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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五篇】(完整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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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Thecorporategovernanceisdirectlyrelatedtothecommercialbankstocontrolthelevelofriskandperfor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五篇】(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五篇】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新資本協議;
      商業銀行;
      公司治理;
      風險控制

      Abstra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control the level of risk and performance. In 2004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commercial banks, especially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of commercial banks to further improve their corporate governance.

      Key words: New Capital Accord;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risk control

      前言

      當前,隨著我國大型商業銀行的上市和轉型,銀行自身的公司治理面臨著嚴峻挑戰。鑒于我國也將在近期內對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如何借鑒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國際化大銀行的相關經驗,明確我國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樹立良好的公司治理運行機制,具有相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一、公司治理與銀行業

      1999年經合組織的《關于公司治理的五項原則》和2004年經合組織的《關于公司治理原則》的修訂版中,明確提出了公司治理的五項原則:公司治理框架應保護股東權利;
      應平等對待所有股東,包括中小股東和外國股東;
      應確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鼓勵公司與他們開展積極的合作;
      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所有與公司有關的實質性事項的信息,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者結構以及公司治理狀況;
      董事會應確保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對管理層的有效控制;
      董事會應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資產結構的特殊性、資產交易的非透明性、嚴格的行業管制和監管等銀行業自身的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既有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也有銀行業的特殊性。所以,我們在建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時,既要考慮經合組織關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又要考慮銀行業方面的特殊要求;
      在吸收上述內容和1999年的《加強銀行組織的公司治理》中銀行價值取向、戰略目標、責權劃分、管理者相互關系、內控體系、特殊風險監控、激勵機制和信息透明等八個方面內容的基礎上,新資本協議對公司治理的規定,特別是針對采用高級法的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有關公司治理的要求

      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推出了新資本協議,這一協議關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內容后來在2006年的《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得以充分展開,尤其體現在于其規定的穩健公司治理8條原則之中。在這一協議當中,明確提到銀行組織的公司治理有兩處:一是第一部分中也即第一支柱中的第三章(信用風險-IRB法)中的公司治理和監督;
      二是第三部分中也即第二支柱中的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四項主要原則)中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當然,還應指出的是,新資本協議中的其他很多地方都和公司治理有密切關系,尤其是第三支柱中關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

      新資本協議從公司治理、信用風險控制、內審和外審三方面闡述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和監督。首先,明確了董事會的責任。董事會和董事會指定的委員會應做到:(1)批準所有評級和估值過程的重要方面;
      對銀行的風險評級體系有一般性理解,并且詳細地了解與評級相關的給管理層的報告;
      (2)制定包括資本計劃在內的戰略計劃,并把資本計劃視為能否實現其戰略目標的關鍵要素;
      (3)確定銀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并確保管理層建立風險評估框架、風險資本系統和內部合規監測辦法: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內部控制,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確保管理層將這些方法和規定在整個組織體系中有效地傳達。

      其次,明確了高管層的職責為:(1)建立一套評估各類風險的框架,開發一個將風險與資本水平掛鉤的系統,制定并有效實施監測內部政策合規性的方法;
      (2)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關于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通告;
      (3)深入了解評級體系的設計和運作,批準現有的程序和實際做法之間的重大差異;
      保證評級體系連續、正常運作;
      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及對不足之處的改進情況;
      聽取內部風險控制部門的內部評級報告;
      (4)掌握銀行所承擔風險的性質和程度,了解資本充足程度與風險之間的關系,并根據相應的風險輪廓和商業計劃,確保風險管理程序的規范性和復雜性。

      再次,明確提出銀行必須建立獨立的信用風險控制部門,并規定其職責為:(1)負責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或選擇、實施和業績表現.包括:測試和監控內部評級;
      生成和分析銀行評級體系的總報告,包括按照違約時的評級和違約前一年的評級進行分類的歷史違約數據、評級遷移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在各部門和各地區驗證評級定義的實施程序。檢查且記錄評級過程的變化,包括變化的原因;
      檢查評級標準以及評估評級對風險的預測情況。為了便于監管當局檢查,必須記錄和保留評級過程、標準或單個評級參數的變化。(2)必須積極參與評級模型的開發、選擇、實施和驗證,對評級過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擔監控和監督責任,并且對將來的檢查和評級模型的改變承擔最終責任。(3)必須和管理層人員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及對不足之處的改進情況。

      最后,明確了內審或同樣獨立的部門的職責:(1)必須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銀行評級體系及其運作狀況,包括信用風險控制職能的運作和對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及違約風險暴露的估計。檢查的領域包括遵守達到全部最低要求的狀況。(2)內審必須記錄檢查結果。(3)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也要求對銀行的評級過程及對損失的估計進行外審。

      三、部分國外銀行貫徹新資本協議公司治理的做法

      隨著全球金融體系的構建,各國金融關系越來越密切以及巴塞爾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的推出,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為了應對新的挑戰,也為了將巴塞爾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落到實處,對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紛紛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正。

