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21 12:36:24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字號:

      2011年3月1日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不僅明確提出要提高個稅起征點,還將對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進行調整。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一項系統工作,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五篇】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收制度;
      最優稅收理論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1-0080-02

      2011年3月1日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不僅明確提出要提高個稅起征點,還將對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進行調整。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一項系統工作,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制、稅率及監管等方面仍有許多值得改進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難以征收到高收入人群的個稅、扣稅標準和報稅方式過于僵化等。因此,本文將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弊端著手,尋求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理論依據和改進思路。

      1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不足

      1.1 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的弊端

      個人所得稅按其征收方式可分為綜合所得稅、分類所得稅和分類綜合所得稅(即混合稅制)三種類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課稅模式。這種計稅方式在個人收入單一、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是適宜的。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分類所得稅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不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而且造成巨大的避稅空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使得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

      1.2 稅率設計有待優化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區分不同的項目,分別采用5%~45%、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和20%的比例稅率。同屬勤勞所得的勞動報酬,稅收待遇卻不相同,既違背了公平原則,又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不便;
      而且累進檔次過多實際上也極易產生累進稅率的累退性。一直以來我國大部分納稅人只適用于5%和10%兩檔稅率,20%以上的另六檔稅率形同虛設。同時,高點稅率偏高導致稅收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普遍而言,對高收入的人士征收高稅能夠帶來公平??墒?,實踐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幾乎不起作用。高稅率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有學者指出,我國的高點稅率最高達45%,同周邊國家(地區)相比顯得太高。

      1.3 費用扣除基準額設計不夠科學合理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少、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另外,費用扣除標準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變化。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偏低,又長期沒有隨收入和物價提高而調整,這造成了兩種與稅收征管效率原則相違背的現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者都在所得稅征管范圍之內,增加了征管對象數量和征管成本,影響了征管效率;
      ②對低收入群體征稅,妨礙了稅收公平。

      1.4 征收范圍狹窄

      當前個人所得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賬簿登記貨幣收入,表現得更為豐富多樣。如:從形式上看,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減少債務、得到服務等;
      從來源上看,有來自本單位的收入和從事第二職業的收入等;
      從支付記錄上看,有記入賬簿和賬簿上無反映的兩種。反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相關部門只采用正列舉方式規定了11個國務院財政部門征收的應稅項目。這種確定稅基范圍的方法雖然界定了應稅項目,一定程度避免了稅基流失,但恰好是這種剛性很強的政策容易造成征稅過程中征納雙方的糾紛和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的發生。

      1.5 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個稅征收的管理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制度的事前控制力不強,征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主要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由于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檢查信息是單方面的,無法進行有效監督,使得源泉扣繳的執行力度在不同單位間有很大的差別。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只有5種情形下的個人收入應自行申報,在自行申報制度尚未全面鋪開的情形下,稅收流失難以避免。更應重視的是,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在事實上都只對工薪階層產生了作用,對于高收入階層的約束和管理效果并不明顯。二是事后處罰力度不夠,違規違法成本低。這主要是因為管理法規的不完善,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法》沒有也難以清晰地界定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比如:納稅人取得收入后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的行為,很難從法律界定這是否是納稅人的有意行為。違法“球”行為給稅務機關造成了執法難度,現實工作中他們也理性的選擇避重就輕。此外,個稅的違法成本較低也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2 最優稅收理論對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啟示

      拉姆齊于1927年提出了最優稅收理論,并最初用于研究最優商品稅的問題。和志剛(2010)研究并概括了其核心內容:

      2.1 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不能過高

      在理性經濟人假設條件下,消費者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但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過程實際上卻是受到稅收約束的。一般而言,邊際稅率越高,替代效應越大,超額負擔也越大。這時,消費者的消費決策及生產者的生產決策均發生改變。這樣,就有可能打破原來市場的完全競爭狀態,造成效率的損失,經濟就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因此,政府選擇最優稅率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到納稅人對接受這個稅率后所改變的消費效用最大化的結果。

      2.2 最優所得稅率結構應當呈倒“U”型

      公平與效率是矛盾統一的,從社會公平與效率的總體角度而言,中等收入者的邊際稅率可適當提高,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應該適用較低的稅率。這樣的設計可以理解為緣于對低收入者弱勢群體的保護和對高收入者優秀人才的保有。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稅率結構的分析結論,是在完全競爭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而現實中完全競爭狀態幾乎不存在。所以,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講,我們都不能絕對地按照倒“U”型稅率結構來精確設計所得稅率。

      循著這一思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稅率設計上必須既考慮到每個納稅人及其家庭的實際收入狀況,又考慮到不同階層和收入群體的分布及差異。事實上,20世紀中后期西方國家進行的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最優稅收理論就成為其重要的指導原則之一。這也就是我們選擇這一理論作為重新設計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主要理論依據的原因。

