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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經濟法制論文【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5 23:01:31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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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倡導市場經濟。它規范的是政府管理貿易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行為,即政府怎樣為市場的運作創造和提供條件。就對WTO的承諾而言,中國承擔了必須建立和完善市場機制,并按照WTO協議的要求和中國政府的承諾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經濟法制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經濟法制論文【五篇】

      經濟法制論文范文第1篇

      WTO倡導市場經濟。它規范的是政府管理貿易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行為,即政府怎樣為市場的運作創造和提供條件。

      就對WTO的承諾而言,中國承擔了必須建立和完善市場機制,并按照WTO協議的要求和中國政府的承諾管理貿易以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義務。

      《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全部條款都是圍繞著要求中國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機制這個中心來寫的。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第一,是中國自由貿易機制;

      第二,是外國的產品和服務進來以后能否賣得出去的問題;

      第三,是中國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決策和實施機制。

      中國現行法律是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大體相通的。中國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進行了深刻的法治改革,建立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是加入WTO的必要條件,為保證自由貿易的實現,保證商品在世界范圍的自由流動,創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我們必須對目前既有的法規規章進行大規模的清理,同樣也包括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慣例的清理。要清除過去計劃經濟的痕跡,從而真正實現國家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是真正的依法辦事,按規則出牌。

      二、認識WTO透明度原則、司法審查制度,促進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

      長期以來,中國走的都是一條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由于歷史原因,能夠與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市民社會的力量一直都比較弱小,法治的進程與發展缺少一種來自外部的壓力與推進力。然而隨著中國的入世,中國的法治建設獲得了一份外在的強大的推進力量,WTO將通過其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框架深刻地影響中國法治。

      我們知道,完整的法制系統由立法、司法、守法和督法四個環節組成。在制度建設的層面上,透明度原則和司法審查制度正是緊緊圍繞著這幾個環節來進行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實現現代法治的核心的。

      1.關于WTO的透明度原則

      按照WTO相關協議,透明度原則涉及一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和環節,包括:一是要求各成員方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國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
      二是進一步要求各成員方應迅速及時地將其司法判決加以公布。

      根據世貿組織的各項協議,我國實行透明度的范圍是與貿易有關的一切政府措施以及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法令、指令、政策和其他措施。這個范圍已經遠遠超過了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形式和直接涉及對外經濟貿易的內容。

      2.司法審查制度

      在《入世議定書》里,與“透明度原則”并列而且相輔相成的還有另一個重要程序規則:司法審查。這個程序要求,對有關“法律、規章及其它措施”的執行,為了能迅速加以審查,中國要設立或指定“法庭”。這種“法庭”(tribunal,或譯作“審判單位”)要獨立于負責執法的行政機關,并與之無實質利害關系,以保證公正審理。

      這個規定,再加上“透明度原則”包括了公布司法裁決的要求,對我國司法機關目前的狀況來說,確實構成了一個嚴重的挑戰。

      三、入世進一步推動我國政府行為的法治化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意味著中國政府對世貿規則的承諾。中國政府將面臨著如何全面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確定的權利、義務問題。世貿規則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及規則行事。

      第一,“入世”全面影響我國公民和企業的行為,迫使政府行為全面走向法治化。

      1.中國在議定書承諾: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實施中央政府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外匯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級政府或適用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

      2.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的多邊貿易協定,無論在范圍上還是程度上都大大超過了過去的關貿總協定(GATT)。

      第二,通過約束政府行為,強力推進國內法律制度變革。

      中國加入WTO,其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于它推動了中國的法治進程,WTO協定約束的對象是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國家機關在WTO協定的實施方面負有重要的法律責任。

      四、入世促進國內統一法律實施,禁止和減少地方保護,取消地區間貿易壁壘,提高效率,完善地方立法的規范化

      第一,WTO一個普遍性要求是“統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實施”,通過這一要求將全面推進國內法律的統一實施。

      在法律上,WTO協定在中國的統一實施是有保障的,其根據是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立法方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行政方面,根據憲法規定,全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二,地方保護行為違反WTO規則,從我國的承諾及WTO的規則可知,歧視待遇不管來自哪一級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將視為中央政府的行為,保證統一實施的法律責任是由中央政府承擔的。

      第三,加入WTO對我國現行經濟特區的制度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將進一步統一現存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的有關法律實施和法律、法規的建設。

      第四,入世進一步推動中央和地方關系的調整,大力提高政府效率,促進政府制度建設。

      入世之后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對于落實中國對外承諾、保證WTO規則統一實施更是重要。中央政府決定的事情和承諾的事項和需要全國各地都要執行的事項,一定要以法律

      的方式統一落實下去,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五、完善國內立法,主動適應WTO規則,維護國家利益

      1.WTO規則國內立法化

      就目前而言,WTO法律體系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WTO的基本法;
      (2)WTO的貨物貿易法律制度;
      (3)WTO的服務貿易法律制度;
      (4)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5)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制度;
      (6)WTO關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法律制度;
      (7)WTO的復邊貿易協定。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WTO協議不能直接適用,在這一點上理論界似乎已經達成了共識。分歧的關鍵在于是否有一些WTO協議可以在我國直接適用。筆者認為WTO協議在我國不能直接適用,TRIPS協議也不例外,理由如下:

      (1)WTO的根本意義或作用不在于確立超越各成員方政府和國內立法機構的具體經貿規則,而在于給成員方進行談判和協商解決國際經貿爭端的場所??蚣苄院驮瓌t性的規定無疑是WTO協議的主要內容。

      (2)雖然各國理論界對能否直接適用WTO協議爭議較大,但從美國和歐盟的實踐上看,做法卻基本一致,即不允許WTO協議在國內直接適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如何在國內適用條約純粹是國內法的事情。對于WTO協議這個各成員方50多年來斗爭與妥協的結果,成員國完全可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通過轉化間接適用的形式,最大程度的趨利避害。

      (3)國務院法制辦權威人士強調,適應加入WTO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必須堅持我國憲法確定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認真研究、準確把握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相關內容,通過立法程序,把WTO規則轉化為國內法,以此履行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

      綜上所述,我國不能直接在國內適用WTO協議,而是堅持我國憲法確定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認真研究、準確把握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相關內容,通過立法程序,把WTO協議轉化為國內法。

      2.積極、穩妥開展國內法制建設

      中國正在對一些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廢止、修改和保留”的工作。為了適應WTO規則,已經修改和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規。

      中國的立法修改還需要有一個對WTO的法律結構和法律性質的認識過程和適應過程。當然對于已經確定的事項和看準的事項,確實需要“改”或者“立”。不“改”和“立”就違法的事項,WTO協定稱之為“強制性違法”,一般包括三種:明確承諾的、羈束性規定的與程序性規定的事項。在不知道WTO協議的確切涵義是什么的情況下就匆忙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改,效果不但不好反而會出現新的混亂。

      中國與一般的成員國不一樣,她是一個有巨大市場潛力、最快經濟增長速度的大國。日本、加拿大等國都是WTO的主要貿易國,但我感到他們遠遠沒有中國這樣充滿活力,這樣有發展潛力。

      所以,中國修改國內立法,不能急,但一定要做,而且要做的有氣度而不拘泥,有技巧而不笨拙。

      3.利用WTO法律機制維護國家利益

      我們知道,國際爭端的最終解決主要依靠一個國家的實力。在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時期,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多數是通過政治和外交手段來解決?,F在WTO140多個成員中,其發展中成員方數量上占到多數,但是美國、歐盟、日本和加拿大四個成員方的貿易額卻占到所有成員國國際貿易總額的大部分。貿易大國的作用與這個世界性多邊貿易組織的存在休戚相關。

      經濟小國和弱國除了借助自己的特點與大國周旋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機制,獲得平等說話的機會和保護自己利益的力量,依靠法律機制制約貿易大國恃強凌弱的做法。

      六、結語

      適應WTO規則的要求僅僅是我國法制建設邁出的一步,建設富強、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

      法治國家才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根本目的。

      WTO的規則和法律機制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強大外在推動力,她將全面影響和推動我國的法制建設。促成中國法治趕上世界先進水平,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摘要】本文透過《中國入世議定書》、《工作組報告》及WTO相關法規的分析,論述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現狀以及入世面對的挑戰。從立法、司法、法律監督等方面深入分析加入WTO對我國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推動,并從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統一國內法律實施、完善立法規范化、減少地方保護、WTO規則國內立法化等方面提出了我國的應對策略和法治建設的發展方向。強調指出在適應WTO規則修改國內法律的過程中要穩中求快、注意策略,既不違背WTO規則,又要維護國家利益。

      【關鍵詞】入世中國法治法律化

      參考文獻:

      [1]萬鄂湘.入世:司法界面臨的機遇.國際商報,2000-11-26.

      經濟法制論文范文第2篇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成功地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已經確立,特別是從2004年4月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認可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法治或法制經濟”已經成為共識,因此,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經濟法制建設問題便成為急待我們解決的重大問題。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已經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相關問題擺上了我們的議程。十五大所提出的“依法治國”,特別是,黨中央在《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所提出的“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都充分體現出黨中央對完善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視。

      對此,我國不少學者、專家從立法、司法以及法制宣傳等角度對如何完善我國經濟法制建設提出了各種建議,筆者則欲從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角度來談其對我國經濟法制完善的作用。

      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甚至進一步直接移植某種先進的法律規則或制度,這在各國法律發展史中是司空見慣的一種做法。世界法律史上所出現的五大法系,也正是由于落后國家為盡快建立乃至完善本國法律體系而大規模移植其他國家法律體系,逐漸地這些國家的法律體系也就形成了一個法系??梢?,借鑒外國立法經驗乃至移植外國法律,是使本國法律體系建立和完善的一種重要途徑。在我國唐朝時期,由于我國經濟發達,法律文化也相應發達于其他國家,因而東南亞國家特別是日本把我國的《唐律》照抄為其本國法律,這就是歷史上中華法系形成的原因和過程。而到了現在,雖然我國經濟處于高速發展階段,但不可否認其總體水平仍然落后,相應的法律體系也談不上完善。既然現狀如此,我們也不必羞羞答答,而應該正視法律借鑒或者移植的問題。

      從經濟發展角度上看,我國經濟的發展模式和市場經濟發展結果要求我國應該借鑒外國立法經驗以完善我國經濟法制。我國在20多年前就已經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在借鑒外國市場經濟運轉經驗下,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已經進入良好的高速發展途徑,但是,我國的市場經濟仍有許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不能完全從其自身上找問題,還應該相應完善與其配套的經濟法制才行。我們知道,法制是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完善的法制環境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反之,落后的法制卻阻礙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已經發現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運行了相當長的時間,其經驗值得借鑒;
      但我們還應該注意到,這些國家的市場經濟之所以能夠有序健康發展,與其相應完善的經濟法制密不可分。因此,我們在借鑒外國經濟發展經驗的同時,不該忘記要同時借鑒與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法制經驗。世界五大法系的形成,一開始并非純粹為借鑒法律經驗而開始的,而首先是發達國家的經濟吸引落后國家,在借鑒經濟發展的同時進而借鑒法制經驗的。

      同時,市場經濟的發展也要求各國互相借鑒法制經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使得全球經濟一體化,不僅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的界限進一步模糊,而且社會的交往超常頻繁。在這種經濟形式下,人類的一切活動超越了各自狹隘地域的范圍,變得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人類之間交往活動的規則,特別是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的共同的法則,越發顯得需要體現一致性的必要。于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開始出現了融合的趨勢,英美法系國家越來越多地通過了成文法,而大陸法系國家也出現了更多的案例集。市場經濟的發展,讓整個人類社會逐漸成為一個整體,國家間的互相借鑒法制經驗是適應這個整體形成的必然要求。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已經確立,我國的經濟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的一部分,因而,我們在全面推進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要充分借鑒、吸引西方經濟法制中對我們有用的成果,加強經濟立法,提高我們的立法質量。

