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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風險監管論文【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6 00:49:20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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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銀行和貸款者之間有著契約,貸款者到期必須連本帶利歸還銀行。銀行和儲戶之間也有契約,到期之時銀行向儲戶還本付息??墒?,銀行兩邊的契約的“硬度”不一樣。銀行和貸款企業之間的契約比較“軟”。企業還不出錢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風險監管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風險監管論文【五篇】

      風險監管論文范文第1篇

      在銀行和貸款者之間有著契約,貸款者到期必須連本帶利歸還銀行。銀行和儲戶之間也有契約,到期之時銀行向儲戶還本付息??墒?,銀行兩邊的契約的“硬度”不一樣。銀行和貸款企業之間的契約比較“軟”。企業還不出錢來,銀行只能靠法律手段逼債,萬一貸款收不回來,只好等這家企業破產之后多少拿回來一些。我國的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就更軟。國有企業還不出錢來而銀行一籌莫展的事情已經司空見慣??墒倾y行和儲戶之間的關系就“硬”多了。除非銀行破產,否則儲戶完全有權力拿回屬于自己的資金。在某種意義上,銀行把許多家企業經營風險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銀行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1)信用風險:即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

      (2)市場風險:是由于市場價格的變動,銀行的表內和表外頭寸所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

      (3)利率風險:指銀行的財務狀況在利率出現不利的波動時所面對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即當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得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了其盈利水平的情況;

      (5)操作風險:主要在于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

      (6)法律風險: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文件而造成同預計情況相比資產價值下降或負債加大的風險;

      (7)聲譽風險:該風險產生于操作上的失誤、違反有關法規和其他問題。

      銀行不能不發放信貸,可是,只要資金出了銀行的大門就有收不回來的風險。從理論上來講,絕對避免壞帳是不可能的。壞帳是銀行經營的風險成本。在正常情況下,銀行應當用自身的利潤來沖銷壞帳損失。只要銀行能夠保持資金的流動性,資金流通鏈就不會出現什么大麻煩??墒?,如果銀行的呆帳、壞帳越來越多,甚至資不抵債,總有一天這個問題會被揭露出來。一旦有一家銀行失去了資金流動性,就會導發金融危機。

      由于信息不對稱,在這家銀行儲蓄的老百姓往往最后得到消息。當老百姓得知他們的血汗錢有可能被銀行給賠掉了,他們的反應非常簡單干脆:盡快把自己的錢取回來。由于任何銀行都必然把相當一部分資金發放中期或長期貸款。沒有一家銀行能夠立即全部返回所吸收的存款。如果眾多的儲戶一涌而上擠兌,馬上就把這家銀行搞垮了。銀行關門勢必拖跨許多相關的企業。由于銀行之間存在著各種業務聯系,一家銀行出現的擠兌風潮很快就會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結果,金融風暴的沖擊一波連著一波,最終釀成一場社會風暴。

      由于存在金融市場失靈的可能,一旦某個金融機構出現危機,即使政府出面干預也未必能夠挽救這個機構破產(例如英國的巴林銀行)。當大規模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即使國際力量聯合起來也未必能夠制止危機的蔓延(例如墨西哥和東南亞的金融危機)。由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非常復雜,一家金融機構出現的危機會牽連到其他金融機構,例如,1974年英國由于房地產景氣消失而出現銀行業危機。日本在90年代由于泡沫經濟崩潰而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危機。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會損害公眾對整個金融體制的信心,發生擠兌。例如,墨西哥和泰國金融危機。這種負的外部性在區域金融危機中表現得非常嚴重。[2]

      銀行業務的本質決定了它需要承擔各種類型的風險,因此了解這些風險并確保銀行能妥善地計量和管理風險是銀行監管的重頭戲。

      (二)金融監管的目的

      銀行的風險對于社會穩定的影響要比其他產業部門高得多。銀行的自有資金在其全部資產中只占很小的一個比重。當銀行放貸、投資的時候,主要是在拿別人的錢做生意。按照國際標準,銀行的自有資金應當不少于8%。也就是說,銀行中92%營運資金都來自于存款和借入資金。如果銀行的壞帳超過了資本金,以后再賠錢的話實際上是在虧損別人的錢。因此,一旦儲戶知道銀行壞帳很高,為了保護自己的產權,他們勢必會盡快提出自己的存款。如果大量客戶擠提存款,將使銀行迅速喪失資金流動性。

      一般企業虧損倒閉只不過影響與這個企業相關的員工,可是,銀行出現問題就會影響到相當多的民眾,甚至破壞社會穩定。危機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務領域的不同部門是有差異的,但以銀行領域最為嚴重,這一點已經得到公認。Fama認為,如果單單從事資產管理,貨幣兌換和支付的話,根本不需要對銀行業進行大規模的監管。但是,由于銀行還進行著把非流動資產轉化成流動負債,通過監督貸款和信號傳遞來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對銀行業監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則,金融市場失靈可能會讓銀行面臨恐慌性擠兌。[3]為了平息動蕩,中央銀行不得不扮演最終支付者的角色,動用國庫來穩定局勢。一家或者幾家銀行的失誤所造成的損失最后勢必要全體納稅人來負擔,這不僅不公平,而且也非常不利于社會穩定和進步。因此應當防患于未然,嚴格實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許多文獻一致認為,金融監管可以通過解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問題從而提高社會福利。因此,為了保護民眾的利益一定要對金融機構實行比其他企業更為嚴格的監督管理。