      (一)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當局于2006年9月的一份文件(《監管更新:新資本協議在澳大利亞的貫徹狀況》)中對實行新資本協議高級法的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明確規定了其職責:(1)董事會應批準:所有風險偏好和主要風險類型損失及其定義和測度方法、內部經濟資本模型、融資成本和收益回收率方法等;
      (2)高級管理層:能夠用配給資本的盈虧平衡點成本來表示相對收益中所蘊含的實際定價狀況:能夠用潛在風險(這一風險由經濟資本模型的配給資本所反映)相對收益來評估業務條線和產品績效;
      自身的績效評估和激勵補償與承擔的風險息息相關。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新資本協議實施大綱中對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做了一些規定。主要明確了相關組織結構、風險評估、高管層職責等。具體規定如下:(1)授權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風險評級體系操作的有效監督,保證該體系的穩健運行。第CG-1章“香港注冊機構的公司治理”和第IC-1章“全面風險管理控制”對上述人員的風險管理責任有詳細的規定。上述大部分要求和做法應全面落實。(2)所有風險評級和估值過程的重要方面,都必須得到授權機構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批準。上述各方必須對授權機構風險評級體系具有一般性了解,并詳細地了解與評級有關的管理報告。提供給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的信息必須足夠詳細,能讓董事或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采取授權機構評級方法是否適當,并驗證評級體系的控制是否有效正確。(3)高級管理層必須履行:深入了解評級體系的設計和運作,批準現有的程序和實際做法之間出現的重大差異;
      保證評級體系連續、正常運作;
      信用控制部門的人員必須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以及改進不足之處的效果。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關于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通告,此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將對授權機構評級體系的運作產生實質性影響。有關內部評級信息必須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定期匯報。報告的范圍和頻率隨著信息的重要性、類別及接受人員的級別而變化。(4)報告應包括如下信息:評級劃分的風險總體情況;
      不同級別間的風險評級遷移:每個級別相關參數的估計;
      實際的違約率(在合適的情況下,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與預期值的比較;
      計量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之間的變化;
      信用風險壓力測試的結果;
      內部評級檢查、審核以及其他控制部門報告。

      (三)加拿大銀行業

      加拿大銀行業根據新資本協議和其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治理的現狀,通過規范銀行董事會的規模、結構、素質、專業委員會的責任和義務的分配等方面,來強化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權益。具體做法主要有:(1)“五大”銀行的董事會成員從14~19人不等,除蒙特利爾銀行外,各銀行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的職位不再由1人承擔.總經理不進入專業委員會,董事會的基本功能是決策和監管;
      (2)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與銀行財務信息加工和披露有關的一切事務,包括對內部和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效果評價、對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進行審核:(3)操守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銀行信貸與投資方面的風險問題和銀行雇員的操守遵守情況;
      (4)公司治理和公共政策委員會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安排;
      (5)人力資源委員會主要負責雇員的招聘工作和總經理繼承人的備選工作,對總經理及其銀行的高管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審核銀行的薪金激勵政策等。

      (四)美國銀行業

      依據2002年的《薩-奧法案》和新資本協議,美國銀行業現階段公司治理實踐為:董事會要負責保證企業整體治理的有效性:審計委員會要負責確保企業內、外部審計過程嚴格有效;
      CEO、 CFO及其他高管人員要負責維持有效的財務報告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遵守道德操守,并對違法違規的高管進行嚴厲懲罰;
      重點在于構建良好的所有者、經營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責權利分配機制。美聯儲鼓勵銀行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追求自身特點與國家法令的完美結合,探索出適合自身發展的最佳治理模式,并不強求形式上的完全統一。

      四、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

      我國銀行業基本按照現代公司治理制度構建其公司治理架構和運行機制,尤其是“五大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基本能按照現代企業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來經營。其中,中國銀行以董事會的指引和監控為主導,并與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相分離。董事會五個專業委員會分別在戰略規劃、稽核、風險管理、人事和薪酬、關聯交易控制方面協助董事會履行決策和監控職能,保證董事會議事、決策的專業化、高效化。中國銀行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實際上已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董事長與行長分別由兩人擔任,以免權力過度集中。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股份制改造的一部分,改造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并相應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公司管理架構,明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權利和責任。其目標是按照“三會分設、三權分開、有效制約、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各方獨立運作、有效制衡。