      從法律自身的發展角度來看,法律的發展完善需要歷史積累,只有通過借鑒他國立法經驗以至進行法律移植才能實現跳躍式前進,加快法制完善過程。近代西方國家法制的發展也是通過互相借鑒,歷經幾百年才逐步完善。特別是我們的近鄰日本,其法律體系的建立,就是通過不斷借鑒甚至說完全移植歐美發達國家的法律,才逐步完善。再看看我們自己,體系最為完善的刑事法律,其中的犯罪構成、正當防衛、刑罰體系、無罪推定等內容都曾借鑒了外國的立法思想,還有民商法中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體系,也吸收了外國法律中最先進的部分,因而這部分法律規定相對較為成熟。

      法制特別是經濟法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體現出法的社會公共事務作用,而不僅僅體現出法維護統治秩序的作用。并且,西方國家經濟法制建設的成果也是全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晶。因而在實踐中,我們已經不斷洋為中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不斷推動我國經濟法制跳躍前進。其實,也正是認識到外來先進法律成果對我國法制建設的重大意義,近年來法律界對于有關借鑒西方先進法律理念與制度的“法律移植”問題進行了大規模的討論,并且基本形成“以法律移植為主進行經濟法制的改革在中國是大勢所趨”。雖然西方國家的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與我國的法律無論在本質還是在表現形式上都是根本不同的,但是,他們的法律體系都是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的,并且經過幾百年歷史的見證,為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所認可、借鑒,成為了人類社會共有的精神文明成果。因此,作為世界一分子,我們應當大膽吸收這兩大法系的長處,更好地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特別是在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各國經濟交融在全球市場經濟體系當中,相應的法律制度也應當互相協調借鑒,以適應經濟的發展。為此,我們在進一步進行改革開放,擴大對外經濟交流的同時,積極主動開展對外文化交流,特別是注重考查那些市場經濟運行效果比較好,法制建設比較完備的國家,吸取其對市場經濟服務的法律建設體系。

      當然,我們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時候也不應該盲目,而應當考查那些與我國歷史文化傳統背景比較相似,現行市場經濟運轉體系比較近似的國家,借鑒其法律體系如何服務于經濟體系。通過大膽吸收,多渠道試行,在實踐中保留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有用的法律成果,拋棄不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律部分,努力建設符合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從目前來看,我國的正處于經濟文化全方位開放位置,這為我國通過交流借鑒外國立法經濟提供了多種渠道。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同時,各國文化交流也日益頻繁,這為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吸收外來先進成果提供了絕好契機。首先,從我國到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留學生數量日益膨脹,這其中到這些國家學習法律的學生也越來越多。這些留學生,特別是學習法律的留學生絕大部分在學成之后都回國工作。他們這些法律人才對于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學習外國先進法律成果有著重要作用,因為他們在國外時間比較長,又專門學習國外的法律,可以清晰認識到國外法律發展的最新信息,可以清晰看出國外的哪些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有重要借鑒作用。其次,包括訪問學者在內的我國專門法律工作者到國外考察進修的機會也越來越多。這些法律工作者本身就是國內精通法律的佼佼者,對中國法律現狀相當了解,其所在單位派其出國訪問進修的目的往往就是比較他國法律文化,為借鑒吸收他國先進法律而去的。因此,這類人員出國的目的就是抱著了解借鑒他國先進法律而去的,回國之后的主要任務本就是為我們的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如何吸收他國法律成果而出謀劃策的。如何培養和善用這類法律專才是我國在進行法律移植成功的關鍵。最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外國法律專家來華訪問、任教、工作的機會越來越多。這些法律專家對其本國法律精通,其來華的目的就是傳授其本國法律。因此,這些專家是我們進行法律移植過程中不可多得的法律資源。以上這些人員是中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勾通者,也是架起外國先進法律制度與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橋梁。如何發攪和利用這些人員是我們進行法律移植成功的關鍵。與此同時,以上這些人員在學習工作的經驗介紹,以及其他專門介紹西方國家法律制度的專著不斷出版也對我們的法制借鑒提供了有利條件。

      經濟法制論文范文第3篇

      一、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是實現法制的現代化;
      然而,現在的問題是:什么是現代化的法制呢?或者說,什么是現代法制的基本狀況的特征呢?這是一個見仁見智、不易回答的問題。因此,為了討論的方便,必須首先設定一個關于現代法制的評判標準,確立一個參照系統。在此,最為便捷的做法則是通過分析和考察西方現代法制,并且據此進行概括和抽象,從而提出一個關于現代法制的“理想類型”,作為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

      根據馬克斯。韋伯的研究,現代法制作為一種原生形態的法制樣式,是西方資本主義發展的結果;
      而資本主義作為一種制度結構,同樣是西方文化傳統的獨特產物〔1〕。據此,我們可以說:所謂法制的現代性特征,實際上是西方社會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面向,是其文化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這一角度看,如果我們意欲理解和把握現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點;
      那么,也就必須首先檢討和分析西方現代法制賴以生存的文化傳統,尤其是西方現代社會的根本特征,實際上是西方社會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面向,是其文化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這一角度看,如果我們意欲理解和把握現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點;
      那么,也就必須首先檢討和分析西方現代法制賴以生存的文化傳統,尤其是西方現代社會的根本特征。換言之,我們必須首先把握西方現代社會的總體特征,才能理解其法制的現代性特征。

      那么,什么是現代社會呢?對此,有的學者從“傳統/現代”的兩分模式出發,認為現代社會具有與傳統社會不同的結構和狀況,由此形成一種關于現代性的評判標準,并且以此裁量傳統社會。這一分析模式具有割裂傳統與現代之嫌,因此并不可??;
      當然,也有分析上的方便的優點。然而,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或評判標準又是什么呢?這是一個充滿岐義的觀念,學者的看法不盡相同。比較流行的觀點(例如美國學者布萊克)認為:所謂現代社會,主要是指經濟領域的工業化,政治領域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社會領域的都市化、流動化、均富化、福利化和人口控制化,文化領域的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和知識科學化等〔2〕。雖然現代社會包含上述諸多層面,但是,在韋伯眼里,貫穿其中的根本精神則是“形式合理”四個字〔3〕。這是韋伯反復闡明的一個中心問題和基本思想,他的比較宗教社會學的主題就在于此〔4〕。對此,蘇國勛先生概括如下:“在韋伯看來,近代歐洲文明的一切成果都是理性主義的產物:只有在合理的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的支配下,才會產生出經過推理證明的數學和通過理性實驗的實證自然科學,才會相應地產生出合理的法律、社會行政管理體制以及合理的社會勞動組織形式-資本主義?!薄?〕

      現在,我們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什么是現代法制呢?也許,我們可以得到各種不同的回答或答案;
      但非常清楚的是,在韋伯看來,現代法制的主要特征和根本精神仍然是“形式合理”四個字。他認為:這種體系嚴密、形式合理的法律,對于西方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羅馬法以及受其影響的西方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
      這樣一種法律,除了西方之外,是沒有的〔6〕。對于這種形式合理的法律,我們大致可以概括如下:其一,權利和義務應有某種普遍適用,并且可以證實的法律原則支配。其二,這種法律必須具有邏輯清晰、內在一貫的系統構成。其三,這種法律規范具有鮮明的外部特征或外在要素;
      換言之,只有通過邏輯分析和解釋的法律概念,才能構成系統的法律規范。其四,這種法律已經祛除了非理性的、神秘的、巫術的手段和因素,并且受到理智的控制〔7〕。這,就是韋伯關于現代法制的基本要義。

      值得說明的是:首先,韋伯對法律的形式合理的概括,主要是指大陸法系的法制系統結構;
      具體則是指經過資產階級革命以后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而英國的判例法制體系似乎與此不同。當然,就英國法制而言,自工業革命以來,由于“遵循先例”原則的確立和司法體制的改革,乃至具體的法律制度的變遷〔8〕,也都是朝著形式合理的方向發展和完善的。其次,韋伯似乎過于強調法律體系的形式合理的特征,而對法律的價值基礎則關注不夠。筆者以為,根本的原因在于:及至19世紀,于古典自然法學派關于自由、權利、正義和個人主義的基本價值理念已經全面滲于資產階級革命以后制定的主要法律規則;
      所以韋伯在此特別強調法制的形式合理,乃是事理之所必然,時勢之所必趨勢。實際上,這種法制的形式合理,一方面是指法律的體系結構,另一方面則是指司法的“程序”邏輯和法制的嚴格執行。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法律成為一種真正具有可預測性、可計算性的制度秩序,這本身也是西方現代社會“法治”原則得以最終落實的內在要求。再次,無論是法律的形式合理還是價值基礎,全都反映了西方資本主義或市場經濟的自身規律〔9〕;
      這一經濟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精確地計算”一切〔10〕。與此同時,這一法制的形式合理的特征,還與西方社會歷史悠久的理性主義傳統密切相關;
      這種傳統經過文藝復興運動而漸次形成,到了17世紀的迪卡爾那里達到高峰。這一具有“建構”意義的理性主義傳統,對于西方現代法制的形成,影響極為深刻〔11〕。最后,現代法制的形式合理,實際上也是法律與宗教禁忌和倫理道德分化的必然結果,從而反映了現代法制與傳統法制的根本性區別;
      因為傳統法制往往與宗教禁忌和倫理道德混為一體。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盡管法律與倫理之間的區分,是現代法制發展的一個必然結果,也是現代法制形式合理的一種必然反映;
      但是,過度的發展,足以成為現代法制發展的一種“異化”力量。這,不僅是西方現代法制發展的一個困境,也是韋伯特別感到憂慮的地方。怎樣予以補救?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深思。70年代在美國漸次興起的批判法學運動,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對西方以自由主義理念為核心的法制傳統的全面挑戰〔12〕;
      后現代法學思潮,也是試圖超越西方現代法制傳統〔13〕。因此,筆者以為,我們在強調現代法制的形式合理之時,必須充分考慮現代法制的價值關懷和追求,充分認識現代法制建設的豐富內涵。當然,誠如學者所說: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制建設,是為了獲得法制的現代性,而主要不是批判和超越〔14〕;
      但是,對于現代法制形式合理的“過度”發展,也需保持應有的警惕與反省。

      分析至此,我們可以大致給出關于現代法制的基本看法。所謂現代法制,是指法制的形式合理與價值基礎的有機統一〔15〕。一方面,現代法制建設必須充分關注諸如自由、權利正義和個人主義等的價值基礎,舍此,現代法制將成為一種“非人”法制;
      另一方面,現代法制的價值基礎如果沒有形式合理的規則和程序予以保障,那么,現代法制的價值基礎也就無法真正落實,法制的效益同樣無由產生。但無可諱言的是,這種兼容形式合理和價值關懷的現代法制,實際上只是一種關于現代法制的“理想類型”,是對源于西方的現代法制的概括和抽象。

      筆者認為,這一有關現代法制的“理想類型”,大致可以成為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然而,必須指出的是:第一,雖然這一“理想類型”是對西方現代法制的概括和抽象,并且以此作為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目標取向,但是,并非意味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全盤西化”。與此相關,第二,這一作為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目標取向的“理想類型”,旨在揭示它的形式合理和價值關懷,它是宏觀的目標取向,而非具體法律規則和制度。因為,在具體法律規則和制度方面,我國完全可以根據具體的社會環境和需要,進行獨具特色的制度安排,大可不必全盤照搬。

      二、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方法和途徑

      有關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已經設定,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或者說,采取什么方法途徑達成這一目標?這,才是問題的要害和關鍵所在。