      美國聯邦儲備法明確規定,美國的銀行監管制度的目標是:維持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
      為建立一個有效的和有競爭的銀行系統服務;
      保護消費者;
      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變化而變化。

      《日本國普通銀行法》規定金融監管是以銀行業務的公正性為前提,以維護信用確保存款人的權益,謀求金融活動的順利進行,并為銀行業務的健全而妥善地運營,有助于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為目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規定金融監管的目的是:在政府一般經濟政策范圍內促進貨幣穩定及信用,有助于經濟成長。在金融管理局認為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可隨時對金融機構提供咨詢或對該金融機構提供建議,并要為確保該要求或建議的效力發出指示。

      比較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可見,美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目標比較具體,切實。美國金融監管強調對存款者的保護,穩定金融體系,維護有效的金融體系內的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如果從條文上來講,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基本上都差不多,關鍵問題在于能不能保證所規定的監管目標順利達成。[page]

      (三)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是保證金融體制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

      及時關閉那些資不抵債的銀行是保證金融體制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1)銀行是一種特殊的企業。銀行危機具有一般企業危機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傳染性,如果某一家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出現擠兌,儲蓄者會同時懷疑其他銀行的信譽,有可能導致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崩潰,造成整個金融體制的大混亂。

      (2)商業銀行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體系中的貨幣供給。大量資不抵債銀行的存在是貨幣流通體系的一大隱患,因為一旦商業銀行信用危機蔓延,部分準備金制度下的倍數放大效應將使得大量貨幣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發經濟蕭條。

      (3)及時關閉資不抵債銀行的另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向現有銀行發出信號:政府的確把商業銀行作為企業對待,從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隱性補貼導致的呆壞帳進一步積累,有利于銀行改進經營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才能維系儲蓄者對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

      銀行的自有資本代表了銀行股東的金融權益。它可以用來緩沖可能出現的損失。應當以現有風險為基礎來計算資本充足率。商業銀行的經營必然會遭遇到各種風險。如果發放的貸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難免出現資產損失。銀行應當用日常的收益進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還不能支付資產損失,那么就必須動用銀行自有資產。如果銀行的損失超過了自有資本總量,那么就會損害存款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允許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

      在銀行監管過程中,最怕的就是銀行的經理們說假話。由于種種原因,明明他們放出的貸款已經不可能收回,成為壞帳,但是他們通過各種手法在銀行帳目上做成正常。明明是已經資不抵債,在帳目上卻看不出來,似乎一切正常。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銀行自有資本10億元,吸收存款100億。稅后營業收入3億,壞帳1億。那么扣掉壞帳損失,該銀行的利潤還有2億。銀行處于正常盈利狀況。如果該銀行的壞帳達到3億,那么該銀行就沒有任何利潤了。如果壞帳達到13億,實際上,這家銀行已經把它的本錢加上利潤統統賠光了,那么這家銀行就應當關門了。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把民眾儲蓄的資金也虧掉。假若金融監管機構發現銀行的壞帳總額已經接近它們的自有資本,那么,及時讓這家銀行關門破產,不會對整個金融體制構成任何威脅。銀行損失的是股東們的自有資本,儲戶的錢并沒有損失。

      怕就怕銀行不說真話。通過造假帳,一直虧到20億、30億才被發現。就是叫這家銀行破產,把它的經理都抓起來,它的自有資金只有10億,賠光了之后還差幾十個億。怎么辦?老百姓把他們的血汗錢放在銀行里,如果不明不白地就不見了,當然不會答應。如果政府不出面解決問題,就難免影響局勢安定。所以,一旦金融監管失誤,最終還是要政府出面來收拾局面。所以,在金融學中,中央銀行被稱為“最后貸款者”。所以,及時搞清楚銀行的壞帳狀況是保持金融體系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

      如果銀行已經出現了較高的壞帳率,為了避免破產的命運,該銀行的經理人員有可能掩蓋真相。通常他們希望再爭取一些時間,也許能夠在今后的投資中賺取更高的利潤來補上缺口。在這種情況下就象輸了的賭徒一樣,產生了一種激勵,為了能夠再賭一把,他們必然會產生報假帳的動機。同時,他們會更熱衷于那些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如果贏了自然好,如果再輸了,就要闖大禍了。

      因此,必須提高金融機構運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機構能夠按照統一的會計準則,向監管當局報告真實數據。在亞洲金融風暴當中,韓國、日本的許多金融機構掩蓋了大量不良資產,直到出現了嚴重的支付危機時監管當局才發現問題,但是已經無可挽救了。我國中央銀行的知情權、金融機構報表的質量、統計制度等方面都不如韓國和日本。各類金融機構做假賬、說假話的現象相當普遍。從表面看來國有銀行的各項指標都不錯,但是各級金融機構的謊言掩蓋了系統性風險。幸虧我們的金融系統還有較高的資本流動性,否則危機隨時可能爆發。

