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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度營業稅實施細則【五篇】

      發布時間:2025-07-13 23:05:06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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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營業稅實施細則【五篇】,供大家參考。

      營業稅實施細則【五篇】

      營業稅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十二條 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第十七條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二)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三)第一款第(五)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四)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項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二十六條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第二十七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第二十八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營業稅基本介紹營業稅(Business tax),是流轉稅制中的一個稅種,其課稅范圍和納稅依據可以是商品生產、商品流通、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等等的營業額,特殊情況下也有不計價值而按商品流通數量或者服務次數等計稅的。營業稅涉及范圍廣,因而稅源充足;且以營業額作為課稅對象,實行簡單的比例稅率,稅收收入不受納稅人營運成本、費用高低的影響,納稅人難于轉嫁稅負,使計稅和征收方法簡便直接,極具直接稅的特征。

      主要特點

      與其他商品勞務稅相比,營業稅具有以下特點:

      一般以營業額全額為計稅依據

      營業稅屬傳統商品勞務稅,計稅依據為營業額全額,稅額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對 于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

      營業稅實行普遍征收,現行營業稅征稅范圍為增值稅征稅范圍之外的所有經營業務,稅率設計的總體水平一般較低。但由于各種經營業務盈利水平不同,因此,在稅率設計中,一 般實行同一行業同一稅率,不同行業不同稅率,以體現公平稅負、鼓勵平等競爭的政策。

      營業稅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2009年1月1日執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建筑安裝行業稅收政策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混合銷售行為、計稅依據、、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方面,下面具體談談這些方面對建筑安裝行業的影響。

      1.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

      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舊政策相比其變化如下:

      1.1明顯擴大了納稅人范圍,新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適用于符合規定的從事銷售貨物為主業和從事建筑安裝業為主業的納稅人,舊規定強調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才能分別繳稅。

      1.2對納稅人放寬了限制條件。新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取消了資質的規定,而舊規定要求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1.3取消自產貨物的限制性規定。舊規定對自產貨物有明確而嚴格的要求,新政策不再強調自產貨物的范圍。

      1.4分別財務核算要求。新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規定納稅人發生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旌箱N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該具體規定為《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建筑安裝企業混合銷售行為中除了施工勞務外,很大一部分是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和設備,從事建筑安裝的企業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按新政策可以分別核算其建筑安裝勞務的營業額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能夠解決建筑安裝企業重復征稅的問題,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同時取消建筑安裝資質和自產貨物的限定,實際上也是為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更寬泛的適用政策。

      2.新政策調整了建筑安裝企業分包、建筑施工,建筑裝飾營業稅計稅依據。

      2.1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該條款所規定建筑工程分包的計稅依據與舊條例的變化如下:(1)取消了建筑工程轉包扣除營業額的規定,納稅人將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其轉包的營業額不能扣除,納稅人應就其全部工程營業額計稅繳納營業稅,該規定對于市場上建筑行業轉包后再轉包行為的否定,同時也是控制轉包帶來一系列的建筑施工質量風險問題。(2)放寬了對可抵扣分包營業額的納稅人的限制,新條例取消了只有總成承包人分包行為可以抵扣分包營業額計稅的規定,將分包營業額抵扣法不再限制在一級承包分包,擴大為只要是建筑工程分包均可抵扣分包營業額計稅。(3)嚴格規定分包對象,新條例規定分包對象為個人或從事建筑安裝行業的個體工商戶的,一律不能抵扣分包營業額計稅。該條款是針對舊條例“建筑業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中的個人分包對象進行限定,分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個人或者從事建筑業的個體工商戶,建筑質量沒有保障危害性很大,這也是符合國家相關建筑法的規定。

      2.2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混合銷售行為)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該新規定對建筑勞務營業額調整相對于舊政策變化如下:(1)新政策取消了關于建筑、修繕、安裝的說法,統一稱作“建筑業勞務”。(2)建筑勞務營業額無論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新舊政策都規定營業額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但新政策強調設備價款也包含在營業額內,只是區分設備由誰提供,如果設備是由建設方提供的,則該設備價款不包括在建筑勞務營業額中;
      如果設備是施工方提供的,則該設備價款應當計入營業稅計稅額中。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嚴格控制原材料本和其他物資成本,提高原材料和物資動力的使用效率,降低施工總營業額,才能為企業達到節稅目的。