      對此問題,我國學者的看法不盡相同,其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可以采取法制“移植”的辦法達此目的。它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市場經濟運行有其“共性”或普遍規律,所以有關的法制可以照搬;
      其二,西方行之有效的市場經濟法制,可以成為我們的范本;
      其三,法制移植成功的國家可以作為例證,例如日本。這些觀點看似有理,但是,深思起來,則不無疑問。對此,筆者予以簡要分析如下:

      對于第一個論據的批評性分析。筆者認為,就市場經濟而言,雖然有其共同的規律可尋,但是,市場經濟本身并非一個“自足”的系統;
      換言之,市場經濟作為一種制度結構,它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有其社會基礎和文化精神〔16〕。所以,任何法制都有一個特殊社會的、文化的“語境”,脫離這一“語境”,那么它的含義就會發生變化,所謂“移橘為枳”的典故就是很好的證明。另外,從社會的系統結構來看,經濟關系雖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并非任何時候經濟關系都是決定因素??傊?,以市場經濟的“共性”為依據無法證明法制移植是可行的。

      對于第二個論據的批評性分析。從認識論的角度講,在一個缺乏現代法制背景的社會,移植一套據稱是行之有效的市場經濟法制,乃是一種理性“建構”主義的結果;
      這種思維方法與計劃經濟并無根本不同〔17〕。另外,任何人類行為都是在一定“信息”指導下作出的選擇。而現代社會分工和學術分工,一方面使人類知識得以擴展,另一方面也給人類知識交流造成困難。就法制學習而言,由于我們對西方法制認識的“信息”不完備和不對稱,我們實際掌握的只是有關知識的一鱗半爪,從而限制我們正確理解和把握西方法制的完整面貌;
      所以,我們實在無法確認法制移植可行度。如果關注一下我國對于西方法制的研究,可以發現,其基本上局限在法條“文本”層面;
      而對法制的實際運作、社會基礎乃至文化精神,則往往沒有通盤研究和把握。在筆者看來,促使每種法制運作起來的背后的“技藝”,會使法條“文本”產生的意義和實際效果大為不同。試想一下,對于廚師來說,盡管材料與佐料一樣,但是由于烹調手藝的差異,結果菜肴的色、香、味可能迥然不同。應該承認,法條“文本”的背后既有“道”又有“藝”;
      這些,僅僅通過移植往往是無法奏效的,也是無法解決的。由此,簡單地談論法制移植,并無多大意義。

      對于第三個論據的批評性分析。日本移植西方現代法制的“成功”經驗,是我國學者經常引以為據的重要例證,也是日本學者引以自豪的典范〔18〕。但是,就日本法制的實際情況而言,一方面,在西方人眼里,移植的西方法制只支配日本社會生活的很小一部分〔19〕;
      另一方面,在日本人眼里,日本移植法制的成功在于西方法制的日本化〔20〕。而從接受美學的角度來看,接受本身就是一種“過濾”,它是一種既存傳統對接受文化的創造性的解釋。由此可見,所謂日本移植西方法制的“成功”經驗是令人費解的;
      或許我們可以問:這是一種什么樣的“成功”經驗?實際上,從來就沒有純粹的法制移植,有的只是借鑒和吸收,改造和創新〔21〕。而這,需要兩種不同法制傳統之間的逐漸調適或磨合,也是一種制度的博弈均衡。

      總之,只要我們稍稍研究一下西方現代市場經濟法制的演進歷史,就會發現,它是資本主義“自發擴展秩序”(借用哈耶克的說法)的法制反映。因此,這種法制的行之有效,乃是必然的結果。但是,這無法證明在其他國家(包括我國)同樣有效〔22〕。如果一味認定在我國同樣有效,則可能導致法制建設上的先驗論〔23〕。

      除了法制移植的觀點以外,近來學者又有所謂“與國際接軌”的說法,可是提出這一構思的學者并無具體、詳盡的闡釋。應該說,這一觀點的提出,在某種程度上講是為了避免“全盤西化”或“西方中心主義”的嫌疑,也是各國經濟、政治交往日趨密切的反應。然而,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有點似是而非。對此,我們可以提出如下問題:當前的國際社會存在一種法制之“軌”嗎?它又是一種什么樣的國際法制之“軌”呢?實際上,當前國際社會的各種沖突和糾紛,盡管原因多種多樣;
      但是,各國法制的差異肯定是其中之一。再者,就目前的國際法律秩序而言,我們可以借用美國法人類學家霍貝爾的說法,它還是多元雜存的“部落”時代〔24〕。

      那么,什么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可能途徑呢?

      首先,我們必須突破對于法制的法律實證主義定性。在我國法學界,人們習慣于從法律實證主義的角度來理解法制;
      從而把法制局限在國家正式制定的法律范圍之內。這種思維方法導致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忽略我國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行為規則以及傳統社會的某些有益制度〔25〕;
      所以,在法學界鮮見有關的民間習慣規范的調查(晚清和民國時期倒是常有)和分析。事實上,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初創時期,某些非正式的經濟規則具有極為重要的制度意義,這是現代制度經濟學家反復闡明的問題〔26〕。對此,也許學者會提出反駁意見,認為:這些非正式的行為規則(例如習俗、慣例等)具有太多的非理性因素,從而與上文提出的關于現代法制的基本界定-形式合理不相吻合。這,固然不錯。但是,現代法制的所謂形式合理,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行為“預期”,而非“為形式而形式”的追求。實際上,絕對地、教條地追求法制的形式合理,本身就是一種非理性的觀點,甚至法制的過度形式主義,也是一種非理性的東西。在此問題上,辯證思維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非正式的規則,同樣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行為預期。再者,任何法制的形式合理的獲得,均有一個發展過程。所以,我們可以對這些看似非理性的習慣規則予以充分的學理檢討,對其進行規范和界定,使之獲得形式合理的特征,從而成為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具有生命力的“本土資源”〔27〕。

      其次,我們必須正確理解關于法制形成的理論。誠如學者所說:“市場經濟的實質是一種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薄?8〕這一制度秩序的來源就是人們在日常經濟交往過程中逐漸達成的“公共知識”。那么,這種公共知識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汪丁丁先生認為:其一,它是在博弈進行之前的信息交流當中建立起來的某種共識或游戲規則;
      其二,它是博弈者們從事前存在的一些“習俗”當中學到的;
      其三,它是由博弈者們所在的文化環境提供的〔29〕。法制作為一種公共知識,同樣具有這一特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很好地理解恩格斯對法制形成的概括,他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分配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變成了法律?!薄?0〕對此,馬克思也有類似的看法,他說:“如果一種生產方式持續一個時期,那么,它就會作為習慣和傳統固定下來,最后被作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薄?1〕雖然恩格斯和馬克思講的是人類社會早期法制的產生法則,但是,也可用于法制的一般發展、變遷規律。這說明,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逐漸發展、變遷和完善起來的,它本身就是一種傳統。歷史地看,西方現代資本主義或市場經濟法制也是這一過程的產物,它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化〔32〕。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學者之所以提出法制移植的觀點,部分原因是對現代法制建設的急切心態,所謂“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語)是也。

      最后,我們必須重新思考“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法制建設途徑。在1992年鄧小平“南巡”以前,我們對于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是強調“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對此,鄧小平也曾經說過:“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試搞,然后經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33〕這一特別強調“實踐、試驗和反思”的關于我國法制建設的基本思路,是與我國“漸進改革”的方案完全一致的;
      并且,從根本上講,這一法制建設策略也是與法制發展規律一致的,更是與人類逐步演進的理性認識能力相適應的〔34〕。而自1992年以后,我國法學界出現一股法制建設的“過熱”心態,不少學者提出全面移植西方法制,而且主張“超前”立法,意欲一夜之間制定洋洋可觀的法制體系,并且以之規范和催育市場經濟。這,完全是一種脫離時間和空間“語境”的浪漫想法;
      也可以說是一種非理性的想法??傊?,無論是從法律作為一種“地方性知識”〔35〕,還是法律作為傳統演進的產物,還是我國漸進改革模式,抑或是人類有限的理性認識能力出發,所有這一切都告訴我們這樣一個事實和道理:在我國邁向現代法制的途程中,“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穩健扎實的方法與途徑,是切實可行的;
      另外,我們知道,法制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規范人們的行為,而非僅僅為了提供一套形式完善的規則體系。因為我國的現代法制建設,在本質上是我們面對各類生存問題(當然也包括市場經濟建設)所作的回應,在此意義上講,法制在本質上具有滯后性的特證〔36〕;
      也因為現代法制在本質上就不是按照人類理性可以“生產”出來的“物品”,它是人們在博弈均衡狀態下的行為規范〔37〕,筆者以為,通過這樣一種漸進的法制建設方法與途徑,一方面,可以反思那些逐漸形成的有關市場經濟的行為規則;
      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已經制定的法制能夠得到實現。(當然,我們并不排除學習和借鑒本文現代法制)。這里,在中國法制的本土資源與西方的現代法制之間,也可通過博弈達成均衡;
      最后就是在中外法制之間“磨合”。通過這樣的方法與途徑,所謂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法制才能成為一個切實可行的預期;
      或者說,我國將來的法制形態與西方現代法制之間,僅僅是一種“家庭類似”〔38〕。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其一,作為現代法制的“理想類型”,可以成為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但是,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這一法制目標主要是在總體上的預期,用以克服我國傳統法制在形式合理與價值關懷方面的缺陷;
      此外,在具體內容方面,應該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認真利用我國法制的本土資源。其二,在我國目前的現代法制建設進程中,營造一個現代法制賴以生存的市民社會基礎也是非常重要的〔39〕;
      這是因為,一個真正的現代法治社會,僅僅擁有市場經濟是遠遠不夠的〔40〕。其三,就法制體系而言,我們可以采取法典、單行法規和判例的體系結構,這里,單行法規和判例的作用應該予以充分的考慮和重視。因為“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法制建設策略,從根本上講,有賴于單行法規和判例制度。就此而言,中國的法制建設完全沒有必要預先設定一條法典法或判例法的道路;
      也許,近期當以單行法的道路更為可取。此外,我們可以附以判例法以及“試行法”的方法途徑,來形成我國現代法制的規范體系??傊?,社會生活的現實,才是最終決定我們究竟采取何種方法途徑進行立法定制的內在動因。這,又有待于程序法制的改進和完善〔41〕,與此同時,也有待于司法官員素質的全面提高。

      注釋:

      〔1〕馬克斯。韋伯通過他的恢弘闊大的比較宗教社會學(或世界文明比較)研究,最后認定現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只能產生于西方社會的結論,根本原因在于其他社會缺乏一種資本主義的宗教倫理精神。參見韋伯著,于曉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三聯書店1987年版。必須注意的是,誠如季登斯所說:“韋伯關心的是現代資本主義在歐洲的最初發展,而不是在其他地方的采用?!鞭D見抗之:《一葦集》,北京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181頁。而從現代法制的角度看,韋伯實際上是認為:現代法制是西方文化整體結構的產物,所以具有獨特文化意蘊和性格。

      〔2〕簡要的討論,參見羅榮渠:《現代化新論-世界與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頁;
      詳盡的分析,參見布萊克著,段小光譯:《現代化的動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其他的有關論著很多,此不枚舉。

      〔3〕有關這一問題的討論,參見前引韋伯書的“導論”,第4—19頁。

      〔4〕韋伯的比較宗教社會學的研究,就是旨在闡明西方社會具有特殊意義的宗教倫理和理性傳統,并且以此證明現代資本主義產生的文化根源。簡要的評論,參見丁學良:《韋伯的世界文明比較研究導論》,《中國社會科學》1987年第1期。

      〔5〕蘇國勛:《理性化及其限制-韋伯思想引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頁;
      亦見前引韋伯書“導論”。

