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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度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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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五篇】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第1篇

      第二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民事訴訟案件;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人;

      (五)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七條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八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iyongi產關系的非訴訟案件,g本辦法規定。法規定。guiding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一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收費。

      第十二條實行風險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權限,擅自制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三十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一條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第2篇

      【關鍵詞】律師,民事責任,執業風險

      一、律師民事責任的內涵和性質

      1.律師民事責任的內涵

      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堵蓭煼ā返?4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崩碚摻鐚β蓭熋袷仑熑蔚膬群缍ㄖ饕菄@《律師法》第54條展開的,在界定律師賠償責任的內涵時,通常要探討律師賠償責任的行為主體、責任主體和請求權人范圍等三個問題。

      (1)關于律師民事責任的行為主體。律師民事責任的行為主體是律師。根據《律師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由此可見,在我國律師民事責任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依法持有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執業律師?,F階段,我國律師隊伍由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軍隊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組成。其中,公職律師供職于政府機關部門,公司律師供職于一些大型企業。二者為單位內部人員,都不能以律師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因而,不存在律師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法律援助律師雖然也是供職于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援助中心(處),受援助人一般也不需要支付律師費,但受援助人和法律援助中心(處)存在無償法律服務合同關系;
      軍隊律師是專門為軍人或軍屬提供法律服務的,其與委托人之間也存在法律服務合同關系。因此,二者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提供法律服務,否則,因違法執業或因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在我國現階段能成為律師賠償責任行為主體的有專職律師、兼職律師、軍隊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

      (2)關于律師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律師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是律師事務所。其理由是:第一,從法律服務關系的成立上看,法律服務合同的雙方是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本人也是以律師所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的。第二,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賠償責任的民事主體,于法有據(見《律師法》第54條)。第三,對于律師賠償責任的發生,律師事務所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

      (3)關于律師民事責任的請求權人的范圍。與律師事務所存在法律服務合同關系的委托人因律師違法執業或過錯行為遭受損失,有權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理論界并無異議;
      但與律師事務所無法律服務合同關系的第三人,因律師過錯而遭受損失,能否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呢?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此均有明確規定。律師執業過錯造成第三人的損害,主要是提供錯誤法律意見書等結論性建議而導致第三人因信賴該建議遭受的損失。第三人的范圍都可按下面的標準確定:第三人和律師之間存在一種特殊關系;
      第三人信賴律師提供的信息而為一定行為;
      律師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會因信賴其提供的信息而行為。

      2.律師民事責任的性質

      律師民事責任既具備合同責任的基本特征(以委托合同為基礎),同時具備侵權責任的特征(律師違法執業或過錯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既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又符合違約責任構成要件,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

      二、律師民事責任的法律特征

      1.律師民事責任是一種專家責任。專家責任指具有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依法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向公眾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律師是典型的專家人士,律師民事責任是典型的專家責任。其理由是:第一,律師執業條件十分嚴格;
      第二,律師行業高度重視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與委托人的信賴關系;
      第三,律師行業實行以律師行業自律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律師與委托人間存在法律知識和信息不對稱。

      2.律師民事責任是律師執業過程中產生的對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诜煞蘸贤a生的委托關系是律師與委托人間的基礎法律關系,與執業行為無關的其他行為,即使發生在律師的執業過程中,也應定性為一般民事賠償案件,而不是律師民事賠償案件。舉個例子,假如某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和他人發生爭執,進而毆打他人致人傷害的,就不是律師民事賠償案件,而是一般民事賠償案件了。

      3.律師民事責任是以經濟賠償為主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主要功能是補償性的,遵循損失彌補規則。律師因違法行為或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主要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即由律師事務所向受損害的委托人或第三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當然,除經濟賠償以外,也可由律師事務所承擔其他的民事責任。但就整體而言,律師民事責任還是以經濟賠償為主。如因律師和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律師停止侵害;
      律師接受委托后不履行職責或因律師原因不能辦理委托事項的,可以要求退還律師費;
      律師泄露委托人的隱私,可以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4.律師民事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替代責任是指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為人之行為以外的自己管領下的物件致人損害而承擔的侵權責任。替代責任的基本特征是行為人與責任人分離。如前所述,律師民事責任的行為主體是從事特定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責任主體是執業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相分離。因此,律師民事責任是典型的替代責任。

