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28]參見周洪波:《沉默權問題:超越兩種理路之新說》,《法律科學》2009年第5期。[29]參見張小玲:《論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分流》,《政法論壇》2009年第2期。[30]參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刑法學研究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刑法學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28] 參見周洪波:《沉默權問題:超越兩種理路之新說》,《法律科學》2009年第5期。
[29] 參見張小玲:《論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分流》,《政法論壇》2009年第2期。
[30] 參見柯葛壯、杜文?。骸墩撜J罪案件處理程序之簡易化》,《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2期。
[31] 參見曲新久:《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公權與私權的協調》,《法學》2009年第8期。
[32] 參見鄭魯寧、何乃剛:《合并與分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政法論壇》2009年第4期。
[33] 參見葉青、周登諒:《未成年人不起訴交易制度的構想》,《法學》2009年第7期。
[34]參見黃京平等:《暫緩起訴的法理基礎與制度建構》,《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9年第5期。
[35] 參見葉青、王剛:《論心理測試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青少年犯罪問題》2009年3月。
[36] 參見徐美君:《偵查訊問的程序性原則》,《政法論壇》2009年第1期。
[37] 參見張斌:《我國無證搜查制度法理之構建――《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二款質疑》,《現代法學》2009年第4期。
[38] 參見彭勃、謝運策:《美國刑事法上的"緊急偵查"原則及其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借鑒》,《湘潭工學院學報》2009年9月。
[39] 參見但偉、姜濤:《偵查監督制度研究》,《中國法學》2009年第2期。
[40]參見左德起、韓陽:《論審查起訴中的補充偵查》,《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9年第3期。
[41] 參見陳衛東、李訓虎:《公正、效率與審級制度改革――從刑事程序法的視角分析》,《政法論壇》2009年第5期。
[42] 參見王友明、楊新京:《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質疑》,《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9年第3期。
[43] 參見陳衛東、劉計劃:《論集中審理原則與合議庭功能的強化――兼評<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中國法學》2009年第1期。
[44] 參見楊明、王崢:《論刑事缺席判決》,《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年第1期。
[45] 參見張旭:《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再思考》,《法學評論》2009年第4期。
[46] 參見宋英輝、郭云忠:《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模式之選擇》,《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年第1期。
[47] 參見汪建成、孫遠:《刑事證據立法方向的轉變》,《法學研究》2009年第5期。
[48] 參見陳瑞華:《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證明規則》,《法學論壇》2009年第4期。
[49] 參見裴蒼齡:《論證據的種類》,《法學研究》2009年第5期。
[50] 參見王敏遠:《一個謬誤、兩句廢話、三種學說――對案件事實及證據的哲學、歷史學分析》,載王敏遠編:《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頁以下。
[51] 參見劉金友:《實踐是檢驗司法證明真理性的唯一標準--與何家弘教授商榷》,《法學研究》2009年第4期。
[52]參見王敏遠:《一個謬誤、兩句廢話、三種 學說――對案件事實及證據的哲學、歷史學分析》,載王敏遠編:《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頁。
[53] 熊秋紅:《對刑事證明標準的思考--以刑事證明中的可能性和確定性為視角》,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54] 參見陳永生:《排除合理懷疑及其在西方面臨的挑戰》,《中國法學》2009年第2期。
[55] 參見汪建成、楊雄:《警察作證制度的倫理推演與實證分析》,《政法論壇》2009年第4期。
[56] 參見胡常龍、張曙:《論證人刑事責任豁免制度》,《政法論壇》2009年第4期。
[57] 參見賀平凡:《論刑事推定規則》,《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2期。
刑法學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一、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的歷程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成文刑法的國家。對刑法及其功效的研究歷來受到重視。但是由于刑法始終是作為維護現存的社會關系的工具而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所以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就于1949年2 月發出了《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強調“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當以人民的新的法律為依據”。1949年9 月為新中國的成立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宣布:“廢除國民黨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豆餐V領》的這些宣言,敲響了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的鐘聲。
為了建立、發展和完善新中國的刑法制度,刑法學者們和刑法實務工作者們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使新中國的刑法學研究與新中國同呼吸共命運,經歷了一個坎坷曲折的、難以忘懷的歷程?;厥?0年的歷程,可以說,新中國刑法學的發展過程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創建時期〔1949—1957〕
新中國的刑法學,開始于對舊刑法的批判和維護新政權的斗爭;