      〔6〕前引韋伯書,第5頁。也有學者提出不同的看法,例如,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霍維茨教授認為:現代化進程可能導致形式法制規范的可預測性的減弱。參見季衛東:《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法與社會》,《中國社會科學》1996年第3期。

      〔7〕簡要的分析,參見前引蘇國勛書,第229—232頁。

      〔8〕例如,對于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具有至關重要意義的契約法,在英國就是一個逐漸朝著法律“形式合理化”方向發展和完善的非常明顯的例證。有關的討論,參見約翰。伊特韋爾等主編:《新帕兒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1卷的辭條“CommonLaw”(阿蒂亞著,原譯為“習慣法”,法學界一般譯為“普通法”),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548頁。

      〔9〕資本主義與市場經濟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前者不僅內涵更為復雜,而且難以界定。簡要的分析,參見德國學者科斯洛夫斯基著,王彤譯:《資本主義的倫理學》(第二版序言),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
      法國年鑒學派史學大師布羅代爾認為:資本主義與市場經濟具有地位和本質的不同。參見費爾南。布羅代爾著,顧良等譯:《資本主義論叢》,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3頁。筆者在此聯用,主要是因為兩者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基本規則相通這一點;
      例如,經濟行為的“可計算性”和“可預測性”;
      尤其是法律的“形式合理化”方面。

      〔10〕華裔學者黃仁宇指出:“資本主義是一種現代化的社會,它能夠將整個的社會以數目字管理。因之社會里的成員,變成了很多能互相更換的零件;
      更因之社會上的分工合作可以繁復。法律既以私人財產權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同樣以數目字上加減乘除的方式,將權利與義務,分割歸并,來支持這樣的分工合作?!秉S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35—136頁。

      〔11〕有關的分析參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68—177頁。

      〔12〕有關美國批判法學運動的詳盡研究,參見朱景文主編:《對西方法律傳統的挑戰-美國批判法律研究運動》,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

      〔13〕有關后現代法學思潮的講座,國內的文獻較少,參見前引季衛東文;
      另見朱蘇力:《后現代思潮號中國法學和法制》,朱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291頁。

      〔14〕參見前引季衛東文和朱蘇力文。

      〔15〕關于現代法制中形式合理和價值基礎的分析,參見日本學者川島武宜著,王志安等譯:《現代化與法》第二章“市民社會中的法與倫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49頁。

      〔16〕韋伯認為:雖然古代世界曾經普遍有過資本主義;
      但是,這一經濟始終沒有占據主導地位。參見韋伯著,黃憲起等譯:《文明的歷史腳步-韋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1988年版,第31—32頁。另外,韋伯的世界文明比較研究的根本旨趣,就是為了證明資本主義作為一種系統結構,是西方文化的特殊產物。相反,在中國古代,之所以沒有產生資本主義,原因就在于缺乏社會基礎和文化精神。參見韋伯著,洪天富譯:《儒教與道教》,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布羅代爾也曾指出:就初級市場組織而言,中國是最為完善的;
      然而,中國沒有產生資本主義;
      原因在于國家不斷阻擾資本主義的發展。參見前引布羅代爾書,第77頁、第98頁。

      〔17〕有關的討論,參見拙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哲學思考》,李啟欣主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研究》,中山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3—56頁。

      〔18〕日本學者小島武司認為:日本是一個典型的法律全面移植的成功例子。參見小島武司:《比較法在移植外國法律中的第二任務》,沈宗靈主編:《比較示學的新動向》,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頁。

      〔19〕參見勒納。達維德著,漆竹生譯:《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506頁。

      〔20〕參見多田利?。骸稓W洲法在日本的接受和日本化》,《東亞法律。經濟。文化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頁。日本學者棚瀨孝雄指出:“日本社會的雙重結構實際上導致了一種”沒有現代的現代化“,即制度形式上的變化并沒有真正引起精神上的變化。其結果是日本缺乏一個統一的價值核心,這種空洞是按照情境需求而臨機應變地加以填充的。參見前引季衛東文。

      〔21〕參見拙文:《從比較法律文化看法律移植》,《學術研究》1995年第5期。

      〔22〕制度經濟學家指出:“至少外部制度安排的有關信息受到既定制度的‘過濾’(如習慣的影響)。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講,任何制度創新或‘移植’的未來結果,均會由于信息不完備和環境差異而具有程度不同的不確定性?!睆堄钛啵骸督洕l展與制度選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99頁。從這個意義上講,從來就沒有什么簡單的、單純的制度移植?;蛘哒f,“移植”兩字在根本上就是屬于用詞不當;
      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完全可以放棄法制移植的說法。

      〔23〕參見朱蘇力:《市場經濟需要什么樣的法律?》,前引朱蘇力書,第87頁。

      〔24〕美國法人類學家霍貝爾指出:當今正是世界法律體系形成的時代;
      但是,它仍然處于“世界范圍內的原始法”時代。參見霍貝爾著,周勇譯:《初民的法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頁。

      〔25〕例如,我國近年恢復的典當制度,農村當中逐漸復現的“會”的習慣制度等,都是可以通過現代法學的梳理加以規范化,從而溶入現代法制的。

      〔26〕這一方面的文獻非常之多,簡單的討論,參見張雄:《習俗與市場-從康芒斯等人對市場習俗的分析談起》,《中國社會科學》1996年第5期。

      〔27〕有關的討論,參見朱蘇力:《變法,法治及本土資源》,前引朱蘇力書,第3—22頁;
      在朱蘇力的這部著作中的許多地方對此問題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如果從制度經濟學的眼光看,制度變遷和創新往往受到既有制度、傳統和文化心理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它有一個“路徑依賴”的問題。這一方面的論述,可以參見美國經濟學家諾思著,劉守英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就此而言,任何法制的變遷和創新“都是因地制宜的制度創新”。參見:《經濟學理論和“屠龍術”》,《讀書》1997年第3期。

      〔28〕汪丁?。骸丁笆袌鼋洕钡牡赖禄A》,參見汪丁?。骸督洕l展與制度創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頁。

      〔29〕汪丁?。骸稄摹敖灰踪M用”到博弈均衡》,參見汪丁?。骸对诮洕鷮W與哲學之間》,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頁。

      〔3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頁。

      〔3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頁。

      〔32〕陳方正先生認為,歐洲現代法制的歷史源頭可以追溯到兩河流域蘇美爾人的《烏爾納姆法典》和《利比特。伊斯特法典》,有著4000年的歷史。參見陳方正:《法律的革命與革命的法律》,《二十一世紀》(香港)1996年8月號。

      〔33〕《鄧小平文選》(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7頁。

      〔34〕哈耶克教授認為:“像道德一樣,理性也是一種進化選擇過程的產物?!惫酥?,劉載鋒等譯:《不幸的觀念》,東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頁。該書對人類理性、制度演進與傳統之間的關系,有精辟獨到的分析,也可一并參閱。

      〔35〕參見克利福德。吉爾慈著,鄧正來譯:《地方性知識: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梁治平編著:《法律的文化解釋》,北京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30頁。

      〔36〕根據英國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亨利。梅因的說法,法律從根本上是落后于社會生活本身的發展的,他說:“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眳⒁娒芬蛑?,沈景一譯:《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5頁。我國思想家梁漱溟先生也說:“本來社會的秩序(包括社會上的一切法制禮俗),是跟著社會事實來的。這個事實,經濟很居重要。社會秩序無非是讓社會事實走得通的一個法子,所以秩序與事實是要符合的?!眳⒁姟读菏槿返?卷,山東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2頁。又說:“政治制度以及它的詳細條目也須”從事實上創造,走到那里是那里,須從事實上定?!扒耙菏闀?,第390頁。梁漱溟先生的觀點雖然有點絕對,但是,他的看法還是有道理的?,F代制度經濟學家在研究制度問題時,持論也同。張宇燕認為:”制度既是人類應戰的結果,同時又是能否成功地迎接進一步的挑戰的先決條件?!扒耙龔堄钛鄷?,第17頁。還說:”制度是歷史進程中人類行為的沉淀物?!扒耙龔堄钛鄷?,第117頁。

      〔37〕汪丁?。骸吨贫瘸杀?,博弈均衡與知識結構》,前引汪丁?。骸对诮洕鷮W與哲學之間》,第35頁。

      〔38〕“家庭類似”是奧地利哲學家維特根斯坦的一個重要概念。有關的分析,參見張志林、陳少明:《反本質主義與知識問題-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的擴展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63頁。其實“理性類型”“與家庭類似”在方法論上也有相通的地方,有關的比較分析,參見同書,第96—115頁。

      〔39〕有關的討論,參見拙文:《西方市民社會與現代法制建設及啟示》,《政法學刊》1995年第3期。筆者近期又草成長篇論文:《中西比較:市民社會與現代法制的成因-一個歷史社會學的解釋》(特刊),對此問題有所分析。

      經濟法制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憲法 經濟制度 發展完善 【論文摘要】經濟制度并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它要隨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文化的進步,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而不斷進行修正。我們只有以發展中的憲法經濟制度指導經濟建設的實踐,才能使憲法經濟制度保持活力。

      一、前言 從哲學上講,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基礎發生重大變化,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也要及時進行變革。尤其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更要如實反映經濟發展狀況,使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相適應,引導和促進經濟發展,否則便不能發揮憲法的規范、約束、保障和導向作用。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經濟制度是經濟基礎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世界上有許多國家的憲法都對經濟制度加以規定,把它作為其憲法的重要內容。然而,我國憲法學對經濟制度研究的現狀卻不大令人滿意。一般憲法理論大都圍繞民主、自由、人權、憲政、法治等展開,認為憲法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己任。至于憲法經濟制度條款在實際中的運行狀況如何,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定以及如何發揮它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事實上,經濟制度作為一種基礎制度,之所以被各國納入憲法體系中并構成其重要組成部分,說明它對于國計民生的重要性是不能忽視的。

      二、憲法經濟制度的內涵 關于憲法經濟制度的概念,國內學者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憲法經濟制度是一個國家用憲法、法律所確認和規定的各種生產資料所有制和它們所構成的經濟成分,是國家對各種經濟成分的基本政策與管理國民經濟的原則等方面的制度的總和”。第二種觀點認為憲法學上所說的經濟制度是指“國家確認并保護的一定社會的基本經濟關系,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和由此決定的分配原則以及人與人之間在經濟活動中的關系”。第三種觀點認為“憲法經濟制度是經濟基礎在憲法中的反映。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經濟基礎,直接調整經濟基礎的社會規范是經濟制度,而被規定在憲法中的經濟制度即憲法經濟制度。憲法經濟制度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對經濟基礎起調整作用”。

      對于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從憲法學角度對經濟制度的概念作了比較全面的表述,既強調了經濟制度的客觀成分,又強調了經濟制度的主觀成分。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的憲法所調整的經濟制度應該是與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關系的經濟關系、經濟原則,是經濟制度的客觀成分。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原則,發展國民經濟的基本方針應作為概念的必備因素,沒有它們,概念就缺乏其主觀成分,不能顯示國家對社會經濟的控制作用。第二種觀點強調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經濟關系,第三種觀點主要強調了憲法與經濟基礎的相互作用,忽視了經濟制度的具體內容。

      綜上所述,經濟學中所描述的經濟制度屬于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而憲法學所述的經濟制度則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它反映了制憲者或修憲者對不同經濟關系所持的態度。經濟制度一旦表現為憲法規范或法律規范,便進入上層建筑體系之中。憲法學所研究的經濟制度正是作為上層建筑體系中制度范疇之一的經濟制度,而不是作為生產關系總和的經濟基礎。