      為了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就一定要對違規行為有非常清楚的懲罰措施。金融行業不僅需要準入準則,更需要退出準則。如果銀行違反規則就要有人來出示黃牌警告,直到出示紅牌,把違章的金融機構及時罰下。在足球比賽中,出示黃牌或紅牌的都是一個裁判員。在金融監管體系中,負責出示黃牌的應當是信息非常靈通的民營的存款審計公司和存款保險公司,而最后出示紅牌的應當是中央銀行。若要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處理那些經營不當的銀行必須要及時、果斷。一旦銀行資不抵債,立即清理出場。否則,越拖毛病越大。

      (四)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監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實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夠保持其獨立性,那么在各級政府機構的干預下就很難保證在監管過程中取得真實信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25條“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第一條原則強調:“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和充分資源”。這是國際上有關監管機構獨立性的權威表述。

      依照現行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其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吨袊嗣胥y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須“在國務院領導下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杜絕各級地方和部門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的干涉,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銀行監管時享有必要的獨立性或擺脫政治方面的壓力,中國人民銀行已改變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狀況,在全國設立了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監管。

      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來,中央銀行一直在強調真實性監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級銀行的報表的真實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金融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因此,必須改進現有的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

      因為金融監管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很復雜的工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就很難有效地承擔和進行這種工作。

      因為金融監管涉及社會各方面利益,如果監管機構沒有獨立性,其監管過程和目標易受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那就很難做到公正、公平。

      因為金融監管機構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如果它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其監管行為及其目標就難以擺脫政治上的干預和壓力而單純化,其監管對象即金融機構也很難按商業化原則經營。

      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監察機制就是這樣,除了紀律檢查委員會之外,還要有反貪局、檢察院等多種監督管理機構。單一的監管機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個監管體系很容易出現信息渠道堵塞的問題。當前,風氣甚壞,一旦負責監管的官員無能或者受賄,就很難取得準確的信息。不法奸商、貪官污吏們塞幾個紅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監管多元化才能夠防范在金融監管領域出現行賄、受賄,從而保證金融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我們必須建立強制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應當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等級,哪些信息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報告,從而保證金融監管當局和民眾的知情權。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竭力避免單一的金融監管渠道。美國金融監管系統內屬于聯邦政府一級的機構有四家: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理室??肆诸D政府為了精簡機構,在1993年計劃成立一個新的“聯邦銀行委員會”以取代四家監管機構的功能。按照這個計劃,聯邦儲備銀行將只負責貨幣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堅決反對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復雜,“單一機構的設立將使權力過分集中,容易出現失誤?!敝钡浇裉?,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然是多頭分立,互相監督。由此可見,即使在美國這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也不能只依靠單一途徑。由此可見,多元化監管是取得準確信息、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條件。

      (五)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上的主要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毛病有:監管方式單一,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缺乏監管的激勵機制,由于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監管力度不夠。

      第一,目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盡管負責監管的人數不少,各種監管制度和規定的條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監管渠道單一必然帶來信息不暢通的弊病,監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由于中國人民銀行不僅承擔著金融監管的任務還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在中央銀行的宗旨上把促進經濟發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銀行的多重目標常常相互沖突,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目標相混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受到各級政府的干預,在多重目標中舉措不定,缺乏獨立執行監管政策的條件。

      第三,靠什么激勵機制來實行有效的監管呢?對于監管部門來說,在許多情況下,它們說假話的成本很低,說真話的代價卻很高。在當前說假話成風的環境中,法不治眾,央行監管局以及下屬的各分行、支行監管處的人為什么要在監管過程中得罪人呢?

      第四,在1998年金融監管的重點是違規監管,1999年監管重點是真實性監管。這些都很必要。關鍵問題是即使查出來違規事實,發現了假話又能怎么樣?就是明知某個銀行壞帳逐漸增多,能夠采取什么措施呢?前不久,規定銀行貸款負責人要對貸款終身負責。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假若銀行真的出現了壞帳,拿這個行長怎么辦?他就是這么點工資,難道殺了他不成?

      由于國家承擔了應由銀行承擔的風險,銀行又承擔了企業的風險,因此,銀行利益并不取決于對風險的檢測、評估等一系列財務指標,而是受監管標準和程度的左右。這種非量化的監管方式給監管部門甚至監管人員留有極大的彈性發揮余地,使其可以憑借人為的裁度相機處理國家和銀行、銀行和企業的矛盾,并使之服從于國家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

      目前,無論是哪一級的金融機構,只要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營業的,最后,出了問題統統由中央銀行來負責。其結果是,一方面,中央銀行輕易不會發給金融機構營業許可,弄得在許多地方融資渠道不暢通,另一方面,背在中央銀行身上的包袱越來越重。

      金融監管體系的問題由來已久。每當有學術討論會,總有許多學者嚴肅地指出上述問題,但是,大多數批評都如同石沉大海,沒有下文。正是由于對金融監管體制本身沒有進行認真的改革,使得金融監管的效果并不理想。金融系統大大小小的危機層出不窮,“四面起火,八方冒煙”。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司就象救火隊一樣,忙得不可開交。如果再不重視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只怕等到金融風險積累在了一定程度,有朝一日集中爆發出來,就要吃大虧,闖大禍了。