借鑒于前蘇聯刑法理論成果;
形成于鞏固新政權的實踐。
新中國建立之初,社會階級矛盾錯綜復雜,敵我斗爭十分尖銳,反動勢力的顛覆破壞活動十分猖獗。為了保衛新生的人民政權,鎮壓敵對勢力的反抗,國家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三反”運動和“五反”運動,使新生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得以鞏固。這個過程所產生的運用刑法手段同反革命及一切破壞新政權、新秩序的行為作斗爭的客觀需要,開創了新中國的刑法學研究。特別是1952年開展的全國性司法改革運動,在整頓和純潔人民司法機關、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的同時,在刑法學領域,系統地批判了國民黨統治時期形成的舊法觀念,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和人民民主專政思想在刑法學研究中的支配地位,并且導入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觀點和方法,為新中國社會主義刑法學奠定了基礎,同時也使新中國的刑法學研究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這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論證鎮壓反革命對維護新政權的必要性。
在鎮壓反革命、開展“三反”運動和“五反”運動的過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于1951年編印了《鎮壓反革命》〔第一、二輯〕,西南司法部編寫、西南革大于1953年印制了《懲治貪污與保護國家經濟建設》,《新中華》1950年第8 期發表了李建釗撰寫的“論〈懲治反革命條例〉”,《西北司法》1950年第3 期發表了賀連城撰寫的“對反革命為什么必須嚴厲鎮壓”,《政法研究》1955年第3 期發表了李猛撰寫的“如何認定反革命罪”、第4 期發表了蔡云嶺撰寫的“堅決鎮壓反革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等文章。這些書籍和文章,反映了當時刑法理論在研究反革命罪和貪污等經濟犯罪方面的成果,對鎮壓反革命的必要性,進行了充分地論證,也為當時制定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等奠定了理論基礎。這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為運用刑法維護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權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撐。
2、研究刑法規范,為新中國的刑事立法做理論準備。
新中國成立后,刑法工作者積極總結和研究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刑事立法實踐,為創建新中國的刑法制度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1950年7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組織一批刑法專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其中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保衛人民民主的國家,人民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及人民民主主義的法律秩序,防止犯罪的侵害”:“凡反對人民政權及其建立的人民民主主義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會行為,均為犯罪”:“以推翻、破壞或削弱人民民主政權及其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革命成果為目的之一切嚴重的危害國家人民利益的行為,為反革命罪”。
1954年9月,隨著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布實施, 中央人民政府的刑法專家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其中明確提出:“一切背叛祖國、危害人民民主制度、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權利、破壞過渡時期的法律秩序,對于社會有危險性的在法律上應當受到刑事懲罰的行為,都認為是犯罪。情節顯然輕微并且缺乏危害結果,因而不能認為對社會有危險性的行為, 不認為犯罪”。1954年10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法律室的主持下,開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 寫出了第22稿。195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室編印的《關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參考資料》,對刑法的起草工作起了重要的參考作用。
3、學習借鑒前蘇聯的刑法理論,建立新中國的刑法學體系。
為了創建新中國的刑法學,在批判舊的刑法觀念的同時,刑法學者們翻譯出版了一批前蘇聯的刑法學研究成果,學習借鑒前蘇聯的社會主義刑法理論。如由彭仲文翻譯、大東書局1950年出版的《蘇聯刑法總論》〔上、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翻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4年出版的《蘇維埃刑法總則》,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編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分別于1955、1956、1957年出版的《蘇維埃刑法論文選擇》〔第一、二、三輯〕,以及這個時期翻譯但在1958年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前蘇聯學者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等。這些著作,對新中國刑法學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在新中國刑法學理論體系的建立過程中,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1954年以后,隨著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頒布實施,新中國的刑法學研究迅速發展,由最初的學習借鑒和批判,走向探索適應新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學體系的階段。特別是當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廳法律室主持的刑法起草工作和各政法院校的刑法教學活動,有力的推動了刑法學研究的深入。1956年2月, 在司法部的指導下,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學院刑法刑訴法教研室合作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教學大綱》;
1957年2月,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編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講義〔初稿〕》上、下冊;