      筆者認為,所謂憲法經濟制度是一個國家用憲法、法律所確認和規定的在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以及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原則,是發展國民經濟的基本方針等方面的制度的總和。社會主義憲法中的經濟制度既要反映客觀經濟基礎,又要體現人們的意志因素,是主客觀的統一,它不是現實生產關系的簡單再現。這樣定義既說明經濟制度是個法定的、歷史的概念,同時又說明經濟制度包含客觀的和主觀的成分,即生產關系、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原則和發展國民經濟的基本方針等方面的制度的總和。至于國家對各種經濟成分的基本政策,由于政策的變化很大,不宜用憲法來規范,否則會影響憲法的穩定性,以至權威性。

      三、我國憲法經濟制度的變遷 回顧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轉型中憲法變革的歷史軌跡,可知經濟制度的每次重大突破都需要憲法作出相應的變革,從而 推動了憲法的發展和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生產關系中與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的內容,從而使得生產力獲得解放,生產力的發展反過來又要求生產關系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如此循環互動。

      憲法與其相依賴的經濟基礎是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一方面,市場經濟為憲法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憲法對經濟制度的確定與實現依賴于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憲法以其根本法的地位,通過規定國家的經濟制度,確定經濟制度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另一方面,憲法通過制定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經濟制度,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憲法的內容與結構。生產力是社會生活中最革命最活躍的因素,生產關系是相對穩定的因素,當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就要求生產關系相應地變化以適應生產力的發展,也就要求憲法中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發生相應變化,將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在憲法中確立和鞏固下來。

      實踐證明,經濟快速增長很大程度上應歸功于所有制結構、經濟體制等憲法制度的變革。我國憲法是中國人民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實踐和對社會主義的認識不斷深化中制定和修改的,是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對人民群眾在實踐中產生的新成果、新經驗的總結。其中,有關經濟制度內容的變化,既是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人民對國情認識不斷深化的結果。

      四、結語 我國憲法經濟制度不斷加強和完善后,將使我國各種經濟法律、法規更加健全和完善,各種經濟政策將更加靈活,各種經濟成分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都能大顯身手,憲法的結構也將更加合理,憲法的權威也能得到更好的維護。但是,經濟制度并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它要隨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文化的進步,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而不斷進行修正,我們只有以發展中的憲法經濟制度指導經濟建設的實踐,才能使憲法經濟制度保持活力。

      經濟法制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經濟體制改革;
      反壟斷法;
      經濟憲法;
      行政壟斷 內容提要: 反壟斷法作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也是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催化劑。我國反壟斷立法是以經濟體制改革為契機的,因此,國家需要建立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建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標志性法律,因為這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可以說明我國經濟體制的性質,說明市場機制在我國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的作用。由于經濟體制轉型尚未徹底完成,加上反壟斷法本身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我國反壟斷初期執法面臨嚴峻挑戰。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是從“市場化”方向而來,也應當堅持向“市場化”的方向走下去。在當前行政壟斷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巨大障礙的情況下,我國應努力打破行政壟斷,特別是從法律上保證公有制與私有制、國有企業與私人企業一視同仁地適用反壟斷法。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的法制建設也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別是建立了一批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制度。在民、商、經濟法領域,我國頒布了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2007年頒布了反壟斷法,這就使我國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三大基本原則:合同自由、保護所有權和競爭自由。本文主要論述反壟斷法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系。筆者的觀點是:反壟斷法作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它的頒布和執行也有利于深化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推動政治體制改革。我國反壟斷立法中各種思想、觀點的撞擊不僅推進了我國的法制建設,推動了我國的競爭文化,而且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萬花筒中的一大亮點。

      一、我國反壟斷立法以經濟體制改革為契機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場經濟國家幾百年來的經驗表明,市場競爭非常重要,因為只有競爭才能激發人們的智慧和熱情,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由此推動企業的發展和國家經濟進步。從這種意義上說,競爭是國家經濟發展和進步的階梯,是民族繁榮和昌盛不可缺少的推進器。因此,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了使市場機制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真正對資源配置起到基礎性作用,我國就應當建立一個推動和保護競爭、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的法律制度。對于一個實施了幾十年計劃經濟的國家,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結果。

      (一)反思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反競爭論 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競爭不僅不被視為調節生產的手段,是優化配置資源的機制,是激勵企業創新的動力,而且“競爭”二字也被帶上了意識形態的色彩,是負面的東西。例如,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出版的《政治經濟學辭典》一書中,將“競爭”稱之為“在私有制條件下商品生產者之間爭奪經濟利益的斗爭”;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于競爭和生產無政府規律的作用,社會勞動和生產資料不能得到合理的安排和充分的利用,造成社會生產力的嚴重浪費和破壞?!薄耙环矫?,大批商品賣不出去,堆在倉庫里或被毀壞掉;
      另一方面,千百萬勞動者則因失業而陷于貧困?!逼浣Y論就是:計劃經濟是最好的經濟制度,“只有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條件下,國民經濟才能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競爭和生產無政府狀態規律也就失去了作用?!苯裉煸谖覀兛磥?,這些對競爭的評價是不正確的,至少是片面和不公平的。然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人們之所以蔑視競爭,將競爭視為洪水猛獸,其根源在于人們對科學社會主義創始人關于未來社會的抽象分析作了簡單化和教條主義的理解。

      按照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論,競爭是與生產資料私有制聯在一起的,而私有制則把人與人的關系割裂開來,且置于相互對立的地步。因此,馬克思和恩格斯設想,未來的共產主義應當是一種沒有商品、沒有商品生產、沒有貨幣、從而也沒有競爭的社會。恩格斯在其《共產主義原理》一文對新社會作了以下描述:“首先將根本剝奪相互競爭的個人對工業和一切生產部門的管理權。一切生產部門將由整個社會來管理。也就是說,為了公共利益按照總的計劃和在社會全體成員的參加下來經營。這樣,競爭將被這種新的社會制度消滅,而為聯合所代替。因為個人管理工業的必然后果是私有制,因為競爭不過是個別私有者管理工業的一種方式,所以私有制是同工業的個體經營和競爭密切聯系著的。由此,私有制也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來分配產品,即所謂財產共有?!焙喲灾?,未來的社 會因為消滅了私有制,人與人的利益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一致的,競爭從而也就消滅了。

      這里的問題是,馬克思和恩格斯是對未來社會進行一種邏輯分析,而后來的人們卻將這種抽象的邏輯分析作為可立即付諸實施的方案,未考慮社會主義社會現實的物質條件和人們的思想水平,從而對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競爭作出不合乎實際的評價。例如斯大林將資本主義的競爭和社會主義的競賽視為水火不相容的概念:“競爭的原則是:一些人的失敗和死亡,另一些人的勝利和統治。社會主義競賽的原則是:先進者給予落后者以同志式的幫助,從而達到普遍的提高。競爭是:打敗落后者以確立自己的統治。社會主義競賽是:一些人工作得不好,另一些人工作得好,再有一些人工作得更好,趕上更好的以達到普遍的提高?!笨偠灾?,由于很多人設想的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是沒有商品生產、沒有市場和沒有競爭的理想化社會,這就使十月革命勝利后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理論和實踐中都遭遇了一系列極大的難題。對此,1984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了非常好的總結:“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曾經預言,社會主義在消滅剝削制度的基礎上,必然能夠創造出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使生產力以更高的速度向前發展。我國建國35年來所發生的深刻變化,已經初步顯示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但是必須指出,這種優越性還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其所以如此,除了歷史的、政治的、思想的原因之外,就經濟方面來說,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經濟體制上形成了一種同社會主義生產力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僵化的模式?!睆钠髽I方面來說,這種僵化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企職責不分,國家對企業統得過死。企業不是獨立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而是被作為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或基本生產單位,其任務只是完成上級機關所指定的任務,以保證國民經濟有計劃和按比例地發展。這正如《決定》指出的:“由于社會需求十分復雜而且經常處于變動之中,企業條件千差萬別,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錯綜復雜,任何國家機構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和迅速適應這些情況。如果全民所有制的各種企業都由國家機構直接經營和管理,那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嚴重的主觀主義和官僚主義,壓抑企業的生機和活力?!?第二,企業與市場完全割裂開來,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不能發生作用。因為企業原則上只是按照國家的計劃進行生產,其產品不管能否滿足社會需求都可由國營商業企業統一銷售,生產中的盈利或虧損都由國家統一承擔,企業本身既沒有利益也沒有責任,從而感受不到來自市場的外部壓力。這正如《決定》指出的:“如果脫離現實的國情,企圖把種種社會經濟活動統統納入計劃,并且單純依靠行政命令加以實施,忽視經濟杠桿和市場調節的重要作用,那就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在計劃的指導思想上主觀和客觀相分離,計劃同實際嚴重脫節?!?第三,企業吃國家“大鍋飯”,職工吃企業“大鍋飯”,企業和職工普遍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缺乏創新精神,從而導致計劃經濟普遍存在的生產率低下和短缺經濟的問題。這也正如《決定》指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首先應該是企業有充分活力的社會主義。而現行經濟體制的種種弊端,恰恰集中表現為企業缺乏應有的活力?!?(二)市場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生命力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是像某些國家那樣采取“休克療法”,而是走了一條循序漸進的發展道路,因此是一場真正的經濟體制改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吹響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號角。全會《公報》指出:“實現四個現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產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變同生產力發展不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改變一切不適應的規律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場廣泛深刻的革命?!秉h的十二大提出,我國應建立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經濟體制。這種體制雖然不是市場經濟,但是已經把市場調節納入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決定》是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定性步驟?!稕Q定》指出:“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我國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睆亩黄屏擞媱澖洕c商品經濟對立的傳統觀念。黨的十三大明確提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計劃和市場的作用范圍都是覆蓋全社會的”,從總體上說,新的經濟運行機制應當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黨的十四大確立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 義的市場經濟體制,“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還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勾畫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前提下,由現代企業制度、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健全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合理的社會收入分配制度和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五個環節構成,體現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具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鮮明特色。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逐步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我國也從一個在過去競爭文化嚴重缺失的國家,逐步開始倡導和鼓勵市場競爭。例如,在經濟體制改革初期,有些人將競爭視為“洪水猛獸”,對之口誅筆伐。經過十幾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后,特別是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競爭已被視為優化配置資源和協調生產和需求的根本機制。十四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
      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把資源配置到效益較好的環節上去,并給企業以壓力和動力,實現優勝劣汰;
      運用市場對各種經濟信號反應比較靈敏的優點,促進生產和需求的及時協調?!边@就充分肯定了市場機制、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這些市場經濟制度下的基本范疇,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范疇,肯定了價格調節和市場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種本能的秩序,從而也肯定了競爭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意義。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在實踐中也是與市場競爭同步發生的。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一種市場經濟,它必須與競爭相聯系,即要運用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淘汰低效率的企業,剔除不合理的生產程序和劣質產品,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
      要通過價格機制由企業確定生產計劃和經營計劃,以改善供求關系,滿足市場的需要;
      并且還要運用競爭這個強大的激勵機制推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改善經營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和價格,以最少的投人,實現最大的產出。另一方面,推動競爭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有著特殊的意義。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主要是從兩方面進行的,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實現市場機制。然而,事實上,市場競爭就是市場機制,競爭規則就是市場規則,競爭的作用就是市場的作用。所以,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就沒有市場機制。改革的另一方面是企業,即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別是轉換大中型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把企業推向市場,增強它們的活力。然而,競爭對搞活企業同樣有著決定性的意義。因為企業的活力在于它們能夠按照市場的需要,不斷進行組織調整,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然而,沒有市場競爭,企業就沒有動力按照市場的需求不斷調整和發展自己,也不會創新和改善經營管理。由此,沒有競爭就不能搞活企業,競爭是搞活企業不可缺少的手段。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保護競爭 競爭作為調節市場的機制,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表明,市場本身并不具備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的機制。恰恰相反,競爭中的企業為了減少競爭的壓力和逃避風險,它們總想通過某種手段謀求壟斷地位,限制競爭。就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不成熟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限制競爭的現象也頻頻出現,如企業聯合限價,限制生產數量,分割銷售市場,生產和銷售企業聯手排除競爭者,有些行業通過聯合或組建企業集團甚至發展到少數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當前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政企不分的情況尚未完全改變,來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力量仍然十分強大。而且,從發生作用的范圍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競爭遠比經濟性限制競爭嚴重得多,從而成為妨礙我國建立有效競爭市場模式的主要癥結。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經濟生活雖然開始有了競爭,但是由于形形色色限制競爭的影響,特別是由于政府對不同企業的差別待遇和實行高度的經濟分割,其結果就是一些低效率企業劣而不汰,高效率企業優而不勝。這種競爭狀態如果繼續下去,不僅會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競爭力,而且也會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