      另外,我國現有5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王傳軍, 2006)為:(1)流通股比重偏低;
      (2)國有股比重偏大(深發展和民生銀行除外);
      (3)銀行的董事會規模均在14~17人之間,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重不高。非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據了主導地位:董事會成員持股比重偏低,無法充分發揮股權長期激勵的效果;
      董事雙重兼職的情形頗為普遍;
      董事在銀行領取報酬的人數增多;
      (4)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基本符合規定,除華夏銀行未設置審計委員會外,其他4家銀行均已設置5個專門委員會;
      (5)獨立董事,除深發展外,其他4家銀行均達到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比例規定;
      (6)監事會規模較大;
      除深發展外,監事成員雙重兼職的情形普遍;
      監事成員持股比重較低;
      相對而言,監事在銀行領取報酬的比重較董事更高;
      (7)高級管理層:遵從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上市銀行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分別由不同的人擔任;
      無高級管理層雙重兼職情形,說明高級管理層與股東單位在人事上完全獨立;
      高級管理層零持股現象普遍,股權的長期激勵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
      高級管理層成員普遍在銀行領取薪酬;
      薪酬的激勵功效初顯;
      (8)關于監督機制的調查,5家上市銀行按照監管機構的規范,董事會、監事會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與有效性做出說明,并且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內部控制狀況評價報告,惟一的例外,是浦發銀行并沒有披露審計師出具的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9)關于激勵與約束機制上市銀行均已建立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業績考核制度,并且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薪酬:(10)就整體而言,上市銀行能夠按照要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就監管層面而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和國外監管機構對銀行公司治理方面要求的基礎上,2006年頒布了《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從組織結構、股權、中長期戰略、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科技、評估與監測、檢查與報告等方面對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提供了總計28條款的詳細指引。

      由上可見,雖然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并且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不少關于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規定,但是,對商業銀行來說,其公司治理仍存在著諸多需要提升和改善的地方,諸如:董事會對公司風險的認識存在誤區,并且沒有進行適當的監督或對高管層和雇員的行為提出質疑;
      利益沖突、缺乏獨立的董事會成員以及高管人員,導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決策;
      內部控制非常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或者流于形式,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內部和外部審計“在重要關頭倒頭昏睡”,未能發現欺詐行為。甚至在有些情況下助長了這些行為:交易和組織結構的設計降低透明度、阻礙市場參與者和監管人員獲得真實的信息;
      公司的文化加劇了不道德行為.并且阻止人們提出質疑。尤其是我們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對實施新資本協議沒有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使得國有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組織基礎。

      五、新資本協議實施情況對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啟示

      針對中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國銀監會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指導思想:既要吸收借鑒上述國際活躍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又要結合國情,保證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架構不僅“好看”,而且“好用”。要根據本行的比較優勢,確定好明確清晰的發展戰略,有所為有所不為,以保持可持續的比較競爭優勢。要進一步明確“三會一層”之間的職能界限,形成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有效的制衡關系;
      樹立股東價值和穩健經營理念,按照國際公眾持股銀行和境內外監管規則要求,推動董事會構成的專業化,強化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康的決策機制,依靠董事會集體決策,依靠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基礎。推動傳統的公司治理向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和基礎的公司治理轉變。

      具體說來,首先應明確董事會職責:(1)建立董事培訓學習機制,使其具備并不斷提高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素質和能力,符合銀行經營發展需求;
      (2)建立風險評級機制,成立風險評級專家小組或委員會,定期了解銀行的風險評級體系.聽取銀行內部評級報告,包括所有風險偏好和主要風險類型損失定義、測度方法、內部經濟資本模型、融資成本和收益率回收辦法等方法的使用,形成評估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
      (3)根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制定經營發展戰略規劃,匹配相應的資本,特別是要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作出合理預測,安排必要的風險資本;
      (4)監督高級管理層內部評級架構設置及議事規則的健全性、執行過程的合規性和評級結果的有效性;
      (5)建立考核機制,對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

      其次,應明確高管層職責:(1)建立評級制度,設置必要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人員;
      (2)建立風險評估框架,開發風險資本系統,確定風險計量方法,設計風險計量模型;
      (3)批準風險評級實施過程及風險評級結果,定期審議內部風險報告;
      (4)建立糾正機制,分析風險的性質和復雜程度,不斷完善評級方法和評級模型的設置,規范評級體系的運行;
      (5)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帶來重大影響的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報告;
      (6)確保風險管理部門、業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在人事和財務等方面的相對獨立性.對風險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強制性輪休制度;
      (7)對于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和潛在風險,要建立相應的報告制度。對于不同的層級,要明確相應的報告時間、報告地點、報告頻率和報告內容、報告路線等。

      再次,應構建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并明確其職責:(1)確保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風險類型被商業銀行風險控制體系所監控、捕獲和風險定義的一致性;
      (2)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風險評估、風險緩釋和風險控制等體系;
      (3)設計和驗證相關風險評估模型,包括相關系數、風險暴露、時間步長等要素,充分評估模型風險;
      (4)測試和監管風險評級測試和監控內部評級;
      生成和分析銀行評級體系的總報告,包括按照違約時的評級和違約前一年的評級進行分類的歷史違約數據、評級遷移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在各部門和各地區驗證評級定義的實施程序。檢查且記錄評級過程的變化,包括變化的原因:檢查評級標準以及評估評級對風險的預測情況。為了便于監管當局檢查.必須記錄和保留評級過程、標準或單個評級參數的變化;
      (5)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管層提交相應的風險評級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模型驗證等各類報告。對于異常突發風險事件,定期或非定期及時向高管層和董事會報告。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2篇