1957年4月, 東北人民大學出版了張中庸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57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刑法教研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講義》;
1957年10月,西南政法學院刑法教研室編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講義〔初稿〕》。這一部教學大綱和四部教材,比較系統地論證了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客觀實際和基本要求相適應的刑法理念和刑法原理,勾畫了刑法總則的體系,闡述了新中國刑法的主要內容,從而標志著新中國刑法學理論體系的基本形成。
此外,這個時期,在刑法的因果關系、共同犯罪、刑罰目的等領域,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如《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56年第1 期上發表的梅澤浚撰寫的“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及其在刑法中的運用”,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李光燦撰寫的《論共犯》一書,《政法研究》1957年第2期發表的史言撰寫的“過失罪”一文,《教學簡報》1956年第12期、1957年第1期上連續發表的關于刑罰目的的系列文章等, 都反映了這個時期刑法學研究的深入。
這個時期,刑法學研究的特點,一是強調馬克思列寧主義對刑法學研究的指導意義,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同時注重刑罰運用的策略性,主張實行寬大與懲辦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二是強調刑法的階級性,認為刑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同時宣告與資產階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刑法制度決裂,揭露和批判資產階級刑法的虛偽性;
三是強調犯罪構成理論對認定犯罪的指導作用,主張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分罪與非罪;
四是強調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研究刑法理論問題。
〔二〕徘徊時期〔1958—1977〕
1958年以后,在批判“修正主義”和反“右派”斗爭中,極左思潮甚囂塵上,一度支配著意識形態的各個領域,刑法學研究受到了法律虛無主義的嚴重影響,剛剛形成的新中國刑法學處于停滯不前的徘徊狀態。以《政法教學》1958年第1 期上發表的亦民撰寫的“反對刑法科學中的修正主義傾向”和《政法學習》1958年第1 期上發表的李克仁等人撰寫的“反對刑法教學中的修正主義舊法觀點和教條主義”為標志,刑法學研究開始走向低谷。特別是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國的法制建設遭到空前浩劫,刑法學研究也基本中斷。所以一些學者將這個時期稱為“停滯時期”。
但是實際上,這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并不完全是一片空白。這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對刑事立法問題的研究。
經過4年停頓之后,1961年10 月再次開始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的研究探討。特別是1962年3月22 日毛澤東發出“沒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的指示之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室在有關部門的協同下,對1957年寫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22 稿進行了反復深入地研究修改和征求意見, 最后形成了作為1979年刑法之藍本的刑法草案第33稿。
2、對犯罪與“兩類矛盾”關系的研究。
1957年,毛澤東發表了著名的《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刑法學界圍繞犯罪與“兩類矛盾”的關系,展開了深入而持久的研究。從1958年到1965年,《政法教學》、《政法學習》、《政法研究》、《法學》、《人民司法》等刊物上發表了大量的有關犯罪與兩類矛盾問題的文章。一些學者認為,兩類矛盾學說對刑法科學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犯罪現象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不能把一切刑事犯罪都看成是敵我矛盾,因此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時要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一些學者就在犯罪現象中如何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在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以及如何從兩類社會矛盾看犯罪的矛盾性質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地研究。一些學者就人民內部的犯罪分子能否作為專政對象,發表了各自不同的觀點。這些研究和爭論,對于運用刑罰同犯罪作斗爭,起了積極的作用。
3、對刑事政策的研究。
由于這個時期政治運動較多,一些學者為了適應政治運動的需要,放松了對法律規范的研究, 而轉向對刑事政策的研究。
《政法教學》1958年第3 期發表了姜達生等人撰寫的“談談政策與刑法的關系”一文。此后,一些政法院校的刑法教學逐漸轉為以刑事政策的教學和研究為主。1963年北京政法學院刑法教研室編印了《毛澤東同志論人民民主專政與肅反工作講義》;
1969年湖北大學編印了《法律課程學習資料〈第二輯:刑事政策〉》;
1976年北京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編印了《刑事政策講義》。這些教材,主要論述了如何運用階級斗爭的觀點和階級分析的方法認識和處理犯罪問題。
4、對刑法中一些具體問題的研究。
雖然由于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刑法學研究處于低谷,但還是不斷地有一些成果出現。1958年,武漢大學法律系編印了《刑法教學新問題論集》;
1964年,中國人民大學編印了《刑法、審判法參考資料〈第二輯〉》。此外,《法學》1958年第5 期發表了楊一平撰寫的“貪污案件中幾個問題的初步研究”,第9期發表了張耀華、 陳顯靜合寫的“對盜竊罪的初步研究”;
《政法研究》1963年第3 期發表了權新廣撰寫的“談談刑法中的因果關系”,1964年第1 期發表了楊敦先撰寫的“對犯罪危害結果的一點淺見”等。這些書籍和文章,表明這個時期刑法學研究并沒有完全停止。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后,司法機關一度被迫停止工作。但是,急劇動亂之后,司法機關很快開始“聯合辦公”。如何運用刑罰制裁“文化大革命”初期借群眾運動實施的殺人、放火、搶劫等嚴重犯罪行為,成為“專政機關”面臨的問題。這個時期,刑法學研究,在表面上,可以說是銷聲匿跡了。但是應當看到,即使是在急劇動亂的日子里,有責任感的刑法學者們并沒有停止對刑法問題的思考。他們有的在“浩劫”中保存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刑事立法的珍貴資料和研究成果,在孜孜不倦的研究;