      根據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市場有效競爭的前提條件至少有三個,一是開放性的市場,即企業可以自由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
      二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即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價格,決定投資方向,制定自己的經營計劃;
      三是市場競爭規則,這就如同體育比賽一樣,沒有規則不能比賽,沒有規則不能決定勝負。在當前, 第一和第二個條件的實現需要我國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因為只要企業的上面還有“婆婆”,還分屬這個部或那個政府,它們就很難享有真正的經營決策權,也談不到競爭性市場主體。只要企業進入市場還會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種種阻力,沒有真正的投資決策權,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就不能真正反映市場供求,從而也很難談到開放和競爭性的市場環境。這第三個條件則是國家在立法方面的任務,需要我國建立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建立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

      總而言之,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了給我國市場上的企業建立一個公平自由競爭的法律環境,我國需要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是抽象和概括地反映了市場本身的規律,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我國需要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這說明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經濟,而是有秩序的經濟體制。

      二、反壟斷法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標志性法律 我國于2007年頒布反壟斷法,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是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國際社會所作的承諾,但從根本上說,這是順應了我國于1978年開始實施的經濟體制改革。即通過30年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我國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價格壟斷制度已經被打破;
      企業所有制結構已經實現了多元化;
      國有企業已經享受到比較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而且隨著對外開放政策,我國的經濟已經徹底融入國際經濟,我國的市場已經國際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法律制度就應當現代化,特別是應當建立一個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為企業營造一個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因此,反壟斷法的制定和頒布標志著我國配置資源的方式已經基本上從政府的行政命令轉變為市場機制,我國的經濟制度已經基本上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

      (一)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原理是,一個企業如果取得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它勢必會抬高產品價格,減少對市場的供給。因此,我國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我國反壟斷法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借鑒競爭政策和競爭法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實體法方面:(1)禁止壟斷協議(第二章);(2)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三章);(3)控制經營者集中(第四章)。此外還出于國情的考慮,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第五章)。除了實體法,我國反壟斷法也規定了執法機構(第9,10條),調查程序(第六章)和法律責任(第七章)。

      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法相比,我國反壟斷法的特點首先是其鮮明地立足于國情,例如關于行政壟斷的規定。此外,《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這說明我國反壟斷法的目的雖然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但是還必須從國情出發,使反壟斷法的制定與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出于這個考慮,《反壟斷法》第5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這些規定說明,我國反壟斷法在制止濫用市場勢力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同時,還鼓勵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企業做大做強,提高它們的國際競爭力。這些協調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規定說明,競爭政策固然很重要,但它不是國家唯一的經濟政策。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經濟體制轉型的時期,我國立法者確有必要考慮很多問題。因此,一部法律體現多個立法目的甚至相互沖突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反壟斷法是經濟法,但它決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法律手段,同時也是一個政治方面的法律武器。人們可能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即在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發生了沖突的情況下,哪一個政策應當優先。這個問題只能由未來的反壟斷執法機關來解答,且這個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地位、權威和獨立性,也取決于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整個社會的大環境。

      我國反壟斷法作為一部21世紀產生的法律,它有條件站在他人的肩膀上。因此,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個特色就是它在很多方面借鑒了競爭政策發 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特別是借鑒了美國法和歐洲法的經驗。例如第2條規定了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也就是說,一個在外國訂立的價格卡特爾或者一個在外國發生的并購活動,如果能夠對我國市場競爭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我國反壟斷法對其有管轄權。鑒于卡特爾的嚴重危害和隱蔽性,我國《反壟斷法》第46條第2款借鑒美國反托拉斯法中的寬恕政策,規定經營者能夠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酌情減免處罰。這個規定有利于分化瓦解違法者聯盟,提高反壟斷執法的效率。我國《反壟斷法》第45條借鑒歐盟競爭法中的承諾制度,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如果承諾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壟斷行為后果的,如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接受承諾可以解除它對限制競爭的擔憂,就可以把接受承諾作為解決限制競爭問題的辦法。我國反壟斷法還借鑒了很多德國法的經驗,如豁免卡特爾的規定、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以及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的推斷等。借鑒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潮流,我國反壟斷法與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還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金額,對實施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可處違法者上一營業年度市場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大大提高了反壟斷法的威懾力。這些規定不僅說明了我國反壟斷法是一個很現代化的法律,而且也說明了我國反壟斷法所要推動和保護的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

      (二)反壟斷法是我國的“經濟憲法” 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國家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國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在德國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被稱為“經濟法的核心”。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位是由市場經濟的本質決定的。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必須要把他們的產品或者服務帶到市場上接受消費者的檢驗和評判,這個過程就是市場競爭的過程。因此,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的經濟,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競爭的基礎上。

      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地位取決于我國的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和頒布反壟斷法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因為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在我國配置資源中同樣發揮基礎性的作用,是發展國民經濟的根本手段,反壟斷法在我國就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的經濟憲法。反壟斷法是經濟憲法,這不是說這一法律制度在我國憲法中作出了規定,而是說這個法律可以說明我國的經濟體制,說明我國是以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一種經濟秩序。德國著名法學家梅斯特梅克認為,經濟法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國家經濟秩序則取決于人們制定其經濟計劃的方法。在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國家的經濟秩序就是國家的計劃,經濟法就是制定、執行和修改國家計劃的法律。市場經濟秩序是以經濟主體獨立自主地制定其生產經營計劃為特征,這種分散訂立的經濟計劃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協調的,而市場價格又是通過競爭和在企業自由參與市場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保護競爭就是市場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制度,是經濟法的核心。哈耶克也指出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種體制下經濟法的區別。他說,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是組織法或者授權法,因為這些規則的前提是:“每個人在一定組織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規定的,每個人遵循的規則取決于其地位和目的,而這些目的是由命令的權威事先規定的?!毕喾?,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它們適用于不確定的人或事件,它們的適用于不取決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個人也不需要知道這些共同的目的?!币虼?,市場經濟是一種有秩序的制度。當然,從另一方面說,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重要地位也是由其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偉大功能決定的。因為實踐已經表明,絕大多數的壟斷包括企業壟斷和行政壟斷都是不合理的現象,其本質不過是限制價格機制調節社會生產和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從短期看,壟斷導致產品價格上漲和質量下降,損害消費者利益;
      從長期看,壟斷導致企業生產效率低下和國家經濟短缺。更重要的是,壟斷會遏制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競爭精神,而競爭精神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真正動力。

      除了理論上的意義,反壟斷法的地位也取決于它對我國經濟生活的影響。反壟斷法是專門針對企業市場行為的一種法律制度,因此毫無疑問,它的頒布和實施對我國企業將會產生直接和重大的影響。這即是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它們也沒有權利可以隨意限制市場競爭。反壟斷法禁止企業以結成價格聯盟、共同限制數量或者分割市場的方式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不允許企業通過并購手段消滅競爭對手,導致壟斷性市場結構;
      也不允許那些通過各種方 式,例如通過國家授權或者憑借知識產權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市場勢力,隨意盤剝消費者或者妨礙競爭對手??梢灶A見,隨著反壟斷法的頒布,我國企業將會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市場競爭的壓力。這種壓力同時也是企業不斷適應市場和不斷完善自己的動力,從而會提高它們的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在實踐中,反壟斷法對兩種企業可能有著更大的影響:一種是帶有行政色彩的國有大企業,另一種是以專利、技術標準等為手段的大跨國公司?!斗磯艛喾ā返?條雖然規定,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企業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但同時也明確規定,這些經營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些大國有企業與其他的壟斷性企業一樣,在市場行為方面將會受到我國反壟斷法的特別關注。大跨國公司一般不僅擁有世界馳名品牌,擁有強大的銷售網絡和廣告宣傳,而且在資金和技術方面較我國一般企業有著明顯的競爭優勢,有些在我國市場上已經取得支配地位,甚至壟斷地位。為了避免和減少跨國公司壟斷我國市場的情況,為了避免占市場支配地位的跨國公司濫用其市場勢力,我國就需要一個競爭政策。在這方面,反壟斷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武器。當然,我國反壟斷法不僅是遏制外國的壟斷勢力,而且是運用競爭這個優勝劣汰的機制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但是,因為大跨國公司在我國市場上有著明顯的競爭優勢,甚至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我國反壟斷法就應當特別關注這些企業。

      因為社會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社會消費,反壟斷法毫無疑問地對我國消費者有著重大影響。反壟斷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主要體現在消費者在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方面的權益,因為在壟斷和限制競爭市場條件下,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實際上受到了限制。事實上,反壟斷法的任何規定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例如,禁止卡特爾的規定有利于降低產品的價格,擴大消費者的選擇;
      控制企業合并的規定可以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從而有利于維護消費者自主交易的權利。反壟斷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目的也是制止這些企業濫用其市場優勢,剝削消費者,從而是直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7年正值反壟斷法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方便面協會出面組織本行業的企業聯合抬高產品的價格。出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考慮,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第11條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還在“壟斷協議”一章作出專門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前后的實踐已經表明,只有市場競爭才能給消費者帶來最低的價格、最好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因此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反壟斷法就是一部實實在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隨著我國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對各級政府也會產生重大的影響。特別是該法第五章詳細列舉了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包括強制交易、地區封鎖、限制跨地區招投標、限制跨地區投資、強制從事壟斷行為以及抽象性行政行為等,這就有助于提高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反壟斷意識,有利于他們明確是非,劃清合法與違法的界限,也有助于在我國減少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當然,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反壟斷法沒有把行政壟斷的管轄權交給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這使反壟斷法面對行政壟斷有點像一只沒有牙齒的老虎。但是,反壟斷法關于行政壟斷的規定意義仍然十分重大,因為它表明我國立法者對行政壟斷持堅決反對的態度,表明反對行政壟斷是全國上下的主流觀點,從而有助于在我國培育和發展競爭文化,長遠來說有利于推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也有利于促進我國政企分離。

      (三)反壟斷法與私法 談到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地位,也有必要談談反壟斷法與私法的關系。在起草反壟斷法的過程中,有些民商法學者擔心反壟斷法的制定和頒布會影響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則和保護所有權制度。有人甚至認為,中國不需要反壟斷法,因為合同法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事實果真如此嗎?非也!在這個地球上,任何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體制都是建立在競爭自由、所有權保護和合同自由三大支柱之上,而不是僅僅建立在所有權保護和合同自由兩大支柱之上。這說明,反壟斷法所保護的競爭自由不僅是國家配置資源的方式和手段,從而可被視為一種外在的東西;
      而且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或者說,市場經濟的內涵、本質和屬性,從而也是一種內在的東西。