      3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思路

      3.1 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

      考慮到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的征稅能力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分類綜合課稅模式將分類和綜合兩種所得稅課稅制度的優點兼收并蓄,實行分項課征和綜合計稅,應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的理性選擇。

      3.2 優化稅率,合理稅收負擔

      將收入分為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別申報,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對后者規定較高的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在盡可能擴大綜合課稅項目的基礎上,將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兩個超額累進稅率合二為一,實行5%~35%級超額累進稅率,綜合各項所得,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以平衡稅賦。為了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還可以增加一項加成征收的措施。同時根據最優稅收理論,還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

      3.3 實行費用扣除項目的具體化和指數化

      改進“工資、薪金”課稅的費用扣除法。一是使費用扣除項目具體化,按納稅人生活費用支出內容不同分別設置基礎扣稅、贍養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項目。二是實行費用扣除標準指數化,使費用扣除標準與物價指數掛鉤,以緩解通貨膨脹對居民生活水平的影響。

      3.4 推行個人申報和代扣代繳的雙向申報制

      要大力推行全員全額申報制度,不管個人取得的收入是否達到征稅標準,均應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其所支付收入的個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個人收入的信息,同時提供扣繳稅款的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3.5 加快征管手段現代化建設

      在改分類所得稅為分類綜合所得稅的基礎上,對各類所得實行逐項扣繳,年度綜合申報納稅的辦法,以有利稅務機關對稅源的及時監控。同時加快存款實名制的實施進度,逐步實行收入支付信用化,推動隱性收入顯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的現代化建設,以促進個人所得稅的有效征收。

      4 結 論

      最優所得稅理論為我們提供了解決個人所得稅問題的依據,但單純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或降低稅率等并不意味著個稅的稅負已經實現公平,這無法解決我國個人所得稅所面臨的根本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進與完善是一個長期過程和一項系統工作,尤其是在稅制的科學設置和動態更新方面,還需要我們進行深入的思考與探討。

      參考文獻:

      [1]江鎵伊.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議[J].稅務研究,2010.

      [2]王淑芳.試論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弊端及改進建議[J].商業經濟,2009.

      [3]和志剛.淺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整與優化[J].經濟師,2010(7):201-204.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最優商品稅 最優所得稅 中國稅制

      一、最優稅收理論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談及最優稅收理論,首先要對“什么是最優稅收”進行概念上的界定。歷史上諸多經濟學家對稅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關注的當數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提出的平等、確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則,以及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的四項九目原則等等(1)。而對當代經濟學家來說,由于效率與公平問題業已成為經濟學探討中的兩大主題,因此,理想的稅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標準的框架內,即:(1)稅收公平標準(盡管公平對不同的人來說意義各不相同);
      (2)最小行政成本標準;
      (3)最小負激勵效應標準,即稅收效率標準。

      困難在于,對一個特定的稅種或某個稅收政策建議來說,往往只能滿足其中的某一標準而無法滿足其他標準。比如,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易于滿足稅收公平標準,卻會對勞動供給產生負激勵;
      增值稅總體上對勞動供給不會產生負激勵,但卻很難符合稅收公平標準。

      最優稅收理論文獻對最優稅收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現代經濟分析方法,運用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的概念,在賦予各個標準不同權重的基礎上,將這些標準統一于惟一的標準之中。

      在現代福利經濟學中,社會福利取決于個人效用的高低,以及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當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遞增時,社會福利下降。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福利可以反映稅收公平的思想,即導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稅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會福利蘊含了稅收公平標準。

      就稅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標準來說,較高的稅收行政成本意味著更多的稅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務方面,從而使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降低。同樣,就最小負效應激勵標準來說,如負效應激勵大,工作積極性就會減弱就會扭曲經濟,使人們的效用水平和社會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馬斯格雷夫意義上的最優稅制的三大標準就可以轉化為社會福利的不同側面,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用統一的標準加以比較和衡量,也就是說,能夠帶來最大社會福利水平的稅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優稅收理論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難將稅率與稅收行政成本之間的關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總是貫徹始終。經濟學家們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稅收行政成本問題,多把最優稅收理解成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稅收。然而,忽略稅收行政成本的最優稅收理論畢竟是一個重大的缺陷。(3)

      二、最優商品稅

      最優商品課稅問題的現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齊(ramsey,1927)的創造性貢獻。根據對完全競爭市場中的單一家庭經濟的分析考察,拉姆齊指出:最優稅制應當使對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前狀態的同等比例下降為標準。這是拉姆齊法則的標準闡述。通過對用來推導拉姆齊法則的經濟施加進一步的約束,即假定課稅商品之間不存在交叉價格效應,鮑莫爾和布萊德福特(baumol and bradford,1970)推導出逆彈性法則:比例稅率應當與課稅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例。這一法則的政策含義是十分明顯的,即生活必需品(因為它們的需求價格彈性很低)應當課以高稅,而對奢侈品則課以輕稅。但這樣一來,就暴露了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內在的不公平性。