有的在“下放勞動鍛煉”甚至在“勞改農場”的繁重體力勞動之余,不斷地思考著中國刑法的未來。正是這些刑法學者們的研究和思考,積蓄了新時期刑法學研究的強大動力,孕育了1979年刑法的誕生。
這個時期,刑法學研究基本上是在挫折中徘徊的。其主要特點,一是強調刑法的適用必須為現實斗爭服務,但在主張刑法工具論的同時又忽視刑法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的功能作用;
二是各種刑法觀點并存,但是以無產階級專政為支柱的刑事政策策略思想占主導地位;
三是用階級斗爭的理論代替對刑法自身特點的研究。
〔三〕恢復時期〔1978—1985〕
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結束,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政策,使中國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新中國的刑法學研究也由此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實際上,這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從上半年就開始了。在1978年3 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葉劍英借《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宣布:“我們還要依據新憲法,修改和制定各種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條例、規章制度”。這給所有法律工作者一個令人鼓舞的信息。同年10月,鄧小平在一次談話中說:“文化大革命前,曾經搞過刑法草案,經過多次修改,準備公布”,現在“很需要搞個機構,集中些人,著手研究這方面的問題”。此后不久,就組成了一個刑法草案的修訂班子,開始了對刑法草案第33稿的研究修訂工作。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的頒布實施,使壓抑了多年的刑法學研究熱忱突飛猛進地迸發出來,新中國的刑法學研究出現了空前的繁榮景象。
這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主要是圍繞著以下四個方面展開的:
1、圍繞1979年刑法展開。
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以后,圍繞著刑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刑法學界和刑事司法部門進行了積極的大量的研究。這些研究,既有總結反思“文化大革命”的歷史教訓,對刑法頒布實施的必要性和刑法基本原則的論述,也有領會刑法條文的精神實質,對刑法適用中各種具體問題的分析論證;
既有運用刑法基本原理來分析論證刑法規定的合理性,也有通過具體案例的分析來解釋刑法條文中貫徹的基本原理;
既有全面講解刑法規范的小冊子,也有對刑法中具體問題初步研究的專題論文。
2、圍繞犯罪構成理論展開。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前蘇聯學者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對新中國刑法學理論曾經產生過很大的影響。但是自《政法學習》1958年第1 期發表了鄒石山撰寫的“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嗎?”一文以后,犯罪構成理論在很長一段時間無人問津。1978年以后,隨著“實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線的出現,犯罪構成逐漸成為刑法理論研究中的一個熱點問題。這個問題,從構成犯罪的規格,輻射到犯罪的概念和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以及刑法中的一系列基本問題,成為構筑新中國刑法理論體系的一個核心問題。這個時期,圍繞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其刑法意義,以及與犯罪構成四個要件有關的各個方面,發表了大量的文章。
3、圍繞著青少年犯罪展開。
“十年動亂”制造和遺留下來的大量社會矛盾,在“文化大革命”結束時迅速爆發出來,其極端表現形式便是各種刑事犯罪的增長,而首當其沖的是青少年犯罪問題。當時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點是“結伙作案、膽大妄為、不計后果”。對于這些犯罪青少年如何準確適用刑法,是刑事司法部門在刑法頒布實施后首先遇到的一個難點問題。圍繞這個問題,刑法學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其討論的內容,涉及到如何認識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斗爭,如何認識社會主義社會產生犯罪的原因,如何理智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以及犯罪的間接故意和復雜罪過、犯罪的動機與目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故意犯罪的階段、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罪責區分、罪數問題等一系列刑法基本理論問題,同時也涉及到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強奸婦女罪和奸淫幼女罪、搶劫罪、流氓罪等具體罪名的刑法適用問題。
4、圍繞經濟犯罪問題展開。
1978年以后,中國開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這種改革最初是在計劃經濟的框架下允許商品經濟的存在和發展。長期以來對商品經濟的批判和壓抑,使商品經濟積蓄了很大的能量,從而構成對計劃經濟和傳統觀念的巨大沖擊,以致在改革初期經濟犯罪急劇增長,成為又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1982年3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這個決定作出后,刑法學界圍繞著與經濟犯罪作斗爭的必要性,如何界定經濟犯罪的范圍,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如何認定經濟犯罪的具體形態、如何區分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的界限,以及對經濟犯罪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這場討論也涉及到打擊經濟犯罪與保障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的關系問題,引起了有關“法人犯罪”問題的探討,導致了“經濟刑法學”的出現。
這個時期雖然只有短短的8年時間, 但是在這個時期出版的刑法書籍和發表的刑法文章,在數量上,大大超過了新中國成立后前30年間刑法學研究成果的總和。其中系統反映這個時期的研究成果從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教科書有: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刑法刑事訴訟法教研室編著、群眾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講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講義》;