      2.3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將裝飾勞務做了例外處理,即不適用該條“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钡囊幎?。新舊政策產生了很大的差別。舊的政策是將裝飾工程作業和從事建筑、修繕同樣適用“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的規定。相比新政策納稅人的裝飾勞務的營業額中可以不包含客戶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價款。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基本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睂嵤┘殑t第十六條是對建筑業營業額的特殊規定,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是建設方提供的,這部分價款必須并入施工方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裝飾勞務營業額的確定不適用這樣的特殊規定,則應該適用營業稅第五條的基本規定,也就是說納稅人提供裝飾業勞務,其營業額只應包括其提供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而在裝飾業勞務中,建設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施工方并不會因此收取任何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建設方提供的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不需要并入納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3.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
      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第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相對舊政策取消了“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與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建筑安裝分包行為計稅營業額可抵扣分包營業額相連接,既然分包的營業額不包含在建筑勞務營業額中,則同樣其扣繳義務人被取消。在實務中對建筑安裝企業工程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應當扣除分包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而開票,則需要就全部勞務向建設方開具??鄢职臓I業額是以分包發票作為依據,不能提供分包部分發票的,工程總承包人應當全額繳納營業稅。

      4.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強調建筑業納稅人無論是否開具發票,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為預收款的當天。

      營業稅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摘 要 混合銷售行為作為稅務上的概念在商品或勞務交易中普遍存在,繳納流轉稅中的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筆者從混合銷售行為的法律依據、一般規定、特殊規定以及與兼營行為的區分上展開論述。

      關鍵詞 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在商品交易普遍存在,它涉及的流轉稅問題,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在現實生活中有時難以把握,筆者現結合自己工作實際就混合銷售行為涉稅規定解讀如下: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法律依據及要點把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要把握兩個要點:1、強調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即“混合”行為是為一項銷售服務的,是一次完成的行為;
      2、混合銷售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不同稅種應稅項目,即銷售貨物和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作了相互統一的規定,即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對這種行為只征一種稅,要么征收增值稅,要么征收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以上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上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這里所說的主業有一個比例標準,具體的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例如工業企業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繳納增值稅,電信部門提供電信業務并銷售電話機、手機則繳納營業稅。

      (二)一般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

      1、對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的和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如果其設立的單獨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如設立分公司)該單獨機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2、電信單位自已銷售移動電話、電話機等,同時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對單獨銷售手機、電話機等不提供電信勞務服務的,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銷售材木及銷售材木的同時提供材木的管護勞務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單獨提供材木管護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按相關稅收征免規定執行。

      4、對總公司銷售電梯,其分公司負責安裝業務,在稅務處理上不適用混合銷售行為的規定,《國稅總局關于天津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3號)對天津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設立分公司流轉稅問題明確如下,對電梯安裝業務取得收入在安裝地按3%繳納營業稅,對維護修理和配件銷售及舊電梯改造取得的收入均按17%繳納增值稅,對電梯安裝分公司如不發生銷售電梯行為,對其提供的安裝和維修勞務,與總公司銷售電梯分別處理,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5、飲食業涉及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劃分:

      (1)對飲食店、酒店、餐廳、賓館等單位為顧客提供飲食服務的同時銷售貨物(如煙、酒)給顧客一并繳納營業稅。

      (2)對飲食行業銷售食品(如燒鹵熟制品)的行為,無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繳納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單位銷售食品(如鹵制品專賣店)應繳納增值稅.

      (3)對飲食店、餐廳、酒店等單位附設的門市部,外賣與對外銷售食品的,應納增值稅。

      三、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別規定

      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了混合銷售例外的情形,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基它情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納稅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稅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看來以上規定是統一的、對應的,把握這種混合銷售行為的關健要注意該類行為的條件:一是僅指銷售自產貨物,不是銷售所有的貨物,即不包括銷售外購貨物,且自產貨物的范圍已放開,國家稅務總局已廢除了自產貨物范圍的規定(國稅發[2009]29號),如果是銷售外購貨物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則適用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規定;
      二是同時提供的勞務為非所有的應稅勞務,而是僅指建筑業勞務,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適用特殊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四、實際工作中容易混淆的“假”混合銷售行為