      目錄 1)總則 8)技術訓練 2)資本 9)確立銀行設施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10)利潤 4)董事會11)財務會計與審計 5)經營管理機構 12)稅務 6)業務 13)保險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注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訊地址 23)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 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銀行 英文:×××××××× 銀行地址:×××××× 第三條 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 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為加速××和經濟特區的建設服務。

      第五條 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資本構成 銀行的注冊資本為××××××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丙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行的投資。內包括××××。

      (3)××和××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多還少補。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和××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協助清理并負責償還該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
      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和××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后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經董事會決定后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廿五條有進一步規定),并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元。

      第七條 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三十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后三十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長三十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 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年、月、日,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年、月、日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 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核準。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 注冊資本更改 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準上一年度的年報,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于銀行,銀行擬投資于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并。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于××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知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務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抵觸。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 總裁、執行副總裁 銀行設總裁一人,執行副總裁一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銀行業務??偛?、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偨浝?、副總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偨浝?、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并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務: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會委托的職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準后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后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給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準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 業務 第十九條 業務范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二)本、外幣投資業務;

      (三)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四)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五)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六)信托、保管箱業務;

      (七)本、外幣擔保業務;

      (八)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九)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托收;

      (十)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十一)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十二)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經申請批準的業務。

      第七章 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 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經有關審批機構批準,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和××成為銀行在××的子公司,××改名為××××。該兩子公司分別在××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
      各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偨浝?、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系,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和提留準備金后,所余純利應交給銀行;
      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范圍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 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 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和××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并為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和××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于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和××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 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 銀行設施 為了順利執行董事會訂定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咨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潤 第二十四條 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 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繳交稅款后,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后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撥作準備金,并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利潤余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于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 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紅利用××幣在交稅款后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戶。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 財務會議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銀行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 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為×幣,除編制×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折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民幣與×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 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帳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核的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及證明。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核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計師,依法審核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 稅務 第三十二條 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令、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免交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 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三章 保險 第三十五條 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保險公司或經董事會批準的其他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并經董事會批準的保險公司投保。至于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準。付給人民保險公司或由人民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 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 銀行職員雇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審批及注冊 第三十七條 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后,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條例》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發出批準證書后方能生效,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一)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二)訂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三)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四)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 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并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余資產。清算委員會的報告經董事會批準,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雨、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盡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并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 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四條 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政府法令規定所需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
      丁方為獲得中國有關法令規定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 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內部調解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著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或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后三十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仲裁處按照聯合國一九七六年國際貿易法或以后條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內聯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由××裁判處作出。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為正式文字。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擴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為量后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條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知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電報或電傳投遞。如某方地址更改時,就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 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 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后,呈交審批機關批準,方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前寫合約及照會 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準正式生效后,訂約四方所有的前口頭和書面的協議或照會等,如與本合同相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3篇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8)技術訓練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稅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注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迅地址

      23)附加條款

      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____(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____(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銀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

      銀行地址:____________

      第三條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為加速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條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資本

      第六條資本構成

      銀行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________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占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占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丙方占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占____%,出資________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________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械耐蹲省d詘╛_______。

      (3)____和____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________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多退少補。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____和____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賬、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____協助清理并負責償還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
      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____和____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后利潤至少提取____%,經董事會決定后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有進一步規定),并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________元。

      第七條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30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標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后30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日期,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日期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日期。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核準。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注冊資本更改

      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10人組成,中方5人,丁方5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準上一年度的年報、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于銀行,銀行擬投資于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并。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于____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知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務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抵觸。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總裁、執行副總載

      銀行設總裁1人,執行副總裁1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銀行業務??偛?、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為3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偨浝?、副總經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偨浝?、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并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項: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會委任的職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準后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后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金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準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業務

      第十九條業務范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二)本、外幣投資業務;

      (三)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四)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五)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六)信托、保管箱業務;

      (七)本、外幣擔保業務;

      (八)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九)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托收;

      (十)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十一)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十二)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經申請批準的業務。

      第七章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有關審批機構批準,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____和____成為銀行在____的子公司,____改名為________。該兩子公司分別在____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
      各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偨浝?、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系,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和提留準備金后,所余純利應交給銀行;
      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范圍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____和____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并為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____和____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于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____和____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銀行設施

      為了順利執行董事會制訂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咨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潤

      第二十四條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規繳納稅款后,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后利潤至少提取____%撥作準備金,并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利潤余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于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紅利用____幣在交稅款后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戶。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銀行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為____幣,除編制____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折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民幣與____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賬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核的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及證明。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核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計師,依法審核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年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稅務

      第三十二條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規、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免交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當局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三章保險

      第三十五條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并經董事會批準的保險公司投保。至于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準。付給保險公司或由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銀行職員雇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審批及注冊