      [1]本章綜合了《民營銀行二百問》中有關章節。參加這些章節寫作的有陸軍、史晉川、董輔仍、楊再平等人。在此一并致以謝意。

      風險監管論文范文第2篇

      在銀行和貸款者之間有著契約,貸款者到期必須連本帶利歸還銀行。銀行和儲戶之間也有契約,到期之時銀行向儲戶還本付息??墒?,銀行兩邊的契約的“硬度”不一樣。銀行和貸款企業之間的契約比較“軟”。企業還不出錢來,銀行只能靠法律手段逼債,萬一貸款收不回來,只好等這家企業破產之后多少拿回來一些。我國的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就更軟。國有企業還不出錢來而銀行一籌莫展的事情已經司空見慣??墒倾y行和儲戶之間的關系就“硬”多了。除非銀行破產,否則儲戶完全有權力拿回屬于自己的資金。在某種意義上,銀行把許多家企業經營風險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銀行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1)信用風險:即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

      (2)市場風險:是由于市場價格的變動,銀行的表內和表外頭寸所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

      (3)利率風險:指銀行的財務狀況在利率出現不利的波動時所面對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即當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得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了其盈利水平的情況;

      (5)操作風險:主要在于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

      (6)法律風險: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文件而造成同預計情況相比資產價值下降或負債加大的風險;

      (7)聲譽風險:該風險產生于操作上的失誤、違反有關法規和其他問題。

      銀行不能不發放信貸,可是,只要資金出了銀行的大門就有收不回來的風險。從理論上來講,絕對避免壞帳是不可能的。壞帳是銀行經營的風險成本。在正常情況下,銀行應當用自身的利潤來沖銷壞帳損失。只要銀行能夠保持資金的流動性,資金流通鏈就不會出現什么大麻煩??墒?,如果銀行的呆帳、壞帳越來越多,甚至資不抵債,總有一天這個問題會被揭露出來。一旦有一家銀行失去了資金流動性,就會導發金融危機。

      由于信息不對稱,在這家銀行儲蓄的老百姓往往最后得到消息。當老百姓得知他們的血汗錢有可能被銀行給賠掉了,他們的反應非常簡單干脆:盡快把自己的錢取回來。由于任何銀行都必然把相當一部分資金發放中期或長期貸款。沒有一家銀行能夠立即全部返回所吸收的存款。如果眾多的儲戶一涌而上擠兌,馬上就把這家銀行搞垮了。銀行關門勢必拖跨許多相關的企業。由于銀行之間存在著各種業務聯系,一家銀行出現的擠兌風潮很快就會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結果,金融風暴的沖擊一波連著一波,最終釀成一場社會風暴。

      由于存在金融市場失靈的可能,一旦某個金融機構出現危機,即使政府出面干預也未必能夠挽救這個機構破產(例如英國的巴林銀行)。當大規模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即使國際力量聯合起來也未必能夠制止危機的蔓延(例如墨西哥和東南亞的金融危機)。由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非常復雜,一家金融機構出現的危機會牽連到其他金融機構,例如,1974年英國由于房地產景氣消失而出現銀行業危機。日本在90年代由于泡沫經濟崩潰而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危機。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會損害公眾對整個金融體制的信心,發生擠兌。例如,墨西哥和泰國金融危機。這種負的外部性在區域金融危機中表現得非常嚴重。[2]

      銀行業務的本質決定了它需要承擔各種類型的風險,因此了解這些風險并確保銀行能妥善地計量和管理風險是銀行監管的重頭戲。

      (二)金融監管的目的

      銀行的風險對于社會穩定的影響要比其他產業部門高得多。銀行的自有資金在其全部資產中只占很小的一個比重。當銀行放貸、投資的時候,主要是在拿別人的錢做生意。按照國際標準,銀行的自有資金應當不少于8%。也就是說,銀行中92%營運資金都來自于存款和借入資金。如果銀行的壞帳超過了資本金,以后再賠錢的話實際上是在虧損別人的錢。因此,一旦儲戶知道銀行壞帳很高,為了保護自己的產權,他們勢必會盡快提出自己的存款。如果大量客戶擠提存款,將使銀行迅速喪失資金流動性。

      一般企業虧損倒閉只不過影響與這個企業相關的員工,可是,銀行出現問題就會影響到相當多的民眾,甚至破壞社會穩定。危機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務領域的不同部門是有差異的,但以銀行領域最為嚴重,這一點已經得到公認。Fama認為,如果單單從事資產管理,貨幣兌換和支付的話,根本不需要對銀行業進行大規模的監管。但是,由于銀行還進行著把非流動資產轉化成流動負債,通過監督貸款和信號傳遞來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對銀行業監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則,金融市場失靈可能會讓銀行面臨恐慌性擠兌。[3]為了平息動蕩,中央銀行不得不扮演最終支付者的角色,動用國庫來穩定局勢。一家或者幾家銀行的失誤所造成的損失最后勢必要全體納稅人來負擔,這不僅不公平,而且也非常不利于社會穩定和進步。因此應當防患于未然,嚴格實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許多文獻一致認為,金融監管可以通過解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問題從而提高社會福利。因此,為了保護民眾的利益一定要對金融機構實行比其他企業更為嚴格的監督管理。