      三、律師民事責任產生的基礎

      1.委托關系建立時的風險告知義務。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以便當事人做出審慎選擇。

      2.不得虛假承諾的義務。根據《律師法》第67條的有關規定,律師不得為謀取或辯護業務而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接受委托后也不得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虛假承諾。律師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分析后,可以向委托人提出預見性的結論意見,但應當避免虛假承諾和誤導當事人。

      3.禁止利益沖突和回避的義務。接受委托后,律師及其所屬律師所應當進行利益沖突的查證。律師明知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回避,但雙方委托人簽發豁免函的除外。

      4.勤勉盡責,遵守委托人的指示,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規范,選擇實現委托人目的的具體方法: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訴訟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的約定,辦理委托事項;
      律師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從事,如需特別授權,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為了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必須全面客觀了解委托事項,律師不僅有義務聽取委托人的陳述,也有義務詢問關于委托事項的具體細節,并進行必要的凋查取證。

      5.法律文件的制作及證據、財產的保管義務。律師有義務為委托人制作法律文件。律師所應當建立律師業務檔案,保存完整的業務工作記錄。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證其不被毀損滅失。律師應當妥善保管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財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委托事項完成后,要及時歸還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法律文件的原件或代為保管的其他財物。

      6.保守秘密的義務?!堵蓭煼ā返?6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師認為保密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除外?!?/p>

      四、律師民事責任風險的防范、轉移、豁免和限制

      1.律師民事責任風險的防范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律師業務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已從傳統的訴訟業務發展到經濟管理、投資決策、合并重組、證券上市、企業改制等各個領域,其作用逐步凸顯;
      與此同時,律師執業風險也開始增大。律師被追索巨額賠償費的案件也屢屢發生。根據執業經驗,筆者認為防范律師民事賠償責任風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強化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執行律師懲戒制度。

      (2)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也是承擔律師賠償責任的主體。律師事務所應當把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作為內部管理的重要目標。具體可以采取統一收案、嚴格檔案管理、疑難案件分析討論和律師工作文件復核等制度。其中,檔案是風險產生后評估律師是否有執業過錯,是否應承擔責任的重要證據,完善的檔案也是律師最好的抗辯證據。辦理疑難案件產生執業風險的可能性大,律師所建立疑難案件的分析討論制度,可以通過集體智慧來最大限度避免可能存在的風險。

      (3)對律師進行繼續教育,提高律師的執業水平。

      (4)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

      (5)強化執業風險意識教育,經常性地通報律師民事賠償方面的典型案件。

      2.律師民事責任風險的轉移

      (1)建立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雖然律師賠償責任風險可以通過上述幾種方式加以預防和減少,但還是不能完全杜絕。律師法律事務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及律師自身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決定了律師賠償責任風險的發生是防不勝防的。因此,通過一定的途徑,把律師賠償責任全部或部分轉移出去就成為現實的選擇。隨著律師執業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推行,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一些地方的律師協會統一為下屬的律師事務所統一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一些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為了提高自己分散風險的能力,自己也辦理了商業性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問題是,我國律師執業保險的保險功能還是比較有限的。律師執業保險是一項新興保險險種,保險人也在探索和完善當中。保險公司在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時,要注意吸收和借鑒國外各大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兼顧了我國的現狀,在某些方面進一步進行必要的完善。

      (2)建立統一的執業律師賠償基金。單個律師事務所的賠償能力畢竟是有限的。各執業律師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成立賠償基金,通過行業互助來提高抗風險的能力是較現實的抉擇。事實上,目前各地律師協會每年在律師年檢注冊時,除了收取年檢注冊費,也收取律師執業風險金。不過,目前的收取的該項執業風險金用途不明確,似乎具有保證金的意思,且該項基金在實踐中很難做到??顚S?。這就需要律師行業自律組織通過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對律師民事賠償基金做出專門規定,明確支付賠償互助金的范圍、條件和審批程序,以最大限度發揮互助金的作用。同時,律師事務所應當為交納該基金的第一責任人。