      第三十七條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后,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有關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發出批準證書后方能生效,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注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一)本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二)訂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三)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四)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并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余資產。清算委的報告經董事會批準,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盡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并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四條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政府法律規定所需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
      丁方為獲得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內部調解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著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和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后30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____仲裁按照聯合國1976年國際貿易法或以后條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內聯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由____裁判處作出。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為正式文字。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護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為最后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條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知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電報或電傳投遞。如某方地址更改時,應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后,呈交審批機關批準,方為有效。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公司治理 銀行監管

      以往的研究提供的證據表明,銀行貸款公告對借款人產生超額回報。如果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監管職能那么銀行貸款對于借款人來說有可能是會實現增值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貸款公告期間的回報與發放貸款銀行對于監管力度有相關關系。同時,我們預測對于通過董事會結構、所有制結構、績效獎勵等獲得嚴格的內部管理或者是在較活躍的市場中有被收購的風險的借款人,銀行監管就不會對其產生太大的效益。然而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關于對公司治理對于銀行貸款重要性的研究。

      我們研究了從1980年到2010年之間800多家公司公布銀行貸款的財務效應和借款人公司治理機制的關系,這些機制主要包括:有無較大的獨立董事、管理人員持股量、董事會董事組成、機構投資者持股量、CEO的薪酬結構以及借款人所在市場對其的管理。我們發現對于公司內部治理較差的公司(比如獨立董事較少、管理人員持股量少、較低的或者沒有選擇權的CEO薪酬)銀行貸款公告的效應會更明顯,這與銀行監管有助于公司有效治理的假設相一致。

      我們的研究探討對于公司股東來說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公司治理和銀行監管是可以替換的。因此我們這里不僅要涉及到銀行監管方面的內容也會談到公司內部及外部治理的一些機制。

      我們是通過以下方面來判定借款人公司治理情況:董事會規模、董事會組成、管理人員持股量、大股東持股量、CEO薪酬及績效工資,這些數據都是在貸款公告前提取的。5%及以上的大股東的數據是來自于大股東數據庫,而CEO的薪酬值計算則是運用布萊克斯科爾斯定價模型。

      正如我們前面所描述的那樣,我們假定銀行監管對于公司治理較好的企業不是那么重要。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對于董事會規模較小、獨立董事較多、管理人員持股量大、機構持股量大及CEO薪水較高并采用績效工資的企業來說,來自貸款宣告的異常報酬就會減少。

      表1提供了一個以銀行貸款公告異?;貓鬄橐蜃兞康腛LS法回歸模型得出的結果。我們把分析分為了各個模型的檢測(表1)。在表1中,第一個模型包含了所有對于貸款公告異?;貓蟮挠绊懸蛩?。在模型2中我們忽略了除董事會規模及年份外p值大于0.2500的無關因變量。模型3中我們則忽略了模型2中無關公司治理的因變量。通過表1我們可以得出貸款公告異?;貓笫鞘芄局卫碛绊懙?,更為具體的,貸款公告異?;貓蟾聲慕M成結構是相關的。如果董事會有相當一部分的獨立董事,那么異?;貓缶妥兊暮苄?。正如預期的那樣,銀行監管是可以和公司治理相替代的。這些正好符合了之前所得出的結論

      我們同時可以得出貸款公告異?;貓笫峭髽I管理人員持股量成反比例的。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持有股權較少,那么銀行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同Morck在1988年提出的結論相符合。同時也符合McDonnell and Servaes的觀點,他們認為只要企業內部人員持股量在50%一下,隨著持股量的增多,公司治理的效果便越好。

      表1中我們也能看出CEO的績效報酬體系也是可以影響到貸款公告異?;貓蟮?。如果企業CEO得不到績效工資之類的報酬,那么企業則需要嚴厲的銀行監管。與此相反,機構投資者持股并沒有明顯的影響到貸款公告的異?;貓?。

      在其他的關于銀行貸款公告的研究中,我們發現企業的債務資本結構影響了他們對銀行貸款公告的反應。更具體的,如果已有別的銀行對其進行了監管,那么對其增加貸款以改善其糟糕的公司治理情況就顯得沒那么有必要了。

      我們的研究結果表明了在何種程度上銀行監管是和公司內部治理及外部治理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銀行貸款宣告異?;貓蠛豌y行質量之間的關系我們發現,銀行監管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是可以代替公司內部治理,這符合戴夢得提出的銀行作為檢測者的論調。對于董事會獨立程度低,管理人員持股少,CEO薪酬單一的企業,銀行貸款宣告異?;貓缶捅容^大。對于行業內監管較弱的企業,銀行監管也是不可少的。但對于行業內兼并購較多的企業來說,銀行監管就顯得沒有那么重要了。

      參考文獻

      [1]張維迎.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銀行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5篇