      為改變拉姆齊法則置分配公平于不顧的境地,理所當然應當對其加以適當的糾正。戴蒙德和米爾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率先在最優商品稅率決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慮,并且將拉姆齊法則中的單個家庭經濟擴展至多個家庭經濟中。他們指出:在需求獨立的情況下,一種商品的最優稅率不僅取決于其需求價格的逆彈性,而且取決于它的收入彈性。這意味著,對許多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較低的商品來說,應當將實行高稅率的分配不公問題和實行低稅率的效率損失問題進行比較,最有意義的改變應當是使那些主要由窮人消費的商品數量減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蛘哒f,基于公平的考慮,對于高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無論彈性是否很高也應確定一個較高的稅率;
      而對低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彈性很低也應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4)。

      值得重視的是,對拉姆齊法則的修正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對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窮人特別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齊法則行事。其次,盡管有人辯稱商品稅無須承擔收入分配職能,收入分配問題只應由所得稅解決,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事實上,出于顯示身份、自尊、習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現實中確實存在著不少收入彈性高而價格彈性低的商品(如鉆石、名畫、豪宅等)這就提供了通過對這些商品課稅以改進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來,有關最優稅收的研究開始出現一種把理論分析應用于實際數據的趨向。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稅收規則僅僅表明了最優稅收結構的一般情形,它們并沒有明確的指導意義。其次,稅收理論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實際政策建議,為此,稅收規則必須能夠運用于數值分析,最終的最優稅收值應可以計算。最優稅率的數值分析體現了執行上述計劃在技術方面取得的進展。

      目前有關最優商品稅的數值分析仍處于起步階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針對數目較少的商品組別的分析上,而且還沒有哪種數值分析的答案能夠完全推廣到一般的情形。從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結論主要有兩個:一是最優稅收能夠通過對生活必需品實行補貼而實現有意義的再分配;
      二是對公平問題的關切越強烈,商品稅率就越不是單一稅率(5)。

      三、最優所得稅

      談及所得稅問題,我們立即面臨有名的“做蛋糕”與“切蛋糕”之間的權衡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所得稅是為滿足公平目標而有效實施再分配的手段;
      另一種觀點認為,所得稅的課征是對勞動供給和企業精神的一種主要抑制因素,特別是當邊際稅率隨著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時候。最優所得稅理論旨在分析和解決所得課稅在公平與效率之間的權衡取舍問題。

      關于最優所得稅的主要論文出自米爾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線性所得稅的最優化問題。米爾利斯模型在所得稅分析中的價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稅制設計問題的性質。首先,為了在稅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爾利斯設想無稅狀態下的經濟均衡具有一種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內生而成,同時每個家庭獲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為了引進效率方面的考慮,所得稅必須影響家庭的勞動供給決策。此外,經濟要具有充分靈活性,以便不對可能成為問題答案的稅收函數施加任何事先的約束。米爾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種最為簡單的描述。

      米爾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結果是:(1)邊際稅率應在0與1之間;
      (2)有最高所得的個人的邊際稅率為0;
      (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個人按最優狀態工作,則他們面臨的邊際稅率應當為0.毫無疑問,第二點結論是最令人感到驚奇的。不過,這一結論的重要性也許不在于告訴政府應該通過削減所得稅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稅率,以減少對最高收入者的作用;
      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性的,這就促使人們必須重新審視利用累進所得稅制來實現再分配的觀念。也許說,要使得關注低收入者的社會福利函數最大化,未必需要通過對高收入者課重稅才能實現,事實上,讓高收入承擔過重的稅負,其結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爾利斯的非線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復雜,其結論也只是提供給我們關于政策討論的指導性原則。為了得到最優稅收結構的更詳細情況,有必要考察數值方面的分析。米爾利斯根據他所建立的模型,計算出完整的最優所得稅率表。從結果看,高所得的邊際稅率的確變得很低,但并未達到0.同時低所得的平均稅率均為負,從而低收入者可以從政府那里獲得補助。托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數值分析則進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可能遠不是0,這意味著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為零的結果只是一個局部結論。從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爾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結論有:(1)最優稅收結構近似于線性,即邊際稅率不變,所得低于免稅水平的人可獲得政府的補助。(2)邊際稅率相當低。(6)(3)所得稅實際上并非一個縮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據一些不同的勞動供給函數、財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觀點,提出了最優線性所得稅模型。他得出的結論是,線性所得稅的最優邊際稅率隨著閑暇和商品之間的替代彈性的減小而增加,隨著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評價而增加。這意味著,人們對減少分配不平等的關注越大,則有關的稅率就應越高,這一點是與我們的直覺相符的。另一方面,最優稅率與勞動供給的反應靈敏度、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價值判斷密切相關,假如我們能夠計算或者確定這些參數值,我們就可以計算出最優稅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對最優所得稅制的設計具有指導意義。