      3.律師民事責任豁免

      目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賠償責任豁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不可抗力;
      第二,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第三,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過錯;
      第四,免責條款。律師可以與委托人簽訂相關的免責條款,以此來免除或減輕律師的專家責任。但是鑒于當事人雙方因法律知識的懸殊而導致的實質訴訟地位的不平等,援用免責條款時要規定較為嚴格的適用條件。第五、其他,比如在當事人明知某一行為可能會給自己的某項合法權益帶來某種損害,但是為了達到某一目的或者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自甘風險,以至于造成了實際損害的情形下,同樣可以豁免律師的民事責任。

      4.律師民事責任風險的限制

      我國現行《律師法》規定有合伙、個人、國資三種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國資所有名無實,體制不順,嚴重挫傷了國資所律師的積極性,發展后勁不足。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可能參與國際競爭的是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但我國絕大部分合伙所規模較小,有必要對合伙人的律師賠償責任風險進行限制,促使合伙所愿意吸收更多的律師加入,推動我國律師事務所做大做強,適應律師服務高層次化和專業化的要求。英美國家的有限責任合伙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經驗。鑒于此,改革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迫在眉睫,設立有限責任合伙律師事務所應是當前亟待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張殿軍,張凱.法務會計:法律思考與制度建構【J】.財會月刊.2010;
      9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第3篇

      一、 委托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務律師:受托人決定指派本所姜曉亮律師及其合伙律師,為委托人提供約定法律服務,委托人沒有異議。

      三、服務程序

      3.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相關費用

      法律服務費:

      1.按時計算(每小時人民幣_____元),或

      2.按件計算(雙方協商)。

      其它費用:

      簽約之日起,承辦律師在為委托人提供服務過程中,所必須的費用如交通費、及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等由委托人全額負擔。先由委托人先墊付一定費用,后按實際支出的發票結算。

      五、雙方義務

      委托人不得隱瞞事實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不合法的活動,對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受托人根據律師法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服務,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執一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律師的信義義務是律師在基于當事人委托而與其形成的信賴關系中,所擔負的最高程度的誠實和忠實,并且代表被委托人最佳利益的義務。它是律師道德和行為規范的具體表述,律師在作為辯護人、人或進行法律援助時,其信義義務有所不同。律師信義義務是需要通過保持律師的經濟自由和完善律師公共服務中相應的激勵機制等措施來予以保障的。

      依據《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信義義務就是一方為另一方所擔負的最高程度的誠實和忠實,并且代表另一方最佳利益的義務?!彼从诹_馬法上的“信托遺囑”制度,是早期衡平法院在裁決關于“信任”的事務中為了保護授信人的利益而發展出來的,后來逐漸演化成為信托法上的一個制度,現在在合伙法、法、信托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侵權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通常認為,信義義務基于特定的信義關系而建立,而信義關系是具體的事實關系,受托人具有專業知識,受益人給予他充分的信任;
      受托人受到職業準則的約束,不能濫用此種信任。作為一個特定的職業,律師與委托人之間也是一種特定的信義關系,其也應具有信義義務。就此,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律師信義義務的產生:律師職業的雙重性