      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一直致力于解決銀行監管問題和提升銀行的管理水平,為此,委員會現發表這份咨詢性文件,探討有關銀行合規部門(compliance function )的相關問題。銀行合規部門的作用主要是輔助管理銀行的合規風險(Compliance Risks)。這里所稱的合規風險是指:因違反法律或監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風險、遭受金融損失的風險以及因銀行未能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行為準則以及相關慣例標準(統稱為“法律”、“規則”和“標準”)而給銀行信譽帶來的損失等方面的風險。有時,合規風險也指誠信風險(integrity risk),因為銀行的商譽有時與其一貫遵循的誠實廉正原則和公平交易原則密切相關。為了滿足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銀行必須采取有效的合規政策和流程規定,以確保在違反法律、規則和標準的情形發生時,銀行管理人員能夠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

      2. 遵守法律、規則和標準有助于維護銀行的商譽,符合銀行客戶、市場及整個社會對銀行的要求。盡管遵守法律、規則及標準一直以來都是非常重要的,在過去幾年里,合規風險的管理還是變得越來越正式化,并已經成為一項獨特的風險管理準則(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為銀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從銀行監管部門的角度,對合規部門在銀行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說明。本文件規定的原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但是它們必須在特定的法律和規章框架內適用。關于銀行合規部門的組織結構及其職責范圍,各銀行之間存在重大差異。有些銀行的合規部門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規部門的工作人員都集中在一個合規部門工作;
      但有些銀行的合規部門則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員分布在不同的業務部門。許多銀行已經設立了一位負責整體合規的負責人(a group compliance officer)。而在一些銀行中,法律部門可能單獨承擔咨詢職責。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合規部門的組織架構和職責范圍同樣存在許多差別。在有些法律體系中,合規部門須承擔一些法律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而在其他一些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合規部門則無類似責任和義務。

      4. 委員會認識到,就某個具體的國家而言,銀行采用何種模式設立其合規部門須取決于多種因素,如銀行的規模、經營的混合程度、銀行業務的性質及其地理分布等。但是,不管銀行的合規部門如何組織,銀行均應遵循下列兩大原則:(1)銀行合規部門的職責應當明確界定;
      (2)銀行合規部門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銀行的經營活動。

      5. 如果銀行全行上下都嚴格遵守高標準的道德行為準則,那么該銀行合規風險的管理是最為有效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采取一系列措施,推進銀行的組織文化建設,促使所有員工(包括高層管理人員)在開展銀行業務時都能遵守法律、規則和標準。銀行在組建內部的合規部門時,應遵循本文件所規定的原則,而合規部門則應支持管理部門推進以職業操守為基礎,建設蓬勃向上富有活力的合規文化,從而促進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環境。

      6. 在理解本文件時,應聯系委員會制訂的其他相關文件。這些文件主要包括:

      《銀行組織中內控體系框架規定》(1988年9月制訂)

      《提升銀行組織中的公司治理結構》(1999年9月制訂)

      《銀行內部審計及監管部門與審計人員關系》(2001年8月制訂)

      《銀行客戶盡職調查》(2001年10月制訂)

      《健全銀行經營風險的管理及監督機制》(2003年2月制訂)

      7. 在說明有關原則時,本文件假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主要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關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組織都有不同的立法和監管結構框架。因此,在適用本文件所規定的原則時,應考慮具體國家及經濟組織中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

      8. 本文件首先開門見山地提出“合規部門”(compliance function)的定義,之后提出銀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合規方面應履行的職責。接下來的章節標題為“合規部門的幾項原則”(compliance function principles),該部分主要說明銀行內部合規部門的組織、結構、職責及其他相關內容。

      9. 本文件所規定的原則適用于銀行、銀行集團以及子公司主要為銀行的控股公司等。

      合規部門的定義

      10. 銀行合規部門可作如下定義:

      “銀行合規部門是識別、評估、通報、監控并報告銀行合規風險的一個獨立的職能部門。銀行合規風險(compliance risks)則是指因違反法律或監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風險、遭受金融損失的風險以及因銀行未能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行為準則以及相關慣例標準(統稱為”法律“、”規則“和”標準“)而給銀行信譽帶來的損失等方面的風險?!?/p>

      11. 本文件所稱之法律、規則及標準主要是指與銀行經營業務相關的法律、規則及標準,主要包括反洗錢、防止進行融資活動的相關規定,以及涉及銀行經營的準則(conduct of business)(包括避免或減少利益沖突等問題),隱私及數據保護以及消費者信信貸(如果銀行從事消費者信貸業務)等方面的規定;
      此外,依據監管部門或銀行自身采取的不同監督管理模式,上述法律、規則及標準還可延伸至銀行經營范圍之外的法律、規則及標準,如勞動就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稅法等。

      12. 本文件所稱之法律、規則及標準可能有不同的淵源,包括監管部門制定的法律、規則及標準,市場公約(market convention),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守則(codes of practice)以及適用于銀行內部員工的內部行為守則(internal codes of conduct)。它們不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還可能包括更廣義上的誠實廉正和公平交易的行為準則(norms of integrity and fair trading)。