      首先談談反壟斷法與私人所有權保護。私人所有權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沒有保護私人所有權制度,如果國家可以隨意沒收私人財產,如果一個人的財產可以隨意遭他人搶劫,那么任何人都不會去創造財富,國家和社會就不會得到發展。也就是說,市場經濟體制保護私人所有權是出于兩個目的,一個減少人們以暴力和欺詐手段剝奪他人財產的欲望,另一個是激勵人們的生產經營活動,激勵人們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然而,市場經濟國家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如果一種所有權會導致長期的壟斷性經營,并由此導致社會經濟效益低下,這種所有權就不應當得到保護。例如,美國歷史上拆散過很多壟斷企業。美國法院1982年對電信壟斷企業AT&T的判決中,強迫該企業向競爭者開放電信網絡,這實際就是對私人所有權的限制。1997年美國政府訴微軟公司一案中,美國地方法院也考慮過拆散微軟。德國梅斯特梅克教授曾指出反壟斷法對私人所有權的重要意義。他說,私人所有權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因為私人所有權可以隨著市場的變化,特別是隨著市場競爭效力的變化,不斷地改變其功能。而在這方面,反壟斷法就是避免私人所有權導致經濟和社會不良狀態的重要手段。

      反壟斷法不僅是對私人所有權的一種限制,目的是保障這種制度對市場經濟能夠發揮積極的影響,而且也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一種限制,以保障這種自由能夠對市場經濟發揮積極的影響。同私人所有權制度一樣,合同自由也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原則。因為在沒有合同自由的條件下,人們不能自由地與他人進行交易,不能自由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樣的社會肯定不能滿足人們的消費需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之所以被稱為短缺經濟,幾乎所有的產品都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是生產者沒有經營自主權,沒有合同自由。為此,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比欢枰赋龅氖?,盡管合同自由是市場經濟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如果市場上沒有保護競爭的制度,市場上沒有競爭,合同自由是不可能實現的。例如,在消費者面對壟斷企業或者面對霸王條款的情況下,他們是不可能享受合同自由的,合同自由必須得以市場競爭為保障。再舉例說,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然而,要保障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前提條件是保障企業的競爭自由。如果我國到處是地方割據、地區封鎖以及其他各種限制競爭,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或者合同自由就是空話。其實,我國經濟體制改革30年的歷程,就是我國經濟生活不斷打破壟斷的過程。我國很多企業沒有真正的經營自主權,根本原因也是我國經濟存在著形形色色的壟斷,特別是行政壟斷。從這個意義上說,打破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就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的保障。其實,世界上沒有絕對的事情,也沒有絕對的自由。比如,言論自由是一般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但事實上,任何言論自由都會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如保護青少年以及保護人格尊嚴的法律規定。與此相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同自由同樣會受到限制。反壟斷法禁止限制競爭的行為,特別是禁止競爭者之間訂立卡特爾,禁止嚴重限制競爭的企業并購,禁止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行為,這是因為這些限制會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它們不能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反壟斷法規范市場秩序,規范企業市場競爭行為,并通過禁止性的規定為企業的合同行為劃定了一個可以發展的范圍。

      簡言之,合同自由、所有權保護和競爭自由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以及這種經濟制度下市場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它們相互不是獨立的,而且也都不是絕對的權利。人們通常感興趣的問題只是:為了建立和維護一個合理的經濟制度,人們應當享受什么樣的合同自由、所有權保護和競爭自由。因此,我們可以毫無疑問地說,反壟斷法所保護的競爭不僅是國家配置資源的手段,而且也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內涵和根本屬性。

      三、反壟斷法是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器 經過十多年爭論,我國反壟斷法終于在2007年8月30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獲得通過,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盡管反壟斷法已經開始實施,但我國絕大多數人對這部法律的有效實施信心不足,這是因為這部法律能否真正成為一個打破壟斷和保護公平自由競爭的法律武器,還取決于很多因素,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相關配套制度、競爭文化,當然更取決于我國決策者推動市場經濟體制和競爭政策的決 心。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因為反壟斷法的任務是反壟斷,保護競爭,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和反壟斷觀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國經濟體制將進一步市場化,我國配置資源的方式將進一步以市場為導向。

      (一)我國反壟斷執法當前面臨的挑戰 反壟斷法雖然能夠對國家經濟生活和幾乎所有經濟部門產生重要影響,對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消費者產生重要影響,是一部規范國家經濟秩序和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因我國經濟體制轉型任務尚未徹底完成,特別是政府和企業的職能尚未徹底分開,加上反壟斷法本身存在這樣那樣的不完善之處,可以預見,我國反壟斷初期執法會遇到嚴峻的挑戰。

      我國反壟斷法執法首先面臨的一個挑戰是,我國尚未建立一個統一和獨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即我國反壟斷法處于由國家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工商局三家機構分頭執法的局面。多家機構分頭執法毫無疑問會影響反壟斷法的效力和權威。雖然按照國務院法制辦的解釋,我國建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就是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今后的調整和變化留有余地,但在統一反壟斷執法機構建立之前,多家執法機構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管轄權的沖突或執法工作中的摩擦,特別是國家工商局和發展改革委員會之間的管轄權很難明確劃分,這是影響我國反壟斷法有效執行的一個大問題。

      我國反壟斷執法還面臨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問題。如該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钡?,何謂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這就需要法律解釋。因為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非常原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等各方面的很多條款都需要釋義性配套法規,可以想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在立法方面任重而道遠。我國反壟斷法的頒布不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結束,而是剛剛走完的第一步。

      除了上述問題,我國反壟斷執法還面臨行政壟斷的問題。行政壟斷在我國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行業壟斷主要表現為某些行業集行政管理權和生產經營權于一體的特權企業,它們往往憑借政府的授權,有著一般企業不可能具有的競爭優勢,在生產、銷售以及原材料采購等方面處于人為的壟斷地位。這種現象也被稱為“權力經商”。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委等8部門1999年第38號文件規定,除了中石化和中石油外,其他企業一概不得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委等5部門的2001年第72號文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又被授予石油產品零售的專營權。地區壟斷也稱為地方保護主義。如有的縣政府為阻止外地化肥流入本地,在的地方性文件中規定:“為了保護本縣化肥生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供銷合作社系統)從外地購進化肥,違者除沒收商品和非法所得外,還要按有關法規予以重處,并追究鄉鎮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門主要領導的行政和經濟責任?!鄙鲜鱿拗聘偁幱行┦浅鲇趥€別企業的利益,有些是出于地方的利益,但它們的本質是一樣的,即偏愛個別企業,排斥其他企業;
      或者偏愛個別地區,排斥其他地區,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本來有著平等地位的市場主體實施不平等的待遇。行政壟斷的后果是保護落后,妨礙市場的自由、公平競爭,妨礙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導致“優”不能勝,“劣”不能汰,社會資源不能得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而且,因為行政壟斷是“官商勾結”,為某些官員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從而也會引發腐敗,損害政府的形象。因此,反行政壟斷是我國反壟斷法一項重要任務。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盡管《反壟斷法》第8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狈磯艛喾ǖ谖逭逻€較詳細地列舉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表現,包括強制交易;
      妨礙商品在地區間自由流通;
      排斥或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本地招投標活動;
      排斥或限制外地資金流入本地市場;
      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制定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法規,但卻沒有把行政壟斷的管轄權交給反壟斷執法機構。但是《反壟斷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边@就使反壟斷法面對行政壟斷像一只沒有牙齒的老虎。筆者認為,出于下列原因,反行政壟斷的任務不能依靠政府上級機關:第一,行政性限制競爭本質上都是歧視行為,目的是保護地方企業或者個別國有企業的利益,這就使政府上級機關在其下級機關與非國有企業或者與來自其他地區企業之間的爭議中,很難保持中立態度。第二,這 里的“上級機關”不是專門的機關,也不是特定機關,這些機關工作人員一般沒有反壟斷意識,不可能對其下級機關的限制競爭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不可否認,反行政壟斷在其他國家也是一項艱難任務,因為這是在限制政府權力。反行政壟斷在我國尤其是一項艱難任務,因為這不僅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而且需要政治體制改革。但無論如何,在行政壟斷普遍存在的社會環境下,在國有企業可以尋求政府“保護”或者可以通過政府“尋租”的情況下,反壟斷法很難得到有效執行。

      (二)行業壟斷是我國市場公平自由競爭的最大障礙 經濟體制改革30年來,盡管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權力尋租”特別是行業壟斷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據2008年調查數據,我國石油民營批發企業663家已經倒閉2/3,民營加油站45064座已經倒閉1/3,虧損企業達1萬多家。有些民營石油企業在中石油、中石化兩大巨頭斷油的困境中與俄羅斯的石油公司簽訂了購油合同,但是由于我國進口原油的壟斷權屬于中石油和中石化,這些民營企業在進口原油的交易中困難重重。[11]中石油和中石化壟斷我國石油產品市場的后果有目共睹。有學者指出,我國壟斷性原油進口和國家對壟斷企業的巨額補貼,這一方面導致壟斷企業可不計成本地從國際市場采購原油或者產品油,進而直接對政府形成調價的壓力;
      另一方面國家的財政補貼也加強了石油行業的壟斷性,抬高了我國石油產品的價格。[12] 據學者們的獨立研究,我國權力尋租的“租金”約占GDP總額20%~30%,總金額高達4萬~5萬億元。[13]“權力尋租”的受益者當然是社會上的強勢群體,當前主要是國有大壟斷企業,如電力企業的抄表工一天抄4次電表可以領取10萬年薪。收入嚴重不公的現象也反映在金融、證券、保險、石油等其他國有壟斷行業以及電信、鐵路等被視為“自然壟斷”的行業。人們感到憂慮的是,國有壟斷企業憑借其壟斷地位所獲的壟斷利潤無止盡地不斷擴大,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失去其傳統上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成為在社會上享受特殊利益的特殊群體。一方面,有人甚至擔心,一些以國有經濟為基本形態的壟斷大企業已成為我國社會兩極分化的經濟基礎,擔心這些大企業因在政府部門有代言人,“權力尋租”問題難以得到解決。[14]但另一方面,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公有制為基礎,有人認為“國有經濟負有幫助政府調控經濟”的任務,是“保證社會正義和公平的經濟基礎”,認為我國不應減少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而是應當擴大這個比重;
      不應減少國有企業的數目,而是應當提高這個數目,并提出“同樣是中央掌握的大型國有企業,為什么私有化的俄羅斯保留的是社會主義中國的好多倍”的問題。[15] 其實,世界各國實踐經驗已經表明,國有經濟和私人經濟的比例雖不能說明國家的經濟體制,如法國和德國的國有經濟比例有很大不同但都屬市場經濟,但是如果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例過大,這肯定對國家經濟體制產生質的影響。因為在生產資料全部或者基本掌握在國家手中的情況下,政府代表國家是經濟的絕對統治者,企業不可能真正享有自主權,它們的生產經營活動不過是完成國家經濟計劃的方式和手段。這種情況下,國家配置資源的方式就是國家計劃或者政府行政命令,而不是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這種經濟體制也不可能是市場經濟,而是計劃經濟。這個分析同樣適用于具體行業或者具體部門。即當一個行業或者部門的生產資料基本掌握在國家手中的時候,盡管法律上有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規定,但因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包括選派或者任免企業領導層,這些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權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受制于政府,而不是取決于市場需求。以我國電信業為例。在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網通等開展競爭的情況下,如果國資委代表國家作為這些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領導層隨意相互調動,或以推動國有資產合理流動為由要求它們相互合并,這些企業能夠相互競爭嗎?因此,當一個行業或者部門國有經濟的比例過大,大到控制這個行業或者部門的情況下,這個行業或者部門就難以引入競爭機制。正是因為國有經濟部門事實上不存在競爭,很多國家的反壟斷法過去都有對電信、電力、郵政、銀行等壟斷性行業的豁免規定。這些豁免一方面基于行業的自然壟斷或者國家壟斷屬性,另一方面基于國家的所有權制度。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東西方冷戰的結束,特別是隨著私有化和減少政府行政干預成為世界各國經濟政策的主流,這些行業逐步引入了民營經濟 ,降低了壟斷性。特別是那些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一不是將產權制度的改革作為解決中央集權經濟的重要手段。有些國家如波蘭甚至明確將反壟斷與經濟私有化聯系在一起。這說明,要在壟斷性行業引入競爭機制,除了改革國有企業,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放寬非公有制經濟的市場準入限制。國務院于2005年2月也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要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以及金融服務等行業,并提出要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完善對它們的社會服務等措施。然而,根據非公經濟論壇2006年調查報告,我國2/3以上的民企認為,我國壟斷行業的改革尚未見效,1/3以上的民企認為沒有享受國民待遇。這說明,行業壟斷是當前制約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和制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對國家經濟發展至少有以下好處:
      第一,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為了提高國有企業的競爭力,人們曾提出過各種各樣的政策性建議,如兼并、重組、股份制、債轉股、抓大放小、搞活搞死等。但從根本上和長遠的眼光看,提高企業競爭力的根本出路在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經濟學最基本的原理是,只有在市場競爭壓力下,企業才會努力降低產品價格,改善質量,不斷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改善經營管理。事實上,市場競爭就是企業不斷磨練自己和不斷適應市場的過程。這從企業的角度看,是提高了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從社會的角度看,是優化配置了資源。任何人都不可否認,在提高國有企業的競爭力方面,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改善國家財政。國內外實踐表明,任何國家對國有壟斷企業都存在補貼的情況。虧損的多補一點,盈利的少補一點。不管是明補還是暗補,補貼全部來自國家財政。我國對國有企業更是普遍存在各種形式的補貼。打破壟斷和放寬非公有制經濟的市場準入限制,不僅可以減少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財政補貼,而且隨著私人投資進入國家壟斷經營的經濟領域,還會大大減少國家對這些部門的投資。這樣,國家一方面減少補貼和投資,另一方面增加稅收,國家財政狀況自然會得到改善。