      在十七、八世紀,西方國家掀起一種自由化運動(Liberalisierung)的思潮,像律師、醫師、教師、注冊會計師和新聞記者等一些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的專門人員逐漸從國家職能中獨立出來而成為自由職業,這些所謂的“自由職業者”原本是屬于公務員性質的專業人員,在我國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他們從公務員隊伍中剝離而逐漸成為事業單位中一員。之所以說律師為“自由職業者”是因為,一方面律師執業的自由性,其工作方式不受地域、時間和辦公場所等的限制;
      另一方面,律師職業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只要具備法定的資質,律師個人可以不受國家、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律師事務所和法院的指使、干涉和限制提供法律服務,獨立執業。在這里,“獨立”也是“自由”的同義詞。但是,“獨立”、“自由”不等于放任,而是指“從國家中解放”(Frei vom Staat)之謂。這也就很好的反映了作為自由職業者的律師,其職業特點的公益與私益之雙重性特點:(1)公益性。無論是古代的雄辯家還是現代的律師,其所提供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甚至是具有商業性的法律服務,都是以扶弱濟貧、提供社會服務,弘揚公平、正義為最終目的。律師具有為公眾服務的精神,其職業道德的內容尤其強調利他主義和倫理性。這是律師制度起源之初便存在的最根本的價值,正如美國律師基金會研究顧問雷蒙德所言:“法律實務是一項公眾事業?!?2)私益性。無論律師事務所還是律師,都是社員經濟利益及個人生活改善的團體或個人,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們需要保持經濟獨立性,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以使其永續發展,這是律師作為一種法律職業的外在商業屬性。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規范》(試行)(以下簡稱“律師行為規范”)將律師定位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但并沒有對律師的職業性質進行界定,而是對執業準入條件和行為規范進行了限制。如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痹摲ǖ谒氖l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行為規范第七條規定“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等等。盡管如此,但是我們仍然能從法條背后窺見立法的真諦,即無論是從事刑事辯護、民事或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作為受托人的律師在執行職務時,除需要考慮委托人的利益外,還要考慮社會公共利益。

      由此可見,若沒有公益性和商業性,律師的職業便無從開展。因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決于律師所提供的有效的法律服務。而有效的法律服務需要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建立信義關系,這樣,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因為信義關系而產生了信義義務。

      二、律師信義義務的存在基礎——委托關系

      公元3世紀,羅馬皇帝以詔令的形式確認法學家從事“以供平民咨詢法律事項”的職業,同時詔令允許委托人參加訴訟。于是,從法學家中分化出一部分專門從事解答法律咨詢、寫作訴訟及法律文書、參加訴訟的“代言人”、“人”。到了羅馬帝國后期“代言人”、“人”制度逐漸規范和完善。為了區別于專門從事著書立說、闡釋法律的法學家,法律特別規定,將那些專門以代言人、人工作為職業的法學家叫“律師”??梢?,律師和律師職業是從古羅馬“人”和“代言人”發展來的。在刑事辯護中的委托人和律師之間的關系有兩種觀點:監護人式和人式的辯護觀,但無論如何,在辯護方針上基本遵行應該由委托人自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的宗旨。也就是說,無論是作為形式辯護還是民事,其地位實際上相當于人。關于律師作為人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學術界有兩種代表性觀點:委托關系和信義關系。

      從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的觀點分析,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律師服務來自于當事人的授權,不無疑問。因為當事人聘請律師從事法律活動,首先要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權限,只有當事人授權給律師,律師才能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法律活動。在這里,當事人是委托人,律師是受托人,二者形成委托關系。而在委托合同中,雙方地位平等,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而簽訂,并充分體現律師服務的商品屬性,即有償服務。若當事人不按約付費,律師就可以依據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
      反之亦然,若律師不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當事人也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從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規定來看,律師與委托人之間有高于一般委托合同上的信義關系。傳統的信義關系主要是受托人依照信托協議,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掌管信托財產,它是既南你我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比如,你們同意由我替你管理你的財產),也可能是我應第三者(比如,遺囑人)的要求,為你的利益去管理一筆財產而產生的。后來,普通法系衡平法院在裁決關于“信任”事務中,為了保護授信人的利益而被用來指代所有類似于信托關系,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職責因而要求更高的行為標準的那些法律關系,如本人——人、董事——公司、以及合伙——共同合伙人之間的關系。在這些特殊的信任關系中,有許多人都可以定義為被信任者,正如英國一位信托法學者指出,信托法中的“被信任者”是一個擴張性的名詞,如果在兩個人關系中,其中一個人有權期待另一個人會忠誠地為他的利益,或為了他們共同的利益行事,并且排除后者的利益,那么衡平法就認為是負有信義義務的人。

      我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甭蓭熜袨橐幏兜谝粭l規定:“律師的法律權利源自法律的規定和委托人的授權?!边@些立法條文表明,律師的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授權。因此,我們認為,基于其特殊的職業和法律的規定,律師與委托人的關系,既是委托關系,也是高于一般委托關系的信義關系。律師作為受托人,要服務于兩個主人,即律師的合伙人和律師的委托人。這意味著律師對其他合伙人律師有著合伙法上的信義義務,對委托人有著法、信托法上的信義義務。