      四、最優稅收理論的政策啟示

      由于最優稅收理論標準模型是在嚴格的假設條件下得出的特殊結論,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體的政策建議,不能被當作一般規則來使用。最優稅收理論的已有進展可以為我們提供如下的政策啟示:

      1.我們需要重新認識所得稅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討累進性所得稅制的合理性。傳統的觀點認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稅具有商品稅不可比擬的優越性;
      甚至于在實現效率方面,所得稅也較商品稅為優。只是由于所得稅在管理上的復雜性,才導致商品稅的廣泛采用。然而,米爾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論模型所做的數值分析表明,所得稅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們設想得那么好。這一認識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們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稅的公平功能;
      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稅和所得稅在實現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話。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慮,我們是否應該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稅種,如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等?

      對累進個人所得稅制,不僅在微觀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觀經濟波動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優所得稅的理論探討和數值分析都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的。最高收入者的邊際稅率不應最高而應為零;
      除端點外,最優稅收結構應當近似于線性。另外,根據弗里德曼的負所得稅方案和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的數值分析結果,負所得稅方案不僅在實現公平方面有其誘人之處,而且在把效率問題同時納入稅制設計的范疇中時,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稅制改革應綜合考慮效率與公平兩大目標。最優稅收理論的重要貢獻之一是把效率與公平問題納入經濟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確難免會發生沖突,但是,效率與公平目標之間也并非總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模型就向我們展示了這一點。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通過對各種稅收的具體組合,達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競爭經濟是最優稅收理論標準模型的主要假設條件之一,這種假設條件適合于市場機制發揮較為充分的西方發達國家,卻可能不適合差異很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其主要目標應當是掃清影響經濟發展的障礙,動員各種資源提高經濟增長率,這與發達國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標之間存在區別。因此,在借鑒最優稅收理論進行稅制設計時,在公平和效率的選擇方面要與西方國家有所差別。從模型設定上,這意味著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會福利函數在選擇形式上的區別。

      4.如果要在實踐中實行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各種規則,可能需要對財稅制度進行大幅度的改革,但這不太現實?;谶@一考慮,許多國家選擇的是漸進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漸增減某些稅種和調整某些稅率。另外一個富有啟示性意義的結論是,改革過程中可能產生暫時性的無效率。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會一帆風順。

      參考文獻:

      1.鄧力平:《優化稅制理論與西方稅制改革新動向》,《稅務研究》1998年第2期。

      2.黃春蕾:《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最優稅收實證理論發展述評》,《稅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鄧力平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邁爾斯:《公共經濟學》,中譯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爾利斯(mirrlees,j.a),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n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

      6.張馨、楊志勇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參見張馨、楊志勇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參見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鄧力平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3)將稅收行政成本標準納入最優稅收理論體系的規范和實證分析的最新進展,參見黃春蕾:《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最優稅收實證理論發展評述》,《稅收研究》2002年第1期。

      (4)參見鄧力平:《優化稅制理論與西方稅制改革新動向》,《稅務研究》1998年第2期。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最優稅收理論 邊際稅率函數 公平原則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稅種之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備較高的征管和配套條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二十多年來,個人所得稅法經過了一系列的調整,以期實現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目的。但是,經過多年實踐,事實證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諸多問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越來越不適應不斷變化的客觀經濟形勢,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進行調整與優化。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先天不足的分類所得稅制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課稅模式,即對納稅人不同類型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扣除標準和減免優惠。這種計稅方式在改革開放初期,個人收入單一,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是適宜的。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分類所得稅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項目分項,按次征稅,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相反所的渠道少,綜合收入相對較低的納稅人卻要多繳稅。與綜合各項所得按年征稅相比,分類征收方法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難以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稅負的原則。二是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給征收管理帶來困難。

          2.征收范圍狹窄

          個人所得從形式上看,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還有減少債務和得到服務等形式;從來源上看,既有來自本單位的收入?;驈氖碌诙殬I的收入等;從支付的記錄上看,既有賬簿上記載的,也有賬簿上并無反映的。這些形形色色的個人收入,情形復雜,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現金,致使收入隱性化加重。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只列舉規定了11個應稅項目,并運用概括法規定了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國主要采用正列舉方式確定稅基范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稅范圍的擴大,雖然用概括法規定了其他認定的應稅項目,避免稅基流失,但是因其規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納過程中引起征納雙方的糾紛和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的發生。

          3.個人免征額標準缺乏科學性

          設立個人免征額的目的之一是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資料及教育培訓費用,庭成員所需生活資料的費用等。我國目前的個人的所得稅制度實行收入減去固定標準的免征額作為應稅所得額的方法,種方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的納稅人的贍養費用、子女撫養費用、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因素。在現實生活中上述情況不同,各納稅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實行固定免征額的方法不科學。