      這里需要運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正確判斷混合銷售行為,如某建筑安裝公司主要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及裝飾工程承包,兼營材料銷售,該公司為承包建工程的需要,大量外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施工,這種行為有人認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認為施工方提供建筑勞務的同時銷售了建筑材料,需要按混合銷售行為的原則劃分稅種,筆者認為這不屬于混合銷售而應屬于以包工包料提供建筑業勞務,因該外購材料的目的是為了建筑業勞務,不是以銷售材料為目的,如工程完工,該項公司將多余的材料銷售,則屬于兼營行為,銷售材料繳納增值稅。又如國家電網內某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為電力銷售,同時成立了專門承接各工礦企業、居民小區等高低壓電力安裝工程的子公司,該母公司偶爾也外購一些電力設備材料(如變壓器、電纜等)用于部分新成立的企業高低壓安裝工程,同時負責安裝,材料和勞務費一并收取,該公司認為這項業務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提供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筆者認為應看該業務的經濟實質,這種外購材料不同時其主營業務電力,它是以用于電力安裝工程為目的,系特定的貨物,屬于建筑業中施工方提供材料,即銷售電力的同時兼營電力安裝的兼營行為,應繳納營業稅,開具建筑業發票,如該公司系生產銷售電力器材公司,它的混合銷售行為,則屬于銷售自產產品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繳納營業稅。

      五、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區分

      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之間有四個方面的區別:

      1、涉及的范圍不同?;旌箱N售行為只涉及貨物和應稅勞務,而兼營行為不僅涉及貨物和應稅勞務,還涉及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非應稅勞務。

      2、行為不同,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這一項銷售行為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并且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之間有因果關系,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經營范圍中有應稅行為,貨物銷售及非應稅勞務,這些行為不會同時發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行為。

      營業稅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從2002年10月15日起,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正式施行,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的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新《實施細則》共分為9章113條,對舊《實施細則》修改了60個條款,增加了27個條款,在內容上規定得更加細致、更加全面。這部距去年《稅收征管法》頒布實行一年多才遲遲露面的配套《實施細則》,對納稅人和稅收征納秩序都有些什么新的規定呢?

      無稅務登記不能開立銀行賬戶,稅務登記更趨嚴格

      不去登記就不用交稅嗎?你可想清楚了!今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如果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將無法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以及辦理停業、歇業等一系列有關稅務事項。為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監控,新《實施細則》規定了嚴格的稅務登記制度。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也將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采用同一代碼,做到信息共享?!秾嵤┘殑t》不但規定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還規定了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
      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領購發票;
      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辦理停業、歇業以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此外,《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推廣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監控多了"稅眼"

      過去兩年,北京人對出租車上的計價器都習以為常了,今后類似的稅控裝置還會加裝到收銀機、加油機上,這些被稱為"稅眼"的裝置會時時盯著商家的每一筆收入,再想逃稅就沒那么容易了。新《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但是也不是沒有選擇的余地,稅控裝置對于小本經營的納稅人也是一筆不算小的支出,因此新《實施細則》還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聘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財會人員又有實際困難的,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稅源監控一直是稅務機關的大難題,新《實施細則》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安裝稅控裝置作出了具體規定,并準備進一步將加油機、收銀機的稅控功能列入國家技術標準,稅務機關通過與這些裝置的數據聯網,就可以監控住稅源。大家都誠信納稅了,也就有了公平競爭的環境。

      強調部門協調,稅務信息共享

      新《實施細則》強調了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明確了有關單位和部門在協稅護稅中的權利與義務,為依法治稅創造良好的環境。新《實施細則》第92條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或帳號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46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第74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第98條規定了對稅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第94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拒絕扣繳情況的義務。第49條規定了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

      認定公民生存權,納稅人權益更有保障

      新《實施細則》最大的突破是,對不在保全和強制范圍之內的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圍進行了界定,明確了稅收征管中長期未能解決的公民生存權認定標準問題。第59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3款規定:稅務機關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這些規定不僅是稅收征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在我國法制建設史上也開了先河。

      新《實施細則》除進一步明確新《稅收征管法》已經作出的原則規定外,還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一是從便于納稅人生產經營的角度,規定了經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二是從便于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的角度,規定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納稅方式,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等。四是從鼓勵納稅人誠信納稅的角度,實行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制度。第48條規定了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并建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明確了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資源,健全完善誠信納稅評價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做好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這為建立稅收信用體系提供了法規依據,同時也體現了對誠信納稅人的應有尊重。