楊春洗等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刑法總論》;
王作富等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各論》;
高銘暄主編、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學》。
這個時期,刑法學研究的主要特點,一是注重于對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1982年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1983年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宣傳解釋,強調嚴格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訴;
二是注重于運用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論來說明和論證刑法規范,強調刑法的階級性和鎮壓功能;
三是注重于對刑事司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的研究,強調刑法理論研究的實踐價值。
應當看到,這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主要是繼承和發揚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論,在已有的刑法理論框架下研究新制定的刑法規范和現實社會中新出現的犯罪問題。雖然在許多問題上提出了新的觀點或較為系統的理論,但是在刑法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并沒有重大的突破,在總體上對刑法問題的研究還比較膚淺。因此,這個時期應當視為刑法學研究的恢復時期,它與刑法學研究在1986年以后的發展具有某些明顯的不同。
1986年11月,高銘暄主編、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1949—1985〕》,通過對刑法領域51個基本問題上的各種觀點的全面介述,系統地回顧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刑法學研究的成就,預告了這個時期的結束。
〔四〕繁榮時期〔1986—1999〕
刑法學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刑法是規定有關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古代“諸法合體”、“刑民不分”時,刑法曾是一門起主導作用的法律。在現代,它也是國家十分重視,人們普遍關注的一個部門法。
正如《刑法》所規定的,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梢?刑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在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法學所副所長、刑法室主任陳澤憲介紹說,法學所先后有10多位知名刑法專家應國家立法機關的聘任,直接參與了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以及1996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和1997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并為其他有關刑事立法提供研究資料、接受咨詢和參與論證等工作。
在此基礎上,及時推出了一批相關研究成果。
尤其是90年代以來,刑法室出版了《當代中國刑法改革》、《存與廢──死刑基本理論研究》、《犯罪及對策》、《經濟犯罪與防治對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論》等專著,不僅繁榮了我國的刑事法學研究,同時也為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作出了重要貢獻。
20多年來,該學科研究人員先后共出版各類學術專著、譯著、教科書、工具書等200多部;發表學術論文、譯文、研究報告等2000余篇。
其中不少著述榮獲省部級以上優秀科研成果獎。刑事法研究人員先后承擔30多項國家、我院和法學所的重點科研項目,所形成的主要科研成果對我國刑事法學科發展和刑事法治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
法學所刑事法學科目前有研究員陳澤憲、王敏遠、屈學武、張紹彥、田禾等年富力強的學術帶頭人,還有學風嚴謹而活躍的青年研究人員,如副研究員宗建文、熊秋紅、劉仁文、黃芳、鄧子濱等。學科研究范圍廣泛,尤其在刑法基礎理論、刑事立法改革研究、犯罪學、刑罰學、經濟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領域均有建樹,出版了一批具有一流水平的學術代表作,形成了理論刑事法學與規范刑事法學研究并重、刑事實體法學與刑事程序法學研究相得益彰、刑法學研究與犯罪學研究融會貫通的學科特色。
該學科研究人員還非常關注刑事法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及司法實踐對理論的需求導向。法學所刑事法專家時常應邀到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單位,或兼任其顧問、專家咨詢委員,或出席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召開的刑事疑難問題研討會,并就一些重大或棘手的立法、司法解釋或法律適用問題發表專家意見。同時還經常為我國其他有關部門如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就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專家論證或咨詢意見,因而在刑事法實務界也頗具聲望和影響。此外,該學科研究人員還應北京或外地許多高校,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的邀請,為本科生、研究生作有關刑事法前沿問題講座,從而宣傳了刑事法學科研究人員的最新研究成果,進一步擴大了我院刑事法學科在法學界的影響。
刑事法學科十分重視與國際刑事法學界同行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先后有10多位中青年學者到美國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加利福尼亞大學,英國牛津大學,德國馬普研究所,丹麥人權研究所等國外著名學府進行較長期進修、講學或攻讀博士學位;先后主辦或參加了20多個高水平的國際學術研討會,并積極開拓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渠道。刑事法學科創辦的學科論壇──《刑事法前沿》,已成為國內外刑事法學者展示優秀成果和進行學術交流的重要平臺。
刑法學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刑法學 挑戰 教學方法
[作者簡介]劉紅(1975— ),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2)29—0158—02
一、刑法學課程的特點