          4.稅率設計不合理

          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檔稅率5%,最高一檔稅率45%,這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是不相吻合的,稅率的檔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損失就越大,從而稅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稅率過高,一方面會增強納稅人偷漏稅的動機,另一方面由于稅率在現實中極少運用,這一稅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無其實,卻使稅制空背了高稅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我國和大多數國家一樣也采用了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但側重點不同我國更側重源泉扣繳。由于稅法沒有對所有納稅人要求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檢查信息是單方面的,無法有效進行監督,使得源泉扣繳的執行力度在不同單位間有很大的差別。源泉扣繳執行力度的不同使得個人所得稅只管住了工薪階層,沒有管住高收入階層。自行申報目前尚未全面鋪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只有5種情形下的個人收入應自行申報。由于沒有實行全面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稅收流失難以避免。

          (2)處罰法規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強,不能對納稅人起到震懾作用。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對偷、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界定模糊(例如對納稅人取得收入后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的行為,很難明確界定是納稅人有意行為還是無意行為),使稅務執法機關難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輕。這樣,對違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訓,自覺守法的約束作用;對廣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懾作用,違法現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紀守法、自覺納稅的良好社會風尚難以形成。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理論依據

          1.最優稅收理論

          事實上,20世紀中后期西方國家進行的新一輪的稅制改革,最優稅收理論就成為其重要的指導原則之一。這也就是我們選擇這一理論作為重新設計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的主要理論依據的原因。其核心內容包括:

          第一,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不能過高。

          假定政府的目標是使社會公眾福利最大化,在這一前提下,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會導致效率損失,而且也沒有達到調節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標。一般而言,邊際稅率越高,替代效應越大,超額負擔也越大。因為理性的消費者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過程實際上是受到稅收的約束的。邊際稅率越高,消費者將改變消費決策,也會引起生產者更改生產決策,這樣,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場的完全競爭狀態,造成效率損失,經濟就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因此,政府選擇最優稅率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到納稅人對接受這個稅率后所改變的消費效用最大化的結果。

          第二,最優所得稅率結構應當呈倒“U”型。

          從社會公平與效率的總體角度來看,中等收入者的邊際稅率可適當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應該適用較低的稅率。也就是說,中等收入階層應繳納更多的稅收,低收入階層和高收入階層應繳較少的稅收,甚至最低收入者與最高收入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收。當然,對于最高收入者,政府應開征遺產稅、財產稅對其征稅,以實現社會的公平,不過,這是其他稅種應考慮的問題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稅率結構的分析結論,是在完全競爭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現實中完全競爭幾乎不存在,所以,我們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稅率結構來精確地設計所得稅率。

          2.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函數

          根據經濟學與微積分的知識,我們假設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函數,理論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連續性,即稅率函數必須是連續的;

          (2)單調性,即稅率函數必須是遞增的;

          (3)可導性,即稅率函數圖像必須是光滑的;

          (4)稅率導函數的連續性。

          假設r為個人所得稅稅率,R為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X表示應納稅所得額,建立函數:稅率函數r=r(X),邊際稅率函數R=R(X)。根據最優稅收理論,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應呈倒“U”型。

          四、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設計

          根據上文所提出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和所依據的理論,我們提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優化設計:

          1.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上文表明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征稅成本。綜合課稅模式能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稅收綜合負擔能力 ,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但由于應納稅所得是按納稅人所得總額綜合計算 ,征收手續復雜 ,征管成本較高 ,且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 ,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稅務機關有先進的稽查手段 ,否則難以實施??紤]到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的征稅能力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分類綜合課稅模式將分類和綜合兩種所得稅課稅制度的優點兼收并蓄 ,實行分項課征和綜合計稅 ,應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的應有選擇。

          2.規范個人免征額標準。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調至1600元,大大減輕了低收入人員的稅收負擔。但是費用扣除標準需要考慮納稅人具體情況并區別對待。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中國個人所得稅免征稅額可分為 4個部分:(1)個人基本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扣除。(2)撫養子女、贍養老人費用扣除。(3)特殊扣除,針對殘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費用扣除。目前,教育費用占家庭開支的比重較大并且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因此應額外扣除。

          3.簡化稅率級次,應實行“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本著“照顧低收入者,培育中產階層,調節高收入者”的原則,在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提高最低稅率至 10%,將高稅率部分的 45%向下調降至35%,則可構建一組由10%~35%的累進稅率。累進稅的級次定在5級比較適中。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稅收負擔,政策調整,稅負痛苦指數

      我國的稅收收入近年來取得了快速增長,稅收收入從2000.年的12661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37636億元,7年增長了2.97倍,平均年增長率為28.18%,而同期的經濟增長速度7年平均增長為9.21%,即使使用當年價格計算,12.59%的平均增長速度也要遠遠低于稅收收入的平均增長幅度。這引起了關于稅收增長合理性以及稅收負擔增長趨勢合理性的討論。在這同時,美國的《福布斯》雜志將我國列為稅收負擔較高的國家之一,更加使得這一話題變得突出起來。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我國稅收負擔的走勢情況并通過《福布斯》的評價作進一步的分析。