      反制非法避稅,控制關聯交易

      針對目前一些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利用關聯企業之間非正常的業務和資金往來進行非法避稅的行為,新《實施細則》規定了具體的反制措施。第51條規定,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即《稅收征管法》所稱的關聯企業:一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并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在此基礎上,對于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第54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的5種情形:一是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是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是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是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是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同時,對于調整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具體措施,第55條規定了四種計算方法: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如此的反制措施,對于規范國內外企業在境內從事的關聯交易活動,防范其非常避稅、偷稅漏稅,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嚴密性。

      離境清稅、欠稅公告,欠稅別想跑

      營業稅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20xx年營改增實施細則:商用物業將受益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后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業內人士評價,該項措施對于所有企業而言都將是利好因素。尤其是當企業改善辦公條件購置辦公樓時,購置辦公樓的成本會降低。該舉措也會刺激企業購置辦公樓改善辦公條件的消費預期。

      資料顯示,目前全國有2億平方米左右的商業地產,眾多房企正面臨空前的商用物業去庫存壓力。營改增的落地將有望促進寫字樓庫存去化。

      同時,受該措施影響,不動產尤其是房地產項目大宗交易成本會降低,也將促使土地、項目收購,加速房地產行業整合。

      張宏偉表示,企業作為逐利的主體,勢必會在基本面較好的城市投資購房,促使北上廣深一線城市及其周邊經濟基本面較好的城市繼續向好,其他城市由于仍然有去庫存壓力,不會到市場基本面不好的城市投資。

      20xx年營改增實施細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 能否為房企肩負從今年5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營改增將擴大試點行業范圍。其中,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四個行業將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征增值稅,其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業內人士認為,營改增的推出對地產行業短期內不會帶來劇烈變化,但未來將產生深遠影響。其中,營改增鼓勵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這對從事商業地產開發的房地產企業來說,對房地產業尤其商業地產的去庫存起到促進作用。

      稅負過重一直是開發商多年來的痛點之一,一位地產商表示,近年來隨著地產行業毛利率不斷走低,房企壓力不斷加大。

      泰禾集團董事長黃其森認為,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房地產利潤率已經嚴重下滑,甚至部分企業出現虧損,還是按原定的稅率確實讓企業不堪重負。建議各地結合當地房地產的經營狀況,確定合理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本次營改增根據官方表態,是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但是否將為企業減稅將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一家機構曾就此做出了專項調查。該機構選取了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且資產總額排名靠前的上海房企為樣本,采用這些公司20xx年的財務數據。測算結果表明,全行業實施增值稅后,10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出現稅負減輕的情況,其余6家均為稅負增加。

      該研究顯示,營改增房企適用稅率從5%的營業稅率變更為11%的增值稅稅率,企業只有擁有足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才能保證稅負不上升。在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外購的生產資料和固定資產支出越多,可抵扣進項稅額就越多。而如果人工成本、財務費用等不可抵扣項較多,營改增的減稅效果越小。

      同策咨詢研究部總監張宏偉認為,總體上房地產營改增有助于房企減輕稅負,相對應企業的利潤率也會因為稅負的降低而提升,這將為處于轉型期的房地產企業提供緩沖期。

      20xx年營改增實施細則:會否推高土地價格房地產格局的重大變化,幾乎都是和稅制緊密相連。房地產營改增,對房企來說短期體現為稅負下降,但長期則體現為地價上漲。華泰證券分析師認為,目前營改增試點期間,對房地產行業短期的影響并不大,但試點到期之后正式推行時是否會有新的變化則需要關注。長期來看,營業稅占地方稅收比重高的省市需要逐步出臺應對措施,特別是在地方政府平臺杠桿加足了的省市。20xx-20xx年,有9個省市對營業稅十分依賴,營業稅占地方稅收比重都超過了40%,其中包括北京,達到41%。

      業內人士分析,當前行業毛利率平均20%左右。其中,人工成本、大宗原材料價格沒有大幅上漲的情況下,毛利率下降的根本原因來自于地價上漲。盡管在三四線城市土地出讓已經大幅減少,但是從一線城市來看,超過周邊二手房一倍的樓面價地塊必然會推高最終的房價,特別是在當前一線城市的土地供需嚴重不匹配的情況下,這也會加大地方政府對房地產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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