,S.2.轉引自陳清秀:《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頁。

      [9]此為2002年張家界稅法年會中劉劍文于分組討論的部分發言內容。

      [10]參見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頁以下。

      [11]當稅法出現法律漏洞時,學者認為稅法中之法律漏洞可否以類推方式與以填補,此非方法論之問題而是憲法問題,亦即平等原則與稅收正義問題須由憲法解釋方法來解決。即使在沒有進行法律漏洞補充情況下,雖然稅收系法定之債,應受法定負擔事由之拘束,而非受法律條文表面之拘束,方能達公平稅收之目的。然稅法部分要件用語,事實上難免具有不完整性與開放性,此時不能盡依表面上的條文,須賴背后之憲法規定始能補足完整。參見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6、131頁。

      [12]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增訂新版),臺北三民書店1991年版,第891-945頁。

      [13]KarlLarenz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臺灣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55頁。

      [14]M.CappelletiandOthers,“TheItalianLegalSystem”(1967),p.89轉引自沈宗靈:《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頁。

      [15]主要體現在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差別待遇上,諸如對所有外商投資企業一體適用的普惠制租稅優惠政策外,另有種類繁多針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項目、特定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租稅優惠政策(參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16]陳清秀:《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0-21頁。

      [17]此為2002年張家界稅法年會中劉劍文于分組討論的部分發言內容。

      [18]黃茂榮:《法學方法論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頁以下。

      [19]這里的稅法體系乃不同于稅收實定法的立法體系。

      [20]參照黃茂榮以下著作:《稅法總論》(第一冊),臺灣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2002年版;
      《稅捐法專題研究》(各論部分),臺灣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2001年版;
      《植根稅捐法法規匯編》(一),臺灣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1982年版;
      《植根稅捐法案例體系》(一)至(四),臺灣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1982年版。陳清秀:《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21]參照葛克昌以下著作:《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
      《所得稅與憲法》(增訂版),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