      一、我國稅收負擔的走勢及比較

      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國家政府收入形式比較規范的情況下,廣義的稅收負擔是用政府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來衡量。由于國外的政府收入與財政收入是一個概念,而財政收入中的絕大部分是稅收收入,所以一般意義上的稅收負擔應該是用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來衡量。但我國的情況有些特殊,由于我國政府收入形式還不規范,政府收入中除了稅收收入之外,還包括相當數量的預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因此單純用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來衡量并不能說明我國稅收負擔內在的實質性問題?;谝陨显?,通常情況下,可以把我國的稅收負擔用不同的口徑進行分析:一是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稱之為狹義的稅收負擔。二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稱之為廣義的稅收負擔。這里的“政府收入”,不僅包括稅收收入,而且包括財政收入、國債收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企業和個人收取的大量的不納入財政預算的預算外收入、社會保障費(基金)收入、以及沒有納入預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具體情況見表1。

      從表1和表2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稅收負擔水平無論是狹義口徑還是廣義口徑,都明顯呈現出持續上升的走勢。按照廣義口徑計算的稅收負擔從2002之后已經超過30%,稅收負擔水平已經處于高位,接近于發達國家的水平。還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不能僅僅把稅收負擔比率的數字本身和西方國家進行比較,認為發達國家的稅收占GDP的比例遠高于我們,所以我們的稅收比率就不算太高。必須注意我國和西方高稅負國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務的差別。在發達國家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較高,生老病死、義務教育、失業補助等等使高稅負“師出有名”。而這些服務在我們國家是殘缺不全的,在部分農村則基本沒有。從理論上來看,較高的稅收負擔水平對經濟發展會產生緊縮效應,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序運行是不利的。如果再考慮到超收稅收的使用去向等方面,可能會產生更多的問題。如此高的稅收負擔水平說明了我國的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還不是很協調。這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二、《福布斯》的“稅負痛苦指數”指標及對我國的結論

      關于稅收負擔的考核指標問題,美國《福布斯》雜志中文版從2002年開始,利用稅負痛苦指數(TaxMiseryIndex)這一指標對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稅負進行排行,引起了我國理論界和實際部門的關注?!陡2妓埂返哪繕耸侵荚谕ㄟ^一年一度的全球稅負調查,為企業及其雇員提供投資和就業指導,用這一指數作為衡量一項政策是否有利于吸引資本和人才的最佳標準,負數表示吸引力增加。該指標又稱稅負壓力指數。該指數通過將一國主體稅種的最高邊際法定稅率直接加總得到。2005年5月26日《福布斯》公布了2004年度各國稅負調查表,根據對全球52個國家和地區的稅負進行的比較研究,用稅負痛苦指數作為衡量稅負輕重的指標,結果法國排名第一,是稅負最重的國家,我國的排名是第二位,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國和英美等國。

      與我國稅負有關的基本結論主要有:

      1.稅負痛苦及變化指數中國排名第二,絕對值為160,變動幅度為零。文中指出:“《福布斯》全球版2005年的稅負痛苦及變化指數顯示,多數國家延續著5年以來的趨勢,正在降低而非提高邊際效率,令人驚訝的是,中國的指數是排名第二,中國正準備采用一套受法國啟發而建立的稅收體制,以便從未來的收入增長中獲益?!?/p>

      2.北京稅負痛苦指數排行最高。文中提到:“對于地方性稅收較高的國家,我們指定了特定的地區。今年我們開始將中國的這些地方性稅收計算在內,盡管逐年的比較不能反映出巨大的變化。但與去年相比,北京卻幾乎沖到了痛苦指數排行榜的頂端。而在全球大多數地區,地方收入通常是靠財產稅征集,因此不會對痛苦指數產生影響?!?/p>

      3.稅負痛苦指數與總體稅負變動趨勢不一致,多數國家總體稅負上升。文中說:“雖然稅負痛苦指數及總體稅負的排名通常相互吻合,但只有同時觀察這兩項指標,才能發現一個重要的矛盾——雖然決定痛苦指數的邊際稅率總體走向趨低,然而自1980年以來,只有8個世界經合組織成員國降低了稅收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百分比。這說明稅收轉移正在出現,令起初光明的前景變得黯淡??傮w稅負表明,政府支出預計將增加,其中包括了公共赤字,還包括國家部門采用各種非稅手段消耗掉的資源?!?/p>

      三、對“稅負痛苦指數”指標的評價

      《福布斯》關于我國稅負痛苦指數“變動幅度為零”的結論較為客觀。因我國法定稅負在近幾年并無顯著變化,所以《福布斯》得出這一結論是必然的。但根據這一指標排序,認為這些年來我國一直處于全球稅負最高的前幾個國家之一,就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稅負不可能高到這種程度,顯然是被夸大了。