1.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刑法學所研究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包括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在刑法學課程中,圍繞犯罪展開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構成要件以及形態等問題,構成犯罪論;
圍繞刑事責任展開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的概念、本質、功能、目的、種類、體系以及刑罰的裁量與執行等問題,是為刑事責任論;
對于其不能包含的關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問題,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等則構成刑法論。刑法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是刑法學總論知識體系的三大組成部分。與刑法總論相對應的是刑法分論,主要是規定各種具體犯罪的概念、構成特征、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等認定。由此可知,刑法學這門課程不是簡單地解釋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學、刑法解釋學以及刑法適用的規律、經驗、審判實務于一體的法學學科。
2.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刑法學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作為部門法學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可以發現,一般的部門法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例如,民法僅調整和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婚姻法僅調整和保護婚姻家庭關系。而刑法所涉及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財產、經濟、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許多方面。具體的內容涵蓋國家政權安全、領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作業安全、金融、稅收、海關、工商、生產經營、廣告、生命、健康、財產、婚姻家庭、社會秩序、職業操守等多個方面。因此可以說,一般部門法要保護、涉及的內容,刑法都會涉及,都要進行保護。所以,刑法又被稱為“二次保護法”。
3.與實踐的密切聯系性。刑法學是一門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應用性的學科。刑法學所包含的犯罪與刑事責任的基本原理不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著豐富的實踐性。刑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性、理論性極強的法學學科,要求教師在課程講授的過程中,一定要密切聯系實際,注重實踐教學環節,注意學生實際問題的分析能力的培養和鍛煉。刑法學來源于刑事法學理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反過來又為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刑法學的教學就是要通過刑法理論的學習和研究,指導國家刑事立法、促進國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論。
4.研究方法的多樣性。刑法學學習和研究需要融匯多種方法,主要包括:(1)注釋研究法。刑法學以解釋刑法典為中心,因此需要對刑法條文進行分析、解釋,以使刑法的意義得以明確。對于刑法學的研究從很大程度上說就是對現行刑法進行解釋和分析。(2)社會學研究方法。刑法的研究對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現象。因此在各種社會現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論與社會發展相協調,對刑法與社會現象的關系、刑法的社會作用與效果進行考察,充分發揮刑法維護社會關系的作用,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3)比較研究法。對不同國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時期本國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剖析優劣、評述利弊。對不同國家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可以發現可供我國借鑒的法律成果?,F代社會是開放的社會,法律文化上的融會貫通已是平常,借鑒他國先進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發展的一大表現。對于本國不同時期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時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現行刑法的正確行使。(4)歷史研究法。歷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們弄清刑法的來龍去脈,了解刑法的發展方向。(5)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刑法學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必須要將刑法原理付諸于實際。運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論聯系實際的良好途徑。在運用案例研究法時,不僅要以典型案例闡述刑法的基本原理,還要以疑難案例反思現有的刑法理論,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趨勢,從既定判決中抽象出一般規則。
二、刑法學課程教學面臨的挑戰
1.教授刑法學的教師應當與時俱進。除了向學生介紹刑法學的基礎知識以外,還要熟悉相關學科的內容。例如,關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需要對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所了解;
涉及公司、企業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關公司、企業的相關法律和一些實務。面對突飛猛進的現代社會,進行刑法學的教學,就需要教師的知識面更加寬廣,要將時事問題以及前沿學科理論融入刑法學的教學中去。
2.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要注意培養學生的現代刑法理念。隨著法學理論的不斷夯實,部門法中也越來越重視基礎理論的滲透。因此,在教學中補充和介紹有關刑法的功能、刑罰權的人權保護、刑法倫理等內容,有助于豐富學生的理論內容。