      第三,改善國家宏觀調控。打破壟斷可以提高國有企業的生產效率,降低價格,增加產出,這從長遠看有利于改善國家宏觀調控。例如,即便打破壟斷會出現失業問題,但隨著新的經營者進入市場,還可以為社會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把社會主義簡單看成是公有制的觀點是不正確的。鄧小平說過:“空講社會主義不行,人民不相信?!盵16]他還認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少數人致富不是社會主義,“一大二公”也不是社會主義,只有在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滅兩極分化基礎上的人民共同富裕才是社會主義。所以,鄧小平給社會主義下的一個精辟定義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滅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盵17]因為行業壟斷在我國明顯不利于解放生產力,不利于發展生產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我國社會兩極分化的一個經濟原因,我們沒有理由維護個別企業在這些壟斷行業的壟斷地位,更沒有理由加強它們的壟斷地位。

      (三)反壟斷法是打破行業壟斷的法律武器 盡管我國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包括行業壟斷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由于下列原因,這些規定在打破行政壟斷方面只能發揮有限作用:
      第一,一個國家是否將一種行為視為濫用,在于這個國家的反壟斷意識。如果國家認為,推動建立大企業是提高國家競爭力的唯一手段,它就可能通過行政手段將一個行業的企業聯合起來組建本國的“航空母艦”。在這種政策的引導下,政府強迫企業加入企業集團雖然可能嚴重損害競爭,但因為這些企業并購是國家鼓勵的,它們就可能被視為合法并且從反壟斷法中得到豁免。如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但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決定??紤]到《反壟斷法》第7條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國家安全以及實行專營專賣行業的經營者國家予以保護的特殊規定,這些行業的經營者集中就可能易于通過“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而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第二,界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還取決于國家其他法律制度以及競爭政策之外的其他經濟政策。每個國家都有很多目的不同 的法律和經濟政策,它們會不同程度或不同范圍地影響國家的競爭政策和競爭法。如很多國家對某些被視為自然壟斷的行業仍然實行國家管制的政策,或對某些行業實行優惠的產業政策,或者實行保護國內市場的政策,或者實行過度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等等。這些制度或者政策因為不是專門保護競爭,它們就可能與競爭政策和競爭法產生沖突。我國《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边@條規定給反壟斷執法機構留下了很大的空間,給了它們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為它們提供了適用國家產業政策的可能性。

      筆者要強調的是,盡管競爭政策不是國家唯一的經濟政策,盡管反壟斷法在制止行政壟斷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但任何一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必須高度重視行政壟斷問題。這一方面是因為市場競爭機制與政府行政手段相比是配置資源更好的方式;
      另一方面,政府限制競爭對市場競爭影響的程度、范圍會大大超過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這正如古典經濟學派指出的,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政府的限制競爭都是對競爭危害最甚的行為。正是出于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考慮,很多反壟斷法明確規定了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原則。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明確規定,除中央銀行外,該法適用于全部財產權或者部分財產權屬國家所有的企業以及由國家管理和經營的企業。為了維護共同體大市場的競爭秩序,《歐共體條約》第86條第1款還對國家授予特權或者專有權的企業作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規定。據此,歐共體盡管在原則上不禁止成員國出于普遍經濟利益的需要向國有企業授予特權或者專有權,[18]但這些授權不得違反《歐共體條約》中關于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原則,特別是不得違反條約中的競爭規則。根據歐共體法,因國家授權取得特權或者壟斷權的企業不得濫用其壟斷地位,特別是不得將壟斷權隨意擴大到其他領域,如以拒絕交易的方式阻礙競爭者進入與其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上游或者下游市場。歐共體法院1993年對Corbeau一案的判決就是這方面一個著名案例。Corbeau是法國一家提供特快專遞服務的私人企業,因為它提供的特快專遞服務比國家郵政的服務更快、更有效,而且還能提供特殊服務,如允許客戶變更其郵遞地址,它被國家郵政視為不可容忍的競爭對手。這種情況下,國家郵政便阻撓Corbeau的業務,并以損害了自己的專有權為名對Corbeau提起了訴訟。歐共體法院的判決指出,盡管國家郵政提供具有普遍公共利益的基本郵政服務,但Corbeau提供的是國家郵政沒有能力提供的服務,且這些服務不損害國家郵政所提供基本服務的經濟穩定性。因此,國家郵政妨礙Corbeau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做法是不合理地擴大其壟斷權,違反了歐共體競爭法。[19]歐共體委員會競爭總局前局長埃倫曼指出:“歐洲法院的判決表明,除絕對必要的情況,任何導致限制競爭的專有權都應予以禁止。無論電信、郵政還是能源服務,它們的專有權只是基于服務的非盈利性和公共利益。成員國授予它們專有權或者維護專有權也只能出于公共利益,即在合理、公正和無歧視的條件下向社會提供普遍服務或者提供公共網絡的必要性?!盵20]國有企業基于公共利益的服務在這里是指,一個交易不管經濟上是否有利,它們都得與對方進行交易,如國家郵政規定全國統一的價格,而不考慮發信人和收信人之間的距離。因此,國有企業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服務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為保證競爭政策在國家各項經濟政策中的優先地位,有些反壟斷法還授權反壟斷執法機構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市場競爭的咨詢意見。匈牙利1996年修訂后的《禁止不正當的和限制性市場行為法》規定,所有涉及或者影響市場競爭(特別如限制經營、限制進入市場、保護專有權或者影響價格或者銷售條件)的法律、法規草案必須征求競爭局的意見。[21]俄羅斯1995年《關于競爭和在商品市場中限制壟斷活動的法律》第12條規定,俄聯邦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僅有權向聯邦行政權力機構、聯邦各部門的行政權力機構和市政當局提出取消專有權、取消配額等各種建議,而且有權對這些機構禁令,制止它們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或者撤銷、變更它們與反壟斷法相抵觸的合同。波蘭2000年12月修訂的《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據歐共體競爭法,還授權競爭主管機關監督國家補貼的情況。據此,國家補貼某些服務或者某些產品的生產而扭曲市場競爭,這些補貼得被視為違法行為。與歐盟法相一致,波蘭競爭法中的國家補貼是廣義的,包括國家財政補貼、無息貸款、國家擔保以及國家以優惠 條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等。根據這個法律,僅當國家補貼是出于自然災害或者例外的情況,它們方可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22] 四、結 束語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從“市場化”方向而來,它也應當堅持朝“市場化”方向走下去。在當前行政壟斷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巨大障礙的情況下,我國應當通過各種措施來打破行政壟斷,特別是應當從法律上保證公有制與私有制、國有企業與私人企業處于平等地位,保證國家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一視同仁和適用相同的競爭規則。所以,反壟斷法在反對行政壟斷中大有可為。當然,反對行政壟斷不是一部反壟斷法能夠奏效的。在這個方面,我國還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的職能,改革行政法,加強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和監督。但這些改革需要法律先行,法律不僅可以維護現有的秩序和制度,而且還能夠推動建立新的秩序和新的制度。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隨著政治體制改革和政企進一步分離,隨著非公有制經濟能夠自由進入越來越多的行業,我國企業將在競爭中進一步提高競爭力,我國消費者將在競爭中享受更低的價格、更好的質量和更大的物質進步,我們的國家也必將在世界競爭中從經濟大國變為經濟強國。

      注釋: 許滌新主編:《政治經濟學辭典》上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97-599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 220頁。

      《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9頁。

      如金名俊指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中提倡競爭有以下三大危害:第一是給社會生產帶來無政府狀態,從而使國民經濟的比例失調;
      第二是會腐蝕黨組織、干部和職工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
      第三是會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的社會主義關系。參見金名?。骸陡偁幉贿m用于社會主義經濟》,《學術月刊》1979年第7期。

      、、[德]E. J.梅斯特梅克:《經濟法》,《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C. Christian von Weizsaecker, Wettbewerb in Netzen, WuW 7 u. 8/ 1997, S. 576 ff. 參見王曉曄主編:《反壟斷法與市場經濟》,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

      李必達:《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行政執法》,《中國反壟斷法國際研討會》論文1997年12月。

      [11]鐘晶晶:《民營企業欲訴兩石油巨頭壟斷》,《新京報》2008年10月13日。

      [12]張銳:《誰在抬高中國石油價格》,《中國經濟時報》2008年8月15日。

      [13]張劍荊:《市場化改革:從哪里來,到哪里去?—專訪著名經濟學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吳敬璉》,《中國經濟時報》2008年9月1日。

      [14]鄧萬民、楊堯忠:《消除兩極分化的有效手段—停止對社會資源的壟斷性侵占》,《社會科學報》2007年8月9日。

      [15]參見劉國光:《十七大重申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意義》,《中國經濟時報》2007年12月13日。

      [16]《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頁。

      [17]同上書,第373頁。

      [18]根據歐共體法院判例,提供普遍經濟利益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1)提供的服務屬人們基本生活需求,如供應電力或者傳遞郵件等;
      (2)基本服務在一定地域提供;
      (3)基本服務得按人們能夠承受的價格或者其他條件提供,如電力供應應保證24小時需求。提供普遍服務的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發生虧損可從國家稅收中得到補貼。見V. Emmerich, Kartellrecht, in:Dauses ( Hrsg. ), Handbuch des EU-Wirtschaftsrechts, Bd II, Rdnr. 155. [19]EuGH 19.5.1993, Slg. 1993 12553, 2569 "Corbeau". [20]轉引自Ray Rees, Competition Policy and Public Enterpris 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 Aad van Mourik: Developments in European Competition Policy, p. 63. [21]Hungary, www.oeed.org/dateoecd/32/27/2404607.pdf. [22]htto://naiz.pl/index/?id=43baa6762fa8lbb43b39c62553b29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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