      美國聯邦儲備法明確規定,美國的銀行監管制度的目標是:維持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
      為建立一個有效的和有競爭的銀行系統服務;
      保護消費者;
      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變化而變化。

      《日本國普通銀行法》規定金融監管是以銀行業務的公正性為前提,以維護信用確保存款人的權益,謀求金融活動的順利進行,并為銀行業務的健全而妥善地運營,有助于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為目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規定金融監管的目的是:在政府一般經濟政策范圍內促進貨幣穩定及信用,有助于經濟成長。在金融管理局認為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可隨時對金融機構提供咨詢或對該金融機構提供建議,并要為確保該要求或建議的效力發出指示。

      比較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可見,美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目標比較具體,切實。美國金融監管強調對存款者的保護,穩定金融體系,維護有效的金融體系內的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如果從條文上來講,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基本上都差不多,關鍵問題在于能不能保證所規定的監管目標順利達成。

      (三)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是保證金融體制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

      及時關閉那些資不抵債的銀行是保證金融體制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1)銀行是一種特殊的企業。銀行危機具有一般企業危機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傳染性,如果某一家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出現擠兌,儲蓄者會同時懷疑其他銀行的信譽,有可能導致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崩潰,造成整個金融體制的大混亂。

      (2)商業銀行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體系中的貨幣供給。大量資不抵債銀行的存在是貨幣流通體系的一大隱患,因為一旦商業銀行信用危機蔓延,部分準備金制度下的倍數放大效應將使得大量貨幣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發經濟蕭條。

      (3)及時關閉資不抵債銀行的另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向現有銀行發出信號:政府的確把商業銀行作為企業對待,從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隱性補貼導致的呆壞帳進一步積累,有利于銀行改進經營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才能維系儲蓄者對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

      銀行的自有資本代表了銀行股東的金融權益。它可以用來緩沖可能出現的損失。應當以現有風險為基礎來計算資本充足率。商業銀行的經營必然會遭遇到各種風險。如果發放的貸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難免出現資產損失。銀行應當用日常的收益進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還不能支付資產損失,那么就必須動用銀行自有資產。如果銀行的損失超過了自有資本總量,那么就會損害存款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允許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

      在銀行監管過程中,最怕的就是銀行的經理們說假話。由于種種原因,明明他們放出的貸款已經不可能收回,成為壞帳,但是他們通過各種手法在銀行帳目上做成正常。明明是已經資不抵債,在帳目上卻看不出來,似乎一切正常。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銀行自有資本10億元,吸收存款100億。稅后營業收入3億,壞帳1億。那么扣掉壞帳損失,該銀行的利潤還有2億。銀行處于正常盈利狀況。如果該銀行的壞帳達到3億,那么該銀行就沒有任何利潤了。如果壞帳達到13億,實際上,這家銀行已經把它的本錢加上利潤統統賠光了,那么這家銀行就應當關門了。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把民眾儲蓄的資金也虧掉。假若金融監管機構發現銀行的壞帳總額已經接近它們的自有資本,那么,及時讓這家銀行關門破產,不會對整個金融體制構成任何威脅。銀行損失的是股東們的自有資本,儲戶的錢并沒有損失。

      怕就怕銀行不說真話。通過造假帳,一直虧到20億、30億才被發現。就是叫這家銀行破產,把它的經理都抓起來,它的自有資金只有10億,賠光了之后還差幾十個億。怎么辦?老百姓把他們的血汗錢放在銀行里,如果不明不白地就不見了,當然不會答應。如果政府不出面解決問題,就難免影響局勢安定。所以,一旦金融監管失誤,最終還是要政府出面來收拾局面。所以,在金融學中,中央銀行被稱為“最后貸款者”。所以,及時搞清楚銀行的壞帳狀況是保持金融體系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

      如果銀行已經出現了較高的壞帳率,為了避免破產的命運,該銀行的經理人員有可能掩蓋真相。通常他們希望再爭取一些時間,也許能夠在今后的投資中賺取更高的利潤來補上缺口。在這種情況下就象輸了的賭徒一樣,產生了一種激勵,為了能夠再賭一把,他們必然會產生報假帳的動機。同時,他們會更熱衷于那些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如果贏了自然好,如果再輸了,就要闖大禍了。

      因此,必須提高金融機構運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機構能夠按照統一的會計準則,向監管當局報告真實數據。在亞洲金融風暴當中,韓國、日本的許多金融機構掩蓋了大量不良資產,直到出現了嚴重的支付危機時監管當局才發現問題,但是已經無可挽救了。我國中央銀行的知情權、金融機構報表的質量、統計制度等方面都不如韓國和日本。各類金融機構做假賬、說假話的現象相當普遍。從表面看來國有銀行的各項指標都不錯,但是各級金融機構的謊言掩蓋了系統性風險。幸虧我們的金融系統還有較高的資本流動性,否則危機隨時可能爆發。