3.就業的現狀要求刑法學的教學與未來職業的需要相結合。因此,刑法學的教學就不僅僅是為了完成學習任務,還要與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將來要參加的統一司法考試結合起來。這樣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就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應運能力。因此探尋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契合點,是目前刑法教學面臨的又一挑戰。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戰以外,傳統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仍然不能忽視。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在課堂教學中,師生互動交流不夠,思辨式的教學模式很難形成;
二是從事刑法學講授的專業教師都比較重視刑法學本身的研究,對刑法學教學研究比較薄弱,教學研究成果較少。所面臨的這些問題和挑戰,需要我們通過探尋一定的教學方法來彌補和改進。
三、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
1.課堂教學。在教學內容上,始終堅持以刑法學的教學大綱為基礎,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傳授。根據近年來出臺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及時修改和補充教學大綱中的相關內容,使教學內容與我國刑事法律發展現狀相結合。在此基礎上,還要注意將刑法學領域的新論題、新觀點、新理論適當地引入課堂教學,使學生能夠了解刑法學發展的新動態。針對法學的特殊性,刑法學課堂在傳授基本知識的基礎上,還注重培養學生的刑事法律觀念的形成。通過一學期的研究學習,使學生能夠熟悉國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條文的精神實質,把握條文與條文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消化刑法學理論的同時能夠解決實際問題。通過啟發誘導學生,使其產生學習的興趣,主動地發現問題,教師或解答學生的疑問,或適時組織學生開展討論,使學生在教師的指導、引導下不斷發現問題和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和理解,并使他們對問題的探究活動能夠延伸到課后。在傳統的課堂演繹式教學基礎上,大量采用現代化的多媒體教學方式,并同時建立刑法學網絡教學平臺。上傳網絡的內容應主要包括:課程介紹、刑法學電子版教學講義、教學大綱、各章思考題、綜合練習題、討論案例、例題分析、刑法學多媒體課件、主要參考書目、刑法學講授錄像等。
2.案例討論。討論案例是刑法學教學不可或缺的環節,能夠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的能力。一些西方的法學教育主要以案例討論的方式進行。成功的案例討論,一是要選擇合適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討論不出深度;
太復雜,對初學者來說無從著手,宜循序漸進。二是組織要小型化。目前,大學教室的設計不利于舉行全班的課堂討論,每個行政班的人數較多,全班討論也不利于活躍討論氣氛,易導致混亂的場面,而且給每人提供的發言機會也少。所以案例討論課,宜采取課堂外討論與課堂內交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以小組、宿舍為單位的討論為主,課堂則交流、匯報或教師進行小結,或穿插一些典型發言。三是形式應以對抗式為主。將不同觀點的同學按司法審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先行討論,然后進行對抗式辯論,在辯論中鍛煉各自的應變能力。
3.理論研討。盡管刑法學是一門較為成熟的學科,但仍有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需要研究。對于初學刑法的大多數學生來講,要他們馬上作很深的理論研究是不現實的,可進行方法論指導,為今后進行研究打下基礎。配合刑法學教學進度,就一些刑法學難點讓他們寫一些學術觀點和小論文,促使學生廣泛閱讀參考書目、文章,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鍛煉其發現、研究問題的能力。通過安排學生進行閱讀和文獻綜述,鍛煉學生搜集資料、整理資料、消化資料的能力。通過組織寫作競賽和考試引導,使學生的表達能力和邏輯能力得到提高。還要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相關的論文競賽,以此來帶動學生對理論學習的興趣。另外,還可以適時開展一些專題講座。專題講座可以幫助學生拓寬視野,加深對某些疑難或熱點問題的理解。講座的內容最好選擇一些不宜在課堂展開或教學大綱中未列入而實踐中又十分重要的問題。
4.實踐教學。實踐教學環節也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實踐教學可以讓學生形象地掌握書本中的理論知識,加深印象,形成思考??梢越M織的實踐教學方式主要有:(1)旁聽公開審判。到司法實踐部門旁聽公開審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觀的教學,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社會的重要渠道。旁聽的案件應注意選擇,一般應為較為復雜疑難的案件。由于旁聽公開審判往往要耗時半天至一天,低年級學生課程緊,若旁聽導致調課頻繁,可能會沖擊其他課程的正常進行,因此,這種旁聽不宜過頻,每學期一至二次為宜。(2)組織舉行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是現代法學教育中推行的教學設計,它有利于學生逐步熟練地掌握審判程序和實體法中的有關疑難問題,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活動和創造、組織能力。對于任課教師來講,模擬法庭的組織和運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指導:第一,幫助選擇案件??蛇x擇案情較為復雜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這可以使直接參加的人數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顧,收到一舉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據活動需要,將全班學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如辯護人組、人組、公訴人組、審判員組等,互相獨立,分頭準備材料,在此基礎上推選出庭人員。第三,指導學生進行排練,特別是對初次搞模擬法庭的班級,開庭前進行數次的排練,任課教師應自始至終地在排練現場,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四,開庭審判后,任課教師應將開庭審判的得失進行講評和總結。(3)參觀和觀摩。適當組織一些參觀、觀摩活動,將其作為輔的教學手段,也能增加學生對刑法的認識。例如,組織參觀一些打擊刑事犯罪的展覽,組織參觀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以加深對我國刑罰制度的理解。(4)到實習基地實習。當前許多政法院校都設置了教學基地制度,擁有大量教學基地,在教學的過程中也應當適時地發揮這些教學基地的作用。如和教學基地聯系,讓學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學基地實習,將自己的理論應用于實踐當中,既能鞏固專業知識又能提前與社會實踐接軌。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曲新久.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