      具體來看,《福布斯》所用的指標和計算方法不夠合理,表現為:

      1.世界各國的稅種一般都比較多,由于稅制結構不同,各稅種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各不相同,沒有可比性?!陡2妓埂范愗撏纯嘀笖禌]有考慮稅基比重和稅制結構,將不同稅種的法定稅率作簡單加總,忽視了主體稅種比重差異和各稅在總體稅負形成中的分量。占我國稅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稅率與占稅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直接加總,同樣會影響結果的可靠性。

      2.稅負痛苦指數計算使用的是名義稅率,不是實際稅負,它們之間是有差距的。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而實際上納稅人的月薪超過10萬元時才適用。據統計,適用25%以上的工薪所得和適用30%以上的各類其他所得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只占該稅種收入的6%左右,占全部稅收收入的0.5%,適用45%稅率的人和稅收收入占比就更少了。但《福布斯》稅負指數中,個人所得稅是按最高檔稅率45%計算,占總指數的1/4強。顯然,將比重如此微小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直接擴大,把只有極少數人適用的稅率作為普遍適用的稅率是不科學的。稅負指數必須具有稅收負擔的內涵才有意義。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是33%、27%和18%三個檔次,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是24%左右,外資企業是14%左右;
      用33%也虛高計算了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水平。

      3.有些數字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比如,我國社?;鸬恼魇章试谌珖魇?、市、自治區都不一樣,一般的情況是,企業的征收率為30%,個人為11%,合計為41%。而《福布斯》公布的數字是,企業為44.5%,個人為20.5%,合計為65%,相差24個百分點。

      4.沒有考慮減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國稅法中減免稅政策規定條款多,范圍寬,數額大,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觀稅負的水平。從世界范圍看,各國稅收征收管理水平差異較大,發達國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發展中國家,但沒有哪個國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實際稅負達到法定稅率水平。法定稅率與實際稅負之間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間,二者不能等而視之。

      從這一角度來看,稅負痛苦指數的計算本身存在一些問題,與一個國家的實際稅負存在一定的差距,完全用這個指標就不能說明痛苦程度,用稅負痛苦指數為企業及其雇員提供投資和就業指導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四、稅收痛苦指數的啟示與我國稅收負擔政策的調整

      盡管根據《福布斯》的稅負痛苦指數似乎無法正確評價我國的實際稅負水平,但從另一個側面來看,這一指標對我國稅收負擔政策的調整和當前的稅制改革還是存在一些借鑒意義的。應該承認,我國主體稅種的最高邊際稅率相對較高,同時,我國主體稅種的法定稅率水平相對于發達國家相應稅種的稅率水平也是不低的。所以,我們應該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整。

      1.流轉稅方面。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如果換算成國外可比口徑,即換算成“消費型”的增值稅,則稅率超過23%,高于西方國家的平均水平(大多在20%以下)。因此,增值稅轉型的進程應該加快。營業稅名義稅率看似不高,但有重復征稅的問題,所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問題應該加快納入稅制改革的日程。

      2.所得稅方面。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而近年來,國際上普遍調低公司所得稅率。如果考慮到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少和企業經濟效益低等因素,更顯得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重了。2007年兩會對“兩稅合一”的討論將對這一問題有一定程度的緩解,筆者建議其實際進程還應該進一步加快。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發達國家中的英國是40%,日本是37%,美國是35%,俄羅斯則實行13%的比例稅率。而我國目前個人收入水平低、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也較少,特別是弱勢群體的稅收較高,所以說這一稅率水平也明顯偏高。因此在調整了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同時,結合分類征收模式向分類與綜合征收模式轉變的改革過程中,要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切實發揮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和公平稅收負擔的作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稅制變遷,稅收體制,直接稅,間接稅

      一、稅制變遷理論概述

      1、公平課稅論。起源于亨利·西蒙斯,其經濟綱領是使政治干預經濟生活最小化。其理想稅制主要根據綜合所得概念對寬所得稅基課征累進的個人直接稅。其認為寬稅基、低稅率能實現公平和效率,這種見解被20世紀80年代的很多工業化國家的稅制改革所證實。

      2、最適課稅理論

      (1)直接稅與間接稅應當相互補充而非替代,稅制模式的選擇取決于政府的政策目標。一般而言,所得稅適用實現公平,商品稅適用實現效率。若政府目標以公平為主,就應選擇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模式;
      若以效率為主,則應以商品稅為主。

      (2)最適商品稅。當各種商品的需求相互獨立時,對各種商品課征的稅率必須與商品的價格彈性呈反比例。商品的需求彈性越大,征稅的潛在扭曲效應也就越大。因此最適商品課稅要求對彈性相對小的商品課以相對高的稅率,對彈性相對大的商品課以相對低的稅率。