      為了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就一定要對違規行為有非常清楚的懲罰措施。金融行業不僅需要準入準則,更需要退出準則。如果銀行違反規則就要有人來出示黃牌警告,直到出示紅牌,把違章的金融機構及時罰下。在足球比賽中,出示黃牌或紅牌的都是一個裁判員。在金融監管體系中,負責出示黃牌的應當是信息非常靈通的民營的存款審計公司和存款保險公司,而最后出示紅牌的應當是中央銀行。若要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處理那些經營不當的銀行必須要及時、果斷。一旦銀行資不抵債,立即清理出場。否則,越拖毛病越大。

      (四)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監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實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夠保持其獨立性,那么在各級政府機構的干預下就很難保證在監管過程中取得真實信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25條“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第一條原則強調:“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和充分資源”。這是國際上有關監管機構獨立性的權威表述。

      依照現行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其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吨袊嗣胥y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須“在國務院領導下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杜絕各級地方和部門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的干涉,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銀行監管時享有必要的獨立性或擺脫政治方面的壓力,中國人民銀行已改變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狀況,在全國設立了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監管。

      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來,中央銀行一直在強調真實性監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級銀行的報表的真實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金融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因此,必須改進現有的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

      因為金融監管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很復雜的工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就很難有效地承擔和進行這種工作。

      因為金融監管涉及社會各方面利益,如果監管機構沒有獨立性,其監管過程和目標易受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那就很難做到公正、公平。

      因為金融監管機構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如果它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其監管行為及其目標就難以擺脫政治上的干預和壓力而單純化,其監管對象即金融機構也很難按商業化原則經營。

      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監察機制就是這樣,除了紀律檢查委員會之外,還要有反貪局、檢察院等多種監督管理機構。單一的監管機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個監管體系很容易出現信息渠道堵塞的問題。當前,風氣甚壞,一旦負責監管的官員無能或者受賄,就很難取得準確的信息。不法奸商、貪官污吏們塞幾個紅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監管多元化才能夠防范在金融監管領域出現行賄、受賄,從而保證金融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我們必須建立強制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應當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等級,哪些信息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報告,從而保證金融監管當局和民眾的知情權。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竭力避免單一的金融監管渠道。美國金融監管系統內屬于聯邦政府一級的機構有四家: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理室??肆诸D政府為了精簡機構,在1993年計劃成立一個新的“聯邦銀行委員會”以取代四家監管機構的功能。按照這個計劃,聯邦儲備銀行將只負責貨幣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堅決反對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復雜,“單一機構的設立將使權力過分集中,容易出現失誤?!敝钡浇裉?,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然是多頭分立,互相監督。由此可見,即使在美國這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也不能只依靠單一途徑。由此可見,多元化監管是取得準確信息、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條件。

      (五)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上的主要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毛病有:監管方式單一,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缺乏監管的激勵機制,由于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監管力度不夠。

      第一,目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盡管負責監管的人數不少,各種監管制度和規定的條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監管渠道單一必然帶來信息不暢通的弊病,監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由于中國人民銀行不僅承擔著金融監管的任務還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在中央銀行的宗旨上把促進經濟發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銀行的多重目標常常相互沖突,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目標相混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受到各級政府的干預,在多重目標中舉措不定,缺乏獨立執行監管政策的條件。

      第三,靠什么激勵機制來實行有效的監管呢?對于監管部門來說,在許多情況下,它們說假話的成本很低,說真話的代價卻很高。在當前說假話成風的環境中,法不治眾,央行監管局以及下屬的各分行、支行監管處的人為什么要在監管過程中得罪人呢?

      第四,在1998年金融監管的重點是違規監管,1999年監管重點是真實性監管。這些都很必要。關鍵問題是即使查出來違規事實,發現了假話又能怎么樣?就是明知某個銀行壞帳逐漸增多,能夠采取什么措施呢?前不久,規定銀行貸款負責人要對貸款終身負責。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假若銀行真的出現了壞帳,拿這個行長怎么辦?他就是這么點工資,難道殺了他不成?

      風險監管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逗诵脑瓌t》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蔼毩⒃u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雹诘诙?,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般y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雹鄣谌?,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般y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
      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雹艿谒?,關聯貸款?!盀榉乐龟P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雹莸谖?,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般y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雹?/p>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
      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笔袌鲲L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
      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

      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
      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
      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
      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
      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
      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第二,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⑨,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風險監管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訂就是努力解決這一問題,健全證券交易規則,加強證券市場的自治能力,理順兩者關系,進行證券監管風險的轉移。證券監管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其良性發展的基礎。證券監管越有力,越到位則證券市場的風險越小。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存在著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證券監管機構定位不明確,政府和市場不分。這就要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完善公司結構和監管體制,減輕監管風險。

      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監管風險自治能力風險轉移

      一、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概述

      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大致經歷了三個大的階段:一是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前,證券市場由人民銀行和地方政府管理;
      二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后.由他們和有關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管理;
      三是證券法實施后的階段。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總體而言是國家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的復合體。隨著證券業的發展,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的缺陷愈加明顯,表現為:

      第一,證券監管主體定位不明確。在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中,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臨時議事機構,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屬于國務院的直屬事業單位。憲法并沒有把相應權力授予非部委機構和事業機構。證券委和證監會存在的法律依據和作為政府部門設置的依據不足。

      第二,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不明確。就我國目前的現狀來講,證券市場出現許多問題,如公司造假案、上市公司高管失蹤案或攜款潛逃案、大股東侵占公司資金案、非法操縱挪用客戶資金案等無一不與監管不利有關,其主要癥結是證券監管機構不積極作為造成的,原因是監管機構職責不明確,本該是積極作為的職責變為一種消極職責。

      第三,我國缺乏集中、統一、權威的證券監管主體。國務院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關,但是他沒有專職人員,很難履行管理職責;
      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執行機關,其他有關部委如國家改革發展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地方政府等雖各有分工,但很難協調,出現政出多門現象。沒有集中、統一、權威的監管主體則會出現互相制肘而又互相推諉的情況,使證券參與主體:j己所適從,證券規則之間互相矛盾,造成證券市場混亂。

      第四,證券自律組織的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程度極為軟弱。我國的證券業協會形同虛設,上交所和深交所作為同一層次的交易場所,為爭奪上市公司,互相之間展開惡性競爭,無法對會員公司實行自律管理。這是因為自律規則不完善。證券組織內部機構不健全,而最主要的原因是證券監管機構的過多干預抑制了自律組織自身的發展和完善,沒有把本該他們自己解決的問題放開手,使他們自身產生了依賴性和惰性,當然同時也抹殺了他們自身的創造性。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變革的具體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我國現有證券監管體制的最大癥結是政府和市場不分,證券監管機構職能和自律組織的本職不分,證券監管機構管的過多、過寬。筆者認為,我們應借鑒英美國家的成功經驗,明確界定自律組織和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凡是能通過行業自律組織解決的問題就由自律組織解決,充分發揮自律組織在風險防范中的一線緩沖作用,避免證券監管機構始終站在風頭浪尖,承受過大的社會壓力,逐步建立以自律為基礎,政府監管為主的監管體系?!蹲C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訂就是這一思路的極好體現。

      第一,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這是公司實現自治的基礎。(1)修訂后的《公司法》突出了董事會的集體決策作用,不僅增加了董事會的決策范圍,而且《公司法》根本改變了董事會的決策機制,公司的董事會再也不是董事長一人說了算,而是集體決策,既防止公司個人專斷,又導致公司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從另一方面說,也強化了對董事長的權力制約,保護了其他董事的利益和決策權。(2)修訂后的《公司法》強化了監事會的作用?!豆痉ā吩黾恿吮O事會的職權,還明確規定監事會有對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的權力。這樣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合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者之間形成了相互分工相互制約的關系,從而使公司的法人機制更加健全,為公司自治奠定了基礎。

      第二,增加公司自治內容,這是開啟公司自治的開端和嘗試。(1)改變原有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這不僅活躍資本市場,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市場,也給予公司更大的活動空間,無疑對公司的自治能力提出更高要求。(2)修改后的《公司法》把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提高到70%,這一改變既保護了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也便利了公司的投融資活動,賦予其更大程度的自治,政府及監管機構不再過多的加以干預。(3)公司的上市、暫停和停止不再由公司法規定,而把決定權交給了證券交易所,這是一個極大的轉變,這也就是說中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要以更加超脫的地位來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不再干預。

      第三,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是證券市場自律性的基礎。所以,《證券法》的修訂在這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1)在法律上確認證券發行保薦人制度,保薦人制度的實質就是證券發行擔保制度,其目的在于減少證券發行風險。(2)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信義務的規定和法律責任,以防其通過各種手段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減小證券市場風險。(3)引入預披露制度,拓寬社會監督渠道,要求首次公開發行的申請人預先披露申請發行上市的有關信息防范發行人采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資格。

      三、我國證券監管體制變革之意義

      風險監管論文范文第5篇

      1.1風險識別的方法

      1.1.1逐步分析法。這是一種經過對生產、制作等技術的程序,從最開始到最后,從進入到出,對每一項開展解析,同時對全部步驟中的每一個小細節開展解析,找到或許存在影響生產、制作的潛伏要素,同時對這些要素開展危險狀況解析的辦法,對程序的清楚進行著重解析,受本身生產或者制造技術作用較大的狀況下運用的辨別模式。

      1.1.2專家分析法。這是一種清單列表的解析模式。經過對單位、企業或者工程中或許會留存抑或面對的各式風險要素排列出來,并且,把風險要素清單交給清單中所涉及到的科目專家對風險要素一一標示風險損害水平,經過專家具備的專業水平解析,使管理人員清楚所存在或者會面對的風險,方便管理人員開展后續的風險管理,擬定相關的方法。

      1.1.3調查分析法。這是在時間比較寬裕時使用的風險辨別方式。要經過很多的有目的性的調研,綜合整理,對或許具有的風險開展檢驗的方式。要使用人力、物力以及時間,使用的資源多,所以,適宜大企業大規模工程,并且對時間要求不嚴時運用。