刑法學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筆者認為,刑法學研究中應當強化主體意識、使命意識和問題意識。主體意識要求刑法學者具有獨立的學術品格和高尚的學術品位。刑法學界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整體,每個刑法學者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者,都要擔當起完善理論、正確指引刑法現實(包括立法和司法) 的思想先行者的角色。使命意識要求刑法學者應當善于洞察社會現象,關注社會矛盾,研究成果滿足社會深層次的需求、反映社會經濟發展規律。問題意識指的是研究刑法必須始終堅持追問、審慎的態度,真正地研究刑法問題、研究真正的刑法問題,不因循守舊、裹足不前,要勇于開拓進取、敢于理論創新。只有具備良好的主體意識、使命意識和問題意識,才能有正確的研究態度,也才能有明確的研究目標與革新的研究方法。
在過去的刑法學研究中,我國刑法學者的主體意識不容否認。以刑法修改研究為例,在刑法修訂(1997 年) 以前的十多年時間里,我國刑法學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刑法修改研究方面,這一時期出版的一系列論著,有相當多的是超越權力機構駕馭、體現理論獨立性的,對于我國刑法的修改完善在指導思想和技術規范方面均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同時也增進了民眾的法治意識和對刑法正當性的追求。但是,在以往的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主體意識低下的一些現象值得反思,這些現象應當在今后的刑法學研究中引以為戒:
其一,理論研究過分追隨刑法現實甚至迎合現實需要的特點突出。這主要表現在一些刑法學者拋棄或無視學術職業的獨立性,惟“司法實踐需要”是論,甚至把滿足司法實踐需要作為借口,扭曲合理成熟的刑法理論,或以“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取代刑法理論的科學性,為迎合司法實踐一時的需要而對相關理論進行所謂的“創新”。更有一些學者認為,凡是沒有“實踐操作性”、不貼近司法實踐的理論就是空白的理論、無用的理論。受這種觀點的影響,近年來,特別是在新刑法頒布后司法實務疑難爭議問題劇增的情況下,注釋類的論著因為司法實踐部門的需求而汗牛充棟,刑法基本理論研究則因“遠離司法實踐”而受到前所未有的冷落。這種做法如果任其發展,后果將是災難性的。刑法理論不可能成為司法實踐的先導,而只能成為司法實踐的附庸,反過來實用主義的司法實踐嚴重脫離理論的正確引導,又進一步助長理論的歷史斷層和敗落,如此往復而“惡性循環”豈不堪憂? 對于刑法司法的推動,刑法學者不同于司法官員的地方是什么? 就是要超越于一時一事,謀求和倡導一以貫之的法律精神和準則,以免理性為紛繁復雜的法律運作及其效果所破壞。當前我國刑事司法在技術上存在的各種問題,不是因為理論本身不能解決司法實踐問題,而是因為目前還沒有高于實踐的理論可以去解決這些問題。刑法學研究過分追隨刑法現實甚至迎合現實需要,視理論研究為純粹工具,把司法實踐短期的實際需要視為理論研究的根本,無疑也抹殺了刑法學者與司法官員的區別,這也正是司法實務界多有“刑法理論脫離實際”之類埋怨以及多數注釋刑法論著無法真正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脫離刑法理論的獨特性、違背學術自治的現象時有發生。刑法理論之根深植于社會,刑法理論研究與各種社會現象密切相關。但是,刑法理論之于其他學科、理論又有相對的獨立性。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們的刑法學研究中,很多刑法學者往往注意到刑法理論關注社會現象的必要性,卻忽視了刑法理論的獨立性和獨特性,喜好“跟形勢”、“抓熱點”、“出風頭”,使得刑法學研究成為一種應時的、也很容易過時的研究。比如,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本來是一個刑法學術問題,罪與非罪的區分標準在刑法學界也被較為一致地認為是犯罪構成,但是,在20 世紀80 年代末,我國刑法學界卻開展了一次“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界限”的討論,這場討論的結果似乎使當時的刑法學界得出了一個共識,那就是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界限有兩個標準:一個是“三個有利于”的政治標準,另一個才是犯罪構成的法律標準。其實,無論是經濟領域還是其他領域,罪與非罪的區分標準只有一個———犯罪構成“, 三個有利于”本來就不是刑法理論的范疇,也不可能成為刑法理論的范疇。再如,近兩年,由于我國加入了WTO ,我國法律為適應入世要求而進行變革也勢在必行,WTO 法律問題遂成為法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這本是正常的事情,但不正常的是,在刑法學研究中,許多學者往往舉著WTO 的旗子,談論著實際上與WTO 根本沒有關系的問題,文章浮華,令人反感。
其三,盲目追隨和迷信權威的現象嚴重。任何學科都有權威,也需要權威。學者成為學術權威,來自于他們長期不懈、認真負責的學術研究。但是,權威的意義又是總體上的、相對的,沒有絕對的權威,也沒有萬能的權威。如果認為權威對每一個問題的看法、每一個觀點甚至每一套研究的思路與方式都是正確的,那就不是科學的態度,恐怕權威本身也不會同意??上У氖?,在刑法學界,把所謂權威性的觀點視作真理、奉為圭臬,已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一些學者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正確”、有“說服力”,便動輒以權威性的觀點本身作為論據,而自己卻缺乏應有的、獨立的深入思考研究。筆者認為,這樣的研究即使其結論是合理的,其研究過程也是不科學的。這完全是學者缺乏主體意識的表現。其實,學術只有在批判中才會前進,權威之所以成為權威,也是自我學術觀點不斷修正、批判的結果,只有科學地對待權威及其觀點,才能算得上是真誠地對待權威,也才能為刑法學研究的發展帶來助益。
其四,刑法學研究盲目追求標新立異。盲目標新立異的表現領域,大到刑法理論體系的建構、基本原理的完善,小到遣詞造句。與盲目迷信權威相反,一些刑法學研究者走向另一個極端,他們沒有站在歷史的角度、公正的角度去評說傳統理論學說與觀點,而是輕率地對某些傳統理論展開規模不等、程度不同的批判———只要你傳統的理論這樣說,我就那樣說,似乎對傳統觀點批判得越多、批判得越深刻,就越有創見、越有獨到見解。尤其是一些刑法學研究者人云亦云,惟恐加入傳統學說批判隊伍遲緩半步,惟恐難以體現其學術研究的“開拓性”、“批判性”和“創建性”、表明其學術研究的“開放”立場。然觀其文章,破舊倒是淋漓盡致,標新也似乎引人入勝,但立異卻唐突蒼白,近年來較為時髦的對傳統學說中“社會危害性”理論的批判就是實例。還有一些刑法學研究者,頗好創造艱澀語詞———這些語詞不用說在漢語詞典中查無著落,就是在法學專業詞典中也沒有補遺。他們可能為了論證一個很平常的觀點,在論著中就使足力氣地對詞句進行刻意雕琢、故弄玄虛,待你硬著頭皮把它讀完,竟然發現其實連篇累牘都是在“兜圈子”,其結論與論據可以用占該論著很小比例的篇幅、以非常清晰嚴謹的專業語言完整地表達。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在刑法學研究中貫徹批判、標新立異的精神本身沒有問題,但關鍵是還要有批判、標新立異的科學態度,如果沒有后者,為批判而批判、為標新立異而標新立異,就會變成混亂的、缺乏規范的理論紛爭。盲目追求標新立異的研究,形式上為學者主體意識和個性的體現,實則為主體意識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