      三、律師信義義務的具體內涵——律師道德和行為規范的具體表述

      在現代社會,信義義務是人們對社會誠信、個人誠信所要求的保護信任關系的回應,體現了最高的忠誠與謹慎,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衍生出來的新義務。由于信義義務是被信任者責任體系的組成內容,是由判例法發展而來的,是散見在眾多案例中具體規則的概括,因而,各國立法和學術界對受信人所應承擔的信義義務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常見的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之說。前者認為信義義務包括謹慎和忠實義務,后者則包括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及善意義務。我們認為,信義義務主要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所謂注意義務,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行為人必須以一個謹慎人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應具有的注意程度去管理他人或公司的財產。他首先應適用關于“委任”的法律規定。但是,有償委任與無償委任的注意程度不同,有償委任的注意程度比無償委任更高。其判斷標準通常有兩種: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其中,主觀標準要根據管理者擁有的實際經驗和知識在相同條件下的注意程度來判斷;
      而客觀標準則強調應然的注意義務——完全重置于法律假定的一個處于相同或類似地位的普通謹慎之人在相同或類似環境下所應盡到的注意程度(及要求律師應盡“專家”的注意程度);
      所謂忠實義務,英美法強調受托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倫理上的義務。大陸法系則依據委托關系,僅僅規定受任人對于委任人負有善意義務,并且,人們通常認為善意義務包含于注意義務和或忠實義務之中。

      關于律師的信義義務,我國律師法并沒有這個語詞,但并不意味著沒有這樣的專門規定。實際上,我國有關律師的法律、法規也有類似律師信義義務的規定,這可以從200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章“律師的權利與義務”和2004年《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二章“律師的職業道德、執業職責”、第五章“委托關系的建立”對律師的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和義務窺見一斑。概言之,我國律師信義義務的對象主要為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和政府,律師信義義務的內容仍然包括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委托人信義義務。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證其不遭滅失;
      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勤勉敬責,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律師應該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律師應該有利益沖突回避的義務,等等。除此之外,在刑事辯護中,辯護律師還具有保守被告人尚未被國家司法機關所掌握或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證據的職業保密義務。因為這些秘密之所以會為辯護律師知曉,一般是出于對律師的充分信任。

      (二)對律師事務所的信義義務。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財物或可能產生的其他利益;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律師不得同在二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三)對政府的信義義務。律師必須忠于憲法與法律;
      律師加強公眾對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律師必須保守國家秘密;
      律師必須要有法律援助義務:律師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競爭等等。

      四、律師法律援助義務——律師信義義務的獨立類型

      作為受托人,律師在作辯護人、人和法律援助中其信義義務的內容是有所不同的。關于律師作辯護人和人的信義義務不再贅述。而律師存法律援助制度下應該扮演何種角色,目前主要有種觀點:律師的權利、律師的義務和政府的責任。英、美等困家立法規定.有意參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可將其名單報于法律社團會,或某些大的律師事務所自由資助法律援助活動,而南律師自由參加。即律師得自由決定是否參加法律援助工作,此為律師之權利。而部分歐美等國規定,律師并非當然負有法律援助義務。其中,法圍、德國等國家則明文規定律師有法律援助義務,美國則僅規定律師要服一定期間的法律援助“勞務”,否則由律師自由參與。在我國,法律援助成為一項強制性義務,如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的律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闭熑握撜哒J為,律師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如我罔《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蔽覀冋J為,律帥法律援助義務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法律援助是既是律師的權利和義務,也是政府的責任

      法律援助反映了公權的對私權的介入,即國家可甭依公共利益為Fb,限制律師職業自由。我們認為,若法律援助[作本身就是政府的責任,則律師當然應該有:[作的自由。若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并非政府的責任,那要么為律師的權利,要么為律師的義務,此時,如果為律師的權利,則可由律師任意、自由選擇參加法律援助工作。如果其為律師的義務,那么,是什么性質義務,政府是否有權課以律師法律援助義務?從我國的立法的實踐來看,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律師的義務。只是政府與律師分別從宏觀或微觀方面在法律援助領域中承擔著責任或義務。對政府而言,保障人權,積極推動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其責任。對律師而青,側重于個案服務,為弱勢群體伸張正義,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是其義務。正因律師有此援助義務,在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中才強調要求律師參與該項工作。