      1.2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風險識別

      1.2.1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環境風險。針對公路項目監理名目的區域的社會條件以及投資條件要開展一定程度的實地調查。針對本地的社會治安條件如何,是不是經常出現治安事故,這些肯定會對監理單位職員的安全帶來威脅,對投標報價的制定出現風險。

      1.2.2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市場風險。因為每個區域,在職員薪酬、社會成本的水準上存在差異,肯定會影響各個區域的公路項目監理名目的花費不同,不清楚本地建立監理市場價格,就會對報價存在影響。

      1.2.3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技術風險。針對每個監理單位,都具備自己的技術長處,不會每一樣都能夠做到完美,這樣,就不可能會對公路監理項目所指定的標準全部都能夠符合,要培育出具有這種技能的職員抑或聘請擁有這種措施的工程師,肯定會對報價存在或多或少的作用。

      1.2.4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生產風險。公路工程項目因為是一種國家根本裝置的民生項目,這樣,公路項目不僅要根據已經制定的規劃開展建筑外,還經常會因為國家的投資狀況和策略改變公路項目的建筑進度,不能夠根據規劃建筑,大多會讓提前竣工,勢必會增多費用,對投標報價產生影響。

      1.2.5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財務風險。針對有的公路項目監理名目,因為投資資金不到位,但是已經開始建筑了,在投標報價中,就要想到墊付資金的狀況。

      1.2.6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人事風險。公路項目建筑,因為建筑是有先后程序的,所以監理的措施以及方式也要有先后程序,這就需要在職員的部署上要科學,符合建筑監理需求,準確部署職員工作,這樣對職員的成本制定更科學。

      1.3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風險控制

      1.3.1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環境風險控制。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環境風險控制,可以采用風險轉移的方式,聯合當地監理企業一起參與投標,有熟悉當地環境的企業參與,又可以將風險大家共擔。在編制報價時,可按聯合體情況編制。

      1.3.2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市場風險控制。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市場風險控制,可以采用風險回避的方式,去當地考察和了解當地建設交易市場的行情,掌握當地的費率取費標準和習慣,作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1.3.3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技術風險控制。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技術風險控制,可以采用風險轉移的方式,將部分技術不精通部分分包出去(在建設單位同意的前提下),選擇一個該技術精通的企業進行監理;
      或重新臨時招聘熟悉該技術的工程師,從而解決該技術風險。

      1.3.4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生產風險控制。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生產風險控制,可以采用風險回避的方式,按照實際的施工進度,安排監理人員,合理調整資金計劃,具有預見性,增加人員,編制報價。

      1.3.5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財務風險控制。對于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財務風險控制,可采用風險保留的方式,利用承包的其他監理工程獲取的利潤墊付。同時還可以考慮增加一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這樣會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其預先采取各種風險控制措施,實際發生的風險費用就可能大大低于這個比例,從而減少企業損失。

      2公路工程監理項目投標報價策略分析

      2.1高價贏利策略這是一種以獲取較大利潤空間為投標目標的策略。這種策略的使用是當投標人方具有強有力的優勢而招標人方處于劣勢的情況下使用的。(1)現場施工條件和操作面環境差、監理難度比較大的工程,對于投標人是可能無人承攬的工程,對于投標人是要投入更多資源的工程,需要提高報價;
      (2)對技術專業要求比較高的工程,而投標人在這方面有精通、擅長,有時就投標人一家可以承攬,對于投標人來說,很有獨占性優勢,可以提高報價;
      (3)投標競爭對手少的工程,說明不是工程太小,就是工程復雜或者工程施工的環境差,無人問津,需要提高報價,以高利潤為招標人解決難題。

      2.2低價薄利策略這種策略一般是招標方具有明顯優勢的情況下使用的。(1)針對建筑商來講,項目的建筑條件好,監理工作就會較為容易,全部擁有最低能力的單位都能夠監理;
      這樣只會擴大能夠投標的范圍,挑戰劇烈;
      監理費多的項目,這些針對招標者擁有優勢,能夠在眾多的投標者中隨意選??;
      (2)針對投標者來講,現在急于開辟出某一市場區域的項目成績,抑或是投標者在周圍區域已有在建立的項目而此項目能夠運用這個項目監理的裝備、人力或者別的條件來實現;
      這時,投標者的報價就會略低,只要能夠保證最根本的利益就可以。

      2.3低價虧損策略這種策略一般是投標方很不具優勢的情況下使用的。(1)監理單位在很久的時間中沒有承包到建筑項目,并且單位平時的運行中出現入不敷出了,再不承接到項目監理單位就無法正常的運轉下去;
      不過,只要能夠獲取一定的收入,單位就可以正常的繼續下去,可以想方設法先撐過去困難,公司就可以正常的進行下去,所以,盡管工程獲取不到更多的利潤,不過監理單位必須要取得。(2)還有的是由于針對工程規模大不過是分期進行的工程,監理單位大多想用較低的價格取得第一期的監理項目,之后在第一期的工程中得到優異成果,獲取投資方的認同。為獲取之后的項目爭創挑戰優勢,同時在之后的工程監理中獲取前期項目的利益虧損。

      3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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