      董事會在銀行合規管理方面的職責

      原則1:銀行董事會有責任指導(oversee)銀行合規風險的管理工作。董事會應當審核銀行有關合規方面的制度,如章程或者其他規定設立銀行合規部門的正式文件。董事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銀行合規方面的制度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審核,從而對銀行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程度進行評估。

      13. 銀行的董事會只有確定目標,在銀行組織中不斷倡導并提升誠信與正直這種價值觀念(values of honesty and integrity),銀行合規方面的規章制度才有可能有效實施。遵守有關法律、規則及標準應是實現上述目標的一個重要途徑。董事會有責任制定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控制銀行的合規風險。董事會還應監控有關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包括合規方面的問題是否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等。

      高級管理人員在銀行合規管理方面的職責

      原則2:銀行高級管理人員應負責建立合規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確保這些規章制度得以貫徹實施,并將有關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報告。高級管理人員還應負責對有關合規方面的規章制度進行可行性評估。

      14. 銀行應當制定有關合規風險管理的成文的規章制度,以便對銀行面臨的主要合規風險問題進行識別,并就銀行如何控制這些風險進行說明。這些規章制度應當包括所有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都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根據情況需要,還應根據上述基本原則為員工制訂更為詳盡的實施細則。銀行應當對適用所有員工的一般標準與只適用特定員工群體的規則進行區別,這樣才有助于提高有關規則的明確度和透明度。

      15. 高級管理人員在確保合規方面的規章制度得以貫徹落實的同時,還有責任保證在發現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時,能夠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或進行紀律處罰。

      16.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每年至少對合規方面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評估,確保有關規章制度一直具有可行性。

      每年至少向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報告一次有關合規方面的規章制度相關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包括對有關規章制度的必要修改提出建議等;
      上述報告應當有助于董事會成員就銀行是否有效管理其合規風險問題作出全面正確的判斷。

      在發生任何重大違反法律、規則及標準的行為時,及時向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報告。

      原則3:銀行高級管理人員應負責在銀行內部設立高效的常設性的合規部門,并應作為銀行合規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予以明確。

      17.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為合規部門提供足夠的資源,保證銀行能夠依靠常設性的、高效的合規部門(進行相關決策)。

      合規部門應遵循的原則

      地位

      原則4:銀行內設的合規部門應當在銀行內部享有正式地位。為此,銀行應在經其董事會批準的性文件(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中對合規部門的地位、職權及獨立性進行明確規定。

      18. 銀行性文件(章程)及其他正式文件應解決下列問題:

      制定相關措施,保證合規部門獨立于銀行經營業務;

      合規部門的職責;

      合規部門與銀行內部其他部門或組織的關系問題;

      合規部門為履行其職責而獲得有關必要信息資料的權利;

      合規部門對可能違反合規方面的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調查的權利,以及(如合適)指定外聘律師實施上述調查的權利;

      合規部門承擔向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作正式報告的義務;
      以及

      直接進入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的權利。

      19. 涉及合規管理方面的(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應當傳達給銀行所有員工。

      獨立性

      原則5:銀行合規部門應當獨立于銀行經營業務。

      20. 合規部門應有能力主動對所有可能存在合規風險的銀行部門履行合規風險管理的職責。合規部門還應有權隨時就其調查發現的任何違規或可能的違法行為向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報告,銀行應確保合規部門不因實施上述行為而遭受管理人員或其他任何工作人員的打擊報復或冷遇。

      21. 合規部門應有權主動與任何員工進行交談和溝通,并有權為履行職責之需獲取任何記錄或檔案材料。

      22. 為確保合規部門的獨立性,銀行應為合規部門提供足夠的資源以保證其高效履行職責。合規部門的預算及合規部門工作人員的補償機制應與合規部門的宗旨保持一致,而不應依賴于業務部門的經營狀況。

      23. 銀行內部的合規部門可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散管理的模式。無論采取何種模式,合規部門都應設一位負責人(head of compliance)具體負責合規部門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合規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應向該負責人報告工作。

      在合規部門采取分散式管理的情況下,如果要求合規部門工作人員向具體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報告工作,而不是向合規部門的負責人報告工作,那么,合規部門工作人員的獨立性就有可能被削弱。

      24. 合規部門的負責人可以是高級管理人員之一,也可以不是。如果合規部門的負責人為高級管理人員,那么他/她不應直接負責銀行業務部門。如果合規部門的負責人不是高級管理人員,那么,他/她應享有直接向不負責具體業務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報告的渠道,如情況需要,他/她還應有權繞開通常的通報渠道,直接向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報告工作。

      25. 在一些小銀行,合規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與其合規管理職責不發生沖突的前提下(例如,合規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應承擔創利(revenue-generating)工作,如交易、市場營銷或客戶咨詢等),可以同時從事非合規部門的工作。

      職責

      原則6:銀行合規部門的作用應作如下界定:識別、評估及監控銀行所面臨的合規風險,并向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建議或報告上述風險。