      (二)法律援助義務是律師信義義務的獨立類型

      在西方,律師法律援助基本上也經歷了相同的路徑:律師個人的慈善行為——由律師協會管理的法律援助計劃——國家支持的法律援助計劃。在我國,律師基于權利與義務二種狀態從事法律援助,作為律師的權利,律師基于履行社會責任主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
      作為是律師的義務,律師基于對政府的責任,被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但不管是何種狀態,律師都是基于委托從事法律服務。只是委托人可以是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規定.由政府委托。既然法律援助中委托人與律師之間是委托而建立信義關系關系,那么法律援助義務也是一種信義義務,只是這種義務并不完全是基于委托,而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性義務。具體來說,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是律師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尤其是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案件中。這包括私人律師事務所派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輪流值班,提供咨詢、代書等簡單的法律服務,以及社會律師承辦由法律援助中心或法院指派的案件。二是律師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履行它的法律援助義務。除了直接參與法律援助以外,他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捐贈資金,以代償他們必須義務承辦的一定數量案件的成本。

      (三)律師法律援助義務是法定義務

      現在,在我國已經形成了律師種類多元化的趨勢。除了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專業法律服務的律師和已經存在的軍隊律師外,所有省、區、市和部分中央國家機關、大型企業已經開始了設置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試點。此外還存在類似律師職業性質的法律專業人員,如(民間)公證人(Notar)、專業調解人(Mediator)和各種公益性社團成員等。而我國律師法并沒有對律師的類型界定,若不對在律師事務所供職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以外的其他法律專業人員課以法律援助義務,似有違平等原則。實際上,從我國《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及司法部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辦法》的精神及相關規定看,在我國,律師與其他公益性社團成員都有法律援助義務,只是法律援助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由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后者則為非強制性義務,基于委托而生的義務,并非法律、法規強制,而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至于政府是否有權課以律師法律援助義務,這在某種程度上體現為國家與律師在法律援助中的博弈。2003年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潛藏著國家與律師的可能沖突,因為政府的首要責任是保證法律援助財政撥款的到位;
      而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對于律師強制性法律援助義務的規定,又與律師法律服務的市場調節機制不符,因此沖突必然顯現。實際上,政府課以律師法律援助義務成為政府責任轉嫁和律師的消極義務。在本人看來,法律援助為律師之義務,不應為政府課以律師法律援助之義務,而應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委托授權而生的義務。因為法律援助是以扶助社會弱勢群體,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目的,弱勢群體與受任律師間能否形成所謂之“信賴關系”,意即律師能否完滿法律援助工作,除考慮律師專業領域之特長外,也應該考慮該律師的意愿和本身立場,而不是僅僅符合形式條件。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第5篇

      摘要:專家因其身份的特殊,在現實社會中所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專家和專家責任,尤其是律師專家責任的定義和性質都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律師在違反專家責任時,承擔的責任在民法學界還存在一定爭議,本文認為對于律師專家責任應該定義為一種違約和侵權的競合責任。

      關鍵詞:專家 專家責任 律師專家責任 競合責任

      一、律師專家責任的定義

      所謂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專家責任,又稱為律師責任。在本文范圍內探討的律師責任僅指民事責任,不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關于律師的民事責任,一般認為,是指律師在執業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律師應承擔的相關民事責任。但也有學者認為律師責任即律師賠償責任。

      分析律師專家民事責任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律師專家責任是律師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民事法律后果。同時,律師必須是在為他人的訴訟活動中才發生律師專家責任問題。第二、律師專家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本人。

      二、律師專家責任性質的爭議

      (一)專家責任的性質在兩大法系中的體現

      關于民事責任的性質,各國的學說和判例上有著較大的分歧,主要表現在侵權責任說、違約責任說和責任競合說。

      英美法一般認為,當專家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專家服務合同時,專家對委托人的民事責任認定為侵權責任,這一點在英美法系基本上是沒有異議的。而在法國《民法典》中,專家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情形,以違約責任界定專家對委托人民事責任的性質。