      (3)最適所得稅。政府目標是使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前提下,社會可采用較低累進程度的所得稅來實現收入再分配,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會導致效率損失,而且對公平的實現也無益。最適所得稅率應當呈倒“U”型,中等收入者的邊際稅率可適當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應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

      3、財政交換論。魏克塞爾設想了“公平”稅制的設計。他認為稅收通過政治程序對個人或利益集團進行分配,應當求得國家付給個人的邊際效用等于個人因納稅而損失的財富的邊際效用。這種財政交換論為現代公共選擇理論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二、影響稅制變遷的因素

      1、政治制度,其可分解為:戰爭、國際一體化、政權穩定、政治體制以及不同政黨之間的政治競爭。戰爭和維護國內政權穩定引致的財政壓力是推動稅制結構變遷的重要原因??鐕洕顒右矌砹思{稅人收入的國際化,從而引起相關國家間稅收權益的分配問題。稅收也是政黨實現政治目標的重要手段,政治權利變更后,新政府會選擇與自己意識形態相一致的稅制結構。

      2、經濟環境,包括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格局、生產力布局、產業結構、開放程度、所處經濟周期、信用制度等。一國收入分配格局若是金字塔型,向直接稅制變遷會有一定阻礙;
      若是紡錘型,則比較順利。一國各個地區間的發展差距比較大,向直接稅制的變遷就會遇到阻力。國家的產業結構若是資源型經濟,其稅收收入必然主要來自對資源的課稅,改變其稅收結構則極為困難。一國若處于高漲期,企業和個人收入提高,向直接稅制變遷會比較容易。信用制度上,若習慣使用現金,則在稅收監管方面則存在很大的難度,采用直接稅比較難籌集收入。

      3、納稅人的制約。權威型的政府在推動稅制變遷時不會太多顧及民眾的意愿和利益,只要上層決策者的利益得到了滿足,其主導的制度變遷就會迅速推開。而其推動的稅制變遷通常是朝著增加財政收入的方向邁進,因此比較青睞籌集收入能力強的間接稅制。

      4、非正式制度的制約。重視公平文化傳統的國家更易于接受直接稅制,而對于重視效率文化傳統的國家,更加偏向于間接稅制?,F有的發達國家普遍是傳統,價值理念秉承的是文藝復興后建立起來的社會契約、人文關懷。比較重視社會的公平程度,這些國家建立直接稅制在文化輿論導向上就有比較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我國稅制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稅制結構失衡。1994 年稅制改革,確立了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這符合對稅制結構公平與效率協調的要求,也是世界經濟市場下稅制結構模式發展的最佳狀態。但我國并未真正呈現出雙主體稅制,商品稅仍然居主體地位。從分稅制改革到目前為止的數據我們看到,間接稅中的貨勞稅的比重雖有一定的下降,但比重一直偏大,一般占比是在50%—60%之間,甚至2007年以前高達60%以上,而直接稅中的所得稅占比僅有30%左右。

      (二)累退的稅制結構。目前中國稅制的整體分布表現為以貨物和勞務稅系為主,以所得稅系為輔的"單主體"結構(與提出的建立貨勞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結構相去勝遠)。在取得的全部稅收收入中,貨勞稅系占60%以上,所得稅系勉強達到四分之一,其它稅種合計占15%。因此,要判斷中國稅制結構的性質需要從判斷貨勞稅系的性質入手。

      四、我國稅制改革的對策選擇

      1、破除稅制結構轉變的制約。主要從政治、經濟方面入手。針對我國情況,政治約束主要為政治體制以及政府、納稅人的權威,歸根到底還是政治體制的問題。經濟方面,由于當前我國的人均收入水平不高,當下不宜直接調高直接稅比重,應逐步調整、穩步實施、不斷將蛋糕做大。做大蛋糕的同時還需要輔以結構的調整,包括收入分配結構、生產力結構、產業結構等,這也是當下我國調結構、促發展需解決的問題。

      2、深化稅制改革。(1)科學設置稅種,簡化稅制。這需要合并重復的稅種,調整性質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稅種,取消過時的稅種 ,開征新稅種,使稅制體系更加合理和簡化。其次可以向國際學習,簡化稅制,減少了稅率檔次,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稅收減免優惠規定。(2)合理調整直接稅和間接稅比例。當前國情要求稅制既追求效率,也強調公平。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以金稅工程為技術平臺的征管手段的加強,使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逐步成為主體稅種成為可能。但直接要從貨物與勞務稅為主體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既不必要,也不現實。獨聯體國家稅制改革的反復就是很好的教訓。(3)稅收征管優化。一是要改進稅收征管技術,加快實現稅收信息化。二是要加大處罰力度,嚴格稅收執法,在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保證稅收處罰的威懾力。三是完善稅收征管的法律制度,稅收征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使稅收征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

      參考文獻: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