      26. 合規部門的責任應包括以下各項(或者是下面所列的大多數)。如有關職責未規定由合規部門履行,則應規定由其他獨立的部門履行。

      合規部門主動識別和評估與銀行經營活動相關的合規風險,這些經營活動包括:與新產品和新業務開發相關的銀行業務,提議建立新業務或建立新的客戶關系或者導致這種關系的性質發生重大變更等活動;

      就適用法律、規則及標準等向管理人員提出建議,包括及時掌握有關法律、規則及標準的最新變動情況,并就上述變動情況向管理人員提出相關建議;

      為正確實施有關法律、規則及標準,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流程(procedures)及有關文件(如合規手冊、內部行為守則及行為指引等),并為員工制定書面指引;

      在發現銀行規章制度及流程存在缺陷時,立即對有關內部流程和方針的可行性(appropriateness)進行評估;
      在必要時,還應對上述流程和方針提出修改建議或方案;

      監督銀行遵守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為此,合規部門可實施定期和全面的合規風險的評估及測試,定期向高級管理人員(必要時,向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報告;
      報告應提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報告期間開展的關于合規風險的評估和檢查工作,已發現的違法行為和/或存在的不足,以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報告還應包括向合規部門人員及其他銀行工作人員提供的培訓方面的信息;

      履行特定的法定職責(例如,履行反洗錢職責等);

      就遵守法律、規則及標準等合規要求對員工進行教育 ,并且在銀行員工提出合規方面的問題時(進行解答),充當聯絡站(contact point)的角色;
      以及

      與銀行外部的相關組織保持聯系,這些組織包括監管當局、標準制定組織以及外部律師等。

      27. 上文已述,并非所有上述列舉的職責均須由合規部門履行。例如,有些銀行的法律部門(legal function)和合規部門(compliance function)就是兩個不同的部門;
      法律部門負責向管理人員提供法律、規則及標準方面的建議咨詢以及為工作人員制訂相關工作指引等工作,而合規部門則負責監控有關制度和流程的合規性,并就有關合規問題向管理人員報告。如果不同部門之間有明確的職能劃分,那么,每個部門的職能劃分必須清晰。如果合適的話,每個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正式的合作機制和相關信息互通機制。如果合規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如,內部審計部門或自我評估管理控制“management control self assessment”)進行相關檢查(testing),并發現存在違規行為,那么,該測試部門應當及時將上述測試結果向合規部門的負責人報告。

      28. 合規部門應根據合規管理方案(compliance programme)履行其職責,該方案可規定合規部門的行動方案和計劃,如具體制度和流程的實施和復核、合規檢查以及就合規問題對銀行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等。

      合規部門的工作人員

      原則7:合規部門的負責人根據本文件規定的原則負責合規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29. 該原則要求合規部門的負責人對合規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適當的監督。

      30. 合規部門的負責人調離崗位時,銀行應將該情況報告銀行監管部門。

      原則8:為確保高效地履行合規管理工作,負責合規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資質、工作經驗、專業素質和個人素質。

      31. 工作人員具有較強(appropriate)的專業素質,如能全面理解法律、規則及標準及其對銀行經營的影響。為保證合規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應當對他們進行定期和系統的教育和培訓,使工作人員能及時了解掌握法律、規則及標準等方面的最新發展。

      32. 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個人素質(此要求與其他銀行員工是一樣的),主要包括:綜合素質、思考能力、中立和獨立判斷的能力、良好的溝通能力、較強的判斷力和靈活性,同時在處理合規問題上還應具有勇于挑戰組織內其他工作人員的能力。

      跨境問題

      原則9:如果銀行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開展業務,那么,銀行應當通過構建合理的合規部門,確保在銀行合規管理的統一框架內圓滿解決銀行業務經營所在地的合規風險問題。

      33. 銀行可能通過其當地分行或附屬機構,或在其沒有實體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地區開展全球性的業務。由于各國或地區的法律及監管要求千差萬別,跨國銀行在建立集團內普遍適用的合規管理組織框架的同時,也應重視協調和解決在特定區域內的合規風險問題。

      34. 銀行合規部門的組織結構及其職責應與當地的法律及監管要求保持一致。

      與銀行內部審計的關系

      原則10:合規部門的權限和范圍應根據內部審計部門的審核而定。

      35. 合規風險應被列入內部審計部門的風險評估范圍,而審計方案應與風險級別相當。內部審計部門考核合規部門工作時,應檢查(test)合規部門為保證銀行遵守相關法律、規則及標準而在銀行內部實施的控制合規風險的措施。

      36. 本原則表明,審計部門只有與合規部門保持獨立,才能保證對合規部門的工作進行獨立的考核。

      與外聘人員的關系

      原則11:有些特定的工作可能需要聘請外聘人員辦理,合規部門的負責人(該負責人應當為銀行職員)應對此外聘行為進行適當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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