      綜上所述,就專家對委托人民事責任的契約性而言,兩大法系均無異議,但英美法系較多的認為專家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而大陸法系則認為是一種違約責任。

      (二)律師專家責任的性質在我國民法學界中的爭議

      依一般民法理論,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因出現差錯而發生的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和競合責任三大類。

      1、違約責任說

      這種觀點認為律師專家責任是一種建立在專業委托合同上的違約責任。有些學者認為違約責任不限于合同所載明的義務,還應該包括專家對委托人的默示擔保義務,這主要包括高度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2、侵權責任說

      這種觀點認為,律師專家責任雖然表現為外在的平等合同關系,但由于專家擁有知識、信息和專業技術,普通公眾很難從專業服務合同中得到實質的平等保護。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就必要的在合同關系之外尋求其他的法律對策對受害人予以保護,以體現法律的公正性,達到當事人利益的平衡,這一重任自然就交給了侵權法。

      3、競合責任說

      所謂競合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某一違法行為具有違約和侵權的雙重性質,從而在法律中導致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共同產生。這種責任的認定,必須比作為普通民事責任的合同責任要嚴格的多。

      三、律師專家責任認定為競合責任的優越性

      (一)律師專家責任認定為競合責任的比較優勢

      1、競合責任比較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說僅僅看到了律師依據有效成立的委托合同對委托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但沒有充分考慮以下幾種情況下律師責任的性質:其一,合同沒有成立或者合同宣告無效;
      其二,合同對相關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其三,律師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同當事人訂立委托合同;
      其四,律師同訴訟當事人的親屬訂立合同等等。

      2、競合責任比較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說雖然揭示了律師專家責任的民事法律特征,即律師責任更多的來源于法律、法規、行業規則對于律師作為專家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義務。但是卻忽視了委托人直接依據委托合同約定向律師主張賠償的情形。只有將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結合起來,才能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優勢都彰顯出來。

      (二)律師專家責任認定為競合責任在構成上的優勢分析

      律師的注意義務要求律師在從事委托事項時應該依法運用自己的技能、知識和經驗并達到某種勤勉盡職的程度。

      律師的忠實義務忠實義務要求著律師必須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為目的,來完成委托人的事務。

      律師保密義務來源于律師與委托人之間不可缺少的信任。律師的法律服務和幫助需要對委托人充分了解認識,這就要求委托人能夠與律師進行充分坦率的交流,這種情形產生的前提是委托人對律師有充分的信任。這種信任能夠產生的基礎就在于規定律師的保密義務。

      律師專家責任的三大構成要件之間往往存在著復雜、緊密聯系的關系,我們能夠發現律師專家責任在認定時往往會具有雙重性質,如果對于律師專家責任僅僅以一種責任加以認定,必然會出現顧此失彼的情況,這對于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都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三)律師專家責任認定為競合責任的現實意義

      第一、在訴訟時效方面,侵權訴訟有其優越性。二者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違約責任自違約行為發生時起算,而侵權責任自損害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這兩種行為發生的時間點往往不同,一般來說損害發生時間要遲于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

      第二、競合責任來定義律師專家責任的性質能夠很清晰的對律師的行為加以規制。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律師的違法或過錯行為具有多重性質,因而同時符合合同法和侵權法中的不同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競合責任在現實社會體現法律價值方面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侵權法較之合同法在保障主體合法權益方面更加全面,不但包括主體的財產權益還包括人身權益。而合同法在保障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方面更具有優勢性。

      正因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本身都有著自己的缺陷,故兩者都不可能涉及對方的核心價值。再看競合責任,由于競合責任把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具體情況中予以很好的結合,兩者結合的法律效果必然要優越于其中的一方。

      綜合上文所述,經過對專家責任以及律師專家責任三者的定義進行分析,并結合國內外不同法系的不同規定,以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本文認為把律師專家責任的性質認定為一種違約與侵權的競合責任是最為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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